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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公司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集團運營中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確保各子公司在統(tǒng)一的管理框架下高效運作,實現(xiàn)集團的整體戰(zhàn)略目標。這一制度通過規(guī)范分子公司的運營行為,防止資源浪費,提升協(xié)同效應,保障集團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有助于提高子公司自身的競爭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組織架構:明確分子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各部門的職責、匯報關系和決策流程。
2. 運營管理:規(guī)定分子公司的業(yè)務運行規(guī)則,如項目審批、預算管理、績效考核等。
3. 財務管理:設定財務報告標準,規(guī)定資金調配、審計和風險管理的程序。
4. 法規(guī)遵守:確保分子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集團內部政策,規(guī)避法律風險。
5. 人力資源:規(guī)定招聘、培訓、績效評估和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標準。
6. 品質控制:設立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保證品牌聲譽。
7. 協(xié)同合作:促進子公司間的資源共享和協(xié)作,提高集團整體效率。
重要性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
1. 促進集團戰(zhàn)略實施:通過明確的指導,使子公司行動與集團戰(zhàn)略保持一致。
2. 維護集團利益:確保資源合理分配,防止子公司間惡性競爭。
3. 提升運營效率:通過標準化流程,減少決策延誤和運營成本。
4. 降低風險:通過合規(guī)管理和風險控制,預防潛在的法律和經營風險。
5. 保障員工權益:通過公平的人力資源政策,激發(fā)員工積極性,提升員工滿意度。
方案
1. 制度建設:由集團總部主導,結合各分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且適應性強的管理制度。
2. 定期評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審核,根據(jù)業(yè)務變化及時調整。
3. 培訓與溝通:定期對分子公司管理層進行制度培訓,確保理解和執(zhí)行到位。
4. 執(zhí)行監(jiān)督: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機制,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
5. 反饋機制:鼓勵子公司提出改進建議,持續(xù)優(yōu)化管理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實際需求。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分子公司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從而推動集團的穩(wěn)健發(fā)展,增強集團的整體競爭力。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置業(yè)集團對分子公司授權管理制度
某置業(yè)集團公司對分子公司授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a(__)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對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統(tǒng)一管理,達到集中決策與適當分權的合理平衡,以滿足公司全國化擴張戰(zhàn)略及國際化資本運作的需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集團公司股東協(xié)議、章程及相關董事會決議等的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授權,是指由a集團公司董事會代表集團公司向集團各分子公司授權,分子公司的總經理代表本分子公司接受授權,各分子公司必須在集團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集團各分子公司行使授權權限時,必須接受集團公司的統(tǒng)一領導,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二章 授權的范圍、類別和形式
第四條 集團公司授權分為基本授權及特別授權兩個類別:
(1)基本授權是指對各分子公司基本業(yè)務、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權,經基本授權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基本權限?;臼跈嗟钠谙逓?年。
(2)特別授權是指對超出基本授權范圍的某一特定事項或某項特殊業(yè)務的臨時性授權。經特別授權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特別權限。特別授權的期限在特別授權書中注明,也可為不定期,但無論定期與否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jù)經營需要向各分子公司進行基本授權,除非對該分子公司的授權管理規(guī)定有特殊規(guī)定,接受集團公司基本授權的分子公司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個人轉授權。
第六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jù)經營需要可向各分子公司進行特別授權,接受特別授權的分子公司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其他個人轉授權。
第七條 授權的基本形式為:
(1)基本授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向分子公司簽發(fā)《a(__)置業(yè)有限公司對___公司授權管理規(guī)定》(“___”為被授權分子公司名稱,下同),被授權人為各分子公司總經理。
(2)特別授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向分子公司簽發(fā)《a(__)置業(yè)有限公司對___公司特別授權書》,被授權人為各分子公司總經理。
第三章 基本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八條 集團公司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人事授權、財務授權和業(yè)務授權,分別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人事權限、財務權限和業(yè)務權限。
第九條 人事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 人事任免;
(2) 人員考評、獎懲;
(3) 組織架構及定崗定編;
(4) 員工薪酬、福利的確定;
(5) 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條 財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 預算編制及調整;
(2) 預算外支出的審批;
(3) 利潤及收益的使用及分配;
(4) 投融資業(yè)務;
(5) 合同付款計劃的制訂及審批;
(6) 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一條 業(yè)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1) 主要經營業(yè)務相關經營決策的制訂;
