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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規(guī)定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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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博物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zhí)行消防責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館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館領導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各部、室負責人組成。各部門負責人同時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要確定2人為消防安全員。

二、 成立由安全保衛(wèi)部成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制定義務消防隊的工作計劃,定期組織訓練、學習。

三、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消防安全員,在消防安全委員會領導下,在安全保衛(wèi)部具體指導下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門消防責任人必須認真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館有關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認真檢查本部門消防工作落實情況,及時總結,防止發(fā)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門內經常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制訂和完善適合本部門實際的消防制度,組織消防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管理本部門內消防器材。

五、重大節(jié)日或館重大活動,消防安全委員會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全面細致的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六、消防檢查應根據不同部門和季節(jié)有所側重,檢查范圍為:

(一)各部門領導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和消防組織的落實情況,及職工對消防安全的認識程度;

(二)用電、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貯存、使用過程中的消防情況;

(三)消防設施的維護情況;

(四)各項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五)對曾經提出過的整改問題的落實情況。

七、各級消防負責人,對檢查時發(fā)現的火險隱患,要做到:確定隱患性質、制定解決措施、明確責任人、限定解決時間。對重大隱患,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在未解決前必須采取臨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衛(wèi)部應按安全檢查制度,不定期對全館各部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各類隱患,及時填寫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落實整改,并將檢查情況報主管領導。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電器、臨時用火、用電須由主管領導簽批臨時動火用電許可證(見附1.),并由安全保衛(wèi)部備案。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wèi)部統(tǒng)一配備,各使用部門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發(fā)現損壞,應及時報安全保衛(wèi)部。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定期做消防知識培訓。部門員工要熟悉本部門區(qū)域內消防設施的位置及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須放在明顯、易取之處,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不得兼作他用。嚴禁埋、壓、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因特殊情況需堵塞的,須經主管館領導批準,報安全保衛(wèi)部,采取臨時補救措施,方可進行。

十三、本館職工如發(fā)現火情,要立即采取撲救措施,通知安全保衛(wèi)部,情況嚴重要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安全保衛(wèi)部要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保護文物,并做好現場保護。

十四、發(fā)生火災事故,安全保衛(wèi)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追查處理。做到三不放過:沒有查出火因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改進措施不放過。

火災查處結果要上報館領導及有關部門,對事故責任人和撲救火災事故有功人員,由安全保衛(wèi)部提出獎懲意見,并立案存檔。

十五、本制度適用范圍:

(一)本館全體工作人員;

(二)駐館的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三)來館臨時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十六、接待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向被接待單位和個人傳達本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館各部門及來館外單位執(zhí)行本制度的情況。

第2篇 社區(qū)消防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社區(qū)消防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社區(qū)的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yè)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上海市有關消防規(guī)定,制訂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保部經理為消防責任人,安保人員為義務消防員。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

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

4、根據各住宅樓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緊急狀態(tài)下的疏散方案。

5、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奔赴現場,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第二條 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第三條 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

第四條 社區(qū)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不得在大樓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安全使用燃氣、明火,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第六條 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guī)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以免發(fā)生事故。

第七條 各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須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動工。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機關批準,按規(guī)定進行防火處理。

第八條 發(fā)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閘,迅速離開住所。

第九條 根據市消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況,處以直接責任人100至2000元罰款,經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可并處行政拘留。

1、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規(guī)定使用煤氣;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yè),并分別情況,處直接責任人200至500元罰款。

1、未辦理申請報批手續(xù)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

3、燒焊、用火、用電作業(yè),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

第十一條 各住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jiān)督工作人員者,送交有關執(zhí)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3篇 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屬部門區(qū)域進行管理,實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備用狀態(tài)。

三、各部門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需設立專管人員,建立臺賬,防止被盜、丟失或損壞。

四、各種消防器材應合理分布,擺放在便于取用、通風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曬、防塵”等防護工作,嚴禁與油類、酸、堿等有腐蝕性的化學品接觸,嚴禁挪作他用或改變位置。

五、消防水帶使用后,需及時清洗干凈、曬干、歸位(消火栓箱位)。

六、滅火器使用后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并將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報存。

七、各部門領導督促本部門相關人員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檢查,作好記錄,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還好有效,隨時可用。

八、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或因工作失責,造成公司生產、財產或其他受到不應有損失的,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本規(guī)定自2022年5月19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棉花加工廠(以下簡稱棉廠)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批準頒發(fā)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結合棉廠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棉廠安全消防工作必須依靠群眾,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當地消防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要將棉廠作為消防保衛(wèi)的重點,督促落實消防措施。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供銷商業(yè)系統(tǒng)的棉花加工廠(軋花廠、絮棉廠)、棉花倉庫,棉花露天貨場,棉花轉運站,棉花收購站國營農墾、兵團系統(tǒng)的棉廠;同時適用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個體或聯營的棉廠。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時研究、布置和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和獎懲。

第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須有一名領導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經常了解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棉廠要組成以廠長為首的安全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廠長參加專門管理,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廠長及消防人員必須熟悉安全業(yè)務知識,學會消防指揮技術。

