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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協議書(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4

零售協議書

第1篇 零售合作加盟協議書范本

甲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證號:乙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證號: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fā)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則,經過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銷售地點本協議項下乙方銷售__________產品的權利取決于甲方根據相關協議,從公司取得授權。乙方可在甲方認可的零售地點(店鋪)以甲方加盟店的名義銷售甲方經授權經銷的___________商品,而不得于清單列名的店鋪以外的其它地點銷售甲方____________產品。

二、協議期限、續(xù)簽及終止本協議有效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包括該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包括該日)。乙方只許在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縣經營品牌。自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天內,乙方可根據其銷售情況以書面形式提出________年期的續(xù)約協議申請,甲方對乙方的銷售業(yè)績和整體經營狀況給予評定,若達到甲方評定要求,則甲、乙雙方可續(xù)簽協議________年。如本協議提前終止或到期自然終止,乙方則不再擁有本協議賦予乙方的任何權利(包括售賣商品),乙方必須立即無條件撤除帶有_____商標或標識的裝潢、廣告及一切帶有此品牌注冊商標的物品,立即停止在相關店鋪銷售_____產品,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商品質量及殘次品退換規(guī)定

1、由甲方協助乙方與品牌公司聯系退貨。

2、乙方在收到貨品時須及時查看有無殘次品,并須在____日內向甲方提出退換貨要求,甲方將視具體情況做出處理決定,逾期甲方視為乙方默認為此批貨無質量問題。

3、乙方存放不適當,如受天氣影響,雨水滲入或受潮、發(fā)霉、燈光照射等造成商品變質、變色、變壞等情況,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退貨前須填寫退貨單,由甲乙雙方認可之乙方負責人簽名,并傳真至甲方,由甲方相關人員簽名回傳后方可退換,對于未經甲方認可的退貨,甲方不負責保管以及商品的退換處理。

5、乙方退換之商品應保證包裝完好,并保證與退貨之商品及數量相符。

6、退換貨的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運輸途中如發(fā)生貨品丟失或損壞之責任由乙方承擔。

7、對于不符合退貨規(guī)定及標準的貨品,甲方將自動退回給乙方。

8、應公司要求收回的貨品,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收回工作,逾期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四、甲方承擔之責任

1、店鋪申請,由乙方提供全部品牌所需申請資料,自申報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甲方負責協調店鋪申請、設計等問題,乙方可得到施工全套圖紙。

2、甲方對乙方新開、改造店鋪進行全部施工監(jiān)理,以保證乙方店鋪工程質量、品牌形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提供全面專業(yè)的零售知識及銷售服務培訓,乙方可派_______名店員到甲方總部進行培訓,培訓時間____日,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新開店鋪,甲方客戶銷售代表全程跟蹤維護,支持其貨品、零售等相關工作,甲方同時提供陳列、培訓實地指導。

4、提供必要的市場開拓支持。

5、提供統一的店鋪營業(yè)運作管理,提供《員工手冊》、《零售管理方案》。

6、提供由____________公司認可并簽名的單店零售授權書。

五、乙方承擔之責任

1、乙方保證其加盟店鋪的營業(yè)使用面積至少擁有_________平方米,倉庫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按甲方規(guī)定店鋪統一形象、統一裝修風格、統一價格、統一管理模式經營品牌零售加盟店鋪。

3、按甲方要求統一安裝電腦以及零售店系統。

4、支付店鋪之營運性一切費用,如員工薪金、水電、租金、貨運費、工商、稅金等。

5、向甲方交納品牌加盟金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6、根據乙方加盟店鋪面積、市場狀況、首次進貨價格不得少于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商品,此商品須在店鋪開張后一個月內全部取完,否則甲方將按甲方自定的配貨額度對乙方的首批購貨金額予以配貨,且乙方須在合同簽訂后十五天內將首次購貨款全額付清,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約。

