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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機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規(guī)定 第2篇防止電力機車蓄電池虧電管理辦法 第3篇蓄電池機車管理辦法 第4篇機車公司在制品質量管理辦法 第5篇煤礦蓄電池機車和小絞車標準管理制度辦法 第6篇煤礦蓄電池機車小絞車標準管理制度辦法 第7篇電力機車防止蓄電池虧電管理辦法 第8篇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辦法 第9篇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第10篇機車車輛防溜管理辦法 第11篇電機車行車管理辦法
第1篇 防止機車車輛溜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機車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jù)《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調車作業(yè)標準》、《機車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在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道、專用線、工程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章 車站設備與線路
第3條 車站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車站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超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應連續(xù)設置,并保證列車的起動。
第4條 鐵路局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定期組織復測,設備管理單位應及時準確將復測資料提供給車務段(車站)、機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5條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狀態(tài)。凡施工、維修
等情況引起線路平面或縱斷面變更時,竣工后設備管理單位應立
即復測,并形成完整準確的變更資料,提供車務段(車站)、機
務段等使用單位。
第6條 銜接車站正線、到發(fā)線的岔線、段管線、貨物線無安全線等隔開設備時,各鐵路局應制定計劃,予以改造。不具備設置隔開設備條件時,應安裝防溜脫軌器,有條件的應納入車站聯(lián)鎖。
第三章 防溜設備和器具
第7條 防溜設備及器具,應制定技術標準。人力制動機、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鐵鞋、防溜枕木、防溜脫軌器、止輪器等防溜設備、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
第8條 積極研究開發(fā)新型防溜設備及器具,不斷增強防溜設施科技含量。
新研制的防溜設備及器具,應具備防盜、防漏撤等功能,并通過鐵道部或鐵路局運輸、科技、安全等有關部門審查鑒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9條 防溜設備及器具的研制(生產)部門,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其設備技術資料及使用方法說明書。
第10條 車輛部門應保證車輛人力制動機的狀態(tài)良好,損壞時要及時維修處理。段修、輔修等各類修程后的機車、車輛必須保證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11條 車站(助理)值班員室、調車組待班室、扳道房,以及岔線、段管線、貨物線、工程線等有關處所,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防溜器具。
機車、重型軌道車、救援列車、接觸網檢修車、巡檢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及各種工程列車,均應配備防溜鐵鞋和人力制動機緊固器各不少于4只。電氣化區(qū)段貨運機車,應配備不少于20只人力制動機緊固器。
第12條 編組、區(qū)段站駝峰尾部,應根據(jù)需要安裝可控停車器或停車頂。盡頭式線路的末端應安裝擋車器(設有盡頭站臺時除外)。
第四章 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作業(yè)限定
第13條 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調車作業(yè)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yè)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yè)時,須經車站值班員、調車區(qū)長準許,在不影響列車到發(fā)及調車作業(y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
第14條 安全線、避難線、機車固定走行線上,禁止停留機車車輛。正線上不得停留車輛。到發(fā)線上停留車輛時,須經車站值班員準許,在中間站并須取得列車調度員的準許,方可占用。牽出線、走行線、渡線、道岔聯(lián)動區(qū)及軌道?上也不得停留車輛。須停留時,由《站細》規(guī)定。
第15條 中間站到發(fā)線停留車輛時,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有軌道電路時除外)。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及救援列車必須停在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臨時停留公務車線路上的道岔也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集中操縱的道岔可在控制臺上進行鎖閉。
第16條 禁止溜放的車輛、線路及其他限制:
1.裝有禁止溜放貨物的車輛;
2.非工作機車、動車、軌道起重機、大型養(yǎng)路機械、機械冷藏車、大型凹型車、落下孔車、客車和特種用途車;
3.乘坐旅客的車輛及停有該車輛的線路;
4.超過2.5‰坡度的線路(為溜放調車而設的駝峰和牽出線除外);
5.停有正在進行技術檢查、修理、裝卸作業(yè)車輛及無人看守道口的線路;
6.停有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線路;
7.停留車輛距警沖標的長度,容納不下溜放車輛(應附加安全制動距離)的線路;
8.中間站正線、到發(fā)線及與其銜接而未設隔開設備的線路;
9.調車組不足3人時,禁止溜放作業(yè);
10.不準采用牽引溜放法調車。
第17條 編組站、區(qū)段站在到發(fā)線、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yè)時,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編組站和區(qū)段站的到發(fā)線、調車線是否需要防溜,由鐵路局規(guī)定。
第18條 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調車作業(yè)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作業(yè)量較大中間站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有困難時,由鐵路局規(guī)定。
第19條 調車作業(yè)摘車時,必須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編組站、區(qū)段站和較大中間站執(zhí)行有困難時,由鐵路局規(guī)定。
第20條 轉場及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駝峰、禁溜線、牽出線除外)上調車時,10輛及以下是否需要連結制動軟管及連結制動軟管的數(shù)量,11輛及以上必須連結制動軟管的數(shù)量,由車站和機務段根據(jù)具體情況共同確定,并納入《站細》。
第21條 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路局批準);
2.遇暴風雨雪或夜間無照明時;
3.接發(fā)列車時,能進入接發(fā)列車進路的線路上無隔開設備或脫軌器;
4.裝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5.電氣化區(qū)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
第22條 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一度停車,調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業(yè)基本要求