第八條 棉廠要有健全的義務消防組織。凡政治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職工都要編入義務消防組織,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各種專業(yè)消防組。義務消防隊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消防規(guī)章制度,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和防火安全檢查,維護保養(yǎng)消防器材,撲滅初起火災。由消防技術人員組成的專業(yè)小組,專管消防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和使用。并負責義務消防隊的技術訓練。

第九條 棉廠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廠、班組、崗位三級負責制。

一、棉廠負責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1.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消防法規(guī)以及上級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和指示。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

4.劃分防火責任區(qū)、責任車間、倉庫、堆垛、指定區(qū)域、車間、庫、垛防火負責人。

5.及時指導對消防器材設備的配置、維修、保養(yǎng)和管理。

6.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并做好對新職工、臨時工和外來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7.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8.領導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的工作,加強管理教育,定期組織消防訓練和演習。

9.組織和帶領職工、警衛(wèi)、消防人員進行護廠值班和夜間巡邏。

10.組織制訂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11.負責對消防有功和失職人員實施獎懲。

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防火安全制度、規(guī)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

3.及時制止違章行為,落實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火險隱患情況。

4.具體安排值班、巡邏工作。

三、崗位防火負責人職責

1.嚴格執(zhí)行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

2.做好交接班過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本崗位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檢查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徹底清掃落地棉、飛絨、塵雜、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場所清潔。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定期組織本崗位職工維修保養(yǎng)責任區(qū)內的消防器材。

4.發(fā)現火情要立即報警,并參加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如實地向調查人員反映著火前后的情況。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廠要把對職工、群眾的防火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并主動同當地居民搞好聯防。

第十一條 要充分利用壁報、黑板報、有線廣播、訓練班、大字標語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主要內容是:

一、國家和公安消防部門制訂的有關消防法規(guī)。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制訂的消防安全條例、規(guī)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業(yè)務和養(yǎng)護知識。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養(yǎng)護的經驗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條 對生產旺季招收的季節(jié)工,要嚴格按照《棉花加工廠用工辦法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擇優(yōu)錄用。進廠前必須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挑選責任心強、紀律性強、體力能適應棉廠工作的青壯年入廠。開工前要組織職工特別是季節(jié)(臨時)工人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學習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結合分配的工種邊操作、邊表演、邊講解,并經過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位。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廠每月要確定一至兩天為“安全活動日”,分析安全情況,學習有關規(guī)定、文件和消防知識,解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明確消防工作的重點和安全注意事項。義務消防隊在開工前和加工中期要進行消防演習。每年對全體職工進行一次消防知識考核。

第十四條 要向外來人員宣傳防火安全知識和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發(fā)生火災后,要適時召開現場會,進行現場教育。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供銷合作聯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對棉廠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省(市、自治區(qū))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縣至少每季檢查一次,要實行棉廠月檢查,班組日檢查,消防安全員隨時檢查的制度。

第十七條 每次消防安全檢查都要有記錄,并明確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負責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記錄。對暫時無力整改的重大火險隱患,要制訂臨時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計劃。公安消防部門對棉廠的檢查情況要記入重點單位的防火檔案。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要根據實際需要,對重大火險隱患,向棉廠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棉廠廠房、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鄉(xiāng)村和農民的棉花倉庫(以下簡稱棉庫)必須符合《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棉廠的生活區(qū)應與生產區(qū)、儲存區(qū)分開,各區(qū)之間設墻分隔。

第二十一條 棉庫不得作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條 電瓶車充電室、機動車庫和油庫,必須建在儲存區(qū)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倉庫、貨場的設置。

一、儲存區(qū)宜設在廠內加工旺季季風的上風方向,以盡量避免煙囪等火星隨風飄落。

二、倉庫建筑應該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屋頂承重構件和外墻均為非燃燒體時,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單層庫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設防火墻。

四、每露天貨場總貯量,如超過5,000噸宜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為30米。

五、露天貨場每個棉垛的占地面積不應超過150平方米。

六、露天貨場堆垛必須分組。每組不應超過8個棉垛,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4米。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場的棉垛與其他堆場、建筑、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八、棉庫區(qū)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四條 棉庫、露天貨場周圍要經常清除垃圾、雜草、落葉等物,保持清潔,不得堆放易燃物。儲存區(qū)下水道必須保證暢通。

第二十五條 棉廠內必須裝置避雷設備。

第六章 車間生產

第二十六條 棉廠必須采用能夠清除特殊雜質的工藝和設備,要利用氣力輸送落雜、磁鐵、清花機、人工挑揀等多項技術及管理措施,保證將易產生火星的特殊雜質、火柴、石子、磚頭、瓦片、鐵絲、鐵片等在進入軋花機工作廂前排出。

