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包括哪些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安全責任體系的建立,爆炸物品的存儲與運輸規(guī)定,操作人員的資質與培訓,以及應急響應計劃。這些規(guī)定旨在確保爆炸物品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安全管理,預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的財產。
培訓內容
1. 爆炸物品性質與危害性:詳細講解各類爆炸物品的化學成分、物理特性以及潛在的危害,使員工了解其危險性。
2. 安全操作規(guī)程:教授正確的搬運、存儲、使用和廢棄處理方法,強調遵守操作規(guī)程的重要性。
3. 應急知識與技能:訓練員工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如何迅速、正確地執(zhí)行應急預案,如火源隔離、疏散人群等。
4. 法規(guī)與標準:普及國家及地方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相關法規(guī),確保操作合規(guī)。
5. 實操演練:通過模擬操作,提升員工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強化安全意識。
應急預案
1. 爆炸事故:設定詳細的疏散路線,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爆炸發(fā)生時快速、有序地撤離現(xiàn)場。
2. 火災應急:制定滅火方案,配備合適的消防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
3. 泄露處理:設立泄漏處理小組,訓練快速堵漏、清理泄露物和防止擴散的技能。
4. 醫(yī)療救援:與當地醫(yī)療機構建立聯(lián)系,確保受傷員工能及時得到救治。
5. 后續(xù)處理:制定事故調查程序,分析原因,改進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重要性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不僅關乎企業(yè)的生存發(fā)展,更是對社會責任的體現(xiàn)。一次疏忽可能導致無法挽回的生命損失和財產破壞,影響社會穩(wěn)定。因此,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提高應急處理能力,是企業(yè)不可推卸的職責。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生產效率時,確保每一位員工的生命安全,維護企業(yè)的良好聲譽,為社會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環(huán)境。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單位,應以每周、每月、每季對民爆爆炸物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要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二、安全檢查時要認真填寫《安全檢查登記簿》或安全檢查記錄,對安全檢查記錄在一個工期內,要妥善保管以備公安部門檢查。
三、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隱患要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上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重大隱患由項目部安全保衛(wèi)部建立專項監(jiān)控檔案并報上級備案。
四、認真負責,做到“誰負責,誰主管”、“誰簽字、誰負責”,因領導失職,檢查不到而發(fā)生問題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施工單位爆炸物品,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fā)生,防止被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xiàn)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工程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公路及路外從事各項工程的公路施工企業(yè)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隊伍。
第四條 施工現(xiàn)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人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y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者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fā)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領發(fā)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規(guī),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安全的問題發(fā)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qū)內;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fā)現(xiàn)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xiàn)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lián)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xiàn)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單位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jiān)督,并作好現(xiàn)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二)按規(guī)定進行銷毀。
(三)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路內外單位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單位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單位,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調撥手續(xù)。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民工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公安機關存檔。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儲存
第十九條 公路施工現(xiàn)場的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驗收合格的專門(正式或臨建)倉庫,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看守員晝夜保管、守護。
第二十條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確因工作需要設立的,應由使用單位將存放地點、存放時間、存放數量、安全措施、主管負責人等書面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放數量不得超過當日使用量。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承包戶或個人保存。
第二十一條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xù)齊備,帳物相符。
第二十二條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炸藥庫的庫存量必須與公安機關批準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在庫房內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離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
第二十五條 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硝銨炸藥垛高不應超過1.8米;膠質炸藥不應超過1.5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設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倉庫
第二十六條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無專門儲存爆炸物品倉庫的,必須在開工前選址建立倉庫(儲存室)。
第二十七條 準備建立爆炸物品倉庫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建庫計劃(包括擬建倉庫的地點、時間、設計圖紙、保衛(wèi)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員名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備案,之后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建庫完工后須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時還應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建立臨時倉庫(儲存室)時,也需當地派出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建庫選址時,應由建庫單位會同批準的公安機關共同進行實地勘察。要本著既便于施工生產,又能確保安全的原則,在遠離城鎮(zhèn)人口稠密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高壓電線、通信線路、地下輸油管道等區(qū)域、設施的地方,亦應避開不良地質、地貌環(huán)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巖、落石等意外自然災害的破壞,選擇適當的地點建庫。
