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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至關重要的部分,旨在確保企業(yè)運營安全,防止因易爆物品管理不當引發(fā)的事故。該制度涵蓋了易爆物品的采購、存儲、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理等全過程,旨在通過嚴格的管控措施,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財產(chǎn)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易爆物品的分類與標識:明確各類易爆物品的性質、危險等級,設定統(tǒng)一的標識標準。
2. 采購與驗收:規(guī)定采購流程,確保來源合法,驗收環(huán)節(jié)需嚴格檢查物品的質量和數(shù)量。
3. 儲存管理:設立專用儲存區(qū),規(guī)定儲存條件,如溫度、濕度控制,以及防火、防爆設施的配置。
4. 使用與領用:制定使用規(guī)程,明確操作人員資質,實行領用登記制度,確保使用過程的安全。
5. 運輸與搬運:規(guī)定運輸車輛和人員要求,制定安全搬運規(guī)程,避免碰撞、摩擦引發(fā)的危險。
6. 廢棄處理:設立專門的廢棄處理程序,確保廢棄易爆物品的安全處置。
7. 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定期演練,提高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
重要性
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管理不當,可能導致爆炸事故,不僅會威脅到員工的生命安全,也會對企業(yè)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甚至可能引發(fā)社會恐慌。此外,不合規(guī)的管理還可能觸犯相關法律法規(guī),導致企業(yè)面臨法律風險。因此,建立健全的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的基礎,也是社會責任的體現(xiàn)。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提供具體的操作步驟和安全指南,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清晰的執(zhí)行依據(jù)。
2. 定期培訓:對涉及易爆物品工作的員工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提升其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3. 監(jiān)督與檢查: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部門,定期對易爆物品管理進行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問題。
4. 技術支持:引入先進的監(jiān)控設備和技術,如溫濕度監(jiān)測系統(tǒng),實時監(jiān)控易爆物品的狀態(tài)。
5. 評估與改進:定期評估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制度,確保其持續(xù)有效。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企業(yè)可以構建起一套全面、有效的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從而降低潛在風險,保障企業(yè)安全運營。
易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要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毒害易爆物品的采購、入庫保管、使用管理等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毒害易爆物品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采購危險物品實行專人負責制。要求必須到取得國家化學危險物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買質量合格產(chǎn)品。不得購買過期或未作檢驗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品牌和標志與有關規(guī)定不相符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所裝介質與包裝說明不相符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沒有詳細使用說明的產(chǎn)品。
4、危險物品要經(jīng)過嚴格的驗收才能入庫保管。保管室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jù)各種危險物品的特性制作標簽,分類擺放并注明明顯的危險警示符號,妥善保管。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保管室應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暴、反腐蝕器材。保管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兼作職工宿舍。
5、教學、科研、生產(chǎn)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fā)給學生。
第2篇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工作制度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要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毒害易爆物品的采購、入庫保管、使用管理等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毒害易爆物品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采購危險物品實行專人負責制。要求必須到取得國家化學危險物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買質量合格產(chǎn)品。不得購買過期或未作檢驗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品牌和標志與有關規(guī)定不相符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所裝介質與包裝說明不相符的產(chǎn)品;不得購買沒有詳細使用說明的產(chǎn)品。
4、危險物品要經(jīng)過嚴格的驗收才能入庫保管。保管室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jù)各種危險物品的特性制作標簽,分類擺放并注明明顯的危險警示符號,妥善保管。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保管室應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暴、反腐蝕器材。保管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兼作職工宿舍。
5、教學、科研、生產(chǎn)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fā)給學生。
第3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1、項目部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施工隊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chǎn)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jīng)施工隊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4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項目部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施工隊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chǎn)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jīng)施工隊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jīng)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jīng)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公安、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jīng)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5篇 電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危險品庫房、燃油儲罐、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jīng)批準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jiān)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除,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chǎn)品名稱、規(guī)格、牌號、質量、數(shù)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沐、忌曬得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封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8、凡庸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禁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fā)現(xiàn)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事先停止工作,在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6篇 