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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管理及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農電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農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農民的用電安全,保證農村電網(wǎng)安全可靠運行,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農電[2001]4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農電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電安全工作,包括農電生產安全和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兩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電所的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各供電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力行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的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供電所必須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農電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控制”活動,對事故進行科學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條本辦法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并作為考核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的標準。
二、供電所安全目標
1、?杜絕發(fā)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fā)生低壓電力設備事故和電力設施失竊事故;
3、?不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無配電變壓器燒毀責任事故;
5、?無一般考核責任事故;
6、?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
三、農電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農電安全工作由供電所具體負責管理,局負責指導、檢查和考核供電所安全工作。
第二條供電所與電力用戶之間要以資產分界點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
第三條供電所建立安全責任制。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所長要與農電工簽訂安全協(xié)議書,農電工的安全責任要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五條加強農電工的安全管理,根據(jù)農時、季節(jié)特點制定出防止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措施。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和規(guī)范農電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實,加強農網(wǎng)的施工管理,杜絕農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七條認真開展好“農電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農電冬季安全大檢查”等基礎工作。
四、供電所安全職責
第一條、安全職責
1、負責對農電工的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的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各種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保證漏電保護器的安裝率、投運率、動作率達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
4、進行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不斷提高用戶的安全知識,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
5、依靠《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條農電工安全工作要求
1、應熟知《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經考試后持證上崗,凡是在工作中不聽從指揮,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識的農電人員,一律予以解聘。
2、農電工在擔任電氣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前,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經所長審核、農電科安全專責審查、農電科長審批后,方可擔任此項工作。
五、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供電所必須制定農電工安全培訓計劃,對從事農電工作的職工進行全面、定期培訓。
第二條所有參加工作人員(含臨時農電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xiàn)場,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對于在崗人員培訓,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xiàn)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xiàn)場培訓活動。
所有農電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xiàn)場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條供電所職工每年一次安規(guī)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
六、供電所農電安全監(jiān)督
第一條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體”的農電安全網(wǎng)絡管理體系,即:成立以供電所長為組長,安全專責為副組長,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為成員的農電安全生產小組。
第二條負責監(jiān)督檢查農電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安全情況,檢查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檢查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監(jiān)督檢查農電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兩次農電安全生產形式分析會,總結農電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對于引起頻發(fā)事故的規(guī)律性原因,要進行專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作為控制發(fā)生施工事故的關鍵點。重點杜絕習慣性違章、監(jiān)護不到位、進電或帶電作業(yè)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農電“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十八必須、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
第2篇 _學院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學院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為確保用電安全,節(jié)約用電,搞好學校用電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教室安全用電規(guī)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空調、攝像頭、投影儀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不得私自搬移所有電器的使用位置、不得私自改變室內電器用途及所有電器線路。
3.教室內所有電源插座嚴禁為手機、電池等充電,嚴禁使用電熱器具。
4.教室內多媒體設備使用須本班電教課代表專人負責,不得用于做游戲或私自拆裝軟硬件。
