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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2023年造價工程師建設工程計價復習:合同價款糾紛解決途徑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合同價款糾紛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調解、仲裁或訴訟
(1)協商和解
(2)總監(jiān)或造價工程師暫定,14天內確定暫定結果
發(fā)承包收到暫停結果14天內,未提出不同意見,視為認可
如有一方不同意,以書面形式向總監(jiān)或造價師提出,說明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該結果成為爭議。
在結果不影響履約,應實施該結果。直至被改變?yōu)橹埂?/p>
2.調解
(1)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fā)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解釋或認定。
(2)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約定調解人。
■爭議的提交。如果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
■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fā)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fā)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異議通知。如果發(fā)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fā)出異議通知。
如雙方在收到調解書的28天內均未表示異議,則調解對發(fā)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3.仲裁或訴訟
■仲裁或訴訟方式的選擇
用何種方式解決爭端,關鍵在于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仲裁協議。
不能因為進行仲裁而改變各自的義務。仲裁機構如要求停止施工,承包人應采取保護措施,費用敗訴方承擔。
■訴訟方式的選擇
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約定調解人。
■爭議的提交。如果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
■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天內,或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fā)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fā)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異議通知。如果發(fā)承包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書后28天內向另一方發(fā)出異議通知。
如雙方在收到調解書的28天內均未表示異議,則調解對發(fā)承包雙方具有約束力。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施工合同無效的價款糾紛處理
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若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根據修復結果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對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結算的,應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
■有約定,從約定;
■未約定,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
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下處理:
①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
■有約定,從約定;
■未約定,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
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下處理:
①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②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未交付,未結算的,為起訴之日。
工程計價教材知識點:工程造價咨詢人規(guī)定
(1)程序合法。
(2)人員合格。
(3)按期完成。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收到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料后10天內,根據自身專業(yè)能力和證據資料,判斷能否勝任該項委托,如不能,應辭去該項委托。禁止工程造價咨詢人在鑒定期滿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鑒定結論,影響案件處理。
(4)適當回避。接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造價工程師如是鑒定項目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代理人、咨詢人以及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的,應當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鑒定項目委托人以該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須回避。
(5)接受質詢
應依法出庭接受鑒定意見書的質詢。無法出庭的,經仲裁機關或法院許可,可以書面答復質詢。
第2篇 無效工程合同解決方式
一、合同無效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無效合同,是指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確定、當然、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合同是否生效一般從下列四方面予以審查: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審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審批手續(xù)。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建設施工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亦應遵循以上基本原則。除了按一般原則來認定施工合同的效力外,還應根據施工合同的特點和具體情況來認定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于常見的無效建設施工合同規(guī)定了如下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企業(yè)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我國相關法律對建筑施工企業(yè)的資質要求非常嚴格。《建筑法》第13條規(guī)定,根據建筑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工程業(yè)績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在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承包方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對其資質要求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包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應當無效。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對承包方的資格審查主要是承包人有無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
《解釋》第5條規(guī)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范圍,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奔?,在施工中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理論,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建筑法》第26條規(guī)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yè)不具備取得法定資質的條件,但使用各種辦法借用其他企業(yè)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這種情況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建設市場的秩序和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此,《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guī)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借用企業(yè)資質的具體情形很多,《解釋》并沒有具體概括,司法實踐中將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依據中標無效的中標結果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對于工程的招投標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法律規(guī)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不能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規(guī)避招標。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公司泄露標底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中標是當事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法》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謂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讓給他人施工或者將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其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據《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具備勞務作業(yè)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法規(guī)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勞務分包合同不屬于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不會導致勞務作業(yè)分包合同的無效。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庇捎诮ㄔO施工合同本身的特點,對無效建筑工程的處理,應根據建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工程的進行情況及造成無效的原因來具體處理。
(一)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xù)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fā)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畢
根據《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通常觀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其價格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應適用國家價格標準,根據承包人的實際資質適用國家工程造價定額計算,由司法鑒定部門重新計算價款。但院的司法解釋實際上是賦予無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義上突破了有關處理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但這種處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取得很好的社會效果,比較符合實際。
根據《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對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和借用企業(y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3篇 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解決合同爭議方法
學員問題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有哪些?
解答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四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fā)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第4篇 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合同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5.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zhí)行].
6.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是[調解].
7.仲裁,又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8.合同產生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是自愿的]、[必須有仲裁協議]、[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決].
9.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的仲裁原則是[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貪污獨立進行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1.通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7至11人]組成。
12.裁決是[立即生效的].
13.裁決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糾紛]的起訴。
14.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其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15.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各自選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由l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16.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的作用: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17.仲裁[可公開也可不公開]進行。
18.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19.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0.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鑒定].
2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24.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2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6.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執(zhí)行的。
2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8.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9.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31.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32.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3.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34.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第5篇 2023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輔導:合同爭議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5.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yōu)點是:[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zhí)行].
6.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是[調解].
7.仲裁,又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8.合同產生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是自愿的]、[必須有仲裁協議]、[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決].
9.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的仲裁原則是[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貪污獨立進行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1.通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7至11人]組成。
12.裁決是[立即生效的].
13.裁決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糾紛]的起訴。
14.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其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15.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各自選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約定由l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16.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的作用: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17.仲裁[可公開也可不公開]進行。
18.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19.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0.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鑒定].
2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24.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2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26.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執(zhí)行的。
2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8.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9.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31.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32.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3.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34.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