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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井巷生產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企業(yè)安全生產,防止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井下生產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礦區(qū)域內的所屬各生產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其辦法。
第三條采掘生產經營承包單位,施工前必須與公司鑒定短期或長期勞動合同。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各崗位操作規(guī)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和安全生產勞動組織,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隊、班組、崗位,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各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范疇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作業(yè)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特種作業(yè)崗位(電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風工、排水工、生產運輸司機、登高架設工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準上崗,無證人員不允許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癡呆、聾啞、手足殘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從事井下工作。
第十條嚴禁違章指揮,強行工人冒險作業(yè)或僥幸違章作業(yè)。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長期不到生產現場管理且勞動組織機構(班組、安全員)不健全,責任不落實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監(jiān)察中責成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治理、整改,玩忽職守,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責任自負并追究生產單位違章指揮責任、法律責任、行政、經濟、處罰連帶責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規(guī)定
第一條下井必須著裝工作服,必須戴安全帽,穿防水鞋(清渣工、運輸工可穿解放鞋),攜帶手燈。違反者每次處以罰款10元,兩次違反加倍處罰,連續(xù)三次以上解除雇用關系。
第二條下井前四小時嚴禁喝酒。違反者不準入井,一經在井下安全監(jiān)察時發(fā)現,當場處罰當事者100元,處以所在單位負責人3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追究當事者直接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間接連帶責任。
第三條上、下班人員嚴禁爬乘(礦車連接處)礦車或重車搭人。違反者,牽引機車司機和當事者各處罰10元。
第四條牽引機車出入行駛中必須注意來往行人,鳴笛警示,在彎道、調車場、交岔道口、裝礦漏斗、硐外、中轉漏斗等,必須減速、鳴笛、開信號燈、引車等,違者按《牽引機車管理辦法》(另定)進行處罰。如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第五條嚴禁在機車運輸途中睡覺,違者每次罰款10元。牽引機車司機和跟車人員,依照《牽引機車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條注意井下衛(wèi)生,文明生產,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亂扔雜物。一經監(jiān)察(檢查)發(fā)現,違者每次罰款10元并責令即時清除,并處罰井下當班安全員20元,并責成限期治理。
第七條井下運輸機械設備、各種材料,硐外裝車時必須拴綁穩(wěn)固。禁止超高、超寬,絕不允許撞擊高低壓電纜;不按要求裝車,存在安全隱患的,牽引機車司機不得違章拉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不予承運。對強行違章指揮或裝車操作及冒險司乘人員,一經監(jiān)察發(fā)現,除當事人罰款30元。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責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負(責任包括:安全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第八條運輸、搬運、放置(使用)乙炔、氧氣瓶必須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運作。違反者處200元以下罰款。違規(guī)發(fā)生事故追究責任當事人刑事責任,并追究生產單位負責人連帶責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采掘生產單位必須強化對爆炸物品的嚴控管理。
