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內容
1. 爆炸安全風險識別
- 爆炸事故通常源于易燃、易爆物質的不當處理或存儲。
- 對工廠環(huán)境進行定期評估,識別潛在的爆炸源,如化學反應設備、儲存容器和管道系統(tǒng)。
- 注意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火花或高溫的環(huán)節(jié)。
2. 預防措施
- 實施嚴格的操作規(guī)程,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防爆安全規(guī)定。
- 安裝適當?shù)姆辣O施,如泄壓閥、防爆隔板和爆炸抑制系統(tǒng)。
- 定期檢查電氣設備,確保其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3. 應急響應
- 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緊急聯(lián)絡機制和初期火源控制。
- 員工應接受應急培訓,熟悉應對爆炸事件的行動步驟。
- 定期演練,以檢驗預案的有效性并及時調整。
4. 安全文化
- 建立積極的安全文化,鼓勵員工報告安全隱患,獎勵安全行為。
- 提供持續(x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理解爆炸風險及應對措施。
- 鼓勵管理層參與安全活動,展示對安全的承諾。
標準
1. 國際標準
- 遵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防爆電氣設備標準。
- 參考美國國家安全協(xié)會(nsc)的爆炸預防指南。
2. 國內法規(guī)
- 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guī)定。
- 遵守地方的消防和安全生產條例。
3. 企業(yè)內部標準
- 制定并執(zhí)行企業(yè)特有的爆炸安全操作規(guī)程。
- 定期審核和更新安全標準,以適應技術進步和業(yè)務變化。
考試題及答案
1. 題目:哪些因素可能導致爆炸事故? 答案:易燃易爆物質的不當處理、存儲,以及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火花或高溫的環(huán)節(jié)。
2. 題目:如何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答案:實施嚴格的操作規(guī)程,安裝防爆設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并建立安全文化。
3. 題目:在應急響應中,員工應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訓? 答案:員工應接受疏散路線、緊急聯(lián)絡機制和初期火源控制的培訓。
4. 題目:企業(yè)如何建立積極的安全文化? 答案:鼓勵員工報告安全隱患,提供持續(xù)的安全教育,管理層參與安全活動,并獎勵安全行為。
5. 題目:企業(yè)需遵守的國內外爆炸安全相關標準有哪些? 答案:國際電工委員會的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國家安全協(xié)會的爆炸預防指南,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規(guī)定,以及地方的消防和安全生產條例。
爆炸安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爆炸成型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生產人員必須注意力集中,嚴禁嘻笑打鬧。
2.提高警惕,防止意外。非引爆人員嚴禁進入操縱室,確保生產安全。
3.容框吊放及引爆必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零件安放好后,蓋上保護橡皮,裝藥者安放炸藥后,再通知操縱人員抽去容框內的空氣;
(2)容框抽空到一定標準后,操縱人員用信號通知裝藥者將容框吊入井內;
(3)容框進入井底后(吊索放松),負責裝藥者才可推上第一道閘刀,即按“起爆信號”,通知操縱人員,其余操作者立即朝逆風方向退離井5米。然后,裝藥者用信號通知操縱人員“起爆”;
(4)操縱人員接到可以“起爆信號”后,便推上第二道閘刀;
(5)操縱人員經過檢查后,在確認安全條件下,打警鈴三下,然后引爆;
(6)爆炸后,裝藥者首先將第一道閘刀拉開,然后才能起吊容框。
4.拒爆(即盲爆)處理。在爆炸過程中發(fā)生拒爆時,必須按下列規(guī)程處理:
(1)裝藥者首先拉開第一道閘刀,然后起吊容框;
(2)操縱人員拿下第二道閘刀,開始繼續(xù)抽真空;
(3)拆開雷管腳線與起爆線的聯(lián)接線;
(4)檢查拒爆情況。
5.裝藥安全規(guī)程:
(1)進入裝藥間,絕對禁止吸煙及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燃及易燃物品,并不準穿帶釘子的鞋;
(2)裝藥時工作人員須穿好工作服、戴好口罩。工作后及時將接觸炸藥的皮膚洗干凈;
(3)在分割導爆索時,必須用青銅(或鍍銅)刀分割以防發(fā)生爆炸,然后用膠布包好分割頭;
(4)在裝藥過程中應特別小心,做到輕拿輕放。嚴禁碰擊、投擲、拖地、摩擦、腳踩;
(5)工作完畢后要及時將剩余的炸藥、導爆管索和桌面、地面上的炸藥徹底清理干凈,送入庫房,
(6)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裝藥間,如有違反者,工作人員有權加以制止,并立即報告領導。
第2篇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炸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盡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職員都要教育或練習,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把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職員禁止在爆炸物品四周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飲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職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進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間隔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職員嚴禁進進裝卸區(qū)。
(9) 遇有雷、電、狂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職員和隨車搬運職員外,嚴禁乘搭任何職員,行車中,禁止吸煙。
(14)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驗等),要闊別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職員要輪流看管,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shù)毓病⒅伪2糠秩〉寐?lián)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職員除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入庫檢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操作程序
1)證單查驗:生產企業(yè)是否有生產許可證,運輸手續(xù)是否齊全、有效,是否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
2)貨物核對: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是否與貨單相符。
3)檢查產品外包裝。
4)拆箱檢查產品內包裝。
5)檢查產品外觀。
6)需要時,抽樣檢查產品性能。
2、技術要求
1)產品外包裝:封裝牢固、整齊、無破損。有箱條碼、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防火防潮”、“輕拿輕放”等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zhí)行標準代號等內容。
2)產品內包裝:無明顯變形、無損壞;內包裝是否有條形碼。
3)產品外觀:整潔、表面無浮藥、無霉變、無污染,雷管編碼清晰。
4)產品性能:應與產品說明書相符。
3、注意事項
1)發(fā)現(xiàn)異常問題應立即按管理職責報告上一級領導,并及時處理。
2)發(fā)現(xiàn)產品包裝破損應單獨存放,并及時完善其包裝或視情節(jié)按照廢品處理辦法處理。
3)發(fā)現(xiàn)有浮藥應立即處理。