5.多媒體設備、燈具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6.樓道應急燈插座嚴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發(fā)生意外時應急燈不能正常使用
7.室內各電器設施若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后勤處,嚴禁自行處置。
8.注意保持用電設備及周圍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嚴禁堆放易燃物品。
上述各項規(guī)定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如有違反,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二、辦公室安全用電規(guī)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空調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燈具、電扇、空調、飲水機等電器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3.嚴禁私自改動室內線路,絕不在辦公室私拉亂接電線。
4.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熱杯、電爐子、熱得快、電磁爐、微波爐、電飯鍋、電熱取暖設備等。
5.為了延長計算機的使用壽命,教師下班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計算機,并關閉電源開關。
6.為了減少使用電器時的危險,辦公室擺放計算機時,盡量靠近電源,人走隨手關機,避免四處布線、盤繞電源、跨接電線。同時不要在電線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內各電器設施若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后勤處,嚴禁自行處置。
8. 增添使用大功率儀器設備,家用電器(1千瓦以上),需經后勤處派電工檢查線路負載能否承受再決定是否使用。
三、宿舍安全用電規(guī)定
1.嚴禁使用40w 以上的燈泡。
2.嚴禁使用學校規(guī)定的照明燈具以外的一切用電器具,如電褥子、電熱杯、充電器、電爐子、熱得快、電磁爐、微波爐、電飯鍋等等。
3.嚴禁私自改動室內線路,絕不在宿舍中私拉亂接電線。
4.嚴禁在燈具上懸掛任何裝飾物、易燃物及其他物品。
5.要做到及時關燈,以免燈具和線路發(fā)熱引起火災。
6樓道應急燈插座嚴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發(fā)生意外時應急燈不能正常使用。
7.室內各電器設施若發(fā)現(xiàn)異?,F(xiàn)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宿舍辦,嚴禁自行處置。
第3篇 施工現(xiàn)場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fā)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yè)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
2、用電設施在布設時,應嚴格按照利于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fā)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guī)定?,F(xiàn)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4、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其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則必須停電方可進行操作.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并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tǒng)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并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tǒng)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yè),如必須帶電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平?。
9、現(xiàn)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并備有滅火器材和安警示標志。非電工人員嚴禁接近帶電設備/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桿帶電作業(yè),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xiàn)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并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并用絕緣膠帶包扎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yè),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后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后進行,并在開關處設置作業(yè)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后并與有關人員聯(lián)系后,方可進行。
本辦法要求參加施工的各級管理人員,操作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和遵守本規(guī)則的各項規(guī)定,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施工現(xiàn)場由各工隊負責人負責檢查實施,辦公區(qū)由綜合辦負責檢查實施。
第4篇 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農電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農電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農民的用電安全,保證農村電網(wǎng)安全可靠運行,按照國家電力公司《農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農電[2001]44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農電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電安全工作,包括農電生產安全和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兩部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電所的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各供電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電力行業(yè)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以及國家電力公司發(fā)布的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定。
第三條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是局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供電所必須遵循“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農電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開展“安全性評價”和“危險點控制”活動,對事故進行科學預測,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五條本辦法從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并作為考核供電所農電安全工作的標準。
二、供電所安全目標
1、杜絕發(fā)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fā)生低壓電力設備事故和電力設施失竊事故;
3、不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
4、無配電變壓器燒毀責任事故;
5、無一般考核責任事故;
6、杜絕習慣性違章行為。
三、農電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農電安全工作由供電所具體負責管理,局負責指導、檢查和考核供電所安全工作。
第二條供電所與電力用戶之間要以資產分界點簽訂安全用電責任書。
