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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教會的運作,確保教會各項活動有序進行,以維護教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這一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組織架構:定義教會的層級結構,包括牧師、長老、執(zhí)事等角色的職責和權限。
2. 決策流程:明確教會決策的制定、審議和執(zhí)行過程,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活動管理:規(guī)定教會的崇拜、禱告、教育和社區(qū)服務等活動的規(guī)劃與實施。
4. 財務管理:設定財務規(guī)則,包括預算編制、收支記錄、審計和財務報告的制作。
5. 人員管理:涵蓋教職員工的招聘、培訓、評估和福利待遇等方面。
6. 糾紛解決:建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教會成員間的沖突。
7. 規(guī)章制度:制定并更新教會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guī)范。
包括哪些方面
1. 教會治理結構:明確教會的領導層構成,包括選舉程序、任期和交接流程。
2. 服務團隊:組織志愿者參與教會活動,規(guī)定其職責和培訓要求。
3. 資源分配:如何公平有效地使用教會的物質和人力資源。
4. 教育與培訓:為信徒提供圣經學習、靈性成長的機會,以及牧者和領袖的持續(xù)教育。
5. 社區(qū)參與:鼓勵教會參與社區(qū)服務,展示基督的愛。
6. 傳播與公關:管理和協(xié)調教會的對外溝通,包括新聞發(fā)布和社交媒體策略。
7. 危機管理:制定應對突發(fā)事件的預案,如自然災害、健康危機等。
重要性
有效的教會管理制度對于保持教會的凝聚力、促進信徒的成長和維護教會的聲譽至關重要。它能夠:
1. 建立秩序:確保教會各項事務有條不紊地進行,避免混亂和沖突。
2. 提升效率:通過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流程優(yōu)化,提高教會工作的效率。
3. 保障公平:通過透明的決策和資源分配,防止偏見和不公。
4. 培養(yǎng)領導力:通過角色定義和培訓,培養(yǎng)信徒的領導能力和團隊精神。
5. 強化信仰:通過規(guī)章制度,強化信徒的信仰實踐和道德行為。
方案
1. 制度建設:由牧師、長老和執(zhí)事共同參與,定期審查和修訂管理制度,確保其適應教會的發(fā)展需要。
2. 培訓實施:定期舉辦培訓課程,讓教會成員了解并遵守管理制度。
3. 反饋機制:設立匿名反饋渠道,收集成員對制度執(zhí)行的意見和建議,以便改進。
4. 監(jiān)督與評估:設立專門委員會監(jiān)督制度執(zhí)行情況,定期評估效果,及時調整和完善。
5. 文化建設:強調管理制度背后的價值觀,將服從制度與信仰生活相結合,形成良好的教會文化。
完善的教會管理制度是教會穩(wěn)健運行的基礎,它不僅規(guī)范了教會的日常運營,也塑造了教會的精神風貌。通過不斷迭代和完善,我們可以創(chuàng)建一個既有序又有活力的教會社區(qū)。
教會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基督教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圣經的教導,繼承教會歷史傳統(tǒng),參照普世教會生活中的基本內容,結合中國教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章。
第二條中國教會堅持按自治、自養(yǎng)、自傳(簡稱“三自”,下同),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辦好教會,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引導信徒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三條由于各地教會的背景和發(fā)展情況不盡相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務組織可根據(jù)本規(guī)章制訂相應的規(guī)章,但不得與本規(guī)章相抵觸,不得制定任何宗派名義的規(guī)章。
第四條中國基督教協(xié)會在教務方面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務組織負有聯(lián)系、服務、指導與督促的責任。
第二章信仰
第五條中國教會以整本圣經和《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所歸納的內容為信仰依據(jù),基本要點如下:
三位一體的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
上帝(神)是個靈。上帝(神)是慈愛的、公義的、圣潔的、信實的。上帝(神)是全能的父,創(chuàng)造、掌管宇宙萬物的主,保守和眷顧著整個世界。
耶穌基督是上帝(神)的獨生子,由圣靈感孕,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他為拯救人類來到世界,見證父上帝(神),傳講福音;他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復活后升天,將來還要再來,施行審判。
圣靈是?;輲?使人知罪、悔改,賜給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樣恩賜,引導人認識上帝(神),進入真理,使人能夠過成圣的生活,為基督作出美好的見證。
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元首。教會是使徒所傳的、唯一的、圣潔的、普世的。有形教會是蒙上帝(神)選召、信奉耶穌基督為主的會眾所組成的團契,是使徒根據(jù)耶穌的命令所設立的。教會的使命是傳揚福音、施行圣禮、教導和牧養(yǎng)信徒、廣行善事,為主作見證。教會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中國教會要在愛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為一。
圣經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靈感動人寫成的。圣經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權威,也是信徒生活的準則。因著圣靈的引導,不同時代的人都能從圣經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須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則,不隨私意解經,不斷章取義。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稱為神。上帝(神)賦予人類使命來管理他所創(chuàng)造的世界。人因罪虧缺了上帝(神)的榮耀,因著耶穌基督,使人藉著信,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贖,復活,享永生。
基督將再來。按照圣經教導,沒有人知道基督再來的日期,任何確定基督再來日期的做法都是違反圣經教訓的。
基督徒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榮神益人。
第三章教會
第六條世界各地的教會由于其文化環(huán)境、歷史經歷、社會制度不同,在信仰中的領受也不盡相同,會產生不同的神學認識和理解。中國教會在普世教會的團契生活中,與世界各地教會圣徒相通,互為肢體,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時又是獨立自主自辦的教會,與境外教會無隸屬關系,不受境外教會的支配。
第七條教會既是基督徒的屬靈團契,應按圣經教訓建立基督的身體;又是社會的團體,須按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履行合法登記等義務。
第八條各地教會應按三自原則,在教務組織和三自愛國組織的指導下和支持下,團結信徒自覺遵守本規(guī)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項圣工;支持神學教育,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促進社會和諧。
