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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旨在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預防事故的發(fā)生,并保護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規(guī)程涵蓋了設備設施、作業(yè)流程、人員培訓、應急響應等多個方面,旨在建立一個全面、嚴謹的安全管理體系。
1. 設備設施監(jiān)察:所有設備必須定期進行維護檢查,確保其運行正常,無潛在危險。特別關注高壓、高溫、高速運轉設備,必須安裝必要的防護裝置,并定期進行功能測試。
2. 作業(yè)流程規(guī)范:制定詳細的操作指南,明確各步驟的安全要求。禁止未經許可的改動作業(yè)流程,對高風險作業(yè)需實施專人監(jiān)督。
3. 人員培訓:所有員工都應接受安全培訓,了解崗位風險和應對措施。新入職員工需通過安全知識考核才能上崗,定期復訓以保持安全意識。
4. 應急響應計劃: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包括火災、泄漏、人身傷害等各類情況,確保快速、有效地應對緊急情況。
5. 安全文化建設:鼓勵員工參與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活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標準
1. 符合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法規(guī),定期更新以適應新的安全標準。
2. 設備設施監(jiān)察應參照制造商提供的維護手冊和行業(yè)最佳實踐。
3. 作業(yè)流程規(guī)范需由專業(yè)人員編寫,并經過安全評審。
4. 培訓內容應涵蓋基本安全知識、應急預案及崗位特定安全要求。
5. 應急響應計劃需定期演練,評估并改進其有效性。
6. 安全文化建設應與企業(yè)價值觀相一致,形成積極的安全氛圍。
考試題及答案
1. 問題:設備設施監(jiān)察的頻率應如何確定? 答案:設備設施監(jiān)察的頻率應依據設備類型、使用頻率和制造商建議來確定,通常包括日常檢查、月度檢查和年度大修。
2. 問題:新入職員工何時可以開始獨立工作? 答案:新入職員工需通過安全培訓并成功完成安全知識考核后,方可開始獨立工作。
3. 問題:在應急響應計劃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什么? 答案:最重要的部分是明確的應急程序和責任分配,以及定期的演練和評估,以確保在真實情況下能迅速、準確地執(zhí)行。
4. 問題:安全文化如何影響企業(yè)的安全生產? 答案:安全文化能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促進安全行為的形成,從而降低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保障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
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部分條款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2條本條規(guī)定了本規(guī)程的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與原規(guī)程條文相比,適用范圍縮小,因額定熱功率小于0.1mw或者額定出水壓力小于0.1mpa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爆炸危害性一般較小,只有裝設在重要位置或人員密集地區(qū),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對這些鍋爐由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慮本地情況制定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更為合理。另一方面考慮到與國家gb3166—88《熱水鍋爐參數系列》協(xié)調,該標準中規(guī)定的額定熱功率最小值是0.1mw。
本條中的“額定熱功率”是指鍋爐在額定進水溫度、額定出水溫度和額定循環(huán)水量長期連續(xù)運行時應予保證的最大熱功率,單位采用兆瓦(mw)。
本條中的“額定出水壓力”是指鍋爐在長期連續(xù)運行時出口的最高工作壓力,單位采用兆帕(mpa)。
本規(guī)程的適用范圍不包括有機載熱體為介質的鍋爐。
第4條本條明確了規(guī)程與有關技術標準之間的關系。
規(guī)程與有關技術標準經過一段時間都要進行修改,但不是同步進行的,所以兩者的某些規(guī)定出現抵觸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確兩者的關系以規(guī)程為準,有利于鍋爐安全。當技術標準的要求嚴于本規(guī)程的要求時,可按技術標準的要求執(zhí)行。
第5條本條是關于采用新技術方面的規(guī)定。 技術總是在不斷發(fā)展的,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應限制新技術的發(fā)展,應允許進行試驗研究并在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試用。新技術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鍋爐安全,需通過一定時間實際使用來驗證,有利于鍋爐安全的,應逐步推廣應用,不利于鍋爐安全的,應限制使用。
本條中的新技術不僅包括新結構、新工藝,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8條本條規(guī)定了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時要檢查這些資料,在鍋爐安裝及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時也需要這些資料。
本條(3)款是關于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喉徑)計算書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第98條和第99條有直接聯(lián)系。此款對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鍋爐沒有要求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的計算書,因為第99條中對這類鍋爐的安全閥規(guī)定了流道直徑的下限值,可不進行計算,在規(guī)定流道直徑時已考慮第98條規(guī)定的安全閥數量。
本條(4)款是對強制循環(huán)鍋爐和自然循環(huán)的水管鍋爐的要求。鍋爐的水循環(huán)情況直接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圖和水動力計算書。我國的熱水鍋爐水動力標準正在制訂中,在它公布實施以前,可以參考國內有關技術資料或國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計算。自然循環(huán)的鍋殼式鍋爐由于鍋殼內的水動力計算問題目前還未完全解決,所以暫不提出強制性的要求。第9條 本條是對鍋爐銘牌的要求及散裝鍋爐的受壓部件上打鋼印的要求。
鍋爐銘牌上應有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標記的位置,以利于執(zhí)行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
集箱兩端若是旋壓或擠壓而成時,產品編號的鋼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條本條是對鍋爐安裝質量的一般要求。
與原規(guī)程相比,引用的技術標準增加了gbj242-8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此規(guī)范的“第十章鍋爐及附屬設備安裝”適用于工作壓力不大于0.78mpa、熱水溫度不超過150℃的采暖和熱水供應的整裝鍋爐的安裝,并有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主要規(guī)定了散裝工業(yè)鍋爐的安裝要求。工作壓力大于0.78mpa的整裝鍋爐,參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派本機構的人員參加,也可授權或委托縣級勞動部門派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人員參加,也可授權或委托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派員參加。
第15條本條明確在什么情況下鍋爐受壓元件應及時修理,什么情況下不能進行修理工作。
本條中的“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鍋爐受壓元件時需要將待修的受壓元件內的水放出,并且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內外壁勻沒有水的情況下進行焊接,便于保證焊接質量。
第16條本條明確了鍋爐受壓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圍、修理的技術要求和技術資料管理要求。
受壓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圍是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增加的。管子的脹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內容,脹接的管子無論部分或全部改為焊接,都應有施工技術方案,如果技術措施不當,焊接的應力和變形會引起周圍未改焊的脹接管口泄漏或管板變形。
鍋爐受壓元件修理單位的資格審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術方案審查,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中已有規(guī)定,本規(guī)程不在重復規(guī)定,其它環(huán)節(jié)(如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等)也是如此。
第17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經通過產品鑒定的鍋爐,原則上不應進行改造。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不僅應按本條的要求對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方案進行審查,而且應對爐膛結構的改造進行審查,以免因爐膛結構的改造容易造成受壓元件損壞(如鍋筒鼓包、爆管等)或給停爐檢驗受壓元件帶來很大困難。鍋爐改造的水流程圖和水動力計算書可與第8條(4)款同樣要求。
第三章 材 料
第19條本條是關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如何選定的規(guī)定。
原規(guī)程第31條引用的技術標準許多已經更新,本條引用的標準是現行標準,所列的鋼號或牌號均按現行標準的規(guī)定。
原規(guī)程中的a3和a3f是gb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鋼號,此標準于1991年10月1日作廢,替代它的新標準gb700-88《碳素鋼結構》中已沒有這些鋼號,而用新的鋼號。若a3或a3f還有庫存材料仍可繼續(xù)使用,a3的適用范圍可與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適用范圍相同,a3f的適用范圍可與表3-6中的q235-a·f和q235-b·f的適用范圍相同。
對于表3-1中的16mnr,鍋爐制造廠可按jb3375《鍋爐原材料入廠檢驗》規(guī)定的抽驗數量、取樣數量和試驗方法補做時效沖擊試驗,應變時效值不低于gb713-86《鍋爐用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中所規(guī)定的16mng應變時效沖擊值為合格,復驗合格標準按gb713中的有關規(guī)定。
表3-3中鋼號10應是20,此勘誤登在《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雜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鑄鐵不僅適用于閥門、鑄鐵省煤器,而且適用于鑄鐵鍋爐中的承壓鑄件。
與原規(guī)程第31條相比,材料的適用范圍去掉了“壁溫”或“介質溫度”一項。這是考慮熱水鍋爐的出口熱水溫度按gb3166-88《熱水鍋爐參數系列》的規(guī)定,最高只有180℃,在鍋爐正常運行情況下,受壓元件的壁溫或介質溫度明顯低于材料允許使用的溫度。
第20條本條是關于材料代用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材料代用原則和手續(xù)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則是以優(yōu)待劣,以厚代薄,這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強度核算,只要材料代用單位技術部門同意即可。當材料代用出現與上述相反的情況或代用材料為非標準材料或鋼管的名義外徑改變時,應區(qū)別情況不同對待,本條有具體規(guī)定。
采用國外鋼材代用時,鋼管的直徑或壁厚由于英制單位換算成公制單位而出現與所代替的鋼管在直徑或壁厚方面有很小的差異,可按同規(guī)格對待。 第21條 本條是關于鍋爐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的規(guī)定。
在鍋爐制造和安裝中,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的情況時常出現。我國有的鋼廠引進國外技術,生產了國外標準的鋼材。本條對受壓元件使用國外鋼材及國內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提出了解決的原則。國內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滿足本條要求后,用于鍋爐受壓元件上按國外鋼材對待。由于熱水鍋爐用材情況比蒸汽鍋爐簡單,所以本條的內容是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行了簡化和補充。
第四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第24條本條是對鋼制鍋爐結構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鍋爐結構是保證鍋爐安全性能的先決條件,對鍋爐結構提出比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熱水鍋爐與蒸汽鍋爐相比,在結構方面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也有自身的特點,制訂本條規(guī)定時這兩方面均有考慮。
本條(2)款是針對熱水鍋爐的特點提出的要求。因為目前推薦或規(guī)定鍋爐受熱面中統(tǒng)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還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本規(guī)程中沒有具體的最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則性規(guī)定:“鍋爐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關于“爐膛內各受熱面的外徑應大于38mm”的規(guī)定,是來自清華大學對突然停電時防止鍋爐受熱面內發(fā)生汽化所進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本條(5)款是從目前有些鍋爐存在的實際問題提出的。臥式外燃鍋殼式鍋爐由于鍋殼直接受火,如果鍋殼下部結垢、積渣,容易造成筒壁過熱而形成鼓包,影響鍋爐安全運行,因此,這種鍋爐不僅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設計排污效果良好的鍋筒排污結構同樣是重要的。有些鍋爐制造廠已經在這方面做了不少改進工作。
第26條本條是對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結構方面的要求。
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目前在我國熱水鍋爐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據近幾年的鍋爐事故統(tǒng)計情況以及不少勞動部門的反映,這種鍋爐在使用中發(fā)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紋和泄漏以及鍋殼鼓包、煙管腐蝕等問題比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對全省的鍋爐事故進行了一次詳細調查,其中這種熱水鍋爐有635臺,管板裂紋和泄漏的事故發(fā)生率為43.7%,鍋殼下部鼓包的事故發(fā)生率為22.4%,煙管腐蝕泄漏的事故發(fā)生率為11.1%。因此,解決這些問題對改善我國熱水鍋爐的安全狀況,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鍋爐結構是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近兩年來,一些單位對改進這種爐型結構采取了許多措施,有的鍋爐已經試用,解決這些問題有了良好開端,但還需要一定時間的運行考驗。
為了促進這種爐型改進以解決這些問題,推動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的發(fā)展,所以在規(guī)程中做了規(guī)定,并在勞鍋字[1991]8號文件中要求鍋爐制造單位在兩年內盡快采取技術措施解決這些問題,技術措施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結合本地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29條本條是關于位于高溫區(qū)但不是受熱面的元件防止過熱損壞的規(guī)定。
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處于高溫下又沒有水冷卻,是否采取絕熱措施以防止元件過熱損壞影響受熱面的安全使用,取決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材料的許用溫度范圍在本規(guī)程中沒有給出,可參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
第34條本條是對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條中的“鍋爐范圍內管道”是指出水閥、回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以內的管道。
本條沒有規(guī)定受熱面管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角焊縫到管子彎曲起點的距離。
本條規(guī)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或機制彎頭、推制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受熱面管或管道的彎曲起點。這是考慮這些鍋爐的額定出水壓力低,水溫也低,管子或管道的壁厚裕度比較大,即使對接焊縫布置在彎曲起點,鍋爐運行時管壁內的一次應力也較低。
第38條本條是對受壓元件上脹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脹接管孔的布置要求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37條中的規(guī)定相同。與原規(guī)程第27條相比,本條對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且與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中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
與原規(guī)程第27條相比,對于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沒有要求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后進行消除應力的熱處理。這是考慮到這些鍋爐的工作壓力和水溫較低,受壓元件的安全裕度較大,焊接殘余應力的存在對使用影響不大。
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頭局部的力學性能變差,而且焊接殘余應力較高,因此本條(2)款中要求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焊接熱影響區(qū)的寬度隨焊接方法、焊接工藝規(guī)范等影響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數值。它可通過金相試驗方法確定,也可根據工作經驗初步判斷。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51條本條規(guī)定了那些焊接接頭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以及應按什么規(guī)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焊接工藝評定是指在產品施焊前對產品焊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的試驗,通過焊接工藝評定確定正確的焊接工藝,焊工按評定合格并經審批的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產品,是比較科學合理的保證受壓元件焊接質量的工藝管理辦法。
鍋爐中各個焊接接頭對鍋爐安全運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沒有必要對所有焊接接頭都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本條規(guī)定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接頭、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因這些接頭對受壓元件的安全質量極為重要。譬如角板拉撐與管板連接的t形接頭要求全焊透,就要進行焊接工藝評定,而煙管與管板連接的角接接頭不要求全焊透,可不進行焊接工藝評定,但對這種接頭的焊接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
如果低碳鋼(如a3、20或20g等)已經焊接工藝評定合格,a3鋼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變時,可不重新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變時,則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焊接工藝評定的方法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i,本規(guī)程不另行規(guī)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藝評定與產品試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藝評定的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一般不進行雙倍試樣的復驗。而重新進行試驗。
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i中已規(guī)定了在什么情況下須重新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因此原規(guī)程第39條被去掉。
第61條、第62條這兩條是關于鍋筒和爐膽對接焊縫以及集箱縱向對接焊縫射線探傷數量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64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去掉了超聲探傷,因熱水鍋爐的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2.5mp,所以鍋筒和爐膽的壁厚較薄,在鍋爐制造和安裝中一般使用射線探傷,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為憑據。
2、原規(guī)程對額定出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爐膽對接焊縫的探傷數量不明確,現已明確是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本條是關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射線探傷數量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47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去掉了超聲探傷,因為掌握這些環(huán)焊縫的超聲探傷技術比較困難,而且在熱水鍋爐實際生產中基本上不采用。
2、凡要求探傷的,其數量都有具體規(guī)定,而且對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射線探傷數量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82條中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對于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由于介質是水且溫度和工作壓力都比較低,外徑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環(huán)焊縫萬一損壞造成的危害一般較小,因此這些環(huán)焊縫可以免做探傷檢查。
第65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經部分探傷發(fā)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如何補充探傷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0條相比,主要變化是明確了在缺陷延長方向做補充探傷是指探傷部位的兩端,而將“可疑部分”刪去。
對于部分探傷的焊縫,施焊單位不僅要保證已探傷部分的質量,而且應對屬于探傷范圍未探傷部分的質量負責。
在探傷部位的一端或兩端有超標缺陷時,考慮缺陷有可能延伸,需要在缺陷延長方向補充探傷。 “探傷部位兩端”是指每段射線探傷連續(xù)長度的兩端,反映在底片上,若底片能銜接時,是指銜接的底片總有效長度的兩端。
原條文中的“可疑部分”因在執(zhí)行中隨意性較大,所以刪去。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若有幾名焊工焊接,當發(fā)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時,一般情況下從有缺陷接頭的焊工所焊的接頭中再抽取原探傷接頭數目的雙倍進行補充探傷檢查;在鍋爐修理工作中,若探傷確有困難,可叢該焊工所焊的接頭中再抽取探傷不合格接頭數的雙倍進行補充探傷檢查。當補充探傷不合格時,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第66條 本條是關于產品檢查試件的數量和焊制要求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2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修改了鍋筒檢查試板的數量。
2、去掉了集箱、管道和受熱面管子的產品檢查試件要求。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其工作壓力和溫度比較低,事故的危害性較小,而鍋筒所用材料的焊接性能較好,又明確了焊接工藝評定要求,鍋筒檢查試板的數量可適當減少,對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這種鍋爐,可以免做鍋筒檢查試板。不論是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還是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其集箱、管道和受熱面管子除了上述原因外,還因為其直徑明顯小于鍋筒,事故的危害性較小,且環(huán)焊縫檢查試件的代表性較差,所以可不要求做檢查試件。
第68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拉伸試樣和試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4條、第56條及附錄第1條、第2條相比,去掉了全焊縫金屬拉伸試樣和試驗,這是從熱水鍋爐綜合安全性考慮,可以簡化試驗。
第69條本條是關于焊接接頭彎曲試樣和冷彎試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57條、第59條及附錄第4條相比,主要變化有:
1、加檢查試板的背彎試樣。
2、彎曲試樣的加工要求、圓角尺寸、彎軸直徑、彎曲角度、試樣的棱角開裂等都 做了改動,因為在焊接接頭的彎曲試樣和冷彎試驗方面,熱水鍋爐與蒸汽鍋爐是一樣的。
關于冷彎試驗時彎曲試樣拉伸面上允許的裂紋或缺陷的長度是指單條裂紋或缺陷的長度,而不是裂紋和缺陷長度的總和。
第71條本條是關于受壓焊件水壓試驗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1條相比有明顯的變動,而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08條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本條對哪些受壓焊件在制造單位做水壓試驗,哪些受壓焊件在安裝工地做水壓試驗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還補充規(guī)定了“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可在鍋爐組裝后再進行水壓試驗。鍋爐整體進行水壓試驗時,給水閥、出水閥和排污閥應包括在內。原條文中關于水壓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與鍋爐檢驗中的水壓試驗規(guī)定有重復之處,本條改為引用鍋爐檢驗方面水壓試驗的條款。本條中規(guī)定的水壓試驗的壓力是以受壓元件的工作壓力為基礎的,而不是以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或設計壓力為基礎的。我國的鍋爐強度計算標準中對工作壓力規(guī)定了明確的含義,并且計算壓力也是以工作壓力為基礎的。本規(guī)程中安全閥的始啟壓力也是以工作壓力為基礎的。因此,目前這樣規(guī)定是合適的,不容易引起對工作壓力以及其它壓力的誤解。國外鍋爐技術規(guī)范中,鍋爐強度計算、安全閥整定壓力和水壓試驗壓力等也都是以一種壓力為基礎的,例如英國鍋爐規(guī)范中以設計壓力為基礎,美國鍋爐規(guī)范中以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為基礎。
第75條本條是關于在用鍋爐受壓元件用焊接方法修理后對修補焊縫的檢驗要求。
本條中保留了超聲探傷,主要是考慮鍋爐受壓元件位置一般已經固定,有些部位不僅給焊接帶來一定困難,而且給焊縫的射線探傷工作出帶來困難,只能采用超聲探傷。本條中增加了超聲探傷采用的標準及合格級別的規(guī)定。
挖補和補焊的對接焊縫可以采用射線和超聲探傷中的一種或兩種方法進行探傷檢查。這些焊縫一般應全部探傷,特別是焊接困難的部位。
第六章 脹 接
第77條本條是關于試脹和脹接試件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3條相比,對脹接試件的規(guī)定做了修改。試脹工作對于制訂脹接工藝保證脹接質量有重要作用。試脹工作必須有脹接試件,應由鍋爐制造單位提供。本條文明確了對脹接試件的材料和開孔的要求,以使試脹工作盡量與產品脹接相似。脹接試件的材料應與產品的管板和管子鋼號相同且最好是同爐批的材料。每塊脹接試板上應開有管孔,管孔的尺寸、光潔度、排列方式和孔間距盡量與管板的要求相同。試板上管孔的數量:管孔順排時,不少于9個;管孔錯排時,不少于7個。
第80條本條是對脹接管板和管端硬度的要求。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6條相比,增加了脹接管子應選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的規(guī)定。因為原條文執(zhí)行中有些安裝單位發(fā)現有些20鋼管強度較高。通過退火處理后管端硬度仍不低于管板的硬度值,所以要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鍋爐設計和制造單位首先在管子鋼號方面應選擇適當。如果管子強度能滿足要求,以選擇抗拉強度比管板抗拉強度低的材料為宜。
第81條本條是關于脹管率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67條相比,修改了脹管率,改變了脹管率計算公式。脹管率由1.0~1.9%改為1.0~2.1%,與《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24條的規(guī)定相同。這樣修改是以一些單位的試驗研究成果以及蒸汽鍋爐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為依據。
本條未推薦外徑控制法的脹管率和計算公式,主要是不少單位對采用外徑控制法的意見有分歧,因此勞人鍋局[1983] 26號文規(guī)定的外徑控制法適用范圍暫不擴大,在此范圍內仍可使用。
第七章 鑄 鐵 鍋 爐
第86條本條是關于鑄鐵鍋爐使用范圍的規(guī)定。
一些工業(yè)發(fā)達國家如美國、蘇聯(lián)、德國、日本等對鑄鐵熱水鍋爐都限制在一定的壓力和溫度范圍內使用,見下表。參考國外規(guī)范,并考慮我國熱水鍋爐參數系列標準對鍋爐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和額定出水壓力的劃分,以及我國鑄鐵鍋爐試驗研究和制造的情況,從鍋爐安全監(jiān)察的角度在本條中限制了我國鑄鐵鍋爐的適用范圍。
目前我國的鑄鐵鍋爐產品是用灰口鑄鐵制造的,如果制造單位要有球墨鑄鐵制造,按本規(guī)程第5條規(guī)定辦理試制手續(xù)。
第88條本條是關于鍋片最小壁厚以及測厚的規(guī)定。
鍋片的最小壁厚直接關系到鍋爐的安全,應予足夠的重視。本條的“鍋片最小壁厚一般為10mm”是參照日本《鍋爐構造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而制訂的,暫按實際壁厚要求。目前我國的鑄鐵鍋爐還沒有強度計算標準,有待于制訂。
鍋爐制造單位應掌握鍋片的非破壞測厚技術,譬如超聲測厚技術,否則本條規(guī)定的測厚要求難以達到。
鍋片通常是批量生產的。同批生產的鍋片是指同一生產令號、同材料牌號、同結構型式、同鑄造工藝的鍋片。需要測量壁厚的鍋片數量應不少于同批鍋片數量的20%,且不少于1片(當20%的鍋片數少于1片時)。每臺鍋爐前、中、后的鍋片結構不同,因此每種鍋片都應有測點圖,標明鍋片上測厚的具體位置和測點數量。按專業(yè)標準zbj98014-89《鑄鐵鍋爐技術條件》6.1.3條的規(guī)定,鍋片每面至少測量5個位置的壁厚。
第90條本條是關于鍋片或鍋爐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的規(guī)定。
本條中的“改變鍋片材料的牌號”是指鍋爐設計和制造單位改用抗拉強度比原來低的灰口鑄鐵牌號或改用其它種類的鑄鐵。
按本條的規(guī)定,不做整臺鍋爐的冷態(tài)爆破試驗,而是取鍋爐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鍋片進行冷爆試驗,用來代表整臺鍋爐的冷爆試驗。由于額定熱功率較大的鑄鐵鍋爐進行整臺鍋爐的冷爆試驗困難和危險性較大,所以用上述方法試驗較為合理。德國的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中有類似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是為了驗證鍋片的強度和安全性,而不是確定其最小壁厚。冷爆試驗合格標準是參照德國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從驗證試驗角度制訂的。經驗證合格的鍋片可以批量生產。
第94條本條是關于受壓鑄件拉伸試驗的規(guī)定。
在執(zhí)行本條時,鍋爐制造單位首先應在企業(yè)標準或產品技術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是按每個鐵水罐制取拉伸試樣,還是按每片鍋片制取拉伸試樣,不應隨意改變。 鍋爐制造單位應加強管理采取措施保證受壓鑄件與其拉伸試樣的對應性。受壓鑄件與其拉伸試樣的消除應力處理方法應相同,若采用退火熱處理時,其設備和規(guī)范應相同。
