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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合同 第2篇保險契約居間合同(大陸版) 第3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含保險) 第4篇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范本 第5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含未成年) 第6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本) 第7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gf—2021—2603) 第8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本) 第9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書(示本) 第10篇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 第11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模板 第12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gf—2008—2603) 第13篇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書范本 第14篇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第1篇 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合同
2023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服務單位: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電話:
傳真:
客戶: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手機):
鑒于乙方與甲方合作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的服務,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擁有提供該項服務所要求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資源,并同意提供服務,甲、乙雙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協(xié)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合作服務所涉事宜,簽訂本協(xié)議。
定義
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a)“適用法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協(xié)議當事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方式簽訂的《投資合作服務協(xié)議書》;
c)“服務”指甲方根據(jù)本協(xié)議條款為完成協(xié)議所涉之項目而進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掛牌交易的中國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服務種類:甲方獨立操做。
乙方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委托甲方在北京(資金小于____)就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提供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價值分析及操作。
利潤分配、交付時間及方式
就本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甲方確保乙方的年收益____%(記:投資____元還____元。如出現(xiàn)虧損全部又甲方承擔)。期滿后十日內以銀行轉帳形式向乙方退還本金加____%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屬于甲方所有。
責任及義務
甲方的義務
a)甲方應盡一切努力,高效和經(jīng)濟地按專業(yè)機構公認的標準和慣例履行服務和義務。
b)甲方服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協(xié)議的過程中不應為私利而挪用資金。
d)甲方應對服務工作量、完整性負責。
e)沒有乙方的授權,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轉移基于本協(xié)議所應承擔的義務。
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a)依據(jù)本協(xié)議的約定按時,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潤。
b)對于甲方完成本協(xié)議約定的所履行的服務,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c)乙方保證甲方在協(xié)議有效期內或協(xié)議期滿后,均不承擔乙方或代理人因錯誤行為、過失或違約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
保密約定
甲方保證并承諾,對于在本協(xié)議簽訂過程中及執(zhí)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協(xié)議所及之服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乙方財務狀況、商業(yè)秘密及其它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乙方保證并承諾,未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依據(jù)本協(xié)議所提供的中國大陸a、股股票投資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內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并確認,甲方僅依據(jù)本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種類向乙方提供投資研究分析和操作。
協(xié)議的變更、終止及解除
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本協(xié)議自動終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的;
b)本協(xié)議期限屆滿。
乙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兩個交易日內,將資金足額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帳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協(xié)議及退還相關資金。
甲方若發(fā)現(xiàn)乙方私自將甲方所提供的證券投資研究意見和操作之內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并由乙方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
協(xié)議的生效及其它
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個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公證方,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署: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簽署: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2篇 保險契約居間合同(大陸版)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同意為甲方報告訂立保險契約之機會,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居間合約如下:
第一條合意事項雙方依本合約之約定成立居間關系,不適用其它勞務關系相關約定或規(guī)定,乙方同意為甲方尋覓及指示可與其簽訂保險契約之相對人,而提供簽約之機會。
第二條居間報酬保險契約因乙方之居間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約撤銷期限確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展業(yè)制度]之相關報酬標準支領報酬。
第三條合約期間本合約自甲方完成相關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無異議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為準。本合約以______月為一期,每期屆滿后一個月內如乙方無異議則視同續(xù)約。
第四條權利義務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規(guī)定,乙方倘有違反本合約及其它相關辦法之約定,或為本合約約定范圍外之行為,致?lián)p及甲方或第三人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合意管轄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發(fā)生訴訟時,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其它約定本合約之條款及甲方所訂其它相關辦法均為本居間合約之構成部分。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guī)章辦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tǒng)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業(yè)務居間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含保險)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經(jīng)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jù)《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qū)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qū)小費;
(5)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經(jīng)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未經(jīng)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yè)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qū)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shù);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遵守臺灣地區(qū)的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jù)。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jīng)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xié)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赴臺游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臺游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甲方(顧客):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號:
公司經(jīng)營地址:
甲方與乙方雙方經(jīng)充分協(xié)商,根據(jù)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辦理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中的有關事務,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委托授權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次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的有關事務,由乙方為其代辦入臺相關事宜;例如代訂交通票、游覽、住宿、個人入臺證、飲食、購物、娛樂、導游事務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隨行工作人員等相關服務。
第二條旅游內容
1、旅游線路名稱:.
