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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9

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是確保項目順利進行、保障人員安全、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率的關鍵。它涵蓋以下幾個核心領域:

1. 工程規(guī)劃與設計管理:確保設計方案符合地質條件、技術標準和安全規(guī)定,定期進行設計審查和更新。

2. 施工組織與進度控制:制定詳細施工計劃,明確各階段目標,有效調度資源,監(jiān)控施工進度。

3. 質量控制與驗收:執(zhí)行嚴格的質量檢驗程序,確保每個工序符合標準,及時處理質量問題。

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預防和應對各類安全事故。

5. 環(huán)境保護與文明施工: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控制噪音、塵土等污染,保持工地整潔。

6. 設備與物資管理:合理采購、維護和使用設備,保證設備良好運行狀態(tài)。

7. 人力資源管理:培訓和考核員工,確保團隊具備專業(yè)技能和安全意識。

安全

安全是隧道工程的首要任務,我們強調以下幾點:

1. 安全教育與培訓:所有人員必須接受入場安全培訓,定期進行安全知識更新和應急演練。

2. 風險評估與防控: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風險識別,制定預防措施,降低事故風險。

3. 個人防護裝備:確保工人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裝備,如頭盔、安全帶、防塵口罩等。

4. 作業(yè)規(guī)程: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禁止違章作業(yè),尤其在爆破、支護等高風險環(huán)節(jié)。

5. 應急響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救援設備,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快速響應。

6. 安全檢查:定期進行安全巡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嚴肅處理違章行為。

清單

以下是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的具體清單:

1. 工程設計審查記錄表

2. 施工進度報告

3. 質量檢查與驗收記錄

4. 安全培訓記錄及證書

5. 風險評估報告與防控措施

6. 個人防護裝備發(fā)放與檢查記錄

7. 作業(yè)規(guī)程及違章處罰規(guī)定

8. 應急預案及演練記錄

9. 安全巡查報告

10. 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記錄

11. 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檔案

1

2. 環(huán)保措施實施情況報告

通過以上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有序、安全、高效的隧道工程項目環(huán)境,確保工程高質量完成。

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隧道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1.1 施工場地應作出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huán)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tǒng)一安排,并在進洞前基本完成。

1.2 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wěn)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1.4 所有斡旋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本事安全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1.5 遇有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wěn)步前進。如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1.6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山區(qū)公路隧道的施工,不適用于水底公路隧道。

2 開挖、鑿孔及爆破

2.1 開挖及鑿孔

2.1.1 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wěn)定,如有槍支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1.2 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2.1.3 機械鑿巖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2.1.4 站在碴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碴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坍傷人。

2.1.5 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xiàn)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2.1.6 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wěn)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2.1.7 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手戴絕緣手套,腳穿絕緣膠鞋,并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被夾住的釬子。

2.1.8 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2.1.9 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

2.1.10 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2.2 爆破

2.2.1 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yè)。

2.2.2 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86)的有關規(guī)定。

2.2.3 爆破作業(yè)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2.2.4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xiàn)場,其安全距離為:

(1) 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 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 m;

(3) 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 m;

(4) 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時,不少于500 m。

2.2.5 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2.2.6 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fā)現(xiàn)流砂、流砂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 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2.2.8 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 m。

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人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2.2.9 為防止點炮時發(fā)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2.2.10 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xiàn)行的《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86)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 m。

2.2.11 爆破后必須經過15 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xiàn)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2.2.12 當發(fā)現(xiàn)“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

2.2.13 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2.2.14 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lián)系與統(tǒng)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 m(軟巖為20 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xié)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lián)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qū)。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當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yè)人員通行。

第2篇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fā)生,保障作業(yè)人員安全與健康,減少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guī)程》(jtj076-95)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二工區(qū)項目部所屬各施工單位的隧道工程項目。

第二章 總體規(guī)定

第三條 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特點,運用現(xiàn)代管理技術、方法與手段,制定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對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全過程的跟蹤、檢查。

(二)施工單位必須制定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完整的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各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安全責任,設置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配置足夠的安全器材。提供專項安全資金,并用好用足,不得挪用。

(四)各施工單位必須實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五)各工區(qū)經理、施工隊負責人為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對隧道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六)進入隧道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各類人員均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經專門安全知識培訓教育。須持證上崗的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證件。

(七)隧道施工人員作業(yè)要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在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八)隧道施工現(xiàn)場應按規(guī)定配備必須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入現(xiàn)場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并接受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指揮。

(九)隧道施工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將涉及施工安全情況記載于交接班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執(zhí)行情況。

