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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管理制度8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0

購買管理制度

購買管理制度是指企業(yè)為了規(guī)范采購行為,確保資源有效利用,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它涵蓋了從需求識別、供應商選擇、合同簽訂到貨物驗收、付款結算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包括哪些方面

1. 需求管理:明確采購需求,評估需求的合理性和緊迫性,避免無效或過度采購。

2. 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評價體系,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估和篩選,確保供應鏈的穩(wěn)定性和質量。

3. 價格與合同管理:進行市場調研,確定公正的價格,制定合同條款,防范交易風險。

4. 采購流程控制:規(guī)范采購流程,確保每一步都有明確的責任人和審批程序。

5. 庫存管理:合理控制庫存水平,防止積壓和短缺,提高資金周轉效率。

6. 質量控制:設置質量標準,對采購產品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企業(yè)要求。

7. 后期服務與糾紛處理:建立售后服務機制,及時解決采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重要性

購買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一方面,它能保障企業(yè)采購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guī)性,防止貪污和浪費;另一方面,通過科學的管理,可以優(yōu)化資源配置,降低成本,提升企業(yè)的競爭力。此外,良好的購買管理制度還有助于維護企業(yè)與供應商的良好關系,促進長期合作。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采購政策:明確采購目標,規(guī)定采購原則,設定審批權限,為采購活動提供指導。

2. 設立專門的采購部門:配備專業(yè)人員,負責采購計劃的制定和執(zhí)行,確保采購活動的專業(yè)化。

3. 實施供應商績效評估:定期對供應商進行評分,根據其服務質量、價格、交貨準時率等因素調整采購策略。

4. 引入電子采購系統(tǒng):利用信息技術,實現采購流程的自動化,提高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5. 加強員工培訓:提高采購人員的專業(yè)知識和道德素養(yǎng),增強其遵守制度的意識。

6. 定期審計與調整:對購買管理制度進行定期審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

購買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持續(xù)改進和優(yōu)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huán)境和企業(yè)需求。只有這樣,企業(yè)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采購優(yōu)勢,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購買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尤溪縣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第2篇 物業(yè)管理中心辦公用品申請購買領用制度

物業(yè)管理中心辦公用品申請、購買、領用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中心辦公用品的管理、有計劃、按規(guī)定申請、購買、領用辦公用品,特制定此制度。

1辦公用品定義:辦公用品主要包括各種文具、清潔用具等。辦公用品的購買、發(fā)放由公司綜合部具體負責實施。

2辦公用品的購買

a.常用辦公用品由綜合部按每月的數量、價格、填寫購買申請表,經領導審批后購買。

b.非常用辦公用品,由需領部門向綜合部申報,由綜合統(tǒng)一購買。如確因用品特殊,綜合部因不熟悉等原因不方便購買,經公司綜合部經理同意批準后,可由申請部門購買。

3辦公用品的申請領用

a.全體員工必須本著節(jié)約第一,按需領用的原則使用和領用辦公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供品多占多領;

b.個人常用辦公用品的領用方法原則上采用按職務及工作性質按月領用。領用時需在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上簽名,注明辦公用品的品名、數量等;

c.部分個人常用辦公用品的領用按職務和工作性質領用最高標準如下:

信簽紙:每月主管以上職務的2本

其他管理人員每兩個月1本

內務員、收費員每月1本

簽字筆;每月主管以上職務的2支

其他管理人員每兩個月1支

d.公用常用辦公用品的領用與其工作性質相關的辦公用品。如遇特殊情況,經綜合部主管同意可按需領取;

e.非常用辦公用品的領用與按照申請購入多少、領用多少的原則發(fā)放,領用時必須填寫辦公用品申領單,注明用途;

f.事務助理每兩個月對部門辦公用品的領用情況進行統(tǒng)計,填寫辦公用品統(tǒng)計表;

g.辦公用品每年度按部門的工作需要進行預算,年底進行盤點;

h.各部門應本著節(jié)約、節(jié)儉的原則申領辦公用品,如未經同意,個人領用辦公用品超過規(guī)定數量的,從工資中扣除多領取用品的費用;發(fā)現有將公用辦公用品挪為私用、貪污和浪費等行為,將根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3篇 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制度

