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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設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吊具的購置、使用、維護、檢查、報廢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旨在確保吊具的安全使用,預防因吊具問題引發(fā)的生產事故。
包括哪些方面
1. 吊具的選擇與采購:明確各類吊具的技術參數(shù),規(guī)定合格供應商的篩選標準。
2. 吊具的使用規(guī)定:規(guī)范操作流程,強調安全操作規(guī)程,防止誤用和超載。
3. 吊具的日常檢查與維護:設定定期檢查周期,明確檢查內容和標準,規(guī)定保養(yǎng)措施。
4. 吊具的故障處理:制定應急處理方案,規(guī)定故障報告和維修流程。
5. 吊具的報廢標準:根據(jù)使用年限和磨損程度設定報廢條件,確保及時替換。
6. 培訓與教育:對操作人員進行吊具使用知識和安全操作的培訓。
7. 記錄與檔案管理:建立吊具使用、檢查、維修等全過程記錄,便于追蹤管理。
重要性
吊具在生產作業(yè)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安全性直接影響到作業(yè)效率和員工的生命安全。良好的吊具管理制度能夠:
1. 降低設備故障率,提高生產效率。
2. 防止因吊具問題導致的工傷事故,保障員工安全。
3. 延長吊具使用壽命,減少設備投入成本。
4. 提升企業(yè)合規(guī)性,滿足法規(guī)要求。
方案
1. 設立專門的吊具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2. 制定詳細的吊具使用手冊,內容涵蓋操作步驟、安全注意事項等,供員工參考。
3. 定期組織吊具安全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4. 實施嚴格的吊具檢查制度,每次使用前后均需進行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
5. 對于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吊具,立即停用并安排專業(yè)維修,必要時進行報廢處理。
6. 建立吊具全生命周期檔案,記錄從購買到報廢的全部信息,以便追溯。
7. 定期評估吊具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
通過上述方案,企業(yè)能夠構建起有效的吊具管理體系,確保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吊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廠與外來承包商作業(yè)
3 依據(jù)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
4 定 義
4.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4.2 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4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4.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5 吊索與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作業(yè)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用。
拴掛前,應確認吊載上設置的栓、銷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作業(yè)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見圖3)
嚴禁使用非標準吊具進行吊裝作業(yè),如:繩、皮帶;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須進行過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并在吊具明顯位置標注起重額定載荷重量。
圖3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6 貯 存
吊索具應有點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門的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存放點有選用規(guī)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標牌),不許在現(xiàn)場堆放或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c.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e.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f.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7 維 修
維修工作應由專業(yè)人員承擔。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
吊具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修或人工潤滑。
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a.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jiān)護人員;
b.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斷主電源,并掛有(不得送電)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
8 檢 查
初始檢查: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生產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說明和本制度中有關條款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
經常性檢查:由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
b.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c.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d.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卷筒、鋼 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鏈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f.安全防護與聯(lián)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松動、裂紋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鏈環(huán)、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9 購 置
購置吊具與索具時,必須購買已取得經營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索要質量證明書和有關圖紙文件
10 監(jiān)督檢驗
監(jiān)督檢驗應由技監(jiān)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驗單位進行,并應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與索具,除定期進行點檢外,還應每兩年隨同起重機械(屬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進行檢驗。
經大修、新購置及自制、改造過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合格;
經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災害后,使結構及其零部件受損壞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應在修復后進行檢驗合格;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進行檢驗合格。
自行設計和制造的吊具請參照《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進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報廢標準見附件
第2篇 吊具、索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起重機械配套吊具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健康,加強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鐵廠所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3定義
吊具為通過機構閉合、機構連接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4職責
4.1設備科職責
4.1.1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檢驗標準。
4.1.2負責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
4.1.3負責起重設備及其吊具維修時技術指導。
4.1.4負責全廠吊具的備品備件管理。
4.1.5負責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對本廠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1.6定期對起重機械吊具進行專業(yè)檢查及處理事故隱患,并做好記錄。
4.2安全科職責
4.2.1貫徹實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規(guī)程、標準,落實國家行業(yè)部門頒發(fā)的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要求。
4.2.2負責對車間使用吊具、索具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4.3車間職責
4.3.1負責執(zhí)行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及相關檢驗標準對本車間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4.3.2負責建立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技術檔案,填寫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檢查、保養(yǎng)及更換記錄。
4.3.3負責責成專人對本車間使用的吊具及索具進行管理,制定本車間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檢查責任制。
5.內容與要求
5.1 總則
5.1.1吊具及其與起重機械的連接方法應安全可靠;必要時,應有保證吊具安全作業(yè)的保護裝置或措施。
5.1.2吊具上外露有傷人可能的活動零部件,應裝設防護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結構應避免積水,吊具上的電氣設備一般應為防水型,否則應有防水措施。
5.1.3經檢驗合格的吊具,應有不易磨損的標記和合格證。標記內容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并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5.2購置
5.2.1起重機械吊具購置,供應部門必須購買經山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登記注冊、集團公司安環(huán)處備案的生產廠家檢測合格后的產品。
5.2.2購買起重機械吊具時,須同時索取附有安全技術專業(yè)資質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起重機械吊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5.3倉庫驗收時必須認真核對合格證明
5.3.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等工具,倉庫在發(fā)放前必須認真核對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有合格證明的方準發(fā)放投入使用。
5.3.2無合格證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進行材質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5.4 使用
5.4.1各類吊具的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狀態(tài)。
5.4.2起重機械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時,使用單位應及時申請報廢。
5.4.3從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5.4.4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正確使用起吊工具。
5.5吊鉤
5.5.1吊鉤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吊鉤技術條件和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制造。
5.5.2吊鉤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5.3吊鉤應設有防止吊物意外脫鉤的保險裝置。
5.5.4吊鉤表面應光潔、無剝裂、銳角、毛刺、裂紋等。
5.5.5吊鉤上的缺陷不得補焊。
5.5.6吊鉤危險斷面上磨損深度超過10%,應報廢。
5.5.7試驗:
新吊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鉤上懸掛10分鐘,卸載后測量鉤口,看是否有永久變形和裂紋,鉤口開度變形不得大于0.25%,如果有上述情況則應放棄使用。
5.5.8檢驗:
吊鉤應每月進行檢驗,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無裂紋和破口,鉤尾和螺紋部分有無裂紋,如有上述情況,則應報廢。
5.6龍門鉤
5.6.1龍門鉤應嚴格按照工藝技術要求制作。
5.6.2試驗:
新龍門鉤使用前,應做負荷實驗。將額定負重的1.25倍的重量,在龍門鉤上懸掛10分鐘,卸載后看是否有永久變形,焊口有無開裂現(xiàn)象,如果有則應放棄使用。
5.6.3檢驗:
5.6.3.1龍門鉤應每月進行檢驗,觀察各部位有無裂紋和破口,如有則應報廢。
5.6.3.2銷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5%,銷軸襯套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
5.6.3.3吊環(huán)與吊鉤接觸處磨損量達原直徑10%應更換。
5.6.3.4片狀吊鉤變形,起吊不平衡應更換。
5.6.3.5吊鉤口防磨板磨損量達原厚度50%應更換防磨板。
5.7抓斗
5.7.1抓斗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抓斗技術條件和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制造。.