第四條 技術規(guī)定

(一)施工場地應作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地質穩(wěn)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huán)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tǒng)一安排,并在正式掘進前完成。

(二)掘進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做好洞口邊坡和仰坡的穩(wěn)定及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三)在軟弱圍巖地段施工時,應按照短進尺、弱爆破、早噴錨、勤量測、緊封閉的原則穩(wěn)步前進。若遇不良地質情況,必須進行超前地質預報,探明情況,提前采取預防措施。

(四)隧道掘進過程中必須堅持勤監(jiān)測,以保證隧道施工安全。

第三章 開挖

第五條 人工開挖及鑿孔

(一)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wěn)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進行支護。

(二)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操作安全距離。

(三)機械鑿巖時,必須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四)站在碴堆上作業(yè)時,應注意碴堆的穩(wěn)定,防止滑坍傷人。

(五)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xiàn)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修理或更換。

(六)使用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wěn)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七)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及電纜防脫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操作時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被夾住的釬子。

(八)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九)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

(十)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第六條 爆破

(一)爆破前要進行鉆爆設計,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二)裝藥與鉆孔不應平行作業(yè)。

(三)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的有關規(guī)定。

(四)爆破作業(yè)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員必須穿著防靜電服裝。

(五)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xiàn)場,其安全距離為:

(1)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 m;

(3)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 m;

(4)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 m)時,不少于500 m。

(六)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七)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八)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九)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為防止起爆時發(fā)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十)點炮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爆破員實行“一爆三檢”制度,爆破員最后離場,班組長清點人數,發(fā)出警告信號5秒后方可引爆。

(十一)爆破后必須經過15 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xiàn)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施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

(十二)當發(fā)現(xiàn)“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

(十三)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lián)系與統(tǒng)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 m(軟巖為20 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xié)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lián)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qū)。

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屆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yè)人員通行。

第七條 爆破器材的管理

隧道工程爆破器材的使用及保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并按當地公安部門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第八條 爆破器材的運輸

(一)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用專用運輸車,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二)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并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三)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四)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

(五)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爆破器材。

(六)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第四章 洞內運輸

第九條 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tài),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運輸時嚴禁人料混載。

第十條 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

第十一條 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第十二條 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第十三條 裝、卸碴

(一)人工裝碴時,應將車輛停穩(wěn)并制動。漏斗裝碴時,應有聯(lián)絡信號,裝滿時應發(fā)出停止信號,并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過。

(二)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操作時其回轉半徑內不得有人通過。

(三)卸碴時,應將車輛停穩(wěn)制動,嚴禁人站在斗車內扒碴。

第十四條 運碴

(一)有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于車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于10倍;

2、雙線運輸時,其車輛錯車凈距應大于0.4 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緣的凈距不應小于0.2 m;

3、單線運輸時,在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0.75 m的人行道,并在適當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4、洞內軌道坡度宜與隧道縱坡一致,卸碴地段應設不小于1%的上坡道;

5、在線路盡頭應設置擋車裝置和標志,以及足夠寬的卸車平臺;

6、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yǎng)護,線路兩側的廢碴和余料應隨時清理。

(二)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運輸的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作業(yè)地段單車10 km/h,有牽引車及會車時5 km/h;機動車在非作業(yè)地段單車20 km/h,有牽引車時15 km/h,會車時10 km/h;

2、車輛行駛中嚴禁超車;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應設置“緩行”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顯示界限,以防運輸車輛碰撞;

5、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須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

6、洞內車輛相遇及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用近光或小燈光;

7、路面應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設專人養(yǎng)護;

8、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邊緣內1.2m處設置檔木。

第五章 支護

第十五條 隧道各部(包括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第十六條 施工期間,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fā)現(xiàn)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xiàn)場,再行加固。

第十七條 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的連接外,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wěn)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第十八條 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

第十九條 不得將支撐立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塞緊。

第二十條 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第二十一條 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松、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m時不得小于25cm;其它連接桿件梢徑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撐宜采用簡單、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應保證坑道的運輸凈空。

第二十二條 鋼支護安裝時要嚴格按設計或者變更設計施工,鋼支護構件要綁扎牢固,以防整體構件或連接構件滑落傷人,損傷機械。安裝應采用縱向連接桿件將相鄰鋼支護連接牢固,防止鋼支護傾覆、扭轉、變形等事故發(fā)生。鋼支護腳部應設鎖腳錨桿,防止鋼支護下沉及水平收斂。鋼支護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并遵守起重吊裝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在處理管路堵塞時,噴頭應有專人看護,防止消除堵塞后,噴頭擺動傷人。注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第二十四條 應定期進行錨桿抗拔力試驗,防止錨桿滑脫造成事故。當發(fā)現(xiàn)已噴錨區(qū)段的圍巖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qū)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fā)現(xiàn)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第二十五條 當發(fā)現(xiàn)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xiàn)裂縫以及噴層出現(xiàn)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yè)人員撤離現(xiàn)場,經處理達到安全作業(yè)條件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第六章 襯砌

