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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自查報告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5

法律援助自查報告

第1篇 關于宣傳落實新頒發(fā)的《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自查報告

根據區(qū)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知精神,區(qū)司法局成立專班對《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了認真自查?,F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宣傳落實《條例》情況

武漢市新頒發(fā)的《條例》于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江漢區(qū)司法局及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區(qū)人大要求,認真貫徹執(zhí)行修訂后的《條例》,廣泛講解、深入研讀、降低門檻、提高質量、提升水平,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宣傳和影響,不斷擴大法援范圍和深度,逐步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擴容、提質、增效。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全區(qū)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55件,其中刑事法援案件256件,占總案件數的29.94%;民事法援案件599件,占總案件的70.06%.接待各類法律援助咨詢7037人次,接待來訪咨詢3698件,解答來電咨詢件3339件。組織法律援助培訓2次,開展和參與法律援助進社區(qū)宣傳活動4場次,參與非訴訟法律援助調解290件,接受法律援助異地協(xié)作案件6件,開展了2個課題的法律援助理論調研,有近30篇法律援助信息被省市區(qū)采用,其中被《湖北司法》、《楚天法治》采用,被《長江日報》刊載,并有1件法律援助案例被中央《焦點訪談》播出。

(一)深入宣傳《條例》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條件和范圍

武漢市新《條例》頒布及實施后,按照市、區(qū)人大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面向社會、面向街道、面向社區(qū)、面向居民開展了廣泛深入、持久的講解宣傳,從20__年底至2023年5月為第一階段,重點是宣傳新《條例》的新規(guī)定,讓社會了解新變化;2023年6月1日,新《條例》正式實施后,重點是宣傳新條例的意義,讓群眾在法律援助中得到法律的幫助。主要抓了:

1、宣傳新《條例》降低了法律援助條件。《條例》將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原來的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確定。自《條例》實施以來,我區(qū)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開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法律援助案件64件,占申請受援案件總數的14.78%;另外我們對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當事人,只要有申請,我們嚴格按照《條例》規(guī)定,以申請人個人月收入來衡量其經濟困難標準,今年來我們已經受理這樣的案件2件。

2、宣傳新《條例》拓寬了法律援助范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法援范圍放寬。在我們接待咨詢工作中,凡是當事人是勞動爭議方面的糾紛,都納入法律援助范圍。除原條例規(guī)定的追索勞動報酬、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和工傷賠償外,我們還將確認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經濟補償、福利待遇以及勞動合同等方面的糾紛,都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中來。自去年6月份以來,我們已經受理追索勞動報酬、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和工傷賠償外的其他勞動糾紛案件43件,占整個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的32.1%.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圍。新《條例》規(guī)定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為強制醫(y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提供法律援助。原《條例》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增加了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援助指定辯護案件,2023年6月以來,我們共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援助辯護案件113件,占刑事案件總數的54.32%.二是增加了人民法院通知為強制醫(yī)療案件的法律援助,因這類案件比較少,近年我們也只做了一件此類案件。

3、宣傳新《條例》簡化了法律援助手續(xù)。新《條例》考慮到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提交經濟困難證明不便,規(guī)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同時,考慮到殘疾人、70歲以上的老人以及遭遇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臨時性經濟困難的公民的特殊困難情況,規(guī)定這些情形下申請法律援助的,也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自去年《條例》實施以來我們共受理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的法律援助案件207件,占申請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36.08%

(二)嚴格依照《條例》規(guī)定落實法律援助申請與審查

1、法律援助的申請。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了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我們對當事人開通多渠道法援申請。一是可以直接來法律援助中心申請;二是可以在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三是可以通過社區(qū)受援點律師遞交材料申請。凡是當事人通過以上三種渠道提出申請的,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條件,事項又在法律援助范圍之內,我中心做到100%的援助。

2、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嚴格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我區(qū)法律援助案件審查程序為:一是由中心工作人員初審;二是提交中心主任審核;最后轉交分管領導審批。5個工作日內必須給申請人答復,從而嚴把法律援助案件審查關。對于刑事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案件,我們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法、檢、公通知指定辯護的案件,原則上不審查,直接給予法律援助;二是對因經濟困難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當事人親屬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由法、檢、公機關代為轉交申請,經過法援機構審核后,方可給予法律援助。

