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規(guī)程
一、工作票的種類
1. 一般工作票:適用于常規(guī)的設備檢修、維護作業(yè)。
2. 特殊工作票:針對高風險或特殊環(huán)境下的工作任務。
3. 緊急工作票:用于突發(fā)情況下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工作票模板
1. 標題:明確標明工作票類型,如“一般工作票”。
2. 工作內容:詳細描述工作任務,包括作業(yè)對象、目的和步驟。
3. 工作地點:明確作業(yè)區(qū)域,必要時需附圖示。
4. 許可條件:列出安全措施、設備狀態(tài)等必要條件。
5. 工作負責人及簽發(fā)人:填寫姓名及聯系方式。
6. 風險評估:列出可能的風險及預防措施。
7. 安全交底: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指導的記錄。
8. 工作開始與結束時間:精確到小時和分鐘。
9. 復查與驗收:工作完成后,由負責人和監(jiān)督人員簽字確認。
模板
工作票格式示例 ----------------------------------- | 工作票類型 | 一般工作票 | |------------|------------------------------| | 工作內容 | 檢修1號變壓器 | | 工作地點 | 變電站a,1號變壓器室 | | 許可條件 | 設備斷電,安全隔離完成 | | 風險評估 | 觸電風險,已配備絕緣工具 | | 工作負責人 | 張三 (電話: 130-xxxx-xxxx) | | 安全交底 | 完成,日期:2022年5月15日 | | 工作時間 | 2022年5月16日 8:00 - 17:00 | | 復查與驗收 | 張三(負責人), 李四(監(jiān)督) | -----------------------------------
標準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規(guī)范
1. 發(fā)放與接收: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簽發(fā),作業(yè)人員接收后應詳細了解任務內容和安全措施。
2. 執(zhí)行過程:工作票隨身攜帶,確保隨時查閱。作業(yè)過程中,如需變更工作內容,必須重新申請工作票。
3. 審核與批準:工作票簽發(fā)前,須由安全管理人員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執(zhí)行。
4. 監(jiān)督與檢查:現場監(jiān)督人員應全程監(jiān)控,確保安全規(guī)定得到遵守。
5. 保存與歸檔:工作票完成并簽字后,應及時存檔,保存期至少一年,以備查閱。
6. 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票制度的培訓,強化安全意識。
7. 審計與評估:定期對工作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評估其有效性和執(zhí)行情況。
工作票的正確使用和管理是保障作業(yè)安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嚴格遵守規(guī)程,確保每一個細節(jié)都符合標準,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規(guī)程范文
1 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1.1 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1.1.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1.1.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1.1.1.2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1.1.1.3 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需要做安全措施者。
1.1.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1.1.2.1 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1.1.2.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1.1.2.3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須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1.1.2.4 轉動中的發(fā)電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1.1.2.5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1.1.2.6 更換生產區(qū)域及生產相關區(qū)域照明燈泡的工作;
1.1.2.7 在變電站、變壓器區(qū)域內進行動土、植(拔)草、粉刷墻壁、屋頂修繕、搭腳手架等工作,或在配電間進行粉刷墻壁、整修地面、搭腳手架等工作,不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
1.1.3 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
熱力機械第一種工作票適用于火力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1.1.3.1 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tǒng)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tǒng),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1.1.3.2 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工作。
1.1.4 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
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適用于火力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1.1.4.1 不需將生產設備系統(tǒng)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不需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tǒng);
1.1.4.2 不需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措施的;
1.1.4.3 在設備系統(tǒng)外殼上的維護工作,但不觸及設備的轉動或移動部分;
1.1.4.4 在鍋爐、汽機、化水、脫硫、除灰、輸煤等生產區(qū)域內進行粉刷墻壁、屋頂修繕、整修地面、保潔、搭腳手架、保溫、防腐等工作;
1.1.4.5 有可能造成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炸等,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工作,不準使用該票。
1.1.5 熱控第一種工作票
熱控第一種工作票適用于火力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熱控人員在汽輪發(fā)電機組的熱控電源、通訊、測量、監(jiān)視、調節(jié)、保護等涉及dcs、聯鎖系統(tǒng)及設備上的工作;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tǒng)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等。
1.1.6 熱控第二種工作票
熱控第二種工作票適用于火力發(fā)電廠的以下工作: 熱控人員在不涉及熱控保護、聯鎖、自動系統(tǒng)以及在不參與dcs系統(tǒng)或設備上的且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tǒng)工作,如就地指示儀表檢查校驗、敷設電纜等工作。
1.1.7 一級動火工作票
1.1.7.1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一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48小時;
1.1.7.2 一級動火區(qū)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fā)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其包括:燃油庫(罐)區(qū)、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統(tǒng)、制粉系統(tǒng)(粉塵濃度大的場所或設備)、輸煤皮帶(粉塵濃度大的場所)、變壓器、6kv和380v高低壓段配電間、500kv升壓站、檔案室、通訊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氣瓶庫、電纜間(溝)、電纜夾層及隧道、氫氣系統(tǒng)及供氫站、汽輪機油系統(tǒng)、蓄電池室、控制室、調度室、脫硫系統(tǒng)的吸收塔和凈煙氣煙道、液化氣站以及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距氫氣系統(tǒng)(含氫氣管道、氫氣瓶、貯氫罐、閥門、法蘭等)、油罐10米及以內場所;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和油管道連接的蒸氣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
