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品管操作規(guī)程
一、質量標準設定
1. 確定產品規(guī)格:依據(jù)市場需求和企業(yè)能力,制定詳細的產品質量標準。
2. 制定檢驗準則:為每個質量參數(shù)設定合格與不合格的界限。
二、質量控制流程
1. 原材料驗收:對進廠原料進行抽樣檢查,確保符合標準。
2. 生產過程監(jiān)控:實施在線檢測,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3. 成品檢驗:完成生產后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產品滿足質量標準。
4. 售后服務:收集客戶反饋,及時處理質量問題,持續(xù)改進。
三、質量改進措施
1. 品質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質量意識和技能的培訓。
2. 異常處理:設立異常報告機制,快速響應質量問題,找出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3. 數(shù)據(jù)分析:定期分析質量數(shù)據(jù),識別問題趨勢,優(yōu)化工藝流程。
四、質量保證體系
1. iso認證:遵循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確保質量管理的系統(tǒng)性和有效性。
2. 內部審計:定期進行內部審核,評估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狀況。
3. 供應商管理:對供應商進行評價和管理,確保其提供的原材料和服務的質量。
目的和意義
品管操作規(guī)程旨在建立一套系統(tǒng)化、標準化的質量管理流程,確保產品質量穩(wěn)定,滿足客戶需求,提高企業(yè)競爭力。通過規(guī)范化的品管操作,可以減少不良品率,降低生產成本,提升品牌形象,增強市場信譽,最終實現(xiàn)企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注意事項
1. 執(zhí)行品管規(guī)程時,務必嚴格遵守操作步驟,不得隨意更改標準。
2. 質量檢驗人員需具備專業(yè)技能,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3. 對于新引入的設備或工藝,應及時更新品管規(guī)程,適應新的生產條件。
4. 在處理質量問題時,要秉持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避免過度依賴經驗判斷。
5. 保持與相關部門的良好溝通,確保質量信息的及時傳遞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具體業(yè)務環(huán)境靈活應用品管操作規(guī)程,不斷優(yōu)化和完善,以達到最佳的質量管理水平。
品管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操作規(guī)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為保證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購買
1.根據(jù)施工需要,嚴格購買煤礦允許使用的爆炸物品,嚴禁 購買非煤礦使用爆炸物品。
2.根據(jù)公安機關核定的庫存容量購買,嚴禁多購。
3.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審批,到指定地點購買。
二、運輸
(一) 地面運輸
1. 地面運輸必須用爆炸物品專用車。
2. 必須用兩人以上經濟民警押運。
3. 炸藥、雷管必須專車運輸,嚴禁同車運輸。
4. 專用車運輸時必須與其他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 司機必須持證開車。
(二) 井下運輸
1.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2.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3.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應穿棉織服裝或其他抗靜電服裝,嚴禁穿化纖服。
4. 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
三、 儲存
(一)地面儲存
1.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符合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的炸藥庫和雷管庫內。嚴禁將炸藥和電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藥和電雷管。
3.做到帳物相符。
4.嚴格執(zhí)行領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運送至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和雷管箱內并加鎖,嚴禁將炸藥和電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藥箱和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通風良好的地方,并應放在巷道掛有電纜、電線的另一側,炸藥箱和雷管箱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
3. 鎖炸藥箱和雷管箱的鑰匙必須有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交與他人。
4. 放炮時必須將炸藥箱和雷管箱分別移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四、使用
1. 做引藥、裝藥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 行。
2. 使用煤礦安全型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3.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同一廠家不同批次生產的及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必須有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交與他人。
5. 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 制度。
6. 嚴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線嚴禁有明接頭,嚴禁以鋼軌、電器設備及其他導體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須嚴格檢查瓦斯,只有符合規(guī)定方準裝藥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0.聯(lián)線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1.通電后拒爆時,放炮工必須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取下,扭結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線檢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處理瞎炮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用其他方法處理瞎炮。
13.放炮后清點剩余的炸藥和電雷管,填好清退單,在核清領取數(shù)量與使用數(shù)量相符后,經班長簽字,當班剩余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及時退回炸藥雷管庫,嚴禁私藏炸藥和電雷管。
第2篇 化學危險品管理操作規(guī)程(3)
化學危險品管理操作規(guī)程(三)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按危險品性能分區(qū)、分類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2、有溫度、濕度或其他貯存條件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按要求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貯存條件進行貯存,并要嚴格監(jiān)控貯存環(huán)境。
3、每類化學危險品都必須標識懸掛“危險化學品”標識。
4、化學危險品使用人員必須經適當?shù)膶I(yè)知識培訓并熟悉相應的msds。
5、化學危險品盡可能當天需使用多少領用多少,對一些危險性、毒性較小的可一次領用一周的量。當天未用完的應在使用場所設置專門區(qū)域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6、倉管員每天下班前對倉庫巡查一次,結果記錄在《化學危險品倉庫巡查記錄表》上。
7、報廢、過期的化學危險品及包裝盒的處理見《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程序》。
8、使用前應詳細閱讀標簽指示說明。
9、配藥與施藥時應穿戴保護性衣服、口罩、橡皮手套及靴,以防止藥液進入眼、鼻、口。
10、噴藥后應清洗全身,清洗噴霧時,切勿讓廢水污染水源。
11、如有藥品泄露,應及時采取干沙吸濕,并用塑膠袋裝好藥沙混合物統(tǒng)一回收,聯(lián)同化學藥品空袋、瓶等有害物質一起送市政回收站處理。
12、對于msds上列的各類化學危險品的泄露,其具體措施詳見《化學危險品管理手冊》。
13、未用完的開袋、開瓶后的藥品,請務必扎緊、蓋好,避免受潮、泄露。
14、對于化學藥品的酸、堿類別藥劑(根據(jù)使用說明書),不得混合使用。
第3篇 火工品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一節(jié) 雷管導通
第1條 檢驗電雷管導電性能工作應在專用硐室內進行:
1.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轉或混凝土)支護。
2.試驗室內要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照明設備電壓不許超過127伏。照明線要使用電纜。