同一爐連續(xù)澆注的受壓鑄件中一般最先澆注和最后澆注的鍋片質量較難保證,如果它們的試樣拉伸試驗合格,其余鍋片拉伸試樣的拉伸試驗可免做,這樣規(guī)定比較合理。
第96條本條是關于受壓鑄件修理的限制性規(guī)定。
在受壓鑄件的輻射受熱面上以及應力集中區(qū)域內,不論出現哪種不允許的缺陷, 都不應采用焊補或塞擠的方法進行修理,因為這些部位在鍋爐運行時條件惡劣,即使缺陷修理后水壓試驗能通過,在鍋爐運行時出難免產生新的裂紋。
鍋爐制造單位可根據鍋片結構和爆破試驗確定應力集中區(qū)域。
本條不僅限制缺陷部位,而且限制了缺陷種類。受壓鑄件出現裂紋、縮松或分散性夾砂(渣)缺陷,不論出現在什么部位,都不應采用焊補的方法進行修理,這與專業(yè)標準zbj98014-89《鑄鐵鍋爐技術條件》有關規(guī)定相同。由于這些缺陷是危險性缺陷,采用焊補方法修理,其技術難度大,可靠性較差,目前一般鍋爐制造單位還未掌握這種技術,因此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對本條限制范圍以外的缺陷能否進行焊補,由于目前條件還不成熟,本條中沒有規(guī)定,可按專業(yè)標準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在用鍋爐受壓鑄件的修理應慎重對待,除應急修理外出也應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應急修理方案的審查和修理單位的審批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98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數量及水封裝置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2條相比,本條在安全閥數量要求方面有所放松。一些工業(yè)國家的鍋爐規(guī)范中有關這方面的規(guī)定見下表。原條文是參照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制訂的。根據多年來的實踐和一些單位的建議,我們對安全閥數量的要求做了改動。本條規(guī)定與上述國外有關規(guī)定相比,仍較嚴格。
國別 | 鍋爐規(guī)范名稱 | 安全閥數量要求 |
美國 | asme《鍋爐壓力容器規(guī)范》ⅰ《動力鍋爐》、ⅳ《采暖鍋爐》 | 對于工作壓力超過1.1mpa(表壓)或出口熱水溫度超過121℃的鍋爐,每臺鍋爐至少須有一只安全閥或安全泄放閥,但光管的水受熱面大于46.4m2的鍋爐至少須有兩只安全閥或安全泄放閥。 對于工作壓力不超過1.1mpa(表壓)或出口熱水溫度不超過121℃的鍋爐,每臺鍋爐至少須有一只安全泄放閥。 |
蘇聯(lián) | 《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的結構及安全使用規(guī)程》、《熱水鍋爐和壓力低于0.7表大氣壓蒸汽鍋爐的結構及安全使用規(guī)程》 | 出口熱水溫度超過115℃的鍋爐每臺至少應裝兩個安全閥;當鍋爐與膨脹水箱連接管路的截止閥有管徑不小于50mm的旁通管時,可允許裝一只安全閥;具有燃料燃燒室并有自動連鎖保護裝置的直流熱水鍋爐,可不必裝安全閥。 供熱量超過35_104kcal/h的熱水鍋爐至少應裝兩只安全閥。供熱量不超過35_104kcal/h的熱水鍋爐,可以裝一個安全閥。 |
德國 | 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 | 每臺熱水鍋爐至少須有一個可靠的超壓安全裝置。 |
英國 | bs2790《焊接結構鍋殼式規(guī)范》 | 供熱量超過2.35mw、出口熱水溫度高于120℃的陸用鍋殼式熱水鍋爐,須安裝至少兩個單座或一個雙座的安全閥。 |
日本 | jisb8201《陸用鋼制鍋爐的構造》 | 熱水鍋爐上必須裝有一個以上的泄放閥或安全閥,但備有容易檢查的泄放管時,可代替泄放閥。 |
第99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泄放能力和流道直徑的規(guī)定。
本條增加了安全閥泄放能力的要求,這是選用安全閥的基本前提。泄放能力不僅與安全閥的數量和流道直徑有關,而且與安全閥的性能有關。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鍋爐,本條規(guī)定了安全閥流道直徑的下限值,而原規(guī)程第74條規(guī)定用公式計算安全閥閥座內徑。這樣改動主要是考慮這種鍋爐的安全閥在開啟和排放過程中主要泄放水,水的重量流量比飽和蒸汽的重量流量大得多,所以安全閥的流道直徑可以較小。我們在采用日本《鍋爐構造規(guī)范》附錄中的安全閥計算公式并結合我國熱水鍋爐參數系列進行計算的基礎上,按不同容量的鍋爐區(qū)別對待且便于應用的原則確定了這方面的要求。原規(guī)程第74條中的計算公式來自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此公式是把熱水折合成飽和蒸汽,按排放飽和蒸汽進行計算。許多單位反映對這類鍋爐用此公式計算出的安全閥座內徑很大,不夠合理。
本條安全閥流道直徑計算公式與原規(guī)程的公式實質上相同,因公式中的熱功率和壓力的單位改用國際單位,所以在本條公式的右邊多出了常數。 與原條文相比,本條的排量系數中已沒有“h/d≥1/12 時,c=97”,因為我國安全閥標準沒有此類型安全閥。
本條的計算公式是參照性的,因此有關單位采用國家標準gb12241-89《安全閥一般要求》中的公式也是可以的。
對本條的一些名詞術語,我們參照gb12241-89做如下解釋。
“流道直徑”是指對應于進口端到關閉件密封面間流道的最小截面積的直徑。
“始啟壓力”(同整定壓力)是指安全閥閥瓣在運行條件下開始升起時的進口壓 力。在該壓力下,開始有可測量的開啟高度,介質呈由視覺或聽覺感知的連續(xù)排出的狀態(tài)。
“開啟高度”是指閥瓣離開關閉位置的實際升程。
第100條本條是關于安全閥安裝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3條相比,本條增加了“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的規(guī)定。在安全閥與鍋筒或集箱間不得裝閥門,是防止由于誤操作把閥門關上,使安全閥不起作用,導致鍋爐發(fā)生事故?!安坏醚b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的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安全閥開啟壓力的準確性。
在jb2202-77《彈簧式安全閥參數》標準中,公稱壓力較低、公稱通徑不大于40mm的安全閥,其進出口的連接方式是螺紋連接而沒有法蘭連接。因此,若采用公稱通徑不大于40mm的安全閥,它與鍋筒或集箱之間可通過帶螺紋的短管相連,但短管與鍋筒或集箱之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而不用螺紋連接,為了安全可靠,公稱通徑大于40mm的安全閥不應采用螺紋連接,而用法蘭連接。
第101條本條是關于幾個安全閥進口側合用一根短管的通路截面積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6條相比,安全閥截面積改為安全閥排放面積,后者含義確切?!芭欧琶娣e”是指閥門排放時流體通道的最小截面積。對于全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是指流道直徑處的截面積;對于微啟式安全閥,排放面積是指簾面積?!昂熋娣e”是指當閥瓣在閥座上方升起時,在其密封面之間形成的圓柱形或圓錐形通道面積。第105條 本條是關于安全閥整定和校驗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79條相比,本條的內容基本未改。在修訂規(guī)程過程中,一些單位認為鍋爐強度計算時,由于熱水鍋爐比蒸汽鍋爐的安全閥始啟壓力大,造成在相同的額定工作壓力下熱水鍋爐比蒸汽鍋爐的鍋筒壁厚大,這是不合理的。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通過修訂強度計算標準解決,而不宜將熱水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改為與蒸汽鍋爐的相同。由于水具有不可壓縮性,鍋水的熱膨脹會很快引起鍋爐內壓力升高,為防止熱水鍋爐的安全閥頻繁啟跳而造成安全閥損壞或泄漏,因此熱水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略高于蒸汽鍋爐安全閥始啟壓力是適宜的。對于在用鍋爐,本條表8-1中的工作壓力可以用鍋爐實際使用的工作壓力。
第110條本條是對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與原規(guī)程第84條相比,主要改動有:
1、去掉了“……用銅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6mm”,因目前緩沖彎管已很少使用銅管。
2、明確了“旋塞”為三通旋塞。不論是新制鍋爐還是在用鍋爐都應符合此要求。
第117條本條是對排污(放水)管路的要求。
對原規(guī)程第91條中“幾臺鍋爐排污如合用一個總排污管,必須有妥善的安全措 施”的規(guī)定,有些單位要求明確“妥善的安全措施”是指什么。本條明確為“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這是指有兩臺或兩臺以上鍋爐同時運行并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每臺鍋爐應分別單獨進行排污,以防止排出的污水流入其它鍋爐,以及排出污水的沖擊力過大。
第125條本條是關于鍋爐出水管,給水管和補給水管上裝設閥門的規(guī)定。
不論是單臺鍋爐還是共用一根出水總管的幾臺鍋爐,每臺鍋爐的出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或閘閥。用截止閥還是閘閥,可根據管徑的大小及其它情況確定。每臺鍋爐給水管和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對于大直徑的給水管,也可裝設閘閥和止回閥。裝設止回閥,可以起到保護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以及便于修理泵的作用。止回閥裝設在泵與截止閥之間。若循環(huán)水泵的出水管上已裝設止回閥,鍋爐給水管上的止回閥可不裝。
第126條本條是關于出水管、集氣裝置、排氣閥、泄放管和泄放閥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95條和第96條相比,本條內容有部分改動。本條明確集氣裝置應裝設在出水閥與鍋筒(集箱)之間的出水管最高處。這樣規(guī)定一是防止或減少汽(氣)進入熱水系統(tǒng),二是要求鍋爐廠制造此集氣裝置以利于保證質量。對本規(guī)程公布前已運行的鍋爐,若此集氣裝置裝設在出水閥外,可不必改。
按本條規(guī)定,如果排氣閥裝設在鍋筒上,則出水管上可不再裝設。出水管上的排氣閥可裝設在集氣裝置上。本條增加“每臺鍋爐各回路最高處的排氣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的規(guī)定,排氣閥也隨之集中排列,便于司爐操作。
強制循環(huán)的鍋爐在突然停泵后鍋水停止循環(huán),容易產生汽化,從而造成水擊或超壓,危及鍋爐安全。因此,在這種鍋爐的鍋筒(集箱)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泄放管,其上裝設泄放閥。此閥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泄放管應通道安全地點,并可觀察管口泄放情況,而不會被燙傷。當突然停泵時,為防止鍋水汽化,一種方法是迅速關閉出水閥和給水閥,并在打開泄放閥的同時,開啟緊急補水管上的閥門;另一種方法是迅速關閉出水閥并打開泄放閥(無緊急補水管時)。泄放管和泄放閥還有另一個作用,就是當鍋爐萬一出現超壓而安全閥又失靈時,即可打開泄放閥泄壓。
本條關于裝設泄放管和泄放閥的規(guī)定,一般用于額定熱功率不大于7mw、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較為有效。自然循環(huán)的鍋爐在突然停泵后,不易產生汽化,因此本條沒做規(guī)定。
原規(guī)程第96條中規(guī)定的泄放管內徑下限值是參照蘇聯(lián)鍋爐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多年實踐和一些單位的意見,我們將泄放管內徑的下限值適當縮小。
當集氣裝置裝設位置符合本條規(guī)定時,泄放管可裝在集氣裝置上,此時鍋筒或出水管上就不需再裝泄放管。對于舊鍋爐若集氣裝置在出水閥外的出水管最高處時,泄放管不應裝在集氣裝置上,否則出水閥關閉泄放閥打開時,放出的水是熱水系統(tǒng)中的水而不是鍋爐內的水。
第九章 熱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施
第127條本條是關于熱水鍋爐欠熱的規(guī)定。
本規(guī)程增加了鑄鐵鍋爐的內容,考慮到鑄鐵鍋爐若發(fā)生汽化更容易損壞,所以規(guī)定的欠熱比鋼制鍋爐的大,本條規(guī)定參考了鑄鐵省煤器防止汽化的要求。
原規(guī)程第97條中的“最高出口熱水溫度”,在本條中改為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因最高出口熱水溫度是指銘牌上的額定值還是實際使用值不夠明確,而且實際的最高出口熱水溫度不應高于銘牌上的額定值,所以本條中予以明確。
第129條本條是關于熱水系統(tǒng)裝設集氣裝置的規(guī)定,是新增條款。
因為熱水系統(tǒng)同樣存在有突然停泵后發(fā)生汽化的危險,所以應設有一旦發(fā)生汽化就能及時集汽并排出的裝置,另外對于漏進系統(tǒng)的空氣也應及時收集并排出。容易集氣的位置一般是指此位置雖非系統(tǒng)最高點但對于某個循環(huán)回路或某一彎曲管段是最高點。
第130條本條是關于熱水系統(tǒng)定壓措施和循環(huán)水膨脹裝置的規(guī)定。
定壓措施是防止汽化并關系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在本條中增加了一些要求。
當采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應采用空氣,是為了避免鍋水帶有氧氣,以防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中氧腐蝕加劇。
鍋水在溫度升高時發(fā)生膨脹,由于水不可壓縮,膨脹多余的水必須排出。才不會造成鍋爐和熱水系統(tǒng)超壓,因此本條規(guī)定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必須有可靠的循環(huán)水的膨脹裝置。此裝置一般為膨脹水箱,對于補給水泵定壓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還可以是專門設置的安全泄放閥。
第132條本條是關于循環(huán)水泵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98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原條文的“應有防止突然停泵后鍋爐超溫、爐水汽化和水擊的可靠措施”改為“在循環(huán)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fā)生的水擊”,這樣比較具體明確,針對性較強。
旁通管上的止回閥應接成有循環(huán)水泵的進口側到出口側,水在旁通管內可以流通,而由泵的出口側到進口側,水在旁通管內不能流通。當循環(huán)水泵運轉時,出口側的壓力高于進口側,所以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在旁通管內不能流通;當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進口側的壓力高于出口側的壓力,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可以經止回閥在旁通管內流通,從而減小水的沖擊力,防止發(fā)生水擊。
對于氣體定壓的熱水系統(tǒng),當氣體加壓罐的連通管接在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段上時,對緩沖水擊起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如裝設旁通管的效果好。如果在設計和制造氣體定壓的熱水系統(tǒng)時,已考慮到突然停泵的情況,也可不裝循環(huán)水泵的旁通管。
對于額定熱功率很小的鍋爐(一般不超過0.7mw),是否裝設循環(huán)水泵的旁通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章 鍋 爐 房
第134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02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并且增加了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的限制性規(guī)定。
原條文中“一般民用建筑”的含義不夠明確,現改為建筑行業(yè)中常用的“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分別提出要求。參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高層建筑一般是指十層和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及高度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
對原條文中的兩個公式,一些單位有意見,故此刪去。本條中改為限制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這樣比較合理。
對原條文的“地下鍋爐房須有泄壓口和安全出口”。有些設計單位提出“泄壓口”的概念不明確,執(zhí)行困難,新規(guī)程在第135條作了規(guī)定,所以將本條改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以保證發(fā)生意外情況時工作人員能迅速撤離。
本條對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做了限制性規(guī)定,我國在改革開放后,各大城市興建了許多高層飯店、賓館等,由于地皮、資金緊張,一些鍋爐設計和使用單位要求將鍋爐房設在高層建筑內,并希望在規(guī)程中增加這方面規(guī)定,鍋爐房能否設在高層建筑內是一個技術政策問題,從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出發(fā),我們在此問題上的基本原則是:在一般情況下,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能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各項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熱水鍋爐可設在高層主體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本條中提出這些條件主要是考慮首先盡量不使鍋爐發(fā)生爆炸,其次鍋爐萬一發(fā)生爆炸,產生危害要小。本條中“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的含義是指此裝置應同時具有超溫報警和超溫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及鼓、引風的連鎖保護功能。
第135條本條是關于鍋爐房建筑的防火要求及泄壓面積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04條相比,條文內容有較大改動。原條文是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 范》規(guī)定了鍋爐房建筑耐火等級。為了與防火規(guī)范更好的協(xié)調一致,本條改為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我國兩個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房建筑的抗爆能力和泄壓要求是兩個概念,是防爆措施的兩個不同方面。本條關于泄壓面積的要求是參考了德國trd《蒸汽鍋爐技術規(guī)程》trd403中l(wèi)4.3的規(guī)定。
本條中的鍋爐間是指放置鍋爐的房間,不包括其它房間如水處理房、泵房等。
第十一章 使 用 管 理
第142條本條是關于高溫熱水鍋爐防止突然停電發(fā)生汽化的規(guī)定,是新增條款。
我國絕大部分高溫熱水鍋爐采用補給水泵定壓,一旦發(fā)生停電,就導致停泵,鍋水會迅速汽化,危險性很大。目前許多單位雖然有高溫熱水鍋爐但實際運行時,鍋爐出口熱水溫度往往不超過100℃,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使用單位擔心突然停電導致突然停泵而發(fā)生汽化和水擊。如果能采取一定措施使鍋爐及其熱水系統(tǒng)有可靠的定壓,那么這種擔心就易消除。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也是防止突然停電導致突然停泵的有效方法,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
第145條本條是對鍋爐啟動和停爐的要求。 與原規(guī)程第111條相比,本條增加了“若鍋爐發(fā)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在開動循環(huán)泵”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放凈鍋爐內的汽(氣)且不使汽產生,然后再開動循環(huán)泵,以避免泵開動后發(fā)生水擊。
第148條本條是關于排污制度和操作的規(guī)定。
與原規(guī)程第117條相比,條文內容有部分改動。熱水鍋爐排污不同于蒸汽鍋爐的主要特點是防止因排出較多的鍋水致使鍋爐內發(fā)生汽化。因此,條文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第十二章 檢 驗
第150條本條是關于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118條相比,增加了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工作的周期,并將原條文的 “運行的鍋爐應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改為“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這樣改動主要是考慮對使用管理比較正常的鍋爐,停爐內外部檢驗與運行狀態(tài)下外部檢驗可以交替進行,不需較多地增加檢驗力量,又不會較多地增加用戶的負擔。
汽改水的窩式鍋殼式鍋爐以及還沒有改進措施的窩式鍋殼式熱水鍋爐,仍可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以便及時發(fā)現管板裂紋、鍋殼鼓包以及煙管腐蝕等問題,進行處理。
第153條本條是關于水壓試驗壓力的規(guī)定。
本條與原規(guī)程第122條相比,原條文中的鍋爐工作壓力被改為鍋爐額定出水壓力(鍋爐銘牌上的壓力),并且關于鍋爐工作壓力的解釋也被刪去了,這樣不論是鍋爐使用單位還是制造或安裝單位,水壓試驗壓力都用額定出水壓力進行計算。但是,對于汽改水的鍋爐以及經定期檢驗確定降壓使用的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可用允許的使用壓力進行計算。
第2篇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勞部發(fā)[1996]2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現定。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壓蒸汽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3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jiān)察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符時,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5條 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guī)程基本要求不符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第6條 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勞動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8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至少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tǒng)圖。 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鍋爐,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再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鍋爐水循環(huán)(包括汽水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汽水系統(tǒng)圖; 4.各項保護裝置整定值。
第9條 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fā)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jiān)檢單位名稱和監(jiān)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外,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第六冊tj231(六)《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2.5mpa的鍋爐,可參照sdj245《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guī)范(鍋爐機組篇)》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條 鍋爐在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所提出的質量問題應盡快提出處理意見。
第12條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主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人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xù),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鍋爐,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條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員的管理考核應按《電力工業(yè)鍋爐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6條 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guī)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zhí)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第1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鍋殼)、爐膽、回燃室、封頭、爐膽頂、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管子脹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換受熱面管子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8條 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19條 鍋爐及其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相適應。
第20條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人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材料(內容:略)
第四章 結構(內容:略)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內容:略)
第六章 脹接(內容:略)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內容:略)
第八章 鍋爐房
第183條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
第184條 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lián)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續(xù)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fā)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條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除符合本規(guī)程第184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且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地級及以上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fā)量不超過4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必須是用油、氣體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 3.燃料供應管路的連接采用氫弧焊打底。 此外,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第186條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87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泄壓處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相鄰。
第188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地面應平整無臺階,且應防止積水; 4.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第189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門住,鍋爐房的出人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
第190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第191條 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防腐的措施。
第九章 使用管理
第192條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yè)。
第193條 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執(zhí)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汽地點,應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
第194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xù)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tǒng)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第195條 當鍋爐運行中發(fā)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第196條 檢修人員進人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jiān)護。
第197條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第198條 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jié)約燃料,保證蒸汽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fā)生事故,使用鍋爐時應按《鍋爐水處理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第199條 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 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guī)定。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 3.8mpa的鍋爐的水質,應符合gb 12145《火電發(fā)電機組及蒸汽動力設備水汽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得投人運行。
第200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執(zhí)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應在低負荷下進行,同時嚴格監(jiān)視水位。
第十章 檢驗
第201條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各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從事鍋爐定期檢驗的單位及檢驗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規(guī)則》和《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202條 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電力系統(tǒng)的發(fā)電用鍋爐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周期可按照電廠大件周期進行適當調整。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實驗。
第203條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
第204條 內部檢驗的重點是: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處應檢查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3.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 4.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裂紋、斷裂和腐蝕: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和苛性脆化; 6.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鍋筒(鍋殼)和磚襯接觸處有無腐蝕; 8.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受壓元件水側有無水垢、水渣; 10.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鍋殼)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第205條 外部檢驗的重點是: 1.鍋爐房內各項制度是否齊全,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2.鍋爐周圍的安全通道是否暢通,鍋爐房內可見受壓元件、管道、閥門有無變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通道有無堵塞;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lián)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6.點火程序和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鍋爐附屬設備運轉是否正常; 8.鍋爐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運轉,水質化驗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第206條 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207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0-1的規(guī)定。 表10-1 水壓試驗壓力 名稱 鍋筒(鍋殼)工作壓力p 試驗壓力 鍋爐本體 <0.8mpa 1.5p但不小于0.2mpa 鍋爐本體 0 .8~1.6mpa p+o.4mpa 鍋爐本體 >1.6mpa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鍋爐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器 任何壓力 1.25p+0.5mpa 再熱器的試驗壓力為1.5p1(pl為再熱器的工作壓力)。直流鍋爐本體的水壓試驗壓力為介質出口壓力的1.25倍,且不于小省煤器進口壓力的1.1倍。 水壓試驗時,薄膜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點的90%。