1.1.8 二級動火工作票
1.1.8.1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的二級動火區(qū)域內的動火作業(yè),有效時間為7天;
1.1.8.2 二級動火區(qū)系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汽機房、鍋爐房、輸煤系統(tǒng)、脫硫、化學系統(tǒng)等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重點防火部位(如儲煤場、儲煤倉、食堂、招待所、宿舍、娛樂場所等)系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1.1.8.3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康膮^(qū)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1.9 動土工作票
動土工作票適用于發(fā)電廠生產區(qū)域及生產相關區(qū)域內動土作業(yè),目的防止動土后造成地下電纜、光纜、管道以及其它設施遭到損壞,影響安全生產。
1.2 工作票的使用
1.2.1 工作票應使用統(tǒng)一格式(票樣見附圖),一式兩份,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f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的,按照“5.2.2”規(guī)定執(zhí)行。每份工作票簽發(fā)方和許可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工作票中的設備名稱、編號、接地線位置、日期、時間、動詞以及人員姓名不得改動;錯漏字修改應遵循以下方法,并做到規(guī)范清晰:填寫時寫錯字,更改方法為在寫錯的字上劃兩道水平線,接著寫正確的字即可;審查時發(fā)現錯字,將正確的字寫到空白處圈起來,將寫錯的字也圈起來,再用線連接;漏字時,將要增補的字圈起來連線至增補位置,并畫“∧”符號。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詞語;修改處要有運行人員簽名確認;
1.2.2 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個工作負責人不得在同一時間內擔任兩個及以上工作任務的工作負責人;
1.2.3 新機新制的企業(yè)長期外委項目可由承包方填寫、辦理工作票,但必須是由經過本單位的“三種人”培訓、考試、審批、公布的人員擔任,除此之外的對外承包作業(yè),由本廠監(jiān)護人員填寫、辦理工作票;
1.2.4 對于機組大、小修中對外發(fā)包作業(yè),承包方是系統(tǒng)內發(fā)電廠檢修隊伍的可由承包方填寫、辦理工作票,但必須是由經過本單位的“三種人”培訓、考試、審批、公布的人員擔任,除此之外的對外發(fā)包作業(yè),由本廠監(jiān)護人員填寫、辦理工作票;
1.2.5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必須辦理工作票的對外承包工作,由本廠監(jiān)護人員辦理工作票手續(xù)。承包方必須制定在施工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經廠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始工作。
1.2.6 緊急情況下的故障排除工作,如使用標準工作票,且涉及標準工作票的主要安全措施沒有改變,可不經工作票簽發(fā)人簽發(fā),經值長批準后即可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
1.2.7 機組大、小修或臨檢時,可按設備、系統(tǒng)、專業(yè)工作情況使用一張工作票;
1.2.8 同一部門有兩個及以上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tǒng)、同一安全措施內(或班組之間安全措施范圍有交叉)進行檢修工作時,一般應由 部門簽發(fā)一張總的工作票,并指定一個總的工作負責人,統(tǒng)一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xù),協(xié)調各班組工作的正確配合,各班組的工作負責人仍應對其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負責,工作完成后在運行記錄本上交待;
1.2.9 一個班組在同一個設備系統(tǒng)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1.2.10 生產現場禁火區(qū)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應同時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
1.3 工作票的填寫
1.3.1 工作票的填寫必須使用標準的名詞術語、設備的雙重名稱。
標準的名詞術語:系指國標、行標、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規(guī)范的標準稱謂;
設備的雙重名稱:系指具有中文名稱和阿拉伯數字編號的設備,如斷路器(以下稱開關)、隔離開關(以下稱刀閘)、保險等,在工作票的內容中,凡涉及到的設備都要寫上;在設備標示牌中,都要一并使用。不具有阿拉伯數字編號的設備,如線路、主變等,可以直呼其名。票面需要填寫數字的,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母線可以使用羅馬數字);
1.3.2 工作票填寫要做到字跡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刮改,票面上填寫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表示,時間按24小時(制)計算,年度填寫四位數字,月、日、時、分填寫兩位數字。如:2006年11月03日18時18分;
1.3.3 對于設備編號用數字加漢字表示,如:2號爐5號磨煤機,或#2爐#5磨煤機表示;
1.3.4 每份工作票必須附有一份針對該項作業(yè)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對于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欄填寫具體的控制措施,不必再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
1.3.5 “工作負責人”欄:工作負責人即為工作監(jiān)護人,單一工作負責人或多項工作的總負責人填入此欄;
1.3.6 “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1.3.7 “工作班成員”欄:工作班成員在10人或10人以下的,應將每個工作人員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員”欄,超過10人的,只填寫10人工作姓名,并寫明工作班成員人數(如___等共 人)?!肮?人”的總人數包括工作負責人;配合工種人員和生產用工人員可直接填寫其姓名;工作負責人的姓名不填寫工作班成員內;
1.3.8 “工作地點”欄:寫明被檢修設備所在的具體地點;
1.3.9 “工作內容”欄:描述工作內容,要求準確、清楚和完整;
1.3.10 “計劃工作時間”欄:根據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填寫預計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時間;
1.3.11 “必須的安全措施”欄:填寫檢修工作應具備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要求周密、細致,做到不丟項、不漏項:
1.3.11.1 要求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1.3.11.2 要求運行人員采取隔斷的安全措施。如:斷開設備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tǒng)等工作;
1.3.11.3 熱控人員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范措施;
1.3.11.4 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則在相應欄內填寫“無”,不得空白;
1.3.12 “工作票簽發(fā)人”欄:填寫該工作票的簽發(fā)人姓名;
1.3.13 “點檢簽發(fā)人”欄:填寫該工作票的點檢員簽發(fā)人姓名;
1.3.14 “工作票接收人”欄:填寫接收該工作票運行值班負責人的姓名;