第九條中國教會堅持聯(lián)合禮拜,同時考慮到信徒中不同的靈性經驗和需要,以堅持三自原則為前提,在信仰傳統(tǒng)及禮儀上求同存異、彼此尊重、彼此接納、不分門別類、不互相攻擊;須遵循圣經的教導,竭力保守圣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第四章圣禮
第十條中國教會根據(jù)圣經的教導和教會的不同傳統(tǒng),主要實行兩種圣禮,即洗禮(包括點水禮和浸禮)和圣餐禮(亦稱擘餅)。
洗禮是主耶穌所命定的,表明接受洗禮者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中國教會承認點水禮和浸禮同樣有效,因為圣靈在洗禮中作工,使信徒成為新人。
圣餐禮是主耶穌親自設立的,圣餐用的餅與杯分別表明了他的身體和血。信徒領受圣餐,為的是記念主。藉著圣靈的工作,圣餐禮重申信徒與基督的關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堅固,靈命得豐盛;增進合一的團契生活。
受過洗禮的信徒,方可領受圣餐。
第十一條圣禮由主教、牧師(包括個別教會傳統(tǒng)中相當于牧師的長老,下同)、教師(或稱“副牧師”,下同)主持,長老受牧師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禮;不可委托非圣職人員主持圣禮。
第十二條圣禮須在教堂內按一定禮儀公開、莊重舉行。
第十三條年老、病重的信徒,在教會安排下可以在家庭內接受圣禮。
第五章信徒
第十四條初來教會追求福音真道及參加聚會活動者稱慕道友;慕道友中參加教會聚會一定時間后,自愿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悔罪改過,行為端正,遵紀守法者,可向教會報名參加慕道班,系統(tǒng)學習圣經要道及信徒本分。經教牧人員考問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禮。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記入冊,成為教會的信徒。
第十五條信徒應遵行圣經教訓,遵守教會規(guī)章制度,尊重教牧人員,樂意奉獻,支持教會各項事工,對教會盡責。
第十六條信徒應是好公民,要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家庭和睦,鄰里和諧,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對社會盡責。
第十七條信徒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隨從異端,教牧人員應予以教育規(guī)勸。屢勸不聽且情節(jié)嚴重者,堂點管理組織報本地教務組織核實審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圣職
第十八條全國各地教會目前采用的圣職有:主教、牧師、教師、長老。
接受以上圣職者為圣職人員。
圣職受任男女平等。
經當?shù)亟虅战M織認可的傳道員(或稱“教士”,包括參與講道的執(zhí)事和義工,下同)與圣職人員統(tǒng)稱為教牧人員。
第十九條教牧人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身心健康;具有純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靈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為見證;對基督的奉獻心志及為教會服務的經歷;愛護信徒,為大多數(shù)信徒所愛戴;愛國守法,在教內外有好名聲。
堅持三自原則,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的道路,對不同信仰彼此尊重。
第二十條圣職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主教須有神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擔任牧師超過十年,有較深神學造詣,積極推動神學思想建設,有若干指導性論文或著作,有豐富的教牧經驗,能團結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愛戴和敬重。
牧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并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yè)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圣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yè)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教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并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畢業(yè)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或圣經學校(二至三年)畢業(yè)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任教師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請牧師圣職。
長老應有高中畢業(yè)(包括相當于高中文化)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服務教會的經歷。參與講道的長老,需受過一定神學教育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認可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不同圣職具有不同職責:
主教主要在詮釋基督教教義,推進神學思想建設,規(guī)范圣事,指導、牧養(yǎng)教牧人員和信徒的靈性生活方面負較大責任,但無特殊的行政職權。
牧師主要負責教堂各項事工,管理堂、點;主持圣禮;牧養(yǎng)、教導信徒。
教師協(xié)助牧師管理堂、點,牧養(yǎng)、教導信徒,可以主持圣禮。
長老協(xié)助牧師、教師管理堂、點,其職責僅限本堂及所屬聚會點,牧養(yǎng)、教導信徒,受牧師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禮。
第二十二條圣職的按立手續(xù)如下:
主教候選人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提出前應征求主教候選人本人意見,并認真聽取主教候選人所在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的意見;然后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xié)會常務委員會聯(lián)席會議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凡申請牧師圣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教會管理組織推選,由當?shù)亟虅战M織推薦,經所在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同意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應廣泛聽取意見并進行審核??己送ㄟ^后,方可予以按立。
教師申請牧師圣職,須經過按立牧師同樣的申請、推選、推薦、考核手續(xù)。
凡申請長老圣職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教會管理組織推選,由當?shù)亟虅战M織推薦,經市(地、州、盟)教務組織同意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務組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務組織審核同意后,可委托市(地、州、盟)教務組織選派牧師、長老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予以按立。