第三條供電所建立安全責任制。所長為第一責任人,對本所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本所安全管理工作以及計劃的具體實施,指導農電工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電所長要與農電工簽訂安全協(xié)議書,農電工的安全責任要與其工資獎金掛鉤。
第五條加強農電工的安全管理,根據(jù)農時、季節(jié)特點制定出防止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措施。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和規(guī)范農電工作票、操作票、措施票的管理工作,督促“三票”的落實,加強農網(wǎng)的施工管理,杜絕農電事故的發(fā)生。
第七條認真開展好“農電春季安全大檢查”、“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農電冬季安全大檢查”等基礎工作。
四、供電所安全職責
第一條、安全職責
1、負責對農電工的安全培訓及安全考核工作;
2、負責轄區(qū)內電力設施的巡視檢查、維護檢修、安裝驗收,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3、嚴格執(zhí)行各種安全用電管理辦法,加強對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保證漏電保護器的安裝率、投運率、動作率達到有關規(guī)定要求;
4、進行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不斷提高用戶的安全知識,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事故;
5、依靠《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二條農電工安全工作要求
1、應熟知《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經考試后持證上崗,凡是在工作中不聽從指揮,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識的農電人員,一律予以解聘。
2、農電工在擔任電氣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前,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經所長審核、農電科安全專責審查、農電科長審批后,方可擔任此項工作。
五、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條供電所必須制定農電工安全培訓計劃,對從事農電工作的職工進行全面、定期培訓。
第二條所有參加工作人員(含臨時農電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考試合格后方能進入生產現(xiàn)場,在專人監(jiān)護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對于在崗人員培訓,要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xiàn)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xiàn)場培訓活動。
所有農電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xiàn)場急救方法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四條供電所職工每年一次安規(guī)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
六、供電所農電安全監(jiān)督
第一條建立健全完善的“三位一體”的農電安全網(wǎng)絡管理體系,即:成立以供電所長為組長,安全專責為副組長,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為成員的農電安全生產小組。
第二條負責監(jiān)督檢查農電生產和工程建設中的人身安全情況,檢查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工作,檢查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監(jiān)督檢查農電工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存放、配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每月定期組織召開兩次農電安全生產形式分析會,總結農電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對于引起頻發(fā)事故的規(guī)律性原因,要進行專題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提出安全工作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作為控制發(fā)生施工事故的關鍵點。重點杜絕習慣性違章、監(jiān)護不到位、進電或帶電作業(yè)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
第六條嚴格執(zhí)行農電“三票三制”的安全管理制度,即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電聯(lián)系制度。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做到“十八必須、八不準”,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
七、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第一條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是農電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供電所是從事農村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并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三條供電所要建立健全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網(wǎng),對農村安全用電工作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條巡視檢查、維護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第五條對存在有隱患、缺陷的線路和設備,堅持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證安全運行”的原則。
八、農電事故調查及信息反饋
第一條農電事故調查必須按照《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事故調查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xiàn)場,調查人員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趕到現(xiàn)場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關原始資料和技術資料。
第三條事故統(tǒng)計上報分月報和年報兩種。事故上報工作由供電所安全專責負責管理、上報。
第二章考核與獎懲辦法
第一條各供電所的農電安全工作接受供電公司統(tǒng)一考核與獎懲。
第二條農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獎懲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安全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條農電安全管理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供電所職工和農電職工交抵押金200元/人_年。發(fā)生農電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風險抵押金全部扣除,同時接受供電公司其它制度考核;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按《農電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勵。
第四條違章作業(yè)、失職、違章指揮導致事故者,給予經濟處罰和解聘;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因巡視、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發(fā)生的觸電事故、倒桿斷線等事故,供電所長、安全專責、配電維護工、供電組長、駐片農電工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凡發(fā)生農電事故的供電所、個人取消當年先進評選資格。
第七條農電安全生產獎勵按照局[2001]102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不重復計發(fā)。
第八條該考核細則根據(jù)《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dl/t633—1997和《四川省電力公司供電所目標考核辦法》中的安全指標考核原則制定。
第三章考核實施細則