第4篇 爆炸材料運輸安全技術規(guī)程
第三百一十條在地面運輸爆炸材料時,除必須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外,還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檢查。車廂不得用欄桿加高,并必須插有標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后應有標志危險的信號燈;長途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用封閉式后開門專用棚車。
(二)爆炸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三)嚴禁用煤氣車、拖拉機、自翻車、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拖車運輸爆炸材料。
(四)用車輛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于車廂上緣100mm。用車輛運輸雷管時,雷管箱不得側放或立放,層間必須墊軟墊。運輸硝酸銨類炸藥、含水炸藥、導火索、導爆索時,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上緣。
(五)蒸汽機車進入爆炸材料庫區(qū)時,機車與最近庫房的距離不得小于50m,并必須關閉燃燒室和爐灰箱,停止鼓風。機車煙筒必須有擋火星裝置的完整的爐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條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但在開鑿或延深井筒時,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須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三)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車輛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四)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五)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論運送何種爆炸材料,都不得超過1m/s。司機在啟動和停絞車時,應保證罐籠或吊桶不震動。
(六)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第三百一十二條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
(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條水平巷道和傾斜巷道內有可靠的信號裝置時,可用鋼絲繩牽引的車輛運送爆炸材料,但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輸,運輸速度不得超過1m/s。運輸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以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條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三)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第5篇 爆炸品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為配合公司危險貨物運輸?shù)雀黜棸踩芾碇贫鹊恼J真執(zhí)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有序、穩(wěn)步、高效的進行,避免出現(xiàn)嚴重的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yè)標準 jt617一2004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yè)標準jt618—2004《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程,全體員工必須遵照執(zhí)行。
一、基本要求
(一)運輸車輛、設備及設施
1、運輸爆炸品的車輛應使用廂式貨車。
2、運輸車輛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氧化劑等殘留物。
3、隨車攜帶的防潮、防火、防爆等工具應齊全有效。
4、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止對爆炸品的作業(yè)。
5、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條件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gb7258的要求。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 jt/t198規(guī)定的一級車況標準。
6、車輛應配置行駛記錄儀、gps和必要的通訊工具。
7、按照國家標準 gb13392配置規(guī)定的標志并按規(guī)定使用,提醒其他車輛和行人避讓,以確保安全。
8、企業(yè)配備的各種裝卸機械、工、屬具應通過相應檢測,具有消除產生火花的措施,具備可靠的安全系數(shù)方可使用。
9、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并經常定期檢查、保養(yǎng),保證其有效性,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10、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了解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識,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識必須附和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包裝標識》(gb190.90)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191.5)及有關補充規(guī)定。危險貨物包裝標識共有21種,19個名稱。標識的表達可采用粘貼、釘附及噴涂的方式。在罐狀包裝上,標志應當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的明顯處。
(二)運輸作業(yè)
1、運輸危險貨物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2、汽車運輸爆炸品禁止使用以柴油或煤氣作為燃料,這是因為柴油車尾氣易發(fā)出火星、煤氣容易發(fā)火。
3、裝車前應將貨廂清掃干凈,排除異物,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押運人應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數(shù)量應點收點交清楚。所裝貨物超出欄板部分不得超出貨廂欄板高度的1/3;密封式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 m;沒有外包裝的金屬桶(一般裝的是硝化棉或發(fā)射藥)只能單層擺放,以免壓力過大或撞擊摩擦引起爆炸;在任何情況下雷管和爆炸藥都不得同車裝運或兩車同時在同一場地進行裝卸。
4、汽車運輸爆炸品時,其運輸時間。路線應事先報請當?shù)毓膊块T批準,按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路線,以利于加強運行安全管理。車上無押運人員不得單獨行駛,押運人員必須熟悉所裝貨物的性能和作業(yè)注意事項等。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和危及安全的其他物資。
5、行車中駕駛人員必須集中精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同時注意觀察,保持行車平穩(wěn)。多部車輛列隊運輸行駛時,跟車距離至少保持50m以上,一般情況下不得超車、強行會車,非特殊情況下不準緊急剎車。
6、運輸危險貨物的在一般的道路上最高時速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時速為80km/h,并與前方車輛保持足夠的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km/h,并打開示警燈警示后車,盡量避免緊急制動,防止追尾事故的發(fā)生。轉彎時車輛應減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按照云南省規(guī)定,駕駛員一次連續(xù)駕駛4小時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7、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載無關人員,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qū)停車,如需在上述地區(qū)進行裝卸作業(yè)或是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