第二十三條圣職人員的按立應符合《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簡稱“認定辦法”,下同)的有關規(guī)定。祝圣主教至少須有三位主教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按立牧師須有一位主教和至少兩位牧師共同按手,或由至少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教師至少須有三位牧師共同按手;按立長老至少須有三位牧師、長老參加按手,主禮者必須是牧師。
圣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圣職不得私相授受。圣職人員在按立儀式結束后,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傳道員應按《中國基督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要求予以認定,并在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教牧人員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違反教會章程,散布異端邪說或觸犯刑律者,經調查屬實后予以懲處,包括: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革除圣職等。
對主教的懲處由基督教全國兩會會務會議提出,并通報其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革除主教圣職須經全國兩會常委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
對牧師、教師的懲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提出;對長老的懲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提出并申報,革除圣職的懲處應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傳道員的懲處可參照第二十五條的辦法,由市(地、州、盟)基督教兩會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撤銷懲處時程序同上。實施懲處和撤銷懲處都需報送相應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七章教會(教堂、聚會點)組織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設立教堂應有如下條件:
較多的信徒;專設的聚會場所;負責牧養(yǎng)信徒的圣職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教堂規(guī)章制度;一定的經濟來源。
第二十九條設立聚會點應有如下條件:
一定數(shù)量的信徒;固定的聚會場所;本地基督教兩會認定的講道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聚會點管理辦法;一定的經濟來源。
第三十條市(地、州、盟)和縣(市、區(qū)、旗)基督教兩會應認真考慮信徒聚會的需要,根據(jù)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條件,協(xié)助教堂、聚會點(簡稱堂、點,下同)的建設,做到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教堂應設立主任牧師(或相當于主任牧師的在職長老),主任牧師主持堂務活動,牧養(yǎng)信徒,并帶領信徒抵制異端、抵御滲透,積極宣傳和貫徹基督教兩會的各項決定。
第三十二條設立堂、點管理組織
教堂建立教會管理組織(由至少七人組成),聚會點設立教務管理小組(由至少三人組成)。教會管理組織由主任牧師、教牧人員和一定數(shù)量的信徒代表組成,成員由本堂、點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或協(xié)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連選可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堂、點管理組織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廣泛聽取信徒意見,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會。
第三十三條堂、點管理組織應對教會事工進行管理,包括:
安排各種聚會、禮拜及圣禮,使之有秩序進行,以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神),避免發(fā)生混亂。
講道人員須由教牧人員擔任,以提高牧養(yǎng)質量,防止有人散布異端邪說,分裂教會,或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對信徒特別是義工進行培訓,提高對信仰的認識及守法意識,防范異端的侵擾;加強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和認識。
編訂信徒名冊;妥善整理、保管堂、點史料及檔案。
健全堂、點管理組織、會議制度等,定期開會議事。決議事項須經組成人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如大宗購置、推薦圣職人員等)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通過。
退休教牧人員在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根據(jù)堂、點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請講道。教會事工接受本地教務組織的指導與督促。教務組織討論與堂、點有關的問題,應與堂、點管理組織充分協(xié)商,認真聽取意見;經協(xié)商后所作出的決定,堂、點管理組織應認真貫徹實行。
第三十四條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務進行管理。
堂、點管理組織應成立財務小組,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包括奉獻箱開箱、記賬、出具收據(jù)、現(xiàn)金存入銀行等手續(xù)。教牧人員或堂、點負責人及其親屬不擔任出納或會計。
堂、點管理組織應定期公布收支簡況,接受當?shù)鼗浇虄蓵谋O(jiān)督,必要時信徒代表會議可報請本地基督教兩會審查賬目或請有關部門進行審計。
制定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重大的支出應經堂、點管理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產及事務進行管理。
堂、點財產屬教會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應由堂、點管理組織負責保管,并應明確專人或小組負責,并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用于聚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的教牧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作為實物投資或者饋贈他人。
做好總務工作,包括房產管理與維修,水電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第三十六條堂、點組織要堅持教會的自治、自養(yǎng)和自傳,抵制來自境外各種形式的破壞和干擾。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xié)會常務委員會聯(lián)席會議討論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時同。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章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xié)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