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1. 值班人員定義與職責
2. 宿舍設施管理
3. 宿舍安全規(guī)定
4. 衛(wèi)生與清潔維護
5. 值班時間與休息安排
6. 違規(guī)處理及申訴機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值班人員的選拔標準和工作內容
2. 宿舍硬件設施的使用和保養(yǎng)
3. 緊急情況應對措施
4. 宿舍日常清潔和公共衛(wèi)生
5. 工作與休息時間的平衡
6. 對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及公正處理流程
重要性
值班宿舍管理制度是確保企業(yè)正常運行和員工生活秩序的關鍵,它旨在規(guī)范值班人員的行為,維護宿舍環(huán)境的安全與和諧,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是保障員工權益,增強團隊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方案
1. 值班人員定義與職責:值班人員應為經過培訓并熟悉公司運作的員工,負責監(jiān)督宿舍安全,處理突發(fā)事件,并協(xié)助維護公共秩序。其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定時巡查,解決突發(fā)問題,保持通訊暢通。
2. 宿舍設施管理:所有宿舍設施須定期檢查,確保設備完好。員工需合理使用,損壞設施應及時報告并修復。禁止私拉電線,以防火災等安全隱患。
3. 宿舍安全規(guī)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內烹飪。夜間應保持安靜,避免影響他人休息。遇緊急情況,如火警、盜竊等,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警。
4. 衛(wèi)生與清潔維護:宿舍應保持整潔,個人物品有序擺放。公共區(qū)域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垃圾應按規(guī)定時間投放,防止滋生細菌。
5. 值班時間與休息安排:值班時間應合理分配,確保值班人員有足夠的休息。非值班時間,宿舍應作為休息場所,避免過度娛樂活動干擾他人。
6. 違規(guī)處理及申訴機制:違反宿舍管理制度的員工將受到警告、罰款或取消值班資格等處罰。員工有權對處罰提出書面申訴,由管理層復核決定。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個有序、安全、舒適的居住環(huán)境,鼓勵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以維護我們的共同家園。通過有效的管理制度,我們期待提升員工滿意度,促進團隊和諧,從而推動企業(yè)的長遠發(fā)展。
值班宿舍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值班宿舍管理規(guī)定辦法
日常管理【1】
1.各宿舍內應做到物品合理擺放,被褥疊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防止疾病漫延,晾曬衣服應統(tǒng)一掛在指定處。
2.公司行政部或宿舍管理員不定期對宿舍衛(wèi)生進行不定期檢查,對衛(wèi)生最佳宿舍給予獎勵,對最差宿舍給予50元/次處罰。
3.公司員工不得擅自調換床位及房間內公共財產物品。
4.注意宿舍內安全用電,不得私接電線進行燒煮、烹飪,不準用電爐、電暖器等高功率電器,違者罰款50元/次。
5.住宿人員必須按時就寢,休息時間不得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設備或大聲喧鬧,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6.住宿人員不得損壞宿舍財產及公共設施,如造成損壞,除照價賠償外,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
7.入住員工不得在公共場所(包括走廊、樓道、洗手間等)亂扔、亂倒垃圾,若有違反者給予30元/次罰款。
8.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或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不得隨地吐痰、亂倒垃圾,不得在室內飼養(yǎng)寵物。
9.嚴禁員工將飯菜帶入宿舍就餐,嚴禁將雜物等倒入廁所及排水管道,嚴禁向窗外潑水、亂倒雜物。違者罰款5元/次。
10.注意宿舍安全,嚴禁攜入易燃易爆物品,及時排除事故隱患,違者將給予重罰。
11.宿舍內嚴禁打架、賭博、吸毒、色情等不良活動。對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對多次不改者,公司可予以處罰,乃至逐出宿舍。
12.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異性宿舍,若有違反者,給予罰款100元/次。(因工作原因或檢查宿舍除外)
13.任何人不得帶非本公司人員進入宿舍或留宿,違者罰款100元/次,特殊情況需經行政部批準。
14.宿舍住宿人員嚴禁將自行車、摩托車帶入樓內。
15.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資格;
※不服從宿舍管理員的監(jiān)督、指揮者。
※在宿舍內賭博、斗毆及釀酒者。
※蓄意破壞公用物品及設施等。
※吵鬧、屢勸不改者。
※擅自在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來人員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在外往宿者。
天津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guī)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規(guī)范學生宿舍管理,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等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條 學生宿舍管理堅持思想教育與管理服務相結合、學生自我管理與物業(yè)服務相結合、制度管理與行為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學工部宿舍管理科(簡稱宿管科)和后勤服務集團宿舍管理服務中心(簡稱宿管中心)共同負責。
第二章 住宿和安全
第五條 學生應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規(guī)定:
1.按照分配的房間和床位住宿,不準擅自更換或私自占用房間和床位;
2.憑本人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進出宿舍樓;
3.遵守宿舍作息時間和宿舍樓門開關時間;
4.宿舍樓關門后因特殊情況要進出的,應向值班人員出示證件,并予以登記;
5.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會客,來訪者須在值班室登記;
6.自行車按指定地點整齊擺放,不準放進宿舍樓內;
7.廣告、海報等張貼物要按指定地點張貼;
8.調換門鎖須到宿管中心登記;
9.禁止在宿舍樓內養(yǎng)寵物;
10.禁止起哄、大聲喧嘩、高聲播放音響設備等擾民行為;
11.禁止在宿舍樓內從事推銷等商業(yè)性活動;
12.禁止留宿他人;嚴禁留宿異性;
13.嚴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條 學生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嚴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爐、煤氣爐、酒精爐等)、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
