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通常簡稱為年假制度,是企業(yè)為保障員工休息權而設立的一項福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基本年假:根據工齡長短,員工可享受不同天數的帶薪年假。
2. 年假累積:未休完的年假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累積,但累積有一定期限。
3. 年假申請:員工需提前申請年假,企業(yè)有權根據運營情況審批。
4. 強制休假:部分企業(yè)會設定每年必須休完的最低年假天數。
內容是什么
年假制度的具體內容可能因企業(yè)的規(guī)模、行業(yè)和政策而有所不同,但核心要點通常包括:
1. 年假天數:一般情況下,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5天年假,隨著工齡增長,年假天數逐步增加。
2. 累積規(guī)則:未使用的年假通常可在一定期限內(如12個月)結轉至下一年,但有些公司不允許無限期累積。
3. 休假計劃:員工需提前與直屬上司溝通并提交年假申請,確保不影響工作進度。
4. 特殊情況:如病假、產假等特殊情況,可能影響年假的使用和計算,具體處理方式需參照公司政策。
規(guī)范
實施年假制度需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公開透明:企業(yè)應明確公布年假政策,確保所有員工知曉其權利。
2. 公平一致:年假分配應公平對待所有員工,避免因人而異。
3. 記錄準確:企業(yè)需妥善記錄員工的年假使用情況,防止糾紛。
4. 法律遵從:確保年假制度符合當地勞動法規(guī),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
重要性
年假制度對于企業(yè)和員工都至關重要:
1. 提升員工滿意度:合理的年假有助于緩解員工工作壓力,提升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
2. 保持工作效率:定期休息能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創(chuàng)新能力。
3. 避免過度疲勞:強制休假防止員工長期疲勞工作,降低職業(yè)病風險。
4. 促進團隊和諧:通過協(xié)調年假,增強團隊協(xié)作精神,平衡個人與集體需求。
良好的年假制度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員工權益和推動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基石。企業(yè)管理者應重視并不斷完善這一制度,以實現雙贏局面。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范文
第1篇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摘要:假期調休的熱議使得年休假制度回到人們視野,究竟是什么,它適用于哪些勞動者,又緣何未能真正落實。
關鍵詞:年休假用人單位勞動者主體適用工作年限
最近全國假日辦關于法定節(jié)假日調休安排在網上征集網民意見,給出了三套方案,網民們紛紛發(fā)表意見,一陣熱火朝天的調查過后,結果卻令假日辦倍感尷尬:第三套保留兩個小長假的調休方案獲得了超過半數的網民支持,但是第三套方案卻是與現有的放假調休方案最接近的,這與“超過八成的網民對于目前的放假方案不滿意”形成了看似矛盾的局面。既不滿意調休,又難以舍棄調休帶來的長假,這實際上反映的是問題的實質——公眾休假權沒有得到充分滿足和保障落實。在此種情況下,一個存在已久卻一直處境曖昧的詞:帶薪年休假,回到了人們的視野中。
所謂帶薪年休假其實由來已久,1950年初曾試行,后由于政治經濟狀況未能堅持貫徹。91年《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應適當安排職工休假。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5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____________年先后施行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但是現實中,落實情況卻不盡如人意,許多務工人員不僅沒有享受過帶薪年休假,甚至都沒有聽過這個名詞。那么,什么是年休假制度呢它在民眾的假期制度中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呢
一、年休假制度概念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中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指的是職工每年享有保留職務和工資的連續(xù)休息假期。它是與工齡相掛鉤的,只要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隨著工齡的增加,年休假時間也在增加。同時它與法定節(jié)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
二、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我國休息休假的種類主要分為八種。分別為一個工作日內的休息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
的休息時間、公休假日、法定節(jié)日、探親假、產假、婚喪假和年休假。
不少人會把法定假日和年休假混淆,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法定節(jié)假日和年休假都是法定的休假且都是帶薪休假。但實際上二者并不相同,法定休假日是國家法律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而年休假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前者凡是勞動者即可享受,時間固定;后者與工齡相關,休假時間與工齡掛鉤,需要計算?!堵毠侥晷菁贄l例》和《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也就是說,年休假是在這些假日之外,勞動者另外享受的帶薪假期。
三、年休假的適用