第二十六條 根據隧道開挖的設計要求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門建筑的襯砌必須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須首先完成。

第二十七條 襯砌使用的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梯、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側應有足夠的凈空,以保證車輛、行人的安全通過。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的鋪板,應釘鋪結實。木板端頭必須搭于支點上。高于2m的工作平臺四周應設置不低于1m的欄桿。跳板應釘防滑條。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所站人數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載重量。

第三十條 在洞內作業(yè)地段傾卸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

第三十一條 機械轉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電動機必須有接地裝置,移動或修理機器及管線路時,應切斷電源、風源。

第三十二條 安裝、拆除模板和拱架時,作業(yè)地段應有專人監(jiān)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第三十三條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

第三十四條 襯砌用的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升。

第三十五條 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暫停,4小時后方能繼續(xù)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應逐層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第三十六條 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行,管路聯(lián)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噴嘴人員應配戴護目眼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的人員必須注意噴嘴,一旦脫落要設法躲避;拔取噴嘴必須在撤除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進行。

第三十七條 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的距離不得小于260m,臺車下的凈空應能保證運輸車輛的順利通行?;炷凉嘀r,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泵的運轉。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洞內熬制瀝青。

第七章 通風及防塵

第三十九條 隧道作業(yè)環(huán)境標準

(一)粉塵允許濃度;每m3空氣中,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每m3空氣中,含有10%以下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4mg以下。

(二)氧氣濃度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下同)。

(三)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四)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五)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 mg/m3以下。

(六)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七)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mg/m3 。

(八)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

(九)隧道內的氣溫不得超過28℃。

第四十條 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第四十一條 隧道施工時的通風,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 m3 。

第四十二條 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第四十三條 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于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第四十四條 在鑿巖和裝碴工作面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

(一)放炮前后應進行噴霧與灑水;

(二)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巖壁;

(三)在吹入式的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

第四十五條 防塵用水的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 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l。水池應保持清潔,并有沉淀或過濾設施。

第八章 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四十六條 照明

(一)隧道內的照明燈光應保證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選用不同高度的照明。

(二)隧道內用電線路,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guī)定高度用磁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及其他鐵件上,不得捆扎在一起。如使用電纜應懸掛在高處,不得拖在地面上。

(三)隧道內各部的照明電壓為:

1、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yè)地段為12-36v;

2、成洞地段為110-220v;

3、手提作業(yè)燈為12-36v。

(四)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五)潮濕及漏水隧道中的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第四十七條 排水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設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機具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二)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一定的備用臺數。

(三)隧道開挖中預計要穿過涌水地層時,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依據。

(四)如發(fā)現(xiàn)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業(yè),迅速撤至安全地點。

第四十八條 防火

(一)各洞、井口施工區(qū),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有效而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設明顯的標志,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他用。

(二)洞口20m范圍內的雜草必須清除?;鹪磻喽纯谥辽?0m以外。庫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yè)與取暖。

(三)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及其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并設置外開的防火門。

第九章 瓦斯防治

第四十九條 隧道施工發(fā)現(xiàn)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取防范措施,當隧道內的瓦斯?jié)舛冉浲L后仍超過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時,應遵守本節(jié)的各條規(guī)定。

第五十條 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第五十一條 隧道內嚴禁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的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須接受檢查,嚴禁將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可自燃的物品帶入洞內。

第五十二條 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一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測一次,并將結果記入記錄薄。檢測瓦斯的檢定器應每季度校對一次。

第五十三條 電燈照明

(一)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閉電纜。

(二)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器材必須采用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道或洞口。

第五十四條 礦燈照明

(一)每個洞口常備的完好礦燈總數,應大于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二)礦燈均需編號,常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三)礦燈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和膠殼破裂等情況,嚴禁發(fā)出。發(fā)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xù)正常使用11小時。

(四)使用礦燈人員應嚴禁拆卸、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

第五十五條 掘進工作面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冗_到1%時,必須停止電鉆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

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掘進工作面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第五十六條 因超過瓦斯?jié)舛纫?guī)定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jié)舛冉档偷?%以下時方可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面只準人工復電。

