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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xiàn)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2000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2000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2000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2000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2000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jù)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jù)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2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xiàn)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
(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
(獎勵 元以上);
(九)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
(70%)予以報銷;
(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jù)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jù)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3篇 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市園林和綠化管理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局機關各處室、各基層單位: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節(jié)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上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與局機關及毗鄰辦公的所屬單位配備的工作用車,原則上由局實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主要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各單位配備的必要的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和業(yè)務用車,嚴格用于規(guī)定用途。
第二條 公務用車費用嚴格按局財務審計處核定的定額標準列支,包括:燃油費、過橋過路、車輛保險費、停車費、維修費及其他。
第三條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jié)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應急用車長途行駛。
第四條 工作用車使用范圍:
(一)局(單位)領導執(zhí)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fā)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
(二)局(單位)領導參加上級領導機關和市有關部門緊急召集的跨部門會議和活動,參加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等活動。
(三)局(單位)領導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達地方辦理公務。
(四)局(單位)統(tǒng)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五)局(單位)送、取數(shù)量較多公務用品。
(六)局(單位)干部職工因傷因病需緊急送醫(yī)。
(七)局(單位)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
(八)經局(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第五條 局(單位)應當嚴格車輛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車輛日常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車和特種專業(yè)技術用車要噴涂標識,落實好標識化、平臺化、信息化等各項要求。
第六條 公務用車使用實行登記、調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記:車輛使用人填寫《公務用車使用審批表》進行預約,包括用車部門、時間、事由、地點等信息,由局(單位)辦公室根據(jù)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報請局(單位)領導審批后安排調度。嚴格按調度地點出車,不得中途任意改變出車方向。
(二)調度:公務用車由局(單位)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派車制度,實行統(tǒng)一調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車實行送達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務用車使用完畢后一律回局機關(單位)車庫停放,節(jié)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七條 加強公務用車的運行經費管理,由局(單位)辦公室如實做好油耗、保險、維修、出勤等登記臺帳,杜絕不合理支出。
第八條 嚴肅公務用車管理使用紀律,不得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不得以各種名義將公務車輛變相作為領導個人固定用車或長期租用車輛變相作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guī)乘坐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不得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居民小區(qū)、娛樂場所、酒店等非工作場所。
第九條 局機關紀委要強化監(jiān)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guī)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局財務審計處要對車輛配備及運行維護費、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jiān)督。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及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定的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與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距離較遠的所屬事業(yè)單位工作用車,實行派駐管理,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辦法,并報局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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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
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xù)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shù)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
第六條 分局連續(xù)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
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xù)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zhí)收任務且名次倒數(shù)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yè)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
(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
(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tài)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
(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行風方面出現(xiàn)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xù)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業(yè)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
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
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
(五)貪污、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shù)額,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jù)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jù)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
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jiān)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辦法怎么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xiàn)勞酬相當,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發(fā)全員的工作熱情,促進全員愛崗敬業(yè),奮發(fā)進取,廉潔勤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激勵是給予一定的政治、經濟和福利待遇。