第二十七條 要健全加工機器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標準檢修機器設備,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防止機器運轉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條 機器設備的傳動、轉動部分必須設置安全罩、安全架,并盡量做到密封。地溝蓋板必須配齊,安全牢固。車間要設工具箱,工具不得亂放,并保持整潔。防止落棉、塵雜纏繞轉動部位引起升溫和工具等硬質物件掉入地溝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條 在生產過程中,打包車間應邊生產邊運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過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車間不準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條 進入車間的工人身上不準圍、披裹包皮布,不準戴手套,不準穿高跟鞋、拖鞋、釘鐵掌的鞋。女工的發(fā)辮不得露在外面,不準蒙頭巾、戴圍巾,必須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鐵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條 當班工人上班前必須認真檢查主機及傳動設備。生產中做到勤聽、聞、看、摸,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下班后必須徹底清理軋花機,剝絨機的工作廂,清除廂內的一切特殊雜質,徹底打掃工作現場,搞好交接班。對不使用的車間(包括下班后不接著開工的車間)、倉庫必須認真檢查后切斷電源,關好窗,鎖好門。

第七章 儲存保管

第三十二條 棉花實行專倉堆存,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棉廠儲存區(qū)應劃分籽棉貨區(qū)、皮棉貨區(qū)、棉籽貨區(qū)、棉庫區(qū)。

第三十三條 成包皮棉入庫前,必須在收、發(fā)貨區(qū)觀察二十四小時以上,并派專職或義務消防人員監(jiān)護。

第三十四條 棉花入庫前要進行認真檢查,如發(fā)現火種、水濕霉爛、變質、油漬、包裝破損等異狀,要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堆垛要墊好墊基,露天貨垛要堆人字頂,并封蓋嚴密。垛底必須通風,以防潮濕霉爛。

第三十六條 堆垛時包要放平,一般不得豎放,上下層應交叉壓縫。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過8米,庫內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條 庫內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墻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條 儲存區(qū)及庫內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裝卸、搬運工作的現場和通道要保持整潔、平坦。

第三十九條 裝卸、堆垛、卸垛作業(yè)結束后,要對儲存區(qū)和站臺進行徹底檢查,排除異常情況。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時內要加強巡回檢查。

第四十條 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非保管人員隨便進入,如確需設辦公室時,必須用防火墻隔開,防火墻上不得設門窗。

第四十一條 要加強棉花養(yǎng)護工作。堆垛要及時封頂,要定期測溫,下雨前后必須查庫。要根據天氣變化對棉花溫、濕度的影響,適時采取通風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爛變質。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溫度超過38℃或籽棉水分超過12%時要及時處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條 棉廠除生活區(qū)及指定的吸煙室外,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信號彈。

第四十三條 嚴格門衛(wèi)登記制度,收留一切進入生產區(qū)和貨區(qū)人員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四條 運輸棉花的車、船上嚴禁煙火,在廠外運輸時必須用蓬布封蓋嚴密,并配備滅火器材。車輛進入廠區(qū)前,棉廠要有專人檢查,嚴防將火種帶入廠區(qū)。

第四十五條 進入廠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裝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準進入棉庫。

第四十六條 進入廠區(qū)的蒸氣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并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廠區(qū)停留或清爐。

第四十七條 進入棉庫的電瓶車、鏟車、叉車及上垛用的吊車,必須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四十八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棉花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棉花。任何車輛都不得在貨區(qū)和棉庫內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條 原則上不準在生產車間、貨區(qū)、倉庫及附近燒電焊。在生產車間、離儲存區(qū)30米以內需要臨時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保衛(wèi)部門審查,報告廠部研究批準,將作業(yè)場所附近的機器設備、地溝等處的油污、棉絨及飛絨清掃干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人在場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要認真檢查,不得落下火種。有風(五級以上)天氣不準明火作業(yè)。

第五十條 在棉廠的維修工房安裝和使用火爐,必須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準,指定專人看管,備足滅火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廠內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準用易燃,可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爐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爐內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馉t煙筒不準順向貨區(qū)安裝。

第九章 電源管理

第五十二條 棉廠生產區(qū)、儲存區(qū)與生活區(qū)的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正式電工按照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安裝和維修。

第五十三條 棉廠用電線路應采用地下電纜。車間、貨場的電線,一律改用暗線,不用明線。老化的和安裝不合要求的電線,必須更換。

第五十四條 車間照明必須用有防護罩的燈具和壁開關,不得使用無防護罩的燈具和拉線開關。露天貨場的照明燈桿距棉垛不應小于桿高的1.5倍。電燈應有防雨措施。貨場使用吊車后必須加接地線,以防雷擊。

第五十五條 棉庫內禁止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臨時照明作業(yè),應采用橡皮電纜工作燈、工作燈要加防護罩,插座必須設在庫房外,用完后及時拆除。

第五十六條 棉庫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儲存區(qū)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領導批準。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五十七條 儲存區(qū)的電源應當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當單獨安裝開關箱,開關箱應當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第五十八條 在儲存區(qū)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撞擊、碰砸和車輪輾壓。

