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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中學校園安全管理辦法
e中學校園安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落實《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精神,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工作責任,建設平安校園。
二、領導小組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z以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重點
1、制定《學生安全教育實施方案》,利用各種會議、陣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水火電交通食品安全教育。宣講安全知識、安全法規(guī),進行法紀教育、警示教育,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2、設置校園安全監(jiān)督崗,加強學生常規(guī)管理,強化學生的行為習慣養(yǎng)成教育,關注心理健康,確保學生在校安全。
3、建立校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形成校長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抓,其他部門協(xié)同抓,教職員工參與抓的齊抓共管形勢。
4、與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不斷增強全體教職員工重視校園安全,尊重學生生命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5、與家長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增強家長對孩子生命的重視程度,促使家長與學校配合,切實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實施方案》。
6、根據(jù)季節(jié)調整作息時間,并及時與家長取得聯(lián)系,暢通聯(lián)系渠道,落實接送時間,保證學生路上安全。
7、加強教學常規(guī)管理,杜絕無人上課現(xiàn)象,嚴禁體育課放鴨式教學現(xiàn)象。
8、組織教師學習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加強對邊緣生的觀察、教育和管理,及時制止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9、完善值日護導制度,值日領導對全天的安全工作負總責,中午各班主任對中午時間的安全負全責。
10、加強自行車管理,禁止12周歲以下兒童騎車上學。所有騎車同學均須由家長簽署安全責任書。
11、每周組織安全工作檢查,定期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消除校園設施中存在的電路、建筑等安全隱患,創(chuàng)設安全校園。
12、加強校園商店管理,不進三無食品,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fā)生。
13、注意觀察患傳染病的學生,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盡量控制傳染面。
14、將學生安全納入教師考核和學生評比,進一步增強全體師生的重視程度。
第2篇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校園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對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有失職或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校園內發(fā)生火災安全事故。
(二)學校的校舍、場地、其它公關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三)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園內發(fā)生擁擠、踩踏、車輛肇事傷人、校園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停課休息或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活動,導致的安全事故。
(七)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八)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九)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園內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條 校園內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局屬各單位、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等問責主體都將視責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會影響情況等,受到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免職、撤職等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一)未按上級規(guī)定每學期召開兩次校園安全工作會議。
(二)為制定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職責不明確,安全制度形同虛設,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
(四)學校食堂、公寓、重點設施設備、重點部門等易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地方無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不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或安排了但為落實到位。
(六)學校門衛(wèi)管理不善,形同虛設,門衛(wèi)制度和職責不“上墻”,未制定來客登記、盤查準入制度的。
(七)對上級相關部門督辦的校園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時的。
(八)寄宿制學校為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未對在外租房學生建立臺帳,未建立家校管理i協(xié)定,未簽訂房租協(xié)議等(家長與房主簽訂租房協(xié)議)。
(九)出租校園場地停放社會車輛或出租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一)學校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發(fā)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間發(fā)生暴力事件導致_或集體_。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學校發(fā)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
(三)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停課、休息或私自組織學生參與商業(yè)活動,發(fā)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實行校園24小時值班,無專人在上學前或放學后進行安全巡視,出現(xiàn)被盜、漏水、電線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無人員傷亡)。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將被停職檢查。
(一)凡發(fā)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員受傷),無論任何原因將給予問責主體停職檢查處理。
(二)學校出現(xiàn)安全事故,不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出現(xiàn)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現(xiàn)象的。
(三)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因教師脫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而導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被勸其引咎辭職。
(一)一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兩起一般性安全事故(無人員死亡,但社會影響較大)。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發(fā)生較大安全事故。
(三)學校管理混亂,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發(fā)現(xiàn)學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誡、制止而發(fā)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傷或有1人死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免職處理。
(一)發(fā)生較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大、有人員傷亡)。
(二)發(fā)生踩踏、擁擠等安全事故(有人員傷亡)。
(三)學校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出現(xiàn)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無人員死亡)。
(四)發(fā)現(xiàn)但未及時采取措施控制校內發(fā)生的流行病、傳染病,而導致大面積發(fā)病(5人以上10人以下發(fā)病,無人員死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問責主體將受到撤職處理。
(一)學校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極大(死亡數(shù)人)。
(二)因學校管理不善,出現(xiàn)學生群毆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門衛(wèi)管理不嚴,外來社會人員私闖學校,發(fā)生師生傷亡事件。
(四)因學校管理漏洞,導致學生私自離校,出現(xiàn)意外身亡。
第十條 校園安全事故行政問責應制定問責方案予以立項,然后組織實施。根據(jù)問責調查結果向局務會提出建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凡重大問責事項的立項應向區(qū)委、區(qū)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校園安全事故的行政問責的實施,主要有學校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出具調查報告,提交校委會會討論通過。對有關責任人按管理權限作出處理意見。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大學校園安全督查隊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相關單位會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安全實際情況成立。
第二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鳥”的方式,落實校園安全督查常態(tài)化,及時督查和整治安全隱患,健全校園安全長效管理,扎實推進校園安全工作,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服務學校,服務師生,確保校園持續(xù)安全和穩(wěn)定。
第三條校園安全督查隊在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基建處、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中心、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后勤集團、資產經營公司等為主要成員單位。
第四條學校各單位要貫徹“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堅決貫徹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履行安全崗位職責,支持和配合校園安全督查隊開展工作。
第二章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職責
第五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
(1)實行以推薦、自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形式。
(2)成員范圍包括各相關成員單位、師生員工,含學校離退休教職工。每個成員單位推薦安全督查隊成員1-2名,以兼職為主。