1、人身事故
1.1農電職工生產事故;
1.1.1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8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3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8%。
1.1.2生產責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2萬元以下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6%。
1.1.3責任重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2萬元的,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0元,一定責任者罰款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50.00元罰款,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1.4責任輕傷事故1人,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主要責任者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一定責任者處以200.00元的罰款,同時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罰款。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1.1.5當年發(fā)生以上同等責任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對有關責任者加重處罰(按1倍的標準)。
1.2農村觸電傷亡事故
1.2.1責任觸電事故死亡1人,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解聘,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次要責任者罰款6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2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10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0%。
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元罰款,次要責任者罰款300元,一定責任者處罰200.00元,給予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
1.2.2責任觸電事故重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1萬元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800.00元處罰,次要責任者罰款500元,一定責任處罰200.00元,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10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5%。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加倍處罰。
1.2.3責任觸電事故輕傷1人/次;經濟損失在0.5萬元以下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200.00元處罰,所在地的供電所、組要承擔連帶責任,供電所長、安全專責、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罰50.00元,該片區(qū)總表負責人處罰50.00元,并扣減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因工作關系造成農電職工交通事故1人/次;
1.3.1造成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4%;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3%。
1.3.2造成經濟直接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扣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3.5%;負同等責任以下的,扣減當月工資總額的2.5%。
1.3.3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負主要責任的,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1.3.4造成經濟直接損失2萬元以下,扣減全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1.4發(fā)生群傷、群亡事故,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2、設備運行事故
2.1因巡視不到位(低壓)發(fā)生倒桿1基/次
2.1.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主要責任人設備損失經濟額的5%處罰,處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1.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2發(fā)生斷線事故1次
2.2.1造成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
2.2.2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給予主要責任人3%的處罰。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
2.3發(fā)生管理不善引起的配電變壓器燒毀1臺/次,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按經濟損失的2%處罰,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100.00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2.4配電室、電表箱發(fā)生一次電氣火災,處以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經濟損失的5%的處罰,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各處100.00元的罰款。
2.5對嚴重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隱患,處理不及時一處,給予片區(qū)維護農電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2%;
2.6當年重復發(fā)生以上同樣性質的事故,每重復發(fā)生一次,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
3、農電事故處理
3.1發(fā)生農電事故在2日內未上報者一次,扣發(fā)該片區(qū)維護農電工當月的全部工作質量工資,給予供電組長、組安全員分別處以50.00元的罰款,并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0.5%;三日還未上報者扣供電所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2在發(fā)生農電事故后,對進行反面宣傳的農電職工,一律給予解聘處理,同時給予供電組長、供電所長通報批評,并扣供電所該當月工資總額的1.5%;
3.3對發(fā)生的農電事故,不遵循《農電事故調查統(tǒng)計規(guī)程》和不遵守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者,一律予以解聘。
3.4隱瞞事故不報一經查實,并按相應條款加重處罰,直至下崗處理。
第5篇 電網(wǎng)公司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根據(jù)《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用電安全導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和《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是指依據(jù)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效提升農村用電安全防護能力,指導和督促農村用電客戶規(guī)范受電設施的配置、建設和運維,普及農村用電安全知識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wǎng)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tǒng)內各有關單位開展農村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國網(wǎng)農電工作部是公司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的歸口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電力行業(yè)有關農村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技術規(guī)程,制定公司系統(tǒng)加強和規(guī)范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方面的標準、規(guī)章制度等。
