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倉庫、罐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qū)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qū)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公司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倉庫、罐區(qū)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管理要求
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罐區(q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罐區(qū)竣工時,安全部、項目部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各車間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guī)程,做好物品儲存、裝卸、安全消防設施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3.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5.在倉庫和儲罐區(qū),應設明顯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6. 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對易燃易爆儲罐區(qū)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任人報告,電修車間每半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7.倉庫、罐區(qū)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qū)周圍15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止引起火災;倉庫、罐區(qū)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按照檢維修制度進行檢維修作業(yè)。
8.倉庫、罐區(q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應急燈等)。
9.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wěn)固,如包裝有損應立即處理。
10.非本倉庫、罐區(q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zhèn)}庫。
2. 倉庫、罐區(qū)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3. 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shù)量,按規(guī)定操作程序發(fā)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4. 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5. 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6)生產現(xiàn)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1天的用量。
6.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7. 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8.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9.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guī)定。
第五條 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1. 各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jié)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2. 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3. 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shù)陌仓貌⒈3职踩?,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4. 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5. 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六條 儲罐區(qū)安全管理
1.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并嚴格按照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其進行安全管理;對其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2. 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3.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日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4. 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qū)應設置固定滅火系統(tǒng)和滅火器材。
5. 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6. 儲罐區(qū)的防護堤應符合《儲罐區(qū)防火堤設計規(guī)范》。
(1)儲罐內區(qū),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qū)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qū)防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于防護堤外。
第七條 氣(液)瓶的安全儲存管理
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1. 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中的有關規(guī)定。
2.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 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 盛裝易發(fā)生聚合反應、分解反應或有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原則。
5. 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開存放,并在現(xiàn)場設置防毒用具和滅火器材。
6. 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橫放時,頭部朝同一個方向,垛高不宜超過5層,特殊物質氣瓶,如液氯鋼瓶最高2層。
7. 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第八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部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倉庫安全防火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加強倉庫安全防火管理,保證倉庫防火安全,杜絕事故發(fā)生。
2 適應范圍
yycg公司所有倉庫安全防火管理。
3 術語
4 職責
倉庫工程師是安全防火管理責任人,負責制訂、修訂本程序,對儲運安全防火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考核。
5 管理內容與工作程序
5.1防火管理
5.1.1 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guī)則》,化工企業(yè)倉庫儲存的物資中,易燃、易爆品和化學分解品較多,應嚴禁引火物進入倉庫,確保物資、人身和設備安全。
5.1.2 遵守倉庫防火安全、領料、保管、交接等各項制度,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
5.1.3 熟悉和掌握所管物資性能,尤其是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懂得其危害程度、性質、保管和滅火方法。
5.1.4對庫內物資要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存放,性質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庫分類存放。
5.1.5 庫內堆放的物品,要留出一定的安全通道和防火間隔。
5.1.6 經常清掃庫房,及時清除雜物。
5.1.7 經常檢查庫內通風、照明設備,離開庫房時要切斷電源。
5.1.8 嚴禁在庫內吸煙、明火,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庫內。
5.1.9每天下班前,對自已管理的庫房和周圍要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立即向領導報告,采取安全措施。