第二條、雇用從事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縣(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核發(fā)《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持證人員擔任。
第三條、使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對本單位爆炸物品領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負全面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據需要,由爆破員領用,由安全員監(jiān)督實際用量及清退入庫。
第五條、各使用單位必須每日做統計報表,在公安機關監(jiān)察核審爆炸物品時應積極主動接受核查工作。平時必須對安全監(jiān)察員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動配合。
第六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規(guī)程》,對各自單位的爆破員嚴格以《爆破員守則》進行強化管理。
第七條、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責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全面負責。
第八條、生產單位禁止安排無《爆破員作業(yè)證》人員上崗作業(yè)。或者歷中有違章受處罰兩次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于使用單位負責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法規(guī),管理不力,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并追究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儲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罰款。
1、違反規(guī)定,在庫區(qū)、礦區(qū)、生活區(qū)進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動的;
2、庫房守衛(wèi)人員和領用押送(攜帶)人員玩忽職守的;
3、 同一儲存設施內儲存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沒有專人管理,出入庫不檢查、不登記、帳目不符或涂改帳目的;
5、領取、押送(攜帶)、保管、看護、委托非爆破作業(yè)人員的;
6、在庫內,押送(攜帶)、加工、裝炮時玩忽職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的;
第十一條、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1、 非爆破員(含違章取消爆破作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yè)的;
2、 違反爆破器材領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實填寫爆破現場記錄的;
4、 在施工現場不按指定地點(臨時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變爆破作業(yè)地點或爆破作業(yè)方案的;
6、 爆破現場不按規(guī)定設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或不按規(guī)定處理啞炮的;
第四章 井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要求
第一條、以下各條,每違反一次給予50—2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可直接開除當事人。
第二條、豎井掘進安全規(guī)定
1、豎井施工時,必須采取防止物件下墜的措施。井口必須設置臨時封口盤,封口盤上設井蓋門,井蓋門兩邊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的結構必須堅固嚴密。卸碴設施必須嚴密,不允許向井下卸碴、漏水。井內作業(yè)人員攜帶的工具、材料,必須拴綁牢固或者置于工具袋內。嚴禁向(或在)井筒內投擲物料或工具。
2、豎井施工應采用雙層吊盤作業(yè)。升降吊盤作業(yè)前,必須嚴格檢查絞車、懸吊鋼絲繩及信號裝置,同時撤出吊盤下的所有作業(yè)人員。移動吊盤時,要有專人指揮,移動完畢必須加以固定,將吊盤與井壁之間的空隙蓋嚴,并經檢查確認可靠,方準作業(yè)。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帶,安全帶的一端應正確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1)拆除保護巖柱或保護臺;
(2)在井筒內或井架上安裝、維修或拆除設備;
(3)在井筒內處理懸吊設備、管、纜,或在吊盤上進行作業(yè);
(4)乘吊桶;
(5)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在井筒內作業(yè)暫告結束的中段井口,進行支護、鎖口作業(yè)。