1.3.15 工作票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根據“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中的要求,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執(zhí)行的,由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在相應欄內做“√”記號,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工作許可人在對應的“執(zhí)行情況”欄中填寫“無”;需要檢修作業(yè)人員執(zhí)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寫人在相應的措施后注明“(檢修自理)”,工作負責人完成該項安全措施后,在對應的“執(zhí)行情況”欄內填寫“檢修自理”;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安全措施”中“下列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欄由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按照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所填寫的安全措施逐一填寫;操作監(jiān)護人和當班的值班負責人在檢查、核對無誤后,分別在“安全措施”中“下列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欄的“工作許可人”和“值班負責人”處簽名;
1.3.16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包括:
1.3.16.1 由于運行方式或設備缺陷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
1.3.16.2 運行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運行設備安全的措施;
1.3.16.3 補充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1.3.16.4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如:燙傷、機械傷害、觸電傷害等);
1.3.16.5 如無補充措施,應在該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1.3.17 “批準工作結束時間”欄:由值長根據機組運行需要填寫該項工作結束時間;
1.3.18 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在檢查核對安全措施落實無誤后,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開始時間”并簽名,然后,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
1.3.19 “工作票延期”欄:工作負責人填寫,當班值長(單元長)或值班負責人確認簽名;
1.3.20 “允許試運時間”及“允許恢復工作時間”欄:當班工作許可人填寫并簽名,工作負責人確認簽名;
1.3.21 “工作終結時間”欄:工作負責人填寫并簽名,點檢員和工作許可人分別簽名確認;
1.3.22 使用熱控工作票時,“需要退出熱工保護或自動裝置名稱”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同時填寫主保護退、投申請單,履行審批手續(xù),并將審批單附在工作票后。
1.3.23 “備注”欄填寫內容:
1.3.23.1 運行人員根據工作票安全措施要求所使用電氣倒閘操作票和熱力(或水力)機械操作票的票號,如:使用電氣倒閘操作票票號為××××××;使用熱力(水力)機械操作票票號為××××××;
1.3.23.2 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說明的交待事項,如該份工作票未執(zhí)行以及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中接地線未拆除的原因等;
1.3.23.3 中途增加工作成員的情況;
1.3.23.4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4 工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
1.4.1 工作票的生成
1.4.1.1 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1.4.1.2 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選擇使用工作票的種類;
1.4.1.3 針對工作場地、工作環(huán)境、工具設備、技術水平、工藝流程、作業(yè)人員身體狀況、思想情緒、不安全行為等可能帶來的危險因素,工作負責人要組織分析制訂預防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等發(fā)生頻率較高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機組強迫停運、火災等事故的控制措施,補充和完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或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
1.4.2 工作票的簽發(fā)
1.4.2.1 當工作負責人填寫好工作票時,應交給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對票面內容、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實行點檢定修的發(fā)電廠還應由本企業(yè)的點檢員審核進行簽發(fā);
1.4.2.2 簽發(fā)工作票的同時,要簽發(fā)《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不得簽發(fā)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的工作票。(熱機,熱控二種票除外)。
1.4.3 工作票的送達
計劃工作需要辦理第一種工作票的,應在工作開始前,提前一日將工作票送達值長處,臨時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送值長處。
1.4.4 工作票的接收
1.4.4.1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機組長(或值班負責人)應及時審查工作票全部內容,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1.4.4.2 審查發(fā)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問題必須重新辦理工作票:
a. 工作票使用種類不對;
b. 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
c. 安全措施中的動詞被修改,設備名稱及編號被修改,接地線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d. 錯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e.“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空白;
f. 沒有附帶《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二種票除外);
g. 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區(qū)進行動火工作沒有附帶“動火工作票”;
h.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fā)人不符合規(guī)定。
1.4.5 安全措施的布置
1.4.5.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劃和值長(或機組長)意見,由運行班長(或機組長)安排運行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運行人員根據工作票的要求填寫操作票,依據操作票做好現場安全措施;
1.4.5.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集控運行人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時,使用電氣倒閘操作票完成措施后,應在操作票的備注欄填寫操作原因和相應的工作票左上角的編號。
1.4.6 工作許可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zhí)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帶電、有壓力、高溫、爆炸和觸電危險等,雙方共同簽字完成工作票許可手續(xù)。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持有,一份收存在運行人員處。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工作許可開工后,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
1.4.7 開始工作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并分別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聲明欄”上或在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聲明欄”中簽字承諾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1.4.8 工作監(jiān)護
1.4.8.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工作全過程;