第208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鍋爐應在試驗壓水壓試驗應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合金鋼受壓元件的水壓試驗水溫應高于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
第209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為合格: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fā)現殘余變形。
第210條 鍋爐的檢驗報告應存人鍋爐技術檔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211條 鍋爐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212條 本規(guī)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頒布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勞人鍋(1987) 4號)同時廢止。
第3篇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相關措施
1 鋼板
1.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
1.1.1 鋼板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1的規(guī)定。
1.1.2 殼體用鋼板(不包括多層容器的層板)應按表2的規(guī)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鋼板超聲檢測方法和質量等級按jb/t 4730.3的規(guī)定。
1.1.3 受壓元件用鋼板,其使用溫度下限按表3的規(guī)定,表3中q245r和q345r鋼板在下述使用條件下應在正火狀態(tài)下使用。
a) 用于多層容器內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殼體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壓元件(法蘭、管板、平蓋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r和q345r。
1.2 高合金鋼鋼板
鋼板的標準、厚度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4的規(guī)定。
2 鋼管
2.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管
2.1.1 鋼管的標準、使用狀態(tài)及許用應力按表5的規(guī)定。對壁厚大于30mm的鋼管和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許用終軋溫度符合正火溫度的熱軋來代替。
2.1.2 gb 9948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的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b)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鋼管,應分別進行-20℃和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1j。10和20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20℃和0℃。
2.1.3 gb6479中各鋼號鋼管的使用規(guī)定如下:
a) 鋼中含硫量應不大于0.020%;
b) 換熱管應選用冷拔或冷軋鋼管,鋼管尺寸精度應選用高級精度;
c) 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鋼管,應分別進行0℃和-2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分別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分別為0℃和-20℃。
2.1.4 使用溫度低于-20℃的鋼管,其鋼號、使用狀態(tài)和沖擊試驗溫度(即鋼管的使用溫度下限)按表6的規(guī)定。表中16mn鋼的化學成分應符合p≤0.025%、s≤0.012%的規(guī)定,外徑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鋼管進行-40℃的沖擊試驗,3個縱向標準試樣的沖擊功平均值應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鋼管的相關規(guī)定見4.2.2和4.2.3。
2.2 高合金鋼鋼管
鋼管的標準、壁厚范圍及許用應力按表7的規(guī)定。鋼管的交貨狀態(tài)應按表7中相應鋼管標準的規(guī)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鋼號中的統(tǒng)一數字代號系按gb/t20878的規(guī)定。
第4篇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提高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術管理水平,保證有機熱載體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要求,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固定式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以下簡稱氣相爐)和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以下簡稱液相爐)。
本規(guī)程也適用于以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器加熱部分除外。
第3條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有機熱載體爐的特殊要求。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huán)節(jié)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此外,氣相爐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要求;液相爐還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要求。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須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用制造許可證。
第二章 結構與技術要求
第5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強度應按照《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其設計計算壓力應為工作壓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條受壓元件焊接與探傷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與鍋筒、集箱、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2、鍋筒筒體的縱縫、環(huán)縫和封頭拼接必須采用埋弧自動焊,當受工裝限制時鍋筒最后一道環(huán)縫的內側允許采用手工電弧焊。
3、有機熱載體爐的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氣體保護焊。
4、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封頭的拼接縫應進行100%的射線探傷或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的射線探傷;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射線探傷抽查,其數量為:輻射段不低于接頭數的10%,對流段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時,應以雙倍數量進行復查。
5、批量生產的氣相爐的鍋筒每10臺做一塊(不足10臺也做一塊)縱縫焊接檢查試板;液相爐的鍋筒及管子、管道對接接頭可免做焊接檢查試板。
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工藝評定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條受壓元件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應采用公稱壓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其墊片應采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
第8條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鑄鐵或有色金屬制造。
第9條為了防止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過熱分解與積碳,必須保證受熱面管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輻射受熱面不低于2m/s,對流受熱面不低于1.5m/s。對于臥式外燃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過早老化。
第10條帶鍋筒的氣相爐宜采用水管式鍋爐結構,其下降管截面之和與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低于40%,否則應進行流體動力計算。
第11條有機熱載體的供貨單位應提供有機熱載體可靠的物理數據和化學性能資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酸、酸值等。
第12條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有機熱載體最高使用溫度。
第13條有機熱載體爐及回流管線結構應保證有機熱載體自由流動以及有利于有機熱載體從鍋爐中排出。
第14條在鍋筒和管網最低處應裝設排污裝置,排污管應接到安全地點。
第15條整裝出廠的有機熱載體爐,在制造廠應按1.5倍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對于氣相爐還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tǒng)循環(huán)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以檢查有機熱載體爐非焊接部位如法蘭連接處、人孔、手孔、檢查孔等部位密封情況。
水壓試驗后應將水分排凈,氣密試驗以氮氣為宜。
第三章 安全附件與儀表
第16條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氣相爐至少應安裝兩只不帶手柄的全啟式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筒體連接的短管上串聯(lián)一爆破片。
無論是采用注入式或抽吸式強制循環(huán)的液相爐,液相爐本體上可不裝安全閥。
2、氣相爐安全閥和爆破片爆破時的排放能力,應不小于氣相爐額定蒸發(fā)量。
3、氣相爐安全閥開啟時排出的有機熱載體汽化物應通過導管進入用水冷卻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單獨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以便脫水凈化。
4、安全閥至少每年一次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檢驗定壓后應進行鉛封。檢驗結果應存入有機熱載體爐技術檔案。 5、爆破片與鍋筒或集箱連接的短管上應安裝一只截止閥,在氣相爐運行時截止閥必須處于全開位置。
第17條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爐進出口管道上應裝壓力表。
2、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進行鉛封。
3、壓力表與鍋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彎管連接,存液彎管存液上方應安裝截止閥或針形閥。
第18條液面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氣相爐的鍋筒上應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液面計;液相爐的膨脹器應安裝一只液面計。
2、有機熱載體爐上不允許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計,應采用板式液面計。
3、液面計的放液管必須接到儲存罐上,放液管上應裝有放液旋塞。有機熱載體爐運行時,放液旋塞必須處于關閉狀態(tài)。
第19條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在截止閥前靠近有機熱載體爐的地方應安裝溫度顯示和記錄儀表;有機熱載體爐功率不超過2.8mw時可只裝溫度顯示儀表。在液相爐回路的入口處應裝溫度顯示儀表。
第20條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1)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fā)量變化而自動調節(jié)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2)熱功率≥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制器。
(3)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jié)保護裝置,并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1)液位下降到低于極限位置時;
(2)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3)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4)循環(huán)泵停止運轉時。
第四章 輔助裝置和閥門
第21條膨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和管網系統(tǒng)應裝有接收受熱膨脹有機熱載體的膨脹器。膨脹器可以是封閉式的或敞口式的。
2、膨脹器的調節(jié)容積應不小于液相爐和管網系統(tǒng)中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因受熱膨脹而增加的容積的1.3 倍。
3、封閉式的膨脹器上應裝壓力表和安全泄放裝置。泄放物應通過泄放管導入儲存罐。
膨脹器上應裝有溢流管,溢流管應接到儲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徑與膨脹管直徑一樣,且溢流管上不準安裝閥門。
4、膨脹器一般不得安裝在有機熱載體爐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脹而噴出的有機熱載體引起火災。膨脹器的底部與有機熱載體爐頂部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1.5m。
5、鍋爐管網系統(tǒng)與膨脹器連接的膨脹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膨脹管需要轉彎時,其彎曲角度不宜小于120°;
(2)膨脹管上不得安裝閥門,且不得有縮頸部分;
(3)膨脹管的直徑不小于下列數值:
額定熱功率(mw)0.7 1.4 2.8 5.6 11.2 22.4 33.6
公稱直徑dn(mm)32 40 50 70 80 100 150
6、膨脹器和膨脹管不得采取保溫措施,膨脹器內的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應超過70℃。
第22條有機熱載體儲存罐應盡可能放在加熱系統(tǒng)最低位置,以便放凈鍋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爐之間應用隔墻隔開。儲存罐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存罐的容積應不小于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2 倍。
2、儲存罐應裝一只液面計,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氣管,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其直徑應比膨脹管(按本規(guī)程第21條規(guī)定的系列)大一檔次。
第23條有機熱載體爐的熱載體進出口管道上均應安裝截止閥,當泵與鍋爐之間距離不超過5m時,在鍋爐進口處可不裝截止閥。閥門連接處應選用不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準采用石棉制品。
第24條有機熱載體爐及管網最高處應有必要數量的排氣閥,以便有機熱載體爐在運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氣體產物。排氣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氣閥的開關位置應便于操作。
2、排氣閥的排氣管應與固定容器相連,液相爐的排氣管可直接與大氣相通。固定容器、排氣管口與明火熱源的距離應不小于5m。
第25條單機運行的氣相爐,每臺爐一般應安裝兩臺供給泵,一臺為工作泵,一臺為備用泵。對于冷凝液可以自動回流的氣相爐,可不裝供給泵。
液相爐的循環(huán)系統(tǒng)至少安裝兩臺電動循環(huán)泵,一臺為工作泵,一臺為備用泵。循環(huán)泵的流量與揚程的選取應保證有機熱載體在有機熱載體爐中必要的流速。
停電頻繁的地區(qū),鍋爐房內應有備用電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
在循環(huán)泵的入口處應裝過濾器,且應定期清理過濾器。
第五章 使 用 管理
第26條有機熱載體爐的操作人員,應經過有機熱載體爐方面知識的培訓,并經當地鍋爐安全監(jiān)察機構考核發(fā)證。
第27條有機熱載體爐使用單位,必段制訂有機熱載體爐使用操作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應包括有機熱載體爐啟動,運行、停爐、緊急停爐等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28條有機熱載體爐范圍內的管道應采取保溫措施,但法蘭連接處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29條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升壓過程中,應多次打開鍋爐上的排氣閥,以排凈空氣、水及有機熱載體混合蒸汽。對于氣相爐,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系后,應停止排氣,進入正常運行。
第30條有機熱載體必須經過脫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時,混用前應由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提供混用條件和要求。
第31條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zhí)肌⑺嶂?、粘度、閃點進行分析,當有兩項分析不合格或熱載體分解成份的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熱載體或對熱載體進行再生。
第32條有機熱載體爐受熱面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洗,應將檢查和清洗情況存入鍋技術檔案。
第33條有機熱載體爐安裝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運行前應由使用單位和安裝或修理單位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對于氣相爐應按第15條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液壓試驗與氣密試驗時,當地鍋爐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派人參加。
第34條鍋爐房應有有效的防火和滅火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35條有機熱載體爐有關規(guī)則、規(guī)定低于本規(guī)程要求的,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36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37條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
第5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勞鍋字[199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督的基本要求,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 本規(guī)程壓力容器范圍劃定如下:
1.最高工作壓力(pw) (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注1: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注2: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30.025m; 注: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予圓整,且不扣除內部附件體積的容積。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上述壓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屬于本規(guī)程管轄范圍。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核能裝置中的壓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屬壓力容器、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消防用的壓力容器、科學研究試驗裝置用的壓力容器、醫(yī)療用載人的壓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 (2)各類氣體槽(罐)車和氣瓶; (3)非金屬材料制壓力容器; (4)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5)煙道式余熱鍋爐和砌(裝)在設備內的管式水冷卻件; (6)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時(如進、出物料時)承壓的壓力容器(如常壓發(fā)酵罐,硫酸、硝酸、鹽酸儲罐,水泥罐車及類似的設備等); (7)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如壓縮機、發(fā)電機、泵柴油機的承壓殼或氣缸,但不含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和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儲罐等); (8)電力行業(yè)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電容壓力容器(封閉電器); (9)超高壓容器。
第四條 為有利于安全技術監(jiān)督和管理,將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
1. 低壓容器(本條第2、3款規(guī)定的除外)為第一類壓力容器。
2. 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二類壓力容器: (1)中壓容器(本條第3款規(guī)定的除外); (2)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 注:為中度危害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 注1: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環(huán)氧乙烷、環(huán)丙烷、氫、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烯、甲烷等。 注2:介質的毒性程度參照gb5044(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的規(guī)定,分為四級,其最高容許濃度分別為: ①極度危害(ⅰ級)< 0.1mg/m; ②高度危害(ⅱ級)0.1~<1.0mg/m; ③中度危害(ⅲm級)1.0~<10mg/m; ④輕度危害(ⅳ級)≥10mg/m。 舉例: ⅰ、ⅱ級―氟、氫氰酸、光氣、氟化氫、碳酸氟氯等; ⅲ級―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氫等; ⅳ級―氫氧化鈉、四氟乙烯、丙酮等。 注3:壓力容器中的介質為混合物質時,應以介質的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質的劃分原則,由設計單位的工藝設計或使用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決定介質毒性程度是否屬于易燃介質。 (3)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的低壓容器;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管殼式余熱鍋爐是指本規(guī)程第三條所述煙道式余熱鍋爐之外的,結構類似壓力容器,并按壓力容器標準,規(guī)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余熱鍋爐); (5)搪玻璃壓力容器。
3.下列情況之一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的中壓容器和p·v大于等于0.02mpa·m的低壓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于等于0.5mpa·m的中壓反應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的中壓儲存容器; (3)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4)高壓容器。 第五條 研制開發(fā)壓力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同級勞動部門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明安全性能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門按照壓力容器類別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并取得相應制造資格認證之后,方可投人正式制造。
第六條 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無相應標準的,應由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專門的技術規(guī)定,或認定相應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二章 材料(內容:略)
第三章 設計(內容:略)
第四章 制造與現場組焊(內容:略)
第五章 無損探傷與壓力試驗(內容:略)
第六章 使用與管理
第一0二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一0三條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安裝的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第一0四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內容應包括:
1.壓力容器登記卡;
2.第三章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
3.第四章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4.檢驗、檢測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修理方案,實際修理情況記錄,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6.壓力容器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7.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8.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一0五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一0六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第一0七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第一0八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廠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第一0九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對于特殊的生產過程,在開車升(降)溫的過程中,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的設備,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制訂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派人進行現場監(jiān)督。
第一一o條 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jiān)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應投人運行。
第一一一條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人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的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員不得進人。
第一一二條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一三條 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應遵守以下要求:
1.壓力容器的焊補、挖補、更換筒節(jié)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guī)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乎使用的質量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20d2表面探傷,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探傷,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縫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不宜小于100mm。
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補焊后重新做熱處理。
5.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檢驗
第一一四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一一五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
1.外部檢查:是指專業(yè)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其期限分為: 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內容及安全狀況等級的規(guī)定,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
第一一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應予適當縮短:
1.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嚴重不準確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檢驗的;
4.使用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的;
6.檢驗員認為應該縮短的。
第一一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1.非金屬襯里層完好的,但其檢驗周期不應超過9年。
2.介質對材料腐蝕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蝕金屬襯里的壓力容器,通過一至兩次內外部檢驗,確認符合原要求的,但不應超過10年。
3.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以及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其定期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設計圖樣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一一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
2.改變使用條件且超過原設計參數的;
3.更換襯里在重新襯里前;
4.停止使用兩年重新復用的
5.新安裝的或移裝的;
6.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
7.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的。