1、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注:經臺州市公安局授權委托,目前由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辦理),并由購買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向有經銷資格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或者經營企業(yè)購買。

2、購買之前,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銷售單位存查聯)復印加貼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背面,并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運輸單位、購買憑證號碼、準運證號碼等。

3、購買之后,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zhí)第一聯帶回,并在保管人員簽注接收情況后的七日內交原發(fā)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在交原發(fā)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核查存檔。再由保管員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入庫的時間、數量,經保管員雙人簽字,并由安管員簽字予以確認。

4、《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由購買經辦人負責保管、填寫,應當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托運輸始發(fā)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fā)《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ㄗ灾螀^(qū)、直轄市)委托。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簽注接收情況,并在收到貨物后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存查。在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備案存查。

6、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7、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只能一證一購,嚴禁一證多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只能一證一用,嚴禁一證多用。

9、嚴禁無《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嚴禁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

第4篇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購買保管發(fā)放使用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guī)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為從業(yè)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yè)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fā)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進行自檢,

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采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fā)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yè)衛(wèi)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fā)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guī)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yè)。

4 監(jiān)督管理

4.1 安全管理科對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2 安全管理科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進行查處:

4.2.1不配發(fā)勞動防護用品的;

4.2.2不按有關規(guī)定或者標準配發(fā)勞動防護用品的;

4.2.3配發(fā)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

4.2.4配發(fā)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5配發(fā)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4.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混亂,由此對從業(yè)人員造成事故傷害及職業(yè)危害的;

4.2.7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的行為。

4.3 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查。

4.4 從業(yè)人員有權依法向礦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安全管理科對職工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后上報礦委會處理。

4.5 各單位應當接受職工的監(jiān)督。安全管理科對生產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一、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___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二、裝卸管理制度

1、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應了解所裝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規(guī)定,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裝卸人員應遵守倉庫的管理制度,不準穿帶有鐵釘的或帶高跟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作業(yè)。嚴禁老弱病殘人員從事裝卸作業(yè),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聽從管理人員或庫管員的指揮。

2、管理人員或庫管員應根據裝卸物品的種類、數量、裝卸場地的條件、氣候情況,向作業(yè)人員進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布置和交待,并對整個裝卸過程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

3、裝卸作業(yè)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天氣條件惡劣時,如遇雷雨、強風、冰雹時應停止作業(yè)。

4、人工搬運時一人一次只充許搬運一件,如采用專用手推車轉運時一次只允許轉運五件,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作業(yè)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穩(wěn)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嚴禁拖拽、翻滾、拋送、摔放、撞擊、敲打、腳踏、坐臥、震動、倒置包裝件,嚴禁相互在手中直接傳遞包裝件,注意作業(yè)過程的防雨、防曬。

5、應在距倉庫門不小于2.5 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嚴禁車輛抵近庫門裝卸貨物。倉庫裝卸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措施。

6、嚴禁在同一裝卸點裝卸相互抵觸的爆破器材。互為抵觸的爆破器材嚴禁裝入同一車廂內,對于裝卸同類爆破器材也應逐車裝卸,不得在同一裝卸點同時對兩車或兩車以上進行交叉作業(yè)。必須按照“卸貨優(yōu)先、輕車讓重車的原則安排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 當裝卸點有車輛正在作業(yè)時,待裝卸的車輛應停放在距裝卸點30m外或在防護土堤的保護范圍內。