第二十九條 儲存爆炸物品的庫房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的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qū)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混水泥結構;庫頂應采用混凝土澆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庫內應為水泥或木質地面;庫房門的寬度不小于1米;窗內應安裝防盜鐵欄桿或金屬防護網;實行雙門、雙鎖(即里層為外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門鎖應為防撬暗鎖;庫房應設置通風口、防護網。
(三)庫區(qū)周邊應設置鐵刺網或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米;庫房墻外應設防洪排水溝,不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庫區(qū)應安裝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其接地電阻應不小于10歐姆;應安裝足夠的照明設備(庫內須裝防爆燈)及必要的通訊聯(lián)絡設備;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qū)和明顯的警戒標志。
(五)庫區(qū)內應保持清潔、無雜草、無易燃物。
(六)庫區(qū)內嚴禁吸煙、用火及將火種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qū)。
(七)庫區(qū)內應配備足夠的適于撲滅爆破器材火災的消防滅火器材,并定期對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進行檢查。第三十條 遠離爆炸物品倉庫且用量較少的單位,經主管領導批準和所在公安機關同意,可設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爆炸物品臨時存放點內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防爆(盜)保險柜、鐵柜,并安排專人保管、看守。臨時存放點內爆炸物品的數量要嚴格控制,一般不應超過當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購買
第三十一條 購買爆炸物品由使用單位的物資部門負責。購買前應由物資部門按計劃簽訂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后方可購買。購買后向所在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采購爆炸物品,應由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的人員承辦。購買時,須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許可證”的化工廠或持有“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銷售部門購買。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運輸
第三十三條 爆炸物品的運輸由采購單位負責。運輸爆炸物品,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缡?、市、區(qū)運輸的,應在相應的省、市、區(qū)辦理準運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由運輸單位選派熟悉所運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員押運。
第三十五條 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蓬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第三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第三十七條 運輸應在白天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第三十八條 裝卸、倒運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條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出車幫;裝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觸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四十條 爆炸物品運至施工現(xiàn)場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后,由負責運輸的人員與倉庫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xù),禁止無關人員圍觀、參與。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備爆破工。爆破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業(yè)的,由外包工程的單位派出爆破作業(yè)人員組織實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單位,具有爆破作業(yè)許可證的,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也可單獨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爆破作業(yè)人員應定期進行考察。發(fā)現(xiàn)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收回。
第四十四條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物資部門審核后,開具發(fā)料單,經現(xiàn)場負責人或公安人員簽字后,由指定的領料員到庫房領取。庫房發(fā)料后,要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由領取人員簽字。
第四十五條 爆破工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時領取。
第四十六條 爆破作業(yè)必須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人員撤離后再發(fā)爆破信號。爆破作業(yè)中出現(xiàn)啞炮時,應當按照既定方案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后,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條 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或在城鎮(zhèn)、居民區(qū)、風景區(qū)、建筑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yè)時,施工單位應將爆破作業(yè)方案及安全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爆破作業(yè)。
第四十八條 對當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應清點后由爆破工及時退庫并登記造冊。嚴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轉讓、私用、倒賣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在指定的加工房內進行。加工時應由責任心強,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經過專業(yè)培訓,持有“爆破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操作間應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條 加工爆破器材,應按照當天的實際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應置放在安全地點,嚴禁與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專職爆破人員協(xié)助所在地公安機關,共同依法對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物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積極同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會同違反規(guī)定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及單位領導的責任,視情予以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等,設施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庫內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儲存等違反存貨規(guī)定,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倉庫警戒區(qū)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設置看守人員或看守人員擅自離崗造成丟失、被盜數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私自將爆破器材承包給個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隊的;
(八)拒絕公安機關監(jiān)督檢查,無理取鬧的;
(九)違反規(guī)定,濫發(fā)、濫用爆破器材的;(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發(fā)生爆炸、被盜、丟失、火災等事故,危害嚴重,在全國、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發(fā)生較大數量的爆炸物品被盜、丟失,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檢舉、揭發(fā)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問題后,嫁禍他人逃避處罰的;