旅游活動出發(fā)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發(fā)地點:.返回地點:.途經(jīng)地:.
按慣例,出發(fā)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計算,共計天夜。
2、行程安排詳見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經(jīng)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體委托內容,甲方應仔細閱讀,不詳事宜請咨詢乙方接待人員。甲方簽字后,視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內容,乙方已盡合理說明義務。
第三條委托代辦旅游項目及費用
旅游項目
□渡假套餐□機票□高鐵票□酒店□景點門票□代辦個人入臺證□租車□演唱會門票□導游□其它事項:
詳細標準見《旅游行程表》
按人數(shù)計算為:成人×元/人,兒童×元/人;
其他費用:;
費用總額:元(大寫)元
費用支付時間:
費用支付方式(打√選擇):□現(xiàn)金□刷卡□其它方式:
第四條非項目費用:
甲方按第三條約定支付的費用,不包含以下內容:
航空公司臨時通知上調的燃油附加費。
旅游中發(fā)生的個人餐飲、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行李超重費、尋回個人遺失物的費用、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甲方個人保險費: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等。
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其他非第三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五條乙方服務標準約定
乙方要勤勉地為甲方處理委托事務。
乙方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務,應當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的,可以參考國家、行業(yè)標準與行業(yè)慣例。
第六條轉委托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實際情況,轉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資質的第三方服務;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轉委托人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具體情形,多次再轉委托,直至能夠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務。
乙方及轉委托的各受托方僅就自己選任受托人的選任和指示承擔責任。
第七條責任約定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務前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向甲方介紹其服務項目和標準,并簽定本合同。
甲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訂以上內容、標準的委托事項,乙方為甲方代辦具體旅游委托服務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標準要求辦理。甲方必須及時如約的使用已代辦服務項目。
乙方代辦的服務事項均為甲方直接指定,甲方如對已代辦服務項目有任何要求,直接與代辦的服務項目提供方聯(lián)系處理。甲方在接受委托事項服務方服務期間遭受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由甲方與提供服務方自行解決,乙方予以協(xié)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甲方在委托事項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不滿意之時,不得以滯留境外、拒絕登機(車、船)、拒絕入住等方式對委托事項故意拖延、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如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及其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而不能及時辦理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部門拒發(fā)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個人入臺證不準出入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退還相應服務費。
第八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本次旅游活動,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并對其承擔責任;
甲方須提供擔保人和大陸緊急聯(lián)絡人的電話、住址,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能及時聯(lián)系到的;
甲方應遵守臺灣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及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甲方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申請辦理入臺旅游手續(xù)時,甲方必須同時提交《大陸地區(qū)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游行程表》,按照行程返程的時間內返回大陸。甲方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遣返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甲方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jiān)管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xù),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由于旅游活動有一定風險性,甲方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特別是家長應謹慎履行對隨行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責任,嚴格遵守游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fā)事件時,應在盡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務從臺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并經(jīng)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進行溝通協(xié)調;
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應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fā)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第九條乙方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服務;
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
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乙方應當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為甲方不宜泄漏或公開的信息保密。
乙方在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時應按照臺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甲方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臺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并通報甲方。
向甲方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游服務信息,介紹臺灣地區(qū)的基本情況、相關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提示甲方在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并監(jiān)督臺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甲方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在獲知甲方滯留后,及時報告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乙方應提示甲方自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可提供代購服務。甲方應在繳納保費時了解相關保險條例。
甲方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事故,乙方應協(xié)助處理。
第十條合同變更
乙方與甲方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未經(jīng)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放棄或改變委托事項服務的,責任自負,甲方已支付的委托事項所有費用不予以退還。如造成乙方其他直接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乙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____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甲方旅游費用(不得扣除已發(fā)生的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費用);甲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____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扣除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并退還甲方剩余旅游費用。
如乙方在出發(fā)前____日以內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fā)當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上述合同解除若由甲方提出的,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對方損失。一方直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jīng)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違約方據(jù)實賠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旅游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應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能影響旅游行程繼續(xù)進行;協(xié)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結束后或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挾另一方滿足其條件,否則應就因此而擴大的損失自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特別協(xié)助義務
甲方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所需的屬于乙方管理的各種資料、信息,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提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損失,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可以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賠,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經(jīng)乙方通知后,甲方應將款項于____日內匯入乙方帳戶。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未約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為準。
乙方以甲方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受托事項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甲方與第三人。
第十五條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
如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出發(fā),視為甲方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與乙方簽訂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受委托安排的交通工具或已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視為甲方對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認。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雙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報名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參團須知》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廣東南湖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經(jīng)辦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含未成年)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已通過(旅游局官網(wǎng)、旅行社店堂張掛、紙質完全版本旅游合同等)方式閱讀了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3)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內容,同意遵守并將其列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旅游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fā)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由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協(xié)商勾選、填寫):□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元/旅游者;□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qū)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赴臺游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購買(赴臺游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yè)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chǎn)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shù):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自愿購物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
2、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協(xié)議;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xié)議》(附件3)。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臺游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本)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yè)務 經(jīng)營許可證 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 營業(yè)執(zhí)照 》,并經(jīng)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jù)《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qū)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qū)小費;
(5)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經(jīng)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未經(jīng)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yè)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队媱潟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qū)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shù);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臺灣地區(qū)的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jù)。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jīng)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xié)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yè)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游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fā)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wǎng)點名稱
