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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配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運營效率,保障業(yè)務的順利進行。它涵蓋了人力資源、財務、物資、信息等多個方面的調配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力資源調配:涉及員工的招聘、培訓、晉升、調動和離職等,確保人力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優(yōu)化。
2. 財務調配:包括預算制定、資金流動、成本控制和投資決策,以實現(xiàn)財務健康和盈利目標。
3. 物資調配:涵蓋采購、庫存管理、物流配送和資產維護,確保生產或服務所需物資的順暢供應。
4. 信息調配:涉及信息系統(tǒng)的規(guī)劃、數(shù)據(jù)管理、信息安全和溝通協(xié)調,保證信息流通的準確及時。
重要性
調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 提升效率:通過科學調配,減少資源浪費,提高企業(yè)運營效率。 - 確保合規(guī):規(guī)范調配流程,防止違規(guī)操作,降低法律風險。 - 促進協(xié)作:明確職責,強化部門間協(xié)同,提升整體執(zhí)行力。 - 支持決策:提供準確數(shù)據(jù),輔助管理層做出明智的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決策。
方案
1. 建立調配標準: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明確各部門的調配權限和流程,確保公平公正。
2. 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設立調配管理系統(tǒng),實時追蹤資源狀態(tài),以便及時調整策略。
3. 定期評估與調整:每年進行調配效果評估,根據(jù)業(yè)務變化和市場環(huán)境調整管理制度。
4. 強化培訓與溝通:定期培訓員工,確保他們理解和遵守調配規(guī)則,同時加強跨部門溝通。
5. 引入績效考核:將調配效率和效果納入績效考核,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和改進調配工作。
6. 建立反饋機制:鼓勵員工提出調配建議,對合理意見及時采納,不斷優(yōu)化制度。
調配管理制度是企業(yè)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需要持續(xù)完善和執(zhí)行,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huán)境,推動企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
調配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企業(yè)人員調配管理制度
企業(yè)(公司)人員調配管理制度
一、員工調動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員工合理流動,同時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調動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員工不適應現(xiàn)任工作崗位時,可申請調換一次工種或崗位,調換后如仍不適應,公司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條 員工要求調離公司時,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1)向本部門提出請調報告。
(2)請調報告獲批后,請調人到人事部(或勞資部)填寫員工調離移交手續(xù)會簽表。
(3)按有關部門要求清點、退還、移交公司財產、資料。
(4)填寫調離表及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五條 員工調離時,工資的發(fā)放按員工與本公司所簽聘用合同書辦理。
第六條 人員調離后,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tǒng)計表,并將“調離申請表”、“工資停發(fā)單”等歸檔。
第七條 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了解其基本情況。
第八條 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閱檔,具體了解其全部情況。
第九條 調入人員須進行身體檢查,檢查結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開具調令。
第十條 辦理調入手續(xù)包括核定工資,填寫員工登記表、工資轉移單,更換工作證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事部和接收部門應及時填寫人員調入記錄,建立有關檔案。
二、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單位經內部人員調整不能滿足經營管理和業(yè)務發(fā)展對人力的需求時,采取晉升的方式選拔人才,為此,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為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作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使公司員工晉升及調任有所依據(jù)。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四條 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yè)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對公司所有在職員工實行公平公正的晉升機制。機制內容如下。
(1)晉升原則。
①能調動大部分員工的積極性,對被提升的人,大部分員工都認可。
②員工的晉升及調任,應以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shù)為基準,遇有缺額時才可辦理。
③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shù),每半年至少應修訂一次,并于每年6月、12月前提報人力資源部,轉呈總經理核定。
④各部門的職稱及人數(shù)編制以部門為單位,若其總人數(shù)未達編制人數(shù)時,可以以較低職稱人員占用較高職稱的編制。
⑤晉升各級主管,以先晉升副主管再晉升正主管為原則,其任職副主管至少應滿6個月以上,并經考核適任,始得晉升為正主管。
⑥本原則適合公司所有員工。
a.員工―培干(實習指導工、實習組長)―指導工(組長)―高級指導工(高級組長)―主管―高組主管―副廠長―廠長。
b.員工―文員―高級文員―助理(專員)―實習主管―主管―副經理―經理―總經理。
c.促銷員―培訓專員―促銷主管―業(yè)務主管(銷售主管)―業(yè)務經理(銷售經理)。
(2)晉升條件。
品行良好,工作表現(xiàn)突出者;未違反公司任何紀律,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3個月以上且表現(xiàn)良好者;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身體健康者;并達到以下一條或多條條件者,可給予晉升。
①業(yè)務有突出專長,個人成績突出者。
②連續(xù)數(shù)次對公司發(fā)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③非本人責任而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④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xù)幾年創(chuàng)利達到公司要求或成績顯著者。
⑤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管理有方者。
⑥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⑦對成績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者,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晉升薪級。
(3)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多條者,不得晉升。
①品行惡劣,對公司造成損失者。
②上季度曾記過或考績在60分以下者。
③拖欠賬款不清。
④參加非法組織。
⑤吸食毒品。
⑥經醫(yī)院體檢,本公司認為身體不合格者。
(4)晉升程序。
①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進行晉升前篩選準備工作。
②確定需晉升的崗位、人數(shù)、要求(包括性別、年齡、學歷和工作經驗等)。
a.擬定日程安排。
b.編制筆試問卷和審核綱要。
c.成立審核小組。
d.需要準備的其他事項。
③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通過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等形式篩選出表現(xiàn)比較突出的人員,列出合適人選名單,收集相關材料。
④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對合適人選進行綜合能力分析。
a.品行分析。
b.生產部門業(yè)務能力分析。
c.主管能力考核。
d.綜合能力考核。
⑤人力資源部匯集、整理材料,會同晉升用人單位根據(jù)要求進行初次篩選,向合適人選發(fā)出考核通知書。
⑥人力資源部組織合適人選參加第一次考核,員工須填寫“甄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人力資源部對被考核者填寫的“甄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進行整理、分析,組織被考核者個別面談,進行評審。
⑦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jù)第一次考核結果進行第二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fā)第二次考核通知。
⑧人力資源部組織應聘者參加第二次考核,主要進行文化試題筆試(需另擬定)。
⑨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jù)第二次考核結果進行第三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fā)第三次考核通知。