2.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
3.嚴禁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
4.嚴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樓內吸煙的規(guī)定;
5.愛護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6.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攜帶電腦等貴重物品進出宿舍樓,要在值班室登記。
第三章 供電和公共設施
第七條 本、專科生宿舍實行定時供電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電。
第八條 每間學生宿舍由電表計量用電量,學校補貼一定額度的照明用電,超出部分學生自費;延期畢業(yè)、延期派遣和臨時住宿學生的電費自付。
第九條 宿舍的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公共設施屬于學校財產,禁止私自改裝、拆卸、破壞或處置;添加其它設施須經宿管科批準。
第十條 宿舍公共設施如損壞應及時報修,屬于保管或使用不當?shù)?照價賠償;嚴禁在宿舍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
第十一條 學生應遵守以下用電管理規(guī)定:
1.禁止私拉亂接電線;電源周圍不準堆放雜物;
2.禁止使用空調、電暖氣、電熱毯、電熨斗、熱得快、電熱杯、電熱水瓶、電爐、電磁爐、電飯鍋等電制冷、電加熱和電炊器具;
3.禁止使用偽劣電器及設備;
4.宿舍無人或停電后應關閉本室電源。
第十二條 學生應遵守以下計算機管理規(guī)定:
1.一年級本、??茖W生(學校有規(guī)定的專業(yè)除外)不準在宿舍內使用計算機;
2.需在宿舍使用計算機的,應在值班室登記備案;
3.禁止多臺計算機同時使用同一接線板;
4.不準私拉亂接網線;不準從宿舍樓外接網線。
第四章 退宿和臨時住宿
第十三條 學生畢業(yè)時,集中辦理退宿手續(xù);因結業(yè)、退學、轉學、出國等原因終止學籍的,在辦理離校手續(xù)后一周內辦理退宿手續(xù),并退還宿舍鑰匙。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在校學生,可申請退宿:
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內六區(qū),并征得家長同意的;
2.研究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家住天津市市內六區(qū);
(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單位集中住宿;
(3)已經結婚;
3.因休學等原因保留學籍的。
第十五條 凡在校學生申請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學年結束前一個月之內集中辦理退宿手續(xù);研究生在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之內集中辦理退宿手續(xù)。
第十六條 退宿后的床位由學校統(tǒng)一調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臨時住宿:
1.延期畢業(yè)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
2.因學習需要,沒有住宿或已經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粕?
3.因學習需要返校的聯(lián)合培養(yǎng)研究生;
4.在集中授課期間的專業(yè)學位學生、進修生及其他學生;
5.因科研需要短期居住的外校學生。
第十八條 臨時住宿的收費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設
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宿舍文化活動,營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圍。
第二十條 互相關心、幫助,維護宿舍團結。
第二十一條 愛護公物。
第二十二條 搞好宿舍衛(wèi)生。
第二十三條 注意節(jié)水、節(jié)電。
第二十四條 尊重宿舍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畢業(yè)時要文明離校:
1.保持宿舍衛(wèi)生;
2.保證宿舍公共設施完好無損;
3.不在宿舍墻壁、家具等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
第六章 處分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jù)《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1.私拉亂接電線、使用學校禁止使用的各種電器設備,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2.擅自留宿他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3.留宿異性的;
4.出租宿舍床位的;
5.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經勸阻不改的;
6.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的;
7.故意損壞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公共設施的,除賠償外;
8.在宿舍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的;
9.違反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釀成火險事故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經勸阻不改的;
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經勸阻不改的;
3.早出或晚歸拒不登記,態(tài)度惡劣的;
4.違反會客規(guī)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5.私自調換門鎖,造成不良后果的;
6.熄燈后有起哄、大聲喧嘩、高聲播放音響設備等擾民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7.在宿舍樓內從事推銷等商業(yè)性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8.違反宿舍樓內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9.嚴重影響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紀處理程序依據(jù)《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接受專業(yè)學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網絡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進修生、其他臨時住宿學生的宿舍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條 學生宿舍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jù)本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學學生宿舍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天津大學
二○__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