赴臺游旅行社經(jīng)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經(jīng)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7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gf—2021—2603)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jù)《旅行社管理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guī) ,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jīng)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的臺灣地區(qū)接待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地接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臺灣地區(qū)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臺灣地區(qū)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等);臺灣地區(qū)小費;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 醫(yī)療費 ,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jù)與 保險合同 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后,在臺灣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開始后,或在臺灣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shù),組團社在出發(fā)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fā)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yè)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 訂金 )、旅游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jié)、“十一”期間的7天節(jié)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队媱潟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qū)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shù)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shù)赝谑袌隽闶蹆r);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優(yōu)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 合同法 》 要約 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包括組團社境內、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組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8.對《赴臺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xié)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fā)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和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相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滯留不歸。
6.尊重臺灣地區(qū)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shù)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 證據(jù) 。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改變?yōu)楦芭_之外的旅游線路,但不得轉團。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 合同解除
組團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組團社 解除合同 ,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 違約責任 。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 違約金 :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未經(jīng)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6.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組團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fā)與結束日期
出發(fā)日期_________________,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簽注費用¥__________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旅游者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shù):_________________;組團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它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jié)、“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 , 旅游者 應當 支付組團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 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 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 合同履行 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 組團社簽字(蓋章):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__________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__________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齡
(年齡低于 18 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身份證 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身體殘疾 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組團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 同行人 名單及 分房要求 (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 / 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 年 月 日
以 下 各 欄 由 組 團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營業(yè)部名稱
組團社經(jīng)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第8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本)
國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yè)務 經(jīng)營許可證 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 營業(yè)執(zhí)照 》,并經(jīng)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jù)《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qū)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qū)小費;
(5)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經(jīng)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未經(jīng)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yè)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队媱潟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qū)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shù);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臺灣地區(qū)的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jù)。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jīng)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xié)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yè)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游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fā)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wǎng)點名稱
赴臺游旅行社經(jīng)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經(jīng)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9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書(示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經(jīng)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jù)《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qū)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qū)小費;
(5)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chǎn)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經(jīng)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未經(jīng)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yè)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队媱潟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qū)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shù);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
10、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提出索賠的,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模刃匈r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轉團;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拒絕赴臺游旅行社在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安排;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lián)系到的;
2、向赴臺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滯留不歸;
6、 遵守臺灣地區(qū)的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9、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赴臺游旅行社協(xié)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jù)。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jīng)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赴臺游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臺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可以扣除)。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赴臺游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赴臺游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赴臺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赴臺游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行社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赴臺游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赴臺游旅行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赴臺游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30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赴臺游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赴臺游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赴臺游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赴臺游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赴臺游旅行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赴臺游旅行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行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xié)助義務的,赴臺游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 元/人;
合計: 元(其中簽注費用 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赴臺游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應當支付赴臺游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赴臺游旅行社取消出團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出發(fā)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行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yè)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赴臺游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身體情況是否適宜出游、有無突發(fā)病史、有無藥物過敏史;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赴臺游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下各欄由赴臺游旅行社工作人員填寫
服務網(wǎng)點名稱
赴臺游旅行社經(jīng)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赴臺游旅行社:(蓋章)
經(jīng)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10篇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顧客):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 號:
公司經(jīng)營地址:
甲方與乙方雙方經(jīng)充分協(xié)商,根據(jù)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辦理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中的有關事務,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委托授權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次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的有關事務,由乙方為其代辦入臺相關事宜例如代訂交通票、游覽、住宿、個人入臺證、飲食、購物、娛樂、導游事務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隨行工作人員等相關服務。
第二條旅游內容
1、旅游線路名稱:.