第五十九條 打包機、上垛機等設備,不得使用倒順開關,必須改用離合器或電磁開關。車間及貨區(qū)原則上不得裝設熔斷器、閘刀開關及插座,如確需裝設,必須加有防火密封裝置。儲存區(qū)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六十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嚴禁用銅絲、鐵絲、鋁絲代替保險絲。車間的保險絲裝置要有防護罩。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第六十一條 對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應至少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對避雷裝置也必須經常檢測,維修。

第十章 消防設施

第六十二條 棉廠,棉花倉庫,露天貨場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有關消防給水的規(guī)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供水。

其中棉廠應設置應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積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工廠規(guī)模消防蓄水池-容積立方米數量水塔-容積立方米數量

1臺型廠402301

2臺型廠502301

3臺型廠602401

4臺型廠802501

第六十三條 固定抽水泵要安裝雙套設備,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網;同時安裝兩套動力(電機和內燃機)。棉廠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機動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發(fā)動,周圍出水。

第六十四條 車間、貨場、庫房要配置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安放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嚴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棉花短絨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條 消防車、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設備要建立檔案。明確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節(jié),要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網、滅火器等消防設備采取防凍措施。

第六十六條 棉廠應安裝消防通訊和信號報警設備。

第十一章 撲救與獎懲

第六十七條 一旦發(fā)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六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事故后,要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對發(fā)生火災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機關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5篇 酒店ktv消防預案管理規(guī)定

1、安排一名員工啟動手動報警器,電話報警(消防中心的火警電話6119),對講機報警,從自用的9頻道轉換到1頻道,向消防中心報警。

2、首先派一名員工到能進入的火災現場查看傷員情況,奮力做好傷員救助。

3、派一名員工迅速趕到ktv吧臺外的過道內切斷整個樓層總電源。然后手拿粉筆對ktv內各包間的客人從著火包間向兩邊檢查,通知客人發(fā)生險情,請客人按照服務員的指引疏散至大堂門前,每個房間檢查完畢確系無人時,在包間門上畫圈做明顯標記,避免重復檢查。同時做好傷員救助工作。

4、派四名員工,分兩組(每組兩人,一人鋪設消防水帶,一人把消防水帶和消防栓連接,并打開消防栓進行給水)從三號和四號樓梯處的消火栓內連接鋪設消防水帶至起火點,進行滅火,并啟動消防聯動按鈕。

5、派四名員工分別8/f、7/f拿滅火器,趕到現場進行滅火。

6、安排一名員工在四號樓梯防火門處引導客人從四號樓梯疏散,四號樓梯的六層防火門處,安排一名員工,引導客人從六層穿行到三號樓梯,再向1/f大堂疏散,至大堂門前集合地。

7、三號樓梯處,安排一名員工組織客人沿樓梯,1/f大堂疏散,至大堂門前集合地

8、立即督促收銀員要盡快將現金、帳本等重要物具轉移交至1/f前臺收銀員。

9、 待增援人員趕到后共同將火撲滅。

10、 疏散撤離命令下達后,迅速趕到大堂前的集合地,并對火場撲救人員進行清點核實。同時派一名員工消費客人進行人員清點,核實結果報消防中心。

11、 如有傷員,立即通知eod報120急救中心。

六、日常消防工作的管理

1、 ktv經理為該部門的消防第一責任人,負責對該部人員的消防知識的培訓、消防工作的檢查和落實,督導部門員工做好平時日常的消防工作。

2、 落實班前對個包間走廊的用電器插頭,插座,連接和防火門的開啟情況的檢查。

3、 工作期間對客人扔煙頭情況的檢查,及時更換、清理煙缸。

4、 走廊的立式垃圾桶套袋,加水。

5、 最后一批客人走半小時后通知保安部,與該部的員工共同對該區(qū)域所有的包間(沙發(fā)后),走廊,鎖門情況進行檢查,無誤后雙方簽字確認,關閉總電源,方可下班。

6、 ktv場所內禁止留宿人員,保安部發(fā)現晚上下班后有留宿人員,將予以清理,并建議對部門責任人處罰。

7、 需要處理的垃圾必須確認無燃燒的煙頭等物,當晚下班送往垃圾房。

第6篇 職工宿舍治安消防管理規(guī)定

為嚴格內部治安消防管理,預防違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管理規(guī)定,住宿人員須自覺遵守執(zhí)行。

1. 職工宿舍非經項目經理部有關負責人批準,在保衛(wèi)部門備案,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宿住人。

2. 職工宿舍嚴禁男女混??;不得播放、傳看黃色淫穢物品;嚴禁打架斗毆、賭博、酗酒鬧事。

3. 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宿舍門、窗、鎖,要牢固,做到人走關窗,鎖門;現金、貴重物品要妥善保存,防止被盜。

4. 自覺遵守消防法規(guī),宿舍內不準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炒鍋等電熱器具;不得私自按、拆電線;不得使用60瓦以上燈泡。

5. 宿舍冬季取暖爐灶,未經項目經理部有關人員檢查批準,不得生火使用。

6. 宿舍內禁止存放汽油、柴油、油漆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

7. 凡違反本規(guī)定,由項目經理部依據內部治安消防管理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7篇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規(guī)定