(3)隊員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隊員工作崗位調整,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
(4)本工作具有學校公益性質,申請專項經費,成員享有相應規(guī)定補助。
第六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職責:
(1)根據(jù)學??傮w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校園安全督查。
(2)按時參加督查隊的有關會議和各類活動,在學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3)深入基層,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反映基層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4)向基層單位開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層單位安全防范意識。
(5)執(zhí)行學校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認真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七條校園安全督查隊主要工作內容:
(1)單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2)影響校園正常秩序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校園亂設攤位、進校推銷、違章交通、未經審批舉辦的各類活動等。
(3)影響校園施工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違章搭建、違章施工等。
(4)影響校園消防和用電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消防設施和管理、違章用電等。
(5)影響房舍安全和產業(yè)安全等學校資產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房屋安全、產業(yè)生產安全等。
(6)影響?;锲泛蛯嶒炇野踩男袨楹同F(xiàn)象。
(7)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8)影響學生社區(qū)、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9)其他影響安全生產、危及校園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校園安全督查隊工作機制
第八條校園安全督查隊由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牽頭協(xié)調,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單位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小組,包括?;瘜嶒炇野踩〗M、資產基建能源安全小組、后勤產業(yè)學生安全小組、校園綜合治理小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具體負責本小組專項工作。
第十條各專項工作小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計劃(半年做到全覆蓋),定期巡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每月牽頭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和參與,落實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條校園安全督查隊每月召開一次組長工作會議,就安全檢查情況研究落實(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會商)。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信息匯總整理,創(chuàng)建安全信息平臺:__大學安全生產微信平臺(__云)和《__大學安全生產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條學校每季度召開一次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各專項工作小組向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進。
第十三條對于安全督查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要按照安全主體責任原則,專項小組可向被檢查單位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逾期不改的,專項小組協(xié)調無效的,由專項小組會同學校安全生產辦公室進行約談,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思想不重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將記錄匯總,上報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四條被檢查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拖延;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責權隸屬,共同協(xié)商,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本辦法將根據(jù)今后工作實際和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大學校園安全督查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在相關單位會商、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安全實際情況成立。
第二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目的在于采用“啄木鳥”的方式,落實校園安全督查常態(tài)化,及時督查和整治安全隱患,健全校園安全長效管理,扎實推進校園安全工作,把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服務學校,服務師生,確保校園持續(xù)安全和穩(wěn)定。
第三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在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學生工作部(處)、基建處、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中心、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后勤集團、資產經營公司等為主要成員單位。
第四條 學校各單位要貫徹“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堅決貫徹學校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履行安全崗位職責,支持和配合校園安全督查隊開展工作。
第二章 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職責
第五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組成:
(1)實行以推薦、自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形式。
(2)成員范圍包括各相關成員單位、師生員工,含學校離退休教職工。每個成員單位推薦安全督查隊成員1-2名,以兼職為主。
(3)隊員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涉及隊員工作崗位調整,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薦)。
(4)本工作具有學校公益性質,申請專項經費,成員享有相應規(guī)定補助。
第六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職責:
(1)根據(jù)學??傮w工作部署,定期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校園安全督查。
(2)按時參加督查隊的有關會議和各類活動,在學校安全管理中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
(3)深入基層,及時發(fā)現(xiàn)和反映基層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4)向基層單位開展安全宣教,提高各基層單位安全防范意識。
(5)執(zhí)行學校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認真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任務。
第七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主要工作內容:
(1)單位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2)影響校園正常秩序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校園亂設攤位、進校推銷、違章交通、未經審批舉辦的各類活動等。
(3)影響校園施工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違章搭建、違章施工等。
(4)影響校園消防和用電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消防設施和管理、違章用電等。
(5)影響房舍安全和產業(yè)安全等學校資產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包括房屋安全、產業(yè)生產安全等。
(6)影響危化物品和實驗室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7)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8)影響學生社區(qū)、食堂等后勤安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9)其他影響安全生產、危及校園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校園安全督查隊工作機制
第八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由黨委辦公室和校長辦公室牽頭協(xié)調,保衛(wèi)處(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業(yè)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九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成員單位下設若干專項工作小組,包括危化實驗室安全小組、資產基建能源安全小組、后勤產業(yè)學生安全小組、校園綜合治理小組,各組設組長一名,具體負責本小組專項工作。
第十條 各專項工作小組要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計劃(半年做到全覆蓋),定期巡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每月牽頭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配合和參與,落實安全督查和整治。
第十一條 校園安全督查隊每月召開一次組長工作會議,就安全檢查情況研究落實(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部門會商)。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信息匯總整理,創(chuàng)建安全信息平臺:__大學安全生產微信平臺(__云)和《__大學安全生產信息》(每月一期)。
第十二條 學校每季度召開一次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各專項工作小組向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督查工作,研究推進。
第十三條 對于安全督查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要按照安全主體責任原則,專項小組可向被檢查單位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責任單位逾期不改的,專項小組協(xié)調無效的,由專項小組會同學校安全生產辦公室進行約談,開具《__大學安全隱患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思想不重視、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安全生產辦公室將記錄匯總,上報校園安全督查領導小組(學校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拖延;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責權隸屬,共同協(xié)商,解決問題,消除隱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將根據(jù)今后工作實際和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由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