7、如搬運時發(fā)現爆破器材的箱體破裂、松開或箱蓋脫落不得裝運,小心卸下后單獨放置以便及時更換包裝,對于由于受壓而略有變形的紙箱可考慮在裝卸時擺放在箱堆的上部。裝卸時如發(fā)現產品藥劑撒出,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在單位安全員的指導下,將撒藥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帶,并對撒有藥劑的地點進行處理和清掃后,方能恢復作業(yè)。

8、裝車時,爆破器材裝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的裝載量,不得倒置或側放包裝箱。普通汽車(己采取了防盜、防火措施的車輛)裝載雷管時,箱堆高度要低于車廂邊幫的1/3,炸藥紙箱高度不宜超過五個箱高且超出邊幫的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內不應留有空隙,應采取防止箱體移動產生碰撞的措施。檢查無誤后蓋好蓬布,并將其捆綁牢固,再關鎖好后車門;專用運輸車裝載爆破器材時,考慮到運輸安全,不超載,紙箱的承受強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應超過1.5m,最好每垛不超過五箱。載貨完畢后使用專用捆綁帶和掛鉤將箱子固定,關鎖好車門。

中途部分卸貨后,應立即調整包裝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裝件在車箱內的墜落和位移。

設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專用運輸車,在運載炸藥時可以同車裝載少量雷管,但裝載的雷管必須置于密閉的防爆罐(箱)內,其裝載的量不允許超過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規(guī)定。嚴禁為了增加雷管的裝載量而自行改裝、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裝、卸完成后,庫管員應和押運員應共同清點發(fā)出或收到貨物的數量,按規(guī)定履行提貨或接貨手續(xù)。

三、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各類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fā)[198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交運發(fā)[1999]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88)的有關規(guī)定。

2、運輸爆破器材應采用合符《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科工爆[2001]156號)規(guī)定的專用車輛,車況應達到一級標準。車輛不得自行改裝,不得使用翻新輪胎。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①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一級車況的規(guī)定,并經過年審。

②車箱護欄經加固,車內有固定包裝箱的措施,設有密閉的可關鎖的、可報警的車門。裝載雷管的車廂內應鋪設軟墊。

③汽車的排氣裝置已調整到駕駛室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配備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兩具。

④車上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危險品”標志牌和夜間運輸的警示標志。

3、運送爆破器材的汽車駕駛員應具有5萬公里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持有有效駕駛證件和運管部門核發(fā)的“危險物品準駕證”,年審合格,熟悉交通安全的法規(guī)和運輸爆破器材的安全規(guī)定,并經爆破器材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爆破器材的運送工作。

4、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配備隨車押運員,押運員應熟悉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關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衛(wèi)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由單位保衛(wèi)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從事爆破器材的押運工作。押運員負責運送途中的警衛(wèi)工作,并保管車箱鎖的鑰匙。

5、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每次出車前,駕駛員應會同安全員對車輛發(fā)動機、轉向、傳動、制動、輪胎、排氣管、燈光、喇叭、滅火器、危險品標志、車箱、后車門、防滑鏈(必要時)以及需要配備的其它器材進行例檢,經檢查確認合格(或完備),填寫檢查記錄后,方能允許出車裝載爆破器材。出車后駕駛員還應對車輛的上述部位作行車后的檢查,并詳細填寫出車記錄。

6、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輛除加強平時維護保養(yǎng)外,還應建立強制性的定期保養(yǎng)制度,按時參加交管部門的年檢,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況。未通過年檢的車輛不得運送爆破器材。

7、車輛出車前應保證油箱的裝量到允許的最大量,嚴禁用其他方式攜帶燃料或其它易燃物。在加油站加油前應確保關閉發(fā)動機、油路系統(tǒng)無漏油、發(fā)動機外殼不得有廢油。

8、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應保持清潔,無油污、無水珠、無金屬器(件)突出、無雜物。如發(fā)現車廂內有撒漏的藥劑,應先用水濕潤并撒上鋸末,然后用柔軟的掃帚將撒漏物收集后在安全地點進行處理,并用水將車廂沖洗干凈。如貨廂有酸、堿類或其它的雜物的殘余物也應沖洗清掃干凈后,方能裝載爆破器材。