1.建筑工地工程負責人必須全面承擔施工現場的治安、安全責任,并與保衛(wèi)處簽定《治安、安全責任書》;

2.現場工人必須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3.施工班組工人有義務積極參加施工現場義務消防隊伍,提高施工現場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組必須堅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動天天進行,堅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險作業(yè)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氣焊切割作業(yè),要有操作證和用火審批證,氧氣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m;

6.氧氣瓶要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fā)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7.焊接作業(yè)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電焊機外殼、焊鉗與把線必須接零接地絕緣良好;

8.嚴格遵守施工用火審批制度,審批證僅當天有效,若變換動火地點,必須重新辦理用火審批手續(xù);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須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要符合防火規(guī)定;

11.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明顯標志;

12.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計劃限量進入外,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現場、宿舍等禁止吸煙,需要吸煙者應在指定專設有防火措施的吸煙室;

14.施工現場和宿舍生活區(qū),未經防火負責人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使用燈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晝夜亮燈;

15.施工現場、宿舍等無電工證人員一律不準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和電器設備安裝;

16.木工作業(yè)完畢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徹底消除火災隱患;

17.施工現場伙房必須服從統(tǒng)一規(guī)劃布置,不得另外私設小灶;

18.伙房內爐灶燒火設施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guī)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現場一切消防設施、裝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20.施工現場發(fā)生火警應立即采用電話(119)報告火警,并火速報告施工負責人組織義務消防隊及現場人員撲救失火;

21.施工現場中各種危險設施、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22.禁止高空拋物。

第8篇 施工現場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項目施工現場治安保衛(wèi)工作,切實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治安保衛(wèi)條例》,結合公司項目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施工現場治安保衛(wèi)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維護穩(wěn)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針。(消防安全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

第三條 各項目部要成立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項目的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工作,并對該項目治安保衛(wèi)、消防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參戰(zhàn)單位在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下,認真落實各項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明確各級職責,落實獎懲制度。

第五條 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確保項目順利推進。

第六條 發(fā)生事故案件,各部門要組織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提供情況,協助查破。

第二章各級職責

第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同時明確一名副職分管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工作,設專職保衛(wèi)干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政策法規(guī),明確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任務,不斷提高業(yè)務能力。

二、認真貫徹“以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四防”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事故措施。協助領導制訂本項目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工作規(guī)章制度。

三、經常檢查各單位重點要害部位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工作,及時發(fā)現問題并排查處理事故隱患。

四、積極調解單位內部矛盾糾紛,調查處理單位內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預防處置突發(fā)性事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絕種類事故的發(fā)生。

六、經常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始終保持消防器材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

七、負責門衛(wèi)、巡邏、值班人員及義務消防隊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現場門衛(wèi)崗位職責

一、認真執(zhí)行門衛(wèi)各項管理制度,切實履行門衛(wèi)崗位工作職責。

二、值勤時著裝統(tǒng)一,舉止大方,文明用語,禮貌待人。

三、對來訪人員要熱情接待,驗明證件,并填寫來客登記,在取得被訪人員同意后,方可入內。

四、認真檢查出入車輛及個人攜帶物品,無相關證明不得放行。

五、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xù),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遇到突發(fā)事件要果斷處置并向分管領導及時匯報。

六、負責打掃大門內外衛(wèi)生,始終保持工作環(huán)境清潔整齊。值班室內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現場巡邏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維護施工專場生產、生活、工作秩序和廣大職工人身財產安全,制止和處置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二、巡邏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佩戴證件,按時進入工作崗位,巡邏期間禁止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巡邏中堅持“保衛(wèi)要害、兼顧全局”的工作原則,對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視、勤檢查、勤觀察,并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守候。

四、對巡邏中發(fā)現的可疑車輛、人員攜帶的物品要進行檢查,并進行登記。

五、巡邏中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要挺身而出,堅決制止,保護好案發(fā)現場,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六、巡邏中發(fā)現火災、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隱患,在報告的同時要采取有力措施,極力撲救,減少損失,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安全。

七、巡邏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濫用械具,做到文明執(zhí)勤,嚴格執(zhí)法。

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現場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遵守和貫徹本單位的防火制度,對違反者進行勸阻。

二、了解本單位的防火措施,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立即解決,并匯報。

三、經常維修、保養(yǎng)消防器材設備,保證完好可用,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需要報請領導添置各種消防器材。

四、組織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技術操練,提高消防業(yè)務水平。

五、協助領導制訂本單位滅火的應急預案。發(fā)生火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滅火與搶救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六、全員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防火知識,會報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會使用滅火器材;懂得滅火知識,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一條 參戰(zhàn)單位安全保衛(wèi)職責

一、參戰(zhàn)單位負責人應為本單位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負責,并按照項目治安保衛(wèi)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衛(wèi)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參戰(zhàn)單位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減少和杜絕發(fā)生在單位內部的案件、事故,杜絕單位職工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單位內部穩(wěn)定;

三、積極開展治安保衛(wèi)巡查,及時排查治安隱患,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

四、積極防范,各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強治安保衛(wèi)隊伍的管理,落實責任到人;

