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第1篇 員工外派培訓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zz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培訓目的:通過外派培訓,使公司人員學習業(yè)界先進技術、專業(yè)技術技能。
第三條 外派培訓的內容包括政府法令規(guī)定的,由政府單位和zz集團主辦及核定的資格鑒定課程;特殊的專業(yè)知識或技能課程;各種取證考試;海外交流考察;國內外mba進修培訓,企業(yè)經理人進修培訓等。
第四條 外派培訓的形式分為全脫產、半脫產和在職培訓。
第五條 外派培訓計劃: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應于新年度開始前提出外派培訓計劃并報批核準。臨時外派項目,申請人需按正規(guī)的程序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執(zhí)行。
第二章 外派培訓人員資格
第六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的人事關系應在本公司。
第七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應為有長期服務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條 根據外派項目的具體要求,制定對外派人員關于學歷、能力等方面的資格要求,必要時進行考試選擇。
第三章 外派培訓處理程序
第九條 外派培訓人員分為指定、推薦及個人申請三種情況。
第十條 對于zz集團具有培訓考核資格的培訓,原則上不得到zz集團外參加培訓,凡參加外派進修培訓人員均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培訓通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
第十一條 學歷教育須根據公司人才培訓計劃和工作需要,按照專業(yè)對口或相關專業(yè)的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招生簡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并簽定員工培訓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 外派培訓人員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后,其人事關系歸人力資源部管理,工資待遇按合同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外派培訓結束后,外派培訓人員應于返公司七日內將外派培訓期間所填寫的學習日志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個參加培訓學習結束后,須持結業(yè)證、考試成績或其他證明材料到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 外派培訓人員的費用報銷須在返公司七日內匯總填寫明細,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登記后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四章 外派培訓工資
第十五條 進修人員若申請半脫產、全脫產進修,期間的薪金發(fā)放標準依公司相關薪金制度執(zhí)行。
第2篇 港務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管理辦法
__港務有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__港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培訓目的:通過外派培訓,使公司人員學習業(yè)界先進技術、專業(yè)技術技能。
第三條 外派培訓的內容包括政府法令規(guī)定的,由政府單位和粵電集團主辦及核定的資格鑒定課程;特殊的專業(yè)知識或技能課程;各種取證考試;海外交流考察;國內外mba進修培訓,企業(yè)經理人進修培訓等。
第四條 外派培訓的形式分為全脫產、半脫產和在職培訓。
第五條 外派培訓計劃: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應于新年度開始前提出外派培訓計劃并報批核準。臨時外派項目,申請人需按正規(guī)的程序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執(zhí)行。
第二章外派培訓人員資格
第六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的人事關系應在本公司。
第七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應為有長期服務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條 根據外派項目的具體要求,制定對外派人員關于學歷、能力等方面的資格要求,必要時進行考試選擇。
第三章外派培訓處理程序
第九條 外派培訓人員分為指定、推薦及個人申請三種情況。
第十條對于粵電集團具有培訓考核資格的培訓,原則上不得到集團外參加培訓,凡參加外派進修培訓人員均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培訓通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
第十一條 學歷教育須根據公司人才培訓計劃和工作需要,按照專業(yè)對口或相關專業(yè)的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招生簡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并簽定員工培訓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 外派培訓人員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后,其人事關系歸人力資源部管理,工資待遇按合同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外派培訓結束后,外派培訓人員應于返公司七日內將外派培訓期間所填寫的學習日志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個參加培訓學習結束后,須持結業(yè)證、考試成績或其他證明材料到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 外派培訓人員的費用報銷須在返公司七日內匯總填寫明細,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登記后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四章外派培訓工資
第十五條 進修人員若申請半脫產、全脫產進修,期間的薪金發(fā)放標準依公司相關薪金制度執(zhí)行。
第3篇 港務集團員工外派培訓管理辦法
港務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__港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培訓目的:通過外派培訓,使公司人員學習業(yè)界先進技術、專業(yè)技術技能。
第三條 外派培訓的內容包括政府法令規(guī)定的,由政府單位和粵電集團主辦及核定的資格鑒定課程;特殊的專業(yè)知識或技能課程;各種取證考試;海外交流考察;國內外mba進修培訓,企業(yè)經理人進修培訓等。
第四條 外派培訓的形式分為全脫產、半脫產和在職培訓。
第五條 外派培訓計劃:公司人力資源部及各部門應于新年度開始前提出外派培訓計劃并報批核準。臨時外派項目,申請人需按正規(guī)的程序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執(zhí)行。
第二章 外派培訓人員資格
第六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的人事關系應在本公司。
第七條 參加外派培訓人員應為有長期服務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條 根據外派項目的具體要求,制定對外派人員關于學歷、能力等方面的資格要求,必要時進行考試選擇。
第三章 外派培訓處理程序
第九條 外派培訓人員分為指定、推薦及個人申請三種情況。
第十條 對于粵電集團具有培訓考核資格的培訓,原則上不得到集團外參加培訓,凡參加外派進修培訓人員均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培訓通知),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
第十一條 學歷教育須根據公司人才培訓計劃和工作需要,按照專業(yè)對口或相關專業(yè)的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并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附《招生簡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及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方可報名參加,并簽定員工培訓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 外派培訓人員與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后,其人事關系歸人力資源部管理,工資待遇按合同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外派培訓結束后,外派培訓人員應于返公司七日內將外派培訓期間所填寫的學習日志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個參加培訓學習結束后,須持結業(yè)證、考試成績或其他證明材料到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 外派培訓人員的費用報銷須在返公司七日內匯總填寫明細,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登記后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四章 外派培訓工資
第十五條 進修人員若申請半脫產、全脫產進修,期間的薪金發(fā)放標準依公司相關薪金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