9、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輛應持公安機關簽發(fā)的“爆炸品運輸證”上路,應注意繞開城區(qū)或人口稠密區(qū)行駛,如實難于繞行,應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按其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

行車時應控制車速,高速路面車速不超過80km/h,一般路面不超過40km/h。遇不利氣候,人員車輛稠密區(qū)、路面條件差,車速更應酌情降低。進入倉庫區(qū)、生產區(qū)的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5km/h。

在暴雨和雷電等惡劣天氣情況下,不準裝貨出入庫,運輸途中遇風沙大霧天氣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雷暴天氣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區(qū),并距人口稠密區(qū)邊緣不少于250m,距高大樹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運員留守外,其它人員應撤至200m外。

兩輛以上的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前后車應保持50m的距離,上下坡時車距不小于100m,與其它同向行駛的車輛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每行駛160~180km應停車一次檢查車輛,駕駛員主要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胎壓力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象;油路、制動、傳動系統(tǒng)是否正常,發(fā)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押運員主要檢查貨物情況。如車箱密閉情況、有無被盜痕跡,門鎖是否正常,貨物堆碼有無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車時要按規(guī)定在距車尾一定距離處設警示標志。

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猛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應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風沙大霧天氣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雷暴天氣時,應將運輸車停放在空曠地區(qū),并距人口稠密區(qū)邊緣不少于250m,距高大樹林(木)不少于200m,除押運員留守外,其它人員應撤至200m外。

兩輛以上的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前后車應保持50m的距離,上下坡時車距不小于100m,與其它同向行駛的車輛至少要保持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每行駛160~180km應停車一次檢查車輛,駕駛員主要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胎壓力是否正常,有無過熱現象;油路、制動、傳動系統(tǒng)是否正常,發(fā)現問題應立即處理。押運員主要檢查貨物情況。如車箱密閉情況、有無被盜痕跡,門鎖是否正常,貨物堆碼有無位移、箱堆固定措施是否有效。公路上停車時要按規(guī)定在距車尾一定距離處設警示標志。

車輛起停時,應避免猛然啟動和急剎車。駕駛員離開駕駛室時應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車門,車輛不得停放在坡度大于8%的路段。

10、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不準在人口驟密區(qū)、城區(qū)、集鎮(zhèn)、宿舍區(qū)、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放。當車輛經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或即將通過時,車輛應停放在停車線以外或至少距鐵路路基5m以外,嚴禁搶道行駛。

11、運送途中因食宿原因停車,應選擇較安全和偏僻地點停車。停車地點應遠離高壓線、無線發(fā)射臺和居民稠密區(qū),就餐地點無法觀察到車輛時,應輪換就餐。夜間住宿時押運員應擔任車輛守衛(wèi)工作,不允許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途中停放時無人監(jiān)護。

12、當車輛在途中發(fā)生故障時,應將車輛停放在較為安全的地帶,放好警戒,勸離無關人員后方可開始維修,維修中嚴禁動火。車輛維修后如無法恢復正常狀態(tài),則應立即求援,不得帶病行駛。

13、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禁止搭乘其它無關人員。駕乘人員不得在車內吸煙,途中停車吸煙應距車輛15m以外。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嚴禁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搭載其它物品。

14、在運送爆破器材過程中,押運員不能脫崗,如途中發(fā)生安全或被盜問題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并視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如運輸危險品的車廂著火,押運員在報警的同時,應視情況指揮司機將汽車迅速開往空曠地帶后,迅速離車,同時呼叫附近車輛、人員緊急疏散。

運輸途中若發(fā)生嚴重交通事故,押運人員應以最快速度向當地公安、交通或地方政府報告,同時請求設立警戒,保護現場,阻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靠近,并禁止煙火,預防發(fā)生燃燒或爆炸事故。