7、按照甲方銷售指標的規(guī)定完成銷售任務,甲方保留制定并修訂目標及任務的權利。

8、乙方有義務按甲方規(guī)定的時間和設計的表格樣式及時準確的提供銷售數據。

9、負責招聘員工并承擔與員工之間的法律責任。

10、提供及維持舒適購物環(huán)境及優(yōu)良服務。1

1、乙方應在專賣店營業(yè)_________個月時,對該店鋪進行更新改造,以保證與品牌形象的同步。

六、協議終止

1、本協議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協議期屆滿而自動終止。

(2)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xù)履行,且不可抗力持續(xù)的時間超過60天的。

(4)任何一方歇業(yè)或終止營業(yè)的。

(5)___________品牌公司撤銷對甲方的授權的。

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1)乙方未按時預付開店押金、裝修押金。

(2)乙方未按時支付期貨訂金、首批貨款。

七、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甲方:(簽章)地址:聯系方式: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章)地址:聯系方式: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文本

甲方: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 的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y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y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y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y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y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guī)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y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y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y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yī)院合謀騙取醫(yī)療保險金等違規(guī)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fā)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y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xù)。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yè)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yè)合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xù)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qū)社會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 濟南市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與零售單位購銷協議書

濟南 市煙花爆竹批發(fā)企業(yè)與零售單位購銷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批發(fā)企業(yè)): 乙方(零售單位):

證書編號 : 單位地址: 證書編號 : 單位地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負責人: 聯系電話:

根據《 合同法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jiān)總局、省安監(jiān)局等有關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為確保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守信與安全經營的原則,就煙花爆竹產品的購銷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2010年度煙花爆竹產品合法供應商之一,乙方應根據經營實際,本著集中、簡便的原則從甲方購進煙花爆竹,首次購進煙花爆竹產品:煙花 ;爆竹 ,合計: 元(人民幣)〔明細附后〕。

2、甲方有了解乙方銷售本單位煙花爆竹情況的權利,對于乙方冒用、借用甲方名義銷售行為有 警告 、舉報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的權利,乙方應當予以積極的協助和配合。

3、甲方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的合格產品,并對產品的質量負責;

4、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煙花爆竹產品品種、價格和數量確保供應,并配送到乙方經安監(jiān)部門審批的銷售地點。

6、甲方應依照本協議的規(guī)定回購乙方銷售期過后的煙花爆竹產品。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可以按照比較、競價的方式選擇一家或以上的合法批發(fā)企業(yè)作為煙花供應方,簽訂煙花爆竹供銷協議不受任何單位的影響和制約。

2、簽訂的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協議書是合法、有效購進煙花爆竹來源的證明材料。

3、乙方銷售期后剩余的煙花爆竹,可以依據約定的價格和方式向甲方退貨。

4、乙方應認真遵守《濟南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規(guī)定》和市安監(jiān)局《關于做好2010年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及煙花爆竹銷售管理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證合法經營、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三、煙花爆竹產品供銷的約定

1、數量和價格:

2、配送方式:

3、其他:

四、剩余煙花爆竹回購的約定

1、回購的標準和價格:

2、回購的方式:

3、其他:

五、 違約責任 的約定

1、甲方違約:

2、乙方違約:

六、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乙方向所在縣(市)區(qū)安監(jiān)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或簽名):

負責人簽字: 身份證 號碼:

年 月 日

第4篇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fā)[1999]16號)的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_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用藥處方分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y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y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生開具有處方(以下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y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示。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議時,要告知參保人員,原開處方的醫(y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y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用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guī)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y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y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y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yī)院全謀騙取醫(yī)療保險金等違規(guī)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fā)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_____日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y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xù)。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yè)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yè)合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內續(xù)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2

甲方: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fā)〔1999〕16號)的有關規(guī)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y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y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y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y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y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y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y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guī)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y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y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y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yī)院合謀騙取醫(yī)療保險金等違規(guī)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fā)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y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xù)。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yè)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yè)合格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xù)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qū)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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