5.7.2抓斗應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7.3抓斗閉合時,兩水平刃的錯位差及斗口接觸處的間隙不得大于3㎜,最大間隙處的長度不得大于200㎜。
5.7.4抓斗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各處零部件是否缺失,如有零部件缺失,必須恢復后再使用。
5.7.5抓斗鋼絲繩在一個捻節(jié)距內斷絲數(shù)達鋼絲繩總絲數(shù)的10%,應報廢,更換新繩。
5.8鏈條索具
5.8.1鏈環(huán)直徑磨損超過名義尺寸的的10%應立即報廢。
5.8.2鏈條磨損部位通常指兩鏈環(huán)接觸處易磨損的部位。
5.8.3雙環(huán)節(jié)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jié)距的3%,單環(huán)節(jié)距伸長量超過名義節(jié)距的5%,應立即報廢。
5.8.4當鏈環(huán)的扭曲度超過母線3度時,應立即報廢。
5.8.5鏈條拉長變形超過原長度名義值的10%時應立即報廢。
5.8.6用肉眼或其它設備檢查出鏈環(huán)斷裂、焊接開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鏈條應立即報廢。
5.8.7鏈環(huán)之間不靈活,螺栓和金屬絲連接的鏈環(huán)應立即報廢。
5.8.8鏈條索具端部配件危險斷面磨損量達到或超過名義值的10%應立即報廢。
5.8.9鏈條兩端配件、鏈環(huán)、吊鉤、吊環(huán)的扭曲度超過母線的10%應立即報廢。
5.8.10鏈條兩端配件經檢測,發(fā)現(xiàn)有裂紋或嚴重凹凸不平、碰傷痕跡時應立即報廢。
5.8.11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先增加10%應立即報廢。
5.8.12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排除應立即報廢。
5.9鋼絲繩、白棕繩、吊帶、鐵鏈、吊環(huán)及卸扣
5.9.1必須由正式專業(yè)廠按照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產制造。.
5.9.2必須有制造單位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9.4鋼絲繩截取必須采用切割的方式,不得采用燒割方式。
5.9.5鋼絲繩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外層鋼絲松動等現(xiàn)象,必須立即更換(報廢標準執(zhí)行煉鐵廠特種設備規(guī)程)。
5.9.6鋼絲繩必須做到定期涂油(無油繩例外)至少每月進行一次。以減少鋼絲繩的磨損,保護鋼絲繩不受銹蝕,阻止?jié)駳夂退纸肜K內。
5.9.7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更換或報廢。
1)鋼絲繩斷了一股。
2)磨損達到鋼繩直徑的30%以上。
3)受物體尖棱角重壓打扭,局部嚴重變形損壞。
4)鋼絲繩斷裂后,不允許再接起來使用。
5)鋼絲繩在無腐蝕磨損情況下,每一捻距離內斷絲超過下表規(guī)定值時應報廢。
鋼絲繩規(guī)格
6×19
6×37
6×6
18×19
交繞
順繞
交繞
順繞
交繞
順繞
交繞
順繞
斷絲數(shù)大于
12
6
22
11
19
19
6)白棕繩磨損一股,吊帶斷裂10%。
7)吊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出現(xiàn)裂紋。
8)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9)開口尺寸比原來尺寸增加15%。
10)扭轉變形超過10度。
11)危險斷面或外形尺寸產生塑性變形。
13)卡環(huán)(卸扣)銷軸螺紋滑牙或不能擰緊,應予報廢。
14)正在使用的鐵鏈鏈節(jié)不得有裂紋、嚴重變形等現(xiàn)象,有裂紋、嚴重變形必須更換。
5.10點檢
5.10.1在交接班時首先要點檢吊具使用情況,并及時把檢查記錄填寫在交接班記錄上。
5.10.2吊具所屬區(qū)域負責人每周要對吊具對照使用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
5.10.3檢查時發(fā)現(xiàn)吊具、索具達到報廢標準,應立即停止使用。
5.11考核
5.11.1吊具已達報廢標準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2吊具已經發(fā)生變形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2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5.11.3吊具零部件缺失而繼續(xù)使用的,考核該區(qū)域負責人400元,考核該車間負責人200元。
第3篇 公司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
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制度適用于____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 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 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 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 管理內容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 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 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 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 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 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 管理內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xiàn)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
其內容應包括:
4.2.1 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 存放和保養(yǎng)方法。
4.2.3 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 使用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 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 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 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 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huán)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yè)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
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 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yè)。
4.2.1 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 2吊裝作業(yè)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
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 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
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 各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tǒng)一采購。
4.3.2 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
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
檢驗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
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4.3.3 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 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 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
作業(yè)現(xiàn)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
4.3.2 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yè)現(xiàn)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
作業(yè)環(huán)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yè)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
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 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yè)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 作業(yè)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 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 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
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 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 經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 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jù)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4.5.4 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 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