六、加強單位內部人員管理,對臨時用工要底子清,情況明,并登記造冊;

七、發(fā)生在單位內部的矛盾糾紛要積極調處,防止矛盾激化。對發(fā)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時報警,并報告項目部保衛(wèi)部門;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事故的發(fā)生。各單位對單位內部的重點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按規(guī)定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yǎng)維護,保證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衛(wèi)、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制度

一、項目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wèi)、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專職保衛(wèi)干事應積極督促施工單位具體負責現場的保衛(wèi)消防管理和檢查工作。

二、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wèi)、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fā)現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現場發(fā)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四、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事故案件發(fā)生后,項目部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事故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五、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yè),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管理并設專人現場值班。

七、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八、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業(yè)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如達不到要求的,應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治安保衛(wèi)巡邏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移動,挪用消防器材(除發(fā)生火災)。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造成損壞或丟失的,追究其責任。嚴禁在消防設施周圍搭棚、堆物。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每年檢修一次,滅火器藥物按規(guī)定更換,并標明更換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統(tǒng)一購置,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

五、保衛(wèi)干事對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 防火制度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落實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二、各部門要針對本部門的工作特點,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常識、防火制度、防火預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職工逃生和搶險救災技能。

三、堅持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安全。并做好檢查記錄。

四、項目施工作業(yè)現場、倉庫等重點要害部位的滅火器材要按規(guī)定配置,定期檢查滅火器的有效狀態(tài)。重點防火部位要設立醒目的“禁止煙火”標記。防火責任落實到人。

五、電器設備的安裝,電源線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強日常使用監(jiān)督管理,做好定期維護與保養(yǎng),確保用電安全。

六、禁煙區(qū)內進行明火作業(yè)時,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經批準,領取“動火證”,并落實監(jiān)督人員,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辦公場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潔、暢通,嚴禁停放車輛,堆放雜物等。

八、施工現場器材的存放,要嚴格按照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責任到人。

九、未經領導同意,嚴禁私拉電線,使用電爐等電器設備。

十、任何人發(fā)現火險,要及時、準確地向領導和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參與撲救。接到火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執(zhí)行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實,年內未發(fā)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

三、發(fā)現事故隱患和險情,積極提出整改建議,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消除重大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fā)生的。

四、在防火、撲滅火苗、撲滅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做出貢獻的。成績顯著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規(guī),關心消防工作,制止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表現突出。

第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犯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職、瀆職,使國家財產、公用設施遭受損失的。

三、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有盜竊行為的。

四、擾亂內部工作秩序,不聽勸阻,不服調解造成損失的。

五、喪失警惕,不負責任,發(fā)生案件知情不報的。

六、值勤人員撤離職守或失職的。

七、發(fā)生案件知情不報,包庇罪犯,見危不救的。

八、隨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九、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造成火警、火災的。

第十四條 《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火災的應急預案》《防火、滅火方案》(結合實際自定)

第9篇 物業(yè)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安管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要求,適用于各物管中心對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1管理基本原則為:統(tǒng)一配制、分工管理;誰使用、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

2.2安管/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管理,職責分工為:

a)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各類安管/消防器材的購買申請,報物管中心負責人審批;對講機需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和統(tǒng)一采購。

b)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管/消防器材的配置、領取、保管和發(fā)放;

c)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管器材的統(tǒng)計和發(fā)放登記;

d)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消防器材的登記和定期檢查;

e)安管員負責消防器材的巡視檢查。

2.3發(fā)放范圍與配置標準(見表1)

表 1

類別名稱發(fā)放范圍配置原則備注

通訊對講機當值固定崗、巡視崗/管理員定崗定機隨時充電

防護警棍當值安管員按需發(fā)放集中保管

雨衣固定崗、巡視崗雨天發(fā)放,人手一套提前準備

雨鞋固定崗、巡視崗

照明手電巡視崗、車管崗夜間及停電時發(fā)放隨時充電

消防消防斧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毒面具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護服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滅火器公共區(qū)域、停車場、機房按規(guī)定配置定期檢查

注:本表僅供一般情況下參考,特殊情況可作適當調整;

2.4保管與發(fā)放

2.4.1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安管/消防器材分類臺帳,統(tǒng)一編號。填寫《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和《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登記編號、名稱、數量、配置地點/崗位、時間等信息。由個人或班組使用、保管的器材還應做好領用登記。

2.5物管中心應定期對員工進行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以確保器材能夠正確使用。

2.6器材發(fā)生損壞或丟失,安全管理部門應書面上報物管中心負責人,并及時修復、補充相關器材。。

2.7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核對檢查器材,發(fā)現問題時及時處理。

2.8安全管理部門嚴禁將器材轉借他人或私自使用,嚴禁將器材占為己有,違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3安管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3.1對講機的使用與維護

3.1.1對講機只供當值的安管班長、安管員、維修工和服務員使用,實施定崗定機的管理,嚴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況須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