第一一九條 因情況特殊不能按期進行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的,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提前三個月提出申報,經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原檢驗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延長,但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第一二0條 大型關鍵性在用壓力容器,確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資格的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承擔。在用壓力容器缺陷評定單位的資格認可,應按照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2.負責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陷的檢驗結果、缺陷評定結論和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的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在主送委托單位的同時,報送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八章 安全附件
第一二一條 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和測溫儀表,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同時還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一二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壓力容器,均應裝設安全閥或爆破片。若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裝在壓力容器上。
第一二三條 若安裝安全閥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組合共用結構。采用組合共用結構時,應符合gb150附錄b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二四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一二五條 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氣。
第一二六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更換。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一二七條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第一二八條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采用系統(tǒng)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tǒng)中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應與其相適應。
第一二九條 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一三0條 壓力容器設計時,如采用最大允許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爆破片的調整依據,應在設計圖樣上和壓力容器銘牌上注明。
第一三一條 安全閥出廠必須隨帶產品質量證明書,并在產品上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
1.安全閥的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制造依據的標準; (3)檢驗報告; (4)監(jiān)檢報告; (5)其他特殊要求。
2.安全閥的金屬銘牌上應載明下列內容: (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2)型號、型式、規(guī)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mpa; (5)閥座喉徑,mm (6)排放系數; (7)適用介質、溫度; (8)檢驗合格標記、監(jiān)檢標記; (9)出廠年月。
第一三二條 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絲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第一三三條 安全閥安裝的要求:
1.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氣相空間,或與連接在壓力容器氣相空間上的管道相連接。
2.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的進口面積。
3.壓力容器一個連接口上裝設數個安全閥時,則該連接口人口的面積,應至少等于數個安全閥的進口面積總和。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宜裝設中間截止閥門。對于盛裝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質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更換、清洗,可在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裝截止閥,截止閥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維修。
第一三四條 新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
第一三五條 安全閥進行校驗和壓力調整時,必須有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安全的技術人員在場。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及校驗裝置用壓力表的精度應不低于1級。在線調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三六條 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力源壓力時,在通向壓力容器進口的管道上必須裝設減壓閥。如因介質條件影響減壓閥可靠地工作時,可用調節(jié)閥代替減壓閥。在減壓閥或調節(jié)閥的低壓側,必須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
第一三七條 拱形金屬爆破片應符合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一三八條 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為腐蝕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則該壓力容器設計總圖樣上,應注明選用爆破片的材質及所確定的爆破壓力。
第一三九條 對壓力表的選用要求:
1.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一四0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一四一條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的不利影響;
2.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三通旋塞或針型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鎖緊裝置;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
4.用于具有腐蝕性或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有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第一四二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一四三條 壓力容器用液面計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在安裝使用前,低、中壓容器用液面計,應進行1.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高壓容器用的液面計,應進行1.25倍液面計公稱壓力的水壓試驗;
3.盛裝0℃以下介質的壓力容器上,應選用防霜液面計;
4.寒冷地區(qū)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面計;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化氣體壓力容器上,應采用板式或自動液面指示計,并應有防止泄漏的保護裝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穩(wěn)的,不應采用浮子(標)式液面計。
第九章 附則
第一四四條 液面計應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如液面計的安裝位置不便于觀察,則應增加其他輔助設施。大型壓力容器還應有集中控制的設施和警報裝置。液面計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作出明顯的標記。
第一四五條 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液面計的維護管理,經常保持完好和清晰。應對液面計實行定期檢修制度,使用單位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體規(guī)定。
第一四六條 液面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使用: 1.超過檢驗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紋、破碎; 3.閥件固死; 4.經常出現假液位。
第一四七條 需要控制壁溫的壓力容器上,必須裝設測試壁溫的測溫儀表(或溫度計),嚴防超溫。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
第一四八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一四九條 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一五0條 本規(guī)程自199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游樂設施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確保游樂設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令第13號),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涉及的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在封閉的區(qū)域內運行,承載游客游樂的設施。其具體范圍和類型見附1。
第三條 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根據游樂設施的危險程度,納入安全監(jiān)察的游樂設施劃分為a。b、c三級(見附2)。
第五條 本規(guī)程是游樂設施質量監(jiān)督和安全監(jiān)察的基本要求,有關游樂設施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如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時,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六條 材料要求。
(-)游樂設施采用的金屬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重實受力部件的材料應有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應加蓋材料供應單位公章,以保證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游樂設施制造單位對所購材料質量負責,必要時,制造單位應進行材質復驗。
焊接結構需用可焊性好的鋼材,普通碳素鋼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鋼的碳當量應小于0.4%。
(二)機械零部件所用金屬材料需考慮其力學性能、熱處理性能、沖擊韌性等方面的要求。對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應作焊接工藝評定,焊后消除殘余應力,重要受力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
(三)鍛件與鑄造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四)有色金屬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要求,對有色金屬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
(五)玻璃鋼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表面應光滑無裂紋,色調均勻。水滑梯用玻璃鋼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樹脂應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纖維,應采用無堿玻璃纖維,纖維的表面須有良好的浸潤性;
3.厚度應不小于6mm,法蘭厚度應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內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許存在小孔、皺紋、氣泡、固化不良、浸漬不良、裂紋、缺損等缺陷,背面不允許存在固化不良、浸潰不良、缺損、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許存在分層、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處用肉眼觀察,不能明顯看出修補痕跡、傷痕、顏色不均、布紋、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時,應充分考慮局分子材料對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確定其更換的周期。各種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必須控制在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范圍內。
(八)游樂設施使用木材時,應選用強度好、不易開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應小于18%,并且必須作阻燃和防腐處理。
第七條 重要的軸(銷蝕)類零部件。
重要的軸(銷軸)類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時會導致乘客人身傷害的軸、銷軸類零部件,如主軸、中心軸、坐席吊掛軸、車輪軸、油(氣)缸上下支撐銷軸、坐席支承臂上下銷軸等。其應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軸(銷蝕)類零部件,其設計壽命應大于8年(在設計說明書中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軸類(指拆裝工作量占整機安裝工作量的50%以上)按無限壽命設計。
(二)軸(銷軸)類設計應符合有關設計規(guī)范,結構應合理,避免截面過分突變,過渡圓弧半徑應適當。
(三)有相對摩擦的軸(銷軸)類零件應定期拆檢,最大允許磨損量為原直徑的0.8%,且最大值不超過1mm,沒有相對摩擦的最大允許銹蝕量為原直徑的1%(打光后測量)。
(四)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宜采用力學性能不低于45號鋼的材料制作,經調質后硬度應符合《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gb/t699)、《合金結構鋼》(gb/t3077)的規(guī)定。
(五)重要軸(銷軸)類材料必須有材質證明書,否則應進行復驗,其化學成分、力學性能不能低于設計要求。
(六)重要軸(銷軸)類零部件出廠時必須進行100%無損檢測。
(七)行車類的重要軸、銷軸應每年進行1次無損檢測,其他重要軸類(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檢1次,進行無損檢測。
第八條 鋼絲繩、吊掛件、鏈條、皮帶。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鋼絲繩必須符合《鋼絲繩》(gb/t8918)的規(guī)定,并采用鍍鋅鋼絲繩。
(二)吊掛乘人部分用鋼絲繩數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時,必須經充分技術論證。鋼絲繩與坐席部分的連接,應做到當1根斷開時坐席能夠保持平衡。采用滑輪提升機構時,必須設置防止鋼絲繩從滑輪上脫落的結構。
(三)采用卷筒傳動的結構,必須設有防止鋼絲繩過卷和松弛的裝置,鋼絲繩的終端在卷筒上應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鋼絲繩的端都必須用緊固裝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應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gb8408)(以下簡稱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應由專業(yè)人員操作。采用繩央固定時,u形螺栓、螺母應位于鋼絲繩的長邊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鋼絲繩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不小于10,按總載荷計算不小于5,其計算方法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六)應經常檢查鋼絲繩的磨損情況,吊掛和提升用鋼絲繩的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懸掛坐席的環(huán)鏈,應采用兩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強度的鋼絲繩與環(huán)鏈并用,當其中一根斷開時,坐席應能夠保持平衡。
(八)傳送動力的滾子鏈,必須符合《短節(jié)距傳動用精密滾子鏈和鏈輪)(gb/t1243)的規(guī)定。環(huán)鏈不能用于傳送動力。
(九)載客用的環(huán)鏈、鏈條。輸送帶等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o。
(十)傳送動力的三角帶、平帶、槽形帶,其表面應無破損、老化、斷裂,帶連接部分應無傷痕、剝離。
(十一)皮帶和滾子鏈傳動應適度拉緊,其裝配要求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十二)提升鏈條應適度拉緊,鏈條的伸長量及磨損允許值應符合gb8408的規(guī)定。
(十三)采用輸送帶的提升機構應有張緊裝置,皮帶松緊適度,不應有明顯的跑偏現象,滾筒及導向裝置應靈活可靠。
(十四)電動機、減速器、聯(lián)軸器等應安裝良好,安裝要求與公差應符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guī)范》(gb50231)的規(guī)定。
第九條 重要受力焊縫。
(一)重要受力焊縫[如懸臂梁根部焊縫、坐席支承件焊縫、吊掛件焊縫、油(氣)缸支座焊縫、軌道對接焊縫、軌道與支架間的焊縫等],以及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范進行設計、施工,不同材質的焊縫還應有消除殘余應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縫、不同材質的焊縫,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工人完成。必須進行無損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焊縫設計應遵守以下原則:
1.焊縫的設計必須遵守等強度的原則,即焊縫的強度指標必須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強度;在焊縫填充材料的選擇、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的制定、焊縫質量控制、焊縫接頭的結構設計與應力控制等方面,均應保證焊縫和熱影響區(qū)的承載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鋼板厚度或寬度有變化的對接焊縫中,應在板的一側或兩側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縫承受動載荷的,應采用全焊透結構。
4.當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縫時,兩構件之間夾角不應小于60°。
(四)焊縫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縫表面不應存在漏焊、燒穿、裂紋、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滿、弧坑、嚴重咬邊以及肉眼可見的氣孔、夾渣等缺陷;
2.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應清除干凈。
第十條 金屬結構。
(一)金屬結構件的涂裝必須達到防銹蝕的要求。
(二)受力結構件的最大銹蝕深度應小于原型鋼厚度的15%。
(三)型鋼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圓管軌道磨損量應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條 安全裝置。
(一)根據游樂設施的性能、結構及運行方式的不同,必須設置相應形式的安全裝置,主要有:
1.安全帶:安全帶必須有足夠的破斷強度,它與乘載體的固定必須可靠,開啟扣必須有效可靠。
2.安全壓杠:安全壓杠必須有足夠的鎖緊力,其銷緊機構不能由乘客開啟,當自動開啟裝置失效時,應能夠手動打開,對危險性較大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兩套獨立的人身保險裝置。
3.鎖緊裝置;封閉的座艙艙門必須設有內部不能打開的兩道鎖緊裝置,非封閉座艙艙門也應設鎖緊裝置;鎖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
4.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必須平穩(wěn)可靠,制動能力(力或力矩)≥1.5倍額定負荷軸扭矩(或沖力),當切斷電源時,制動裝置應處于制動狀態(tài)(特殊的除外);同一軌道有兩輛(或兩組)以上車輛運行時必須設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動和緩沖裝置,制動裝置的制動行程應可調節(jié),滑行車輛的停止,嚴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裝置:沿斜坡牽引的提升系統(tǒng),必須設有防止載人裝置逆行的裝置,在最大沖擊負荷時必須止逆可靠,止逆裝置安全系數≥4。
6.運動限制裝置:繞固定軸支點轉動的升降臂,或繞固定軸擺動的構件,都應有極限位置限制裝置,限制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裝置:采用直流電機驅動或者設有速度可調系統(tǒng)時,必須設有防止超出最大設定速度的限速裝置,限速裝置必須靈敏可靠。
8.緩沖裝置:可能碰撞的游樂設施。必須設有緩沖裝置。
(二)觀覽車必須能夠正反向轉動,停車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機構應當安全可靠,在運行中不允許出現爬行、竄動及異常振動現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間不允許有明顯的相對滑動。
(五)載人裝置在額定載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機構應能平穩(wěn)啟動。
(六)提升段應設疏導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導致人體、物體墜落而造成傷亡的地方,應設置安全網,安全網的聯(lián)接應可靠,安全網的性能應符合《安全網》(gb5725)中關于平網的要求。
(八)游樂設施的機械部分應有防護罩或其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乘客接觸。坐席的內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觸到的地方,應光滑無棱角、尖片、突出的釘、螺絲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員受傷的物體。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樂設施,在高度10m處應設有風速計。
第十二條 液壓、氣動系統(tǒng)。
(一)設置液壓或氣動系統(tǒng)的游樂設施,每臺套應設置單獨的液壓、氣動系統(tǒng)。
(二)液壓或氣動系統(tǒng)應設有不超過額定工作壓力1.25倍的過壓保護裝置,必須設置監(jiān)控系統(tǒng)工作狀況的儀表。
(三)游樂設施中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
(四)液壓系統(tǒng)除特殊規(guī)定外,在使用地環(huán)境溫度最高時,液壓泵的進口溫度不得超過60℃。
(五)液壓系統(tǒng)在裝配前,其接頭、管件及油箱內表面等必須清理干凈。
(六)液壓油的選用,應依據設備使用工況,選用符合當地條件的抗磨液壓油。
(七)使用液壓驅動的大型觀覽車,應配置備用動力,在斷電或主泵出現故障時,能保證設備運行,疏散乘客。
(八)當液壓、氣動系統(tǒng)元件損壞會發(fā)生危險的設備,必須在系統(tǒng)中設置防止失壓或失速的保護裝置。
(九)系統(tǒng)中工作流量較大的中、高壓液壓系統(tǒng),應有液壓緩沖保護措施,以避免或減少系統(tǒng)在啟動及閥件切換時產生的液壓沖擊。
(十)對氣動剎車點較多的系統(tǒng),應按實際需要多點分設單獨的儲氣罐,以保證每個剎車裝置都能達到額定工作壓力。
(十一)大型氣壓發(fā)射式、彈射式設備,應設置單獨的發(fā)射貯氣罐,2次發(fā)射或者彈射前,貯氣罐內壓縮空氣必須全部排出。
(十二)液壓系統(tǒng)不應滲漏,氣動系統(tǒng)不應有明顯的漏氣。
第十三條 電氣系統(tǒng)。
(一)游樂設施電氣系統(tǒng)的設計功能必須滿足該游樂設施的運行控制和安全保護的需要,并滿足當地環(huán)境條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樂設施的低壓配電系統(tǒng)的接地型式應采用tn-s系統(tǒng);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及不帶電金屬結構等必須可靠接地;低壓配電系統(tǒng)的保護重復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gbj65)?!峨姎庋b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50169)的規(guī)定;帶電回路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過15米的游樂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連接可靠,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
(四)游樂設施不應設置在高壓架空輸配電線路通道內,如設置必須取得當地電力管理部門的同意。
(五)電氣系統(tǒng)中配備的智能化控制設備、電力驅動裝置、電子元器件等技術性能(如容量、電壓等級,速度、溫度、防護等級,頻率、抗干擾性能等)和電線電纜的規(guī)格必須符合該游樂設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國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產品不得選用。
(六)必須配置具有電氣安全保護功能(如過流、過壓、欠壓、缺相、短路。漏電、超速、低速、聯(lián)鎖等)的裝置,其裝置中的保護元件應與保護特性相匹配,并在明顯位置設置緊急控制按鈕和必要的聲光報警裝置。
(七)對電壓超過50v的裸露的導電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地方,必須采用防護措施或隔離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電器開關應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電壓,如無法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電氣控制臺、電氣控制柜的設計和電氣設備、電器元件的安裝位置應方便人員操作。維護和檢修,控制按鈕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信號燈,按鈕應符合《電工成套裝置中的指示燈和按鈕顏色》(gb/t2682)的規(guī)定。
(九)控制柜、操作臺、導線保護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臺內保持清潔,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場所使用的電器柜、操作臺、動力裝置(如電機、制動器)、執(zhí)行元件(如電磁閥、電動執(zhí)行器等)、電子元器件(如行程開關、電磁開關、光電開關、各種傳感器等)應有防雨措施或者選用防雨防潮的設備和器件。
水上游樂設施的電氣設備應符合船用電氣設備的要求。
(十)對需要照明才能運行的室內或者其他場所的游樂設施,必須設置照明燈具,其照度應滿足游樂設施的運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濕場所應選用防潮燈具;照明和裝飾燈具的設計、選用和布置必須確保人身安全。
(十一)電氣設備應安裝牢固,走線排列應整齊合理,接線端子應連接可靠,并應有清晰的編號;強電與弱電回路應盡可能分開設置;弱電回路必要時應采取抗干擾的屏蔽措施。
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十二)電氣系統(tǒng)操作控制應可靠,動作準確靈敏,各種監(jiān)控監(jiān)視儀表(如電流表、電壓表、溫度表、壓力表、速度表等)應工作正常,屬于法定檢定范圍的,應當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十三)對操作控制人員無法觀察到游樂設施的運行情況,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監(jiān)控設備,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水上設施。
(一)經營水上游樂設施的單位應配備足夠的救生人員和救生設備,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環(huán)流河、漂流河等拐彎隱蔽處須設高位監(jiān)護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過1.5米的區(qū)域的兩側分別設立高位監(jiān)護哨;
3.水滑梯出口處至少設1名救生員。
(二)碰碰船、峽谷漂流等船只,必須在限制的水域內行駛,不得混雜在一起;有落水危險的船只必須設扶手,但禁止設安全帶;各種船只的水密性和穩(wěn)定性試驗必須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進入的通道上應設置消毒池,池長不小于2米,寬度與通道相同;游人可觸及之處,不允許有銳邊、尖角、毛刺等危險突出物。
2.開放夜場的水上世界應設有充足的照明,兒童涉水池、兒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_,其他水池不低于50l_。
第7篇 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如下: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不含液體靜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石墨制壓力容器;2.纖維增強熱固性樹脂(以下簡稱:玻璃鋼)制壓力容器;3.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
(二)與上述非金屬壓力容器相關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粘接)連接的第一道環(huán)向焊(粘接)縫的焊(粘)接坡口、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與壓力容器直接相連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結構的第一連接點及其支承結構;
(四)非金屬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五)非受壓元件與非金屬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粘接)接頭;
第三條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下列非金屬壓力容器:
(一)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屬壓力容器。
(二)各類氣瓶。
(三)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制造資格許可管理、產品安全性能監(jiān)督檢驗和使用管理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jiān)督管理辦法》和《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與非金屬壓力容器組合或聯(lián)接的金屬部件或裝置還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非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工作,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七條 當設計、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時,應在學習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專業(yè)機構的審核,并經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后,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評審,為納入相應規(guī)范或標準提供依據。
第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要求。直接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yè)標準,并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七條的規(guī)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九條 進口非金屬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時,按照本規(guī)程第七條辦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guī)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向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裝)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guī)格、批號、材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單位的質量檢驗章。