⑩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參加第三次考核,組織被考核者個別面談,進行評審。
⑾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jù)評審結果確定待晉升人員名單,需對待晉升人員進行崗前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訓。
a.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擬定“在職技能培訓計劃申請表”。
b.待晉升人員培訓完后須填寫“培訓成效調查表”。
c.人力資源部對待晉升人員進行受訓評估。
⑿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對待晉升人員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晉升人員名單;上報總經理審批,審核后向中選人員發(fā)出晉升通知,向落選人員發(fā)鼓勵通知。
(5)晉升監(jiān)控。
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須對晉升后人員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后期跟蹤考核,每月月底考核一次,每次都需進行以下幾項的考核。
①品行分析。
②生產部門業(yè)務能力分析。
③主管能力考核。
④綜合能力考核。
⑤晉升等級。
第五條 總經理批準。其中,總經理提名由總經理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總經理審核。屬人力資源部和各單位審核決定的,要報總經理批準。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或全資公司總經理自行決定,臨時人員需填寫“臨時人員情況登記表”,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全資公司。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員工降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降職的定義。
降職即從較高的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意味著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地位、權利、機會和薪金。所以,降職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第二條 降職的原因。
大多數(shù)情況下,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因為企業(yè)機構調整而精簡工作人員。
(2)因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任其他工作又沒有空缺。
(3)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而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對員工降職。
(4)依照考核與獎懲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降職。
第三條 降職的程序。
降職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根據(jù)企業(yè)政策,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然后呈請主管人事的上級核定。凡已經核定的降職人員,人事部門應以人事變動發(fā)布通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公司內各級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xù),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四條 降職的審核權限。
依據(jù)企業(yè)人事管理規(guī)則,審核權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層管理人員的降職由企業(yè)最高管理者裁決,人事部備案。
(2)各部門主管人員的降職由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一般管理人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經理審核,由總經理核定。
(4)一般員工的降職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人事部核準。
第五條 降職的薪金處理。
降職時,其薪金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fā)的職務津貼,在免除兼代職務后,其薪金按新的職務標準發(fā)放。
第六條 附則。
如果被降職的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請;未經核準前不得出現(xiàn)離開現(xiàn)職或怠工現(xiàn)象。
四、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jù)人事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訂立。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組長。
(2)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guī)定如下。
(1)編制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制,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制。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由移交人、接管人、監(jiān)交人分別簽名蓋章。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guī)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清冊編制完整,致使后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員呈報上級領導處理。
第九條 后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fā)現(xiàn)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jiān)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級主管,倘有隱匿,并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shù)呢熑巍?/p>
五、員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員工達到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需經本人提出申請,各部門應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并在達到退休年齡后的一個月內辦完有關手續(xù),不再列入在編人員。
第二條 退休人員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年齡退休,未達到年齡提前退休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員工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準,辦理延期退休手續(xù)。
第四條 不具有退休條件,但醫(y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辦理退休手續(xù)。
第五條 各部門每年年初應填寫本年度員工退休人員名冊,做到按時退休。
第六條 辦理人員退休,應按各部門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查對本人工資臺賬,計算并填寫測算統(tǒng)計表,連同審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第七條 退休人員勞保福利規(guī)定。
(1)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員工,按政府勞保規(guī)定,由財務部按退休標準計發(fā)退休費,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2)領取退休費的職工,享受本單位在職員工洗理費標準。
(3)員工退休后,其醫(yī)療待遇,直系供養(yǎng)親屬醫(yī)療待遇不變,外購藥品憑醫(yī)院外購單予以報銷。
(4)退休員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直系供養(yǎng)親屬救濟費標準同正式員工。
第八條 退休人員的檔案。
(1)人力資源部建立退休人員檔案,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有系統(tǒng)地記載,定期統(tǒng)計、歸檔。
(2)建立部門退休人員檔案,包括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住址、技術專長等。
(3)對退休人員實行動態(tài)管理,隨時登記并統(tǒng)計退休人員情況。
六、解除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完善和規(guī)范公司勞動人事制度,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公司總部、各事業(yè)部的合同制員工和簽約服務期6個月以上的員工。
第三章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三條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終止聘用關系的行為。
第四條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鐘點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五條 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
第六條 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guī)定立即勸退,但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勸退應包括公司有關部門或領導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辭職申請的,也應享受勸退的待遇補償。