(二)協(xié)調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建設項目和資金保障的指導意見。
(三)督導和評價各?。ㄗ灾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及基層單位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情況。
(四)組織開展管理創(chuàng)新、技術創(chuàng)新和相關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提高農村用電安全管理水平和設施防護水平。
(五)匯總、分析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督促落實。
第五條 ?。ㄗ灾螀^(qū)、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要明確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電力行業(yè)有關農村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技術規(guī)程,落實公司關于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單位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落實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建設項目和資金保障的指導意見,結合農村電網(wǎng)建設與改造、農村配電設施大修技改、農網(wǎng)專項建設,審核、批復所屬單位農村用電安全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提高農村配電設施的安全防護水平。
(三)組織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創(chuàng)新、技術創(chuàng)新、宣傳教育和相關科學研究工作,提高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檢查和考評所屬地市及縣供電企業(yè)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情況。
(五)匯總、分析農村用電安全工作中的問題,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督促落實。
(六)上報所屬單位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經驗作法和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并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地市供電企業(yè)要明確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電力行業(yè)有關農村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技術規(guī)程,落實公司總部、省公司關于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單位農村用電安全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執(zhí)行上級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建設項目及資金使用意見和計劃,匯總、上報縣供電企業(yè)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情況,并監(jiān)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落實。
(三)結合農村電網(wǎng)建設改造、農村配電設施大修技改、農網(wǎng)專項建設,提升農村配電設施安全防護水平。
(四)協(xié)助政府有關部門,匯總、分析、上報農村用電的觸電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檢查、考評所屬縣供電企業(yè)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
(六)負責城市郊區(qū)的農村用電安全工作。
第七條 縣供電企業(yè)是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電力行業(yè)有關農村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及電力技術規(guī)程,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及上級對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業(yè)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并組織落實。
(二)制定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并上報審批,按照批復建設項目計劃組織實施。
(三)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有關基礎資料。
(四)提供用電安全咨詢服務,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用電安全常識。
(五)結合農村用電特點及季節(jié)特點,在政府主導和用電客戶配合下,積極組織開展農村用電安全檢查。
(六)告知用電客戶整改用電安全隱患。必要時,促請政府有關部門督導落實。
(七)分析、總結農村用電安全工作情況,組織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評價和考核工作。
(八)及時應對或協(xié)助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農村用電所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等事故,并按相關程序及時上報。
第三章 農村用電安全檢查
第八條 市、縣供電企業(yè)每年應根據(jù)農事、季節(jié)性用電和農村居民生活用電特點,制定農村用電安全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檢查農村配電設施安全防護能力
(一)檢查農村配電設施防護區(qū)內是否存在違規(guī)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活動、防護區(qū)內自建房等。
(二)檢查線路交叉跨越、配電設施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guī)程要求。
(三)檢查各種安全警示標識、標志是否齊全、規(guī)范。
(四)其它影響農村配電設施防護能力的內容。
第十條 檢查農村用電設施防護能力
(一)在政府主導和用電客戶配合下,檢查農村居民用電客戶、農村集體產權電力設施是否存在用電安全隱患,農村臨時用電裝置是否完好。
(二)檢查農村居民用電客戶、農村集體產權電力設施、農村臨時用電裝置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書面通知用電客戶整改,同時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三)對私拉亂接、掛鉤用電、擅自接電等危及安全的違規(guī)、違法用電行為依職權進行查糾。
第四章 農村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臨時用電裝置應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的配電箱或裝接箱。配電箱或裝接箱內配置的電器應具備保證用電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電保護、短路及過載等保護功能。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yè)受理農村臨時用電申請,接電前,供電企業(yè)應向相關用電客戶以書面形式明確臨時用電安全注意事項、配電箱或裝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并做好臨時供用電合同的簽訂工作。
第五章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公用配變臺區(qū)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堅持“應裝必裝”原則,加強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管理,努力實現(xiàn)農村公用配變臺區(qū)總、分保護安裝率、投運率、正確動作率三個百分之百目標,扎實推進各級保護的安裝和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縣供電企業(yè)應建立農村公用配變臺區(qū)的總保護、中級保護(分支保護)設備臺賬,定期檢查測試并留存記錄。每年統(tǒng)計運行和使用情況,并報地(市)公司。