8、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超載、超限、超范圍運輸,運輸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計劃。
(三)維修作業(yè)
1、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維修。
2、禁止在庫區(qū)和作業(yè)區(qū)內維修。
(四)裝卸作業(yè)
1、嚴禁接觸明火和高溫:嚴禁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2、火箭彈和旋上引信的炮彈應橫裝,與車輛行進方向垂直。凡從l. 5 m以上高度跌落或經過強烈振動可引起爆炸的炮彈引信、火工品等,應單獨存放,未經鑒定不得裝車運輸。
3、任何情況下,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得和炸藥同車裝運。
4、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yè)區(qū)。
5、裝卸人員在雷雨天、閃電裝卸危險貨物時應確認避雷、防潮設施及措施的有效性。
6、危險貨物裝卸時時押運員應當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并認真記錄數(shù)據,會同駕駛員對裝卸后的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
(五)勞動防護
1、企業(yè)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現(xiàn)場急救用具,在具體的運輸作業(yè)中,運輸操作人員應要求托運人提供特殊的防護用品及急救用具。
2、企業(yè)定期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事故預防、急救等知識的培訓。
3、危險物品一旦與人體接觸,造成燙傷、灼傷、中毒等危害,應立即展開現(xiàn)場急救,并迅速送往醫(yī)院治療。
4、在對危險貨物進行裝卸作業(yè)時,裝卸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要求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并采取相應的人身肌體保護措施;防護用具使用后,應按照國家環(huán)保要求集中清洗、處理;
(六)作業(yè)人員
1、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以及裝卸管理人員均要持證上崗,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2、從業(yè)人員應當掌握所從事運輸?shù)臑楝F(xiàn)貨物的特性、使用方法、防護要求以及發(fā)生事故式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保證危險貨物在其監(jiān)管之下,防止泄露,丟失。有利于在發(fā)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后,正確處理事故,防止更大的損失。
二、作業(yè)要求
(一)出車前
l、駕駛員在出勤前必須協(xié)助檢測人員仔細檢查車輛是否完好,各種防護、消防、維修工具是否齊備,確保車輛完好且各種工具齊備并經檢測人員簽字許可后方可出勤。
2、駕駛員在出車時,必須有押運人員隨車押運,無押運人員車輛不得出勤。押運人員在隨車出行前必須確定其證件攜帶齊備;并提醒駕駛員攜帶相關證件。押運員要監(jiān)督駕駛員要嚴格按照駕駛員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3、駕駛員在接受危險貨物托運入的貨物時,應嚴格檢查貨物的品種,超出運輸范圍的貨物不得接受運輸。符和運輸要求的在裝貨后應要求發(fā)物托運入出具貨物的品種、數(shù)量、規(guī)格等情況。將貨物運輸?shù)侥康牡睾?應要求收貨單位給與收到貨物的回執(zhí),回執(zhí)上應注明品種、數(shù)量、到達情況等。
4、單看運輸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是否齊全有效,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立即排除。
5、認真查看運輸車輛的車廂地板、欄板是否完好牢固,對于不同的危險貨物,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模板、膠合板、橡膠板等),車廂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有所裝危險貨物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6、檢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配備的消防器材,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7、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8、根據所裝危險貨物和包裝情況,隨車攜帶遮蓋、捆扎、防散失、防火、防潮、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車輛貨箱及罐體內不得有與爆炸品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
9、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啟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10、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檢查隨車攜帶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書“是否與所運危險貨物一致。
(二)運輸
1、運輸爆炸品過程中,押運人員要嚴密監(jiān)視,防止貨物丟失、撒漏。行車時要避開高溫、明火場所。
2、根據爆炸品的熱敏感特性,在運輸過程中,應重點避免爆炸品受熱,必要時使用專用儀器設備時刻監(jiān)視爆炸品或周圍環(huán)境的溫度變化;遇有溫度非正常升高時,應及時停車查找原因,同時采用必要的降溫措施。
3、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公安運政部門單位制定的安全操作標準執(zhí)行,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車速,禁止超速和強行超車、會車和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4、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并按照有關部門核發(fā)的運載證件載明的名稱、品種、數(shù)量、時限和路線進行運輸。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6、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定時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駕駛人員不得擅自脫崗、離崗。7、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和押運員應立即向當?shù)剡\政部門、公安部門、安監(jiān)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質監(jiān)部門等相關部門進行保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7、裝卸人員在裝卸爆炸品時,應在押運人員的指揮下統(tǒng)一進行,堆碼時不能超過標準高度,并較拿輕放。
8、裝卸作業(yè)現(xiàn)場要遠離火種、熱源,通風良好;電氣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嚴禁使用照明燈具照明,照明燈具應具有防爆性能;爆炸品貨物的裝卸場所應有避雷裝置。