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xiàn)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xiàn)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 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
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huán)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xù)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wěn)可靠,各項參數(shù)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jiān)督檢查
4.6.1 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6.2 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yè)現(xiàn)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 未按本制度執(zhí)行的,將依據(j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
8
5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ld 48-19
9 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gb/t5972-202 2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 記錄(表格)
jhaj03
8 (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1 吊(索)具報廢標準
第4篇 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編制依據(jù)
3.1.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
4. 定義
4.1. 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 小型機具是摘價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huán)、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shù)取?/p>
5. 職責
5.1. 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門負責租界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jiān)督指導。
5.2. 價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由物資部門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租界或發(fā)放。
5.3. 小型機械由物資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5.4. 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6. 采購要求
6.1. 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7. 使用 要求
7.1.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 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 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 等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 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 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 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 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fā)現(xiàn)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fā)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7.8. 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鋼絲繩應符合 gb1102 的規(guī)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連接。
7.9.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扣。
第5篇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廠與外來承包商作業(yè)
3 依據(jù)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
4 定 義
4.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4.2 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4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4.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5 吊索與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
?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 作業(yè)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用。
? 拴掛前,應確認吊載上設置的栓、銷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 作業(yè)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生滑動或滾動(見圖3)
? 嚴禁使用非標準吊具進行吊裝作業(yè),如:繩、皮帶;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須進行過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并在吊具明顯位置標注起重額定載荷重量。
圖3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6 貯 存
? 吊索具應有點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門的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存放點有選用規(guī)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標牌),不許在現(xiàn)場堆放或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c.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e.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f.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第6篇 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適用于生產部。
2.為了保證安全施工,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設備齊全,合理地選用,正確地操作,科學地維護保養(yǎng)起重索和吊具,重視安全使用和加強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3.倉庫驗收時必須認真核對合格證明
(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等工具,倉庫在發(fā)放前必須認真核對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方準發(fā)放投入使用。
(2)無合格證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進行材質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4.工地從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5.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正確使用起吊車
(1)在使用鋼絲繩(白棕繩、吊帶)時,要防止發(fā)生機械性損傷或腐蝕,鋼絲繩(白棕繩、吊帶)與物體的棱角接觸起動,就采取襯墊保護措施,在鋼絲繩使用中要防上與電焊鐵導體觸碰,以免影響繩性能和栽荷量。
(2)對于有鋼絲繩(白棕繩吊帶)時,脫落危險的作業(yè), 應采取防上意外脫落的保險措施。
(3)補焊后的吊鉤,壓鉤嚴禁使用。
(4)使用的起吊工具,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負荷起吊,栽人起吊等違章作業(yè)。
6.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更換或報廢。
(1)鋼絲繩與帶電體觸碰熔斷了一股,因腐蝕、彎曲、疲榮而斷了一股,磨損達到鋼繩直徑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受物體尖棱角重壓打扭,局部嚴重變形損壞,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shù)到規(guī)定的數(shù)值。
附表:
規(guī)格 繞制方式 斷絲根數(shù) 安全系數(shù) | 6_19+1 | 6_37+1 | 6_67+1 | 18_19+1 |
交互捻 | 交互捻 | 交互捻 | 交互捻 | |
6以下 | 12 | 22 | 36 | 36 |
6-7 | 14 | 26 | 38 | 38 |