4、用吊桶提升,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關閉井蓋門之前,禁止裝卸吊桶或往鉤頭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2) 吊桶上方必須設堅固的保護傘;
(3) 井蓋門應有自動啟閉裝置,以便吊桶通過時能及時打開和關閉;
(4)井架上應有防止吊桶過卷的裝置,懸掛吊桶的鋼絲繩應設穩(wěn)繩裝置;
(5) 吊桶內的巖碴應低于桶口邊緣0.1m,裝入桶內的長物件必須牢固綁在吊桶梁上;
(6)吊桶的關鍵部件,每班必須檢查一次;
(7)吊桶運行通道的井筒周圍,不得有未固定的懸吊物件;
(8)吊桶須沿導向鋼絲繩升降;豎井開鑿初期無導向繩時,或吊盤下面無導向繩部分的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
(9)乘吊桶的人數不得超過規(guī)定人數,乘罐人員必須面向桶外,嚴禁坐在或站在吊桶邊緣。裝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禁止用自動翻轉式或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搶救傷員時例外);
(10)吊桶提升人員到井口時,必須待出車平臺的井蓋關閉、吊桶停穩(wěn)后,方準人員進出吊桶;
(11)井口、吊盤和井底工作面之間必須設置良好的信號裝置。
5、豎井施工時,必須設置懸掛式金屬安全梯。安全梯的電動絞車能力不得小于5噸,并備有停電時提升人員的設施。
6、井筒內的每個作業(yè)地點,都應有獨立的聲、光信號系統和通訊裝置通達井口。
7、井筒延伸時,必須用堅固的保護盤或在井底水窩下留保安巖柱,將井筒的延伸部分與上部作業(yè)中段隔開。采出巖柱或撤出保護盤,必須進行專門的施工設計,并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施工。
第三條、天井、溜井掘進安全規(guī)定
1、采用普通方法掘進天井、溜井,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1)架設的工作臺必須牢固可靠,嚴禁用人行梯代替工作臺;
(2)天井、溜井應盡快與其上部平巷貫通,貫通前一般不開或少開其他工程。需要增開其他工程時,應加強局部通風措施;
(3)天井掘進距上部巷道約7m時,測量人員必須給出貫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設置警戒標志和圍欄;溜礦格不得放空,應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礦巖量。
(4)豎井、天井上下不允許同時作業(yè),對接貫通距離7m之前一方必須停止施工。
(5)在豎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業(yè),以及在相對于墜落基準面2m以上的其他地點作業(yè),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安全帶,或者在作業(yè)點下方設防墜保護平臺或安全網。作業(yè)時,生產單位要安排專人監(jiān)護。
(6)在豎井、天井作業(yè)前必須首先試測空氣情況,灑水洗壁,檢查有無松石。必須有足夠的空氣和頂壁幫安全可靠,方可進行打鉆扒碴。嚴禁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yè)。
(7)采礦和開拓工程施工,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頂板安全管理制度》并設專職松石(平撬)工。
第四條、天井、豎井配套設施的安全規(guī)定:
1、工作臺制作規(guī)格及材料等要求;
(1)吊掛橫梁:長度根據設計斷面制作,鐵軌不小于11kg/m。
(2)吊掛勾制作圓鋼直徑不小于36mm,吊掛勾錨眼深度30-40cm,錨眼方向稍向上傾斜。
(3)吊掛鏈環(huán):制作圓鋼直徑不小于25mm,必須焊接牢固可靠。
(4)工作臺板;必須以堅實木材制作,厚度不小于5cm,每塊寬度不小于25-30cm,長寬度根據設計的斷面規(guī)格制作。
2、 人行梯及吊掛樁制作材料、規(guī)格、加工等要求:
(1)梯子制作材料,角鐵規(guī)格不小于40×40mm,梯子長寬度不小于40cm,梯蹬間距不大于30cm,加工焊接堅固可靠。吊掛連接,用10#以上鐵絲拴綁牢固。
(2)吊掛樁制作:圓鋼直徑不小于φ32mm,樁眼孔深度大于30cm,樁頭露出吊梯不大于15cm,每梯必須上下有兩對平形對稱樁與梯子拴綁牢固。
第五章 采礦安全規(guī)定
第一條、 以下各條,每違反一次給予50—2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可直接開除當事人。
第二條、 各區(qū)段開采,必須按采礦設計和作業(yè)規(guī)程技術人員指導進行。
第三條、 每個采區(qū)(中段、礦塊)都必須有兩個出口,并連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護必須堅固,并設有梯子。
第四條、 礦柱回采和采空區(qū)處理方案,必須在回采設計中同時提出;中段礦房回采結束,其上部中段的礦柱應立即回采;礦柱回采速度應與礦房回采速度相適應,并應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第五條、 必須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配備專職人員)以保證其在整個利用期間的穩(wěn)定性。