第2條 雷管導通試驗臺上要鋪設導電的軟質墊層。導電的軟質墊層,系指能導靜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金屬網接地。實驗臺的邊緣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軟質墊層10毫米。
第3條 雷管導通試驗室設備按公司統(tǒng)一規(guī)定布置。
第4條 雷管發(fā)放前,必須做外觀檢查和導通試驗。
1.檢查雷管外殼和集中穴(聚能穴)是否松裂,腳線是否松動銹蝕;
2.電雷管必須做導通實驗。電雷管箱應在導通實驗室外開啟,一次只準開一箱。開箱要用改錐將箱蓋的螺絲擰下,揭蓋清點數(shù)量后,最多一次拿100發(fā)進行試驗。試驗室內,將雷管的腳線理順,放在操作臺上,將腳線一端壓緊,一手捏雷管的腳線抽出,將雷管頭送到試驗筒內即可通電,如果導通即可繞卷腳線并短路,每20發(fā)為1把,然后放入箱內待用。
3.電雷管導通試驗裝置的操作必須按其使用說明書進行。
第二節(jié) 運送爆破材料
第5條 運送爆破材料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責任心強的人員護送。
第6條 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 地面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爆炸物品進入礦院后,接收人員應立即組織專用車輛和裝卸人員到位。由保衛(wèi)科派專人負責警戒,主動設置好警戒線,配合運送爆炸物品的車輛進入警戒區(qū)域內,無關人員嚴禁進入。
2、接收人員要認真核對到貨物品的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發(fā)現(xiàn)不符要立即停止所有現(xiàn)場工作并向主管單位領導反饋情況。
3、裝卸人員不得穿化纖衣物和帶鐵釘?shù)男?不得隨身帶易燃物品。專用車輛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裝卸爆炸物品時,裝卸人員要輕拿輕放,不得野蠻裝卸,不得踩踏、拋接爆炸物品和拆解包裝箱。
5、裝卸完成后,接收人員要與送貨人員辦理接收手續(xù),檢查車輛上鎖情況后交運輸隊用專用車輛下井,送火工品時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6、火工品裝卸完成后,嚴禁在井口長時間滯留。
7、在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火工品。
8、押運人員要跟隨車輛到達井下炸藥庫,中途不得脫崗、離崗。
9、運送火工品的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工具。
10、爆炸物品入庫時,庫房管理員要再次核對到貨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準確無誤后要與押運員辦理交接手續(xù),雙方簽字后,庫管員要將爆炸物品按庫房管理規(guī)定登記入帳,物品入庫要擺放整齊。
第8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3.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箱內,車箱內鋪有膠皮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一層爆破材料箱。炸藥箱可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緣;
4.在裝有爆破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不得超過2米/秒;運送炸藥,不得超過4米/秒;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爆破材料,都不得超過1米/秒;司機在啟動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6.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破材料。
第9條 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若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和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同機車之間,都必須用空車隔開,空車長度不得小于3米;
2.爆破材料必須有專人護送,且坐在尾車內,其他人員嚴禁乘同一列車;
3.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米/秒;
4.裝有爆破材料的列車不得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10條 在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破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米/每秒。嚴禁用鏈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等運輸爆破材料。
炸藥雷管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拿輕放。
第三節(jié) 爆破材料發(fā)放
第12條 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
第13條 電雷管、炸藥必須認真進行檢查驗收,發(fā)現(xiàn)失效或有問題時,及時找有關單位聯(lián)系處理。驗收后要填寫入庫帳,并簽名備查。啟封火藥箱及雷管箱必須使用防爆工具。
第14條 嚴格把關,按照本庫房規(guī)定控制電雷管、炸藥儲存量。
第15條 各種雷管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庫內指定地點。庫房內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庫內要保持清潔、整齊。
第16條 認真執(zhí)行爆破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必須對號發(fā)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許發(fā)出。
1.雷管、炸藥質量問題;
2.雷管未作導通試驗;
3.無箱或箱子無鎖;
4.無作業(yè)證或領藥卡片;(領藥卡片上火藥管理員和放炮員雙方均要簽字)。
5.不清退火藥者下班停發(fā);
6.本班無火藥消耗量或消耗無人簽字證明者立即匯報區(qū)值班人員查處并下班停發(fā)。
第17條 炸藥雷管應上賬管理,失效炸藥雷管也要上賬管理,且單獨存放。
第18條 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度,賬目清楚并雙方簽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匯報。
季高溫不安全氣象條件下不得運輸爆破材料,上、下班高峰期不得運、油質變壞,應及時處理。
第4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操作規(guī)程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
1、炸藥和雷管的儲存量不能超過藥庫的設計儲存量:
2、炸藥雷管必須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變質。
3、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并按規(guī)定地點按不同種類分別存放,不準混放。
二、民用爆炸物品發(fā)放:
1、嚴格火藥雷管的領退手續(xù),領退要當面點清,數(shù)量必須與領單相符。
2、沒有導通和未編號的雷管,嚴禁發(fā)出。
3、領取炸藥和雷管必須使用專用箱子,否則不予發(fā)放。
4、藥庫必須建立總帳,及領退帳目,做到日清月結。
三、放炮工專用雷管空箱或空箱都要分別存放,并排放整齊。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
1、裝卸與搬運炸藥和雷管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扔、摔、碰、撞。
2、人力搬運炸藥和雷管時每人每次一箱,不準扛運。
3、庫內搬運采用人力搬運。
4、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炸藥箱子要碼放整齊。雷管箱子允許碼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
5、汽車行駛速度,運輸硝銨炸藥時在正常情況下接普通貨物速度行駛; 運輸雷管時正常情況下,不許超過20km/h,天氣不好不許超過10km/h。
6、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按規(guī)定路線,不準擅自改行,不準在中途逗留,也不準其它人或貨搭乘。
7、民用爆炸物品入礦后,運到卸藥站。
8、在井筒內運輸炸藥雷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2)礦車運輸炸藥時,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車皮高度的2/3;裝罐籠時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3)在裝有炸藥的罐籠或吊桶內除放炮工或護送人員(庫管人員外),不得有其它任何人員;
(4)運送炸藥雷管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m/s;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炸藥,都不得超過1m/s;
司機在起運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fā)生震動;
(5)禁止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運送炸藥和雷管;
(6)禁止將炸藥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第5篇 爆炸物品管理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
爆炸物品系特殊管理物品,為保證安全,制定如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購買
1. 根據(jù)施工需要,嚴格購買煤礦允許使用的爆炸物品,嚴禁 購買非煤礦使用爆炸物品。
2. 根據(jù)公安機關核定的庫存容量購買,嚴禁多購。
