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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設施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企業(yè)內的消防設備正常運行,提高火災應急響應能力,保護人員安全和財產安全。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滅火設施的配置標準與布局:明確各類場所應配備的滅火設施類型、數量及安裝位置。
2. 設施的日常維護與檢查:規(guī)定定期進行設備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的工作流程。
3. 應急操作規(guī)程:制定詳細的滅火設施使用指南,包括火警時的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
4. 培訓與演練: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和滅火設施操作演練,提升應急反應能力。
5. 記錄與報告:建立健全設備檢查記錄、故障報告和維修記錄制度。
包括哪些方面
1. 滅火器材管理:涵蓋滅火器、消防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設備的管理。
2. 火災報警系統(tǒng)管理:涉及煙霧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監(jiān)控。
3. 消防通道與疏散指示: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疏散指示標識清晰可見。
4. 應急照明與備用電源:保證火災發(fā)生時的應急照明和關鍵設備的電力供應。
5. 防火隔離與阻燃材料:對建筑內防火隔墻、阻燃材料的使用和維護進行規(guī)定。
重要性
滅火設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消防安全和員工的生命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
1. 預防火災發(fā)生:定期維護檢查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預防火災發(fā)生。
2. 提高滅火效率: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火災發(fā)生時能迅速啟動滅火程序。
3. 減少財產損失:快速有效地撲滅火源,降低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
4. 保障人員安全:通過培訓和演練,使員工了解如何正確使用滅火設施,提高生存幾率。
方案
1. 制定詳盡的設施管理計劃: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操作的滅火設施管理計劃。
2. 建立專業(yè)團隊: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應急響應。
3. 定期培訓與演練: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消防知識培訓和滅火設施操作演練。
4. 強化責任追究: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個人或部門,應嚴肅處理,確保制度執(zhí)行到位。
5. 不斷完善與更新:隨著技術和法規(guī)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滅火設施管理制度。
滅火設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旨在為企業(yè)構建一道堅實的消防安全防線,確保企業(yè)在面對潛在火災風險時,能夠快速、有效地應對,從而保障企業(yè)正常運營和人員安全。
滅火設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維護管理制度
一、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情況。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對消防設施、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三、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四、 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lián)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yǎng)。
五、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新城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
六、 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的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示等限位措施。
七、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lián)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tǒng)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九、 滅火器具的維護管理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2005)和《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ga95-2007)的有關規(guī)定。
十、 滅火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重點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
第2篇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包括:消火栓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疏散設施、防火門等。
二、室內消火栓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指定人員管理,做到:
1、消火栓內配備的水槍水帶及其閥門、啟泵按鈕等,必須保持完好,不準銹死、損壞、缺少,不因滅火需要嚴禁動用。
2、裝修或擺放物品時,不準遮擋、阻礙。
3、發(fā)現(xiàn)故障或破損時,應及時報告消防設備維修人員立即修復。
三、防火門及其閉門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照明,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指定人員管理。做到:
1、通道和出口,不得擺放物品,堵塞通行。
2、不準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妨礙人行。
3、不準遮擋、人為破損。
4、上述設施發(fā)現(xiàn)破損或丟失,應立即報安全保衛(wèi)部門及時修復、更新。
四、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配備的滅火器材應由設置部位的所在部門管理、存放。滅火器的維修和更換由安全保衛(wèi)部門統(tǒng)一負責。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如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報廠家維修并做好檢測、維修記錄。
六、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關閉、停用消防設施。
第3篇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管理,保證在滅火實戰(zhàn)中發(fā)揮應有的效能,杜絕挪用、損壞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現(xiàn)象的發(fā)生,確保公司財產免受損失。
根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
特制定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包括應急燈、火災報警裝置、消防安全指示標志、以及用于滅火的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槍頭、水帶、滅火砂箱、防火鍬、消防噴淋系統(tǒng)等各種工具、設備。
第二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損壞,不得壓埋、圈占消火栓;違者對部門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處以200 元--500 元罰款。
第三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由于特殊情況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須由主管副總115
經理批準,并報安全保衛(wèi)部備案,否則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動用。如未經請示、批準而隨意動用、挪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罰款。
第四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經批準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門必須說明使用時間、數量,并設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完畢后刷洗干凈(水帶要晾干)收回原處,
并通知安全保衛(wèi)部,消除備案。所使用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應完好無損,如有損壞或丟失,罰部門、車間負責人200 元、安全員50 元。
第五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門、車間負責,定期檢查、保養(yǎng)、落實責任,并掌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備時間。按滅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換申請。對于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檢查、保養(yǎng)不細,造成后果的罰部門、車間負責人200 元、安全員50 元。
第六條:消防滅火器材應當放置在通風、陰涼、干燥、明顯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檢查保養(yǎng)記錄卡,不應放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方,
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放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材應有保護措施,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第七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調配、更換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安全保衛(wèi)部按規(guī)定定期檢查、檢測,建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檔案。
第八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有效期滿或沒有壓力需要更換、充氣、檢測的,
使用部門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衛(wèi)部提出申請,并填報滅火器材更換審批單,由安全保衛(wèi)部進行現(xiàn)場檢驗,確定無法使用需要更換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收回。送公司物管輔料庫存放,并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統(tǒng)一更換。特殊情況的及時更換。
第九條:安全保衛(wèi)部不定期對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
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定期召開安全員會議,研究、總結、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將安全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于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規(guī)定,對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能定期檢查、保養(yǎng),消防設施完整好用,滅火器材無丟失、損壞、挪用現(xiàn)象的部門、車間,要給予獎勵。
第4篇 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維護管理制度
一、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情況。
二、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對消防設施、器材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三、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即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待故障工作。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四、 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lián)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yǎng)。
五、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措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新城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
六、 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的狀態(tài);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tài)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示等限位措施。
七、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lián)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八、 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fā)生故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tǒng)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tǒng)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的同時,應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九、 滅火器具的維護管理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gb50140-2005)和《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guī)程》(ga95-2007)的有關規(guī)定。
十、 滅火器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重點檢查滅火器型號、壓力值和維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