第23條 各類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均須確認止輪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動機或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時,須擰緊制動機;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鞋尖(止輪器)應緊貼車輪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時,應在距停留車輛不大于5米處放置。
第24條 電氣化區(qū)段不能采用人力制動機防溜時,應使用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使用的條件和辦法比照人力制動機防溜的規(guī)定辦理。人力制動機故障的車輛或車組不能按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時,應與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的車輛連掛在一起,禁止單獨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可順延使用下一車輛人力制動機,車組兩端仍須按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25條 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包括列車在區(qū)間被迫停車后需分部運行時)。有特殊困難時,由鐵路局規(guī)定。
第26條 手推調車前,必須事先辦理申請手續(xù)。在正線、到發(fā)線及與其銜接而無隔開設備的線路手推調車時,須經車站值班員準許;其他線路上手推調車時,須經調車領導人準許。批準人應將手推調車作業(yè)計劃(時間、徑路和輛數(shù))傳達給有關人員,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并提前對人力制動機進行試驗。必要時,按規(guī)定做好防護。裝卸線內移動車輛時,由貨運人員監(jiān)督,且每批移動不準超過重車一輛或空車兩輛。手推調車完了后,應及時將車輛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報告調車領導人。
第27條 因車輛進行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等作業(yè),列檢(維修)人員在撤除車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應根據(jù)檢修作業(yè)的要求,按規(guī)定重新設置防溜措施,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完畢,應及時恢復原防溜措施。
第28條 到達列車應使全列自動制動機保持制動狀態(tài)后,方可摘開機車。有地面試風設備的車站,出發(fā)車列技檢作業(yè)完了,應使全列自動制動機保持制動狀態(tài)。
第29條 推進車輛運行前須試拉。連續(xù)連掛時,可不停車連掛,但要確認連掛狀態(tài),車組間距超過十車以上時,必須頓鉤或試拉。被連掛車輛距警沖標較近(不足30米)時,須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列車編組完了最后一鉤,應進行試拉。
岔線、段管線防溜措施
第30條 由車站擔當專用線、段管線取送車作業(yè)時,由車站作業(yè)人員負責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業(yè)結束,車站作業(yè)人員與專用線、段管線指定人員在《防溜交接簿》上辦理防溜互簽后,方準摘開機車。
第31條 專用線、段管線內,原則上不準手推調車。確需手推調車時,必須在《運輸安全協(xié)議》中明確手推調車申請、批準程序及安全措施。參加推車人員必須熟知有關安全要求及防溜知識,必須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推車作業(yè)完了后,及時向車站匯報停留車位置、防溜措施等情況。
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動力設備移動車輛。
第32條 調車作業(yè)中,按規(guī)定連接車輛制動軟管時,應進行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檢查確認制動主管貫通。運行中,機車司機應按規(guī)定掌握速度,嚴禁超速行駛。
第33條 岔線、段管線調車作業(yè)完成后,車站值班員(信號員)應及時將其與車站正線、到發(fā)線相銜接的道岔開通牽出線、安全線等隔開的位置。
機車停留防溜措施
第34條 機車出段(庫)后及運行途中停留時,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二人同時離開司機室,并對車列和機車實施制動。不準關閉空氣壓縮機。
第35條 機務段內整備線停留的運用機車由到達司機實行單閥制動,機車閘缸壓力不低于300kpa,機車總風缸壓力不低于700kpa。應將電鑰匙、換向手柄、單閥手柄、自閥手柄、車門鑰匙按規(guī)定交接保管,鎖好車窗、門,電力機車要降下受電弓。停留時間超過3小時,除單閥實行制動外,由到達司機按規(guī)定擰緊人力制動機。當停留線路的坡度超過2.5‰時,還須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輪下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6條 動車組在庫內停留時,防溜工作由整備人員負責,機車制動儲能裝置必須保持良好狀態(tài)。前后端司機并各自負責所擔當機車的防溜,將鐵鞋內向放置在司機側第2輪下牢靠固定;動車前,仍由司機負責撤除。
第37條 停留的備用機車由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機車,必須連掛在一起,對于連掛在一起的多臺機車應在兩端機車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8條 段內機車轉線、移動、調車作業(yè)時,整備司機與扳道員到齊后方準作業(yè)。單機作業(yè)后,整備司機須單閥制動,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9條 多臺機車出入段、在段內移動、轉線等作業(yè),需要摘開機車前,由本務司機通知重聯(lián)司機實行機車制動,前后機車司機均實行單閥制動,機車閘缸壓力不低于300kpa。
第40條 機車檢修前后停留時,由整備司機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41條 救援列車歸位后,兩端由當班工長負責放置鐵鞋和防溜枕木,道岔由指定人員負責加鎖。
第42條 油庫停放線由燃整值班人員負責、車輛停放線由設備值班人員負責對停留車輛按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
區(qū)間列車車組停留防溜措施
第43條 列車在區(qū)間不超過6‰的線路上被迫停車以及單機牽引列車需摘開機車時,按列車分部運行規(guī)定辦理;雙機(多機)牽引列車,需摘開一臺機車時,由本務司機通知重聯(lián)(次位)司機保持列車制動后,方準摘開機車。
第44條 列車在區(qū)間被迫停車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狀態(tài)。如遇旅客列車自動制動機故障,必須使列車就地停車時,司機應通知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為車輛乘務員)立即組織列車乘務人員擰緊全列人力制動機,以保證就地制動。其他列車被迫停車后,就地制動工作由司機負責。在坡道上停車時,機車乘務員還應將鐵鞋放置于下坡端機車車輪下。電化區(qū)段必須使用人力制動機緊固器使列車制動。
第45條 列車分離被迫停車后,對遺留車輛無人看守和未采取防護、防溜措施,不得分部運行,應立即對分離的車列采取防溜措施。長大上坡道線路上遇列車后部車輛分離時,本列不得連掛,必須請求救援。
第46條 列車在區(qū)間被迫停車請求救援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救援機車司機應與被救援列車(車列)防護人員進行防溜聯(lián)系后,方準連掛。
第47條 掛有列尾裝置的列車在區(qū)間停車時,開車前必須查詢尾部風壓,試驗列車制動主管貫通,確認列車完整。
查詢不到尾部風壓或尾部風壓異常時,司機應指派機車乘務組人員攜帶手持電臺到列車尾部進行檢查確認,具備開車條件后方可開車。因列尾裝置故障不能消除,影響繼續(xù)運行時,關閉尾部車輛折角塞門,進行簡略試驗,確認列車制動主管貫通后,繼續(xù)運行,同時報告就近車站值班員,由車站值班員轉報列車調度員,并按列車調度員的指示運行。
工程機車車輛停留防溜措施
第48條 進入區(qū)間作業(yè)前,機車(含其它動力,下同)乘務員應進行自動制動機試驗,確保區(qū)間作業(yè)時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49條 嚴禁任何車輛(車列,含軌道平車等)無動力在區(qū)間停留或進行甩掛。
第50條 機車在區(qū)間作業(yè)時必須做到人不離車,并監(jiān)視風表壓力,保證壓力符合規(guī)定。
第51條 因特殊作業(yè)需要停機等待時,在平坡道的線路上須擰緊機車人力制動機,并派勝任人員負責在列車尾部車輛以鐵鞋牢靠固定;在不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須擰緊機車和列車尾部車輛人力制動機,并在列車兩端以鐵鞋牢靠固定。在超過6‰坡