第六條、 禁止舊調重彈空溜礦井。不合格的大塊礦石、廢料、雜物,嚴禁放入井內,以防堵塞。溜井口不準有水流入。嚴禁人員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礦石上或進入溜井與漏斗內處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處理,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第七條、 圍巖松軟不穩(wěn)固的回采工作面,采準和切割巷道須采取支護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壞的支護,必須及時修復,確認安全方準作業(yè)。
第八條、 必須在作業(yè)前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后方準進行回采作業(yè)。禁止同一采場同時進行鑿巖和處理浮石。作業(yè)中發(fā)現冒頂預兆,應停止作業(yè)處理;發(fā)現大冒頂危險征兆,應立即通知作業(yè)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上報。
第九條、 井下采掘生產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頂板安全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wěn)定的采場,應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并配備專職浮石(平撬)工。
第十條、 地質復雜,有地壓活動的采區(qū),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立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及時進行現場監(jiān)測,做好預測、預報工作。發(fā)現不安全隱患當即治理。
2、發(fā)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冒頂、片幫、巖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嚴禁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或僥幸違章作業(yè)。
3、在陷落地區(qū)應設明顯標志或柵欄,通往陷落區(qū)的井巷應封閉,人員不準進入陷落區(qū)和采空區(qū)。
第十一條、留礦采礦法安全規(guī)定:
1、開采第一分層前應將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擴完并充滿礦石。
2、每個漏斗都應均勻放礦,發(fā)現懸空,上部要停止作業(yè),消除懸空后方準繼續(xù)放礦作業(yè)。
3、放礦人員和采場內的人員,要密切聯系。在放礦影響區(qū)域內,不準上下同時作業(yè)。
4、每回采一分層的放礦量,應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 m左右。
5、留設分段的頂柱、底柱垂高厚度不小于5m,間柱不小于3m。
第十二條、全面(空場)采礦法安全規(guī)定:
1、采礦過程中應認真檢查頂板,清除浮石,并根據礦巖穩(wěn)定性情況留設合適的保安礦柱。
2、采用橫撐支柱法采礦,橫撐支護材料應有足夠的強度,一端必須緊緊扦入底板柱窩;搭好平臺方準進行鑿巖;禁止人員在橫撐上行走;采區(qū)寬度不得超過3m。
3、采用分段法采礦,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除作為回采、運輸、充填和通風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場頂柱內開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礦房和礦柱,應盡量相對應,規(guī)格應盡量相同。
第十三條、空場采礦法,房柱采礦法及土采方法。
1、根據礦石穩(wěn)固性按大小級留設保安礦柱:
(1) 極不穩(wěn)固:掘進巷道式開辟采場時,不允許有暴露面積,須用超前支護方法進行維護,防止片幫冒頂;
(2) 不穩(wěn)固:允許有較小的不支護的暴露面積,一般允許暴露面積在50m2內;
(3) 中等穩(wěn)固:允許不支護(礦柱)的暴露面積在50-200m2;
(4) 穩(wěn)固:允許不支護(面積在200-800m2)。
2、土采法(房柱采礦法)根據礦體厚度和頂板的穩(wěn)定性,采空寬度一般在8-20m間,礦柱為園形,直徑3-7m,礦柱間為5-8m,礦體厚度大時,要留連續(xù)礦柱,寬度約5m左右。加強頂幫的安全管理,礦柱留設合理。
3、各采掘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專人檢查(治理),以保證其在整個生產期的作業(yè)人員安全。
第六章 電氣安全管理
第一條、以下各條,每違反一次給予50—2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可直接開除當事人。
第二條、基本安全規(guī)定:
1、從事電氣作業(yè)人員,持電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準上崗。
2、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guī)程:
(1)供電;
(2)電氣線路;
(3)電器安裝及保護;
(4)機電硐室;
(5)照明、電話和信號等規(guī)定進行作業(yè)。
第三條、供電安全規(guī)定:
1、井下配電電壓,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安全電壓要符合井下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電機電器功率與電纜負載要相符合。