7以上 | 16 | 40 | 40 | 40 |
(2)白棕繩磨損一股,吊帶斷裂10%。
(3)吊鉤、抱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出裂紋、鏈條。
a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b開口尺寸比原來尺寸增加15%。
c扭轉變形超過10度。
d危險斷面或外形尺寸產生塑性變形。
e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30%,應報廢心軸。
f卡環(huán)(卸克)銷軸螺紋滑牙或不能擰緊,就予報廢。
7.起吊工具的保管
(1)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起吊工具應擺放或懸掛在專用工具,不得隨亂放。
(3)鋼絲繩應按規(guī)定要求上油,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并不使其銹蝕。
(4)白棕繩吊帶要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地方,避免與化學腐蝕品、熱源接觸。
8.加強起吊工具有安全檢查。
(1)掛鉤工工地操作工應每天在班前對所使用的起吊工具檢查一次。
(2)車間每季一次組織掛鉤工對本單位的起吊工具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全處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的技術鑒定。
第7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吊、索具的管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根據(jù)相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招標辦每年召集安全環(huán)保部、機動部、供應部和使用單位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年度審核合格的供應商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標。
第四條安全環(huán)保部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實行安全準入制。
吊、索具的供應商必須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登記。
第五條機動部應對吊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六條供應部應對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七條各使用單位對吊、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每年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時,必須如實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各使用單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維護、檢查、報廢過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單位。
由各單位的設備部門進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九條各單位要根據(jù)生產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臺賬,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臺賬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出廠合格證書、額定起重量、生產編號、制造日期、規(guī)格型號、更換記錄等內容。
第十一條吊、索具的使用班組每班要對吊、索具進行檢查。
吊、索具所在車間(作業(yè)區(qū))每周對吊、索具檢查一次。
各單位安全部門要定期組織設備、作業(yè)區(qū)每月對吊、索具檢查一次。
檢查要形成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二條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吊、索具,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的更換周期,實行定期更換制度。
同時,對板鉤、軸銷等應定期送廠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發(fā)現(xiàn)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報廢處理。
嚴禁將報廢的吊、索具與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條應根據(jù)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選擇吊、索具。
并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得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第十六條吊、索具不得隨意亂扔,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固定支架上或專用場地,支架上必須標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載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保養(yǎng)。
尼龍、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保持無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用于連接起重物體的吊具和索具的總稱。
1、吊具:是指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運物品時系鉤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
第十九條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起重索具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適用于生產部。
2.為了保證安全施工,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設備齊全,合理地選用,正確地操作,科學地維護保養(yǎng)起重索和吊具,重視安全使用和加強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3.倉庫驗收時必須認真核對合格證明
(1)起重的鋼絲繩、吊帶、白棕繩、吊鉤、壓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等工具,倉庫在發(fā)放前必須認真核對制造廠的合格證明,方準發(fā)放投入使用。
(2)無合格證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須按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進行材質檢查和負荷試驗,檢查和試驗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4.工地從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須有合格證明,方可投入使用。
5.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正確使用起吊車
(1)在使用鋼絲繩(白棕繩、吊帶)時,要防止發(fā)生機械性損傷或腐蝕,鋼絲繩(白棕繩、吊帶)與物體的棱角接觸起動,就采取襯墊保護措施,在鋼絲繩使用中要防上與電焊鐵導體觸碰,以免影響繩性能和栽荷量。
(2)對于有鋼絲繩(白棕繩吊帶)時,脫落危險的作業(yè), 應采取防上意外脫落的保險措施。
(3)補焊后的吊鉤,壓鉤嚴禁使用。
(4)使用的起吊工具,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負荷起吊,栽人起吊等違章作業(yè)。
6.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更換或報廢。
(1)鋼絲繩與帶電體觸碰熔斷了一股,因腐蝕、彎曲、疲榮而斷了一股,磨損達到鋼繩直徑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受物體尖棱角重壓打扭,局部嚴重變形損壞,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shù)到規(guī)定的數(shù)值。
附表:
規(guī)格
繞制方式
斷絲根數(shù)
安全系數(shù)
6_19+1
6_37+1
6_67+1
18_19+1
交互捻
交互捻
交互捻
交互捻
6以下
12
22
36
36
6-7
14
26
38
38
7以上
16
40
40
40
(2)白棕繩磨損一股,吊帶斷裂10%。
(3)吊鉤、抱鉤、吊環(huán)、卡環(huán)出裂紋、鏈條。
a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
b開口尺寸比原來尺寸增加15%。
c扭轉變形超過10度。
d危險斷面或外形尺寸產生塑性變形。
e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30%,應報廢心軸。
f卡環(huán)(卸克)銷軸螺紋滑牙或不能擰緊,就予報廢。
7.起吊工具的保管
(1)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2)起吊工具應擺放或懸掛在專用工具,不得隨亂放。
(3)鋼絲繩應按規(guī)定要求上油,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并不使其銹蝕。
(4)白棕繩吊帶要存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地方,避免與化學腐蝕品、熱源接觸。
8.加強起吊工具有安全檢查。
(1)掛鉤工工地操作工應每天在班前對所使用的起吊工具檢查一次。
(2)車間每季一次組織掛鉤工對本單位的起吊工具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安全處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的技術鑒定。
第9篇 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 編制依據(jù)
3.1.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
4. 定義