第三條 激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激勵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激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政治待遇:
(一) 工作認真踏實,積極要求進步,主動向黨組織靠攏的,優(yōu)先發(fā)展入黨;
(二) 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才能,業(yè)績突出、群眾公認、領導認可,具有中層干部任職職級的,優(yōu)先安排擔任中層干部職務;
(三) 工作業(yè)績突出、群眾評價度高、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并且通過科員職級考試的一般公務員,給予享受科員職級;
(四) 工作能力強,分管工作連續(xù)三年在市局或縣局目標考核中獲得名次,以及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報功或推薦授予榮譽稱號,舉辦典型事跡報告會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予以宣傳報道;
(五) 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并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一定年限的,本人可以挑選工作崗位;
(六) 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作風民主、為人正派、業(yè)績突出,并在中層干部崗位上任職的,優(yōu)先推薦為本局科級后備干部或科級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fā)放一定的獎金:
(一) 連續(xù)3個年度被考核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獎勵1000元;
(二) 工作實績突出,被本局、市局、省局、國家局或同級評為先進或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按500元、1000元、 元、4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 創(chuàng)新工作被國家、省、市、縣級推廣的,分別按5000元、3000元、 元、10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 分管工作或者所在單位在縣局年度考核中,獲得一定名次的,獎勵400― 元,超額完成硬性目標任務的,按超額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發(fā)獎金;在市局年度考核中,取得一定名次的,按市局獎金等倍予以獎勵。連續(xù)三年以上獲得名次的,加倍獎勵;
(五) 在縣級或縣級以上各類競賽、文章評選或業(yè)務知識考試中成績優(yōu)異,獲得一定名次的,按主辦單位頒發(fā)獎金的兩倍予以獎勵。主辦單位未頒發(fā)獎金的,獎勵200― 元;
(六) 在各級行風評議活動中,進入先進行列的,獎勵400― 元;
(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獎勵5000元;
(八) 引進單體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的(獎勵 元以上);
(九) 為本局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獎勵。
第七條 符合
第六條 所列條件之一的,在局組織的競職或競級的筆試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福利待遇:
(一) 工作認真負責,業(yè)務技能精通,業(yè)績突出,具有培養(yǎng)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學習深造;
(二) 工作踏實認真,努力鉆研業(yè)務,積極參加繼續(xù)教育并獲得國民教育系列大專以上學歷的,學費按一定比例(70%)予以報銷;
(三) 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yǎng)。
第三章 實施激勵的程序
第九條 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jù)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第十條 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條 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jù)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第十二條 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質保部制度
第6篇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高速公路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fā)揮科學技術對高速公路事業(yè)發(fā)展的支撐和推動作用,根據(jù)《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局(集團)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依據(jù)局(集團)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研究高速公路建設、養(yǎng)護、運營管理科學發(fā)展的重要技術問題、關鍵技術問題的項目,以及對交通科技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開發(fā)、推廣項目。包括獲得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經費資助的項目以及多渠道籌集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結題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四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五條 局(集團)科技項目分為在交通部或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項目和未在上級管理部門立項的計劃外項目兩類。
第六條科技項目立項原則:
(一)符合局(集團)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
(二)立足局(集團)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科學發(fā)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適用性和推廣及應用價值,能夠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充分調研,避免重復。研究內容創(chuàng)新、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具備完成條件和能力,準備工作充分,研究經費落實。
第七條 在省交通運輸廳立項的計劃內科技項目分為三部分內容:
(一)重點科技項目計劃。指在交通建設中出現(xiàn)的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技術難題或遇到的急需解決的科技項目。具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推廣面廣、經濟效益顯著、應用前景廣闊的特點;
(二)一般科技項目計劃。指下屬單位急需解決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項目。但是技術經濟指標較先進,能夠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
(三)重點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技術成熟,不需要做中間試驗研究,能夠直接用來大面積推廣,并能夠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等。
第八條 計劃內項目的申報于每年的10~11月份進行。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申請書》(一式三份)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
第九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審查填報材料,會同相關部室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會,對提出申請的科技項目從先進性、適用性、可行性等方面予以評價,確定可申請列入省交通科技計劃的項目。入選項目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統(tǒng)一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條 針對高速公路建設、養(yǎng)護、運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急需解決問題,各單位自籌資金、自行開展的科技項目為計劃外項目,可隨時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申報立項,經審批后上報省交通運輸廳進行登記或備案立項。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項目在計劃下達一個月內,由省交通運輸廳(甲方)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和局(集團)(丙方)簽訂項目《專項合同》,各方按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與義務組織實施。不按期簽訂《專項合同》的項目,按自動撤消處理。