第五十七條 隧道爆破作業(yè)

(一)嚴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二)爆破時,宜使用瞬發(fā)電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電雷管。

(三)有瓦斯的隧道需使用煤礦安全炸藥。

(四)短隧道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出隧道洞外;長隧道單線應撤出300m以外,雙車道上半斷面開挖撤至400m以外,雙車道全斷面開挖應撤至500m以外。

(五)隧道中的使用的機具,如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機、放炮器、礦燈等,必須采用防爆型。

第五十八條 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鑿巖,洞內使用的金屬錘頭必須鑲有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碴使用的金屬器械,不得猛力與石碴碰擊,鏟裝前必須將石碴澆濕。

第五十九條 洞內裝設及檢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接或分路時必須在洞外進行錫焊和絕緣包扎并熱補。嚴禁在洞內電纜上臨時接裝電燈或其他設備。電纜在洞內接頭時,應在特制的防爆接線盒內或有防爆接線盒的電氣設備內進行連接。

第六十條 通風必須采用吹入式。通風主機應有一臺備用機,并應有兩路電源供電。通風機停止時,洞內全體人員必須撤至洞外。

第六十一條 隧道內嚴禁一切可以導致高溫與發(fā)生火花的作業(yè)。

第六十二條 隧道施工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急救和搶救的設備和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如有與國家或行業(yè)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或行業(yè)的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高速項目剖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一般安全規(guī)定

1、從安全生產出發(fā),對施工現(xiàn)場出進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詳細妥善的布置,在進洞前應完成對風、水、電、路等設施的統(tǒng)一安排。

2、進洞前應先做好洞口工程,穩(wěn)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安全等情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4、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配帶安全帽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5、不良地質施工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wěn)步前進。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進行超前鉆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措施。

二、開挖及鑿孔安全規(guī)定: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并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wěn)定,如有松動的土石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必須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機械鑿巖宜采用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的鑿巖機。站在渣堆上作業(yè)時,要注意碴堆的穩(wěn)定,防止坍滑傷人。

4、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頭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xiàn)象;濕式鑿巖機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應予修理或更換。

5、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wěn)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扳鉗松動撥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6、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膠鞋,不得用手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卡住的釬子。

7、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鉆、電鉆。

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xù)鉆眼。

9、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車速不得超過25米/分鐘。臺車行走或待避時,鉆架和機具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三、爆破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業(yè)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2、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yè);剛鉆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fā)現(xiàn)流砂,流泥未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3、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規(guī)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4、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并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導火索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計時導火索燃畢,必須立即撤離工作面。

5、為防止點炮時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遵守國家現(xiàn)行《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間距必須大于1m。

7、爆破后必須經過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

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跡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8、發(fā)現(xiàn)“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guī)定處理。

9、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離到安全地點。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藥。

11、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lián)系,統(tǒng)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爆破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必須協(xié)調放炮時間,放炮前加強聯(lián)系和警戒,防止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qū)。

12、土質或巖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地質情況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準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至安全距離。貫通后的導坑應專人看管,嚴禁非作業(yè)人員通行。

四、洞內運輸安全規(guī)定:

1、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宜進洞。

2、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于完好狀態(tài),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高運輸。裝運大體積或超長料時,應有專人指揮,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或強行搭車。

4、機械裝渣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載機械的回轉范圍內不得有人通過。電纜線、高壓膠管等應有專人收放保護。

5、車輛在裝卸碴時須制動停穩(wěn);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須開燈鳴號或由專人指揮;洞外卸碴場地段應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邊緣處設置擋車木。

6、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其邊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顯示界限,以防止運輸車輛撞碰。

7、洞內車輛相遇或遇行人時,應使用近光或小燈。

五、支護工程安全規(guī)定:

1、隧道各部開挖后,除圍巖完整堅硬,及設計文件中規(guī)定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巖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2、施工期間,現(xiàn)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

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人隨時檢查,發(fā)現(xiàn)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撤出施工人員,再進行加固。

3、洞內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外多架5--8m明廂,并在其頂部壓土以穩(wěn)定支撐,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到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將支撐柱置于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巖地段支撐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并加木楔楔緊。

6、漏斗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并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撐使用的梁、柱、連接桿件等選材,必須符合設計和承載要求。木支撐宜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結構,并保證坑道運輸凈空。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吊裝。

8、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

漿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9、檢查發(fā)現(xiàn)已噴錨區(qū)段的圍巖有較大的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qū)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不小于原錨桿長度的1.5倍。如噴錨后發(fā)現(xiàn)圍巖突變或圍巖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支架。