第五十六條 因主管領導和責任人失職、瀆職,導致爆炸物品被盜、丟失或釀成治安災害事故的,予以加重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對單位主管領導建議給以黨紀、政紀處分;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爆炸物品管理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由被獎勵單位的上級行政部門撥款支付。對違反爆炸物品管理單位和責任人收取的罰款,應單獨建立帳目,用于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八條 因專職安全爆破管理人員監(jiān)管工作不力或失職,導致發(fā)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人民警察法》的規(guī)定,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郴寧高速第六合同段項目經理部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3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犯罪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爆破作業(yè)人員考核和涉爆從業(yè)人員的背景審查工作,凡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身體健康、無殘疾缺陷的一律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二、民爆物品從業(yè)單位必須建設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儲存?zhèn)}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加強值班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房,嚴禁在庫房內吸煙和用火。
三、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必須分庫存放,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存放在雷管庫或保險柜和炸藥庫或保險柜內,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時,必須如實記載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fā)放人員姓名,并將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嚴防民用爆炸物品從使用環(huán)節(jié)流失。
五、發(fā)發(fā)現(xiàn)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隊。
六、禁止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yè),如當地農民蓋房或其它用途確需進行爆破時,經責任區(qū)民警核實派出所批準,按規(guī)定購買爆破器材交作業(yè)人員保管,并具體進行爆破作業(yè)。
七、爆破作業(yè)時,必須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確保爆破安全。
八、未經公安局批準,不得進行大型爆破作業(yè)。
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器材。
十、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為了加強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安全檢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實行礦長負責制,礦長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分級管理做到經常檢查,增添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二、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安全員、保管員、值班員每天都要進行詳細檢查,分管領導必須每周檢查二次,礦長必須每月組織二次大檢查,由保衛(wèi)科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每次檢查必須有祥細的記錄。
三、檢查庫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況,門、窗是否安全可靠,庫區(qū)周圍有無異常情況。
四、檢查炸藥,雷管是否按規(guī)定分庫存放,庫內是否堆放了其它雜物,堆碼是否整齊、整潔衛(wèi)生,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雙人雙鎖”和“雙向查驗”制度。
五、檢查保管員是否正確使用手持機,雷管、炸藥入出庫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編碼登記,并分類裝箱上鎖,輸入手持機。
六、檢查庫房值班情況,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24小時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庫人員登記情況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運行情況。
七、檢查庫房嚴禁煙火執(zhí)行情況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及完好情況,做到防火防盜。
八、檢查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是否嚴格執(zhí)行了領、退、出入庫清點登記手續(xù),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賬物、賬實相符,相關資料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了建檔管理,并經常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5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爆炸物品管理“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防止敵對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條例》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系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爆破劑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項目部及所屬的各單位及外部勞務建筑隊伍。
第四條爆炸作業(yè)現(xiàn)場,由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安檢員、爆破員、駐地干警等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組,負責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條爆破物品的存儲和使用要有許可證。變質、失效爆破物品的銷毀要有審批手續(xù)。
第六條爆破物品的存儲、使用要配齊四人員(保管員、看守員、爆破員、安全員)。四大員必須由內部職工擔任,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由駐點派出所進行政治審查和業(yè)務培訓考核,發(fā)給證件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則,建立崗位責任制。杜絕無證人員實施爆破作業(yè)。
第七條銅仁市公安局及下屬公安部門負責對管轄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各施工隊必須與項目部簽訂《爆破物品管理責任書》,并交納保證金。
第八條派出所每月至少對轄區(qū)內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填寫《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有權責令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隱患得到整改,并書面上報主管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一派出所對轄區(qū)內爆破物品庫要認真制作檔案(臨時存放點列表分項統(tǒng)計),每庫一檔,并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庫選址建庫
第九條爆破器材選址建庫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的建庫申請計劃,并將庫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關資料報給銅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點設計標準建庫,并辦理“存儲許可證”。爆破物品庫未經派出所會同銅仁市公安局驗收合格,不準啟用。
第十條庫房建筑應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藥庫和雷管庫必須分別建造,兩庫距離不得少于30米,同時應在庫區(qū)內設置獨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庫房墻體應為24厘米以上的磚石料實心墻,施工中必須用水泥砂漿砌筑,庫頂采用混凝土澆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層,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庫房門應向外開,并實行雙門和雙鎖高設置(即里層為裹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應設置通風窗和防火網;安裝防盜報警裝置;避雷設備以防雷擊;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庫房周圍應設置警戒隔離區(qū)和明顯的警戒標志,區(qū)內雜草、引火物應清除,警戒區(qū)內不準架設電線,嚴禁在庫區(qū)內吸煙、用火,嚴禁將火種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爆炸器材庫的設置。派出所在與銅仁市公安局及團堡派出所有關領導的共同協(xié)商下,由銅仁市公安局批準建設。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的購買,由項目部物資部門按炸藥的設計儲量和施工需要統(tǒng)一采購,經國防科工委批準、檢驗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組織運輸到庫。其采購行為應符合貫標要求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運輸爆炸物品到炸藥庫房,由負責運輸的人員向庫房保管員辦理交接、清點、入庫手續(xù),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四條爆炸物品必須儲存在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驗收合格的專用庫房內,由取得合格證的保管員專門管理。庫內只準保管人員進入,其他人員進入時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批準并陪同進入。