旅游活動出發(fā)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發(fā)地點:.返回地點:.途經(jīng)地:.
按慣例,出發(fā)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計算,共計天夜。
2、行程安排詳見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經(jīng)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體委托內容,甲方應仔細閱讀,不詳事宜請咨詢乙方接待人員。甲方簽字后,視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內容,乙方已盡合理說明義務。
第三條委托代辦旅游項目及費用
旅游項目
□渡假套餐□機票□高鐵票□酒店□景點門票□代辦個人入臺證□租車□演唱會門票□導游□其它事項:
詳細標準見《旅游行程表》
按人數(shù)計算為:成人×元/人,兒童×元/人
其他費用:
費用總額:元(大寫)元
費用支付時間:
費用支付方式(打√選擇):□現(xiàn)金□刷卡□其它方式:
第四條非項目費用:
甲方按第三條約定支付的費用,不包含以下內容:
航空公司臨時通知上調的燃油附加費。
旅游中發(fā)生的個人餐飲、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行李超重費、尋回個人遺失物的費用、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甲方個人保險費: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等。
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其他非第三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五條乙方服務標準約定
乙方要勤勉地為甲方處理委托事務。
乙方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務,應當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的,可以參考國家、行業(yè)標準與行業(yè)慣例。
第六條轉委托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實際情況,轉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資質的第三方服務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轉委托人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具體情形,多次再轉委托,直至能夠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務。
乙方及轉委托的各受托方僅就自己選任受托人的選任和指示承擔責任。
第七條責任約定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務前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向甲方介紹其服務項目和標準,并簽定本合同。
甲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訂以上內容、標準的委托事項,乙方為甲方代辦具體旅游委托服務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標準要求辦理。甲方必須及時如約的使用已代辦服務項目。
乙方代辦的服務事項均為甲方直接指定,甲方如對已代辦服務項目有任何要求,直接與代辦的服務項目提供方聯(lián)系處理。甲方在接受委托事項服務方服務期間遭受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由甲方與提供服務方自行解決,乙方予以協(xié)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甲方在委托事項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不滿意之時,不得以滯留境外、拒絕登機(車、船)、拒絕入住等方式對委托事項故意拖延、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如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及其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而不能及時辦理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部門拒發(fā)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個人入臺證不準出入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退還相應服務費。
第八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本次旅游活動,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并對其承擔責任
甲方須提供 擔保人 和大陸緊急聯(lián)絡人的電話、住址,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能及時聯(lián)系到的
甲方應遵守臺灣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及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甲方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申請辦理入臺旅游手續(xù)時,甲方必須同時提交《大陸地區(qū)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游行程表》,按照行程返程的時間內返回大陸。甲方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遣返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甲方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jiān)管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xù),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由于旅游活動有一定風險性,甲方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特別是家長應謹慎履行對隨行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責任,嚴格遵守游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fā)事件時,應在盡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務從臺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并經(jīng)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進行溝通協(xié)調
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應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fā)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第九條乙方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服務
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
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乙方應當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為甲方不宜泄漏或公開的信息保密。
乙方在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時應按照臺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甲方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臺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并通報甲方。
向甲方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游服務信息,介紹臺灣地區(qū)的基本情況、相關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提示甲方在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并監(jiān)督臺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甲方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在獲知甲方滯留后,及時報告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乙方應提示甲方自行購買旅游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并可提供代購服務。甲方應在繳納保費時了解相關保險條例。
甲方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事故,乙方應協(xié)助處理。
第十條合同變更
乙方與甲方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未經(jīng)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放棄或改變委托事項服務的,責任自負,甲方已支付的委托事項所有費用不予以退還。如造成乙方其他直接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乙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____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 解除合同 的,全額退還甲方旅游費用(不得扣除已發(fā)生的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費用)甲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____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扣除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并退還甲方剩余旅游費用。
如乙方在出發(fā)前____日以內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承擔 違約責任 :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的 違約金 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fā)前____日至____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fā)當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上述合同解除若由甲方提出的,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對方損失。一方直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jīng)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違約方據(jù)實賠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旅游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應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能影響旅游行程繼續(xù)進行協(xié)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結束后或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挾另一方滿足其條件,否則應就因此而擴大的損失自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特別協(xié)助義務
甲方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所需的屬于乙方管理的各種資料、信息,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提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損失,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可以 代理 甲方向第三人索賠,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經(jīng)乙方通知后,甲方應將款項于____日內匯入乙方帳戶。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未約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的規(guī)定為準。
乙方以甲方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受托事項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甲方與第三人。
第十五條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