10、當發(fā)現(xiàn)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xiàn)裂縫以及噴層出現(xiàn)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信號,必須立即撤出作業(yè)人員,待制定處理措施后才能繼續(xù)施工。

六、襯砌工程安全規(guī)定

1、隨著隧道各部開挖工作的推進,應及時進行襯砌或壓漿,特別是洞口建筑的襯砌必須盡早施工,地質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須首先完成。

2、襯砌用的腳手架、工作平臺、跳板、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或尖角突出??拷ǖ赖囊粋葢凶銐虻膬艨?保證車輛行人能安全通過。

3、腳手架及工作平臺的鋪設,應釘鋪牢靠,木板兩端頭必須搭于支點上。高于2m的工作平臺應設置不低于1m的欄桿。跳板應設防滑條。

4、腳手架及工作平臺上作業(yè)人員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承載重量,不得在平臺上破解石料。

5、在洞內作業(yè)地段傾卸襯砌材料時,人員和車輛不得穿行。

6、安裝、拆除模板、拱架時,工作地段應專人監(jiān)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內支撐時,應隨拆隨灌。巖層破碎、壓力過大地段的支撐不能拆時,拱圈部份應用預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桿予以拆除。

8、襯砌用的石料及砌塊,應采用車輛運送,裝卸車或安裝砌塊時宜使用小型機械提升。

9、用石料砌筑邊墻時,應間歇進行。當砌筑高度至2-3m時,應間歇4小時后方可繼續(xù)砌筑。若墻后超挖過大,回填層應逐層用干(漿)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10、壓漿機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試運轉,管路聯(lián)接要完好,壓力要正常,操縱壓漿機人員應配戴護目鏡及膠皮手套。噴漿嘴應用支架支撐牢固,壓漿時掌握噴嘴的人員須注意噴嘴的脫落,并設法躲避;撥取時必須在撤降壓力后進行;檢修和清洗時,應在停止運轉、切斷電路、關閉風門后,方準進行。

11、采用模板臺車進行全斷面襯砌時,臺車距開挖面的距離不得大于規(guī)范要求,臺車下的凈空應能保證運輸車輛的順利通行?;炷凉嘀r,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臺應滿鋪底板,并設安全欄桿。拆除混凝土輸送軟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泵的運轉。

12、嚴禁在洞內熬制瀝青。

七、通風及防塵安全規(guī)定

1、隧道施工時通風設備系統(tǒng),應設專人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鐘供給新鮮空氣1.5-3m3。

2、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運轉時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軟管下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3、施工時宜用濕式鑿巖機鉆孔,用水泡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于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4、在鑿巖和裝碴尤其是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渣前應進行灑水噴霧。吹入式的出風口,宜放置噴霧器。

5、防塵用水應經過沉淀或過濾,保持清潔衛(wèi)生。水中固體質含量不應超過50mg/l,大腸桿菌不得超過3個/l。

6、隧道內的空氣成份每月應至少取樣分析一次,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7、隧道作業(yè)環(huán)境標準

(1)粉塵允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2)氧氣不得低于20%(按體積計,下同)。

(3)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4)一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5)氮氣化合物(換算為二氧化氮)濃度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mg/m3。

(7)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8)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mg/m3。

(9)隧道內的氣溫不宜超過28℃

八、照明安全規(guī)定

1、隧道內的照明燈泡要保證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并應根據開挖斷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2、隧道內用電線路,要使用防潮絕緣導線,并按規(guī)定的高度用瓷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或其它金屬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開關處應加木箱蓋,采用封閉式保險盒。如使用電纜也應牢固懸掛在高處,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內各部份照明電壓應為:

(1)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yè)地段為12-36v。

(2)成洞地段為220v。

(3)手提式作業(yè)燈為12-36v。

4、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檢修管理,檢修電線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5、在潮濕及漏水的隧道中,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九、排水安全規(guī)定: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涌水量的大小,設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機具予以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應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并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2、抽水機應采用電力機械,并有一定備用臺數。

3、隧道開挖預計要穿過涌水地層,宜采用超前鉆探,查清含水層厚度、巖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涌水提供依據。

4、如發(fā)現(xiàn)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十、隧道工程防火安全規(guī)定:

1、各洞、井口施工區(qū),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足夠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設明顯標志,定期進行檢查、補充和更換。

2、洞口20m范圍的雜草必須清除干凈,洞口30m范圍內禁止火源,庫房20m范圍內嚴禁煙火。

3、洞內嚴禁明火作業(yè)與取暖。

4、洞內及各洞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清洗風動工具應在洞外進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隧道工程施工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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