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總工程師安全管理責任制
a.在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具體組織指導,對安全工作中的技術問題負總的責任。
b.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學習貫徹有關安全法規(guī),結合企業(yè)實際提出貫徹實施意見,在安全技術范圍內對公司經理負責。
c.領導制定企業(yè)工藝、技術標準,負責批準高、大、難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d.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主持制定并負責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
e.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不安全因素的對策,聽取質量安全科的匯報,指導和支持質量安全科行使喚安全否決權。
f.負責審核、批準各專項作業(yè)施工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見。
g.參加死亡或重傷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對事故發(fā)生的有關問題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應采取的對策。
第2篇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
企業(yè)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企業(yè)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編制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企業(yè)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guī)劃。
4.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企業(yè)“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jiān)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組織審查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檢查指導礦井開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7.審批突出煤層突出區(qū)域劃分、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保護層開采計劃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qū)防突設計等;審批區(qū)域瓦斯治理措施、保護層開采設計、區(qū)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區(qū)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等。
8.審批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礦井閉坑報告、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和“三下開采”試采總結報告等;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審批礦井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10.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1.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12.檢查指導礦井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檢查指導礦井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4.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15.督促企業(yè)副總工程師及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
16.督促檢查礦井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7.參與瓦斯?jié)舛瘸拊?%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指導所屬煤礦瓦斯?jié)舛瘸拊?%以下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guī)定組織生產行為。
19.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yè)、不執(zhí)行防突措施或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20.制止防排水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zhí)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制止職業(yè)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2.檢查指導所屬煤礦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3.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煤與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4.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3篇 項目副經理項目管理總工程師安全責任制
1、對管理公司項目部安全生產負技術安全責任;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
3、參加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項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4、負責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對采取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技術方案進行安全技術審查;
4、負責日常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運行、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5、負責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天津市有關規(guī)定的符合性審查;
第4篇 礦總工程師通風管理安全工作責任制
1、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全礦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技術管理工作。
2、負責貫徹落實上級下達的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方面有關技術政策、指令、決定、規(guī)定、細則、通報和措施等,并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制定本礦通風管理安全工作規(guī)劃、計劃,經審批后督促落實。
4、負責把好設計關,在開采設計和施工設計中,要落實上級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有關規(guī)定。
5、合理安排生產接替,平?“抽、掘、采”關系,為通風管理安全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
6、負責作業(yè)規(guī)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并嚴格把好措施審批關。
7、負責通風管理安全工作專業(yè)人員的配備和技術培訓。
8、組織礦井瓦斯綜合治理的隱患排查,及時解決瓦斯治理問題。
9、組織召開通風管理安全工作專業(yè)例會,安排布置通風管理安全工作。
10、審批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有關報表,對出現的通風、瓦斯、通風管理安全工作、煤塵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
第5篇 總工程師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職責
總工程師安全職責(安全管理責任制)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wèi)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zhí)行“三同時”規(guī)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第6篇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guī)劃。
4、組織制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jiān)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審批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審批區(qū)域瓦斯治理措施。
7、審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8、審批礦井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9、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0、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
11、檢查指導礦井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2、檢查指導礦井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3、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14、督促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
15、督促檢查礦井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6、參與瓦斯?jié)舛瘸拊?%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7、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guī)定組織生產行為。
18、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yè)、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19、制止防排水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zhí)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0、制止職業(yè)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2、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7篇 總工程師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的工程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協助總經理做好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技術領導工作,在本公司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中負技術領導責任。 2、監(jiān)督年度和季節(jié)性施工計劃、技術方案的實施。 3、監(jiān)督和參與核查施工組織設計,參與審查特殊復雜和專業(yè)性工程項目的技術措施以及其可靠性。
4、對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指導,參與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監(jiān)督、檢查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 5、參于本公司月檢、季檢、半年檢、年終檢或不定期的工程安全生產的大檢查。
第8篇 通風副總工程師通風管理安全工作責任制
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礦井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技術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下發(fā)的各項技術政策、指令、規(guī)定、措施等,協助總工程師把好設計關、生產布局關、措施審查關、隱患排查處理關、安全技措資金使用關。
3、協助總工程師制定通風管理安全工作規(guī)劃、計劃、措施等并實施。
4、協助審查通風管理安全工作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措工程,并檢查落實。
5、協助組織瓦斯隱患排查,對查出的瓦斯突出隱患,負責提出處理意見,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后,組織實施。
6、掌握通風、抽采、通風管理安全工作、監(jiān)控、防塵等系統(tǒng)的裝備和運行情況,以及通風管理安全工作安全技措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系統(tǒng)運行可靠,資金落實到位。
7、負責組織實施通風管理安全工作方面的技術科研攻關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先進經驗的推廣應用。
第9篇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總工程師全面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如下:
1、組織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技術管理體系。
2、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和規(guī)章制度。
3、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guī)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guī)劃。
4、組織制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員培訓計劃,督促檢查培訓和考核情況。組織制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應急救援預案。
5、組織制定“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安全標準化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監(jiān)督檢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審批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審批區(qū)域瓦斯治理措施。
7、審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審批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設計和防治水“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8、審批礦井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負責審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9、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10、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專題會議。
11、檢查指導礦井編制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實現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2、檢查指導礦井編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巖)柱設計、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等。
13、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等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14、督促分管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
15、督促檢查礦井瓦斯管理預警分析處置工作的落實情況。
16、參與瓦斯?jié)舛瘸拊?%及以上隱患(事故)責任追查工作;
17、制止采場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規(guī)定組織生產行為。
18、制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yè)、措施執(zhí)行不到位、安全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完善組織生產等行為。
19、制止防排水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zhí)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0、制止職業(yè)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
21、每年至少分別參與指揮1次瓦斯爆炸、火災和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
22、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24、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