如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出發(fā),視為甲方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與乙方簽訂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受委托安排的交通工具或已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視為甲方對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認。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雙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報名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參團須知》
甲方:(簽字)乙方:
經(jīng)辦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模板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jù)《旅行社管理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jīng)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的臺灣地區(qū)接待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地接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臺灣地區(qū)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臺灣地區(qū)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等)臺灣地區(qū)小費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jù)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后,在臺灣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開始后,或在臺灣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shù),組團社在出發(fā)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fā)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yè)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jié)、“十一”期間的7天節(jié)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qū)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shù)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shù)赝谑袌隽闶蹆r)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優(yōu)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jù)《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fā)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包括組團社境內、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資質要求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項證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個人保險及其他保險。
6.行程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
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組團社應當積極協(xié)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模M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8.對《赴臺旅游報名表》的各項旅游者個人資料信息保密。
9.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xiàn)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履行協(xié)助義務,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組團社開具發(fā)票。
3.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的內容和標準,兌現(xiàn)旅游行程服務。
4.有權拒絕組團社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和簽注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向組團社提交的通行證有效期應當在半年以上,自辦簽注者還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相關規(guī)定,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得滯留不歸。
6.尊重臺灣地區(qū)的風俗習慣,舉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場所,不參與賭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8.行程中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xié)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四、 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組團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組團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可以在征得多數(shù)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組團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jù)。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但應當扣除已發(fā)生的簽注費用)。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雙方協(xié)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組團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改變?yōu)楦芭_之外的旅游線路,但不得轉團。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不同意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組團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團也不同意改變線路的,視為組團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組團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30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組團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
旅游者或者組團社在旅游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組團社退還旅游費用,如給組團社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組團社的違約責任
1.組團社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取消出團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組團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組團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組團社領隊或者臺灣地區(qū)導游未經(jīng)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旅游者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在臺灣地區(qū)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組團社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組團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進行相應處理。
6.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組團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組團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5%
出發(fā)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15%
出發(fā)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7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85%
出發(fā)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組團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組團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因不聽從組團社及其領隊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5.與組團社出現(xiàn)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關機關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組團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組團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組團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出發(fā)與結束日期
出發(fā)日期_________________,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地點及解散地點見《計劃書》。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簽注費用¥__________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旅游者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組團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產(chǎn)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安排
組團社最低成團人數(shù):_________________組團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組團社應當在出發(fā)前
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它線路出團。
第二十二條 黃金周的特別約定
春節(jié)、“十一”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組團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組團社取消出團,組團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 組團社簽字(蓋章):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赴臺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__________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__________
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齡
(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身體殘疾是否為妊娠中婦女,是否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損情形,組團社在接受旅游者報名后在合理范圍內給予特別關照,所需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與同住,與同住,與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年月日
以下各欄由組團社工作人員填寫
營業(yè)部名稱
組團社經(jīng)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第12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gf—2008—2603)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qū)指定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組團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并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