3.1.2對講機電池應按相關使用規(guī)定或使用說明進行充電。

3.1.3各崗位人員做好電池充電及交接工作,使用人在交接崗時須干布擦拭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檢查對講機外觀,性能是否完好和正常,如發(fā)現問題立即與上一班人員確認,并上報領班/主管,記錄損壞的情況和損壞原因。

3.1.4對講機應按規(guī)定頻率使用,嚴禁私自拆卸、破壞或隨意調至其他頻率。

3.1.5使用人在聯絡對方時須使用代碼,不得直呼其姓名,并講清自己的代碼。被聯絡人在對方呼叫三聲之內必須應答。

3.1.6使用對講機通話時要簡單明了,不得說與工作無關的事。

3.1.7使用人可根據執(zhí)勤情況適度調節(jié)對講機的音量,避免音量過大影響到客人,過小自己聽不清楚。

3.1.8在崗人員應隨時檢查對講機通訊狀態(tài),如電量不足應立即聯絡領班安排人員更換電池,不得擅自脫崗。

3.1.9遇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對講機。

3.1.10使用人攜帶對講機到信號較弱或無信號的地點,應事先告知領班所去的位置或聯系電話,以便緊急情況下聯絡。

3.1.11為了確保不影響客戶的辦公秩序以及保守內部機密,特殊崗位人員應配備對講機耳機。

3.1.12對講機須佩戴在使用人的右后腰處。冬季著大衣時,須將對講機佩戴在大衣正面武裝帶的右側。

3.2警棍的使用

3.2.1安管員要愛護使用警棍,嚴禁用警棍媳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3.2.2所配警棍只供安管員在緊急情況下防衛(wèi)使用,非值班、值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2.3嚴禁將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安管部負責人批準,嚴禁攜帶警棍外出。

3.2.4交接班時,應對警棍進行檢查并記錄在相應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記錄》(表380-4)。

3.3手電、雨衣、雨鞋的使用

3.3.1安管員要愛護使用手電、雨衣、雨鞋,非晚間或下雨時不得使用,嚴禁將雨衣、雨鞋、手電筒、電池等占為己用。

3.3.2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干布擦拭干凈,折疊整齊后交當值班長保管。

3.3.3手電使用完畢后,用干布擦拭干凈并將電池卸出。

3.3.4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記錄于相應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記錄》(表380-4)。

4消防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4.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的使用與維護

4.1.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統(tǒng)一放置在監(jiān)控中心/消防值班室,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4.1.2在緊急情況或消防演習中,經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4.1.3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消防斧、防毒面具、防護服等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和使用性能的檢查工作。

4.2滅火器的使用與維護

4.2.1各物管中心的公共區(qū)域和重要部位需根據當地消防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

4.2.2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物管中心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詳細登記,記錄配置地點、數量、器材型號、購置/年檢日期、品牌等信息。

4.2.3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公共區(qū)域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并適時對滅火器更新,確保滅火器正常使用。

4.2.4安管員和各部門員工均應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滅火器的使用培訓。

4.3消防設施的管理

4.3.1未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各類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不準隨便挪動、占用。

4.3.2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每半年由維修工程人員進行出水測壓的實驗,并檢查供水系統(tǒng)的運行狀態(tài)。

4.3.3各部門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必須設專人管理和清潔,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報安全管理部門。

4.3.4維修工程部門應設專職/專人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并將維修、保養(yǎng)計劃,運行狀況進行備案。

5記錄

5.1《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

5.2《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

第10篇 消防重點部位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加強益民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消防設備設施,預防火災發(fā)生。維護業(yè)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礎上對增加消防重點部位安全檢查工作。消防重點部位分為設備房、宿舍、商戶、倉庫及停車場。設備用房包括:消防監(jiān)控中心、水泵房、恒壓泵房、電梯機房、高低壓電房、發(fā)電機房、變壓器房、空調機房、層間電房.

三、職責

1.工程部負責設備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飲單元設備設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檢查。

2.物業(yè)部負責物業(yè)宿舍和各區(qū)租戶的消防安全巡查。

3.倉管員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負責保安宿舍、車場、各區(qū)消防設施(滅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檢查。

四、內容

(一)設備房

1、運行班各崗位當班人員負責所管轄區(qū)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壓泵房、高低壓電房、變壓器房、發(fā)電機房、空調機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2、運行班值班電工負責層間電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周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3、 消防中心負責消防監(jiān)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4、 各值班電工負責電梯機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二) 倉庫

1、倉管員負責服務中心倉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倉庫管理員休息時除外),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倉庫)》。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

(三) 車場

1、 保安部負責車場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車場)》。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負責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2、工程部負責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發(fā)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第11篇 建筑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guī)范消防監(jiān)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

本規(guī)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guī)、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qū)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qū)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二)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jiān)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guī)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jiān)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jiān)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guī)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guī)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第12篇 大京發(fā)電廠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倉庫應明確專人負責管理,有關部門領導必須經常對倉庫工作人員進行業(yè)務知識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儲存物資的性能,尤其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必須懂得其性能、危險程度、保管和救護方法;