第十二條 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內并符合招標條件的科技項目,應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招標,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局(集團)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的科技項目由局(集團)負責組織招標并簽署服務合同,不需要招標的科技項目由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和各籌建機構自行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并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其它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科技項目的招標工作,招標文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定并批準后實施,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并簽署服務合同,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 為確保項目研究的正確性,提高項目研究水平,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可根據(jù)項目情況組織對研究大綱進行專家評審。項目在研究過程中,承擔單位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研究咨詢或審查,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期間執(zhí)行信息反饋制,項目承擔單位每年6月和12月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存在問題、下一步安排及保證措施。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不做變更,如出現(xiàn)研究內容及預定目標有重大變動或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對項目執(zhí)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并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在實施中需要中途撤消、中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把項目撤消、中止的原因,經費決算以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并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批準撤消項目剩余的廳補經費應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 對重大項目或由多家單位協(xié)作承擔、涉及面廣的項目,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采取協(xié)調會等形式加強調度和協(xié)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進行中間檢查或評估。對執(zhí)行不力的項目,要求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對造成損失的項目,要追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責任。對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批復完成時間兩年以上仍有未完成項目的承擔單位,不再批準新項目的申報立項。
第十九條 對計劃外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jù)情況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協(xié)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章 結題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項目可以鑒定、評審、驗收、總結、撤消五種方式結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按合同約定內容完成后,承擔單位按規(guī)定要求填寫《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一式三份),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包括鑒定大綱、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效益分析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只驗收不鑒定(評審)的項目,對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不做要求)一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查,審查通過后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后下達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通知并主持鑒定(評審或驗收),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準備工作并參加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二十三條 科技項目完成鑒定(評審或驗收)后一個月內,
由承擔單位負責辦理鑒定(評審或驗收)證書,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廳相關規(guī)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鑒定證書和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計劃外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guī)定要求準備《科技成果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資料,邀請兩位相關專家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省交通運輸廳審批后,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審查通過后委托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運輸廳科技計劃項目補貼;
(二)新建工程中的科研專項資金;
(三)養(yǎng)護工程專項資金;
(四)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科技項目資金使用范圍:
(一)項目研究前期調研費;
(二)研究所用的儀器、設備購置費;
(三)研究用資料費;
(四)按相關規(guī)定提取的勞務費;
(五)項目技術論證費及必要的實驗驗證費;
(六)組織鑒定(評審)或驗收所需費用;
(七)項目研究的其它相關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全面落實項目合同約定的配套資金,合理安排經費開支,保證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萍柬椖繉m椯Y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局(集團)工程管理部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證科技項目資金最大限度的發(fā)揮作用。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成果是指項目完成后所取得的發(fā)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方、樣品(樣機)制造技術、計算機軟件、研究報告、 論文、專著等。
第三十條 成果管理按國家科技部、交通運輸部、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成果的所有權、轉讓權按有關協(xié)議、合同的具體約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凡申請國家級、省部級和省交通運輸廳科技獎勵的項目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7篇 z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xù)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shù)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第六條 分局連續(xù)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xù)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zhí)收任務且名次倒數(shù)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yè)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tài)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后議論他人,說不利于團結的話,做不利于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并產生不良影響的;(九)因怠于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行風方面出現(xiàn)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xù)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并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三)因業(yè)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_的;(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兩個季度處于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xù)三個季度處于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xù)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五)貪污、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shù)額,造成惡劣影響的;(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八)違反禁酒令或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后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并由局黨組根據(jù)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jù)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辦理。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jiān)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市房產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市房產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產行政管理的監(jiān)督,規(guī)范房產行政行為,維護國家和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根據(jù)《貴港市行政執(zhí)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過錯,是指對本局系統(tǒng)的房產行政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房產行政管理的公務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作出的違反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給國家或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zhí)法過錯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部門職責或局委托的職能,越權行政的;