一、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的詞語定義
1.組團社,是指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經(jīng)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
2.旅游者,是指與組團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是指組團社依據(jù)《旅行社管理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行游覽、代辦旅游簽注,并親自或者委托經(jīng)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公布的臺灣地區(qū)接待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地接社”)為旅游者代訂旅游交通票務、安排餐飲、住宿、游覽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
4.旅游費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給組團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必要的簽注的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交通費(含臺灣地區(qū)機場稅);住宿費;餐費(不含酒水費);非自費旅游項目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組團社、地接社、臺灣地區(qū)導游等服務費。
旅游費用不包括: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費;合同約定自費項目的費用;合同未約定由組團社支付的費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由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等);臺灣地區(qū)小費;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jù)與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6.離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后,在臺灣因疾病、證件丟失等客觀原因未能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脫團,是指旅游者參加了組團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后,在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開始后,或在臺灣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轉團,是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shù),組團社在出發(fā)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罷工、重大傳染性疫情、政府行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fā)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
11.業(yè)務損失費,是指組團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2.黃金周,是指春節(jié)、“十一”期間的7天節(jié)假日。其具體日期以當年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放假時間為準。
二、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組團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交通工具及其檔次等級(明確交通工具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稱、地點、檔次等級(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的服務設施);
(4)景點/景區(qū)及游覽活動等旅游線路內容(含主要景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數(shù)及其標準;
(6)購物安排(組團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不超過行程日數(shù)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7)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時間、地點、項目);
(8)自費項目(如有安排,組團社應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費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代收的自費項目費用不得高于當?shù)赝谑袌隽闶蹆r);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不應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優(yōu)秀導游(領隊)服務”、“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有關條款、《計劃書》和《赴臺旅游自費項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內容的情況下,組團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
組團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制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組團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組團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組團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13篇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合同書范本
合同編號:
甲方(顧客):
聯(lián)系電話: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 號:
公司經(jīng)營地址:
甲方與乙方雙方經(jīng)充分協(xié)商,根據(jù)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辦理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中的有關事務,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 委托授權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次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活動的有關事務,由乙方為其代辦入臺相關事宜例如代訂交通票、游覽、住宿、個人入臺證、飲食、購物、娛樂、導游事務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隨行工作人員等相關服務。
第二條 旅游內容
1、旅游線路名稱: .
旅游活動出發(fā)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
出發(fā)地點: .返回地點: .途經(jīng)地: .
按慣例,出發(fā)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計算,共計 天 夜。
2、行程安排詳見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旅游行程表》經(jīng)雙方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是甲方委托乙方的具體委托內容,甲方應仔細閱讀,不詳事宜請咨詢乙方接待人員。甲方簽字后,視為甲方已理解知悉旅游行程表上的內容,乙方已盡合理說明義務。
第三條 委托代辦旅游項目及費用
旅游項目
□渡假套餐 □機票 □高鐵票 □酒店 □景點門票 □代辦個人入臺證 □租車 □演唱會門票 □導游 □其它事項:
詳細標準見《旅游行程表》
按人數(shù)計算為:成人 × 元/人,兒童 × 元/人
其他費用:
費用總額: 元(大寫) 元
費用支付時間:
費用支付方式(打√選擇):□現(xiàn)金 □刷卡 □其它方式:
第四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按第三條約定支付的費用,不包含以下內容:
航空公司臨時通知上調的燃油附加費。
旅游中發(fā)生的個人餐飲、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 行李超重費、尋回個人遺失物的費用、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甲方個人保險費: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等。
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其他非第三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五條 乙方服務標準約定
乙方要勤勉地為甲方處理委托事務。
乙方為甲方直接提供的事務,應當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的,可以參考國家、行業(yè)標準與行業(yè)慣例。
第六條 轉委托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實際情況,轉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資質的第三方服務
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及乙方的轉委托人可以根據(jù)旅游活動的具體情形,多次再轉委托,直至能夠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務。
乙方及轉委托的各受托方僅就自己選任受托人的選任和指示承擔責任。
第七條 責任約定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委托服務前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向甲方介紹其服務項目和標準,并簽定本合同。
甲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甲方同意乙方代訂以上內容、標準的委托事項,乙方為甲方代辦具體旅游委托服務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標準要求辦理。甲方必須及時如約的使用已代辦服務項目。
乙方代辦的服務事項均為甲方直接指定,甲方如對已代辦服務項目有任何要求,直接與代辦的服務項目提供方聯(lián)系處理。甲方在接受委托事項服務方服務期間遭受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由甲方與提供服務方自行解決,乙方予以協(xié)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甲方在委托事項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不滿意之時,不得以滯留境外、拒絕登機(車、船)、拒絕入住等方式對委托事項故意拖延、不得擅自取消行程,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如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及其他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而不能及時辦理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部門拒發(fā)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個人入臺證不準出入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退還相應服務費。
第八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本次旅游活動,所提供的證件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并對其承擔責任
甲方須提供 擔保人 和大陸緊急聯(lián)絡人的電話、住址,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須是經(jīng)常使用或能及時聯(lián)系到的
甲方應遵守臺灣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及公共秩序,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注意言談,舉止文明
甲方不得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申請辦理入臺旅游手續(xù)時,甲方必須同時提交《大陸地區(qū)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游行程表》,按照行程返程的時間內返回大陸。甲方在臺灣的停留時間,自入境次日起不超過15天,并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大陸,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在臺逾期停留的,應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自行返回。如無正當理由在臺灣非法逾期停留且情節(jié)嚴重的, 將被遣返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還將由兩岸相關機構依法處理