1.4.8.2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將工作票交其執(zhí)有,交待注意事項并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交接手續(xù);離開工作地點超過兩小時者,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1.4.8.3 工作期間,如果需要增加(變更)工作班成員,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學習、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上簽名后,方能加入工作。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增加(變更)原因、增加(變更)人員姓名、增加(變更)時間并簽名;
1.4.8.4 工作負責人變動時,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xù)。工作負責人的變更情況應記入運行值班日志;
1.4.8.5 運行值班人員發(fā)現檢修人員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本規(guī)定以及擅自改變工作票內所列安全措施,應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1.4.9 工作間斷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存。間斷后繼續(xù)工作,無須通過工作許可人,但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4.10 工作延期
1.4.10.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長批準的工作期限為準;
1.4.10.2 工作若不能按批準工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必須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申請延期手續(xù);
1.4.10.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新的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4.11 設備試運
1.4.11.1 設備試運項目:
a. 對于不能直接判斷的檢修設備的性能及檢修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的,工作終結前必須進行試運;
b. 所有泵、風機、電機、開關、電動(氣動)閥門(檔板)等設備大修或解體檢修后均需進行試運;
c. 所有保護、連鎖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鎖試驗;
d. 所有輔機的控制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鎖試驗。
1.4.11.2 檢修設備試運工作由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變動其它工作組安全措施時,進行試運工作。在試運前,工作負責人負責將全體工作班成員撤離工作地點,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后,方可試運;
1.4.11.3 如果需要變動其他工作組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同時將相關工作票全部收回,經其他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員全部撤離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開始試運。試運后,應及時恢復變動安全措施;
1.4.11.4 試運結束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仍應按“安全措施”執(zhí)行欄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方可恢復工作。如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1.4.11.5 運行值班人員應將拆除安全措施的原因以及相關工作票的收回、試運情況和重新布置安措、許可繼續(xù)工作等內容詳細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1.4.12 工作終結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工作現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在檢修交待本上詳細記錄檢修項目、發(fā)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有無設備變動等,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雙方簽名,工作方告終結。
1.4.13 工作票終結
運行值班人員拆除臨時圍欄,取下標示牌,恢復安全措施,匯報值長(機組長)。對未恢復的安全措施,匯報值長(機組長)并做好記錄,在工作票右上角加蓋“已執(zhí)行”章,工作票方告終結。
對于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檢查、交待、確認、雙方簽字手續(xù)后,運行人員應將所做安措拆除情況詳細填寫在“接地線(接地刀閘)共 組,已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接地線的編號 ”欄,值班負責人確認后簽字,工作票方告終結。并在備注欄寫明接地線未拆除的原因。
1.4.14 工作票的檢查
1.4.14.1 工作票的靜態(tài)檢查內容(具有以下任一情況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a. 未按規(guī)定簽名或代簽名;
b. 工作內容(任務)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清楚;
c. 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齊全、不準確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系統(tǒng)設備狀況不符;
d. 同一工作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有兩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f. 使用術語不規(guī)范且含義不清楚;
g. 未按規(guī)定蓋章;
h. 已終結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線數目與裝設接地線數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i. 安全措施欄中,裝設的接地線未注明編號;
j. 安全措施欄中,不按規(guī)定填寫,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樣;
k. 用票種類不當;
l. 未按規(guī)定使用附頁;
m. 無編號或編號錯誤;
n. 未按規(guī)定對應填寫編號或未打“√”或未寫“檢修自理”;
o. 應填寫的項目而未填寫(如時間、地點、設備名稱等);
p. 字跡不清或任意涂改;
q. 在保存期內丟失、損壞、亂寫、亂畫;
r. 已執(zhí)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s.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補充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內空白;
t. 重要安全措施遺漏;
u.《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人員簽名與工作班成員不符;
v. 簽發(fā)方和許可方任一方修改超過2處者;
w. 其它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和本標準。
1.4.14.2 工作票的動態(tài)檢查內容
a. 動態(tài)檢查所規(guī)定的內容;
b. 開工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
c. 工作負責人是否隨身攜帶工作票,是否附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其中危險點分析是否準確,控制措施是否有針對性;
d. 開始作業(yè)前,工作負責人是否組織全體作業(yè)人員學習危險點控制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是否有全部工作班成員的簽名;
e. 票面安全措施和《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是否100%落實;
f. 所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線編號、位置是否記錄齊全完整等;
g. 動火工作是否認真填寫“動火工作票”,是否按規(guī)定測量可燃氣體(粉塵)濃度;
h. 是否存在無票工作或先工作后補票的現象;
i. 是否存在未經運行人員允許,檢修人員改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現象;