9、運輸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到有無法正常運輸?shù)奶厥馇闆r時,應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10、運輸途中遇到天氣、道路情況發(fā)生變化,應根據所運輸危險貨物特性,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或容易遭到零擊或容易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防止貨物側滑、打滑及危險貨物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11、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應gb 4387執(zhí)行。
(三)裝卸
1、裝卸人員在裝卸貨物之前應確定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貨物的運輸資質,對不具有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不得進行裝卸,對于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車輛,應要求其駕駛員及押運員提供相關的有效證件。
2、裝卸作業(yè)人員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和運輸線路,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示、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裝卸人員在裝卸危險貨物時,要根據危險貨物的類別分清不同性質,屬性不符的兩類危險貨物不得同車裝運和堆放,不同類的危險貨物不得裝入同一倉庫。
4、裝卸人員在裝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對所裝卸危險貨物要嚴格把關,認真清點危險貨物的數(shù)量,并對危險貨物的規(guī)格型號進行確認并做好記錄。
5、注重裝卸質量,在進行裝卸作業(yè)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對所裝危險貨物的質量、安全有影響的隱患要及時清除,不能自主進行清除的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6、押運員必須對所運輸貨物的數(shù)量進行記錄、交接,并監(jiān)督裝卸人員在裝卸過程中操作符合國家和單位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對于不符合裝卸操作規(guī)定的,不得允許其裝卸,并督促其對裝卸設施及方法進行改進,附和規(guī)定后方可進行裝卸。
7、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要安裝卸作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駛入裝卸作業(yè)區(qū),應停放在容易駛離作業(yè)現(xiàn)場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控浂鈺r,應聽從作業(yè)區(qū)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卸的車輛及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8、裝卸作業(yè)前,車輛發(fā)動機應熄火,再有坡度的場地進行裝卸作業(yè)時,應采取防止車輛溜頗的有效措施。
9、裝卸作業(yè)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示、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10、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的,應先關閉車廂門或欄板,若在原地無法關上時,應有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11、裝卸危險貨物的托盤、手推車應盡量專用。裝卸前,要對裝卸機具進行檢查。
12、危險貨物裝卸完畢,作業(yè)現(xiàn)場應清掃干凈。裝運過劇毒品及受到危險貨物污染的車輛、工具應按照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涮和除垢。危險貨物的撒漏物及污染物應送到當?shù)丨h(huán)保部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第6篇 爆炸物品搬運裝卸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裝卸人員必須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識,遵守操作規(guī)程,嚴禁拋擲,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裝箱上踩踏。
二、裝卸人員在作業(yè)時,不準穿戴化纖衣物或穿帶釘子的鞋,不準攜帶火具、火種;裝卸電雷管時,現(xiàn)場不準有帶電的設備。
三、遇暴風雨或雷雨時,禁止進行裝卸作業(yè)。
四、汽車裝卸時,車輛必須熄火、制動,駕駛員不準離開駕駛室。
五、民爆物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六、包裝破損,數(shù)量不清的民爆物品不準發(fā)運和入庫。
七、如包裝損壞需要更換包裝時,必須經技術人員鑒定后在指定地點操作,不準在倉庫內或裝卸過程中處理。
八、裝卸作業(yè)結束后,作業(yè)場所必須清理干凈;不能遇留民爆物品。
九、押運員和庫管員必須對民爆物品搬運裝卸實行全過程監(jiān)督。
第7篇 爆炸鍛壓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鍛壓前必須檢查模具安裝是否準確,機床連接構件是否牢固,點火系統(tǒng)是否安全可靠。
2.操作人員必須時刻注意安全,引爆和操作人員必須互相協(xié)調。做到安全起爆。
3.非操作人員嚴禁亂動起動開關和起爆開關。引爆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離開。
4.檢查點火系統(tǒng)必須保持相互協(xié)調,做到絕對安全。
5.新零件進行初次試鍛、續(xù)鍛時,所有人員必須離開設備正面,并圍好擋板防止飛出模具鎖扣或破裂件飛出傷人。
6.爆炸鍛壓除遵守本要點外,還應按照一般鍛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
7.工作完畢后,應切斷電源,整理場地,清點火藥,作好記錄。
第8篇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安全操作規(guī)程
1、操作程序
1)裝車前車輛檢查。按照出車前檢查要求認真檢查車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2)裝車。將車輛戴好防火罩,??吭谖kU性建筑物門口2.5m以外處裝車。
3)裝車后檢查。收集全套隨車文件,并查驗所裝貨物,檢查車載貨物的擺放、固定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4)按照批準行車路線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2、注意事項
1)進入危險性作業(yè)區(qū)域,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規(guī)定。
2)嚴禁在載有危險品的車輛附近從事吸煙等明火作業(yè),嚴禁靠近車輛打手機。
3)中途需要停車時,應選擇遠離建筑物、等級公路、重要設施的場地,保證車輛與其之間的安全距離。
4)嚴禁將危險品卸貨在民宅、人員聚集等區(qū)域。
5)嚴禁客貨混裝、超速和違規(guī)超車等。
6)出現(xiàn)產品丟失、被盜、被搶等事件,應立即報案,并向公司領導及時匯報。
7)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若可能發(fā)生爆炸,應立即撤離爆炸現(xiàn)場,做好臨時警戒,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同時,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并配合應急救援隊伍搞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9篇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要求規(guī)程
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xiàn)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yè)、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shù)量。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shù)量運輸。