甲方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監(jiān)管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通關手續(xù),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由于旅游活動有一定風險性,甲方應注意自我安全保護,特別是家長應謹慎履行對隨行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責任,嚴格遵守游覽地的安全管理要求,服從管理。遇到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fā)事件時,應在盡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時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尋求營救保護,服務從臺灣有關方面的處置指揮,并經(jīng)由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進行溝通協(xié)調
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應妥善保管個人的旅行證件,一旦發(fā)生遺失或被盜搶等意外,應立即通過臺方旅游熱線電話報告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xié)會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第九條 乙方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服務
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
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乙方應當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為甲方不宜泄漏或公開的信息保密。
乙方在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時應按照臺方提供的模本,認真審核甲方提交的相關申請材料,及時與臺灣的代辦社確認有關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并通報甲方。
向甲方提供真實可靠的赴臺旅游服務信息,介紹臺灣地區(qū)的基本情況、相關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提示甲方在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防范及文明旅游等方面的注意事項。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并監(jiān)督臺灣代辦社也不得安排和誘導甲方參與上述內容的活動。
提示甲方不得在臺非法滯留,在獲知甲方滯留后,及時報告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積極協(xié)助有關部門的處理工作。
乙方應提示甲方自行購買旅游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并可提供代購服務。甲方應在繳納保費時了解相關保險條例。
甲方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事故,乙方應協(xié)助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
乙方與甲方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未經(jīng)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放棄或改變委托事項服務的,責任自負,甲方已支付的委托事項所有費用不予以退還。如造成乙方其他直接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乙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 解除合同 的,全額退還甲方旅游費用(不得扣除已發(fā)生的代辦入臺相關出入境手續(xù)費用)甲方在出發(fā)前(含出發(fā)日)30日以上(不含本數(sh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扣除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并退還甲方剩余旅游費用。
如乙方在出發(fā)前30日以內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承擔 違約責任 :出發(fā)前30日至15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的 違約金 出發(fā)前14日至 7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fā)前6日至4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fā)前3日至1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fā)當日,乙方須支付甲方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上述合同解除若由甲方提出的,所有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對方損失。一方直接經(jīng)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jīng)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違約方據(jù)實賠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旅游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應平等協(xié)商解決,不能影響旅游行程繼續(xù)進行協(xié)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結束后或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挾另一方滿足其條件,否則應就因此而擴大的損失自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特別協(xié)助義務
甲方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所需的屬于乙方管理的各種資料、信息,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提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損失,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乙方可以 代理 甲方向第三人索賠,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經(jīng)乙方通知后,甲方應將款項于5日內匯入乙方帳戶。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未約定的,以《合同法》中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的規(guī)定為準。
乙方以甲方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或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受托事項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甲方與第三人。
第十五條 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
如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地點集合出發(fā),視為甲方單方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與乙方簽訂合同的,甲方只要登上乙方受委托安排的交通工具或已接受委托事項服務的,視為甲方對其委托代理人的承認。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引發(fā)的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雙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的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旅游行程表》(如有)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報名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個人旅游參團須知》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廣東南湖國際旅行社 有限責任公司
經(jīng)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
使用說明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游旅*社全稱:
旅行社業(yè)務 經(jīng)營許可證 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guī) ,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
(8)赴臺游旅*社、臺灣地區(qū)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qū)小費
(5)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 醫(yī)療費 ,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xié)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jīng)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赴臺游旅*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 證據(jù) 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赴臺游旅*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jīng)營邊界和明確的經(jīng)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qū)內購物場所,景區(qū)周邊或者通往景區(qū)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fā)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lián)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 代理 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經(jīng)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qū)未經(jīng)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赴臺游旅*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3.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4.必要的費用,指赴臺游旅*社履行合同已經(jīng)發(fā)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 訂金 )、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5.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jīng)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游行程單
赴臺游旅*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jīng)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qū)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fā)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shù)、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qū)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qū)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xiàn)“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 授權委托書 。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 要約 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游旅*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赴臺游旅*社的權利
