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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車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學生安全、準時地往返學校,維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并提高校車運營效率。制度涵蓋了駕駛員管理、車輛維護、行車安全規(guī)定、應急處理機制以及家長溝通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駕駛員管理:包括駕駛員的選拔標準、培訓計劃、工作職責以及行為規(guī)范。
2. 車輛維護:規(guī)定定期保養(yǎng)檢查、故障處理流程及緊急維修措施。
3. 行車安全規(guī)定:設定行車速度限制、接送點管理、學生上下車規(guī)則等。
4. 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對交通事故、天氣惡劣等情況的應急預案。
5. 家長溝通: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渠道,確保家長及時了解校車動態(tài)。
重要性
校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乎到學生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夠預防潛在風險,提高駕駛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同時也能提升學校管理水平,增強家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信任。
方案
1. 駕駛員管理:選用有豐富駕駛經驗和良好記錄的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強調遵守交通法規(guī),禁止酒駕、疲勞駕駛。設立駕駛員行為準則,包括禮貌待人、耐心接送等。
2. 車輛維護:每學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進行常規(guī)保養(yǎng),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駕駛員每日出車前需檢查車輛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報告并修復。
3. 行車安全規(guī)定:設定校車最高時速,嚴格執(zhí)行停車接送學生的規(guī)定,確保學生在監(jiān)護人員視線內上下車。安裝gps追蹤系統(tǒng),實時監(jiān)控車輛行駛狀態(tài)。
4. 應急處理機制: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事故報告流程、急救措施、疏散方案等。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5. 家長溝通:通過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及時通知家長校車動態(tài),包括延遲、更改路線等情況。設立家長熱線,解答關于校車服務的問題,收集家長建議以不斷優(yōu)化管理制度。
本校車管理制度以學生安全為核心,通過規(guī)范駕駛員行為、保證車輛安全、強化應急處理和家長溝通,構建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保障體系。實施過程中,將持續(xù)評估和完善,以實現(xiàn)高效、安全的校車服務。
校車管理制度模式范文
第1篇 鎮(zhèn)z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鎮(zhèn)中心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fā)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fā)。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第2篇 小學學校車輛出入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小學(學校)車輛出入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規(guī)范學校管理,嚴格學校出入制度,確保校園安全,維護校園教育教學工作正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員
1.保安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學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項條例;遵守學校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嚴格履行職責,按時到崗,儀表端莊,講文明、懂禮貌,尊重家長、熱愛學生,使學校門衛(wèi)成為社會、家長認可學校的良好窗口。
3.保證校門交通疏導安全,確保師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門左右附近設攤。
4.禁止商販、產品推銷員、拾荒、乞討人員進入校園;禁止寵物進入校園。
5.保安人員夜間當班者對22時至凌晨5時進出校園所有人員(含學校教職工)進行登記。
6.雙休節(jié)假日期間,以及沒有上課階段,應對進出校園人員進行登記。
7.認真做好報刊、雜志、信件的收發(fā)工作。
二、人員出入
1.外來人員進出校門,保安人員一要熱情相迎;二是做好有關登記。
2.嚴格執(zhí)行校外人員進出登記制度。家長和外單位人員來訪,應在門衛(wèi)與學校相關人員電話確認后,作好登記記錄,注明來訪者姓名、單位、校方接待人、訪客證號碼、進校時間等方能進入學校,離校時,來訪者需在門衛(wèi)處進行注銷登記。
3.家長來校為孩子送學習用具等物品,原則上不進校園,由保安人員接待并代送。
4.家長、親戚等中途帶小孩離校,必須憑班主任簽字同意后的離校證明單方可離校,并保存此單以便日后查用。
三、車輛出入
1.學校校車和本校私車出入校門應主動示意讓其減速行駛。并要求進校車輛停放指定區(qū)域。
2.本校教職工的自行車、電動車輛出入校門必須下車推行。要求進校自行車、電動車輛應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進校,也不得寄停校內。
四、攜帶物品
1.攜帶公物(如:建筑裝潢材料、儀器設備、工具器材、辦公用品、圖書等)出校門,憑學校相關領導簽字確認方可出校。
2.攜帶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須憑學校主管領導簽發(fā)的出門單,經保安人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五、對外接待和會客
1.因公來校接洽業(yè)務、聯(lián)系工作的人員,憑介紹信或工作證辦理進校手續(xù)。離校時應交出會客單,會客單上應有被訪者簽名。
2.凡來校參觀、訪問或集體活動的,應事先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為準。
第3篇 小學學校安全管理校車管理實施方案
小學(學校)安全管理及校車管理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開展學生接送車輛安全隱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動的通知》、“10.8”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河北省公安廳、教育廳關于《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深刻汲取甘肅省正寧縣“11.16特大交通事故”教訓,切實加強我校學生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杜絕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確保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現(xiàn)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為指導,全面貫徹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逐條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為構建平安、和諧學校做出貢獻。
二、組織領導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各班主任及任課教師
三、工作目標任務
以“珍惜生命、平安出行、自我保護”為主題,進一步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強化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抵制交通違法行為和自我防護意識,共建安全、暢通、和諧交通環(huán)境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努力鞏固交通安全學校建設成果,使周邊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行為更加規(guī)范,確保學生出行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強化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監(jiān)督管理
1、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制度化,活動經常化。要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園地,認真組織開展好12月2日的全國交通安全主題宣傳日活動,努力擴大宣傳效果,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自覺性。