三、遇有火災應及時報警和盡力撲救,遇有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要敢于斗爭,抓獲作案人或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協助追查;

四、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各類物資的收、發(fā)、領、退、核制度,定期檢查,帳物相符;

五、各種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一律分類隔離存放,嚴禁混存;

六、劇毒物品要明確專人保管,涂明標記,雙人雙鎖;

七、領用化學危險品、劇毒物品等須經廠辦和安監(jiān)部門批準;

八、加強重要材料倉庫防護設施,做到門窗牢固,有防護欄桿,并裝置報警器;

九、倉庫周圍嚴禁搭工棚,堆放雜物,四周雜草應清除干凈,庫內主要通道要保持暢通;

十、庫區(qū)嚴禁煙火,庫房與明火、煙囪、高壓線等保持一定距離。

倉庫內不許生火,倉庫電氣設備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安裝,并定期檢查,做到人員離開關門、關窗,并切斷電源;

十一、非倉庫工作人員和領送料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房。

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時,必須遵守倉庫防火安全規(guī)定,主動交出發(fā)火器具等(倉庫工作人員應認真查詢),進入危險品庫房,一律不得穿帶有鐵釘、鐵掌的鞋子,開啟危險品包裝物時,應使用銅質或不發(fā)生火花的專用工具,以防發(fā)生火險;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轉讓、外借、處理危險物品,外單位調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須經市公安局和廠辦、安監(jiān)部的批準。

領用、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和車輛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區(qū)停留;

十三、采購劇毒化學危險品須經廠辦、安監(jiān)部等部門審核,廠部轉簽介紹信嚴格按計劃進貨。

化學危險品采購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化學危險品采購證”,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化學危險物品的采購;

十四、倉庫應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十五、倉庫應安排人員值班看守,節(jié)假日應加強力量,由領導帶班,確保安全,節(jié)假日申領危險品須經廠值班領導批準;

第13篇 某物業(yè)保安管理部消防管理規(guī)定怎么寫

物業(yè)保安管理部消防管理規(guī)定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yè)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管理所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4)監(jiān)護動火作業(yè);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tài)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 實行業(yè)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yè)主為當然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3.消防區(qū)及樓梯走廊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4.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5.住戶內嚴禁經營和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小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6.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guī)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7.本小區(qū)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8.小區(qū)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幾其他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9.業(yè)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管理處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guī)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guī)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

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guī)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10.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yè)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jiān)護下,方可作業(yè);

11.發(fā)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火警電話'119',并 電器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

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2.根據市消防管理暫行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業(yè)主 元罰款,處以防火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元罰款,并可報公安機關處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區(qū)、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xù)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yè),并根據情況,處行為人 -- 元罰款,處防火責任人--元罰款,可報公安機關并處行政拘留。

(1)未辦理消防申報審批手續(xù)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xù)即進行動火作業(yè)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yè),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4.各住戶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jiān)督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法行使職權的,分別情況,處防火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元罰款,并處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了。

第14篇 氣瓶儲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于10米)

高壓氣瓶分類儲存規(guī)定

氣體性質

可燃氣體

助燃氣體

不燃氣體

氣體名稱

氫、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氣、丙烷、一氧化碳、液態(tài)烴蒸氣、甲醚、氯甲烷等

氧、壓縮空氣、氯氣

氮、二氧化碳、氖、氬

不準共同儲存的物品種類

除惰性不燃氣體(如氮、二氧化碳、氖、氬)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

除惰性不燃氣體和有毒物品(如氯化鉀、碳酰二氯(光氣)、五氧化二砷、氰化鉀)外,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儲存

除氣體、有毒物品和氧化劑(如氯酸鉀、鈉、硝酸鉀、鈉、過氧化鈉)外,不準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共同儲存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于發(fā)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后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干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溫。

8.氣瓶倉庫地坪宜為不發(fā)火地面,應平整。

9.氣瓶應平臥放置,順向一個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應超過五層,并有防止?jié)L動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氣瓶可立放,但不應倒置鋼瓶。

10.退庫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應留有余壓;余壓應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庫空瓶應逐一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1.氣瓶應按規(guī)定漆色、標明字樣和色環(huán)、附件齊全(瓶閥、瓶帽、膠護圈)、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合格證),否則不予接收入庫。

12.發(fā)現有漏氣部位,應將瓶移出庫外,即時堵漏處理。

13.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嚴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燈。

14.搬運氣瓶時,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手套、裝卸工具上不應有油污。

15.滅火時應站在上風處,可用水冷卻鋼瓶,用干粉滅火器滅火。

16.氣瓶應建檔,并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7.氧氣、乙炔瓶的使用必須由合格的焊工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

第15篇 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 在園區(qū)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yè)。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fā)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y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fā)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yè)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yè)。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zhí)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yè)消防安全制度的規(guī)定。

四、 園區(qū)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qū)內部區(qū)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yè)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yè)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yè)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yè)。

消防管理規(guī)定15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施工單位治安保衛(wèi)、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障施工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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