2、井下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照明電壓應不超過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豎井回采工作面不超過36v。
3、井下電氣設備禁止保護接零。礦用變壓器或普通變壓器,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不得用于向井下供電。
4、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變配電所各回斷路器,禁止安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5、井下禁用老化的電纜或電線。當線路老化,電器部件損壞及時更換。
第四條、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上班時,必須穿戴好勞保防護用品,并攜帶必備的工具、測試表等,操作時正確使用測試表,嚴禁違章操作。
2、電纜鋪設要懸掛平整,懸掛點(樁)距為3-5m,;高壓電纜不準與其它線路(風、水管)混掛,距人易觸間距不小于50cm;線接頭封閉嚴密,禁止裸露,必要時在接口處另加絕緣護套。防止觸電事故或短路導致電氣火災事故。
3、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取暖,防潮等。
4、嚴禁在電纜上懸掛任何物件,不準將電纜丟放在排水溝,照明線禁止搭在電纜上。燈泡與電纜保持一定間距。
5、所有用電單位,用電設備一律從配電柜(箱、盤保護開關)上接線。嚴禁從電纜上亂開頭接線。
6、巷道照明線路要求直線鋪設整齊;燈間距小于10m,頂幫壁交切點設吊掛架安設,兩相平行分開間距5-10cm,不準繞纏電線或有裸露接頭。經常檢查,電線老化、燈頭損壞要及時更換。
7、配電柜(簡易配電盤),底座必須有絕緣防護措施。嚴禁放置排水溝或積水和滴水處。禁用無外殼防護蓋的閘刀開關或損壞的電器件及與電力、電流輸量不相符的電纜線、電線和電器配件。
8、電氣開關必須使用相符合的保險絲,嚴禁用鐵、銅、鋁絲代替。
9、每次安置電器部件和各類儀表,安裝前必須經測試器檢查后,方可安裝。不得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定,違章操作導致傷亡事故或電氣火災事故,追究當事者的安全、行政、經濟和刑事責任。
10、裝有電機的電器設備,必須接地良好,移動式電機、電氣設備、導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并接地。線接頭必須用高壓膠布包裹嚴密,防止漏電。
11、豎井、下山斜井、下采工作面使用潛水泵,電纜接頭封閉嚴密,嚴禁有裸露線頭。必須在作業(yè)面頂壁打吊掛眼,懸掛好。嚴禁電纜丟放在地,踏踩,并設專人操作監(jiān)管。平時工作中不得有麻痹大意,違章作業(yè)行為。一經監(jiān)察發(fā)現有以上違規(guī)現象,從重處罰當事人,并追究生產單位領導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七章 通風安全管理
第一條、 以下各條,每違反一次由安全監(jiān)察科給予50—2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可直接開除當事人。
第二條、 安全生產要求
1、盲豎井、盲天井、獨頭斜井、開拓平巷等無自然通風條件,空氣不良的工作面必須采取機械混合式(壓入、抽出)通風方法進行通風。
2、保證工作面有足夠空氣,在偏避、空氣較差的區(qū)域,必須采用機械混合式連續(xù)通風方法,并用空壓機供風,吹排廢氣(炮煙)。保持有毒有害氣體不超標。
第三條、通風機安裝與拆遷
1、電纜線路、接頭、閘刀開關等配備安裝須按電氣安全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安裝作業(yè)。
2、超過15m的獨頭巷道掘進,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風機位置要合理選擇好,上無松石,無滴水,風機聚流裝置要裝穩(wěn)、架牢。大小頭要安裝接好,無接頭的進風口要有防護罩。
3、為了提高有效風量,風筒安裝的技術要求:
(1)壓入式通風時,風筒未端距工作面不大于10-15m,抽出式風筒未端距工作面20-25m,天井作業(yè),風筒要接到安全擋臺以上。
(2)風筒不脫節(jié),不破裂;風筒破裂要補好,無法修補的要及時更換。
(3)風筒吊掛要求平直、穩(wěn)、彎少,每環(huán)必吊,不得有急彎。
4、風機拆除、裝卸、搬運,上下抬放,行走要齊心,抬運風機的桿子要牢固,拴掛鐵絲要吊穩(wěn)、綁牢,以防傷人。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為井巷安全生產管理標準,由生產部負責解釋修訂,由安全監(jiān)察科監(jiān)管,由生產施工單位負責落實。
第二條 本辦法自上報審批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斜井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十一條禁令
1.所有軌道運輸斜巷的上下平段入口處,必須劃定警戒區(qū),必須設置明顯的“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警示標識,或具備信號、防跑車裝置、led顯示的一體化的安全防范系統。車輛運輸前后和運行期間必須進行安全確認,當班運輸負責人負總責。運輸期間,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坡巷內和警戒區(qū)內。
2.運輸信號必須完好,聲光俱全。軌道運輸斜巷長度超過50m時,中部必須加聲光信號指示,開車前信號工、把鉤工首先進行信號試打進行確認。嚴禁信號不完好、未信號聯系或無信號情況下運輸。