4.1. 小型機械是指施工班組獨立使用的除施工設備以外的施工機械。安裝小型機械,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 小型機具是摘價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huán)、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shù)取?/p>
5. 職責
5.1. 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門負責租界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門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部門監(jiān)督指導。
5.2. 價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由物資部門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租界或發(fā)放。
5.3. 小型機械由物資部門供應,安全部門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部門參加驗收。
5.4. 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6. 采購要求
6.1. 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 起重作業(yè)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7. 使用 要求
7.1.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 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 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 等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 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 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 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 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現(xiàn)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fā)現(xiàn)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fā)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7.8. 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鋼絲繩應符合 gb1102 的規(guī)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 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連接。
7.9.4. 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扣。
7.10. 滑車
7.10.1. 滑車應按銘牌規(guī)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損過 3mm 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采取吊環(huán)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 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huán)鎖緊。
8. 檢查、維護、實驗
8.1. 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維護、試驗、并應隨機掛貼安全操作牌。
8.2. 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進維護保養(yǎng)和簽定。修復后的機具應經試轉簽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 維修、調整必須在停機后進行。
8.4. 待修與完好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必須存在干燥、無害氣體和腐蝕性化學品場所并用標簽或色標加以區(qū)別。
9. 下列情況必須以報廢
9.1. 以檢查、試驗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 修理費用已超過重新采購和制造價格的。
工機具安全使用管理:
a.沖擊鉆(電鉆)安全使用措施:經常檢查其絕緣線是否良好,使用時外殼經地線接地,防止觸電事故。裝拆鉆頭使用外鉆夾頭鑰匙,不能使用其它東西敲打。使用時檢查鉆頭要夾緊、沖擊鉆(電鉆)要拿穩(wěn)、人要站穩(wěn),防鉆斷傷人。使用中換向器與電刷之間發(fā)生較大火花時,應清除換向器污垢,檢查彈簧壓力,更換已磨損的電刷。定期更換軸承潤滑油,滾動軸承和齒軸箱最好使用鋰基潤滑脂,滑動軸承采用15號車用機油。
b.角向磨光機(切割)安全使用措施:檢查整機外殼電源線,要求不得有破損,砂輪防護罩完好牢固。右手握住角向磨光(切割)機,左手拔動機身尾部開關拔到“關”的位置。接通開關,通電轉幾分鐘,關機檢查轉動部分是否靈活。使用過程中,砂輪與工件的角度為15至30度,注意保護眼睛,防止磨砂入眼睛,當轉動速度變慢,馬上停機檢查。不用手提電纜線,更換砂輪片時使用專用拔手。
c.電焊機安全使用措施:設備使用前檢查是否良好,電源線、電焊鉗的絕緣線絕緣是否良好,接頭不應超過3處,外殼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引入電源應使用自動開關,有漏電保護器。室外作業(yè)注意防雨。電焊機接通電源的情況下,不要將電焊鉗夾在腋下或把電焊絕緣線掛在脖子上。焊接時要戴好手套。
d.臺鉆安全使用措施:經常檢查臺鉆絕緣線是否良好,用時外殼經地線接地,接地線可靠,防止觸電事故。裝拆鉆頭使用外鉆火頭鑰匙,不能使用其它東西敲打。鉆頭一定要夾緊正確,使用時檢查鉆頭,鉆頭要夾緊確保無誤。左手拿工件要拿穩(wěn)(或把工件夾緊在工作臺面上),右手握手柄,壓力要適當,嚴防鉆頭斷裂或工件飛出傷人。使用臺鉆嚴禁區(qū)載手套。臺鉆用后,清除鐵屑,保持清潔,旋轉部份定期上潤滑油。
e.砂輪機安全使用措施:使用砂輪機時必須待其轉速穩(wěn)定后再用,一般先空轉幾次,操作者必須立于機旁,不得正對砂輪機,以防發(fā)生危險。
f.設備接電前安全措施:在系統(tǒng)的安裝調試過程中,在給設備送電前必須分清設備性能,方可接線。送電前應測量電源電壓等級及極性,避免造成人為的設備和人身傷死亡事故。
g.安全防火措施:施工現(xiàn)場和庫房禁止存放自燃物品,合理配置滅火器材。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熱易燃液體,在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場所不使用明火、嚴禁吸煙或攜入火柴等危險物,嚴禁施工焊接。使用設備時防短路、過載、接觸不良等。潮濕作業(yè)使用60v安全照明電壓,接頭用絕緣布包扎好。使用臨時電源時注意安全,引出線從配電箱內經開關后引出,不能混亂,并做好標記。布線時嚴禁將導線纏繞在鐵釘、鐵絲上;嚴禁用銅、鐵絲代替保險絲;嚴禁直接把導線裸端插在插座上;禁止亂拉亂接用電設備,造成過載運行;保持移動電動工具有良好的保護層。保證電氣安裝施工質量。清除導線和導線與電氣設備之間和連接點中的金屬氧化層、油層等雜物,并接緊接牢。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不能混接,保證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符合要求。焊接作業(yè)中,做好防火工作,清掃工作場地的易燃、易爆的材料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員進行定期檢查。平時注意清理走火通道,火災萬一發(fā)生,應迅速阻止火災的擴大,并立即組織搶危救災和人員、財物的疏散,減少火災造成的損失。工地辦公室和顯著的地方掛上“火警119”、“急救120”、“報警110”及就近醫(yī)院的救傷電話標牌。如發(fā)生意外事故,立即救護并保護現(xiàn)場,及時向上級匯報。
第10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吊、索具的管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根據(jù)相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招標辦每年召集安全環(huán)保部、機動部、供應部和使用單位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年度審核合格的供應商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標。
第四條安全環(huán)保部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實行安全準入制。吊、索具的供應商必須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登記。
第五條機動部應對吊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六條供應部應對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七條各使用單位對吊、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每年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時,必須如實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各使用單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維護、檢查、報廢過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單位。由各單位的設備部門進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九條各單位要根據(jù)生產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臺賬,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臺賬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出廠合格證書、額定起重量、生產編號、制造日期、規(guī)格型號、更換記錄等內容。