第十五條 縣供電企業(yè)應跟蹤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質量及運行情況,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到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對發(fā)現(xiàn)有質量問題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可依托有資質的電力科研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并逐級上報檢驗情況。
第十六條 對短時間內多次跳閘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查明故障或跳閘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電流偏大的臺區(qū),嚴禁隨意將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退出運行。對發(fā)現(xiàn)故障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應立即安排處理。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yè)應促請縣、鄉(xiāng)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大力推廣戶用漏電保護器和末級漏電保護器的安裝和使用,并指導用電客戶正確使用和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在用電客戶配合下,對戶用漏電保護器和末級漏電保護器的安裝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應將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告知用電客戶整改。
第十九條 每年統(tǒng)計、分析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安裝、使用情況,并報當?shù)卣嚓P部門和上級公司備案。
第六章 農村用電安全宣傳
第二十條 市、縣供電企業(yè)應構建農村用電安全宣傳長效機制,制定農村用電安全宣傳年度工作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供電企業(yè)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宣傳工作。農村用電安全宣傳工作應重點提高農村群眾的用電安全意識,普及用電安全常識,提高安全用電防護能力。
第七章 檢查與考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系統(tǒng)內各有關單位要逐級開展農村用電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農村用電安全工作年度考評結果進行通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網(wǎng)農電部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電力重要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加強本市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管理,保障重要電力用戶供電可靠性,提高對電力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國家或者本市的社會、政治、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斷供電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huán)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本市電網(wǎng)供電范圍內電力用戶。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本市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運行和電力應急處置的管理。
國家電監(jiān)會華東監(jiān)管局(以下簡稱華東電監(jiān)局)負責對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配置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電力用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用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重要電力用戶范圍)
重要電力用戶包括公共衛(wèi)生、公用事業(yè)、市政基礎設施、金融證券、通信服務、廣播電視、石化等行業(yè)以及黨政機關、國防軍事部門、公共數(shù)據(jù)中心、大型交通樞紐中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單位。
重要電力用戶范圍可以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予以相應調整。
第六條(分級標準)
根據(jù)供電可靠性以及中斷供電對人身安全、政治、經濟、環(huán)境保護、社會秩序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的程度,將重要電力用戶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
特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管理國家事務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中斷其供電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力用戶。
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中斷其供電將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
(一)直接引發(fā)人身傷亡的;
(二)造成嚴重環(huán)境污染的;
(三)發(fā)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災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
(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造成較大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是指中斷其供電將可能產生下列后果之一的電力用戶:
(一)造成較大環(huán)境污染的;
(二)造成較大政治影響的;
(三)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圍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供電企業(yè)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具體分級細則,并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和華東電監(jiān)局備案。
第七條(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確定和調整)
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本辦法和重要電力用戶分級細則的規(guī)定向供電企業(yè)申報成為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企業(yè)應當會同電力用戶共同確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和等級,并由供電企業(yè)報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定。重要電力用戶名單核定后,供電企業(y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名單報華東電監(jiān)局備案。
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發(fā)生變化的,供電企業(yè)應當及時報市經濟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條(供用電安全保障協(xié)議)
供電企業(yè)應當與重要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安全保障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重要電力負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電電源配置;