3.所有運輸全過程必須有專門的信號工、把鉤工和絞車司機,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信號工、把鉤工等作業(yè)人員必須站在信號硐室或安全地點進行工作。嚴禁無信號工、把鉤工和專門的絞車司機運輸,嚴禁隨意替崗和無證上崗,嚴禁在坡上下無人值守看護把關的情況下進行運輸。
4.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必須根據坡度、絞車的技術特征、安全系數科學計算本巷道內實際能夠安全牽引的最大重量和車輛數,必須設置明顯的提示、提醒標識。原則,所有斜巷提放材料一鉤不得超過兩輛車。大件材料、設備(包括支架、采煤機等),或其它重量超過5噸的車輛,只允許一鉤一車,特殊情況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嚴禁超重、超數、超長、超寬運輸。
5.所有運輸絞車及安全設施、聯接裝置等的安裝或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必須符合三元煤業(yè)的小絞車管理規(guī)定。絞車制動必須靈敏、可靠。必須定期檢查、檢驗鋼絲繩。一坡三擋等防跑車裝置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每班運輸前,當班運輸負責人和崗位工必須進行全面安全確認后方可使用。嚴禁不檢查、不確認,簡化程序,違反規(guī)定、規(guī)程操作。
6.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必須使用可靠的保險繩,使用合格的三連環(huán)連接環(huán)和帶鎖緊裝置的插銷,應做到“一車兩銷,隨車專連專用”,不得亂用。嚴禁使用不合格插銷和不進行鎖緊,嚴禁使用鋼絲繩套等進行連接,嚴禁不使用保險繩。
7.所有絞車的繩頭必須符合要求,繩頭長度不得低于600mm,固繩繩卡不得少于三道并正反固定,繩皮必須符合要求,不能夾繩,保險繩必須打回頭繩,不得加繩使用,保險繩繩頭按主繩頭的要求管理。嚴禁不按正確的方法做繩頭和保險繩頭,嚴禁在繩頭、保險繩、繩皮不完好、不可靠的情況下運輸作業(yè)。
8.斜巷運輸中,必須帶電操作。嚴禁甩保護和電源采用機械制動放車。運輸過程中發(fā)現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嚴禁絞車帶病運行。
9.所有小絞車包括無結繩絞車的護繩板必須牢靠,防護安全和防護范圍必須達要求,操作信號按鈕必須專門固定在操作人員的可控范圍內。嚴禁在無護繩板和操作按鈕信號設置不當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10.斜巷內不得停放運輸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停放措施,嚴防車輛跑車。嚴禁無可靠措施停放車輛。
11.所有運輸作業(yè)人員必須由責任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三大規(guī)程相關要求內容和本礦制定的專門的運輸安全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和機電運輸管理規(guī)定,負責運輸全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指導工作。嚴禁未經培訓、學習和不熟悉安全要求上崗作業(yè),嚴禁在運輸大件上未經調度統一安排,未制定貫徹專門安全措施擅自組織運輸作業(yè)。
第3篇 井巷生產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本企業(yè)安全生產,防止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保護井下生產作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礦區(qū)域內的所屬各生產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其辦法。
第三條采掘生產經營承包單位,施工前必須與公司鑒定短期或長期勞動合同。
第四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或生產經營(承包)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各崗位操作規(guī)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和安全生產勞動組織,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隊、班組、崗位,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各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范疇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作業(yè)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特種作業(yè)崗位(電工、焊工、爆破工、起重工、通風工、排水工、生產運輸司機、登高架設工等)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方準上崗,無證人員不允許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癡呆、聾啞、手足殘疾、精神病患者、心肺疾病等不得招收從事井下工作。
