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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車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8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槽車的日常維護與檢查:確保車輛性能良好,無泄漏、損壞或其他安全隱患。

2. 駕駛員及操作人員的資質管理:所有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yè)資格證書,并定期進行復審。

3. 裝卸作業(yè)規(guī)程:詳細規(guī)定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防止意外發(fā)生。

4. 應急預案:制定全面的應急預案,以應對可能發(fā)生的緊急情況。

5. 安全培訓: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理技能的培訓。

6. 事故報告和調查:建立事故報告機制,對事故進行深入調查,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培訓內容

1. 安全法規(guī):讓員工了解并熟悉國家和地方關于槽車運輸的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

2. 槽車結構與功能:詳細講解槽車的構造、工作原理,使員工了解其基本操作。

3. 危險品知識:針對運輸的化學品性質,進行危險性、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教育。

4. 安全操作規(guī)程:強調裝卸、行駛過程中的安全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項。

5. 應急處置:模擬各種緊急情況,訓練員工如何快速、有效地進行應急響應。

6. 實操演練:定期組織實地操作演練,提高員工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應急預案

1. 緊急疏散:制定詳細的疏散路線和程序,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迅速撤離。

2. 泄漏處理:設定泄漏控制措施,包括泄漏物的收集、隔離和清理。

3. 火災應對:配備適當的滅火設備,培訓員工使用方法,并設定火源隔離和撲救方案。

4. 個人防護: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并指導正確使用。

5. 第三方援助:與當地消防、醫(yī)療等部門建立聯系,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獲得支援。

重要性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乎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環(huán)境的保護以及公司的聲譽和運營。一個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夠預防潛在風險,減少事故的發(fā)生,降低財產損失。通過定期的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可以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使他們在面對突發(fā)狀況時能夠冷靜應對,有效減少事故的擴大。因此,槽車安全管理制度的實施不僅是企業(yè)的責任,也是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環(huán)。只有將安全理念融入日常管理,才能確保槽車運輸行業(yè)的持續(xù)、穩(wěn)定和健康發(fā)展。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并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二、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準運證,并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并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三、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fā)《汽車罐車準駕證》后,才有駕駛液化氣體罐車的資格。

四、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并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五、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并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yǎng)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干凈和漆色完好。

六、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按本規(guī)程第42條的規(guī)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七、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zhí)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員證;

4.準運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

6.液面計批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

八、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yè):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guī)定的專用場地,并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九、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余壓不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十、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條規(guī)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fā)動機并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yè)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yè)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于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盡空氣;

5.汽車罐車作業(yè)人員應相對穩(wěn)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yè)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它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十一條規(guī)定填寫裝卸記錄,并妥善保存;

9.汽車罐車到站后,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yè)完成后,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guī)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必須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壓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yè):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yè)還應符合由制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guī)定。

十一、裝卸完后,應填寫裝卸記錄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3.核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后不得超過當時環(huán)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余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充裝重量)或余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

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

7.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

十二、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4.車上禁止吸煙;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

十三、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yè);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fā)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并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插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插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槽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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