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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匯編(3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37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內容包括哪些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定義與分類:明確重大安全事故的定義,將其分為不同類型,如校園設施安全、學生人身安全、教學活動安全等。

2. 責任主體:確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包括學校管理層、教職員工、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等。

3. 責任劃分:詳細規(guī)定各類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4. 事故報告與調查:設立事故報告機制,規(guī)定事故后的調查程序和時間表。

5. 責任追究程序:說明從事故認定到責任追究的完整流程,包括證據(jù)收集、責任認定、處罰決定等步驟。

6. 處罰措施:列舉可能的處罰方式,如警告、罰款、解聘、刑事責任等,并明確其適用條件。

7. 救濟與申訴:為被追究責任的個人提供申訴途徑,確保公正公平。

流程

1. 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保護現(xiàn)場并進行初步評估。

2. 根據(jù)學校規(guī)定,向上級教育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事故。

3. 組織專門團隊進行事故調查,收集相關證據(jù),分析事故原因。

4. 根據(jù)調查結果,確定事故責任方和具體責任。

5. 根據(jù)責任劃分,按照既定程序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包括內部處分和法律追責。

6. 公布事故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jiān)督。

7. 對于不滿意處理結果的責任人,提供申訴渠道,進行復核。

重要性和意義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旨在:

1. 提高安全意識:通過明確責任,促使學校各方面提高安全警惕,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2. 保障校園安全:及時處理事故,防止事態(tài)擴大,確保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

3. 促進管理改進:通過事故調查,找出安全管理漏洞,推動學校改進安全措施。

4. 建立公正機制:確保事故處理公正透明,增強公眾對學校管理的信任。

5. 強化法律責任:使責任人明白違反安全規(guī)定將面臨的后果,增強法制觀念。

這一制度的實施,不僅關乎學校的聲譽和穩(wěn)定,更關乎每一個學生的生命安全,對于構建和諧、安全的校園環(huán)境具有深遠影響。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重大火災事故;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 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 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 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 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 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 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蛘呗氊煼秶鷥确婪吨卮蟮陌l(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 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 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對本制度

第二條 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 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 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由教體局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qū)教體局依據(jù)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qū)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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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_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蛘呗氊煼秶鷥确婪吨卮蟮陌l(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_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由教體局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qū)教體局依據(jù)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qū)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質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險藥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來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傳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學?;蛘呗氊煼秶鷥确婪吨卮蟮陌l(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條學校應當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蕷集報區(qū)教體局備案。

第八條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條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按照“學校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條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由教體局協(xié)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區(qū)教體局依據(jù)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區(qū)教體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體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學校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匯編(3篇范文)

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 定義與分類:明確重大安全事故的定義,將其分為不同類型,如校園設施安全、學生人身安全、教學活動安全等。2. 責任主體:確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包括學校管理層、教職員工、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等。 3. 責任劃分:詳細規(guī)定各類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4. 事故報告與調查:設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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