第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購買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用于制造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材料,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復驗:(一).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二).用戶要求復驗的;(三).材料質量證明書中有缺項的;(四).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懷疑的;(五).超過有效期的。復驗項目應當包括:抗拉強度、抗彎強度、剪切強度。必要時需增加復驗的項目按本規(guī)程第十五條第5款和第十六條第5款要求。取得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復驗。第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自制的受壓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樹脂、粘接劑等)的,應當符合相應材料標準的要求,并對材料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屬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漬石墨材料、壓型石墨材料、復合炭-石墨材料和復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質量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配套的承壓金屬材料質量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要求。 (二)浸漬石墨材料中的基體材料,以最終成型的溫度區(qū)分,分為炭質材料、石墨質材料和半石墨質材料。在材料產品說明中,應明確注明基體材料的供貨狀態(tài)。 (三)不同供貨狀態(tài)的浸漬石墨材料其力學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用于制造換熱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經設計和使用單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質材料或半石墨質材料。(四)壓型石墨材料包括擠壓、模壓、等靜壓和振動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換熱管時,因成型工藝和后處理溫度不同而被分為不同的級別,其力學性能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五)用于換熱器受壓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時應增加復驗熱導率、電阻率、膨脹系數和滲透性等項性能。 (六)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保存所使用的浸漬劑和粘接劑的有關文件,作為質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證、標記、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和儲存期。
第十六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鋼壓力容器的主體纖維材料應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纖維及其制品;2.碳纖維或石墨纖維及制品;3.聚酰胺纖維;4.其他纖維和制品。(二).纖維及其制品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玻璃鋼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妥善保管和貯存纖維及制品。貯存時間超過材料規(guī)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貯存不當造成纖維及其織品性能變化時,應重新檢驗,以確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應的試驗記錄和報告。(三)用于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樹脂應采用以下材料,并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1.不飽和聚脂樹脂;2.環(huán)氧樹脂;3.呋喃或酚醛樹脂;4.其它樹脂。(四).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保存所使用的樹脂和固化劑的有關文件,作為質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證、標記、生產批次、生產日期和儲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樹脂,應增加復驗熱變形溫度。如果貯存時間超過材料規(guī)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應進行復驗,并保存相應的試驗記錄和報告。
第十七條 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材料時,首先應選用國外非金屬壓力容器規(guī)范允許使用且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符合材料生產國相應規(guī)范和標準的規(guī)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技術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和國內相應標準的技術指標。
第十八條 對于非金屬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驗證材料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機構認可的機構進行評審,并獲得該機構出具的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試用條件),并按本規(guī)程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
第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應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非金屬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并核對本規(guī)程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致,否則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應進行標記移植。制造過程中,應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批準,出具設計更改批準文件。批準文件應歸檔備查,并在竣工圖上標明。具有設計資格的制造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代用,應有使用經驗、且證明代用材料性能優(yōu)于被代用材料時,可由制造單位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章 設 計
第二十二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設計類別和品種范圍的劃分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與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經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樣除外)。
第二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資格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第二十四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特性表;(二).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三).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主要包括設計圖樣、主要部件圖、技術條件和強度計算書。
第二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第二十七條 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xié)商選用安全泄放裝置。
第二十八條 設計非金屬壓力容器時,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容器所盛裝的介質、使用地區(qū)的歷年來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氣溫的極限值及使用工況等條件,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最低使用溫度和最高使用溫度。混合介質應注明主要介質的成分。
第二十九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安全系數的選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設計壓力<1mpa的,安全系數≥7 ;設計壓力≥1mpa的,安全系數≥9 。
第三十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設計主要包括:筒體強度計算、二次粘接、開孔及補強計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連接結構、螺栓連接、鞍座及支撐結構形式和安全附件等。(一).玻璃鋼壓力容器的設計可以采用兩種方法:1.模型容器驗證法;2.強度設計和驗證試驗法。(二).在設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不論是金屬內襯還是非金屬內襯,在設計計算時不計內襯強度。2.設計載荷主要包括:內外壓力、沖擊載荷、容器自重和介質重量、人員動載荷、風載和地震載荷、雪和冰載荷、熱膨脹和溫差變化引起的載荷、因支撐吊耳、環(huán)、鞍座或其它支撐作用而引起的載荷等。3.設計限制。4.降解考慮。5.制作方法。6.組合單元。7.復合材料的各向異性特性。(三).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最低設計溫度不應超過 -54℃,最高設計溫度不應超過121℃或樹脂熱變形溫度減去19℃,兩者取其中較低值。(四).對于復合材料復合層的設計應注明以下內容:1.纖維及制品類型; 2.樹脂類型; 3.樹脂含量(重量比);4.鋪層的次序,方向和層數;5.纏繞角(纖維纏繞成型工藝)。
第三十一條 制造單位對原設計的修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對改動部位作詳細的記載。
第四章 制造和現場組裝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含現場組裝,下同)單位必須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質量保證手冊,制定企業(yè)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業(yè)指導書、通用工藝及特殊方法標準等),保證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必須對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質量負責;總質量師(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企業(yè)管理者代表或技術負責人擔任,并應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的a4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即: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或注冊的范圍制造。第三十四條 制造單位生產的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其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在非金屬壓力容器明顯的部位設置產品銘牌和注冊銘牌(見附件一)。
第三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 (一).竣工圖??⒐D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⒐D樣應與實際產品情況一致,并應加蓋竣工圖章??⒐D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二).質量證明書(見附件二)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未實施監(jiān)督檢驗的產品除外)。 (四).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單位,應向非金屬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合格證書或質量證明書。二、石墨制壓力容器
第三十七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石墨件浸漬和粘接操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認可機構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操作證。已經取得浸漬和粘接操作證書的人員,連續(xù)六個月未從事石墨件的浸漬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個正常的浸漬或粘接工作時,應當重新考試。
第三十八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粘接和浸漬工藝應當分別按《石墨粘接工藝評定》(見附錄a)和《石墨浸漬工藝評定》(見附錄b)的要求進行評定驗證,并應符合相應要求。
第三十九條 當石墨制壓力容器的鋼制外殼受壓時,鋼制外殼的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的要求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
第四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的粘接工藝評定(cpq)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粘接工藝規(guī)程(cps)及材料修補工藝應根據已評定合格的工藝評定進行編制。
第四十一條 粘接工藝評定(cpq)應由非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粘接工藝指導書。粘接試件應由本單位技術熟練的粘接人員(不得聘用外單位人員)操作。經評定合格的工藝應保存至工藝評定失效為止。
第四十二條 對材料進行修補,應有詳細記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號、生產廠商、粘接工藝參數(接頭間隙、表面質量、凝固溫度和時間等)、粘接操作人員工及修補時間等。
第四十三條 凡是受壓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頭的產品,應當制作粘接接頭試件,并與產品同時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條 粘接接頭試件與試樣的要求: (一).試件的材料應與容器用材料同牌號同廠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劑粘接抗拉強度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 (三).試件的粘接應當由粘接該臺容器的人員完成,并采用與容器粘接相同的條件與工藝。(四).試件、試樣的尺寸及其加工、檢驗、評定應當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劑粘接抗拉強度試驗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受壓鋼制殼體的檢驗,應當滿足gb150《鋼制壓力容器》或gb1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要求,還應滿足圖樣上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石墨零部件的外觀檢查應符合圖樣尺寸要求,其內外表面應光滑、無氣泡、砂眼、凹坑和裂紋,不得有深度大于或等于0.3mm的劃痕等不連續(xù)突變的尖銳缺陷。
第四十七條 石墨管在組裝前應逐根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值應不低于設計壓力值的2倍,保壓10分鐘,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十八條 塊孔式換熱器的石墨塊件在組裝前應當單件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10分鐘,不滲漏為合格。
第四九條 制造單位檢驗員應對受壓元件的材料標識進行確認,保證其可追蹤性。
第五十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應按圖樣規(guī)定進行耐壓試驗(液壓試驗)或增加氣密性試驗。耐壓試驗前,石墨制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壓力試驗必須用兩個量程的并經過校正的壓力表。試驗用壓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5級;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試驗壓力的2倍左右,但不應低于1.5倍和高于4倍。試驗用壓力表應安裝在試驗容器頂部便于觀察的位置。
第五十一條 耐壓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應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
第五十二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清潔水。 (二).容器中應充滿液體,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必須排凈。容器外表面應保持干燥,當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升壓。 對于圓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換熱容器每升高0.1mpa保壓2~3分鐘,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分鐘,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壓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對于塊孔式換熱容器其升壓速度應極緩慢,一般每2~3分鐘升高0.1mpa,達到試驗壓力后保壓30分鐘。然后緩慢降至設計壓力,保證足夠時間進行檢查。 保壓檢查期間其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用連續(xù)加壓來維持壓力不變。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過程中不得緊固螺栓或向受壓元件施加外力。 (三).石墨換熱器液壓試驗程序按gb151《管殼式換熱器》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石墨制壓力容器液壓試驗完畢后,應將試驗介質排盡。
第五十三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壓力值為容器的設計壓力值。
第五十四條 石墨制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要求如下: (一).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二).氣密性試驗必須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三).炭素鋼和合金鋼殼體的非金屬壓力容器其實驗溫度應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殼體按圖樣規(guī)定。 (四).氣密性試驗所用氣體應為干燥清潔的壓縮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 (五).石墨制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一般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如需使用前在現場裝配安全附件,應在石墨制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的氣密性試驗報告中注明裝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進行現場氣密性試驗。 (六).氣密性試驗時應緩慢升壓達到試驗壓力,保壓30分鐘,經檢查無泄漏為合格。三、玻璃鋼制壓力容器
第五十五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的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條件。粘接人員連續(xù)超過六個月以上未從事玻璃鋼零部件粘接工作的,再從事粘接工作時,應重新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十六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的工藝評定應當由玻璃鋼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具備上崗條件、技術熟練的人員按附錄c《玻璃鋼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的要求進行。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評定合格的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制訂相關工藝規(guī)程。
第五十七條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每一個粘接劑配制批次應制備一塊粘接試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第五十八條 制作模具的材料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具有足夠的尺寸穩(wěn)定性; (二).能受成型和固化時所產生的壓力載荷; (三).能抵抗樹脂膠液的浸蝕。第五十九條 制造單位應對實際的粘接情況進行檢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內縫用樹脂其性能不應低于內層樹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體的粘接處應當按照設計規(guī)定進行補強;(三).固化時間和溫度應符合工藝要求;(四).采用纖維纏繞時,應保證內襯具備工藝規(guī)定的厚度和硬度,以保證纏繞角度和纏繞張力;(五).采用金屬材料制做內襯時,應對粘接面進行機械或化學處理,保證粘接質量;(六).內襯層必須能完全延伸到壓力容器所有開孔處;(七).粘接試驗用層合板應取自容器或平層合板;(八).平層合板材料應與容器相同。
第六十條 制造單位應當對檢驗結果應進行記錄,填寫好相應的檢測報告,并由檢驗責任人確認。主要檢驗項目及合格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鋼制壓力容器內、外表面應當光滑平整,不應有雜質、纖維外露、裂紋、明顯劃痕、疵點、白化和嚴重色澤不均現象;(二).在任意300mm×300mm面積內,最大直徑為3mm的氣泡不得超過2個;(三).總重量不小于設計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蘭平面與接管軸線的垂直度以及法蘭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應當符合設計圖樣要求。
第六十一條 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試驗介質應為水或其它合適液體。對于不適合液壓試驗的玻璃鋼壓力容器,可采用氣壓試驗。
第六十二條 低壓管線和不應承受試驗壓力的附件,應用閥門或其它方式斷開。
第六十三條 環(huán)境溫度下進行液壓試驗時,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且保持時間不少于1分鐘。環(huán)境溫度下采用氣壓試驗時,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25倍,且保壓時間不少于1分鐘。第五章 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第六十四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是取得相應的壓力容器制造或安裝資格的單位。
第六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向所屬直轄市或市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告知。第六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購買具有相應非金屬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資格單位的產品。使用單位應當對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送非金屬壓力容器數量和安全狀況的變化情況;負責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落實;制定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屬壓力容器產品出廠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制定緊急情況時的預警方案。第六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非金屬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設備管理部門統(tǒng)一保管。技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一).非金屬壓力容器檔案卡;(二).規(guī)定的設計、制造、安裝技術文件;(三).定期檢驗報告及有關的檢驗技術文件;(四).改造、維修方案,質量檢驗報告和改造、維修情況記錄;(五).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六).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六十八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在非金屬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向相關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七十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對于特殊的生產工藝過程,需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或出現緊急泄漏需進行帶壓堵漏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規(guī)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經專業(yè)培訓并持證操作,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在實際操作時使用單位安全部門應進行現場監(jiān)督。
第七十一條 從事非金屬壓力容器改造或維修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改造或維修資格。非金屬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維修方案應當經使用單位、具備相應設計和制造資格的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改造或維修單位應當按審核報告要求進行維修或改造。維修或改造后,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關標準的,應重新辦理使用證。改造或維修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并對維修或改造質量負責。
第七十二條 使用單位改變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應當交由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安全評審,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二條要求進行改造。
第七十三條 移動式非金屬壓力容器的裝卸單位應向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辦理充裝安全注冊,經批準后,方可從事充裝作業(yè)。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七十四條 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外部檢查、內外部檢查和耐壓試驗。(一).外部檢查 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運行中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也可由使用單位經培訓考核合格持檢驗員資格的人員進行。1.石墨制壓力容器的外部檢查內容:(1)石墨件表面不得有分層、碎片和裂紋等缺陷;(2)石墨件表面不得有滲漏現象存在。2.玻璃鋼壓力容器外部檢查內容:(1)玻璃鋼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部位、黏結部位的裂紋、變形、泄漏等。(2)外表面玻璃纖維有無裸露,樹脂層有無剝落、裂紋等現象。(3)玻璃鋼壓力容器與相鄰的管道或物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4)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5)支撐或支座是否損壞、基礎下沉 、傾斜、開裂、緊固件是否完好等情況。 (二).內外部檢查是指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內外部檢驗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石墨制非金屬壓力容器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1.石墨制壓力容器檢驗內容:(1)外部檢查項目;(2)與石墨制壓力容器相連接的金屬部件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2.玻璃鋼壓力容檢驗內容:(1)外部檢查項目;(2)結構檢查 :a.筒體與封頭的連接(黏結)。b.人孔、檢查孔及其補強的部位。c.角接。d.搭接。e.封頭。f.支座或支撐。g.法蘭口。(3)表面缺陷a.腐蝕與機械損傷:測定其深度、直徑、長度及其分布,并標圖記錄。對非正常的腐蝕、溶脹,應查明原因。b.壓力容器表面應光滑平整、無雜質、無纖維外露、無裂紋、無明顯劃痕。 c.容器內表面的巴氏硬度值不低于40,巴氏硬度試驗按照gb3854進行。 三.耐壓試驗非金屬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1)壓力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試驗液體應為水或其它合適的液體。(2)液壓試驗時,應在壓力容器的高位點上設置排氣孔,以排出給壓力容器加液時所產生的氣體。第七十五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國家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經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非金屬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六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非金屬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檢驗單位。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檢查,檢驗單位負責完成檢驗任務。
第七十七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為1年。當定檢發(fā)現有缺陷需要監(jiān)控使用時,下次內外部檢驗周期,由檢驗單位根據前次內外部檢驗情況與使用單位協(xié)商確定后報當地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十八條 檢驗或維修人員在進入非金屬壓力容器進行檢驗或維修前,使用單位應當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guī)則》的要求,作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嚴禁人員進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七十九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等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40條的規(guī)定。
第八十條 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內的在用非金屬壓力容器,應根據設計要求裝設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壓力源來自壓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時,安全泄放裝置可以不直接安裝在非金屬壓力容器上。
第八十一條 凡串聯(lián)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有碎片飛出。
第八十二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第八十三條 安全附件的選用、安裝、質量、調試、校驗等要求,參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非金屬壓力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當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處理規(guī)定》報告和處理。