5.1.10 經常對庫內的滅火設備進行檢查,掌握消防設施和滅火工具的性能以及消防知識。
5.1.11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或工作失職造成火災者要追究其責任。
5.2防水管理
化工企業(yè)倉庫中多數(shù)物資不能水浸受潮,否則會引起化學變化,嚴重的會引起爆炸,發(fā)生事故,造成物資和經濟損失。
5.3防毒管理
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有的化工原料和產品,具有化學毒性,對環(huán)境和人體有一定的污染和腐蝕作用,應有防毒設施和嚴格執(zhí)行防護、保管檢查制度,防止泄漏發(fā)生事故。
5.4防腐蝕管理
對裝有腐蝕性物資品的設備、容器,應經常進行檢查,防止發(fā)生泄漏和中毒事故。
5.5防盜管理
安全保衛(wèi)是保證倉庫物資免受損失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要嚴格遵守安全防范規(guī)則,加強治安管理,忠于職守,杜絕盜竊事故的發(fā)生。
5.6防事故管理
在倉庫作業(yè)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搬運、碼垛、下料、發(fā)放、送料、等方面的事故發(fā)生。
5.7檢查與考核
5.7.1每月檢查一次,無違章、違紀,無隱患,無事故。
6 相關文件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7.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
7.3《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guī)則》
7.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7.5《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3篇 倉庫管理崗位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負責機電、閥門、勞保用品、備品備件、建材、分析藥品等入庫、儲存、發(fā)放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2負責合理堆放保存進廠物資,按時進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存放要求的物資要及時調整,使其符合安全標準。
.3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yǎng)和維護,發(fā)現(xiàn)器材過期或有問題的及時報告公司辦公室要求更換。
.4發(fā)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上報。
.5負責按型號、等級、層高分類堆放,按時進行安全檢查,保證產品的合理安全庫存。
.6嚴格履行手續(xù),做好產品的安全發(fā)放工作
.7發(fā)現(xiàn)物資被盜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8積極參與安全文化建設 。
第4篇 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材料及配件入庫管理制度,做好入庫記錄。
2、倉庫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材料及配件發(fā)放制度執(zhí)行,對內、外供材料及配件區(qū)分開來。
3、本單位用材料及配件要細化,對整修班各班組安裝隊各班組,三八制各班組、大修組所用材料及配件,要分別明細記錄。
4、外單位所借的材料及配件,嚴格執(zhí)行有料單并經主管區(qū)長簽字后,方可發(fā)放并做好記錄。
5、倉庫內所需材料及配件要齊全,如有缺項及時回報值班領導或通知材料員并補齊。
6、嚴格執(zhí)行交舊制度,對所放發(fā)的配件,要及時回收舊配件。
7、管理好本單位的正常適用的工具并做好發(fā)放記錄。
第5篇 醫(yī)療器械倉庫安全防火管理規(guī)定
一、倉庫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組織,經常開展活動,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工傷事故、防自然災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人身、醫(yī)療器械和設備的安全。
二、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嚴格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六防”工作。
三、倉庫防火工作實行分區(qū)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并指定各庫、各級防火負責人,定期檢查,消除隱患。
五、倉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它用,指定專人負責定期保管、檢查和維護,并做好記錄,不準在消防設備區(qū)域堆放各種雜物。
六、倉庫必須嚴格管理電源和水源。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吸煙、用火。倉庫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yè)完畢和每天下班前要將庫房的電源切斷。
七、對倉庫所用消防設施和設備每季進行檢查、維護。每年進行年檢。
八、倉庫實行逐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保管員每天上、下班前要對本人負責庫、區(qū)各檢查一次,院領導、設備科長要定期檢查,遇有惡劣天氣,或特殊情況,要隨時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時期和重大節(jié)日前,醫(yī)院領導要組織力量對倉庫進行全面檢查。
九、非工作時間和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開庫門和進倉庫,倉庫內嚴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倉庫內商品要按照規(guī)定進行分類,分垛存放。庫區(qū)內要整潔、安全,走道暢通。
第6篇 倉庫管理人員安全防火職責
倉庫管理人員安全、防火職責
1.倉庫內嚴禁動用明火,嚴禁吸煙。
2.倉管員根據安全要求,按不同材料分類存放,嚴格收發(fā)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3.倉管員堅守崗位,經常查看門窗、圍墻是否完好,發(fā)現(xiàn)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領導,同時進行整改。嚴禁外來人員入庫。切實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
4.倉庫必須經常保持整潔,過道必須暢通無阻。經常查年是否有屋漏,材料受潮變質、電線老化,防止線路走火等情況。
5.倉庫內禁止使用日光燈、碘鎢燈、電水壺、電熱器、熱得快、電爐、電熨斗等。停電時應用干電手電筒照明。嚴禁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6.其他材料倉庫每間放置滅火機一臺,都必須放在顯眼易取的位置。
第7篇 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xiàn)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8篇 倉庫辦公區(qū)域施工住宿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節(jié)說明
1、為確保公司施工、維護及辦公所用器材、財務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司辦公、通信施工和維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內的倉庫、辦公區(qū)域和施工住宿的管理。
3、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門、分公司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4、本管理辦法由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二節(jié)倉庫安全
1、 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設置專門的倉庫管理員,認真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 必須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帳本、存卡,登記每筆業(yè)務的進出數(shù)量,確保數(shù)據連續(xù)、準確。做到帳(包括電腦帳及帳本)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情況。
3、 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應按規(guī)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guī)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的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 存放物品的庫房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嚴禁存放易爆易燃物品;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5、 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應嚴格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或程序執(zhí)行。防止其在搬運和存放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6、 為做好倉庫防火安全,必須配備倉庫專用消防器材,建立健全各項防火規(guī)章制度。