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第二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chǎn)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jīng)單位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 >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 >隊應經(jīng)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第二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第三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 />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 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jīng)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公安、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jīng)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四章 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明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及貯存管理制度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guī)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fā)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第8篇 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入庫,專庫專管,加設明顯標志,并建立嚴格的限額領退料手續(xù)。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和房屋、交通要道、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磚石砌筑。
3、庫內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和濕度表。門窗應向外開,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墊板的鐵釘不能外露。照明要用防爆照明設備和專用啟填充工具,并應有消防設備。庫區(qū)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
4、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分別儲存在可靠的專設處所,設指定擬人負責,嚴格管理制度。
5、對有毒或有危險性的廢料處理,應在當?shù)毓?、衛(wèi)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
6、貴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發(fā)放有項目部專人審批,記錄清楚。
第9篇 工業(yè)企業(yè)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業(yè)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貯存、領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單位裝運、貯存領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
3、術語
3.1燃燒材料
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或高溫作用時,能立即起火燃燒,且火源移走后仍繼續(xù)燃燒的材料。
3.2易燃液體
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3.3可燃液體
閃點大于45℃的液體。
3.4閃點
液體揮發(fā)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最低溫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fā)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4、易燃易爆品危險性分類
(1) 閃點≤28℃的液體為甲類, 28℃<閃點≤60℃的液體和易燃危險固體為乙類,閃點≥60℃的可燃液體和可燃固體為丙類。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類
a.石油醚(60-90)―閃點-21.7℃;
b.石油醚(90-120)―閃點-21.7℃;
c.苯―閃點4.44℃;
d.工業(yè)甲醇―閃點11℃;
e.異丙醇―閃點11.67℃;
f.無水甲醇―閃點12℃;
g.二氯乙烷―閃點13℃;
h.丙酮―20℃。
4.1.2乙類
a.乙酸酐―閃點49.4℃;
b.鋁粉―粉塵爆炸濃度范圍為35--301g/m3。
4.1.3丙類
a.三氟化硼乙醚―閃點63.9℃
b.二乙醇胺―閃點146℃
c.間苯二甲酰氯―閃點280℃
4.2對于各類物品,應根據(jù)其易燃易爆危險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強管理。
4.3甲、乙兩類物品是本公司生產(chǎn)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點,對于其運輸、裝卸過程及儲存現(xiàn)場應按《危險點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5、裝卸運輸要求
5.1裝運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進行嚴密檢查,發(fā)現(xiàn)容器和包裝物損壞、不牢固或滲漏時,必須進行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裝運。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裝運。
5.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裝運。
5.4受陽光照射后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燒的物品,裝運時應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裝運過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載工具,應徹底清除遺留物。
5.7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庫區(qū)的汽車,應按庫區(qū)要求安裝汽車排氣管火星熄火器。
5.8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得同時載客。
5.9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翻滾、拖拉、重壓、傾倒。
5.10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將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運。
5.11到外地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應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門辦理運輸許可證。
6、貯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貯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6.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和場地,應保持陰涼、通風、干燥、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不準架設臨時性電路,工作結束或下班,應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6.3對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隔離存放。
6.4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
6.5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6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裝、容器應完好無損,如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必須有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檢查制度、物品保管領用制度、防火規(guī)定等,做到各種原始記錄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應配備品種數(shù)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經(jīng)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點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語和“嚴禁煙火”的標志。
6.11不準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場地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特殊情況,須經(jīng)經(jīng)營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6.12氫氣瓶、乙炔氣瓶嚴禁與氧氣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作業(yè)地點的距離不小于10米。
7、領用要求
7.1申請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寫明物品的名稱、牌號、規(guī)格、數(shù)量及技術要求,辦理領用手續(xù),妥善管理。
7.2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現(xiàn)場存放總量,試驗、研究用料每種數(shù)量不得超過10kg;生產(chǎn)用料每種數(shù)量不得超過200kg,現(xiàn)場存放應符合本制度第6條有關要求。
8、火災撲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裝運、保管、領用人員應了解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特征,掌握相應的撲救常識,學會使用滅火器材。