第七條 如本公司員工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經醫(y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八條 如本公司員工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找不到適當?shù)墓ぷ?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九條 如本公司員工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內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十條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態(tài)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司辭退員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鐘點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guī)定立即辭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條 如本公司員工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xiàn)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如本公司員工合同期內勞動態(tài)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如本公司員工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其工作表現(xiàn)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除名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guī)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司除名員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員工。
第十七條 如本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如本公司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如本公司員工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如本公司員工因觸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如本公司員工泄露商業(yè)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條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未在報告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xù)或10個工作日內未辦完離職手續(xù)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第二十三條 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jù)情況不再與員工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原則上,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xù)簽合同。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兩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xù)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管理部,各部門管理部根據(jù)員工工作表現(xiàn)及公司發(fā)展需要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xù)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下達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員工提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xù)簽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
七、企業(yè)辭職、辭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兩次者。
(2)連續(xù)曠職(工)三日或全年累計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jié)重大者。
(6)借端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yè)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者。
(12)泄漏業(yè)務上的秘密,情節(jié)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jié)嚴重者。
(14)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醫(yī)院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zhèn)卧熳C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yè)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需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guī)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fā)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 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fā)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原則上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fā)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處方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根據(jù)《藥品管理法》《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
二、處方必須有注冊的執(zhí)業(yè)醫(yī)師或執(zhí)業(yè)助理醫(yī)師開具。
三、醫(yī)師開具處方、專業(yè)人員調劑處方均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并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有開具處方的醫(y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天。
五、處方按規(guī)定的格式統(tǒng)一印制。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童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制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注明。
六、處方書寫必須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3篇 藥品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j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 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jù)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zhí)業(yè)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y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 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 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 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y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 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第4篇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1、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或崗位培訓,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審方人員應由具有執(zhí)業(yè)藥師或主管藥師、藥師等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3、嚴格憑處方使用藥品,不得向非就診者銷售藥品。
4、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y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重新簽章后,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配。
5、對易導致過敏反應國家規(guī)定應進行皮試的藥品,應要求患者先行皮試,結果為陰性方可調配,否則應拒絕調配。
6、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名或蓋章,再售藥給患者,并將處方留存。
8、拆零藥品應放置于藥袋內,在藥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藥品名稱、規(guī)格、用法、用量及藥品有效期。
第5篇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所屬企業(yè)財務人員調配管理規(guī)定”