7、 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8、 為做好倉庫防盜安全,必須配備各種監(jiān)控設備以保證庫區(qū)安全。
9、 倉庫應當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10、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燙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11、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三節(jié)辦公區(qū)域安全
1、做好辦公場所的防盜措施,門窗要牢固;財務室、機要室、檔案室、保密室等重要辦公室要安裝防盜門和設置技防設施。
2、離開辦公室時要將秘密文件、資料鎖進文件柜或抽屜內,不得放在桌面上,并隨手關門,防止乘隙行竊的案件發(fā)生。
3、下班時,應關閉照明,切斷所有電器電源、水源,熄滅火種;關好鎖好門窗,凡使用安全鎖和防盜門的辦公室要用鑰匙反鎖到位;有技防措施的辦公室布防后方可離開,技防設置的密碼要嚴格保密。
4、辦公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5、辦公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相關人員要熟悉本室周圍消防器材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6、辦公室嚴禁存放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其它貴重物品。
7、嚴格執(zhí)行節(jié)假日值班制度,并做好巡查、值班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8、辦公區(qū)域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要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逐級上報。
第四節(jié)施工住宿安全
1、施工人員外出施工應乘坐正規(guī)運輸公司交通工具或公司的施工車輛出行,隨身攜帶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選擇正規(guī)賓館住宿并索要住宿發(fā)票。
2、入住賓館后首先應查看、熟悉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周圍環(huán)境等,做好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盡可能別和陌生人同住一個房間。
3、施工人員應妥善保管好隨身財務和貴重物品,如儀器儀表、筆記本電腦等。
4、集體出差應由工地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集中住宿,不要以工作方便或其他原因為由單獨住宿,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統(tǒng)一行動。
5、下班期間特別是晚上,未經工地負責人同意,禁止單獨外出活動和私自進入網吧,更不允許夜不歸宿。有事必須向工地負責人請假。
6、在外就餐時,應盡量到衛(wèi)生條件比較好的餐館就餐,嚴禁酗酒;嚴禁和別人發(fā)生爭執(zhí)或打架斗毆。
7、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如需租用當?shù)胤课菥幼?應與對方簽訂租住協(xié)議,相關事宜一定在協(xié)議中做出詳細說明,以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9篇 倉庫儲罐安全管理通則
1、? 根據物資的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必要的防護器材,必須的通訊和報警設備,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2、? 必須建立健全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崗位的安全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wèi)值班保衛(wèi)制度。
3、?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必須設明顯的防火等級和危險禁止入內的標識。危險化學品倉庫和罐區(qū)要有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出入口通道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主要通道和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設置相合適的照明。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空地雜草要定期割除。
5、?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物堆雜草周圍20m不得進行試驗、分裝、氧氣焊動火等作業(yè),倉庫儲罐設施檢修動火必須辦理檢相等任務書和動火許可證,采取安全措施經倉庫儲罐負責人、安全環(huán)保部批準。
6、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罐區(qū)內的照明、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的防火防爆等級要求,每3個月進行一次電氣安全檢查。
7、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防雷防靜電裝置,每年進行一次檢查測試。
8、? 倉庫區(qū)和儲罐區(qū)防火防爆防中毒技術,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標準要求。
第10篇 倉庫的安全管理措施
大規(guī)模的倉庫,要實行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這對防止事故的發(fā)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首先,庫房要分類,庫房內的物品貯存要分類、分堆,堆與堆之間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m。另外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庫房內一般不安裝采暖設備,如若采暖,則要用暖氣采暖。散熱器與物品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以物品溫度不升高為準)。自燃品、易燃品、劇毒品等庫房,不準采暖。對性質不穩(wěn)定、易分解并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品,要定期測溫、化驗。在防火通道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2.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3.庫房內應設置電話。
4.庫區(qū)與庫房內要保持清潔。
5.庫房內除照明設備外,一般不安裝電氣設備。
6.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安裝防爆、隔離或密閉式的電氣照明設備。
7.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電鐘等,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準用60w以上燈泡,燈頭與物品間應保持安全距離。
8.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qū)的電源線應設總閘和分閘,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具有防雨、防潮保護設施的開關箱。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線不準超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9.庫房、露天庫應按設計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器材、設施要專人保管,保持完整好用。
第11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辦法
(公安部令〔1994〕第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氣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第12篇 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 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guī)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13篇 倉庫、辦公區(qū)域及施工住宿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節(jié) 說明