三、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xiàn)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xiàn)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shù)毓矙C關。
四、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五、 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10篇 煤礦爆炸材料管理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1 本操作規(guī)程適用我礦地面裝卸、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收發(fā)和管理工作。
1.2 從事爆炸材料管理、裝卸、看押、押運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爆破作業(y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責任心強、思想過硬,工作認真負責,無不良嗜好和劣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并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人員擔任。
1.5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
1.6 嚴格執(zhí)行煤礦下發(fā)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以及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1.7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衣或抗靜電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shù)毓矙C關核發(fā)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1.9 嚴格執(zhí)行爆炸材料人員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安全管理制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1.10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shù)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須充足。 2、爆炸材料購買
2.1 從事爆炸材料購買的作業(yè)人員,應參加培訓經考核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相應類別和作業(yè)范圍、級別的安全作業(yè)證、持證上崗。
2.2 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
2.3 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2.3.1、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域,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3.4、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3.5、不應使用黑火藥; 2.3.6、同一工作面不應使用二種不同品種的炸藥; 2.3.7、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2.3. 8、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從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應超過130ms; 2.3.9、不應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 2.3.10、不應使用火雷管。
2.4 購買前要認真填寫《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進行逐級審批并加蓋各級單位公章,將礦審批后的購買計劃及時傳真至供應部。
2.5 攜帶單位ic卡和申請表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辦理爆炸材料電子購買證和運輸證。
2.6 將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二聯(lián)、運輸證三聯(lián)加蓋“洛龍分局爆炸物品專用章”和儲存電子數(shù)據的單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fā)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yè)購買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yè),其所需爆炸材料應由當?shù)孛癖鞑慕洜I機構供應與服務。
2.9 所打印的紙質購買證一聯(lián)、運輸證一聯(lián)及《購買爆炸材料申請表》和《運輸爆炸材料申請表》,交于洛龍分局治安大隊存檔備案。
2.10 所辦購買業(yè)務在洛龍分局治安大隊爆炸材料購買明細表上,詳細登記,并簽字認可,帶回紙質運輸證二聯(lián),以備核對與供貨單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將供貨單位提供的運輸證三聯(lián)和電子數(shù)據入庫的電子卡、發(fā)放、領取信息在3天內到洛龍分局治安大隊進行回繳、上報。
3、爆炸材料驗收、裝卸
3.1 運送炸藥、雷管的車輛進入礦區(qū)不得同時停在井口,由供應科負責聯(lián)系,保衛(wèi)科負責監(jiān)督把關。
3.2 爆炸材料到礦后,由供應科組織驗收品種、數(shù)量、存有電子數(shù)據的單位ic卡及安全標志,保衛(wèi)科協(xié)助,確認無誤后,在送貨單上簽字。 3.3 爆炸材料到礦后,保衛(wèi)科派專人到現(xiàn)場看押,不得中途退場,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運輸隊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裝卸、運輸。
3.5 裝卸爆炸材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5.1、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專用車內一切雜物;
3.5.2、有專人在場監(jiān)督;
3.5.3、設置警衛(wèi),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
3.5.6、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應保護措施;
3.5.7、裝卸爆炸材料的地點,應遠離人員稠密區(qū),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3.5.8、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腳踩爆炸材料;
3.5.9、裝載爆炸材料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3.5.10、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層。
3.6 爆炸材料到礦后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長時間滯留,如有特殊情況最多滯留時間不超過3個小時,在井底車場最多不得超過1小時30分。 4、爆炸材料運輸
4.1 井筒運輸。立井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4.1.1、雷管、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4.1.2、運送前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4.1.3、絞車司機在啟動或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發(fā)生震動;
4.1.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 ;