8.2對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災,應根據(jù)物品的火災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撲救方法和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8.2.1金屬鉀、鈉、鈣、鎂、鈦、鋁粉及電石等各種忌水的物質不能用水滅火。
8.2.2比水輕、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須采用泡沫滅火,若不夠時可用噴霧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水滅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滅火。
8.2.5對粉塵狀固體著火,不能用密集水流滅火,應該用二氧化碳、氮氣或霧水滅火,鋁粉用細砂滅火。
8.2.6對于其它固體物質著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滅火劑滅火。
8.2.7撲救氣體火災時,首先要切斷、堵塞氣體來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氣滅火。滅火時人要站在上風處。
9、廢物處理
9.1生產(chǎn)過程中產(chǎn)生的易燃易爆產(chǎn)物及報廢物品應妥善處理,不得隨便傾倒、拋棄。
9.2需要公司集中處理的易燃易爆廢物由經(jīng)營部會同產(chǎn)生廢物的單位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0、獎懲
10.l各單位應每月進行撿查。保管人應經(jīng)常進行檢查。經(jīng)營部不定期進行檢查。
10.2對于違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視情節(jié)和損失程度進行處罰。
11、動火規(guī)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嚴禁煙火,不準使用電爐和其它明火熱源。生產(chǎn)用電爐應有準用證。
11.2易燃、易爆工房進行生產(chǎn)期間,工房內嚴禁進行施焊或動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yè)時,首先由生產(chǎn)單位的安全員自查,確認符合動火條件時,向公司經(jīng)營部提出申請,經(jīng)經(jīng)營部有關人員現(xiàn)場檢查后辦理動火手續(xù)。
11.4焊工和其他動火人員在作業(yè)前要熟悉現(xiàn)場環(huán)境,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業(yè)。
1.1焊工和其他作業(yè)人員在未接到動火證前不準作業(yè),現(xiàn)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權拒絕作業(yè)。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一)
1.能自然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學易燃物品堆垛應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
3.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6.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qū),經(jīng)檢查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8.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
9.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chǎn)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chǎn)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10.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庫房結構和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篇 明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貯存管理制度
(一)氧氣、乙炔的使用及貯存
1、乙炔瓶、氧氣瓶必須按規(guī)定年限進行技術檢查,使用送檢合格的氣瓶。
2、氧氣瓶與乙炔瓶不得砼車運輸,不得同庫存放;在運輸貯存氧氣和乙炔時,應避免氣瓶劇烈震動和碰撞;使用過程中防止氣瓶受暴曬。
3、使用氧氣和乙炔時,兩種氣瓶距離不得小于8米,氧氣瓶距離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離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嚴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紗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接觸;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應堆放在通風良好的指定場所,遠離火源或與火源有效隔離。
(2)模板、木枋堆場周圍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的滅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單獨分類存放,庫房周圍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及足夠有效地消防器材。
(2)開啟油料、油漆等易燃液體的容器時,應采用碰擊不發(fā)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時,操作者嚴禁吸煙,操作范圍內亦嚴禁煙火。
(4)性質不明,包裝損壞的貨物一律不得同庫存放。
(5)保持庫房通風整潔。
(6)貨物堆碼不應超高,垛底應有墊襯。
第12篇 建筑施工現(xiàn)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施工現(xiàn)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chǎn)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guī)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guī)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zhèn)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fā)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guī)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xiàn)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jīng)常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fā)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qū)、貯罐區(qū)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shù)量,對領用物品數(shù)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第13篇 裝飾施工現(xiàn)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安全技術交底
裝飾工程施工現(xiàn)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安全技術交底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裝飾工程開工前,施工企業(yè)就應對工地內的油漆間、木工間、配電間、燒柴的大灶、木制品倉庫等防火庫等防火重點部位要建立相應的防火管理制度,并張掛公布,以便遵守和督促。
2.涉及油漆、溶劑油、松香水以及汽油、柴油、乙炔、氧氣等物品要指派專業(yè)人員保管,并進行上崗教育交底,危險物品保管員還必須經(jīng)過特殊工種專業(yè)培訓,并達到合格,取得相應的證書,才準予從事危險品的保管工作。
3.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點部位應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如油漆間、木工間、木制品倉庫等場所應按每25m
第14篇 柏西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藥品由專人負責,藥品按規(guī)定擺放整齊,每個藥品柜有標簽,標明藥品名稱及數(shù)量。
二、藥品領用須經(jīng)負責人同意,填寫領用單。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實驗教師領取,其他人員領用需經(jīng)教務處批準方可填單領用。
三、每年藥品購買由藥品負責人報計劃,教務處審批,總務處購買,再由藥品負責人驗收入庫。
四、藥品管理每年盤點一次,購進藥品與耗用明確,報教務處備案。
五、藥品室需設立危毒藥品專柜,須上兩把鎖,由兩位實驗教師分別管理其中一把鑰匙。取用藥品,需兩位老師同時在場。
第15篇 (企業(yè)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企業(yè)(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chǎn)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chǎn)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jīng)單位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jīng)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jīng)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公安、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jīng)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四章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