度的線路上有動力停留機車車輛時,應全部接通制動軟管,不得停機。
第52條 工程列車在工程線區(qū)間被迫停車后,應按《技規(guī)》和本文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
第53條 鋪架機在站內停留時,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包括懸出部分),并在鋪軌機、架橋機每個輪對兩面使用鐵鞋防溜,派專人看護。
重型軌道車等停留防溜措施
第54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的防溜作業(yè),由司機(副司機)負責;動車前,司機須確認防溜撤除后,方可動車。
第55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及其專用車輛在段管線停留時,車輛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前后兩端車輛(軌道車)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牢靠固定;不能連掛時,應分組做好防溜。
第56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中間站停車會讓列車時,必須實施保壓制動,減壓量應達到lookpa以上。未得到車站值班員的開車通知,不得緩解。
第57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車站停機等待時,防溜措施按停留車輛的要求辦理。
第58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區(qū)間停留在不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停機時,司機應擰緊兩端車輛(設備)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牢靠固定。停留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或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不得停機,并實施保壓制動。
第59條 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等自輪運轉特種設備在區(qū)間被迫停車后,如遇發(fā)動機故障熄火時,應擰緊其駕駛機輛(設備)及附掛設施的全部人力制動機,并在兩端放置防溜鐵鞋牢靠固定。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60條 為加強防溜管理,車站、岔線、段管線等有關處所根據(jù)需要設置防溜揭示板(簿)。岔線、段管線進行取送車作業(yè)時,車站調車人員須與岔線、段管線指定人員在《防溜交接簿》內進行簽認交接。
工程列車、重型軌道車、大型養(yǎng)路機械及其自輪運轉特種設備等由管理單位確定防溜揭示板(簿)設置處所。
第6l條 現(xiàn)場防溜應與板(簿)揭示一致,揭示使用符號規(guī)定:止輪器或鐵鞋“ 1 ” 或 “ 2 ”、人力制動機緊固器“ 1 ”或“ 2 ”、人力制動機“ ”、防溜枕木 “ ”、雙面脫軌器“ ”
第62條 因調車作業(yè)改變原停留位置、輛數(shù)或防溜措施時,應及時重新填記。
第63條 交接班時,接班人員必須按《站細》規(guī)定現(xiàn)場檢查停留車輛防溜措施,嚴格辦理交接。
第64條 一批調車作業(yè)結束后,調車作業(yè)人員應及時將防溜措施情況報告調車指揮人(編組場、編發(fā)場除外),并由調車指揮人將停留車防溜措施按現(xiàn)場實際情況在防溜揭示板(簿)內填記。
第65條 設有路廠(礦)交接線和工程交接線的車站,交接線內停留車輛防溜措施的檢查交接按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執(zhí)行。
第66條 加強防溜設備、器具管理,對防溜器具應統(tǒng)一編號、固定存放、保證數(shù)量、質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員負責。有關單位應制定防溜設備、器具的“用、管、修”辦法,嚴格管理,加強保養(yǎng)、維修工作,保證設備、器具良好。發(fā)現(xiàn)有設備、器具損壞、丟失時,應查找銷號,及時補齊。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關要求
第67條 各鐵路局應加大防溜設備、器具配備及其科研開 發(fā)的投入,計劃、財務、勞資部門應積極配合,保證資金、人員到位。
第68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結合部管理,對結合部管理要明確職責,強化控制。
第69條 鐵路公安部門應加強站、車、線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丟失,預防、控制因治安問題引起的車輛溜逸事故發(fā)生。
第70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溜工作檢查考核制度,各級領導要把防溜工作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第71條 加強職工防溜知識的培訓,凡參與防溜和檢查的人員必須掌握防溜規(guī)定及有關要求。
第72條 各車輛工廠和車輛段要加強對車鉤及緩沖裝置的檢查修理,嚴格落實貨車廠、段修工藝,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探傷檢查,對鉤體、鉤尾框、鉤舌、鉤腔內部配件等嚴格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檢修。對車鉤落成檢查要嚴格落實“三檢一驗”制度,保證車鉤質量,防止因車鉤質量問題造成列車分離而導致車輛溜逸。嚴格把住新造出廠車鉤及部件的質量關。
第73條 遇有暴風雨雪等不良天氣時或位于大風地區(qū)車站,應增設防溜措施,具體由鐵路局規(guī)定。
第八章 防溜工作應急預案
第74條 車站值班員發(fā)現(xiàn)或接到車輛溜逸的報告時,對溜逸車輛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人力制動機制動或通知就近人員放置鐵鞋、防溜枕木等措施進行制動。必要時,應立即將溜車方向的進路開通于通往隔開設備的空閑線路。
第75條 遇機車、車輛溜入區(qū)間時,車站值班員應立即通報鄰站及列車調度員,車站應禁止向區(qū)間發(fā)出列車,區(qū)間設有道口時,還需及時通知道口。
區(qū)間有列車運行時,立即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通知區(qū)間運行的列車司機。發(fā)生對向溜逸時,司機應立即停車或退行,條件許可時,可使用鐵鞋、脫軌器等器具對溜逸車輛進行果斷處理;發(fā)生同向溜逸時,運行列車不得無故停車或退行。
一、站場停車時的防溜措施
軌道車在站內等候會讓列車或調車作業(yè)停車時,必須制動,保壓位停車,開車時方準緩解;停站超過20分鐘時必須進行制動試驗,列車管壓力應不低于500kpa.等候時間超過60分鐘時,副司機應對車輛采取防溜措施,雙止輪器止輪,止輪器應放在車輛 一側的兩端,必須緊貼車輪踏面,壓好、壓實。軌道車在站停車期間必須保持至少一名司乘人員在車內,負責監(jiān)控。辦理調度命令時,由司機或付司機與車站聯(lián)系,軌道車動車前由副司機撤出止輪器,經司機確認并將止輪器放置車內指定位置后,(鐵鞋放置位置根據(jù)車型和車內環(huán)境設定,平車止輪器取下后放置平板車內,必須加鏈)方可動車。
二、區(qū)間作業(yè)中的防溜措施
1、多車組整體作業(yè)時,因接觸網施工需較長時間停車時司機不得下車必須不間斷監(jiān)視制動風缸風壓,當總風缸風壓低于500kpa時要及時補風,在線路坡度超過 2.5%0作業(yè)時,且停車時間超過 20分鐘時,由副司機在車下田野處 雙止輪器止輪,止輪器應放在車輛一側的兩端,必須緊貼車輪踏面,防止制動失靈時軌道車溜逸。
2、車組摘開作業(yè)時,要分頭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軌道車車組作好防溜。
3、當平車需要單獨停放時,必須在平車前后 一側雙止輪器止輪,上好手制動,防止平車在重力作用下自行溜逸。
4、軌道車因故在區(qū)間停留并在短時間內不能恢復自主運行時,司機應積極排除,爭取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達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發(fā)生事故,司機應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保壓制動,上好手制動,兩端用止輪器止輪制動。并按規(guī)定迅速做好防護和故障處理工作,同時迅速與車站聯(lián)系請求救援。請求救援后司機不得移動車輛。
三、軌道車專用線的防溜措施
1、軌道車在專用線停放時,必須在車組前、后兩端一側輪下下好止輪器,止輪器必須要安好壓實,(以用力拉不出為標準)加鎖、加鏈防盜固定,擰緊手制動 ,白天施工作業(yè)完畢車輛(車組)回到車站指定的專用線后,車上必須保持有一名司機、一名副司機在車內看守,與車站保持聯(lián)系。(由軌道車專用線的軌道車司乘人員可在工區(qū)院內食宿)