第十一條吊、索具的使用班組每班要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吊、索具所在車間(作業(yè)區(qū))每周對吊、索具檢查一次。各單位安全部門要定期組織設備、作業(yè)區(qū)每月對吊、索具檢查一次。檢查要形成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二條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吊、索具,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的更換周期,實行定期更換制度。同時,對板鉤、軸銷等應定期送廠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發(fā)現(xiàn)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嚴禁將報廢的吊、索具與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條應根據(jù)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選擇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得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第十六條吊、索具不得隨意亂扔,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固定支架上或專用場地,支架上必須標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載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保養(yǎng)。尼龍、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保持無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用于連接起重物體的吊具和索具的總稱。
1、吊具:是指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運物品時系鉤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
第十九條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吊具管理制度
冶煉廠的吊具種類較多,使用頻繁,為加強吊具的管理,杜絕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特別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吊具的概念及范圍:
吊具系指起重設備吊鉤與被吊運物之間的各種吊運工具。包括:生產工藝吊具、維修吊具、鐵水包。
1、在生產工藝流程中起重設備吊鉤與生產產品以及生產工具、大型工具之間的專用吊具。如:吊鏈吊鉤、吊環(huán)、夾鉗、鋼絲繩扣等統(tǒng)稱為生產工藝吊具。
2、在安裝、維修過程中起重設備吊鉤與重物之間的各種吊具,如:倒鏈(手拉葫蘆,千斤頂?shù)?、吊環(huán)螺釘、鋼絲繩扣、專用槍杠、抓斗、料盤各類起重的滑子(各類起重定、動滑輪組)、各種起重環(huán)(索具、卸扣或卡環(huán))、各類鋼絲繩夾、卡套及其它專用檢修吊具等統(tǒng)為維修吊具。
3、鐵水罐的耳軸,由于直接威脅著設備和人身的安全,所以列為吊具管理,統(tǒng)稱為包罐耳軸。
二、吊具的管理范圍及職責分工
1、吊具的選型、設計、制作歸口由設備處負責管理,材料供應歸口集團總公司的物資公司負責。
2、凡屬生產作業(yè)過程中使用的吊具歸口生產調度處管理,屬維修、檢修、大中修所使用的專用吊具歸口設備科管理。
3、各車間、工段、所使用的各類工藝吊具、安裝維修吊具、包罐耳軸均由車間工段負責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各車間工段要建立使用管理臺帳和管理細則,在分工上遵循“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原則。
4、各歸口處室和吊具使用單位均應配合并由專兼職人員管理,各專兼職人員應分別對各類吊具進行選型、制作 、驗貨、檢驗、使用、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
5、各單位自做的各種吊具需經設備科專業(yè)技術人員認可,確認批準后方可制作;否則,承擔因吊具造成的各類事故責任。
6、集團設備與安全管理處將全面負責全公司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的檢查、監(jiān)督。
7、吊具的管理,車間、工段需專人負責落實到位,并做到定期檢查,要建立吊具管理使用臺帳,并標明工作的規(guī)格/型號、起重量、用途、生產廠家、啟用時間等主要參數(shù)和內容,吊具使用后放在指定位置并排放整齊。
三、使用吊具的十不準
1、不準在吊具吊物下作業(yè)或停留。
2、不準使用不合格的吊具或勒令停用的吊具。
3、不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有死彎的鋼絲繩、有裂紋的鏈環(huán)或有其它嚴重缺陷、隱患的吊具。
4、不準用鋼絲繩吊運盛有高溫液態(tài)的物品。
5、不準用普通螺釘作吊具螺釘使用。
6、不準使用沒有標明允許起重量等技術參數(shù)的吊具。
7、不準在吊具的任何物件上任意施行氧焊、電焊(含氧氣切割)。
8、不準超負荷使用吊具、吊物不清不得使用吊具。
9、不準在吊具上亂壓重物或壓放有棱角的物品。
10、不準把吊具挪作它用。
四、吊具的日常點檢及定期檢查
1、定檢的期限,每季由設備科牽頭,組織聯(lián)系集團設備與安全管理處負責人員,對大型工具使用狀況,小型工具的使用狀況及日常檢查的臺賬等,以及吊具管理制度一并檢查,并由設備科將每季檢查結果匯總記入臺賬,違規(guī)使用吊具和沒有臺賬記載的要進行考核。
2、各類吊具除進行日常點檢外,還要進行定期檢查、每次檢查,要將檢查的結果記入臺賬。
2.1、初始檢查: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本標準相應條款和吊具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
2.2、經常性檢查:由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或借助**進行檢查,當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或超出技術要求規(guī)定值外的,應停止使用,及時予以修復;在不能恢復其使用性能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報廢處理。
2.3、定期檢查:由使用單位根據(jù)吊具與索具使用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具與索具經驗使用壽命時間,確定合理的定期檢查周期,并指定專職人員,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且檢測儀器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做出安全評價。定期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且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檢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塵垢時,不得使用損壞母體金屬,引起氫化脆裂、過熱、金屬脫落或滑移等出現(xiàn)缺陷的方法。
2.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2.4.1、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
2.4.2、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2.4.3、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2.4.4、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卷筒、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滑輪、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冶金加料起重機挑桿、動力傳動裝置的聯(lián)軸器、減速器、開式齒輪、滾子鏈、電動夾鉗的空心軸、螺旋軸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2.4.5、回轉、搖動、滑動部件動作是否靈活以及潤滑狀況;軸、軸套、軸承、銷軸、連桿、滑槽的磨損超限、裂紋、損壞等異常情況;
2.4.6、制動器、安全防護與聯(lián)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超限、松動、裂紋、動作遲鈍或動作失靈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
2.4.7、操作吊具的控制系統(tǒng)、顯示裝置工作性能是否正常;、
2.4.8、液壓系統(tǒng)油的清潔程度、濾油器、油箱內壁腐蝕狀況,安全閥、溢流閥、平衡閥等液壓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系統(tǒng)(含管路損壞、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狀況;
2.4.9、氣動系統(tǒng)的真空裝置、閥、密封件、氣動元件等工作失靈、動作異常以及系統(tǒng)(含管路損壞、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狀況;
2.4.10、吊索(含吊具)的鏈環(huán)、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超限、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2.4.11、臨時用繩止制作繩扣,繩卡數(shù)及間距必須符合下表規(guī)定:
鋼絲繩公稱直徑
7~16
19~27
28~37
38~45
繩夾最少數(shù)量(組)
3~4
4~5
5~6
6~7
繩卡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最后一個繩卡離繩頭不應小于150mm??ㄗ右较蛞恢?u型螺栓在副繩(繩頭端)側,壓板在主繩一側,卡子要緊到將鋼絲繩(非金屬芯結構)壓扁1/3左右。
2.4.12、電氣系統(tǒng)的電器設備與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絕緣,接地狀況,供電電纜、端子箱是否損壞;
2.4.13、其它與安全有關的內容。
2.5、有關吊具的定期檢查時,用肉眼觀察不到的,設備處可根據(jù)吊具使用的期限進行精密檢查,如鐵水包用磁粉、滲透或超聲波等方法探傷檢查裂紋,設備處可申報集團外委有資質的探傷站進行,各單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探傷情況記錄,探傷數(shù)據(jù)由設備處存檔。需要進行探傷檢查裂紋的主要零部件:
2.5.1、吊鉤(含直柄吊鉤尾部的退刀槽);