4.1.5、運送炸藥或電雷管時,罐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類爆炸材料時,不得超過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揚運輸爆炸材料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
4.1.7、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押運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4.1.8、交接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4.2 井下運輸。運輸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2.1、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
4.2.2、在裝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3、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4.2.4、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炸材料時,機車應斷電;
4.2.5、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用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人車或空礦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運輸隊持爆炸材料押運證的人員負責人或經過專門培訓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他人員乘車;
4.2.7、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米/秒;4.2.8、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人員、物料或工具;4.2.9、裝卸地點有架空線,必須停電后才能裝卸。
4.3 押運員職責
4.3.1、負責核對所押運的爆炸材料的品種和數(shù)量;4.3.2、監(jiān)督運輸工具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4.3.3、確認運輸工具及其所裝運爆炸材料符合標準和環(huán)境要求,包括:
幾何尺寸、質量、溫度、防震等;
4.3.4、負責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丟失、被盜或發(fā)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庫、儲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庫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1.1、手續(xù)不齊全不入庫,庫內混存、超量不入庫。
5.1.2、過期失效、變質的爆炸材料不入庫,數(shù)量、品種不清不入庫。
5.1.3、入庫過程中要輕裝、輕放,嚴禁碰撞,確保領用發(fā)放手持機入庫內容與購買爆炸材料的種類、段別、數(shù)量相符。
5.1.4、認真填寫爆炸材料入庫登記臺帳,要書寫工整認真,嚴禁涂改數(shù)字,做到帳、卡、物相符。
5.1.5、入庫后庫房管理員應和押送人員雙方共同清點收到炸藥、雷管的數(shù)量,并按規(guī)定履行簽字手續(xù)。
5.2 用人工搬運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2.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5.2.2、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5.2.3、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
5.2.4、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應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數(shù)量不超過:
雷管,500發(fā);
拆箱(袋)運搬炸藥,30kg;
5.2.6、用手推車運輸爆炸材料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3.1、每個爆炸材料庫貯存爆炸材料的數(shù)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爆炸材料的貯存,爆炸材料應碼放整齊、穩(wěn)當,不得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10cm高度的墊木;
5.3.4、爆炸材料的碼放,宜有60c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
5.3.7、每個壁槽炸藥存量不超過400kg,電雷管壁槽存量不超過2天的需用量,炸藥發(fā)放室存量不超過72kg(3箱);
5.3.8、要于回收、變質、過期的爆炸材料分類、分品種存放,并在相對應的牌板上登記注明,嚴禁混放;
5.3.9、報廢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庫內庫存: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達到限量時要在兩天內交供應廠家進行處理;
5.3.10、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做好防備鼠害、防靜電工作;
5.3.11、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通訊設備、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qū),庫區(qū)嚴禁存放與爆炸材料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5.4 爆炸材料發(fā)放工作順序:準備→驗證→驗票→開票→登記臺帳→簽字→發(fā)雷管(檢測)→發(fā)放炸藥→上鎖→盤庫→使用→剩余退庫→輸入手持機→再次盤庫→結帳→結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發(f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5.5.1、對新購進的爆炸材料,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guī)定作性能檢測;
5.5.2、應建立爆炸材料收發(fā)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5.5.3、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shù)谋ú牧?不應發(fā)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fā)放使用;
5.5.5、總庫區(qū)內不準許拆箱(袋)發(fā)放爆炸材料,只準許整箱(袋)發(fā)放;
5.5.6、爆炸材料的發(fā)放應在單獨的發(fā)放間(發(fā)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fā)放。
5.6 準備
5.6.1、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值班隊長要根據上班使用情況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寫炸藥、雷管的請領數(shù)量;
5.6.2、開具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要科學、合理有依據,嚴禁盲目亂開;
5.6.3、填寫好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由背藥工與爆破工進班前送到通風隊,交給通風調度值班員保管,并登記在通風隊爆炸材料領耗專用臺帳上。
5.6.4、通風隊爆破工進班會后,領取施工單位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檢查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填寫和手續(xù)符合要求,攜帶自己的工具與背藥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庫領取雷管和炸藥。
5.7 檢查爆破工的爆破證、背藥工的背藥證,經核實后將庫內核對一致的證件卡片掛牌,確認無誤。
5.8 爆破工、背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庫必須做到卡片上墻,爆炸材料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xiàn)象。