年休假的適用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主體適格,一個是工作年限達到。首先我們看第一個:主體。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主體是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適用的單位很確定,但是在實踐中有兩個問題:1.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否享受年休假。2實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員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對于前者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后者是否定的。從立法本意上講,年休假制度是為了勞動者得到更好的休息,更加精力充沛的投入工作,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是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yè),其工作任務并不與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有很大區(qū)別,因此應該在滿足工作年限的情況下享受年休假。而非全日制員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算不上標準意義上的連續(xù)工作,工作任務也與單位工作年限關系不大,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不應適用年休假制度。關于《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中第二條也指明了是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
第二個問題是年限問題。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此處的“連續(xù)工作”有不少單位和勞動者誤讀,認為應是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的時間達到一年才可以享受年休假,因此換單位的員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按照在新單位工作的時間重新計算。這里就是一個誤區(qū)。根據實施《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币虼瞬徽撌窃谀膫€單位工作時間較長,只要在現在的單位時,累計工作時間達到了一年以上,即可以享受年休假,不過具體休假天數要根據實施《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按剩余日歷天數計算。與此相對應的,是新職工,即之前并未在任何單位就職的新職工,若在單位工作剛滿12個月,是應該直接享受5天的年休假,還是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
條按剩余日歷天數計算。在這里,我認為,第五條采用累計工作年限,考慮了立法本意即讓實已累計工作的勞動者得到休息,而休假天數按照剩余天數計算,也照顧到新單位的利益,,因此從單位利益出發(fā),新參加工作的員工與換單位的新員工無異,因此也應該按照第五條的規(guī)定按剩余日歷天數計算年休假天數,而不是直接享受5天年休假。
主體適格和年限達到后,還有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即員工若未提交申請是否視為放棄年休假。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老板會以員工并未提出申請作為沒有給員工安排年休假的理由,而從《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中“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笨梢缘贸?,年休假是由單位主動安排,不能安排需要經過職工同意,并要給予相應補償。因此安排年休假是單位的義務,職工無需提出申請即可以享受,并且由于單位原因無法享受時還應得到補償。同時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敝械弥挥新毠ぶ鲃訒嫔暾埐恍菽晷菁?,用人單位才可以讓其在本該享受年休假時按正常工作狀態(tài)工作。
明確安排年休假究竟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還是需要員工主動申請對于保障員工的年休假權利十分重要,避免了用人單位處于成本考慮而剝奪員工休假的權利,給員工行使權利提供了保障依據。
四、年休假的賠償問題和落實
對于職工未休年休假的賠償問題,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辈⑶易龀隽讼鄳谋O(jiān)督措施,在第十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執(zhí)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剩余勞動力富足,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于求,勞動者擔心提出帶薪年休假可能會影響自己的工作,因而即使沒有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也未提出任何意見和尋求保障,單位出于成本的考慮,除了一部分國營企業(yè)以及“三資企業(yè)”,很少有單位主動保障了職工的年休假,因此現實生活中,帶薪年休假制度形同虛設,勞動者的休息權和休假權沒有的到保障,休假需求無法排解,才有了文章開頭的一幕:既不滿意調休,又難以舍棄
調休帶來的長假。只有能夠落實年休假制度,才能夠大大緩解我國剛性休假需求和假期過少之間的矛盾,而不是依靠調休來形成長假的假象。
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既需要制度的完善,加強執(zhí)法和監(jiān)督力度,也需要勞動者休假意識和權利維護意識的培養(yǎng)和提高,單位也應與時俱進,認識到休假的重要性。多管齊下,才能使帶薪年休假不再是“井中月、水中花”。而年休假制度中對于“連續(xù)工作”的認定也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和立法確定。
參考文獻1.完善我國帶薪年休假制度[j].法制與社會,____________年,:
2.帶薪年休假為勞動者撐起休息權的遮陽傘[j].法庭內外,____________年,:
3.帶薪年休假實踐中的若干問題探析[j].人力資源管理,
第2篇 現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范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范本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fā)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制度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制度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