1.根據(jù)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赴臺游旅*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赴臺游旅*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降低服務標準,要求地接社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chǎn)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采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qū)的重要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赴臺游旅*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臺灣地區(qū)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lián)絡方式(臺灣地區(qū)的應急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領隊人員
6.為旅游者發(fā)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lián)絡方式等)
7.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8.積極協(xié)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9.提示旅游者按照規(guī)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0.向旅游者提供發(fā)票
11.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游旅*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轉團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赴臺游旅*社未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的行為,有權拒絕赴臺游旅*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赴臺游旅*社出具發(fā)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chǎn)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chǎn)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游旅*社協(xié)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旅游者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游報名表》、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lián)系
2.向赴臺游旅*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證,自辦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tǒng)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臺灣地區(qū)有關規(guī)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從事或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不擅自脫團不滯留不歸
6.遵守臺灣地區(qū)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guī)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jīng)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xiàn)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shù)鼐用竦暮戏嘁娌桓蓴_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jīng)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游旅*社與旅游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赴臺游旅*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jīng)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赴臺游旅*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轉團
依據(jù)《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游旅*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yōu)楦芭_旅游之外的旅游線路。
赴臺游旅*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xié)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xié)議》、《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guī)范》等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赴臺游旅*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赴臺游旅*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赴臺游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游旅*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赴臺游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行程開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臺游旅*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臺游旅*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線路出團的,赴臺游旅*社應及時發(fā)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臺游旅*社不能成團通知的,赴臺游旅*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游旅*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開始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注的,赴臺游旅*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注的,應當扣除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臺游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赴臺游旅*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臺游旅*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四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由赴臺游旅*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xù)。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游旅*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游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游旅*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變線路出團解除合同的,赴臺游旅*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注費),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赴臺游旅*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赴臺游旅*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xù)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赴臺游旅*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赴臺游旅*社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赴臺游旅*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赴臺游旅*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赴臺游旅*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赴臺游旅*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赴臺游旅*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1)赴臺游旅*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旅游者要求,赴臺游旅*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
5.與旅游者出現(xiàn)糾紛時,赴臺游旅*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不聽從赴臺游旅*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游旅*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赴臺游旅*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yè)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guī)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赴臺游旅*社將未發(fā)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赴臺游旅*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赴臺游旅*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jù)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赴臺游旅*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赴臺游旅*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赴臺游旅*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游旅*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游旅*社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赴臺游旅*社應當協(xié)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xié)議條款
第十八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fā)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十九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臺灣地區(qū)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赴臺游旅*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赴臺游旅*社購買(赴臺游旅*社不具有保險兼業(yè)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chǎn)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shù):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自愿購物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赴臺游旅*社安排的購物活動
2. 赴臺游旅*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xié)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協(xié)議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赴臺游旅*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xié)議》(附件3)。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 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jīng)旅游者和赴臺游旅*社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赴臺游旅*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y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臺游旅*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省____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