(三)認真嚴格執(zhí)行《條例》,抓好各項規(guī)定落實

1、突出重點,完善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一是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師人才庫。在全區(qū)近30個律師事務所中挑選了77名法律援助律師,加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師人才庫;二是召開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研討會。召集法、檢、公及律師事務所等相關單位法律援助工作的負責人,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進行了研究和討論,制定了江漢區(qū)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運行程序;三是組織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培訓。聘請了湖北大學法學系的講師對法、檢、公部門人員及法律援助律師進行業(yè)務培訓;四是規(guī)定了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重點有一定比例的要求。

2、健全網絡實現法律援助全覆蓋。以法律援助中心為基礎,建立了向外輻射,不留盲點的'三級'法援網絡,設立了29個法援工作站,108個受援點。一是建立了以街道基層司法所為基礎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江漢區(qū)12個街道司法所設立12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職能是做好來訪咨詢接待、代寫法律文書、非訴訟法律援助調處、初審訴訟法律援助事項等輔助性工作;進而將法律援助觸角延伸至轄區(qū)各個社區(qū),在108個社區(qū)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受援點,每周四由各社區(qū)值班律師負責各受援點的法援工作,實現法援網絡全覆蓋,打造了'10分鐘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圈'.二是設立了社團組織和行政機關為輔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據法律援助工作服務群體的需要,先后在區(qū)殘聯(lián)、婦聯(lián)、共青團、老齡委、工會等5個社團組織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社會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職員工等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平臺,由區(qū)局法律援助機構派出法律援助律師定期在工作站值班,建立服務聯(lián)系機制,暢通援助渠道。根據《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及刑事速裁程序試點工作需要,在區(qū)法院、看守所等單位設立了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從律師事務所中選派值班律師,分別在每周三到工作站值班,負責對在押服刑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積極響應少數民族政策,較好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我區(qū)在政務中心設立了少數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設立涉軍、流動人口、農民工、異地協(xié)作等為補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了讓法律援助不斷惠及更多社會困難群體和特殊需要的人群,我區(qū)在常青司法所設立了軍人軍屬'兩維'法援工作站、在區(q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5個基層司法所和熾升律師事務所設立了7個流動人口法援工作站,同時還在中心一樓大廳設有異地協(xié)作和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工作站。

3、落實法援經費,加強使用管理。一是抓好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湖北省鄂司發(fā)通[2023]87號文件和武漢市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相關文件要求,保證法援經費納入預算,保障法援案件所需經費,并嚴格規(guī)范落實。目前我區(qū)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法律援助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援助值班補助等。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為:刑事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辦案補貼為各600元/件,審判階段為1000元/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為1200元/件;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為300元/件。與同行業(yè)比,在全省都屬于補貼標準較高的,從而較好地調動了轄區(qū)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二是積極爭取法律援助基金支持。自20__年市法律援助基金成立以來,我們爭取了法律援助基金兩次,主要項目是用于補貼社區(qū)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經費,嚴格按照實際辦理案件數報銷補貼,確保了這項經費的落實。

二、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困擾和問題:

1、由于宣傳等原因,社會和部門認識不夠。20__年4月21日,______強調指出,要在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央、省、市和區(qū),尤其是人大對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視。從實際工作體會,社會、尤其是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認識遠遠未能與中央保持一致,很多機關和部門的領導對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都不十分了解,從其他機構部門推薦過去的當事人,很多根本就不是法律問題,更別說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和范圍了。由此可見,各級必須以積極主動的方式來認識法律援助,重視法律援助,同時,對法援工作機構宣傳部門提出了加大法援宣傳的要求和任務。

2、司法救助銜接機制有待溝通健全。按照《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公民持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司法救助。目前,我區(qū)法律援助尚未與法、檢、公機關建立司法救助機制,因此,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淡化了司法救助業(yè)務的宣傳和執(zhí)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應按新《條例》要求積極完善司法救助機制,抓好這項工作落實。