(三)供用電設施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四)應急電源配置和非電性質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電保障措施;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供用電安全保障協(xié)議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重要電力用戶所在行業(yè)的相關標準以及對供電的實際需求、電力負荷特性、當?shù)毓搽娋W(wǎng)現(xiàn)狀和發(fā)展規(guī)劃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九條(供電電源配置)
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三路電源供電條件,其中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任何兩路電源發(fā)生故障時,第三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二)一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兩路電源供電條件,兩路電源應當來自兩個不同的變電站,當一路電源發(fā)生故障時,另一路電源能保證獨立正常供電;
(三)二級重要電力用戶具備雙回路供電條件,供電電源可以來自同一個變電站的不同母線段。
第十條(供電保障)
供電企業(yè)應當加強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滿足重要電力用戶的用電需求。
第十一條(安全用電服務)
供電企業(yè)應當制定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服務制度,根據(jù)重要電力用戶的等級、行業(yè)特性等開展分類服務,對特級、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月進行一次用電安全服務、培訓和指導,對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用電安全服務、培訓和指導。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和治理)
供電企業(yè)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定期開展供用電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供電企業(yè)發(fā)現(xiàn)重要電力用戶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并指導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
供電企業(yè)發(fā)現(xiàn)重要電力用戶存在重大用電安全隱患或者對用電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電監(jiān)局以及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事先告知)
供電企業(yè)在運行方式發(fā)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安全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事先書面告知重要電力用戶。
第十四條(應急處置)
發(fā)生突發(fā)供電事故時,供電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上海市處置供電事故應急預案》即時處置,快速搶修和恢復供電,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重要電力用戶。
重要電力用戶因內部故障引發(fā)停電時,應當立即通知供電企業(yè)。供電企業(yè)應當指導用戶排除故障,恢復正常用電。
發(fā)生重要電力用戶停電事故時,供電企業(yè)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和華東電監(jiān)局報告。
第十五條(自備應急電源配置)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合理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制訂相關運行操作和維護管理規(guī)程。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定期對自備應急電源進行安全檢查和試驗,確保自備應急電源處于良好狀態(tài),啟動時間應當滿足安全要求。
重要電力用戶需要使用外部應急電源的,應當具備外部應急電源的接入條件。
第十六條(設備配置及運行要求)
重要電力用戶的變配電和用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和本市的有關標準。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建立健全電氣設備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運行的相關規(guī)程、規(guī)范。
重要電力用戶受電裝置上的作業(yè)人員,應當持有《電工進網(wǎng)作業(yè)許可證》。
第十七條(非電性質安全措施)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根據(jù)生產運行特點和電力負荷特性,合理制定非電性質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重要電力用戶的應急預案及演練)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制定停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特級、一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二級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每年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供電企業(yè)應當對重要電力用戶開展應急演練給予指導。
第十九條(資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妥善保存內部供配電系統(tǒng)的文檔、圖紙等資料,并保證資料信息與實際情況相一致。供電企業(yè)要求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相關資料的,對用戶提供的資料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重要電力用戶名單編制的監(jiān)督)
供電企業(yè)未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電力用戶納入重要電力用戶名單,或者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電力用戶拒不提出重要電力用戶申報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安全監(jiān)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協(xié)調和宣傳教育。
華東電監(jiān)局對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配置、受電裝置作業(yè)人員管理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隱患排查治理的監(jiān)督)
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電監(jiān)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jiān)督供電企業(yè)和重要電力用戶建立健全供用電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制度。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電企業(yè)和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供用電安全運行和監(jiān)督檢查報告)
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電監(jiān)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需要發(fā)布本市重要電力用戶供用電安全運行和監(jiān)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臨時特殊供電保障)
電力用戶申請臨時特殊供電保障的,供電企業(yè)應當參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與電力用戶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原有重要電力用戶的要求)