第八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2004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八十七條 本規(guī)程是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和質量監(jiān)督的基本要求,涉及本規(guī)程適用范圍非金屬壓力容器的其他規(guī)定,與本規(guī)程不一致的,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附錄a: 石墨粘接工藝評定a1 粘接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粘接工藝指導書、制取粘接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粘接接頭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a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 變更下列任何一個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粘接工藝,重要因素是指影響粘接接頭抗拉強度的粘接工藝因素。a2.1 接頭設計型式的改變;a2.2 任何表面準備的改變;a2.3 粘接劑牌號的改變;a2.4 粘接劑生產廠商的改變;a2.5 固化溫度或時間的改變;a2.6 接頭設計間隙的增加(超出評定合格值的10%)。 次要因素是指對要求測定的力學性能無明顯影響的粘接工藝因素。a3 試件的準備 試件按產品設計接頭的型式制作型式試驗件。試件的尺寸應滿足制取標準抗拉強度試樣10件的要求。a4 性能試驗a4.1 拉伸試樣 所有拉伸試樣,粘接接頭均處于試樣的正中間。a4.2 試驗方法 拉伸試驗應當按hg/t 2378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粘接接頭的抗拉強度。a4.3 剪切試樣 試樣的形式、數量與試驗方法應當符合hg/t 2379《石墨粘接劑粘接剪切強度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a5 合格指標a5.1 每個試樣的剪切強度應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a5.2 每個試樣的抗拉強度應不低于被粘接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附錄b: 石墨浸漬工藝評定b1 浸漬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浸漬工藝指導書,制取浸漬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浸漬深度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b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變更下列任何一個重要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浸漬工藝,重要因素是指影響浸漬產品抗拉強度、抗彎強度、抗壓強度和增重率的浸漬工藝因素。b2.1 浸漬件表面雜物的改變;b2.2 浸漬劑牌號的改變;b2.3 浸漬劑生產廠商的改變;b2.4 烘房干燥的溫度和時間的改變;b2.5 真空和壓力的改變;b2.6 任何聚合溫度或時間的改變;b2.7 石墨件拼接間隙和密度的改變;b3 試件的準備 試件的尺寸應滿足制取標準抗拉強度,抗彎強度、抗壓強度和增重率試樣10件的要求。b.4 性能試驗 浸漬石墨試件應當按下列標準的要求進行抗拉、抗壓、抗彎強度、線膨脹系數和增重率試驗:b.4.1 抗拉強度試驗應當符合hg5-1329的規(guī)定;b.4.2 抗壓強度試驗應當符合hg-1330的規(guī)定;b.4.3 彎曲強度試驗hg5-1331的規(guī)定;b.4.4 線膨脹系試驗應數當符合;b.4.5 增重率試驗應當符合hg5-1336的規(guī)定。b.5 合格指標每個試樣的強度性能試驗數值應不低于被浸漬件材料標準規(guī)定的最低值。附錄c: 玻璃鋼制壓力容器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討論稿)c1 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一般程序包括:擬定成型和粘接工藝指導書,制取試件和試樣,檢驗試件和試樣,測定成型和粘接是否滿足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對擬定的成型和粘接工藝指導書進行驗證性評定。c2 評定的一般規(guī)則變更下列任何一個因素都需要重新評定成型和粘接工藝:c2.1纖維含量及結構。c2.2樹脂類型、固化方法及時間。c2.3模具材質、脫模劑及脫模方法。c2.4壁厚。c2.5內襯。c2.6開孔、管件及封頭等。c3 試件的準備粘接接頭剪切強度檢驗按相關標準制備試樣,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c4 不同工藝評定的特殊要求1.纖維牌號。2.纖維表面處理劑牌號。3.樹脂類型、牌號。4.固化劑牌號。5.浸漬方法。6.纖維含量。7.工藝方式。8.固化時間和溫度。
第8篇 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一、《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包括電加熱熱水鍋爐和鍋爐范圍內管道。
二、進口固定式熱水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yè)(含外商投資企業(yè))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也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guī)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第1條 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國發(fā)經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1)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下同)。
對于上述范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可參照本規(guī)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
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并應符合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電加熱的鍋爐。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并符合本規(guī)程。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4條 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guī)程或與本規(guī)程相抵觸,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5條 有關單位由于采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guī)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并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后,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6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制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并符合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8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 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 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
(4) 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循環(huán)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 鍋爐質量證明書;
(6) 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7) 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9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 額定熱功率(mw);
(4) 額定出水壓力(mpa);
(5) 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 制造廠名;
(7) 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 制造處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裝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11條 鍋爐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fā)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并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12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擋案。
第1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有盡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4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tǒng)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條 鍋爐受壓無伯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換、敵表、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燭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7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并應有技術校核資料。施工的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后,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擋案內。
第三章 材 料
用于鍋爐的主要材料如鍋爐鋼板、鍋爐鋼管和焊接材料等,鍋爐制造廠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入廠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120℃鍋爐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質量證明書齊全,且材料標記清晰、齊全時,可免于復驗。
對于質量穩(wěn)定并取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可的材料,可免于復驗。否則,不能免于復驗。
第18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制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guī)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蝕性。
鋼制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19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guī)定選用:
(7) 拉撐件
鍋爐拉撐件使用的鋼村必須為鎮(zhèn)靜鋼,且應符合gb715的規(guī)定或者gb699中20鋼的規(guī)定。板拉撐件應采用表3--1中的鋼。
(8) 焊條、焊絲和焊劑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5117、gb5118、gb983的規(guī)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guī)定,碳素鋼埋弧焊用焊劑應符合gb529的規(guī)定。
第2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若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部標準的鋼材 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
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樣審批單位備案。
(1) 用強度低的材料代替強度高的材料。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熱面管子除外)。
(3) 代用的鋼管名義外徑不同于原來的鋼管名義外徑。
第21條 鍋爐受壓元件采用國外鋼村,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的鋼號或者化學成份、 力學性能、焊接性能與國內允許用于鍋爐的鋼村相類似,并列入國外其他鋼材標準的鋼號。
(2) 應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 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成型工藝度難,滿足技術要求后才能使用。
(4) 應采用該鋼材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條件所規(guī)定的性能數據進行鍋爐強度計算。
(5) 采用未列入標準的鋼材或已列入標準的電阻焊鍋爐管,應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
同內鋼廠若生產國外鋼號的鋼材,須事先征得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和冶金部的同意,應完全按照該鋼號國外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生產和驗收,批量生產前應通過技術鑒定。
第22條 鍋爐制造、安裝和修理單位必須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23條 對于鍋爐受壓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存放、烘干、發(fā)放和回收管理制度。
第三章 鋼制鍋爐的結構
一、 受壓元件上形接管孔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1條的規(guī)定。
二、 鍋爐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可采用無直段彎頭,采用無直段彎頭的布置及技術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54條的規(guī)定。
三、 對于臥室內燃鍋殼熱水鍋爐,其爐膽與管板、鍋殼采用t形對接連接的關要求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48條、77條、84條的規(guī)定。
四、 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鍋爐,其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也蓋、手孔蓋可采用法蘭連接結構。
第24條 鋼制鍋爐的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
(1) 設計時必須考慮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的熱膨脹;
(2) 鍋爐各部分受熱面應得到可靠的冷卻并防止汽化、爐膛內各受熱面管的外徑應大于38mm;
(3) 鍋爐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4) 鍋爐必須裝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設施;
(5) 鍋爐的打破常規(guī)結構應利于排污;
(6) 鍋爐的爐膛結構應有足夠的承壓能力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7) 鍋米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茶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及防體育館性;
(8)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第25條 鍋爐受熱面有并聯(lián)回中時,應全理地分配水流量、盡量減小各回路之間的出水溫差。
第26條 對圩鍋殼式臥式外烯鍋爐,商討、制造單位必須采取技術措施解決管板裂紋或泄露漏及鍋殼鼓包等
第27條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應避免直接與炎焰接角。
第28條 為防止烯油鍋爐尾部發(fā)生二次燃燒,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來炎裝置。
第29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氣件,由于冷卻不夠,壁溫超過該元件所用材料的許用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30條 鍋爐主要受壓元件的主焊縫(鍋筒、爐膽和集箱的縱向和環(huán)向焊縫,封頭、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縫等)應采用全焊透的對接焊接。
第31條 外徑大于或等于108mm的下降管與集箱連接時,應在管端或集箱上開坡口,以利焊透。
第32條 鍋筒和膽上相鄰筒節(jié)的給向焊穎,以及封頭、管板、爐但頂或下腳圈的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jié)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外圓弧長至少應為較百姓鋼板百姓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頂等)與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超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4--1的規(guī)定。
第34條 受熱湎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應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直段上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子彎曲起點或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邊緣的距離,不應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至管道彎曲超點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管道的外徑。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可采用沖壓彎頭,對接焊縫可布置在彎曲起點。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段上,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0mm。
第35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附近區(qū)域終止,以避免這些部位發(fā)生應力集中。
第36條 鍋筒內的拉撐件不得采用拼接。
第37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huán)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54條規(guī)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與薄板邊緣平齊,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見圖4--1。
第38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脹接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及管板扳邊起點的距離小應小于0.8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5+12mm。
(2) 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時,在管孔周圍60 mm(若管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的焊縫經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guī)程第64條),并且焊縫在管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焊縫上的管接頭在焊接后應進行消除應力熱處理。
第39條 鍋爐上開設的人孔、頭孔、手孔、清洗孔、檢查孔的數量和位置應滿足安裝、檢修和清洗的需要。
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頭孔蓋應采用內閉式結構,手孔蓋宜采用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jiān)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40條 鍋筒同徑大于或等于800 mm的水管鍋爐及鍋筒內徑大于1000 mm的鍋殼式鍋爐,都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人孔。
鍋筒內徑為800~1000 mm鍋殼式鍋爐,至少應在封頭(管板)或筒體上開設一個頭孔。
鍋殼式鍋爐的管板下部若無人孔或頭孔時,應開設清洗孔。
第41條 門孔的尺寸規(guī)定如下:
(1) 鍋爐受壓元件下,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 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寬度為18 mm。人孔蓋凸肩與人孔圈之間總間不應超過3 mm(沿圓周各點上不超過1.5 mm),并且凹槽的深度應達到能完整是容納密封填片。
(2) 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頭孔不得小于220~32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100 mm。
(3) 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 mm,頸部或孔圈高度不應超過65 mm。
(4) 鍋爐受壓元件上,清洗孔內徑不得不于50 mm,頸部高度不應超過50 mm。
(5) 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不應小于400×450 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不應小于450 mm。
若頸部或孔圈高度超過上述規(guī)定,孔的尺寸應適當放大。
第42條 為了操作、檢修的方便和安全,鍋爐應裝設扶梯,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 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中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 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 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鍋直高度不小于1 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 mm的擋腳板。
(4) 扶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布置上確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
一、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任意一端發(fā)現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長方向補充檢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時,該條焊縫應做抽查數量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仍不合格時,該條焊縫應全部進行探傷
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做探傷抽查時,如發(fā)現有不合格的缺陷,應做抽查數量的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二、 檢查試件的數量和要求如下:
1. 每個鍋筒(鍋殼)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在質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鍋殼)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鍋殼)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3. 封頭、管板、爐膽的拼接焊縫,當其母材與鍋筒(鍋殼)相同時,可免做檢查試板,否則檢查試板的數量應與鍋筒(鍋殼)筒體相同。
4.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產品檢查試件。
三、 彎曲試樣冷彎到《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表5-2角度后,試樣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長度均不大于3 mm為合格。
第43條 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訂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
第44條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方能擔任考試合格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
第45條 施焊單位應建立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焊工平時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質量檢查記錄和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統(tǒng)計記錄等技術檔案。
第46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guī)范參數調節(jié)裝置應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時,該焊接設備不得使用。
第4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4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 外觀檢查;
(2) 無損探傷檢查;
(3) 力學性能試驗;
(4) 水壓試驗。
第49條 每臺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8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焊縫的修補情況以及產品焊后熱處理的方式規(guī)范等。
第50條 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第二節(jié)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后熱處理
第51條 在產品施焊前,施焊單位應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ⅰ的規(guī)定對下列焊接接頭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1) 鍋爐受壓元件的對接焊接接頭。
(2) 鍋爐受壓元件之間或者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連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頭或角接接頭。
第52條 鍋爐制造過程中,焊接環(huán)境濕度低于0℃時,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53條 焊件接配時不應強力對正。焊件裝配和定位焊的質量符合工藝文件的要求后才允許焊接。
第54條 鍋筒對接焊縫的對接偏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中心線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2) 縱縫或封頭(管板)拼接焊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0%并且不超過3 mm。
(3) 環(huán)縫兩邊鋼板的實際邊緣偏差值(包括板厚差在內不大于名義板厚的15%加1 mm,并且不超過6 mm。
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并且邊緣已削薄的,按鋼板厚度相同對待,此時的名義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鋼板對接但不須削薄的,此時的名義板厚指厚板。
第55條 鍋筒的任何同一橫截面上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不應大于名義內徑的1%。
帶有縱向焊縫的鍋筒的棱角度不應大于4 mm。
第56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焊制的低碳鋼受壓元件,其厚度大于30 mm時,必須進行焊后熱處理。低合金鋼受壓元件焊后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2) 鍋爐受壓元件焊后熱處理宜采用整體熱處理。如果采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 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以減小濕度梯度。環(huán)縫局部熱處理時,焊縫兩側的加熱寬度應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
(3) 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熱處理時,其設備的規(guī)范相同。
(4) 焊后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guī)范的各項參數。
第57條 接管、管座、墊板和其他非受壓元件與需要焊后熱處理的受壓元件連接的全部焊接工作,應在其最終熱處理之前完成。
第三節(jié)外觀檢查
第58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guī)定,焊縫表面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 焊縫及其熱影響區(qū)表面無裂紋、未熔合、夾渣、弧坑和氣孔。
(3) 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 mm。
第59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制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第四節(jié)無損探傷檢查
第60條 無損探傷人中應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扣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guī)則》考核,取得資格證書,且只能承擔與考試合格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無損探傷工作。
第61條 鍋筒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以及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數量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100%。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低于120℃的鍋爐,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2條 爐膽的縱向和環(huán)向對接焊縫,爐膽頂的拼接焊縫,其射線探傷數量為每條焊縫至少25%(必須包括焊縫交叉部位)。
第63條 對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huán)焊縫,射線探傷的數量規(guī)定見表5-1。
第64條 對接焊縫的射線探傷應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射線照相的質量要求不應低于ab級。
對于額定出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接的不低于ⅱ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于濕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的質量不低于ⅲ級為合格。
第65條 經過部分射線探傷檢查的焊縫,在探傷部位兩端發(fā)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做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后,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進行射線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fā)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做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如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應對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做探傷檢查。
第五節(jié) 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
第66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以便進行拉伸和冷彎試驗。
檢查試件數量和要求如下:
(1)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每個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應各做一塊檢查試板。
當批量生產時,允許同批生產(同鋼號、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的每10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作縱、環(huán)焊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甲)連續(xù)累計生產50個以上與該批鍋筒鋼號相同、焊接材料和工藝相同的鍋筒以及連續(xù)半年以上生產的所有這類鍋筒,其檢查試板的力學性能試驗都合格;
(乙)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當材料或工藝改變或出現檢查試板性能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恢復每個鍋筒作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2)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濕度低于120℃、額定熱工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當單臺生產時,每臺鍋爐的名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當批量生產時,同批生產的每10個鍋筒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不足10個鍋筒也應做縱、環(huán)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3) 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可以免做產品檢查試板。
(4) 當環(huán)縫的母材的焊接方法與縱縫相同時,可只做縱縫檢查試板,免做環(huán)縫檢查試板。
(5) 縱縫檢查試板應作為產品縱縫的延長部分焊接,環(huán)縫檢查試板可模擬產品焊接工藝單獨焊接。