2、學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六條措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正常教學計劃。
3、要聯(lián)合公安部門落實開學后、放假前交通安全授課制度,針對學生行為特點,重點宣傳“遵守交通信號”、“各行其道”等交通安全常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意識。同時要組織開展教師交通安全專題培訓工作,提高教師隊伍的交通安全知識水平,以更好地完成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4、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學生家長及接送親屬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1次以上,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學校、學生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lián)動機制。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項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學生上下學的安全護導制度、路隊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實施方案等。
(三)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1、完善校園周邊交通安全設施。配合公安部門,按公安部“八條措施”要求,組織全面排查,徹底摸清學校周邊道路交通情況和交通安全設施情況,并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校園周邊交通標志、標線、停車泊位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
2、建立和完善校園內交通安全宣傳設施。學校要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黑板報、宣傳標語等。
(四)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護導
1、學校要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護導,教育學生不乘坐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機動三輪車。不在公路上玩耍、奔跑、運動鍛煉,不攀爬車輛,主動避讓過往車輛。橫過公路要注意車輛情況,不要在車輛臨近時橫穿公路、街道。
2、學校制定切實可行的“路隊”管理辦法,保證放學集合有序、隊列行進有序、考核評比到位,把路隊管理納入年級、班級考核。
3、學校要落實值班巡查,每天上學、放學前安排人員到校門口執(zhí)勤,維護交通秩序,嚴禁車輛入校,保證道路暢通。
(五)強化學生接送車的管理
1、要認真摸清學生居住地、到校返家行走路線經哪些交通要道,學生到校返家主要乘坐什么交通工具,存在哪些交通隱患,建立健全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臺帳。
2、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不定期地對本區(qū)域內運送學生車輛進行檢查排查,規(guī)范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減少和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3、對學校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要外出租車的,一定要對運送學生車輛進行檢查排查,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詢問,是否三年以上駕齡等。
五、工作要求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要清醒認識到學校交通安全問題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搞好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確保學生交通安全,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得民心、順民意的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地做好學校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好工作臺帳。學校均應建立“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臺帳”,將這一工作有關的方案、措施、制度、活動等詳細記錄。
(三)加強對工作的宣傳報道。要充分利用報刊、墻報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讓全社會都來關注、關心、參與、支持和幫助,共同建設平安、和諧校園環(huán)境。
附件一:
“交通安全學?!被緲藴?/p>
一、領導重視,人員落實
(一)有領導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專(兼)職交通安全員占學校總人數的1/60以上;
(三)每個班級有1―2名義務交通安全宣傳員。
二、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一)有“交通安全學?!眲?chuàng)建規(guī)劃或方案;
(二)有交通安全公約或規(guī)范;
(三)有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交通安全責任、宣傳教育、形勢分析、會議、對學生上[下]學的護導、考核、總結和獎懲等制度健全。
三、工作落實,成效明顯
(一)交通安全教學計劃在全校得到認真落實,每學期給學生上交通安全課2次以上;
(二)每學期開展全校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如演講、知識競賽、征文比賽、交通指揮手勢操比賽等)1次以上,并以有效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宣傳1次以上;
(三)每學期組織學生和教職員工觀看交通安全宣傳掛圖和光盤1次以上;
(四)學校周邊交通安全警示標志標線齊全,校內有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或宣傳專欄;
(五)對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使用規(guī)范、管理教育到位,駕駛人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無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六)學校內外交通安全隱患整治率100%;
(六)學生和教職員工掌握了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識,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交通安全行為能力明顯提高。全年無在校學生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無在校學生因交
通事故死亡,無教職員工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資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教學參考資料齊全;
(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措施)、各項制度規(guī)定等資料齊全;
(三)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各項活動有關的教案、文字記錄、圖片和音像資料齊備并分類有序存放;
(四)有學生接送車輛和本校機動車、駕駛員等重點人群基礎檔案;
(五)有落實責任制檢查、考核評比等基礎檔案;
第4篇 z_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第一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第5篇 區(qū)a小學校車管理使用制度
區(qū)小學校車管理使用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校車使用管理,節(jié)約支出,減少浪費,提高辦事效率, 增強安全系數,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直接管理校車,由后勤服務中心具體管理人員負責派車。
二、學校各部門用車,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務中心填寫出車單,統(tǒng)一安排發(fā)車,合理使用。
三、學校各部門用車必須按行車路線行駛,中途不得改變路線,不允許以單位出車辦理私人之事。
四、學校車輛原則不外借,如特殊情況,要經學校校長批準,方可派車。
五、上班時間外(包括節(jié)、假日、晚上)因公用車的,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用車。
六、節(jié)假日校車必須停在學校內,特殊情況需要用車必須經學校校長簽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經校長或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擅自將校車開出學校的,如果出現(xiàn)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負責。
八、學校車輛必須在市內實行定點加油、定點保養(yǎng)、定點維修、定點購買保險。