1、為確保公司施工、維護及辦公所用器材、財務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司辦公、通信施工和維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2、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公司內的倉庫、辦公區(qū)域和施工住宿的管理。
3、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門、分公司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4、本管理辦法由公司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二節(jié) 倉庫安全
1、 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設置專門的倉庫管理員,認真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 必須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進行分類登記,設置帳本、存卡,登記每筆業(yè)務的進出數(shù)量,確保數(shù)據連續(xù)、準確。做到帳(包括電腦帳及帳本)物卡相符,及時反映庫存情況。
3、 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應按規(guī)定放置,并分類標識管理、分規(guī)格存放,有計劃、有秩序的安排物資進倉、出倉及存放地點。
4、 存放物品的庫房應保持整潔通風,防潮濕,碼放整齊;嚴禁存放易爆易燃物品;嚴禁在倉庫內吸煙。
5、 對倉庫存放的器材、工具、儀器儀表等物資應嚴格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或程序執(zhí)行。防止其在搬運和存放過程中被損壞或降低質量。
6、 為做好倉庫防火安全,必須配備倉庫專用消防器材,建立健全各項防火規(guī)章制度。
7、 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8、 為做好倉庫防盜安全,必須配備各種監(jiān)控設備以保證庫區(qū)安全。
9、 倉庫應當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10、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燙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11、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三節(jié) 辦公區(qū)域安全
1、做好辦公場所的防盜措施,門窗要牢固;財務室、機要室、檔案室、保密室等重要辦公室要安裝防盜門和設置技防設施。
2、離開辦公室時要將秘密文件、資料鎖進文件柜或抽屜內,不得放在桌面上,并隨手關門,防止乘隙行竊的案件發(fā)生。
3、下班時,應關閉照明,切斷所有電器電源、水源,熄滅火種;關好鎖好門窗,凡使用安全鎖和防盜門的辦公室要用鑰匙反鎖到位;有技防措施的辦公室布防后方可離開,技防設置的密碼要嚴格保密。
4、辦公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5、辦公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相關人員要熟悉本室周圍消防器材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6、辦公室嚴禁存放現(xiàn)金、有價證券和其它貴重物品。
7、嚴格執(zhí)行節(jié)假日值班制度,并做好巡查、值班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8、辦公區(qū)域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要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逐級上報。
第四節(jié) 施工住宿安全
1、施工人員外出施工應乘坐正規(guī)運輸公司交通工具或公司的施工車輛出行,隨身攜帶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選擇正規(guī)賓館住宿并索要住宿發(fā)票。
2、入住賓館后首先應查看、熟悉消防通道、消防器材和周圍環(huán)境等,做好出現(xiàn)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準備工作。盡可能別和陌生人同住一個房間。
3、施工人員應妥善保管好隨身財務和貴重物品,如儀器儀表、筆記本電腦等。
4、集體出差應由工地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集中住宿,不要以工作方便或其他原因為由單獨住宿,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統(tǒng)一行動。
5、下班期間特別是晚上,未經工地負責人同意,禁止單獨外出活動和私自進入網吧,更不允許夜不歸宿。有事必須向工地負責人請假。
6、在外就餐時,應盡量到衛(wèi)生條件比較好的餐館就餐,嚴禁酗酒;嚴禁和別人發(fā)生爭執(zhí)或打架斗毆。
7、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如需租用當?shù)胤课菥幼。瑧c對方簽訂租住協(xié)議,相關事宜一定在協(xié)議中做出詳細說明,以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14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xiàn)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15篇 風電場倉庫管理員安全生產職責范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和標準,嚴格執(zhí)行庫房管理制度,為安全生產創(chuàng)造條件。
(二)定期巡視倉庫,檢查是否有可疑現(xiàn)象,發(fā)現(xiàn)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每日應檢查門窗是否鎖好,所有開關是否關好。
(三)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整理工作,經常打掃倉庫,整理堆放貨物,及時檢查火災隱患;檢查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變等安全措施和衛(wèi)生措施是否落實,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
(四)負責物資的收、發(fā)、存工作,收貨時,對進倉貨物必須嚴格根據已審批的請購單按質、按量驗收,并根據發(fā)票記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單位、數(shù)量、價格、金額打印入庫單,并在貨物上標明進貨日期。屬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嚴禁入庫并向有關領導匯報,嚴格把好質量關。
(五)驗收后的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齊、美觀。
(六)物品出庫或入倉要及時打印出庫單或入庫單,隨時查核,做到入單及時。
(七)做好月底倉庫盤點工作,備品備件的定額管理工作,及時增補缺少備件,確保設備安全穩(wěn)定運行。
第16篇 倉庫叉車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叉車是倉庫管理員最喜歡的倉儲管理工具之一,它不僅能夠節(jié)省大量體力勞動,更避免了多次倉儲搬運造成的物資損耗,那么倉庫工作人員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什么呢
第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訓練, 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 發(fā)給合格證件, 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 必須有正式司機隨車帶教。
第二條 嚴禁酒后駕駛, 行駛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第三條 車輛發(fā)動前, 應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液壓系統(tǒng)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嚴禁帶病出車。
第四條 起步時要查看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然后鳴號起步。行駛中如遇不良條件, 應減速慢行。在廠區(qū)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出入廠門、車間、庫房門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第五條 車輛不準超載使用。叉工件時, 叉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叉車規(guī)定的最高高度的2/3 , 運行時叉件離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
第六條 車輛在運行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 嚴禁任何人上下車和扒車、跳車。除司機室外, 車輛的其它部位嚴禁乘人。
第七條 工作完畢后, 必須將車輛剎穩(wěn)并摘檔熄火, 叉車的叉腳應放落地面。
第八條 叉車必須隨車備有1211滅火機1 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