2、軌道車在沿線各站停車過夜時,必須采取防溜措施,止輪器應放在車組司機操作處一側兩端后,上好手制動,雙止輪器止輪。止輪器要安好壓實,加鎖、加鏈防盜固定,(以用力拉不出為標準)以防止外人取下鐵鞋造成車輛溜逸 。并在車組前后兩端以雙面紅色信號燈光防護, 并且必須保持每車有一名司乘人員留守。(放置車內設備被盜,冬季取暖時車內應由防止內氣中毒的措施)
3、凡是軌道車采取了防溜措施的,司機必須在操作臺制動手柄上放置“車下有鞋、嚴禁動車”的警示牌,報日報時說明車輛防溜的情況。動車前由副司機撤出所有防溜用具后,經司機確認后方能動車。
4、軌道車司乘人員在采取防溜措施作業(yè)中應呼喚應答,放置止輪器時應按先前后內后的順序,司機必須時刻監(jiān)控副司機的人身安全。
第2篇 電機車行車管理辦法
1、在用2.5t型蓄電池式電機車牽引車數(shù)為8輛,10t架線式電機車牽引車數(shù)為30輛,不得超掛。如新增車型,須經制動距離試驗后另行規(guī)定。
2、電機車司機必須遵守以下行車信號:
(1)哨聲信號:一聲表示停車,二聲表示前進,三聲表示后退;
(2)固定信號燈:紅色燈光表示禁止通行,綠色燈光表示可以通行;
(3)礦燈信號:燈光上下慢速晃動表示停車,燈光左右是表示前進,燈光劃圈表示后退,燈光上下急速晃動為緊急停車信號;
(4)自動信號:綠燈表示可以通行,紅燈表示禁止通行,黃燈表示特殊情況,暫不可通行;
3、開車、停車及調車信號要用紅燈、綠燈或哨聲,不可用口頭命令代替。
4、司機在開車前,必須檢查車前、車后,是否有障礙物。
5、司機必須坐在司機座位上開車,要目視前方,身體任何部位不準探露車外,嚴禁在車外開車。
6、電機車啟動時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合自動開關;
(2)當司機接到開車信號后,推動換向手柄到所需位置;
(3)響鈴示警,鈴聲要表示行駛方向,二聲前進,三聲后退,然后將車閘松開;
(4)將控制器手把自零位順時針轉動,逐步加速,每個擋位停留時間約3 秒左右,不可一次滑過幾個擋位;
(5)控制器手把推至兩個電機串連最后位置和并聯(lián)最后位置可以期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過久;
(6)嚴禁將控制器手把停留在兩個擋位中間;
(7)如啟動困難,應先斷電后再找原因,修好后再按規(guī)定啟動,不得強制開車;
(8)如果軌道太滑、坡度較大啟動困難時,必須撒砂后再啟動,不可在啟動中撒砂。
7、列車運行時,電機車上必須有射向前方的照明燈且亮度充足,在最后一輛車上必須有紅色尾燈。
8、機車在運行中,司機必須集中精力,嚴格遵守行車信號,注意軌道及架空線情況,了望前方,嚴防追尾。
9、司機在行車時,必須注意電機車各部分運轉情況,聲音是否正?;蛴袩o特殊氣味等。
10、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根據(jù)運行時間、牽引次數(shù)及照明燈亮度的強弱,判斷蓄電池的放電情況,如放電達到規(guī)定限度應更換蓄電池或停車充電,不得使蓄電池放電超限。
11、當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條線路上同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0 米的距離,嚴禁對開。
12、行車速度:拉煤或其它普通物料,不超過4米/秒;接送人員不超過3米/秒;調車時不超過1.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超長、超重物料及機電設備時,不超過2米/秒。
13、運送大型設備時必須有專人護送,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明確行車速度。
14、用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炸藥和雷管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雷管的車輛及電機車,三車之間必須用三輛空礦車隔開;
(2)必須由專門的火藥管理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外,其它人員嚴禁搭乘;
(3)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15、電機車行駛到檢修架空線或軌道等處,必須聽從修理人員的指揮。
16、在行車中自動開關跳閘,應立即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重新啟動,如再跳閘,應停車檢明原因。
17、在行車中突然停電,應立即將控制手把拉回零位,制動停車,等來電后再重新啟動。
18、在有列車通過的風門處,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發(fā)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19、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在巷道內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視線有障礙或前方有行人時,都必須減低車速,并發(fā)出警號。必須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區(qū)段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
20、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正確設置軌道絕緣點,保證其安全可靠,定期檢查檢修軌道回流線,定期測試回流電阻應符合規(guī)定。
21、架空線高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電氣距離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
22、非特殊情況,電機車的檢修工作應在車庫內進行。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23、電機車雙線行駛,兩列車將近交逢時,牽引空礦車的列車應減速。如發(fā)現(xiàn)對方列車有不正常情況,司機應用忽明忽暗的燈光提示給對方,使其停車檢查。
24、在行車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架空線或軌道有障礙物;
(2)電機車掉道、集電器跳落或架空線損壞時;
(3)車輛掉道或脫鉤時。
25、調整行車速度,可使用牽引電機串聯(lián)或并聯(lián)及停送電的方法進行調整,不可利用車閘控制行車速度。
26、列車行近停車地點需停車時,應提前將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利用列車慣性減速,同時要響鈴示警,在列車到達制動停車范圍時,再施閘停車。
27、電機車行駛中,如有撞車、撞人等危險情況,立即使用緊急停車,使用動力制動,使用車閘,同時撒砂,以保證在最短距離內停車。
28、摘掛車時,司機必須把車停穩(wěn),扳緊車閘,等掛鉤人員安全操作完畢,接到開車信號后方可開車。
29、列車制動距離的規(guī)定:在拉煤、矸及普通物料時,不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超過20米,每年定期對電機車進行制動距離試驗。如電機車制動系統(tǒng)大修后,必須做制動距離試驗后,方可投入使用。
30、車閘正常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1)在運行和調整車速時禁止使用車閘;
(2)制動時必須先將控制器手把拉到零位后方可施閘;
(3)非特殊情況時,不準突然給閘過緊;
(4)機車速度較快或路軌較滑時,司機要根據(jù)坡度的大小,牽引車輛數(shù),選擇適當?shù)木嚯x停電減速,臨近停車地點時再施閘。
31、電機車有下列情況時應禁止使用:
(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
(2)連接裝置有損壞。
(3)制動裝置有損壞。
(4)撒砂裝置有損壞或砂箱內無砂子;
(5)前后照明燈及尾燈不亮;
(6)警鈴不響;
(7)防爆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失去防爆性能。
32、電機車因調車特殊情況,允許頂車外,正常運行時,電機車必須在列車的最前端牽引。
33、電機車除調車外,嚴禁逆行車路線行駛,以免發(fā)生事故。
34、打倒車時,必須等電機車完全停止后,方可轉動換向手把。
35、電機車或車輛在運行中發(fā)生脫軌故障時,必須采用復軌設備就地復軌或人工拿道后方可運行,嚴禁硬拉。
36、跟車工必須坐在規(guī)定的位置,其它人員嚴禁乘坐。如處理事故必須乘坐電機車時,應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乘坐人員的位置不得影響司機視線,不得將身體探出車外。
37、同一區(qū)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運輸調度站同意。
第3篇 機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規(guī)定
礦井各連隊:
我礦運輸平巷以蓄電池式電機車運輸為主,由于歷史原因存在井巷斷面較小、運輸線路坡度大、人行道安全距離、車場安全距離不足等因素,外加電機車司機操作不規(guī)范,存在超速運行、違章運行的情況,造成運輸事故頻發(fā),為了搞好機車運輸?shù)陌踩?特制定以下機車運行管理規(guī)定:
一、機車運送人員、煤、矸時的速度不得超過2m/s,即西翼29#到井口的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8分鐘,集中上山底部車場到西翼29#不得少于12分鐘,2520三角墩到西翼29#不得少于11分鐘,違者對機車司機罰款100元/次,考核時間以人員定位系統(tǒng)查詢的時間為準。
二、電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四超物質時,速度不得超過1.8m/s,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三、車場調車時速度不得超過0.8m/s,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四、5噸機車運行時速度不得超過2m/s,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五、單次列車下道超過1部(含1部)礦車時,作為一次責任事故進行追查。
六、車場調車時,機車司機、跟車員要詳細檢查車輛的安全距離、警沖標位置,凡未檢查造成另一軌道車輛隨之挪動的現(xiàn)象,每次處跟車員和司機各200元。
七、所有車場杜絕異軌牽引,違者每次對機車司機罰款200元。
八、針對機車司機和跟車員信號聯(lián)絡距離較遠的情況, 8t蓄電池式電機車牽引的礦車個數(shù)定為35個(不含人車、材料車),5t蓄電池式電機車牽引的礦車個數(shù)定為25個(不含人車、材料車),如有超掛者,每超掛一部礦車處跟車員100元。
九、機車司機和跟車員必須配備口哨進行聯(lián)絡,并確保所配備的口哨使用有效,若一次未配備或口哨無法使用,處罰當事人每次100元。
十、各車場頂車、調車作業(yè)時,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車場,行車時非行人側嚴禁站人,只能站在行人側的躲身點處。
第4篇 蓄電池機車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蓄電池機車管理,保證運輸安全,促進煤炭生產,現(xiàn)制定蓄電池機車管理辦法,望各使用單位嚴格執(zhí)行。
1、機電運輸部是全礦運輸業(yè)務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礦機車的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
2、機車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故障時,先由使用單位維護,使用單位無法排出故障時,交運輸隊機車維修車間進行檢修。運輸隊對全礦使用的機車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和維修。
3、機車初充電由運輸隊負責,常規(guī)充電由使用單位負責,各隊要按規(guī)定時間更換電池,不得出現(xiàn)過放電現(xiàn)象。
4、各巖巷隊必須有一名隊干部分管運輸工作。組織職工學習貫徹有關規(guī)程和制度。
5、各使用單位要指定專人檢查維護蓄電池機車。
6、機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二落實”。三好:機車完好;巷道支護好;軌道質量好。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護落實。
7、操作蓄電池機車的司機必須經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六不開”,即機車不完好不開;燈、鈴、閘不完好不開;巷道和軌道不合格不開;防爆性能不完好不開;電池過放電不開;無司機室不開。
8、通行機車的巷道要達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
9、機車通過的風門尺寸不得小于以下尺寸:高_寬:1650mm_1200mm,風門應完好,關閉自如。
10、運行機車的軌道應達到部頒軌道標準(1983年頒發(fā))。
11、機車牽引數(shù)應按規(guī)定執(zhí)行。(12噸蓄電池電機車不超過24輛,8噸蓄電池電機車不超過20輛,5噸蓄電池電機車10輛,2.5噸蓄電池電機車不超過5輛)。嚴禁超掛車。
12、充電設備必須使用防爆型。
13、蓄電池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礦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電機車使用維護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14、防爆特殊型蓄電池箱內極柱連線必須焊接。
15、井下充電點應設在通風良好的進風大巷,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且有專人負責充電。
第5篇 機車車輛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辦法
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是呼和浩特鐵路局下屬的一家專業(yè)化公司,主要從事機車租賃業(yè)務,配套的機車、乘務員以及運用安全管理辦法全部按照機務系統(tǒng)要求統(tǒng)一配置、規(guī)范管理,在本質上有別于合資、地方、專用鐵路。
根據(jù)呼鐵監(jiān)管辦【2012】1號文件關于《加強合資、地方、專用鐵路機務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內蒙古呼鐵機車車輛集團有限公司結合自己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機務安全強化措施:
一、機車回送
1、租賃機務段的機車回送。按照機務段小、輔修計劃安排,機務段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fā)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tǒng)一組織、指揮調度。
2、公司自有機車的回送。公司向相關部門和承修機務段下達一個季度的小、輔修計劃。承修機務段按照公司計劃,安排機車檢修臺位,并組織技術室人員提前三天向相關站、段、局機調、行調發(fā)送回送電報。局機調、行調統(tǒng)一組織、指揮調度。
3、機車回送時,必須由作業(yè)點負責人隨車同行,嚴把機車出入庫和路途中的回送關。
4、回送的機車在出入機務段時,對不熟悉的站場、線路,要求向機務段地整車間提出申請,由帶道司機引領、指導出入。
5、回送機車必須附掛,嚴禁單機運行。
6、嚴禁關閉監(jiān)控器運行。機車出入段時,監(jiān)控器設定為調車模式;機車附掛回送時,監(jiān)控器設定為補機模式。
二、運用安全
1、鐵路局所屬機車租賃合同及協(xié)議的簽訂。租賃機車由機輛公司向機務處提出申請,與機務段簽定機車租賃合同和安全協(xié)議,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明確機車的使用地點、單位、專用線名稱及行車安全管理等事項。
2、公司自有機車租賃合同及協(xié)議的簽訂。機輛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機車牽引技術服務合同和安全協(xié)議時,需明確機車型號及臺數(shù)、合同期限、機車使用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等事項。
3、租賃機車管理部門。呼鐵機輛公司設置安全部、機車運營部、機車運管部及所屬的集寧、包頭、烏海三個項目部,負責對租賃機車進行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管理。同時,局安全部門、機務處、多元中心等部門實行安全監(jiān)管。對安全監(jiān)管辦下發(fā)的《安全監(jiān)察通知書》中通報的內容要舉一反三,認真整改,按期向路局安監(jiān)室和機務處反饋落實整改情況。
4、安全管理標準。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機務行車安全管理規(guī)則》、《機車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程的規(guī)定,對照機車乘務員一次標準化作業(yè)程序,定期開展對規(guī)達標檢查和驗收工作。
5、調車作業(yè)要求。擔當調車工作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中關于調車工作“九固定”和調車司機在作業(yè)中的有關規(guī)定;調車司機必須熟悉作業(yè)區(qū)域(物流園區(qū))線路情況和相關車站的站細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電氣化安全措施,不得攀登機車頂部或到機車外走廊處。機車停留在警沖標內方,長時間停留必須做好防溜措施。
第6篇 煤礦蓄電池機車和小絞車標準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條: 蓄電池機車牽引車數(shù),應按廠家《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在架線軌道運輸大巷中,5t及以下蓄電池機車必須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運行,正常情況下,嚴禁駛入架線機車運行區(qū)。
第二條: 蓄電池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操作,并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