九、司機必須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違章行駛、停放,全部責任由司機自負。
十、學生外出訓練、比賽等活動,由學校專職司機接送。
第6篇 某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guī)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guī)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xié)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tài)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lián)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fā)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xiàn)。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第7篇 學校車輛維修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五)
學校車輛維修保養(yǎng)管理規(guī)定(5)
為加強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管理,確保車輛正常行駛,做到有計劃地安排車輛維修,減少費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為保障維修質量,節(jié)約資金,堵塞漏洞,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須在指定的修理廠實施,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 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檔的正規(guī)修理廠。
二、汽車維修定點企業(yè)的確認工作由后勤服務中心領導、運輸服務中心主任、車輛保養(yǎng)維修工作小組成員共同確認。
三、駕駛員必須精心維護保養(yǎng)車輛,刻苦鉆研業(yè)務技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勤清洗,注重車輛出場前、執(zhí)行任務途中和回場后的檢查,隨時保持車輛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按規(guī)定里程及時例保,確保車況良好。
四、車輛需維修時應由駕駛員申報修理項目,車輛保養(yǎng)維修小組根據申報項目進行車輛檢驗,然后擬定修理項目,開具車輛定點修理單,駕駛員憑車輛修理單到指定的特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保養(yǎng)。維修所需更換的材料清單必須由駕駛員簽字確認,更換大配件必須將舊配件帶回交辦公室(車隊)審驗。
五、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車管人員、駕駛員應加強監(jiān)督,如實際維修項目和車輛送修單不相符時,應到修理廠核實,車輛修復后駕駛員應認真檢驗車輛,確認維修質量后在修理結算單簽名。駕駛員在修理過程中不得故意多報修車項目,弄虛作假,一經發(fā)現(xiàn)嚴肅處理。
六、車輛長途在外發(fā)生故障,駕駛員應及時向運輸服務中心主任匯報,經領導同意后根據其故障維修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決定修理地點,更換配件帶回方可報銷。
七、平時車輛日常自行保養(yǎng),所需購買的機油及確需更換的常用小配件,必須經運輸服務中心主任批準后方可購買,凡個人自作主張隨意購買的不予報銷。
八、車輛送廠維修保養(yǎng)費用一律憑車輛維修單,由運輸服務中心統(tǒng)一與修理廠結算,并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九、車輛例行保養(yǎng)由車輛保養(yǎng)維修工作小組確認后實施;修理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
十、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修訂、解釋。
十一、本辦法由后勤服務中心批準后執(zhí)行。
第8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不管是幼兒園校車還是小學或小學的校車,其安全問題都是重中之重。每一個學校如何給校車制定出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zhí)行學校、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隊長。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隊長。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第9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范本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等,國家總理_特制定了詳細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詳細的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2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_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停靠;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停靠站點???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第10篇 s學校車輛管理規(guī)定
學校校園車輛管理規(guī)定
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fā)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huán)境和停車秩序,結合我校區(qū)實際,制訂潭中校區(qū)車輛管理規(guī)定。
一、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
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為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學生放學15分鐘后車輛方能駛離)。
二、凡車輛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保安人員查驗,經同意后登記,方可進出。
除公務車外,凡教師私家車輛上下班時必須由本人親自駕駛,不得他人代駕,如當值保安發(fā)現(xiàn),車輛禁止進出校園。
三、需進入校園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的相關車輛,一律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停放。
負責接待來訪人員的部門負責人,需在來訪人員車輛到校前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確保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課間活動時間。
(如發(fā)生意外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
四、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并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學校臨時停車位為22個,其中1個為學校公務用車停車位(學校公務用車停放固定位子)。
因學校停車位有限,如遇車位停滿后,晚來的車輛須自行找車位停車。
六、本校教師車輛及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后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園內清洗機動車輛,學校公務用車除外。
八、此管理規(guī)定由學校解釋并執(zhí)行。
本規(guī)定自20__年5月23日起執(zhí)行,如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者,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按景行小學潭中校區(qū)相關制度處理及期末績效量化扣分。
學校車輛管理規(guī)定
為加快學校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的科學管理,真正服務于教育教學、教研、會議及業(yè)務交流等工作,確保安全行車,保證全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車輛適用范圍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yè)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辦公室主任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二、車輛調度規(guī)定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除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單位任何人均無權調度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
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嚴禁私自出車。