2.5.2、吊液態(tài)金屬吊鉤橫梁的吊耳、板鉤心軸;
2.5.3、盛液態(tài)金屬或渣的鐵罐耳軸(含焊縫);
2.5.4、根據(jù)使用壽命,需要探傷檢查判斷是否已產生裂紋的零部件。
3、新投產的大型生產工藝吊具和維修專用吊具,必須收到經探傷檢驗的合格證通知,使用單位方可進行接收并投入使用;根據(jù)生產情況,對使用頻繁的大型生產工藝吊具和維修專用吊具每年進行一次探傷檢驗,使用不頻繁的,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探傷。
注:鐵水罐耳軸的探傷周期為一年。
五、吊具管理上的隱患治理
1、因吊具造成的人身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或未遂事故要立即報技術科、生產調度、設備科及廠部領導,并嚴格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對事故的分析討論,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2、管理上的隱患,具有隱蔽性、頑固性、誤導性以及對事故的誘發(fā)性。往往是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導致操作者的隱患和物的隱患,造成事故發(fā)生。所以,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有關規(guī)章制度,有利于從管理上消除事故的根源。
2.1、落實企業(y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公司到班組、從公司領導到員工,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安全職責必須明確,都必須在自己的業(yè)務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2.2、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企業(yè)各分管領導之間、各職能部門之間,安全工作協(xié)調有效。
2.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深化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辨識隱患、控制事故的能力。
2.4、公司安全部門應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檢查、指導、考核作用,對管理上的隱患必須嚴格懲處,以絕后患。
六、吊具的關聯(lián)術語
1、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2、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塑性變形:在應力超過一定限度的條件下,材料或物體不斷裂而繼續(xù)變形的性質,在外力去掉后還能保持一部分殘余變形。
5、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6、c形吊鉤:端部做成c型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
7、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8、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環(huán)、中間主環(huán)、連接環(huán)、中間環(huán)、下端部配件的統(tǒng)稱。
9、主環(huán):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
10、中間主環(huán):用于將兩個或更多吊索分肢連接到主環(huán)上的鏈環(huán)。
11、連接環(huán):裝在鏈條端部的鏈環(huán),直接或通過中間環(huán)將鏈條連接在端部配件上。
12、中間環(huán):用以端部配件與裝在鏈條上連接環(huán)之間起連接作用的鏈環(huán)。
13、下端部:裝在吊索肢端的鏈環(huán),環(huán)眼吊鉤或其它裝置(此肢端遠離主環(huán)或上端部)。
14、環(huán)形吊索:由一根鏈條或繩索(含纖維織帶)首尾兩端連接在一起,形成的環(huán)形索套。
七、吊具的貯存與維修
1、吊具的貯存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1、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1.2、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1.3、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1.4、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1.5、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1.6、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1.7、抓斗應呈開口狀態(tài),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
2、吊具的維修
2.1、維修工作應由專業(yè)人員承擔。
2.2、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
2.3、吊具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修或人工潤滑。
2.4、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2.4.1、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jiān)護人員;
2.4.2、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4.3、切斷主電源,并掛有“不得送電“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
八、吊具的修復和報廢
1、原則上各單位使用的各類吊具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報廢,個別專用吊具的部件達到報廢標準,但還有必要進行修復的必須由各單位停機修復;申請方案經設備科、技術科認可后,經廠部領導批準后方可修復使用。
2、嚴格執(zhí)行吊繩吊具報廢標準。吊繩吊具投入使用后,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將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隱患,如吊鉤磨損、塑性變形,開口增大,鋼絲繩斷絲斷股、磨損、腐蝕等等,如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及時報廢,將釀成事故。所以,除應堅持前面所述的采取安全檢查,對隱患進行動態(tài)跟蹤控制外,還必須嚴格執(zhí)行吊繩吊具報廢標準,如吊鉤危險斷面的高度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鋼絲繩斷股或斷絲磨損超標等等,必須報廢。報廢后的吊繩吊具應回收,嚴禁流回現(xiàn)場使用。
九、吊具的考核制度
1、各車間工段都要建立吊具管理臺帳及管理制度。不建立臺帳和制度的處罰20—50元/次,并責令限期內建立。
2、對使用不合格的吊具,一經發(fā)現(xiàn)處罰責任者20—50元/次。
3、用鋼絲繩吊運高溫液態(tài)的現(xiàn)象,一經發(fā)現(xiàn)處罰責任者50—100元/次。
4、對超負荷吊運者,一經發(fā)現(xiàn)處罰責任者50—100元/次。
5、對專用吊具挪作它用者,一經發(fā)現(xiàn)處罰責任者10—50元/次。
6、對報廢的吊具繼續(xù)使用者,一經發(fā)現(xiàn)處罰責任者30—100元/次。
7、凡因吊具造成的各種事故,根據(jù)事故的大小及情節(jié)輕重進行考核(50—1000元),直至開除。
8、對吊具的考核除當事人外,還要對相關負責人進行連帶考核。
附:吊具的報廢標準
1、鋼絲繩的報廢標準:
1.1、如果斷絲緊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則鋼絲繩應報廢。
1.2、如果出現(xiàn)整根繩股的斷裂,則鋼絲繩應報廢。
1.3、當鋼絲繩的纖維芯損壞或鋼芯(或多層結構中的內部繩股)
斷裂而造成繩徑顯著減小時,鋼絲繩應報廢。
1.4、有任何內部細微損壞的跡象,引起鋼絲繩的強度大大降低時,一經證實損壞,則該鋼絲繩就應報廢。
1.5、彈性減小,雖未發(fā)現(xiàn)斷絲,但鋼絲繩明顯的不易彎曲和直徑減小會導致在動載作用下突然斷裂,應立即報廢。
1.6、當外層鋼絲磨損達到其直徑的40%時,磨損使鋼絲繩的斷面積減小因而強度降低,鋼絲繩應報廢。
1.7、當鋼絲繩直徑相對于公稱直徑減小7%或更多時,即使未發(fā)現(xiàn)斷絲,該鋼絲繩也應報廢。
1.8、外部鋼絲的腐蝕可用肉眼觀察。當表面出現(xiàn)深坑,鋼絲相當松弛時應報廢。
1.9、如果有任何內部腐蝕的跡象,a、鋼絲繩直徑的變化,鋼絲繩在繞過滑輪的彎曲部位直徑通常變小。b、鋼線繩外層繩股間的空隙減小,還經常伴隨出現(xiàn)外層繩股之間斷絲。則應由主管人員對鋼絲繩進行內部檢驗。若確認有嚴重的內部腐蝕,則鋼絲繩應立即報廢。
1.10、出現(xiàn)波浪形時,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的范圍內,若d1≥4d/3,則鋼絲繩應報廢。(式中d為鋼絲繩的公稱直徑;d1是鋼絲繩變形后包絡的直徑。)
1.11、籠狀畸變出現(xiàn)在具有鋼芯的鋼絲繩上,應立即報廢。
1.12、繩股擠出鋼絲繩應立即報廢。
1.13、鋼絲擠出變形嚴重時,則鋼絲繩應報廢。
1.14、繩徑局部增大的鋼絲繩應報廢。
1.15、嚴重扭結的鋼絲繩應立即報廢。
1.16、繩徑局部嚴重減小的鋼絲繩應報廢。
1.17、鋼絲繩部分被壓扁是由于機械事故造成的。嚴重時,則鋼絲繩應報廢。
1.18、彎折變形的鋼絲繩應立即報廢。
1.19由于熱或電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損壞,鋼絲繩徑受了特殊熱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現(xiàn)可識別的顏色時,該鋼絲繩應予報廢。
2、吊具中銷軸與軸套的報廢標準:
2.1、塑性變形;
2.2、裂紋;
2.3、銷軸與軸套配合間隙增大,不能滿足構件相對運動需要;
2.4、銷軸斷面磨損達原尺寸5%,應報廢銷軸。
3、吊具中主要受力構件的報廢標準:
3.1、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wěn)定性。
3.2、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磨損達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3.3、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在不改變構件原設計性能的情況下,可根據(jù)受力和裂紋狀況,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分布措施阻力