j. 工作負責人是否始終在現場執(zhí)行監(jiān)護職責;
k. 檢修設備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押票試運手續(xù);
l. 不按規(guī)定辦理和填寫工作負責人變更、工作票延期和檢修設備試運行;
m. 工作終結時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
n. 每次作業(yè)后,是否對本次作業(yè)過程開展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的落實進行總結;對于沒有標準票的作業(yè)是否按規(guī)定審批手續(xù)轉入標準庫管理;
o. 其它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和本標準。
1.5 工作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5.1 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1.5.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規(guī)定進行危險點分析工作;
1.5.1.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險點防范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1.5.1.3 審查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人數和技術力量是否適當,是否滿足工作需要;
1.5.1.4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5.1.5 對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填寫、執(zhí)行方面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考核;
1.5.1.6 在工作許可人簽字前,工作票簽發(fā)人是該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責任人。
1.5.2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1.5.2.1 在工作票簽發(fā)人簽字前,工作負責人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責任人;
1.5.2.2 對危險點分析的全面性、控制措施的正確性及有效落實負責。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召集工作成員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開工前負責組織全體人員學習危險點控制措施并簽名;開工后,負責落實;
1.5.2.3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工作許可人共同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得以落實,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1.5.2.4 負責工作所需工器具的完備和良好;
1.5.2.5 工作前認真檢查核實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5.2.6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安全和技術指導;
1.5.2.7 監(jiān)護和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安全措施和落實危險點控制措施;
1.5.2.8 正確執(zhí)行“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終結時恢復檢修前的狀態(tài);
1.5.2.9 工作票辦理終結后,對本工作的危險點控制措施進行總結。
1.5.3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責任
1.5.3.1 對工作票簽發(fā)人是否正確執(zhí)行工作票管理標準進行審查;
1.5.3.2 審查檢修工作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全面,并對安全措施進行補充;
1.5.3.3 審查工作票是否合格、審查危險點分析的正確性和控制措施的針對性;
1.5.3.4 不得接收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的工作票;
1.5.3.5 將工作票移交值長。
1.5.4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1.5.4.1 不得許可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的工作票;
1.5.4.2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包括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應正確完備、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1.5.4.3 正確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并對所做的安全措施負責;
1.5.4.4 確認安全措施已正確執(zhí)行,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1.5.4.5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電壓、壓力、高溫、爆炸危險和工作場所附近環(huán)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1.5.4.6 對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組織運行人員做好相關的事故預想;
1.5.4.7 對檢修工作負責人提出設備試運申請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以及重新工作時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恢復的正確性負責;
1.5.4.8 對檢修設備試運工作結束后試運狀況評價的真實性負責。
1.5.5 值長的安全責任
1.5.5.1 負責審查檢修工作的必要性,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1.5.5.2 對批準檢修工期,審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負全部責任;
1.5.5.3 不得批準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的工作票(熱機,熱控二種票除外)和操作票。
1.6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1.6.1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字跡清楚、內容正確,不得涂改。其具體內容如下:
1.6.1.1 “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jiān)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1.6.1.2 “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1.6.1.3 “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1.6.1.4 “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1.6.1.5 “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1.6.1.6 “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1.6.1.7 “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由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qū)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
1.6.1.8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1.6.1.9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運行人員填寫,其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1.6.1.10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消防監(jiān)護人填寫,其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jiān)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1.6.1.11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情況;