第十條嚴禁違章指揮,強行工人冒險作業(yè)或僥幸違章作業(yè)。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長期不到生產現場管理且勞動組織機構(班組、安全員)不健全,責任不落實到人,人浮于事;安全監(jiān)察中責成整改的事項不及時治理、整改,玩忽職守,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一切責任自負并追究生產單位違章指揮責任、法律責任、行政、經濟、處罰連帶責任。
第二章? 入井安全規(guī)定
第一條下井必須著裝工作服,必須戴安全帽,穿防水鞋(清渣工、運輸工可穿解放鞋),攜帶手燈。違反者每次處以罰款10元,兩次違反加倍處罰,連續(xù)三次以上解除雇用關系。
第二條下井前四小時嚴禁喝酒。違反者不準入井,一經在井下安全監(jiān)察時發(fā)現,當場處罰當事者100元,處以所在單位負責人3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追究當事者直接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間接連帶責任。
第三條上、下班人員嚴禁爬乘(礦車連接處)礦車或重車搭人。違反者,牽引機車司機和當事者各處罰10元。
第四條牽引機車出入行駛中必須注意來往行人,鳴笛警示,在彎道、調車場、交岔道口、裝礦漏斗、硐外、中轉漏斗等,必須減速、鳴笛、開信號燈、引車等,違者按《牽引機車管理辦法》(另定)進行處罰。如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第五條嚴禁在機車運輸途中睡覺,違者每次罰款10元。牽引機車司機和跟車人員,依照《牽引機車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條注意井下衛(wèi)生,文明生產,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良好,禁止在井下大便或亂扔雜物。一經監(jiān)察(檢查)發(fā)現,違者每次罰款10元并責令即時清除,并處罰井下當班安全員20元,并責成限期治理。
第七條井下運輸機械設備、各種材料,硐外裝車時必須拴綁穩(wěn)固。禁止超高、超寬,絕不允許撞擊高低壓電纜;不按要求裝車,存在安全隱患的,牽引機車司機不得違章拉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不予承運。對強行違章指揮或裝車操作及冒險司乘人員,一經監(jiān)察發(fā)現,除當事人罰款30元。一旦發(fā)生不安全事故,責任完全由肇事者自負(責任包括:安全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第八條運輸、搬運、放置(使用)乙炔、氧氣瓶必須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運作。違反者處200元以下罰款。違規(guī)發(fā)生事故追究責任當事人刑事責任,并追究生產單位負責人連帶責任。
第三章? 爆炸物品安全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采掘生產單位必須強化對爆炸物品的嚴控管理。
第二條、雇用從事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縣(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核發(fā)《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持證人員擔任。
第三條、使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單位主管負責人對本單位爆炸物品領取、加工、使用、保管、清退等負全面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每班爆炸物品用量根據需要,由爆破員領用,由安全員監(jiān)督實際用量及清退入庫。
第五條、各使用單位必須每日做統計報表,在公安機關監(jiān)察核審爆炸物品時應積極主動接受核查工作。平時必須對安全監(jiān)察員的核查工作予以主動配合。
第六條、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爆破器材管理規(guī)程》,對各自單位的爆破員嚴格以《爆破員守則》進行強化管理。
第七條、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明確安全責任。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全面負責。
第八條、生產單位禁止安排無《爆破員作業(yè)證》人員上崗作業(yè)?;蛘邭v中有違章受處罰兩次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九條、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于使用單位負責人不負責任,忽視安全法規(guī),管理不力,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或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其它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并追究使用單位主管負責人的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儲存、押送、保管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罰款。
1、違反規(guī)定,在庫區(qū)、礦區(qū)、生活區(qū)進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動的;