運輸途中如發(fā)現爆破器材遭到盜竊、丟失,應暫停止行車,盡快地向當地公安部門報警。

運輸途中車輛如因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車上貨物必須倒裝時,應按照安全要求,選擇合適地點,按裝卸安全要求進行卸車、堆碼和裝車,產品倒裝時應作好警戒保衛(wèi),禁止圍觀,防止丟失。

15、爆破器材的生產經銷單位應制定運輸環(huán)節(jié)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對運輸過程可能發(fā)生的交通、爆炸、火災、被盜等事故預先制定可操作性的應急措施,以便盡可能地減少事故的損失。

第6篇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購買、保管、發(fā)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 總 則

1.1 為加強和規(guī)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jiān)督管理,保障從業(yè)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神寧集團靈新煤礦。

1.3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我礦為從業(yè)人員配備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yè)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1.4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1.5 安全管理科對全礦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fā)放、使用的情況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1.6 供應科對礦的勞保用品安全性負責。

2 勞動防護用品

2.1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型:

2.1.1防護帽、防護衣褲、防護口罩、面罩;

2.1.2防護眼鏡、防護手套、防護鞋、防護圍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 供應科應當按其產品所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進行自檢,

并對產品的安全防護性能負責。

2.3 三無產品不的得納入采購。

2.4 勞動防護用品發(fā)放,必須要有記錄。

2.5 勞保用品必須發(fā)放到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領。

3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與使用

3.1 人力資源科應當按照《煤礦職業(yè)衛(wèi)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2 經營管理科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各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3供應科不得采購和使用無煤安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4 供應科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3.5 供應科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fā)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3.6 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guī)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guī)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yè)。

第7篇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一、購買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2、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填寫《___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申請表》,持單位卡到公安局辦證窗口開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證》。

3、在購買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庫)3日內,應將購買的品種、數量持單位卡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4、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帳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5、嚴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tǒng)要求,如實將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tǒng)。

二、裝卸管理制度

1、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應了解所裝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規(guī)定,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裝卸人員應遵守倉庫的管理制度,不準穿帶有鐵釘的或帶高跟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行作業(yè)。嚴禁老弱病殘人員從事裝卸作業(yè),從事裝卸作業(yè)的人員要相對固定,聽從管理人員或庫管員的指揮。

2、管理人員或庫管員應根據裝卸物品的種類、數量、裝卸場地的條件、氣候情況,向作業(yè)人員進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項的布置和交待,并對整個裝卸過程進行指揮和監(jiān)督。

3、裝卸作業(yè)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yè)應有足夠的照明。天氣條件惡劣時,如遇雷雨、強風、冰雹時應停止作業(yè)。

4、人工搬運時一人一次只充許搬運一件,如采用專用手推車轉運時一次只允許轉運五件,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作業(yè)時應注意輕取輕放,穩(wěn)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嚴禁拖拽、翻滾、拋送、摔放、撞擊、敲打、腳踏、坐臥、震動、倒置包裝件,嚴禁相互在手中直接傳遞包裝件,注意作業(yè)過程的防雨、防曬。

5、應在距倉庫門不小于2.5 m處進行裝卸作業(yè),嚴禁車輛抵近庫門裝卸貨物。倉庫裝卸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的措施。

6、嚴禁在同一裝卸點裝卸相互抵觸的爆破器材?;榈钟|的爆破器材嚴禁裝入同一車廂內,對于裝卸同類爆破器材也應逐車裝卸,不得在同一裝卸點同時對兩車或兩車以上進行交叉作業(yè)。必須按照“卸貨優(yōu)先、輕車讓重車的原則安排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 當裝卸點有車輛正在作業(yè)時,待裝卸的車輛應停放在距裝卸點30m外或在防護土堤的保護范圍內。