3. 按爆炸物品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審批,到指定地點購買。
二、運輸
(一) 地面運輸
1. 地面運輸必須用爆炸物品專用車。
2. 必須用兩人以上經濟民警押運。
3. 炸藥、雷管必須專車運輸,嚴禁同車運輸。
4. 專用車運輸時必須與其他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 司機必須持證開車。
(二) 井下運輸
1. 爆破工必須依法經過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爆破工必須是專職的。
2. 爆破工必須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3.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應穿棉織服裝或其他抗靜電服裝,嚴禁穿化纖服。
4. 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
三、 儲存
(一)地面儲存
1.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符合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的炸藥庫和雷管庫內。嚴禁將炸藥和電雷管混存混放。
2.不得超量存放炸藥和電雷管。
3.做到帳物相符。
4.嚴格執(zhí)行領取清退制度。
(二)井下存放
1. 爆破器材運送至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和電雷管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和雷管箱內并加鎖,嚴禁將炸藥和電雷管混存混放。
2. 炸藥箱和雷管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通風良好的地方,并應放在巷道掛有電纜、電線的另一側,炸藥箱和雷管箱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
3. 鎖炸藥箱和雷管箱的鑰匙必須有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交與他人。
4. 放炮時必須將炸藥箱和雷管箱分別移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四、使用
1. 做引藥、裝藥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 行。
2. 使用煤礦安全型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
3.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同一廠家不同批次生產的及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混合使用。
4. 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必須有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交與他人。
5. 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 制度。
6. 嚴禁放糊炮、明炮。
7. 放炮線嚴禁有明接頭,嚴禁以鋼軌、電器設備及其他導體及大地作回路放炮。
8. 放炮前后必須嚴格檢查瓦斯,只有符合規(guī)定方準裝藥放炮。
9. 封泥、水炮泥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0.聯(lián)線必須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1.通電后拒爆時,放炮工必須先取下發(fā)爆器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取下,扭結成短路,再等15min后方可沿線檢查,查出拒爆的原因。
12.處理瞎炮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用其他方法處理瞎炮。
13.放炮后清點剩余的炸藥和電雷管,填好清退單,在核清領取數(shù)量與使用數(shù)量相符后,經班長簽字,當班剩余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及時退回炸藥雷管庫,嚴禁私藏炸藥和電雷管。
第6篇 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規(guī)程
1、火工品管理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1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行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1.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
1.3火工品庫必須具有當?shù)毓矙C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措施。
1.5嚴格執(zhí)行火工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火工品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2、井上、下接觸火工品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3、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shù)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措施。
4、火工品庫管理要求
4.1地面火工品庫房
① 庫房周圍40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并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qū)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等違禁物品。
②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
③ 不同性質、品種的爆炸材料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制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guī)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準放1 層爆炸材料箱。
④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⑤ 地面火工品庫必須有發(fā)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fā)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fā)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fā)放套間內發(fā)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并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⑥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措施。
⑦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臨時性火工品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a.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并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b.庫房里的空氣應保持干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并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
c.地面臨時性火工品庫周圍,必須設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圍墻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
d.地面臨時性火工品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管理制度與永久性地面火工品庫相同。
⑧ 在地面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火工品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火工品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b.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fā),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c.保管火工品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d.保管爆火工品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并有警衛(wèi)晝夜看守。
⑨ 開鑿井筒或平硐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火工品,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4.2井下爆炸材料庫管理
①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并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 井下爆炸材料庫只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③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a.不得超過該礦井3 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 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c.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2 天的需要量。