2、庫房守衛(wèi)人員和領用押送(攜帶)人員玩忽職守的;
3、 同一儲存設施內儲存性能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或易燃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的;
4、任意堆放或放置爆炸物品,沒有專人管理,出入庫不檢查、不登記、帳目不符或涂改帳目的;
5、領取、押送(攜帶)、保管、看護、委托非爆破作業(yè)人員的;
6、在庫內,押送(攜帶)、加工、裝炮時玩忽職守,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的;
第十一條、使用爆炸物品有下列違規(guī)之一的,對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1、? 非爆破員(含違章取消爆破作業(yè)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yè)的;
2、? 違反爆破器材領取、押送、加工、保管、使用、清退制度的;
3、? 不如實填寫爆破現場記錄的;
4、? 在施工現場不按指定地點(臨時保管箱)和要求存放爆破器材的;
5、? 擅自改變爆破作業(yè)地點或爆破作業(yè)方案的;
6、? 爆破現場不按規(guī)定設置警戒的;
7、? 不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或不按規(guī)定處理啞炮的;
第4篇 斜井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禁令
1.所有軌道運輸斜巷的上下平段入口處,必須劃定警戒區(qū),必須設置明顯的“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警示標識,或具備信號、防跑車裝置、led顯示的一體化的安全防范系統。車輛運輸前后和運行期間必須進行安全確認,當班運輸負責人負總責。運輸期間,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坡巷內和警戒區(qū)內。
2.運輸信號必須完好,聲光俱全。軌道運輸斜巷長度超過50m時,中部必須加聲光信號指示,開車前信號工、把鉤工首先進行信號試打進行確認。嚴禁信號不完好、未信號聯系或無信號情況下運輸。
3.所有運輸全過程必須有專門的信號工、把鉤工和絞車司機,必須經培訓持證上崗。信號工、把鉤工等作業(yè)人員必須站在信號硐室或安全地點進行工作。嚴禁無信號工、把鉤工和專門的絞車司機運輸,嚴禁隨意替崗和無證上崗,嚴禁在坡上下無人值守看護把關的情況下進行運輸。
4.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必須根據坡度、絞車的技術特征、安全系數科學計算本巷道內實際能夠安全牽引的最大重量和車輛數,必須設置明顯的提示、提醒標識。原則,所有斜巷提放材料一鉤不得超過兩輛車。大件材料、設備(包括支架、采煤機等),或其它重量超過5噸的車輛,只允許一鉤一車,特殊情況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嚴禁超重、超數、超長、超寬運輸。
5.所有運輸絞車及安全設施、聯接裝置等的安裝或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必須符合三元煤業(yè)的小絞車管理規(guī)定。絞車制動必須靈敏、可靠。必須定期檢查、檢驗鋼絲繩。一坡三擋等防跑車裝置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每班運輸前,當班運輸負責人和崗位工必須進行全面安全確認后方可使用。嚴禁不檢查、不確認,簡化程序,違反規(guī)定、規(guī)程操作。
6.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必須使用可靠的保險繩,使用合格的三連環(huán)連接環(huán)和帶鎖緊裝置的插銷,應做到“一車兩銷,隨車專連專用”,不得亂用。嚴禁使用不合格插銷和不進行鎖緊,嚴禁使用鋼絲繩套等進行連接,嚴禁不使用保險繩。
7.所有絞車的繩頭必須符合要求,繩頭長度不得低于600mm,固繩繩卡不得少于三道并正反固定,繩皮必須符合要求,不能夾繩,保險繩必須打回頭繩,不得加繩使用,保險繩繩頭按主繩頭的要求管理。嚴禁不按正確的方法做繩頭和保險繩頭,嚴禁在繩頭、保險繩、繩皮不完好、不可靠的情況下運輸作業(yè)。
8.斜巷運輸中,必須帶電操作。嚴禁甩保護和電源采用機械制動放車。運輸過程中發(fā)現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嚴禁絞車帶病運行。
9.所有小絞車包括無結繩絞車的護繩板必須牢靠,防護安全和防護范圍必須達要求,操作信號按鈕必須專門固定在操作人員的可控范圍內。嚴禁在無護繩板和操作按鈕信號設置不當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10.斜巷內不得停放運輸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停放措施,嚴防車輛跑車。嚴禁無可靠措施停放車輛。
11.所有運輸作業(yè)人員必須由責任單位認真組織學習三大規(guī)程相關要求內容和本礦制定的專門的運輸安全措施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和機電運輸管理規(guī)定,負責運輸全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指導工作。嚴禁未經培訓、學習和不熟悉安全要求上崗作業(yè),嚴禁在運輸大件上未經調度統一安排,未制定貫徹專門安全措施擅自組織運輸作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