(二)不按規(guī)定程序、要件,違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的;
(三)符合頒發(fā)許可證、資質證的法定條件而不予頒發(fā)或超時限頒發(fā)的;不符合頒發(fā)許可證、資質證的法定條件而頒發(fā)或不答復的;
(四)符合法定登記、備案條件而不予辦理或超時限辦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記、備案條件而予辦理或不予答復的;
(五)相對人依法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不予保護或不予答復的;
(六)行政處罰中調查失實、未告知相對人權利、適法不當、程序混亂的;
(七)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利用職權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八)作風簡單、粗暴,在接待中惡語中傷相對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減免收費的。
第五條 前條過錯行為以下列方式確定:
(一)在各種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
相對人投訴、舉報或媒體曝光后,被查實的;
(二)經行政訴訟,被法院撤銷或變更的;
相對人起訴后,執(zhí)法單位主動撤銷或變更的;
經行政復議,被復議機關撤銷或變更的;
黨政領導交辦或人大、政協(xié)代表提議經查實的;
經行政賠償程序,賠償相對人損失的;
(三)過錯行為由其他方式發(fā)現(xiàn)的。
第六條 行政執(zhí)法過錯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執(zhí)法人員在行政執(zhí)法中擅自作出違法行為的,具體行為人為責任人;
(二)初審人員提供的審核材料不實,復審人員難以從形式上辨認的,初審人員承擔過錯責任,易于辨認的,復審人員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初審人員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三)批準人的主觀過錯造成具體行政行為過錯的,批準人為過錯責任人;
(四)經會審等集體討論方式決定的具體行政過錯的,主持人或決策人為主要過錯責任人,主張錯誤意見的為次要責任人,堅持正確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因過錯行為造成行政賠償?shù)?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八條 追究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應當對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過錯情節(jié)較輕,事后積極彌補,造成的損害和影響較小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過錯情節(jié)較重,造成的損害和影響較大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警告處分;
(三)過錯情節(jié)嚴重,造成的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分別情況給予責任人行政記過或降級處分;
(四)徇私枉法、嚴重失職,并采取各種手段阻撓調查,造成的損害和影響及其重大,但未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責任人撤職或開除處分。
打擊報復控告、檢舉、投訴人的加重處分。
第九條 過錯責任調查由法規(guī)處會同監(jiān)察室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面通知被調查單位和有關人員;
(二)組織收集證據(jù);
(三)聽取被調查人的申辯;
(四)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報局依法治理小組決定。
(五)將處分決定通知責任人。
第十條 過錯責任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實施食品、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管理,根據(jù)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我局實施或受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則,減少環(huán)節(jié)、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第四條 所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以局為單位,報請局長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為簡化辦事程序,由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其主要職責:一是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和相關資料、登記造冊、呈領導批辦、移交承辦股室;二是確定現(xiàn)場驗收時間、下達現(xiàn)場驗收通知書;三是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_。
第六條承辦股室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其主要職責:一是負責相關資料的初審;二是負責與上級和有關部門對口聯(lián)系,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許可業(yè)務指導;三是負責組織現(xiàn)場檢查驗收和辦理有關驗收手續(xù)。驗收人員由局長統(tǒng)一調度;四是制作相關文書,報送領導審批簽發(fā)。
第七條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時限:
1、自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書》或相關資料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其申請資料的登記造冊、呈報并移交承辦股室;
2、自收到行政許可相關資料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初審和相關文書的制作、審批并移送辦公室;
3、自收到現(xiàn)場驗收申請書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驗收時間的確定,并告知申請人;
4、五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行政許可_。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由申請股室向局長書面申述延長時限的理由,并在局長批準的時限內辦結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八條在受理和初審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和資料時,應當按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㈠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行政機關申請;
㈡申請事項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㈢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經更正合格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九條在制作《補正資料通知書》、《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告知書》等文書時,對申請資料不齊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jù),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向益陽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第十條承辦股室應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并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jiān)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方便公眾查閱。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㈠被許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㈡被許可人是否在行政許可確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㈢糾正或者查處被許可人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和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不能隨意拒絕行政許可申報人的申報,不準違背時限實施行政許可,不準違反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不準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利益。在行政許可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導致辦理事項錯誤或者顯失公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過錯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