三、車輛保管和維修規(guī)定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盡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上好排檔鎖,不要在車里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fā)現(xiàn)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
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辦理維修事宜。
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xiàn)場督辦。
6 、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tài),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lián)絡。
7、每次出車前,應查看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信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lián)系修理單位,盡快認定發(fā)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xiàn)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xiàn)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
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采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
各部門之間不允許私下互借車輛,更不允許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
私自借出車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門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
四、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jiān)督的職責。
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yōu)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zhí)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
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養(yǎng)路費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并自行補辦,費用自理。
五、學校駕駛員工作守則
1、自覺遵守學校規(guī)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
節(jié)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
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
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
不允許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yè)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市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tài)。
9、實事求是,按規(guī)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六、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 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并予以紀律處分。
2. 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 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學校報告。
4. 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后,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
第11篇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五、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學校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7、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12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
第13篇 學校校車管理辦法制度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負責檢查校車超員情況,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與安全。校警必須認真填寫接交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車主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車主自定。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司機不允許酒后駕駛、疲勞駕駛。接學生時不要靠近學生,要離學生5米外停車。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9、車主責任
(1) 負責在各村站點接學生上學,上車后學生的安全由校車車主負責。到校后照管人員負責把學生送到校門內(幼兒學生要送到班級),然后與警衛(wèi)教師接交簽字(幼兒班的學生與班主任接交簽字)
(2)放學時,到學校指定地點接學生上車,并與相關教師簽字接交,上車后,車上的安全由車主負責。
(3)送學生到各村指定站點,并把學生交到家長手中,極端天氣,家長不接的,要電話聯(lián)系,和家長當面接交,否則,出現(xiàn)事故校車負責。
10、校車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及時自行處理。
(3)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第14篇 幼兒園校車管理制度范本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當班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做記號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
六、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須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相關老師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
第15篇 輔導站學生接送校車管理規(guī)定
為確保接送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李發(fā)文組長,高雪楓為副組長,張有朝、王主明、李成斌、謝鉞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凡組織學生乘坐校車,必需指定帶隊教師,帶隊教師需履行以下職責。
(1)明確乘車學生班級、人數,并組織學生排隊上車,按序就坐。
(2)上車清點學生人數無誤后提示司機關閉車門前往目的地。
(3)帶隊教師請在車門附近就坐。
(4)在乘車過程中維持學生乘車紀律,嚴禁學生干擾司機駕駛。
(5)到達目的地后需先行下車,然后在車門口組織學生按序下車,告訴已下車的學生在路邊安全的地方排隊等候。
(6)清點下車的學生人數無誤后,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知司機可以移動車輛。
(7)接送學生時如遇到堵車等特殊情況不能準時到達目的地,應及時通知家長告知真實情況。
(8)接學生時如校車早到規(guī)定地點,應在規(guī)定地點等候到約定時間,不能提早發(fā)車。
(9)送回學校時,應保證每位學生都順利回到學校中,不能中途下車離開,確保每個學生都回到學校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文明行車。
(3)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準時到達站點,清點人數,不得擅自提前開車,確保車上所有學生安全上車。
(3) 不疲勞駕車。
(4) 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 經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 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 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 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9)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對待學生及家長應熱情、禮貌、講文明,尤其要關愛車上每一位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