5.9 檢驗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是否由施工單位(區(qū)隊)值班隊長認真填寫,是否把區(qū)隊名稱、施工地點、日期班次、請領雷管、炸藥數(shù)量寫清楚,是否由值班隊長簽名,嚴禁代簽現(xiàn)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員經核對后,根據施工單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的請領數(shù)量,在爆炸材料出庫單存根上填寫炸藥雷管數(shù)量,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填寫實發(fā)數(shù)量。
5.11 將實發(fā)炸藥、雷管的數(shù)量準確無誤填寫在爆炸材料領消統(tǒng)計臺帳上,還要把雷管各段數(shù)量填寫在雷管使用消耗分段臺帳上。
5.12 簽字認可,在爆破工、背藥工核實后,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上分別簽名,同時爆破工、背藥工還要在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領耗統(tǒng)計管理臺帳上簽名,簽名后的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員還要在爆破工手冊上填寫領取炸藥、雷管數(shù)量并簽名。
5.13 發(fā)放時按先發(fā)雷管、再發(fā)炸藥順序進行發(fā)放,嚴禁混發(fā)。
5.14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fā)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經領導簽發(fā)、印章不齊全或涂改的領料單;
5.14.3、藥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5.15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做全電阻檢測,并將檢測后的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fā)放電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雷管編號前,必須用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 5.17 爆炸材料管理員對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時,發(fā)現(xiàn)不合格的雷管必須及時揀出,存放到專用箱內,做好詳細記錄,定期與報廢雷管一并處理。
5.18 電雷管導通具體操作要求:
5.18.1、電雷管的導通檢查,必須在單人單間的操作室進行。操作室內
要有單獨的操作臺、導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將20發(fā)電雷管放入防爆筒內,一次只能導通一發(fā),把雷管腳線的一端卡在導通表接點裝置的一端,使腳線與接點接通,再將電雷管腳線的另一端,一發(fā)一發(fā)的與導通表接點裝置的另一端連通。
5.18.3、此時觀察導通表指針是否移動,若指針移動,則說明電雷管通,無短路;若指針不動,則說明電雷管不通,有斷路,這樣電雷管應抽出,不得發(fā)放。
5.18.4、若指針移動幅度保持在一定范圍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不大,屬于合格的電雷管。
5.18.5、若指針移動幅度很大,說明電雷管管的電阻值變化幅度很大,以及全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這些電雷管均應選出,詳細登記、統(tǒng)計放置與報廢雷管一起處理。
5.18.6、雷管的電阻測試和編號硐室操作臺上存放雷管不得超過100發(fā),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過1000發(fā)。
5.18.7、雷管要輕拿輕放,導通后必須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5.19 按照所開票據數(shù)量,準確無誤發(fā)放,發(fā)放時直接將雷管交到放炮員、炸藥交到背藥工手中,監(jiān)督放炮員、背藥工將雷管或炸藥入箱上鎖,兩把鎖的鑰匙均由爆破工親自攜帶管理。
5.20 爆炸材料管理員發(fā)放完畢后強行要求爆破工、背藥工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并及時盤查庫存,核對實物,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5.21 爆炸材料領取以后,為杜絕爆炸材料在運輸途中出現(xiàn)意外流失,施工單位背藥工要在爆破員的監(jiān)視距離內將已上鎖的炸藥箱直接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5.22 爆破結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須在爆破工的監(jiān)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并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jiān)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xù)。
5.23 退庫
5.23.1、退回爆炸材料時,爆炸材料管理員要核對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所填數(shù)量和實際退庫數(shù)量是否相符,簽字是否齊全、有無代簽。
5.23.2、經核實后收回雷管和炸藥,爆炸材料管理員在領耗單上簽名,并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一聯(lián)留存保管備查,背藥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二聯(lián)交回區(qū)隊保管備查,爆破工將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第三聯(lián)交通風隊留存?zhèn)洳椤?/p>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藥,先收雷管、后收炸藥。
5.23.4、必須將退庫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測,將檢測后的雷管扭結短路及時放入對應放炮員周轉柜內。
5.23.5、核對實物與票據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后認真填寫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背藥工、放炮員在臺帳上簽字認可,管理員在爆炸材料領耗專用單,爆炸材料統(tǒng)計臺帳,爆破員手冊上簽字認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員將放炮員卡片、背藥工的背藥證在掛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庫完畢后,爆破工、背藥工要及時離開爆炸材料庫。
5.23.7、爆炸材料管理員盤查庫存數(shù)量,將本班實發(fā)數(shù)量、實際庫存量認真填寫各類臺帳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將本班實際消耗數(shù)量,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輸入手持機。同時清掃庫區(qū)衛(wèi)生,保證庫房干燥、清潔。
5.24 廢舊回收,發(fā)現(xiàn)爆炸材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
5.25 爆炸材料的檢驗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檢驗,各類爆炸材料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應嚴格執(zhí)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觀檢驗應由爆炸材料管理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
5.25.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5.25.4、對新入庫的爆炸材料,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