(6) 產品檢查試板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接。試板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焊縫相同。試件焊成后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檢查試板的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力學性能試樣。
第67條 檢查試件經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后,在合格部位制鄧試樣。需要返修檢查試件的焊縫的,其焊接工藝應與產品焊縫返修的焊接工藝相同。
第68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一個焊接接頭拉伸試樣。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見圖5-1。拉伸試樣上母材與焊縫表面的不平整部分應用機械方法除去。
試樣的拉伸試驗應按gb228《金屬拉伸試驗法》規(guī)定的進行。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母材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
第69條 焊接接頭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橫向切取兩個,其中一個是面彎試樣,一個是背彎試樣。試樣尺寸見圖5-2。圖中試樣寬度b為30mm,試樣長度l≈d+2.5so +100 mm(式中d- 軸直徑,mm;so -試樣加工后的厚度,mm)。當板厚小于或等于20 mm時,so 為板厚;當板厚大于20 mm時,so 為20 mm。
試樣上高于母材表面的焊縫部分應用機械方法去除,試樣的拉伸面應平齊且保留焊縫兩側中至少一側的母材原始表面。試樣拉伸面的棱角應修成半徑不大于2mm的圓角。
試樣的彎曲試驗應按gb232《金屬彎曲試驗方法》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須對準彎軸中心。規(guī)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2。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2規(guī)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有任何一條長度大于1.5mm的橫向(沿試樣寬度方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度樣的棱角開裂不計,但確因夾渣或其他焊接缺陷引超試樣棱角開裂的長度應計入評定。
第70條 力學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面彎和背彎可各算一項),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驗,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后進行全面復驗。
若拉伸和彎曲的每個復驗試樣的試驗結果都合格,則復驗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產品焊縫也不合格。
第六節(jié) 水壓試驗
第71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后進行。單個鍋筒和整裝出廠的焊制鍋爐,應按本規(guī)程第153條的規(guī)定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
散件出廠鍋爐的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的壓務在制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并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m。無管接頭的集箱,可不單獨進行水壓試驗。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及其他受壓管悠揚,應在制造單位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在此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s。工地組裝的受熱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頭可與本體同時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七節(jié) 焊接接頭的返修
第72條 如果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存在不允許的缺陷,施焊單位應找出原因,制訂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進行返修。補焊前,缺陷區(qū)應做外觀和無損探傷檢查。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元件,補焊后應做焊后熱處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應超過三次。
第八節(jié)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73條 鍋爐受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guī)則形狀且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
鍋爐受壓元件不應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
第74條 在鍋筒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前,修理單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工藝試件必須由修理單位焊接。工藝試件的化學成份分析和力學性能試驗允許委托外單位做。
第75條 在鍋筒和爐膽挖補、更換封頭或管板、去除裂紋后的補焊之后,應對焊縫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外觀檢查、射線探傷或超聲波探傷、水壓試驗。
對接焊縫的超聲波探傷應接jb1152《鍋爐和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達到ⅰ級為合格。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對接焊縫質量不低于ⅱ級為合格。
第76條 修理經熱處理的鍋爐受壓元件時,焊接后應進行焊后熱處理。
第六章 脹接
第77條 在正式脹接前應進行試脹,以檢查脹管器的質量和管材的脹接性能。在試脹中,要對試樣進行比性檢查,檢查脹口部分是事有裂紋,脹接過渡部分是否有劇烈變化,喇叭口根部與管孔壁的結合狀態(tài)是否良好等,然后檢查管孔壁與管子外壁的接觸表面的印痕和嚙合狀況。根據檢查結果,確定合理的脹管率。
需在安裝現場進行脹接的鍋爐出廠時,鍋爐制造單位提供適量同鋼號的脹接度件(脹接試板應有管孔)。
第78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鍋爐設計圖樣和試脹結果制訂脹接工藝規(guī)程。
脹接操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嚴格按照脹接工藝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79條 脹接管子的鍋管或管板的厚度不應小于12mm。脹接管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9mm。外徑大于102 mm的管子不宜采用脹接。
第80條 脹接管子材料應選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時,應進和行退火處理。管端退火長度不應小于100 mm。
第81條 采用內徑控制法時,肛管率一般應在1~2.1%范圍內,并按下式計算:
式中:hn--內徑控制法的脹管率,%;
d1 --脹完后的管子實測內徑,mm;
s --未脹時管子實測壁厚,mm;
d --未脹時管孔實測內徑,mm。
第82條 管端伸出量以6~12mm為宜。管端嗽口的扳邊應與管子中心線成12~15°角,扳邊超點與管板( 鍋筒)表面以平齊為宜。
對于鍋殼工鍋爐,直接與火焰(煙溫800℃以上)接觸的煙管管端必須進行90°扳邊。扳邊后的管端與管板的間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間隙的長度不得大于周長的五分之一。
第83條 脹接客端不應有起應、皺紋、裂紋、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脹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脹口的脹接質量,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缺陷。
第84條 為了計算脹管率和核查脹接質量,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檢查和測量結果,做出脹接記錄。
第85條 脹接全部完畢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脹口的嚴密性。
第七章 鑄鐵鍋爐
第8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且額定出水丈夫力不超過0.7mpa的鍋爐可以用牌號不低于ht150的灰口鑄鐵制造,參數超過此范圍的鍋爐不應采用鑄鐵制造。
第87條 鍋爐的結構必須是組合式的。鍋片之間連接處必須可靠地密封。
第88條 鍋片的最小壁厚一般為10mm。也可以采用強度計算的方法確定最小壁厚。
制造單位應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對同批生產的鍋片(同牌號、同結構形式、同鑄造工藝)應進行不少于20%的壁厚測量,且不少于1片。每種鍋片應有測點圖,測點數量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第89條 鍋爐下部容易積垢的部位應設置內徑不小于25mm的檢查孔。
第90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鍋片或鍋爐的冷態(tài)爆破驗證試驗。
(1) 首次采用的鍋片結構。
(2) 改變鍋片材料的牌號。
鍋片的爆破試驗應取同種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鍋爐的爆破試驗應取鍋爐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鍋片進行試驗。
對于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4p+0.2mpa(p-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同);對于額定出水壓力水于0.4mpa的鍋爐,爆破壓力須大于5.25p。
第91條 制造單位應制訂經過驗證的受壓鑄件的鑄造工藝規(guī)程,并按其實施。
第92條 受壓鑄件必須進行消除鑄件內應力的處理,宜采用退火熱處理。
第93條 受壓鑄件不允許有裂紋、穿透性氣孔、縮孔、縮松、澆不到、冷隔等鑄造缺陷。
第94條 受壓鑄件應按每個鐵水罐或每片鍋片制取拉伸試樣。試樣澆注按gb9439《灰鑄鐵件》的規(guī)定進行,每罐或每片鍋片應帶有三根試樣,其中一要做試樣,兩根做復驗試樣。
拉伸試驗按gb977《灰鑄鐵機械性能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試樣的抗拉強度不低于所用鑄鐵牌號抗拉強度規(guī)定值下限為合格。若第一根試樣不合格,則取另兩根試樣復驗,若兩根試樣的試驗均合格,則該受壓鑄件拉伸試驗仍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鍋片也不合格。
對于同一爐連續(xù)澆注的受壓鑄件,若最先和最后澆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鍋征其拉伸試驗均合格,則該爐其余受壓鑄件的拉伸試驗可免做,否則其余各罐或各片鍋片均需做拉伸試驗。
第95條 鍋片毛坯件、機械加工后的鍋片、修理后的鍋片及其它受壓鑄件應逐件進行水壓試驗,鍋爐組裝后進行整體水壓試驗。試驗壓力及其保持時間應符合表7-1的規(guī)定。
注:表中p指鍋爐額定出水壓力。
水壓試驗的方法應按照本規(guī)程第154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155條的規(guī)定。
第96條 受壓鑄件的輻射受熱面上及應力集中區(qū)域內的缺陷不應采用焊補或塞擠的方法進行修理。受壓鑄件如有裂紋、縮松或分散性惡夾砂(渣)缺陷,不應采用焊補的方法進行修理。
第97條 鑄鐵鍋爐中鋼制受壓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儀表、鍋爐房、使用管理、檢驗等應符合規(guī)程其他章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一節(jié) 安全閥
幾個安全閥如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鍋殼)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積不小于所有安全閥流道面積之和。
第98條 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至少應裝設一個安全閥。
鍋爐上設有水封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水封存裝置的水封管內徑不應小于25mm,且不得裝設閥門,同時應有防凍措施。
第99條 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滿足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爐內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的1.1倍。對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00℃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20mm;當額定熱功率大于1.4mw時,安全閥流道直徑不應小于32mm。對于額定出口熱溫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鍋爐,裝在鍋爐上的安全閥的數量及流道直徑可參照下式計算:
式中:n--安全閥流道直徑;
d--安全閥流道直徑,cm;
h--安全閥開啟高度,mm;
q--鍋爐額定熱功率,mw;
c--排量系數,采用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的可靠數據,或按下列數值選用:
ps--安全閥的始啟壓力(絕對壓力),mpa;
i--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的飽和蒸汽焓kj/kg;
ij--進入鍋爐的水焓,kj/kg。
第100條 安全閥須鉛直地安裝,并盡可能裝在鍋筒、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熱水的出水管和閥門。
第101條 若幾個安全閥共同裝置在一個與鍋筒直接相連接的短管上,則短管的通路截面積不應小于所有安全閥排放面積的1.25倍。
第102條 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 杠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 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裝置。
第103條 安全閥應裝設泄放管,在泄放管上不允許裝設閥門。泄放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截面積和防凍措施,保證排污暢通。
第104條 鍋爐在運行中,安全閥應定期進行手動排放試驗。鍋爐停用后又啟用時,安全閥也應進行手動排放試驗。
第105條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制造廠的要求或按表8-1規(guī)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安全閥經檢修或更換后,也應按上述要求和規(guī)定進行整定。
安全閥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
安全閥樣驗后,始啟壓力、回座壓力等校驗結果應記錄并歸入檔案。
第106條 安全閥出廠時,應有金屬多銘牌,載明下列各項:
(1) 安全閥型號;
(2) 制造編號;
(3) 制造廠名和制造年月;
(4) 開啟高度(mm);
(5) 公稱通徑和流道直徑(mm);
(6) 公稱壓力(mpa);
(7) 排量系數。
安全閥的排量系數,應由安全閥制造單位通過實驗確定。
第二節(jié) 壓力表
第107條 每臺鍋爐的進水閥出口和出水閥入口都應裝一個壓力表。
循環(huán)水泵的進水管和出水管上,也應裝壓力表。
第108條 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
(2) 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選用2倍。
(3) 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表盤公稱直徑不應小于100mm。
第109條 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非刻度盤上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110條 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沖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 應有緩沖彎管。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和彎管之間應裝有三通旋塞,以便沖洗管路,卸換壓力表等。
第111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釘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guī)定允許誤差;
(2)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
(5)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三節(jié)測量溫度的儀表
第112條 在鍋爐的進、出水口均應裝高測量溫度的儀表。儀表應正確反映介質溫度并應便于觀察。
對于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鍋爐,安裝在鍋爐出水口的測量溫度儀表應是記錄式的。
在燃油鍋爐中還應裝設用以測量燃油溫度和空氣預熱器煙氣出口煙溫的測量溫度儀表。
第113條 有表盤的測量溫度儀表的量程應為正常溫度的1.5~2倍。
第114條 測量溫度儀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這計量部門的規(guī)定。裝用后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
第四節(jié)排污及放水裝置
第115條 鍋筒及每個回路下集箱的最低處都應裝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閥或放水閥宜采用閘閥工直流式截止閥。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鍋殼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
第116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的排污管上應裝兩個串聯(lián)的排污閥。
鍋爐的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污管(或放水管)不允許用螺紋連接。排污管口不應高出鍋筒或集箱的內壁表面。
第117條 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或放水管,排污或放水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及放水暢通并接到安全的地點。
幾臺鍋爐排污合用一根總排污管時,不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鍋爐同時排污。
第五節(jié)保護裝置
第118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以及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但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裝置。
第119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lián)鎖裝置:
(1) 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 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
(4) 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5) 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
第120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設熄火保護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程序控制裝置。
第121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以及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第122條 對于正壓燃燒的鍋爐,爐墻、煙道和各部位門孔,必須可靠地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裝置。
第123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動關閉。
第六節(jié)鍋爐的管道和附件
第124條 閥門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管道的截止閥門和調節(jié)閥門上應有明顯的標記,指示水流動的方向和閥門的開關方向。
第125條 每臺鍋爐(包括與熱水總管相連的鍋爐)出水管上應裝截止閥或閘閥。
鍋爐給水、補給水管上應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
第126條 鍋爐的出水管一般應設在鍋爐最高處。在出水閥前出水管的最高處應裝設集氣裝置。
每一個回路的最高處以及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都應裝設公稱通徑不小于20mm的排氣閥。每臺鍋爐各回路最高外的排氣管宜采用集中排列方式。
在強制循環(huán)鍋爐的鍋筒最高處或出水管上應裝設內徑不小于25mm的泄放管,管子上應狀泄放閥。裝設泄放閥的鍋爐,鍋筒或出水管上可不裝設排氣閥。
第九章熱水系統(tǒng)及附屬設施
第127條 鋼制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20℃相應的飽和壓力。
鑄鐵鍋爐的出水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加40℃相應的飽和壓力。
第128條 熱水系統(tǒng)應根據gbj41《鍋爐房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管道安裝應符合gbj235《工業(yè)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金屬管道篇)》及gbj242《采暖與衛(wèi)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129條 在熱水系統(tǒng)的最高處及容易集氣的位置上應裝設集氣裝置。
第130條 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必須有可靠的定壓措施和循環(huán)水的膨脹裝置。
采用高位水箱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水箱的最低水位應高于熱水系統(tǒng)量高點1m以上,并滿足使系統(tǒng)不汽化的要求;
(2) 設置在露天的高位水箱及其管道應有防壓措施;
(3) 高位膨脹水箱的膨脹管上不應裝設閥門;
(4) 高位補給水箱與系統(tǒng)連接的管道上應裝設止回閥,系統(tǒng)中應有泄壓裝置。
采用氣體加壓罐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加壓罐上應裝設壓力表;
(2) 氣體加壓罐內的壓力應保證系統(tǒng)不汽化;
(3) 當采用不帶隔膜的氣體加壓罐時,加壓介質宜采用氮氣或蒸汽,不應采用空氣。
采用補給水泵作定壓裝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tǒng)中應有膨脹水箱或泄壓裝置;
(2) 間歇補水時,補給水泵停止運行期間,熱水系統(tǒng)的壓力降不得導致系統(tǒng)汽化。
第131條 熱水系統(tǒng)應裝自動補給水裝置,并在司爐(司泵)操作地點裝有手動控制補給水裝置。
第132條 強制循環(huán)熱水系統(tǒng)至少應有兩臺循環(huán)水泵,在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水泵總流量應滿足最大循環(huán)水量的需要。
在循環(huán)水泵前后的管路之間應安裝一根帶有止回閥的旁通管,以防止突然停泵發(fā)生水擊。
第133條 熱水系統(tǒng)的回水干管上,應裝設除污器,并應定期排污。除污器應安裝在便于除污的位置。
第十章 鍋爐房
一、 對于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的鍋爐房,每臺鍋爐的額定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7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4條相應條件。
二、 對于由于條件限制需要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樓層中間或頂層設置鍋爐房時,每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應小于或等于2.8mw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或等于120℃,且應滿足《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85條相應條件。
第134條 鍋爐房建造位置的要求如下:
(1) 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2)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觀眾廳、餐廳、候診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3) 鍋爐房若與住宅相連或設在多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中,則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甲)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或等于95℃;
(乙)每臺鍋爐須有超溫報警裝置;
(丙)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S護和定期試驗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報警裝置、連鎖保護裝置,以保證它們靈敏、準確、可靠;
(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鍋爐房須有安全疏散通道。
(4) 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建筑內,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設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層或頂層內時,除應符合本條第3款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
(甲)單臺鍋爐的額定熱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乙)必須是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
(丙)每臺鍋爐應有超溫報警及連鎖保護裝置;
(?。╁仩t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但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則其內只能安裝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且鍋爐房與生產廠房用防火墻隔開。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
第135條 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的泄壓面積(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墻等)。此外不得直接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裝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險物品的房間相連。
第136條 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2) 鍋爐房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防凍措施;
(3) 鍋爐房應防止積水;
(4) 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
(5)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上受高溫損壞。
第137條 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第138條 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十二章使用管理
第139條 司爐工人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考試,取得司爐操作證后才能操作鍋爐,且只能操作不高于考試合格類別的鍋爐。
司爐工人應熟悉與運行鍋爐有頭的熱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搞好安全運行。
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運行狀況,切實解決影響鍋爐安全運行的問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司爐違章作業(yè)。
第140條 鍋爐運行時,值班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認真掛靠2有關鍋爐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各項記錄。鍋爐壓火以后,應保證鍋爐水溫不回升。
第141條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 因水循環(huán)不良造成鍋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鑄鐵鍋爐40℃)時;
(2) 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3) 循環(huán)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4) 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時;
(5)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時;
(6) 補給水泵不沁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xù)下降時;
(7)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時;
(8) 其它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第142條 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鍋爐,為了防止突然停電時產生汽化,應有可靠的定壓裝置或可靠的電源(備用電源或雙路電源等)。
第143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制訂突然停電時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爐掌握。
第144條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進入鍋筒內部工作前,必須將與其它運行鍋爐連接的熱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將鍋筒內的水放凈,并且還須使鍋筒內部有良好的通風。在鍋筒內進行工作時,鍋筒外應有人監(jiān)護。
(2) 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煙道與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它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 用油或氣體做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 在鍋筒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而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145條 鍋爐投入運行時,應先開動循環(huán)泵,待供熱系統(tǒng)循環(huán)水循環(huán)后才能提高爐溫。停爐時,不得立即停泵,只有鍋爐出口水溫降到50℃以下時才能停泵。
若鍋爐發(fā)生汽化后再啟動時,啟動前須先補水放汽,然后再開動循環(huán)泵。
第146條 對備用或停用鍋爐,必須先將鍋爐及除污器內的水垢、污物、泥渣清除,然后采取防腐措施,并定期對鍋爐內部進行檢查,以保證防腐措施有效。采用濕法保養(yǎng)的鍋爐,還應有防凍措施。
鍋爐停用后,應及時清理受熱面管子表面和煙道中沉積的煙炱和污物。
對長期停用的鍋爐,還應將附屬設備清刷干凈。
第147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鍋水、補給水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148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認真執(zhí)行排污制度。排污的時間間隔及排污量應根據運行情況及水質化驗報告確定。排污時應監(jiān)視鍋爐壓力以防止產生汽化。當鍋水溫度低于100℃時,才能進行排污。
第十二章檢驗
一、 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
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 鍋爐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的重點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第204條和第205條的相應條款進行。
三、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下表的規(guī)定。
四、 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第149條 在用鍋爐的檢驗工作包括運行狀態(tài)下定期外部檢驗、定期停爐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定期檢驗和水壓試驗計劃應報送主管部門和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150條 在用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運行狀態(tài)下一次運行狀態(tài)外部檢驗,一般每兩年按《在用鍋爐定期檢驗規(guī)則》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外部檢驗:
(1) 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 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 發(fā)生重大事故后;
(4) 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tài)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151條 定期停爐檢驗的重點如下:
(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 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在開孔、焊縫、扳邊等外有無裂紋、裂口或腐蝕;
(3) 管壁有無磨損和腐蝕特別是外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qū)域的管壁及低溫區(qū)管壁;
(4) 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分有無環(huán)形裂紋;
(5) 鍋爐的拉撐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腐蝕和裂紋;
(6)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7) 鍋筒和襯磚接角處有無腐蝕;
(8) 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fā)生過熱;
(9) 進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10)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安全閥、壓力表等與鍋爐本體連接的通道是否堵塞;
(11)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tǒng)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12) 水側內部的水垢、水渣是否過多。
第152條 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如必要時還應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
第153條 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2-1的規(guī)定。
水壓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的90%。
第154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漫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額定出水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焊接的鍋爐應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min,然后降到額定出水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環(huán)境溫度高于5℃時進行,否則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為20~70℃。
第155條 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 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 脹口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3) 鑄鐵鍋爐鍋片的密封處在降到額定出水壓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壓試驗后,無可見的殘余變形。
第156條 鍋爐檢驗結果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并有檢驗人員簽字。
第9篇 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有關條款說明
第一 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的適用范圍是固定式有機熱載體的氣相爐和液相爐,氣相爐主要是以聯(lián)苯混合物(聯(lián)苯26.%,聯(lián)苯醚73.5%的,常壓下沸點為258℃,凝固點為12.3℃,最高允許使用溫度為370℃)為介質。氣相爐內的熱載體是靠氣相爐的壓力向外輸送,氣相爐的壓力是因有機熱載體汽化而形成的。因此,有機熱載體氣相爐是承壓的。
液相爐中的有機熱載體是靠循環(huán)泵的壓頭將有機熱載體打入熱網系統(tǒng)供生產工藝的需要。因此,液相爐及系統(tǒng)的壓力大小取決于循環(huán)泵的壓頭。我國現有的液相爐循環(huán)泵安裝位置有兩種情況,一是安裝在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入口稱為注入式;另一種是安裝在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稱為抽吸式。無論哪一種情況,管網系統(tǒng)都是承壓的,但對于有機熱載體爐本身來說,前一種安裝位置液相爐是承壓的,而后一種安裝位置液相爐是不承壓的。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規(guī)定,安全監(jiān)察范圍是承壓鍋爐,但對于抽吸式的液相爐,雖然液相爐本身不承壓,仍然屬于受監(jiān)察的設備。第一,有機熱載體液相爐在運行中的危險性不在于發(fā)生爆炸,而在于有機熱載體的泄漏,導致火災事故。近幾年來,我國已發(fā)生多起此類事故,造成了國家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僅浙江省某市從一九八六年以來就發(fā)生過13起之多此類事故。隨著有機熱載體液相爐使用數量的增加,這種泄漏火災事故呈上升趨勢。因此,將抽吸式的液相爐置于國家安全監(jiān)察之內是安全必要的。第二,國外的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如原西德標準din4754明確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因直接受有機熱載體的作用,不論其是否屬于壓力容器勞動保護規(guī)范(vbg)的范圍,都按壓力容器一樣進行設計和制造。所以,所有的有機熱載體氣相爐和液相爐,也無論抽吸式的液相爐還是注入式的液相爐均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有機熱載體爐除采用煤、油和氣體燃料外,用電加熱有機熱載體爐也在增多。這種有機熱載體爐與燃煤、油、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在結構特性、制造方法、使用要求、安全附件等方面完全一樣,僅僅在加熱部分有所不同。在常州審定會上,專家們建議規(guī)程應適用于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為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本規(guī)程也適用于以電加熱的有機熱載體爐,但電加熱部分除外。關于筑路工程中加熱瀝青用的有機熱載體爐是否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問題。筑路工程中所用的液相爐一般是放在汽車上的,液相爐在運行時是固定的,一項工程結束后需將液相爐用汽車運到另外地方,液相爐在搬運過程中是處在停爐狀態(tài)。因此筑路工程中所用的有機熱載體爐可視為固定式有機熱載體爐,其設計、制造、使用等應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二 規(guī)程的內容和格式安排
有機熱載體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礦物型有機熱載體,如目前我國生產、使用的yd型和hd型等導熱油;另一種是合成型的有機熱載體,如聯(lián)苯混合物等。有機熱載體與水在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有較大的差別,如有機熱載體有毒、易燃、而且滲透性極強,一旦泄漏易引起火災事故。因此,根據有機熱載體特性,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與以水為介質鍋爐不同的特殊要求。雖然有機熱載體與水物理,化學性質有較大的差別,但在鍋爐的結構特性,制造方法、安裝要求基本是一樣的。因此,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監(jiān)察除應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和本規(guī)程外,還應符合蒸汽鍋爐規(guī)程或熱水鍋爐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規(guī)程的內容和這種格式的安排,既可以達到減少事故發(fā)生幾率的目的,又可以盡快頒發(fā)此規(guī)程,以解決有機熱載體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無法可依的矛盾,整頓設計、制造混亂局面,提高制造質量和運行管理水平。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建議,將有機熱載體爐的規(guī)程按照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規(guī)程的格式進行編寫,形成一本獨立的規(guī)程。我們認為這種編寫格式有一定的優(yōu)點,如使用方便,但重復性大,編寫時間長,影響目前實際工作的急需。
第三 有機熱載體爐生產資格
本規(guī)程規(guī)定,持有有機熱載體爐專用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才能制造有機熱載體爐。
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我國對以水為介質鍋爐生產單位的級別分為六檔:a、b、c、d、e1、e2級。對于蒸汽鍋爐是按照蒸汽壓力和蒸發(fā)量進行劃分的;對于熱水鍋爐是按出口水溫和熱功率進行劃分的。有機熱載體爐均無法按此劃檔分類。勞動部雖多次指出,有機熱載體爐屬鍋爐范疇,其設計、制造、使用等環(huán)節(jié)應按鍋爐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這一規(guī)定可操作性太差。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有機熱載體爐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寬,使用的數量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生產這種鍋爐的廠家也迅速發(fā)展,而且也很混亂。按照勞鍋局字﹝1993﹞21號文件的要求,10個省市已向勞動部備案的生產有機熱載體爐廠家61家。這些廠家情況也比較復雜,有些廠家具有鍋爐制造許可證,有些廠家具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有些廠家既無鍋爐制造許可證,也無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有鍋爐證或壓力容器證的廠家的級別也不一樣??紤]到我國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現狀。本規(guī)程規(guī)定,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單位須持有有機熱載體專用制造許可證。為了簡化程序,減輕企業(yè)負擔,已經從事有機熱載體爐生產的廠家,凡是持有e1級以上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廠家,或持有二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廠家不再重新審查,但要辦理手續(xù)領取專用制造許可證,方可繼續(xù)生產這種產品。對于僅有e2 級鍋爐證或一類壓力容器證,或既無鍋爐證也無壓力容器證的廠家,要按e1 級鍋爐廠應具備的條件,辦理手續(xù),重新審查合格后發(fā)給專用制造許可證。
第四 有機熱載體爐的強度計算
所有氣相爐均是承壓的,而液相爐則分為承壓(注入式)與不承壓(抽吸式)兩種型式。有機熱載體爐主要問題是防止泄漏,以免發(fā)生火災。因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的元件不論受壓與否,均應按我國現行鍋爐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原西德標準din4754也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否屬于壓力容器規(guī)范管轄范圍。其設計、制造均應按壓力容器對待,設計壓力不得低于10巴(10.2kg.f/cm2)。
有機熱載體爐元件按我國現行鍋爐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我國現行鍋爐強度計算標準包括:《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和《鍋殼式鍋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有機熱載體爐元件強度計算時,除設計壓力外,其計算公式,參量的選取、系數的確定都按相應標準進行。新修定的鍋殼式鍋爐計算標準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進行強度計算時,其元件計算壁溫應根據有機熱載體的放熱系數按水管鍋爐計算標準中的公式進行計算,以便確定施用應力。在審定會上,一些專家認為,經實際測量證明,壁溫的溫度附加值遠遠小于鍋殼鍋爐強度計算標準中給出值,可以直接采用標準中給也的附加值,不必重新計算放熱系數,我們認為此建議是可行的。
第五 有機熱載體爐的焊接
1.管子與鍋筒、集箱、管道的連接方式,應采用焊接而不準采用其他方式,如脹接或螺紋連接。脹接或螺紋連接,由于結構上存在縫隙,其密封性不如焊接好。這一要求是由于有機熱載體的易滲漏、易燃燒特性所決定的。在征求意見稿中,曾對燭接接頭的結構型做出了規(guī)定,即開坡口以利于焊透。這一規(guī)定來源于標準hb2104《q_系列有機熱載體加熱爐》。在審定會上,該標準起草單位提出,該標準這一規(guī)定因在執(zhí)行中有困難,已經做了修改。因此,本規(guī)程定稿時也刪去這一規(guī)定。
2.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封頭拼接縫必須采用埋弧自動焊。在《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中對主焊縫的焊接,也僅要求開坡口全焊透,并未明確焊接方法。焊接方法對于焊接質量至關重要。我們在調研中發(fā)現,一些有機熱載體爐生產單位對鍋筒的主焊縫仍采用手工電弧焊。這種焊接方法難以保證焊接質量,而且焊縫外觀形狀、幾何盡寸也較差,另一方面,九十年代的中國仍然采用這種落后的焊接方法與時代不相匹配。為了提高我國鍋爐制造水平,有機熱載體爐(e1 級及以上鍋爐)的鍋筒的主焊縫必須采用埋弧自動焊,當受到工裝設備的限制時,最后一道環(huán)縫的內側允許采用手工電弧焊,外側仍要采用埋弧自動焊。這一要求從目前我國技術水平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3.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應采用氣體保護焊或氣體保護焊打底。這一要求比以水為介質鍋爐的要求嚴。調研過程中,一些生產有機熱載體爐的廠家,實際上已經采取了這種焊接方法。在征求意見中,許多單位認為這一要求既有可能,也有必要。實踐證明,采用氣體保護焊的對接受熱面管,基本杜絕了接頭滲漏現象。
第六 焊接接頭探傷與檢驗
關于焊接接頭的探傷要求是在聽取有關單位意見基礎上,參照國外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而做出的。本規(guī)程沒有按氣相爐和液相爐探傷分別提出要求,而是根據不同受壓元件提出了不同要求。
1.鍋筒的縱環(huán)焊縫、封頭拼接縫為100%射線或100%超聲波加至少25%射線探傷,基本與現行的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規(guī)程要求一致,僅增加了允許采用100%超聲波加至少25%射線探傷的規(guī)定,與80版蒸汽鍋爐規(guī)程要求一樣。這樣規(guī)定主要考慮100%超聲波加25%射線探傷,完全可以查出焊縫中存在的缺陷,達到安全要求,又可以降低生產成本。25%射線探傷必須包括縱縫和環(huán)縫交叉接頭部分。
2.對于受熱面管的對接接頭的探傷,是按受熱情況不同分別提出要求。受熱不同是指受輻射熱和對流熱。在征求意見稿中,分別規(guī)定為25%和10%探傷抽查。反饋回來的意見中,有些單位認為要求低了,建議改為100%和50%為宜;有的單位認為這一要求還可以低一些。經分析研究,我們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輻射段不低于10%射線探傷抽查;對流段不低于5%射線探傷抽查。主要考慮受熱面管的對接焊縫規(guī)定要采用氣體保護焊,質量可以得到保證。另外,本規(guī)程還對探傷方法和抽查率的計算做出了規(guī)定,使本規(guī)程更具有可操作性。
3.除氣相爐的鍋筒應進行機械性能試驗外,液相爐的鍋筒以及所有有機熱載體爐的受熱面管、管道的對接接頭均不要求進行機械性能試驗。因此,本規(guī)程僅對氣相爐的鍋筒批量生產時每十臺做一塊檢查試板。其他情況均不要求做檢驗試板。主要考慮液相爐使用壓力比較低,同時本規(guī)程不但對焊接方法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還對焊接工藝評定提出了要求,可以保證焊縫的質量和性能。
4.有機熱載體爐在焊接與檢驗上,與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規(guī)程相比,有的要求高了,有的要求放寬了。為了保證焊接接頭的質量和機械性能,產品施焊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焊接工藝評定的范圍、方法、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 法蘭連接
受壓元件之間的連接應盡量采用焊接,以防止泄露。必須采用法蘭連接時,本規(guī)程對法蘭的型式、參數和密封做出了規(guī)定。法蘭連接處的密封至關重要。為了保證法蘭連接處的嚴密性,應采用榫槽式法蘭或平焊鋼法蘭,而且公稱壓力(pn)不低于1.6mpa。對法蘭公稱壓力的要求實際上是對法蘭使用溫度的要求。公稱壓力pn1.6的法蘭,其使用溫度為300℃,基本可以滿足要求。如果有機熱載體溫度超過300℃時,應選用公稱壓力高一檔的法蘭。目前,我國液相爐使用的有機熱載體多為yd型和hd型導熱油。這兩種有機熱載體滲透性極強。防止泄漏是一個極為重要問題,除對法蘭型式和參數提出要求外,還對密封填料做了規(guī)定。一般石棉制品墊片防漏效果很差。本規(guī)程第23條明確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所非焊接連接處的密封填料不準采用石棉制品。因此,法蘭墊片要求用金屬網纏繞石墨墊片或膨脹石墨復合墊片。前蘇聯(lián)89年鍋爐規(guī)程、西德din4754以及國內有關規(guī)范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第八 有機熱載體爐采用的材料
本規(guī)程明確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受壓元件及管道附件不準采用鑄鐵和有色金屬制造。鑄鐵是屬于脆性材料,而脆性材料不能用于受壓元件,有色金屬與有機熱載體接觸時,有色金屬中的分子會自行向有機熱載體中擴散,加速有機熱載體的老化變質,不但縮短有機熱載體使用壽命,也易造成受熱面過熱,影響有機熱載體爐運行安全。另外,聯(lián)苯對有色金屬有腐蝕作用。所以,國內外有關規(guī)范均明確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的受壓元件不準采用鑄鐵和有色金屬制造。
第九 液相爐中有機熱載體的流速
有機熱載體在管內流動時會形成一個邊界層。邊界層的厚度直接影響邊界層的介質溫度。邊界層越厚,邊界層溫度比有機熱載體主流溫度高的多,將使邊界層超溫,導致有機熱載體分解、聚合成膠質,形成殘?zhí)汲良诠鼙?,進一步影響傳熱。如此惡性循環(huán),不但造成管壁過熱,而且也會加速有機熱載體老化、失效。邊界層的厚薄與流體在管內流動狀態(tài)有關。流體力學理論認為,雷諾數r≤2230時,流體在管內呈層流狀態(tài);當雷諾數r≥4000時,流體在管內呈湍流狀態(tài)。只有形成湍流狀態(tài),才能獲得較薄的邊界層。實踐證明,當管內有機熱載體的流速達到1.5-3.0m/s時,就可以得到較薄的邊界層,達到強化傳熱,降低邊界層溫度。
不同的受熱面的熱負荷強度不同,管內有機熱載體流速的要求也應不一樣,因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對于輻射段管內流速不低于2.0m/s;對于對流段管內流速不低于1.5m/s
目前,我國生產的有機熱載體爐的爐型,除有盤管式、管架式外,還有采用臥式外燃鍋殼式的爐型。對于這種爐型褒貶不一,在常州專家審定會上也意見不一致。這種爐型與盤管式、管架式相比,雖然有其優(yōu)點,但缺點也明顯。由于鍋筒直接受輻射熱,且鍋筒內有機熱載體的流速又極低,影響傳熱,導致邊界層溫度增高,國內已發(fā)生多起鍋筒下部鼓包事故。同時,這種爐型的有機熱載體老化失效時間也較短。在審定會上,一些專家堅持保留這種爐型而且表示對存在的問題已經有辦法加以解決。因此,本規(guī)程對這種爐型存在的問題做了原則的要求。即:對于臥式液相爐的鍋筒,應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鍋筒過熱和有機熱載體老化。對于有機熱載體爐在鍋筒內的流速未能提出具體量的概念。
第十 有機熱載體性能的要求
有機熱載體分為礦物油型和合成型兩大類。礦物油型的有機熱載體是石油進行高溫裂解或催化裂化過程中,形成的餾分油做為原料精致而成。合成型有機熱載體是以化工或石油做為原料經有機合成工藝而成,如聯(lián)苯等。有機熱載體的特性是遇火而燃燒,試驗還證明,烷烴型有機熱載體,當加熱至280℃以上時,灑在水泥地上沒有明火也會燃燒。但芳烴型有機熱載體只有遇到明火才會燃燒。有機熱載體的優(yōu)點是在較低的壓力下可以獲得較高的溫度,而且有較好的熱穩(wěn)定性。比如聯(lián)苯混合物,在0.34mpa下的飽和溫度為320℃,而要獲得320℃的飽和水,則壓力要達到11.5mpa。有機熱載體這些特性與優(yōu)點必須是在質量有保證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因此,有機熱載體爐能否正常運行與有機熱載體的質量關系極大。為了保證有機熱載體正常使用,對其質量及性能指標,如最高使用溫度、粘度、閃點、殘?zhí)?、酸值等應做出?guī)定。
1.最高使用溫度。有機熱載體的許用膜溫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在熱力計算時以此確定有機熱載體的主流溫度,以保證有機熱載體正常使用。實踐證明,許用膜溫度與主流溫度之差,對于礦物油型的有機熱載體一般取20 - 30℃為宜;對于合成型有機熱載體取10℃為宜,國外有關規(guī)范也是如此規(guī)定的。在征求意見中,一些單位提出,目前我國有機熱載體供貨單位都不提供有機熱載體的許用膜溫度,而且在熱力計算時,也不采用許用膜溫度,建議將許用膜溫度改為最高使用溫度。因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設計和運行時,有機熱載體爐出口處的有機熱載體溫度不得超過最高使用溫度。 2.粘度是指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有機熱載體的稀稠程度以及流動性(按gb256-88測定)。粘度越大,流動性越差,循環(huán)泵的功率也越大,管道運輸就越困難。如粘度值變化超過原技術指標的15%,有機熱載體不應在繼續(xù)使用。
3.閃點是指在加熱條件下,有機熱載體蒸汽與空氣組成混合性氣體后,當火焰接近時發(fā)生短促閃燃的最低溫度。閃點越低,有機熱載體蒸發(fā)率越大,安全性也就越差,反之亦然。同時閃點越高有機熱載體在使用過程中損耗也小。有機熱載體使用時間較長或使用不當均可能導致有機熱載體閃點降低,按gb267-88標準測定,當閃點變化超過原指標的20%時,應停止使用。
4.殘?zhí)际侵赣袡C熱載體在受熱超溫時分解、聚合而沉淀形成的殘?zhí)?。殘?zhí)嫉闹饕煞质怯袡C熱載體中的膠質、清青及多環(huán)芳香烴。殘?zhí)贾档拇笮】梢耘袛嘤袡C熱載體結焦的傾向性。一般控制在0.02w%,當殘?zhí)贾党^1.5w%時,應進行再生處理,否則不能再繼續(xù)用。
5.酸值是指有機熱載體中有機酸的總含量。當有機熱載體溫度≤100℃且無水分時,有機酸不會腐蝕金屬。有機熱載體溫度超過100℃時,隨著溫度及酸值的增加,有機酸對金屬腐蝕性也增強。為了減輕有機酸對金屬的腐蝕,酸值一般應低于0.02mgkoh/g,如超過0.5mgkoh/g時,應停止使用。
本規(guī)程第31條規(guī)定,對使用的有機熱載體每年進行一次分析,四項指標中有兩項不合格或有機熱載體分解成分含量超過10%時,有機熱載體應進行更換或對其進行再生。
第十一 安全閥
1.安全閥的數量。氣相爐應安裝兩只不帶手柄的彈簧式安全閥。安全閥與筒體連接短管上還應串聯(lián)一只爆破片。液相爐本體可不裝安全閥。
2.要防止安全閥泄漏。氣相爐的有機熱載體主要是聯(lián)苯,聯(lián)苯是易燃且有毒,防止聯(lián)苯的外泄至關重要。所以,氣相爐的安全閥必須是全封閉式的安全閥,且不準定期手動排放試驗。不帶手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手動排氣。為了防止安全閥與閥座粘住,本規(guī)程要求每年將安全閥從氣相爐上拆下進行檢驗。在調研中,一些單位反映,國產的彈簧式安全閥密封性能差,特別是使用一段時間后,不能按技術參數回座,泄漏難以避免。為了防止安全閥泄漏,在安全閥與筒體連接短管上在串聯(lián)一只爆破片(asme規(guī)范也有類似規(guī)定)。爆破片應在小于規(guī)定的爆破壓力的5%以內爆破;爆破壓力不得高于安全閥開啟壓力;爆破片孔洞面積不得小于安全閥排汽截面積。為了防止安全閥在規(guī)定的壓力下不能回座,造成介質大量外溢,本規(guī)程規(guī)定,爆破片與筒體之間連接短管上加裝一只截止閥。氣相爐運行時,必須保證截止閥處于全開位置。一旦爆破片爆破泄壓后應立即關閉截止閥,當安全閥回座,壓力恢復正常后,在打開截止閥。
3.液相爐是否要裝安全閥問題國內外一些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完全一樣。前蘇聯(lián)89年版的鍋爐規(guī)程明確要裝安全閥,而我國化工部92年版的規(guī)程則明確不裝安全閥,有的也未明確要裝與否。所有的規(guī)范均未給出液相爐安全閥排量計算公式。我們認為,強制循環(huán)液相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在運行時一般不會形成汽化,一旦液相爐或系統(tǒng)超壓可以迅速通過膨脹器進行泄壓。國內生產和使用的液相爐均未裝安全閥,未發(fā)生過超壓事故。
4.氣相爐安全閥排出的汽化物,不能直接排入大氣,必須經過冷凝后接入有機熱載體的儲罐。但不能接入第22條的儲罐,而是單獨的儲罐。冷凝器應是以水冷卻的面式冷凝器。因排出的汽化物含有水分或其他成分,應經脫水凈化后才能再用。如果直接接入第22條的儲存罐,會惡化有機熱載體的質量,影響有機熱載體使用性能。
5.冷凝器的背壓。冷凝器的背壓是指安全閥排放時的背壓(動背壓),是由于介質通過安全閥進入冷凝器時在安全閥出口處形成的啟動阻力。參照國外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本規(guī)程規(guī)定冷凝器的背壓不超過0.03mpa.
6.氣相爐安全閥排放量計算參考公式
這一公式的形式及系數的選用完全采取了87年版蒸汽鍋爐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不妥的。因水與有機熱載體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有較大的差異,即使可以采用以水為介質的公式形式,其系數也不能一樣。
我們認為這些推薦公式都有一定道理,又都存在不足,所以本規(guī)程沒有進行推薦,由設計單位選用,在實踐中進行比較,成熟后再行確定。
第十二 膨脹器的規(guī)定
膨脹器是強制循環(huán)的液相爐及系統(tǒng)中的重要安全裝置。膨脹器有多種作用;儲存液相爐及系統(tǒng)中的有機熱載體受熱膨脹量;向系統(tǒng)補充有機熱載體;液相爐啟動升溫過程中排除液相爐和系統(tǒng)中的氣體;突然停電時可以利用膨脹器中的冷介質置換液相爐中的熱介質。
1.膨脹器的調節(jié)容積。膨脹器的第一個作用就是儲存有機熱載體的膨脹量,多大的容積才能滿足要求。西德din4754規(guī)定,當液相爐容積≤1000升時,膨脹器容積為1.5倍的液相爐的容積;當液相爐的容積大于1000升時,為1.3倍的液相爐的容積?;げ?2年規(guī)程規(guī)定,膨脹器的容積是液相爐容油量的兩倍。前蘇聯(lián)89年版的鍋爐規(guī)程規(guī)定為有機熱載體膨脹量的1.3倍。我們認為,膨脹器的容積按有機熱載體受熱膨脹量為基數確定其容積比較合理。因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為有機熱載體在工作溫度下受熱所增加容積量的1.3倍。實踐證明,有機熱載體受熱膨脹量一般每升溫100℃,近似膨脹10%。
2.膨脹器的結構型式。膨脹器可以是開式的,也可以是閉式的。無論是開式的還是閉式的膨脹器,均應裝一只液面計,以便指示膨脹器內液面位置。對于開式膨脹器(如圖1、3、2、4所示)。在膨脹器上可不裝安全閥。對于開式膨脹器,當液相爐與系統(tǒng)可以斷開(如圖4)時,應在系統(tǒng)或膨脹器上安裝安全排放閥。對于閉式膨脹器(如圖5),應在儲存罐上安裝安全排放閥,如液相爐與系統(tǒng)可以斷開(如圖6)時,在系統(tǒng)和膨脹器上均要裝安全排放閥。閉式膨脹器上除安裝安全排放閥外,還應裝壓力表。
3.膨脹器安裝位置。本規(guī)程規(guī)定,不能裝在液相爐的正上方,且高于有機熱載體爐頂部的垂直距離1 .5m以上。這一規(guī)定,一是以免有機熱載體溢出引起火災,二是減少有機熱載體受熱程度。國內有的規(guī)程規(guī)定,膨脹器的底部與系統(tǒng)最高液面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5m。本規(guī)程在審定前也做了這樣規(guī)定。在審定會上,專家們認為,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管網系統(tǒng)的布置比較復雜。膨脹器與系統(tǒng)最高液面的距離提出1 .5m要求,一是不合理,二是難以確定。所以本規(guī)程對膨脹器與有機熱載體爐頂部之間的距離做出了規(guī)定,比較合理,也易操作。
4.膨脹器內的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得超過70℃,其目的是防止有機熱載體高溫氧化。試驗證明,當有機熱載體溫度≤100℃時,有機熱載體氧化不明顯;當有機熱載體溫度超過100℃時,隨著有機熱載體溫度的升高,有機熱載體氧化速度加劇,導致有機熱載體迅速失效。我國南方某鍋爐廠曾將一臺以水為介質立式鍋殼式鍋爐,去掉安全閥加裝一只開口短管,當做有機熱載體爐售出。使用單位運行30天左右,就將受熱面管全部燒壞,經分析確定是因有機熱載體直接與大氣相通,而溫度又比較高,有機熱載體迅速氧化,使之失效,形成殘?zhí)汲练e管壁,惡化了傳熱。
第十三 過濾器的要求
本規(guī)程規(guī)定,在循環(huán)泵入口處應裝過濾器,以便濾去有機熱載體在高溫運行下形成的聚合物和殘渣,既可以保護循環(huán)泵,又可以防止這些聚合物或殘渣進入受熱面,影響傳熱。過濾器的過濾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過濾器元件材料的性能。目前,國內外常用的過濾器元件材料有金屬絲網、濾布、金屬燒結多孔材料、高分子聚合物、陶瓷燒結多孔材料。高分子聚合物、陶瓷多孔材料存在一些問題,如高分子聚合物不耐高溫,陶瓷多孔材料再生性能差,因此一般多采用金屬絲網和金屬燒結多孔材料。金屬燒結多孔材料過濾性能好,但阻力大,價格較貴;而金屬絲網價格便宜,也有較好的過濾效果。在征求意見中,有的單位提出,對于采用合成型有機熱載體的有機熱載體爐應采用粉末冶金的過濾器,即金屬燒結多孔材料。對此本規(guī)程未做硬性規(guī)定,由設計單位根據經濟綜合指標加以選取。過濾器的安裝要考慮拆卸、更換方便,以便定期清理過濾器,去除存渣及雜質,保證過濾器的過濾性能。
第十四 有機熱載體定期化驗
有機熱載體經過長時間使用或有機熱載體主流溫度超溫,都會造成有機熱載體性能指標的下降,主要表現在有機熱載體的殘?zhí)?、酸值、粘度、閃點的變化。所以,本規(guī)程規(guī)定,使用中的有機熱載體每年應對其殘?zhí)?、酸值、粘度、閃點進行一次分析。西德din4754規(guī)定 ,有機熱載體在規(guī)定的溫度下至少可用一年。一年后經化驗無問題時可繼續(xù)使用。
前蘇聯(lián)89年版鍋爐規(guī)程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兩次再生周期由使用單位按生產規(guī)則確定。
化工部92年規(guī)程規(guī)定,對有機熱載體的分析,液相爐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氣相爐應每年進行一次。
本規(guī)程還規(guī)定了有機熱載體報廢指標,在進行分析中,當有兩項不合格或有機熱載體分解成分含量超過10%時,應更換有機熱載體或對有機熱載體進行再生。
第十五 有機熱載體爐啟動中排氣的要求
有機熱載體爐在啟動過程中,隨著有機熱載體的加熱,含在其中的其他氣體逐漸分離出來,如有機熱載體含有水分,也會隨著加熱而汽化,應隨時將這些氣體排出,以利于有機熱載體爐安全運行。對于氣相爐來說,在點火升壓過程中進行反復排氣尤為重要。氣相爐的介質以聯(lián)苯為主。若聯(lián)苯中含有水分,則是氣相爐發(fā)生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聯(lián)苯中如有水分,在加熱的情況下,聯(lián)苯中的水分迅速汽化,氣相爐內的壓力急劇上升而達到無法控制的程度,從而引起氣相爐爆炸。我國,已發(fā)生多起此類事故。一九七九年九月,上海油脂一廠練油車間聯(lián)苯爐爆炸,死亡13人;一九八о年十月,上海染料九廠三車間聯(lián)苯爐發(fā)生爆炸,死3個,傷2人;一九八о年,沈陽化工廠聯(lián)苯爐發(fā)生爆炸,死1人,傷3人。這些爆炸事故均是由于聯(lián)苯中混入水分而引起的,加熱系統(tǒng)介質中的水分主要來自新補充介質內含有水分,或者設備安裝、修理后水壓殘存水分等。因此,本規(guī)程規(guī)定,有機熱載體爐在點火啟動時要反復打開排氣閥以排凈有機執(zhí)載體爐中的空氣、水與有機熱載體的混合蒸汽。對于氣相爐來說,只有溫度與壓力符合對應關系后,才可進入正常運行。
聯(lián)苯溫度與壓力的對應關系:
溫度(℃): 240 250 260 280 290 300 320
壓力(kgf/cm2):0.64 0.86 1.05 1.66 1.99 2.38 3.32
(這一壓力是指絕對壓力)
第十六 不同有機熱載體混用問題
不同的有機熱載體能否混用問題,在我國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同有機熱載體不能混用,混用后熱載體性能發(fā)生改變,影響使用,一旦發(fā)生事故難以進行原因分析;另一種觀點認為,有機熱載體本身就是一混合物,不能混用在科學道理是不存在的經試驗證明,不同有機熱載體混合后,各項性能指標無大的改變。在審定會上,專家們建議,規(guī)程不能硬性規(guī)定不同的有機熱載體不準混合使用,規(guī)定不宜混合使用,如需要混合使用時,有機熱載體生產單位要提供混合使用的條件和要求。兩種不同熱載體混用時,其混合熱載體出口溫度不得超過兩種熱載體中任何一種的最高允許使用溫度。
第十七 壓力試驗
有機熱載體爐在制造單位組裝后以及在使用單位安裝或重大修理后均要進行壓力試驗。
壓力試驗類型。根據不同有機熱載體爐(氣相與液相)、不同的地點(制造與使用),壓力試驗類型也不同。本規(guī)程所采用的壓力試驗分為水壓試驗、液壓試壓和氣密試驗。無論是氣相爐還是液相爐,在制造單位均要進行水壓試驗;在使用單位均要進行液壓試驗,以檢查非焊接連接部位的密封情況。在使用單位不宜進行水壓實驗,因水壓試驗后不易將水排除干凈,形成安全運行的隱患。對于氣相爐,在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還要進行氣密性試驗。進一步檢查非焊接連接部位的密封情況。氣密實驗方法和要求可參照壓力容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夜相爐均不要求進行氣密實驗。液相礦物油型有機熱載體一般無毒,而且外溢性也遠低于氣相爐中的有機熱載體。
試驗壓力。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取氣相爐工作壓力(規(guī)程中還有“或系統(tǒng)循環(huán)壓力”,恐不妥);水壓試驗壓力取有機熱載體爐工作壓力的1.5倍。這是參考國內外有關規(guī)范而給出的數值。
壓力試驗的檢查部位。壓力試驗主要用于檢查非焊接連接部位,如各種孔的密封處,各種法蘭,閥門的連接處等的嚴密情況。對于焊接連接處,焊接方法、檢驗要求都做了規(guī)定,焊接質量可以得到保證。另外,由于結構上的問題,有些焊接部位也無法檢查。因此,本規(guī)程壓力試驗未強調對焊縫必須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