第三條: 小絞車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第四條: 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臺以上絞車時(包括液壓絞車),除有各自提升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qū)別。
第五條: 不得用調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第六條: 控制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七條: 上山掘進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必須加強安全防護。
第八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八不準”,即絞車安裝后,未經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未明確使用單位和維護包機人;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隱患;小絞車司機未持證上崗;使用前未對連接裝置及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制動閘和聯(lián)接裝置)認真檢查、記錄;非絞車司機;20米內鋼絲繩有2個或2個以上接頭;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擺放、檢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準使用。
每一礦井必須至少制訂并完善下列運輸管理制度
1、普通帶式輸送機管理制度
2、刮板機運輸管理制度
3、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4、小絞車管理制度
5、鋼絲繩管理制度
6、軌道運輸線路鋪設標準
第7篇 電力機車防止蓄電池虧電管理辦法
目前,我段電力機車車型有ss4、h_d1c兩種,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因電力機車蓄電池容量小,采用微機控制的和諧系列機車,微機系統(tǒng)耗電量大,更容易發(fā)生蓄電池虧電情況。為了預防蓄電池虧電故障發(fā)生,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及分工
實行段長領導下的逐級負責管理制度,保證蓄電池的可靠運行。
主管段長:負責蓄電池管理的領導工作。
技術科:負責機車的檢修計劃編制、質量分析、范圍制定等技術管理工作。
教育科:負責運用和檢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檢修、整備車間:負責蓄電池的檢修和維護工作。并根據(jù)本車間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化措施。
運用車間:負責落實防止蓄電池虧電的具體工作,并根據(jù)本車間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化措施。
安全科:負責本辦法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考核。
二、機車運用及整備作業(yè)過程
1、乘務員交接班必須檢查機車上各屏柜內各種開關位置,防止開關位置不正確構成的隱患。
2、機車運行途中注意觀察機車控制電壓,特別是過分相過程應注意觀察控制電壓表的變化過程,過分相重新合閘后應確認機車控制電壓上升110v左右,保證充電機組正常。
3、途中停留時,斷電20分鐘后,必須升弓合閘,防止過度使用機車蓄電池造成虧電。
4、遇到接觸網停電時,應關閉頭燈、副燈等其它不必要的用電設備(僅保留標志燈),防止機車蓄電池虧電。h_d1c機車:接觸網停電時應斷電降弓,換向手柄、電鑰匙回零位,關閉低壓柜柜上gu1/tcu1(代號=23-f108),gu2/tcu2(代號=23-f109)自動開關。
5、機車整備作業(yè)過程中超過20分鐘應斷開機車蓄電池,在不升弓合閘狀態(tài)下,用機車蓄電池照明作業(yè)不得超過20分鐘。
6、機車整備作業(yè)結束,人員離開機車時應斷開機車蓄電池開關。
三、機車專檢及檢修作業(yè)過程
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應執(zhí)行相應車型蓄電池的檢修范圍和工藝,防止作業(yè)過程引起蓄電池虧電。
1、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應及時斷開機車蓄電池,防止虧電。(責任主體,檢修車間)。
2、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不得使用輔助壓縮機打風調弓。
3、機車大、中修后應保證機車蓄電池保有容量在標稱容量的80%以上。小輔修應保證機車蓄電池保有容量在標稱容量的60%以上。
四、發(fā)生蓄電池虧電后的處理與考核
發(fā)生蓄電池虧電后,應及時報活處理,檢修車間應及時進行充電或更換。凡造成蓄電池虧電又隱瞞不報者,執(zhí)行“誠信從寬,隱瞞從嚴”的原則,加重考核。
1、機車運用(包括多級重聯(lián)運行機車、有動力和無動力回送機車、在外單位大中修回送機車)途中發(fā)生的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運用車間(兩組充電機組均故障時除外)。
2、整備調車作業(yè)過程發(fā)生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整備車間。
3、檢修作業(yè)過程(包括專檢、臨修、小輔修等)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檢修車間。
4、通過分析lkj記錄文件,發(fā)現(xiàn)存在虧電記錄的責任定擁有當時車權的部門。
5、以擁有車鑰匙作為車權標志,作業(yè)過程發(fā)生的蓄電池虧電,責任定當時車權部門。外單位在車上作業(yè),引起蓄電池虧電,責任定協(xié)助作業(yè)的部門。
6、交接過程發(fā)現(xiàn)的蓄電池虧電,原則上定交班部門。
7、車上沒有作業(yè)人員,未斷開蓄電池開關。按照蓄電池虧電處理,責任定當時擁有車權部門。
第8篇 煤礦蓄電池機車小絞車標準管理制度辦法
第一條: 蓄電池機車牽引車數(shù),應按廠家《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在架線軌道運輸大巷中,5t及以下蓄電池機車必須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運行,正常情況下,嚴禁駛入架線機車運行區(qū)。
第二條: 蓄電池機車要嚴格按照操作《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操作,并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
第三條: 小絞車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第四條: 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臺以上絞車時(包括液壓絞車),除有各自提升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qū)別。
第五條: 不得用調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第六條: 控制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第七條: 上山掘進采用倒拉牛提升方式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必須加強安全防護。
第八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八不準”,即絞車安裝后,未經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未明確使用單位和維護包機人;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隱患;小絞車司機未持證上崗;使用前未對連接裝置及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制動閘和聯(lián)接裝置)認真檢查、記錄;非絞車司機;20米內鋼絲繩有2個或2個以上接頭;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擺放、檢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準使用。
每一礦井必須至少制訂并完善下列運輸管理制度
1、普通帶式輸送機管理制度
2、刮板機運輸管理制度
3、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制度
4、小絞車管理制度
5、鋼絲繩管理制度
6、軌道運輸線路鋪設標準
第9篇 機車公司在制品質量管理辦法
機車部件公司在制品的質量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提高員工的質量意識,杜絕不合格品流入裝配現(xiàn)場。
二、范圍
本公所有生產車間
三、職責
1、車間主任負責所屬區(qū)域現(xiàn)場管理的督導工作