3、經濟困難標準核實較難把握。在受理當事人申請時,如果遇有當事人經濟困難的,會出現兩個方面的困擾:一是難以核準當事人的經濟困難情況;按照《條例》規(guī)定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要提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目前,當事人開具的證明我們無法確定真假,也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真正經濟困難。二是當事人難以開具經濟困難證明。這部分當事人,經常到街道要求開經濟困難證明,街道辦事處認為這不該他們管,所以不給開,尤其是對哪些租住戶,暫住戶更是困難。目前只能按《條例》落實,必須要有經濟困難證明才能給予法律援助。這樣可能導致有的經濟條件好的卻能申請法律援助,經濟條件差的反而被拒之門外。

4、對法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勵尚未落實。根據新《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但執(zhí)行中獎勵規(guī)定不具體,難以操作,尚未較好落實。如2023年江漢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獲得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2023年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獲得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個人,都沒有獎勵。

三、今后深入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構想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不斷推進基層法律援助再上新臺階。我們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各級黨政領導的高度重視,得到了相關部門的積極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事業(y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我區(qū)應當抓住時機、乘勢而上,加快發(fā)展,全面推動法律援助工作邁上新的臺階,要把法律援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一把手親自抓,組織專門人員,對照《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和相關配套制度中的規(guī)定,針對實踐中的問題逐一進行調查研究,逐一提出具體意見,逐一進行落實。

(二)完善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行業(yè)自律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嚴格法律援助律師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監(jiān)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跟蹤、檢查公布、投訴監(jiān)督等質量監(jiān)督機制,保證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三)建立適應新條例的一整套制度。為更好服務群眾,貫徹落實新《條例》,我們將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質量監(jiān)督管理等近10余種制度。尤其是將在全區(qū)落實'一案三卡'制度。即: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案件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意見反饋制度;并制作成宣傳冊,在宣傳活動中廣泛宣傳發(fā)放,從而更好地方便困難群眾了解和申請法律援助;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繼續(xù)堅持抓好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從而有效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為規(guī)范法律援助經費使用與管理,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細則,確保法援經費??顚S谩?/p>

(四)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素質水平。建立準入門檻,提高專業(yè)素養(yǎng),按要求配齊人員。

第2篇 關于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自查報告

根據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活動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認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務和質量評估參考標準(試行)》進行自我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接待咨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眾求助為目標,強化服務功能,本著“貼近群眾、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的原則,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機關底層設置了專門的法律援助接待場所,并設置了明顯標志,設立了殘疾人無障礙通道,還專門印制了彩色宣傳單與便民指南供當事人取閱。為了接受當事人監(jiān)督,我們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崗位責任、重大事項報告、責任追究、統(tǒng)計分析在內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積極推行志愿者律師值班制度,保證接待人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專業(yè)知識。我們要求接待人員佩戴統(tǒng)一上崗標識,做到衣著整齊,儀表大方,用語文明,溫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當時咨詢事項進行統(tǒng)一登記。為了保護有些當事人隱私,我們還在大廳設置了等候區(qū)與接待區(qū),對涉及未成年人及個別當事人隱私,我們還專門在四樓設置了接待室,設立了青少年維權崗,以充分保護當事人隱私。同時,我們還充分利用8法律服務熱線資源,開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熱線,向社會公布了咨詢電話,并在大廳公示監(jiān)督電話等基本監(jiān)督內容。5月份起,中心承辦當事人法律援助申請還將納入效能辦網上審批系統(tǒng),接受效能辦的隨時督查。

二、受理、審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審批、指派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申請在規(guī)定的7天時限內做出批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及時告知理由及申請復議途徑。對于農民工申請工傷及討薪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對于公檢法部門轉交的被羈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中心也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提供援助。同時,為了保證規(guī)范化建設落到實處,我們按照上級業(yè)務部門要求,使用統(tǒng)一的格式文書。對基層法律援助站承辦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我們也統(tǒng)一制作了規(guī)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規(guī)范操作,文明服務。

三、案件辦理方面:

動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不定時地對開庭審理案件進行到庭旁聽,并隨時向當事人或承辦律師了解案件辦理情況,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做到案件材料齊全、程序完好、服務質量優(yōu)良。對律師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心也及時予以協(xié)調處理,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研究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為了理順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中心積極進行協(xié)調溝通。如今,基本上實現了與勞動仲裁銜接以及與司法救助的對接,與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對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開辟了訴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證了與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暢通。此外,由于長樂沒有相關鑒定機構,我們也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減免或緩繳相關鑒定費用申請,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四、案件監(jiān)督方面:

為了保證律師承辦案件的質量,我們推行案件跟蹤制度。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告知當事人承辦律師以及法援機構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及費用,并在《告知單》上附上投訴電話,我們還逐案發(fā)放辦案質量跟蹤表,依托局機關建立了投訴事項登記、調查和處理制度。對辦結案件,中心嚴格審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反饋意見,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評估,保證案件質量監(jiān)督機制落到實處。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及時予以發(fā)放辦案補貼。此外,中心還不定期地開展案件質量自查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聯(lián)系,并通過走訪,及時溝通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發(fā)現、早補缺,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為規(guī)范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自查,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困難與不足之處,主要是:

1、中心人員力量不足。隨著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中心人員不足的劣勢進一步得以凸顯。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參公管理,無法吸引法律專業(yè)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中心編制3人,由于調動或辭職,當前中心無人占編。中心人員依托局機關公務員進行管理運作。

2、對照本次服務和質量評估標準,中心在個別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如在接待咨詢方面,由于條件限制,中心還沒有放置盲文宣傳資料,也未設置電子觸摸屏、閉路電視等。在受理、審查、指派方面,中心還沒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辦理情況。在案件辦理方面,對向律師了解辦案情況后,沒有及時給予記錄,并且在與公安部門協(xié)調中,還無法做到訴前調閱、復印案件相關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監(jiān)督方面,中心未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員進行表彰,也未定期通報辦案質量檢查情況。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我們將在日后工作中給予不斷改進,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設,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舒適便捷、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中心也將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和案件質量的跟蹤、監(jiān)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加強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經費三個基礎保障建設,通過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傳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業(yè)務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基層法律援助站建設,抓好村(居、社區(qū))法律援助聯(lián)絡員隊伍建設,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縱深發(fā)展,以促進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3篇 關于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自查報告范文

根據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活動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認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務和質量評估參考標準(試行)》進行自我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接待咨詢方面:

二、受理、審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審批、指派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申請在規(guī)定的7天時限內做出批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及時告知理由及申請復議途徑。對于農民工申請工傷及討薪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對于公檢法部門轉交的被羈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中心也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提供援助。同時,為了保證規(guī)范化建設落到實處,我們按照上級業(yè)務部門要求,使用統(tǒng)一的格式文書。對基層法律援助站承辦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我們也統(tǒng)一制作了規(guī)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規(guī)范操作,文明服務。

三、案件辦理方面:

動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不定時地對開庭審理案件進行到庭旁聽,并隨時向當事人或承辦律師了解案件辦理情況,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做到案件材料齊全、程序完好、服務質量優(yōu)良。對律師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心也及時予以協(xié)調處理,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研究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為了理順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中心積極進行協(xié)調溝通。如今,基本上實現了與勞動仲裁銜接以及與司法救助的對接,與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對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開辟了訴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證了與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暢通。此外,由于長樂沒有相關鑒定機構,我們也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減免或緩繳相關鑒定費用申請,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四、案件監(jiān)督方面:

為了保證律師承辦案件的質量,我們推行案件跟蹤制度。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告知當事人承辦律師以及法援機構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及費用,并在《告知單》上附上投訴電話,我們還逐案發(fā)放辦案質量跟蹤表,依托局機關建立了投訴事項登記、調查和處理制度。對辦結案件,中心嚴格審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反饋意見,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評估,保證案件質量監(jiān)督機制落到實處。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及時予以發(fā)放辦案補貼。此外,中心還不定期地開展案件質量自查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聯(lián)系,并通過走訪,及時溝通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發(fā)現、早補缺,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為規(guī)范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自查,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困難與不足之處,主要是:

1、中心人員力量不足。隨著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中心人員不足的劣勢進一步得以凸顯。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參公管理,無法吸引法律專業(yè)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中心編制3人,由于調動或辭職,當前中心無人占編。中心人員依托局機關公務員進行管理運作。