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所屬企業(yè)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jù)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tǒng)各所屬企業(yè)(以下簡稱所屬企業(yè))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yè)財務部門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yè)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yè)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 各所屬企業(yè)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yè)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yè)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各所屬企業(yè)應根據(jù)本企業(yè)的行業(yè)特點和業(yè)務規(guī)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yè)的財會工作。專業(yè)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 專業(yè)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yè)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yè)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 專業(yè)公司下屬企業(yè)的財務人員由專業(yè)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 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yè)、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yōu)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shù)仄溉呜攧肇撠熑思柏攧杖藛T。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 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yè)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 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yè)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xù),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jù)國家《企業(yè)財務通則》、《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分行業(yè)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yè)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yè)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y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yè)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jiān)督工作。
第十五條 貫徹執(zhí)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yè)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guī)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 執(zhí)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yè)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 對企業(yè)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zhí)行總公司規(guī)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第十九條 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yè)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yè)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加強對所在企業(yè)財務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yè)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shù)穆氊?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xù)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jiān)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財務經理(主管)監(jiān)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xù),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jiān)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jiān)交。
第六章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guī)定及本企業(yè)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yè)權益,給企業(yè)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yè)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jù)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xù)聘??偣矩攧毡静繉⒃谟萌朔矫娼⒁惶卓茖W嚴謹?shù)募罴s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11公司培養(yǎng)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yè)隊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6篇 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茖W、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jù):《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
3、適用范圍: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guī)格、產地、生產企業(yè)、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zhí)業(yè)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fā)藥操作規(guī)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fā)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fā)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yǎng)護。
第7篇 附二醫(yī)院處方調配審核管理制度
第二醫(yī)院處方調配及審核管理制度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y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jié)器具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guī)定,凡不合乎規(guī)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guī)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fā)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shù),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8篇 附二醫(yī)院藥品調配處方管理制度
第三醫(yī)院藥品調配及處方管理制度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zhí)業(yè)醫(y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fā)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y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fā)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留存?zhèn)洳椤?/p>
第9篇 中藥飲片處方的審核、調配、核對的管理制度
1、目的:為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茖W、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jù):《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