④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發(fā)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于25米。
b.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 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 千克。
c.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并用不小于240 厘米厚的磚墻或混凝土墻隔開。
d.發(fā)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1 道能自動關閉的抗沖擊波活門。
e.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fā)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f.管理制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⑤ 井下炸藥庫發(fā)放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a.庫房的發(fā)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fā)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 箱。
b.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c.收發(fā)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 箱。
d.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e.發(fā)放臺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面還必須鋪設金屬網,并用導線將其接地。
⑥ 爆炸材料庫和發(fā)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 小時值班,現(xiàn)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并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⑦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并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⑧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建立火藥發(fā)放臺賬和庫存臺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⑨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于500發(fā)、失效炸藥不得多于100千克,并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⑩ 炸藥發(fā)放必須按入庫順序發(fā)放,做到先入庫先發(fā)放,防止積壓。
5、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5.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guī)定。
5.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5.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guī)定。
6、炸藥檢查和電雷管全電阻檢查
6.1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者不得發(fā)放。
6.2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銹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銹。
6.3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并清點數(shù)量,每次最多取100 發(fā)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fā)放。
6.4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guī)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6.5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并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并建立臺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6.6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 毫安(0.05 安)。
6.7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后,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 發(fā)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fā)。
7、炸藥、電雷管的發(fā)放
7.1發(fā)放爆炸材料時,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jù)領料單如數(shù)發(fā)放,并登記入賬。
7.2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① 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② 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③ 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7.3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fā)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xiàn)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7.4爆破工將當班剩余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shù)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xù)。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fā)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后方準發(fā)放。
7.5對在領退手續(xù)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fā)現(xiàn)后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7.6必須有專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余火藥、雷管。
8、爆炸材料管理和發(fā)放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并記錄在值班簿中。
第7篇 爆破物品管理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2.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品種的導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單位必須健全領取、清退帳目。
4.發(fā)放有手續(xù),領取有登記,清退有記載,實用有簽字。
5.堅持檢查證件制度,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庫區(qū)。
6.嚴禁煙火、火源、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蝕物品帶入庫區(qū)。
7.不準在庫區(qū)開會、住宿、會客和搞其它活動。
8.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按時交接班。
9.失效、變質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銷毀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機關同意,登記造冊,有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存檔備查。
11.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有押運員,運輸中押運員不得乘坐駕駛室,所有物品綁扎牢固、嚴防丟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配齊所需的各專職管理人員。
13.定人管理、定人領取、定人使用、定點使用、定點存放、定量儲存。
14.單位設安全委員會,車間設安全領導小組,班組設安全員,形成安全網。
15.建立安全技術規(guī)程及崗位責任制,完善領取、發(fā)放、使用、清退四本帳本,以備公安機關檢查。
16.必須堅持“安全第一”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密管理,確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領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領代發(fā),需見卡見人。
18.嚴禁爆破工身上攜帶雷管進人存放炸藥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