裂紋擴展;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3.4、當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超過原狀態(tài)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業(yè)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4、吊具中螺紋連接緊固件的報廢標準:
4.1、塑性變形;
4.2、裂紋;
4.3、螺紋倒牙、脫扣。當出現(xiàn)裂紋或部分螺紋損壞,達不到規(guī)定連接強度時應報廢。
5、吊具中滑輪和卷筒的報廢標準:
5.1、滑輪槽與卷筒有損傷鋼絲繩的缺陷。
5.2、滑輪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5.2.1、裂紋;
5.2.2、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5.2.3、輪槽壁厚磨損達原壁厚的20%;
5.2.4、滑輪槽底磨損,鑄造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達鋼絲繩原直徑15%;
5.2.5、滑輪軸磨損量達原直徑的3%。
5.3、卷筒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5.3.1、裂紋;
5.3.2、筒壁磨損達原壁厚的20%;
5.3.3、繩槽磨損量大于鋼絲繩直徑1/4,不能修復時。
6、吊具中鑄件的報廢標準
6.1、塑性變形;
6.2、危險斷面磨損減少原尺寸的5%;
6.3、溝槽磨損超出允許磨損范圍不能修復時;
6.4、冶金加料起重機的挑桿、夾鉗臂橫向裂紋;
6.5、其它影響安全使用的內部開裂與表面裂紋;
7、吊具中鉤取裝置的報廢標準
7.1、吊鉤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7.1.1、裂紋;
注:焊接的c形吊鉤焊縫裂紋修復后達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7.1.2、危險斷面磨損或腐蝕,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含進口吊鉤)達原尺寸的5%;其它吊鉤達原尺寸的10%;
7.1.3、鉤柄產生塑性變形;
7.1.4、按gb10051.2制造的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鉤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7.1.5、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
7.2、板鉤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7.2.1、當板鉤產生吊掛盛鋼桶不靈活的側向變形時,應進行檢修;當鉤片側向彎曲變形半徑小于板厚10倍,應報廢鉤片;
7.2.2、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
7.2.3、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7.2.4、板鉤鉚釘松弛或損壞,使板間間隙明顯增大,應更換鉚釘;
7.2.5、板鉤防磨板磨損達原厚度的50%時,應報廢防磨板。
吊具應按要求裝設安全防護裝置并須在使用中及時檢查、維護,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發(fā)現(xiàn)性能異常,應立即進行修理或更換。
8、吊索的報廢標準
8.1、吊索(鏈)端部配件和短環(huán)鏈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8.1.1、鏈環(huán)發(fā)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8.1.2、鏈環(huán)之間以及鏈環(huán)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8.1.3、裂紋或高拉應力區(qū)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8.1.4、鏈環(huán)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
8.1.5、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8.1.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10%;
8.1.7、有開口度的端部配件,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8.1.8、卸扣不能閉鎖。
8.2、鋼絲繩吊索,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維修、更換或報廢;
8.2.1、無規(guī)律分布損壞:在6倍鋼絲繩直徑的長度范圍內,可見斷絲總數(shù)超過鋼絲繩中鋼絲總數(shù)的5%;
8.2.2、鋼絲繩局部可見斷絲損壞:有三根以上的斷絲聚集在一起;
8.2.3、索眼表面出現(xiàn)集中斷絲,或斷絲集中在金屬套管、插接處附近、插接;連接繩股中;
8.2.4、鋼絲繩嚴重磨損:在任何位置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0%;
8.2.5、鋼絲繩嚴重銹蝕:柔性降低,表面明顯粗糙,在銹蝕部位實測鋼絲繩直徑,尺寸已不到原公稱直徑的93%;
8.2.6、因打結、扭曲、擠壓造成的鋼絲繩畸變、壓破、芯損壞、或鋼絲繩壓扁超過原公稱直徑的20%;
8.2.7、鋼絲繩熱損壞:由于帶電燃弧引起的鋼絲繩燒熔、熔融金屬液浸燙,或長時間暴露于高溫環(huán)境中引起的強度下降;
8.2.8、插接處嚴重受擠壓、磨損;金屬套管損壞(如裂紋、嚴重變形、腐蝕)或直徑縮小到原公稱直徑的95%;
8.2.9、繩端固定連接的金屬套管或插接連接部分滑出。
9、吊耳與耳軸報廢標準
9.1、裂紋或根部焊口開焊;
9.2、塑性變形;
9.3、吊耳與耳軸的安全系數(shù)小于4;
9.4、盛液態(tài)金屬鐵罐耳軸及焊縫,經超聲波探傷檢查出現(xiàn)裂紋時;
9.5、吊耳、耳軸或耳軸套,磨損減少原尺寸10%。
第12篇 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制度適用于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 管理內容
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 管理內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xiàn)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其內容應包括:
4.2.1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存放和保養(yǎng)方法。
4.2.3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huán)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yè)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yè)。
4.2.1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2吊裝作業(yè)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各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tǒng)一采購。
4.3.2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檢驗合格證內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4.3.3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作業(yè)現(xiàn)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4.3.2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yè)現(xiàn)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作業(yè)環(huán)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yè)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yè)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作業(yè)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經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jù)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4.5.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xiàn)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xiàn)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huán)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xù)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wěn)可靠,各項參數(shù)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jiān)督檢查
4.6.1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6.2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yè)現(xiàn)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執(zhí)行的,將依據(j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ld 48-199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gb/t5972-200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 記錄(表格)
jhaj038 (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附件1 吊(索)具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