3、適用范圍: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guī)格、產地、生產企業(yè)、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zhí)業(yè)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y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fā)藥操作規(guī)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fā)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fā)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yǎng)護。
第10篇 處方調配管理制度要求
1、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或崗位培訓,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審方人員應由具有執(zhí)業(yè)藥師或主管藥師、藥師等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3、嚴格憑處方使用藥品,不得向非就診者銷售藥品。
4、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y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重新簽章后,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配。
5、對易導致過敏反應國家規(guī)定應進行皮試的藥品,應要求患者先行皮試,結果為陰性方可調配,否則應拒絕調配。
6、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名或蓋章,再售藥給患者,并將處方留存。
8、拆零藥品應放置于藥袋內,在藥袋上注明患者姓名、藥品名稱、規(guī)格、用法、用量及藥品有效期。
第11篇 醫(yī)院處方調配審核管理制度
醫(yī)院處方調配及審核管理制度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y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y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jié)器具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guī)定,凡不合乎規(guī)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guī)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fā)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shù),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y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第12篇 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及崗位輪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fā)展及員工個人發(fā)展的需要,合理調配公司內部人力資源,并向員工提供更多的學習和鍛煉機會,促進骨干員工的成長,培育中高級管理人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綜合管理部為員工調配及崗位輪換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員工調配
第三條公司基于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在公司范圍內適時調整員工的崗位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員工根據(jù)自身發(fā)展定位,可主動申請調職、調崗。
第五條公司部門之間的員工調配,由綜合管理部根據(jù)用人部門的人員需求或員工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察,填寫《員工調動審批表》,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六條 公司安排調動的員工,由綜合管理部向相關部門及個人簽發(fā)《員工調配通知書》并備案。
第七條調動人員在接到《員工調配通知書》后,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一般員工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妥移交手續(xù),到新任職部門報到。
第八條調動人員的薪酬福利按新職級套靠薪酬福利標準。
第三章員工崗位輪換資格及時間
第九條輪崗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原則上可以安排進行輪崗:
1.經過資格認證已獲得經理資格或預備資格的人員;
2.通過選拔擬擔任部門副經理及以上職務的人員:
3.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輪崗鍛煉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輪崗時間根據(jù)具體人員和崗位的實際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與相關人員協(xié)商確定,原則上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輪崗可以一次,也可以多次。
第四章輪崗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條綜合管理部應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組織擬定公司輪崗計劃和方案,明確本年度輪崗鍛煉的人員名單、崗位及輪崗時間安排等,并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部在制定輪崗方案時,應根據(jù)初步確定的輪崗人員名單事先了解員工的輪崗意愿意,并與員工所在部門進行初步協(xié)商。員工輪崗計劃和方案由公司人事分管領導審核,由總經理審定。
第十三條根據(jù)批準的輪崗計劃和方案,綜合管理部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適時進行輪崗,具體由綜合管理部組織填報《崗位輪換調動審批表》,經逐級審批后實施。
第十四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的薪酬福利標準原則上不作調整(明確需要調整職務和薪酬的除外)。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參加所在部門的考核,若考核周期內同時經歷了2個及以上部門的崗位工作,則由其任職過的部門分段考核,并由綜合管理部提交公司考核班子或公司領導審定其最終考核成績。
第十五條在輪崗期間,輪崗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直接指導輪崗人員的工作,并盡可能讓輪崗人員直接承擔具有典型意義的具體工作任務,同時,在組織管理上應盡可能讓輪崗人員有會接觸、參與或了解本部門的所有工作,擴大其知識面。
第十六條在輪崗期間,輪崗人員應服從所在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所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應盡可能了解和掌握所在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業(yè)務流程,并隨時保持與所在部門負責人的溝通、交流。
第十七條在輪崗期間,沒有特殊原因,輪崗人員不得中途中止輪崗。
第十八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需撰寫輪崗總結,匯報工作和學習情況以及輪崗鍛煉的心得和收獲等,輪崗所在的部門負責人須填寫《輪崗鑒定表》,對輪崗人員在輪崗期間的工作業(yè)績與表現(xiàn)進行評價和鑒定,并報其原部門負責人審閱后,由綜合管理部存檔,其中,部門經理及以上任職人員輪崗結束后,其鑒定材料還須報送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輪崗結束后,輪崗人員原則上返回原部門工作,或由公司調配至新崗位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13篇 a酒店勞動力調配管理制度
酒店勞動力調配管理制度
1、酒店勞動力調配權屬于人力資源部,其他部門均不得擅自對外招聘人員和進行跨部門之間的調動。其職責是:
(1)負責員工的統(tǒng)一調配管理。
(2)負責各部門員工之間的調動及向外流動。
(3)負責招聘員工、安置退伍軍人及吸收上級有關部門安排的其他新進員工。
(4)為各部門工作需要,借用或招用臨時、季節(jié)性的勞務工。
2、勞動力調配的原則和方法
(1)堅持先內后外、先近后遠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各部門按編制定員組織生產服務,如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造成人員分布不平衡,應先在部門內部平衡,如無法解決,報由人力資源部先在店內調整,如仍無法解決的,則由人力資源部實施對外招聘。
(2)確保經營部門有足夠的勞動力,不得隨意把勞動力調往后勤保障與職能部門或從事非生產服務性的工作。
(3)充分考慮勞動力的技術等級和勞動力強弱等因素,量才使用,人盡其才,人事相宜。
(4)提倡全局觀點,反對本位主義。由于工作需要抽調編制定員范圍人員時,部門應堅決服從。
(5)員工工作調動時,部門應逐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調入部門報到,拒不報到后不服從分配者,按酒店有關規(guī)定處理。
(6)部門對新進員工的工作安排,一律按人力資源部開具的調入通知單上寫明的工種進行安排,不得擅自變動。技術工人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工種的,應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待批準后,按調整改行后的新工種待遇執(zhí)行。
(7)后勤保障與職能部門人員的增加、專業(yè)人員的調動、關鍵設備和要害部門的人員變動,由部門提出申請,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商量并報酒店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8)酒店職能部室因工作需要,須借用經營部門員工,一般應在借用前的三天內提出申請,提出借用原因、對象、人數(shù)及起訖日期,經酒店領導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開具員工借用通知單辦理借調手續(xù)。
借用員工期滿后,應立即回原部門,如需繼續(xù)借用應補辦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