2、對照本次服務和質量評估標準,中心在個別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如在接待咨詢方面,由于條件限制,中心還沒有放置盲文宣傳資料,也未設置電子觸摸屏、閉路電視等。在受理、審查、指派方面,中心還沒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辦理情況。在案件辦理方面,對向律師了解辦案情況后,沒有及時給予記錄,并且在與公安部門協(xié)調中,還無法做到訴前調閱、復印案件相關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監(jiān)督方面,中心未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員進行表彰,也未定期通報辦案質量檢查情況。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我們將在日后工作中給予不斷改進,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設,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舒適便捷、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中心也將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和案件質量的跟蹤、監(jiān)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加強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經費三個基礎保障建設,通過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傳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業(yè)務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基層法律援助站建設,抓好村(居、社區(qū))法律援助聯(lián)絡員隊伍建設,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縱深發(fā)展,以促進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4篇 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自查報告

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自查報告

根據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關于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檢查活動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認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務和質量評估參考標準(試行)》進行自我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接待咨詢方面:

二、受理、審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們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審批、指派制度,保證法律援助申請在規(guī)定的7天時限內做出批示,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對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及時告知理由及申請復議途徑。對于農民工申請工傷及討薪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專門開辟了“綠色通道”,不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對于公檢法部門轉交的被羈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中心也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予以提供援助。同時,為了保證規(guī)范化建設落到實處,我們按照上級業(yè)務部門要求,使用統(tǒng)一的格式文書。對基層法律援助站承辦非訴訟法律援助案件,我們也統(tǒng)一制作了規(guī)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規(guī)范操作,文明服務。

三、案件辦理方面:

動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我們不定時地對開庭審理案件進行到庭旁聽,并隨時向當事人或承辦律師了解案件辦理情況,要求承辦人員必須做到案件材料齊全、程序完好、服務質量優(yōu)良。對律師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心也及時予以協(xié)調處理,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研究制度,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質量。為了理順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中心積極進行協(xié)調溝通。如今,基本上實現了與勞動仲裁銜接以及與司法救助的對接,與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對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開辟了訴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證了與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配合暢通。此外,由于長樂沒有相關鑒定機構,我們也積極協(xié)助當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減免或緩繳相關鑒定費用申請,保證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四、案件監(jiān)督方面:

為了保證律師承辦案件的質量,我們推行案件跟蹤制度。在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明確告知當事人承辦律師以及法援機構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及費用,并在《告知單》上附上投訴電話,我們還逐案發(fā)放辦案質量跟蹤表,依托局機關建立了投訴事項登記、調查和處理制度。對辦結案件,中心嚴格審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反饋意見,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評估,保證案件質量監(jiān)督機制落到實處。對審查合格的案件,及時予以發(fā)放辦案補貼。此外,中心還不定期地開展案件質量自查活動,加強與兄弟縣(市、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聯(lián)系,并通過走訪,及時溝通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做到早發(fā)現、早補缺,有效地保證了案件質量,為規(guī)范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自查,我們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還存在的一些困難與不足之處,主要是:

1、中心人員力量不足。隨著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中心人員不足的劣勢進一步得以凸顯。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參公管理,無法吸引法律專業(yè)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隊伍。中心編制3人,由于調動或辭職,當前中心無人占編。中心人員依托局機關公務員進行管理運作。

2、對照本次服務和質量評估標準,中心在個別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如在接待咨詢方面,由于條件限制,中心還沒有放置盲文宣傳資料,也未設置電子觸摸屏、閉路電視等。在受理、審查、指派方面,中心還沒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辦理情況。在案件辦理方面,對向律師了解辦案情況后,沒有及時給予記錄,并且在與公安部門協(xié)調中,還無法做到訴前調閱、復印案件相關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監(jiān)督方面,中心未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員進行表彰,也未定期通報辦案質量檢查情況。

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我們將在日后工作中給予不斷改進,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設,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舒適便捷、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中心也將進一步規(guī)范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和案件質量的跟蹤、監(jiān)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加強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經費三個基礎保障建設,通過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傳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業(yè)務培訓等各方面工作,進一步規(guī)范基層法律援助站建設,抓好村(居、社區(qū))法律援助聯(lián)絡員隊伍建設,全面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縱深發(fā)展,以促進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法律援助自查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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