2、生產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及時進行處理
3、車間主管/檢驗員負責過程的巡回檢驗及對不合格品的鑒定(暫由各車間主管代理)
4、操作工應按規(guī)定做好各自區(qū)域的各項工作
四、具體規(guī)定
1、各生產工序必須嚴格按圖樣、工藝、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如無則按各車間負責人交代的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樹立質量第一的意識,確保產品質量達到技術要求;各產品的圖樣、工藝、技術標準等應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妥善保護,不得損壞。
2、生產中,操作人員應隨時自檢,自檢發(fā)現(xiàn)的不合格品(注:如不合格品是由于硫化件有脫膠、缺膠、憋氣、欠硫、過硫或變形而造成的,應交給車間主管/檢驗員評定,車間主管/檢驗員根據(jù)實際情況,經過評估,定出挑選標準,挑選標準分:合格品、回用品、廢品,并選出標準樣件,標識后交給操作工作樣件。)應及時挑出隔離。否則給予責任人5元/次,同樣事件第二次,給予責任人10元/次,依此類推。
3、操作工未按規(guī)定要求將自檢出的不合格品挑選出來并區(qū)分的,按產品加工工價的倍處罰。
4、將報廢等不合格產品當作合格產品計數(shù)/處理的,以原加工工價的倍處罰。
5、工序之間應互檢,下工序生產人員未能發(fā)現(xiàn)上工序生產的不合格品
第10篇 機車車輛防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止機車車輛溜逸,加強防溜工作管理,根據(jù)《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調車作業(yè)標準》、《機車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在廠內專用鐵道、專用線、廠房內修理臺位線等線路上停留的機車車輛,必須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章 車站設備與線路
第3條 站場應設在線路平道、直線的寬闊處。
站場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應超過1‰;在地形特別困難的條件下,會讓站、越行站可設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但不應連續(xù)設置,并保證列車的起動。
第4條 設備處應按有關規(guī)定對線路平面及縱斷面定期組織復測,并應及時準確將復測資料提供給運輸車間等使用單位。
第5條 線路平面及縱斷面應保持原有狀態(tài)。凡施工、維修等情況引起線路平面或縱斷面變更時,竣工后設備處應立即復測,并形成完整準確的變更資料,提供運輸車間等使用單位。
第6條 銜接車站正線、到發(fā)線的岔線、段管線、貨物線無安全線等隔開設備時,需停留機車車輛的,車列兩端必須使用人力制動機和防溜鐵鞋。
第三章 防溜設備和器具
第7條 防溜設備及器具必須符合技術標準。
第8條 積極研究開發(fā)新型防溜設備及器具,不斷增強防溜設施科技含量。
在廠區(qū)內調車頻繁線上使用的防溜設備及器具,應經安全、技術等有關部門審查鑒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9條 使用車輛人力制動機時,調車員必須確認狀態(tài)良好,損壞時要及時維修處理。
第10條 線路值班員室、交接站值班室等有關處所,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防溜器具。
第11條 盡頭式線路的末端應安裝擋車器或設土擋。
第四章 機車車輛停留及防溜作業(yè)限定
第12條 列車及機車車輛必須停在警沖標內方。調車作業(yè)中,車輛臨時停在警沖標外方時,一批作業(yè)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因特殊情況需在警沖標外方進行裝卸作業(yè)時,須經運輸車間線路值班員、調車班長準許,在不影響調車作業(y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裝卸完了后,應立即送入警沖標內方。
第13條 機客貫通線及軌道?上不得停留車輛。
第14條 裝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必須停在遠離火源固定的線路上,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并加鎖進行鎖閉。
第15條 禁止在廠線溜放的車輛。
第16條 調車線以外的線路上停留的車輛不進行調車作業(yè)時,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以鐵鞋(止輪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避開道口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
第17條 廠站線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的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并以鐵鞋(止輪器)牢靠固定。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做好防溜措施。一批調車作業(yè)中臨時停留的車輛,須擰緊兩端車輛的人力制動機或以鐵鞋(止輪器)止輪。作業(yè)量較大的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有困難時,可用60mm×60mm×1500mm方木打掩(方木必須緊貼車輪踏面)。
第18條 調車作業(yè)摘車時,必須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開車鉤;掛車時,沒有連掛妥當,不得撤除防溜措施。
第19條 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調車時,客車超過6輛,機車超過3輛,空貨車超過10輛,重貨車總噸位超過200噸及廠區(qū)外線路(武警道口至交接站線;車站調度樓至廠線值班室線)進行調車作業(yè)或取、送機車車輛要連結制動軟管。
第20條 手推調車,須取得調車領導人的同意,人力制動機作用必須良好,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手推調車速度不得超過3km/h。下列情況,禁止手推調車:
1.在超過2.5‰坡度的線路上(確需手推調車時,須經鐵運調度員批準);
2.遇暴風雨雪或夜間無照明時;
3.能進入接發(fā)列車進路的線路上無隔開設備或脫軌器;
4.裝有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車輛;
5.電氣化區(qū)段,接觸網未停電的線路上,對棚車、敞車類的車輛。
第21條 在盡頭線上調車時,距線路終端應有10m的安全距離;遇特殊情況,必須近于10m時,應一度停車,調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五章 防溜工作安全措施
防溜作業(yè)基本要求:
第22條 進入作業(yè)前,機車乘務員應進行制動機實驗,確保作業(yè)時制動機作用良好。
第23條 各類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均須確認止輪牢固可靠。使用人力制動機或人力制動機緊固器防溜時,須擰緊制動機;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鞋尖(止輪器)應緊貼車輪踏面,牢靠固定;使用防溜枕木防溜時,應在距停留車輛不大于5米處放置。
第24條 人力制動機故障的車輛或車組不能按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時,應與人力制動機作用良好的車輛連掛在一起,禁止單獨停留。遇最外方人力制動機故障時,可順延使用下一車輛人力制動機,車組兩端仍須按規(guī)定采取“雙向雙防溜”措施。
第25條 在超過6‰坡度的線路上,不得無動力停留機車車輛。
第26條 手推調車前,必須事先辦理申請手續(xù)。在正線、到發(fā)線及與其銜接而無隔開設備的線路手推調車時,須經車站值班員準許;其他廠線路上手推調車時,須經調車領導人準許。批準人應將手推調車作業(yè)計劃(時間、徑路和輛數(shù))傳達給有關人員,由勝任人員負責制動,并提前對人力制動機進行試驗。必要時,按規(guī)定做好防護。裝卸線內移動車輛時,由貨運人員監(jiān)督,且每批移動不準超過重車一輛或空車兩輛。手推調車完了后,應及時將車輛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報告調車領導人。
第27條 因車輛進行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等作業(yè),維修人員在撤除車站采取的防溜措施前,應根據(jù)檢修作業(yè)的要求,按規(guī)定重新設置防溜措施,技術檢查或故障處理完畢,應及時恢復原防溜措施。
第28條 推進車輛運行前須試拉。連續(xù)連掛時,可不停車連掛,但要確認連掛狀態(tài),車組間距超過十車以上時,必須頓鉤或試拉。被連掛車輛距警沖標較近(不足30米)時,須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調車編組完了最后一鉤,應進行試拉。
廠外線防溜措施:
第29條 在廠外線停留車由運輸車間調車作業(yè)人員負責采取防溜措施;一批作業(yè)結束,運輸車間調車作業(yè)人員與保衛(wèi)處指定的看守人員在《防溜交接簿》上辦理防溜互簽后,方準摘開機車。
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動力設備移動車輛。
第30條 調車作業(yè)中,按規(guī)定連接車輛制動軟管時,應進行自動制動機簡略試驗,檢查確認制動主管貫通。運行中,機車司機應按規(guī)定掌握速度,嚴禁超速行駛。
機車停留防溜措施:
第31條 機車出庫后及運行途中停留時,機車乘務員必須堅守崗位,不得二人同時離開司機室,并對車列和機車實施制動。不準關閉空氣壓縮機。
第32條 停留時間超過3小時,除單閥實行制動外,由到達司機按規(guī)定擰緊人力制動機。當停留線路的坡度超過2.5‰時,還須在下坡方向端左第2位輪下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3條 停留的機車由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同一股道停放的機車,必須連掛在一起,對于連掛在一起的多臺機車應在兩端機車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4條 廠內機車轉線、移動、調車作業(yè)時,司機與調車員到齊后方準作業(yè)。單機作業(yè)后,司機須單閥制動,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5條 機車檢修前后停留時,由司機通知指定人員在第2、5位輪下對向放置鐵鞋牢靠固定。
第36條 油庫停放線由副司機負責、車輛停放線有調車員一同作業(yè)的由調車員負責,無調車員一同作業(yè)的由副司機負責對停留車輛按規(guī)定采取防溜措施。
區(qū)間列車車組停留防溜措施:
第37條 車列在區(qū)間被迫停車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狀態(tài)。如遇車列自動制動機故障,必須使車列就地停車時,就地制動工作由司機負責。在坡道上停車時,調車員還應將鐵鞋放置于下坡端機車車輪下。
第38條 車列分離被迫停車后,對遺留車輛無人看守和未采取防護、防溜措施,應立即對分離的車列采取防溜措施。
第39條 列車在區(qū)間被迫停車請求救援后,司機應使列車保持制動。救援機車司機應與被救援車列防護人員進行防溜聯(lián)系后,方準連掛。
第六章 防溜工作管理
第40條 為加強防溜管理,車輛進入交接站、廠外線需停放的,調車人員須與交接站值班員、保衛(wèi)處指定人員在《防溜交接簿》內進行簽認交接。
第41條 因調車作業(yè)改變原停留位置、輛數(shù)或防溜措施時,應及時重新填記。
第42條 交接班時,接班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現(xiàn)場檢查停留車輛防溜措施,嚴格辦理交接。
第43條 一批調車作業(yè)結束后,調車作業(yè)人員應及時將防溜措施情況報告調車指揮人,并由調車指揮人將停留車防溜措施按現(xiàn)場實際情況在防溜簿內填記。
第44條 加強防溜設備、器具管理,對防溜器具應統(tǒng)一編號、固定存放、保證數(shù)量、質量良好。防溜器具的保管、交接由指定的人員負責。有關單位應制定防溜設備、器具的“用、管、修”辦法,嚴格管理,加強保養(yǎng)、維修工作,保證設備、器具良好。發(fā)現(xiàn)有設備、器具損壞、丟失時,應查找銷號,及時補齊。
第七章 防溜工作有關要求
第45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結合部管理,對結合部管理要明確職責,強化控制。
第46條 保衛(wèi)處應加強站車、線的治安管理,防止防溜器具丟失,預防、控制因治安問題引起的車輛溜逸事故發(fā)生。
第47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溜工作檢查考核制度,各級領導要把防溜工作作為重點進行檢查。
第48條 加強職工防溜知識的培訓,凡參與防溜和檢查的人員必須掌握防溜規(guī)定及有關要求。
第49條 解體車間要加強對打砂除銹后的車鉤及緩沖裝置的清理工作,嚴格落實對鉤體、鉤尾框、鉤舌、鉤腔內部配件等殘留物的清除,確保車鉤能有效連掛,保證車鉤質量,防止因車鉤質量問題造成列車分離而導致車輛溜逸。嚴格把住車鉤及部件的質量關。
第50條 遇有暴風雨雪等不良天氣時,應增設防溜措施特別加強靠近道口、車站、正線等易侵界線路的停放車輛防溜措施的巡查頻次,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八章 防溜工作應急預案
第51條 值班員發(fā)現(xiàn)或接到車輛溜逸的報告時,對溜逸車輛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人力制動機制動或通知就近人員放置鐵鞋、防溜枕木等措施進行制動。必要時,應立即將溜車方向的進路開通于通往隔開設備的空閑線路。
第52條 遇機車、車輛溜入區(qū)間時,值班員應立即通報鄰站及列車調度員,區(qū)間設有道口時,還需及時通知道口。
條件許可時,可使用鐵鞋、脫軌器等器具對溜逸車輛進行果斷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53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行。
第11篇 防止電力機車蓄電池虧電管理辦法
目前,我段電力機車車型有ss4、h_d1c兩種,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因電力機車蓄電池容量小,采用微機控制的和諧系列機車,微機系統(tǒng)耗電量大,更容易發(fā)生蓄電池虧電情況。為了預防蓄電池虧電故障發(fā)生,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職責及分工
實行段長領導下的逐級負責管理制度,保證蓄電池的可靠運行。
主管段長:負責蓄電池管理的領導工作。
技術科:負責機車的檢修計劃編制、質量分析、范圍制定等技術管理工作。
教育科:負責運用和檢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檢修、整備車間:負責蓄電池的檢修和維護工作。并根據(jù)本車間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化措施。
運用車間:負責落實防止蓄電池虧電的具體工作,并根據(jù)本車間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化措施。
安全科:負責本辦法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考核。
二、機車運用及整備作業(yè)過程
1、乘務員交接班必須檢查機車上各屏柜內各種開關位置,防止開關位置不正確構成的隱患。
2、機車運行途中注意觀察機車控制電壓,特別是過分相過程應注意觀察控制電壓表的變化過程,過分相重新合閘后應確認機車控制電壓上升110v左右,保證充電機組正常。
3、途中停留時,斷電20分鐘后,必須升弓合閘,防止過度使用機車蓄電池造成虧電。
4、遇到接觸網停電時,應關閉頭燈、副燈等其它不必要的用電設備(僅保留標志燈),防止機車蓄電池虧電。h_d1c機車:接觸網停電時應斷電降弓,換向手柄、電鑰匙回零位,關閉低壓柜柜上gu1/tcu1(代號=23-f108),gu2/tcu2(代號=23-f109)自動開關。
5、機車整備作業(yè)過程中超過20分鐘應斷開機車蓄電池,在不升弓合閘狀態(tài)下,用機車蓄電池照明作業(yè)不得超過20分鐘。
6、機車整備作業(yè)結束,人員離開機車時應斷開機車蓄電池開關。
三、機車專檢及檢修作業(yè)過程
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應執(zhí)行相應車型蓄電池的檢修范圍和工藝,防止作業(yè)過程引起蓄電池虧電。
1、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應及時斷開機車蓄電池,防止虧電。(責任主體,檢修車間)。
2、機車檢修作業(yè)過程不得使用輔助壓縮機打風調弓。
3、機車大、中修后應保證機車蓄電池保有容量在標稱容量的80%以上。小輔修應保證機車蓄電池保有容量在標稱容量的60%以上。
四、發(fā)生蓄電池虧電后的處理與考核
發(fā)生蓄電池虧電后,應及時報活處理,檢修車間應及時進行充電或更換。凡造成蓄電池虧電又隱瞞不報者,執(zhí)行“誠信從寬,隱瞞從嚴”的原則,加重考核。
1、機車運用(包括多級重聯(lián)運行機車、有動力和無動力回送機車、在外單位大中修回送機車)途中發(fā)生的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運用車間(兩組充電機組均故障時除外)。
2、整備調車作業(yè)過程發(fā)生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整備車間。
3、檢修作業(yè)過程(包括專檢、臨修、小輔修等)蓄電池虧電責任一律定相應的檢修車間。
4、通過分析lkj記錄文件,發(fā)現(xiàn)存在虧電記錄的責任定擁有當時車權的部門。
5、以擁有車鑰匙作為車權標志,作業(yè)過程發(fā)生的蓄電池虧電,責任定當時車權部門。外單位在車上作業(yè),引起蓄電池虧電,責任定協(xié)助作業(yè)的部門。
6、交接過程發(fā)現(xiàn)的蓄電池虧電,原則上定交班部門。
7、車上沒有作業(yè)人員,未斷開蓄電池開關。按照蓄電池虧電處理,責任定當時擁有車權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