1.6.1.12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應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隔離后的安全措施情況;
1.6.1.13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應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情況;
1.6.1.14 “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應填寫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是否合格;
1.6.1.15 “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機組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動火;
1.6.1.16 “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機組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1.6.2 動火區(qū)域的測量
1.6.2.1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guī)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yè);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1.6.2.2 一級動火區(qū)作業(yè)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1.6.2.3 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填入備注欄內;
1.6.2.4 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1.6.3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和審批
1.6.3.1 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簽發(fā);由工作許可人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長審核;由消防隊監(jiān)護人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
1.6.3.2 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簽發(fā);由工作許可人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長或機組長審核;消防部門人員、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批準。
1.6.3.3 簽發(fā)、審批注意事項:
a.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b.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c.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1.6.4 動火工作票的執(zhí)行
1.6.4.1 動火工作票的生成: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1.6.4.2 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
如果動火工作負責人填票,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fā)現有誤返回給工作負責人,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動火工作票。如果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填票時,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
1.6.4.3 動火工作票的審核:
a.運行人員審核: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qū)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qū)域測量結果”欄內,然后,運行人員再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值長(機組長)應審核動火區(qū)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或機組長審核。
b.消防人員審核:
消防監(jiān)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完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c.安監(jiān)人員審核:
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以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jiān)部門人員審核。
1.6.4.4 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批準。
1.6.4.5 動火許可: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jiān)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qū)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yè)。
1.6.4.6 動火開工:
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xù)。
1.6.4.7 動火現場的監(jiān)護:
a. 在一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b. 在二級動火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c. 外單位進入生產區(qū)內動火作業(yè)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護;
d. 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1.6.4.8 動火間斷、延期、終結:
a. 動火工作間斷后、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b.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xù);
c.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義務消防員)、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1.6.4.9 動火工作結束:
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xù)。
1.6.5 動火作業(yè)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6.5.1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a.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b.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c.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d.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1.6.5.2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d. 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6.5.3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b.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c. 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d.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
1.6.5.4 消防監(jiān)護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c.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終監(jiān)護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全過程,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1.6.5.5 動火執(zhí)行人的安全責任: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