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什么內容
1. 交接班前的準備
2. 交接班程序
3. 交接班內容
4. 緊急情況處理
5. 記錄與報告
6. 責任與紀律
編制指南
1. 交接班前的準備
- 保安員應在交接班前完成個人裝備檢查,確保警棍、對講機、手電筒等設備完好無損。
- 對負責區(qū)域進行巡邏,確認無異常情況。
- 檢查監(jiān)控系統(tǒng)運行正常,報警裝置處于待命狀態(tài)。
2. 交接班程序
- 接班保安應提前10分鐘到達崗位,與交班保安進行面對面交接。
- 雙方詳細口頭交流,了解上一班次的安全狀況、重要事件及未完成的工作。
3. 交接班內容
- 交班保安需詳細介紹值班期間發(fā)生的事件、處理情況及注意事項。
- 接班保安需核實物品、設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如鑰匙、通訊設備等。
- 交接雙方共同確認安全記錄,包括巡邏路線、時間、異常情況等。
4. 緊急情況處理
- 若交接期間發(fā)生緊急情況,如火災、入侵等,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交班保安協(xié)助接班保安處理。
- 優(yōu)先保證人員安全,隨后詳細記錄事件經過。
5. 記錄與報告
- 交接班完成后,雙方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 任何異常情況需及時向上級匯報,必要時提交書面報告。
6. 責任與紀律
- 保安員必須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按時交接班,不得擅自離崗。
- 對于疏忽大意導致的問題,將追究相應責任。
復審規(guī)定
1. 每月進行一次交接班規(guī)程的復審,由安保部門負責人主持。
2. 復審內容包括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3. 根據復審結果,及時修訂和完善規(guī)程,確保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4. 復審結果應記錄在案,供日后參考和追蹤。
以上規(guī)程旨在確保保安工作的連續(xù)性和安全性,每位保安員都應嚴格遵守,以維護公司的安全環(huán)境。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特殊情況,保安員應靈活應對,并及時向管理層匯報。
保安工作交接班作業(yè)規(guī)程制度范文
1.目的
做好日常崗位的交接工作,避免工作出現拖節(jié)或疏漏,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2.職責范圍
2.1 項目經理負責本項目內交接工作的落實、督促、檢查工作。
2.2 保安部主管做好本部門工作交接的落實、檢查,對相關人員做出工作的指導及獎懲。
2.3 各崗位員工嚴格按交接班制度執(zhí)行。
3.公共制度
3.1 交班者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接到工作崗位。
3.2 交班者主動將本班情況向接班者詳細說明,對未完成事宜、下班需要做的工作、特別關注的事項著重說明。
3.3 交接班者共同檢查需交接的設備、設施及相關物品,如需要,交、接班者需對現場或相關設備、設施共同檢查、巡視一遍,保證交接清楚,必須做到正常、齊全、完好(如: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對講機、電話、手電、鑰匙、各類辦公設備、機器設備運行情況等)。
3.4 接班者應主動向交班者詢問上一班工作情況,查看上一班的《工作日志》及相關記錄(如工程部設備設施運行記錄),對于不清楚問題一定要問清楚。
3.5 交接班人員應共同檢查值班室衛(wèi)生情況,包括桌椅、地面,辦公設備及用品,必須干凈、整齊、完好。
3.6 將上述相關信息詳細記入當班的《工作日志》。字跡工整清楚,內容詳實。
3.7 將所有事宜及物品交接清楚后,交、接班人員應在上班及當班的《工作日志》簽字。對有問題之處應做好相關記錄,否則出現問題將追究交班者或接班者責任,對責任不清的將追究雙方責任。
3.8 所有崗位在交接過程中,交接雙方應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交接過程中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提出,相互包庇隱瞞者,將嚴肅處理。
3.9 交班時,檢查出問題由交班者負責。接班工作完畢后又發(fā)現在交接時未能說明的上班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處理::。
3.10在交接過程中如有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匯報上級領導。
3.11出現下列情況不得交班:
3.11.1交接不清的工作未達成共識時。
3.11.2接班人員醉酒或神志不清時。
3.11.3設備故障影響運行時。
3.11.4當出現事故正在處理時,禁止交接班,待事故處理完畢后方可交接班。
3.11.5在接班人未到崗時,當班人不得離崗。
4.保安部警衛(wèi)人員交接班制度的補充條款
4.1 接班警衛(wèi)應提前15分鐘做好上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處理個人事務,按規(guī)定著裝和佩帶值勤用品,到指定地點集合,由班長檢查儀容儀表及警衛(wèi)著裝,安排崗位,布置任務,講解臨時規(guī)定及工作安排,然后列隊前往接班地點。
4.2 所有接班警衛(wèi)在班長的帶領下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交接崗位,與當班警衛(wèi)交接班,交接班雙方應立正敬禮,交班人員向接班人員說明本班的值勤情況,是否有遺留問題及注意事項,檢查值勤用品的完好情況,雙方確認后在工作日志簽字。
5.質量記錄
《工作日志》mg-qr-7.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