(2) 對外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集團基本授權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通過。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40天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送集團公司基本授權草案,集團公司董事會應在15日內審議定稿。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在基本授權定稿后5日內制作出《a(__)置業(yè)有限公司對___公司授權管理規(guī)定》,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書復印本下發(fā)被授權分子公司。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在授權書正本上簽字確認,授權書正本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各分子公司的基本授權應與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定崗定編相一致。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應制訂出明確的各分子公司崗位職責說明書,該職責說明作為對該分子公司基本授權書的附件。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組織各分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學習本分子公司的授權。
第十七條 當被授權分子公司發(fā)生下列情況時,集團公司可變更對該分子公司的基本授權:
(1) 分子公司與授權有關的工作崗位設置發(fā)生變更;
(2) 被授權人發(fā)生重大越權行為;
(3) 因被授權人未能正確履行授權程序造成重大經營風險;
(4) 其他需要變更的情況。
第十八條 基本授權的變更程序是: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工作崗位設置發(fā)生變更時為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其他情況下為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出對授權的變更方案,重大變更方案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一般變更方案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變更方案批準后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據(jù)此制作出《a集團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變更通知書復印本下發(fā)被授權分子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管理規(guī)定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管理規(guī)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管理規(guī)定的終止而終止。
第四章 特別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十九條 當集團公司出現(xiàn)以下情況時,集團公司董事長可以向各分子公司簽發(fā)特別授權:
(1) 根據(jù)公司經營需要,應由分子公司辦理超出基本授權范圍的特殊經營性業(yè)務的;
(2) 公司發(fā)生重大訴訟、質量事故、消費者群體性糾紛等重大公共性危機事件,需要對分子公司授予臨時性或緊急性授權的;
(3) 其他需要特別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 特別授權的制訂程序為:需要特別授權的分子公司總經理就特別授權事項向集團公司董事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制作出《a集團公司特別授權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書復印本下發(fā)被授權分子公司。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在授權書正本上簽字確認,授權書正本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董事長有權根據(jù)情況變化變更已簽發(fā)的特別授權,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根據(jù)董事長的決定制作《a集團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變更通知書復印本下發(fā)被授權分子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書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書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書的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特別授權相關事項處理結束后,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立即向集團公司董事長匯報授權的使用情況,并將授權書復印本交還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該特別授權即行終止。
第五章 授權的
終止
第二十三條 授權因發(fā)生下列情況終止:
(1)授權書中規(guī)定期限屆滿,如果集團公司董事會沒有發(fā)出授權展期的通知,則授權終止;
(2)授權被撤銷;
(3)被授權機構被撤銷;
(4)在授權期限內,因變更事項需要重新制發(fā)授權書的,自變更后的授權書生效之日起,原授權書終止;
(5)其他需要終止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授權被終止后,被授權人應向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匯報被授權期間的工作和授權使用狀況。
第六章 授權制度的檢查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被授權分子公司行使授權權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被授權分子公司綜合事務部經理有責任定期向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匯報該分子公司管理人員行使授權權限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在審查中發(fā)現(xiàn)被授權分子公司有一般越權行為的,應督促該分子公司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權行為的,應提交集團公司董事長決定對其作出處分決定,該重大越權行為給集團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集團公司有權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前條所稱“一般越權行為”是指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書中的授權權限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越權行為”指被授權人實施了授權書中授權人聲明禁止分支機構實施的權限,或超越授權權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之前所有規(guī)章制度中關于授權的規(guī)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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