7、如搬運時發(fā)現爆破器材的箱體破裂、松開或箱蓋脫落不得裝運,小心卸下后單獨放置以便及時更換包裝,對于由于受壓而略有變形的紙箱可考慮在裝卸時擺放在箱堆的上部。裝卸時如發(fā)現產品藥劑撒出,應立即停止裝卸作業(yè),在單位安全員的指導下,將撒藥的的箱包移至安全地帶,并對撒有藥劑的地點進行處理和清掃后,方能恢復作業(yè)。

8、裝車時,爆破器材裝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的裝載量,不得倒置或側放包裝箱。普通汽車(己采取了防盜、防火措施的車輛)裝載雷管時,箱堆高度要低于車廂邊幫的1/3,炸藥紙箱高度不宜超過五個箱高且超出邊幫的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內不應留有空隙,應采取防止箱體移動產生碰撞的措施。檢查無誤后蓋好蓬布,并將其捆綁牢固,再關鎖好后車門;專用運輸車裝載爆破器材時,考慮到運輸安全,不超載,紙箱的承受強度等方面的因素,箱垛高度不應超過1.5m,最好每垛不超過五箱。載貨完畢后使用專用捆綁帶和掛鉤將箱子固定,關鎖好車門。

中途部分卸貨后,應立即調整包裝件的位置、高度并重新加以固定防止包裝件在車箱內的墜落和位移。

設有雷管防爆罐(箱)的民爆器材專用運輸車,在運載炸藥時可以同車裝載少量雷管,但裝載的雷管必須置于密閉的防爆罐(箱)內,其裝載的量不允許超過車輛技術說明書的規(guī)定。嚴禁為了增加雷管的裝載量而自行改裝、增加或取消防爆罐(箱)。

9、爆破器材裝、卸完成后,庫管員應和押運員應共同清點發(fā)出或收到貨物的數量,按規(guī)定履行提貨或接貨手續(xù)。

三、運輸管理制度

1、運輸各類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fā)[1984]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交運發(fā)[1999]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88)的有關規(guī)定。

2、運輸爆破器材應采用合符《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科工爆[2001]156號)規(guī)定的專用車輛,車況應達到一級標準。車輛不得自行改裝,不得使用翻新輪胎。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①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一級車況的規(guī)定,并經過年審。

②車箱護欄經加固,車內有固定包裝箱的措施,設有密閉的可關鎖的、可報警的車門。裝載雷管的車廂內應鋪設軟墊。

③汽車的排氣裝置已調整到駕駛室的下側并加裝防火罩,配備有不少于5kg的磷酸銨鹽(abc)干粉滅火器兩具。

第8篇 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管理制度

1、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注:經臺州市公安局授權委托,目前由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辦理),并由購買經辦人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向有經銷資格的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或者經營企業(yè)購買。

2、購買之前,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銷售單位存查聯)復印加貼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背面,并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運輸單位、購買憑證號碼、準運證號碼等。

3、購買之后,購買經辦人應將《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回執(zhí)第一聯帶回,并在保管人員簽注接收情況后的七日內交原發(fā)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在交原發(fā)證公安機關核查存檔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核查存檔。再由保管員在《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上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入庫的時間、數量,經保管員雙人簽字,并由安管員簽字予以確認。

4、《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入庫記錄簿》由購買經辦人負責保管、填寫,應當至少保存2年。

5、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承運單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委托運輸始發(fā)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核發(fā)《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不得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托。劇毒化學品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當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簽注接收情況,并在收到貨物后的七日內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臨海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備案存查。在送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備案存查的同時,要將此件復印交當地派出所備案存查。

6、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7、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不得使用作廢的上述許可證件。

8、《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只能一證一購,嚴禁一證多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只能一證一用,嚴禁一證多用。

9、嚴禁無《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非法購買劇毒化學品;嚴禁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非法運輸劇毒化學品。

購買管理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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