(一)必須建立嚴格的進入庫審批、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楚,手續(xù)完備,帳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類專庫存放,同一庫房內嚴禁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氧化劑、酸堿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碼應墊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放膠質皮墊,堆碼整齊,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庫內要通風良好,并避免陽關直射,相對濕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圍內,庫內溫度控制在15-30℃的范圍內。
(四)炸藥的開箱或重新裝箱禁止在庫區(qū)內進行,應在倉庫警戒線外另設的料棚內進行。開箱時使用的銅器或木質錘頭,不得使用鐵器。保管員不得穿帶釘鞋,進行操作或進入庫房。庫房嚴禁煙火,有油污的衣服嚴禁放在庫房。
第十五條庫房儲存的爆炸物品要設置明顯的標牌,不準靠墻堆碼,垛間應留有通道,硝銨炸藥垛一般不得超過1.8米,膠質炸藥垛高不得超過1.5米。
第十六條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要認真填寫專門《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領表》,申領表必須由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安全員、爆破員核對簽字,然后報派出所審批。簽發(fā)領取當日使用量,由項目部統(tǒng)一安排去人去車到爆破現(xiàn)場跟蹤監(jiān)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況。
(二)爆炸物品作業(yè)消耗實行嚴格的監(jiān)督制度,以確保剩余量的回收。專業(yè)送配藥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完善手續(xù),并填寫監(jiān)督卡交庫房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爆炸作業(yè)應由培訓合格、取得《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正式爆破員擔任,外部勞務需要爆破作業(yè)的,由外部勞務單位派爆破員組織實施。無爆破人員的,由項目部統(tǒng)一安排。爆破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專人組織指揮,按規(guī)定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發(fā)出爆破、解除警戒信號。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墻。每個庫區(qū)選派2名內部職工擔負看守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位值班,嚴禁脫崗失控。庫區(qū)值班應配備通訊工具。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yè)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入庫,不準將爆破物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放在庫外,應認真清點、登記入庫。
第二十條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認真清點,登記造冊,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妥善銷毀,并及時清理銷毀現(xiàn)場。禁止隨意丟棄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條積壓的爆炸物品除按供應渠道送回供應單位或按規(guī)定銷毀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倒賣、易物、私存及攜帶。
第二十二條嚴禁向外單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屬施工的單位除外),并不得將爆炸物品交由項目部勞務領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完工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項目部物資負責人組織保管員整理原始賬,檔案資料,并移交公安分處存檔。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無被盜、丟失、爆炸及違反本辦法的;
(三)預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盜、丟失、爆炸事故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fā)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或協(xié)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第二十五條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部將追究單位和負責人責任。同時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設庫或臨時存放點,經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庫房用單門、明鎖、無報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庫內存入性質相抵觸的雷管、炸藥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儲,超過限高或堆放混亂的;
(五)出入庫手續(xù)不齊全、帳物不相符的;
(六)在庫區(qū)警戒區(qū)內吸煙、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員擅離崗位造成丟失、被盜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借、轉賣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藥炸魚、炸獸的;
(九)爆破器材發(fā)生丟失、被盜、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勞務人員領、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發(fā)生被盜、丟失、爆炸等問題不即使如實上報或隱瞞不報,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法》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中鐵十二局渝懷鐵路增建二線iv標六分部負責解釋。
第6篇 爆炸物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對涉爆單位和爆破作業(yè)人員的法制、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二:民爆物品消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條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權責令限期3日內進行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有權停止整改。經過兩次整改、停業(yè)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公安機關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一)民爆器材倉庫保管員、安全員未經公安機關審查發(fā)證、守護人員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庫房無人守護,守護人員老、病、殘不能勝任工作,守護人員離開工作崗位的。
(三)領用民爆器材無手續(xù)的,無關人員隨意進入庫房,無登記項目、賬目不符的。
(四)銷售民爆器材 不查驗,不登記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有關條例的。
(五)庫房超過按期炸藥的儲量而超荷的。
(六)炸藥庫的設施、照明達不到要求的,民爆器材不存放專用庫房的。
(七)無證領用、入庫,賬目不清楚的。運送無押運員,混裝、使用不相符的車輛運送的。
(八)跟換法人、主管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的
三:民爆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因主管負責人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民爆物品丟失、被盜、,依據《中華人民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執(zhí)行。
四:凡因民爆器材丟失、被盜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五:民爆器材的銷售、儲存、使用單位因管理不當,安全措施不落實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公安機關應當責停業(yè) 整改,發(fā)生爆炸事故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六:變造、偽造、買賣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責任,轉借、以其他方式轉讓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許可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運輸證,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吊銷有關許可證、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七:使用單位、爆破人員將民爆器材轉讓、抵押給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民爆器材,吊銷使用單位的許可爆破作業(yè)人員的作業(yè)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八:有違法規(guī)定行為之一,經治安處罰仍不改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yǎng)的法律法規(guī),實行勞動教養(yǎng)。
九: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主管民爆器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負責對轄區(qū)內民爆器材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使用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 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