5.25.5、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炸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爆炸材料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xù)保管、使用或銷毀。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安檢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檢科進行追查,并由安檢科及時轉交爆炸材料庫,進行登記,由爆炸材料管理員開具收據證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藥要及時交到爆炸材料庫,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開據收據,拾到人員持收據到安檢科登記。
5.28 對交回不變質仍可繼續(xù)使用的炸藥,經爆炸材料管理員和交回人員雙方在“爆炸材料廢舊回收臺帳”上登記簽字認可后,仍有區(qū)隊繼續(xù)使用。
5.29 嚴禁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保衛(wèi)科要定期對升井人員進行檢查,杜絕私自攜帶爆炸材料升井,對煤、矸流系統(tǒng)的爆炸材料回收進行檢查。
5.30 各單位辦公室、宿舍、職工更衣箱、吊籃內發(fā)現(xiàn)存有雷管、炸藥除本礦處理外,構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機關處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認真嚴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業(yè)過程中都必須認真檢查是否遺留有未爆炸的炸藥、雷管,一旦發(fā)現(xiàn),要藥、管分離并將雷管腳線扭結短路,安排專人交給井下爆炸材料庫。
5.32 洗煤廠回收的廢舊炸藥、雷管要及時交至礦保衛(wèi)科,由保衛(wèi)科會同安監(jiān)科開具廢舊爆炸材料回收單,并及時將廢舊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庫。
5.33 當報廢材料達到一定限量:炸藥不準超過100kg,雷管不準超過500發(fā)時,進行處理,處理前由供應科負責把需銷毀的爆炸材料分類登記在“爆炸材料銷毀處理登記表”上,報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門、保衛(wèi)科、安檢科、供應科銷毀或返廠。
5.34 對銷毀后的爆炸材料所有原始記錄,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發(fā)放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1、發(fā)放火工品時,必須核實提供票據是否有施工隊負責人核實簽名,主管領導簽名及領取人是否為持有《爆破作業(yè)資格證》的專業(yè)爆破工等。
2、沒有公安機關簽發(fā)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和本單位發(fā)料單據不發(fā)。
3、運輸車廂不符合規(guī)定,車況不良,沒有押運人員不發(fā)。
4、品種、數(shù)量與單據不符的不發(fā)。
5、過期失效、變質、包裝件破損不發(fā)。
第12篇 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2、 在有沼氣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合格的安全炸藥和雷管。
3、 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產品的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4、 硝銨炸藥受潮嚴重結快禁止使用。
5、 導火線插入火雷管要輕輕推上加強帽,嚴禁轉動插入。
6、 裝藥連線時,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導電體相接觸。
7、 工作面裝藥時,人員要撤到安全地點,劃出警戒線,嚴禁一切人員通過,放炮時必須先發(fā)出警戒號。
8、 放炮完畢待炮煙吹散后安全員、爆破員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頂板、支架、瞎炮、殘炮、通風等情況,確認無危險時,才能解除警戒。
9、 雷雨天氣禁止爆破。
第13篇 民用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1、操作程序
1)每天上班,首先巡視庫房周圍及門、鎖,查看有無異常。
2)打開倉庫門,巡視產品堆放有無異常,帳、卡、物數(shù)量是否相符。檢查倉庫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每天檢查庫房內溫度、濕度至少1次,高溫、高濕季節(jié)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次數(shù),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根據庫房內溫度、濕度變化情況,及時開、關通風門、窗換氣,或采取拖地措施增加庫房內濕度。
4)出、入庫作業(yè)時,指揮產品擺放位置,制止裝卸、搬運違章現(xiàn)象,做好產品堆垛標識和產品出、入庫登記等工作。
5)及時清理庫內雜物,做好衛(wèi)生打掃工作。
6)關閉庫房門窗且確認庫門落鎖無誤后,方可下班。
2、注意事項
1)嚴禁無關人員入庫,非保管員、出入庫搬運人員進入倉庫均應進行登記。
2)嚴禁將打火機、火柴等火種帶入倉庫,嚴禁將水灑到產品上。
3)庫房內嚴禁存放雜物。
4)及時清理庫房周圍雜草等易燃物。
5)發(fā)現(xiàn)異常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及時處理。
第14篇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通則
1、火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絕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人員都要教育或訓練,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人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入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距離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裝卸區(qū)。
(9) 遇有雷、電、暴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 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 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外,嚴禁乘搭任何人員,行車中,禁止抽煙。
(14) 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 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 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修等),要遠離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人員要輪流看守,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shù)毓?、治保部門取得聯(lián)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人員除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第15篇 民用爆炸物品裝卸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
1、工作前必須按標準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穿戴化纖服裝和帶鐵釘?shù)男?/p>
2、庫區(qū)內嚴禁煙火,嚴禁使用無線通信用具。
3、入庫作業(yè)前必須先消除靜電,認真檢查并確認專用工具及防爆裝置是否完好。
4、裝卸車時,必須等炸藥車??康轿缓?,與司機聯(lián)系車輛熄火方可作業(yè)。
5、裝卸火工品要輕拿輕放,整齊碼放,嚴禁高空拋擲,超重裝卸。
6、嚴禁在雷雨天氣和視線不清的情況下,裝卸雷管和炸藥,嚴禁混裝火工品及人貨同車。
7、及時清除火工品周圍的雜草和易燃物品,保證消防設施完好齊全,并會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