本辦法發(fā)布之前的重要電力用戶,不符合本辦法關于供電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配置規(guī)定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整改;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整改的,供電企業(yè)應當會同重要電力用戶共同制定其他供用電安全措施和電力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經濟信息化委、華東電監(jiān)局以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7篇 發(fā)電安全管理工作評價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____公司開發(fā)有限公司《2012年安全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強安全工作過程管控,健全安全管理評價考核體系,對公司各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客觀、全面、公平、合理的評價,促進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鞏固和提高“兩抓一建”工作成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jù)國家電網(wǎng)公司、____公司開發(fā)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程規(guī)定以及《意見》明確的安全工作思路、目標和任務,將2012年安全管理工作評價內容分為5類26項,每項列出具體評分標準(見附表),作為各發(fā)電單位貫徹公司安全工作部署,落實《意見》各項要求的綜合評價標準。
第三條安全管理工作評價分為目標評價和過程評價兩部分,其中“安全目標”針對安全事故(事件)發(fā)生情況,過程評價包括對“安全重點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和獎勵”完成情況。
第四條安全管理工作評價在嚴格執(zhí)行安全事故考核有關規(guī)定的同時,將《意見》落實情況及日常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評價,作為檢驗各發(fā)電單位安全工作成效的綜合指標,引導各單位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確保實現(xiàn)2012年安全工作目標。
第五條企業(yè)負責人年度業(yè)績安全指標考核得分最高為19分,年底減去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評價扣分與安全管理過程評價扣分,所得分數(shù)為企業(yè)負責人年度業(yè)績安全指標考核得分(最低為0分)。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評價(1-7項)實行扣分辦法,年底扣分之和得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評價扣分;安全管理過程評價(8-26項)實行加分和扣分相結合的辦法,年底最終考核累計扣分與獎勵得分之和乘以0.19系數(shù),得出年度安全管理過程評價扣分。
第六條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根據(jù)各單位月度安全生產和安全重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考核,每月10日前將考核結果以正式文件下發(fā)各單位,同時在安全監(jiān)督信息系統(tǒng)上公布。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tǒng)各發(fā)電企業(yè)。
第八條本辦法由____公司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附表
____公司開發(fā)有限公司2012年發(fā)電安全管理工作評分表
序號 | 項目 | 評分標準 |
一、安全目標 | ||
1 | 安全百日個數(shù) | 比公司規(guī)定每少1個扣5分。 |
2 | 不發(fā)生人身重傷、死亡事故 | 死亡1人,扣19分;每重傷1人扣5分。 |
3 | 不發(fā)生五級及以上電網(wǎng)、設備事故 | ①每發(fā)生1起一般及以上電網(wǎng)、設備事故,扣19分; ②每發(fā)生1起五級電網(wǎng)、設備安全事件,扣10分; ③每發(fā)生1起六級電網(wǎng)、設備安全事件,扣5分; ④每發(fā)生1起七級電網(wǎng)、設備安全事件,扣2分; ⑤每發(fā)生1起八級電網(wǎng)、設備安全事件,扣1分。 |
4 | 不發(fā)生火災事故 | ①每發(fā)生1起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扣19分。 ②發(fā)生火災事件的,根據(jù)后果扣3~10分。 |
5 | 不發(fā)生六級及以上信息系統(tǒng)事件 | 每發(fā)生1起,按照事故性質和后果扣2~8分。 |
6 | 不發(fā)生本企業(yè)負主要及同等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 每發(fā)生1起,按照事故性質和后果扣3~19分。 |
7 | 不發(fā)生對公司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件 | 每發(fā)生1起,按照事件性質和責任大小扣5~19分。 |
二、安全重點工作 | ||
8 | “安全年”活動 | ①未成立安全年活動組織機構,扣10分; ②未細化“安全年”活動方案,扣5分; ③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對活動親自部署、未親自督辦,扣5分; ④沒有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扣5分; ⑤未制定分級管控目標,扣5分; ⑥未落實具體措施和要求,每項扣0.5-1分; ⑦活動開展不務實、走形式,每項扣0.5-1分; ⑧無活動記錄,每次扣0.1-0.5分; |
9 | 安全性評價 | ①安評查出問題未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每項扣1分; ②安評查出問題未按期完成,每項扣1分; ③自查評開展不深入、不徹底的,每項扣0.2-1分。 |
10 | 隱患排查治理 | ①未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扣10分; 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不健全,扣0.1-0.5分; 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扣0.1-0.5分; ④隱患治理未做到閉環(huán)管理,每項扣0.2-0.5分; ⑤未按期完成隱患治理,每項扣0.5-1分; |
11 | 安全設施標準化 | ①未成立組織機構,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設施標準化實施方案,扣5分; ③未按計劃完成安全設施標準化工作,每項扣0.2-1分; ④安全設施配置不完善或不符合標準要求,每項扣0.1-0.5分; ⑤安全設施標準化試點,未按期通過國網(wǎng)驗收,扣20分。 |
12 | 安全生產反違章 | ①未成立反違章組織機構,扣10分; ②反違章制度不健全,扣5分; ③反違章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每發(fā)現(xiàn)1次扣0.1-0.5分; ④未對反違章檢查進行月度總結,每次扣0.2分; ⑤未建立反違章處罰管理檔案,每項扣0.3分; ⑥未對發(fā)生的違章現(xiàn)象進行深入分析、處罰,每發(fā)現(xiàn)1次扣0.1-0.5分; ⑦未及時對違章現(xiàn)象進行曝光,每發(fā)現(xiàn)1次扣0.1分。 |
三、日常管理工作 | ||
13 | 安全監(jiān)督體系建設 | ①未設置獨立的安全監(jiān)督機構,扣2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安全監(jiān)督人員,扣1-2分。 |
14 | 安全例行工作 | ①企業(yè)負責人“四個一”要求落實不滿足要求,每項扣1分; ②未召開季度安委會,每次扣5分; ③未召開月度安全分析會,每次扣5分; ④未召開安監(jiān)網(wǎng)例會,每次扣5分; ⑤安全分析會會議紀要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⑥未召開班前會、班后會,每次扣0.2分; ⑦安全日學習流于形式、內容空洞,每次扣0.1-0.5分; ⑧未發(fā)布《月度安全簡報》,每次扣0.2分。 ⑨上級布置的安全專項活動未及時組織傳達實施,每次扣1-5分。 |
15 | “兩措”管理 | ①未制定“兩措”年度計劃,扣10分; ②未按計劃實施“兩措”,每項扣2分。 |
16 | 應急管理工作 | ①未按公司要求健全應急預案管理體系,扣1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每項扣1分; ③未按要求完成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每項扣2分; ④未制定應急演練和培訓計劃,扣2-5分; ⑤未按計劃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每項扣0.5-2分; |
17 | 安全教育培訓 | ①公司對各單位領導干部的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制度、《安規(guī)》考試,每出現(xiàn)1人次考試不及格,扣1分; ②未制定企業(yè)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扣5分; ③未按培訓計劃實施,每項扣1分。 |
18 | 春、秋季及其他專項安全大檢查活動開展 | ①未制定春秋季安全檢查工作計劃,扣10分; ②檢查表及檢查標準制定不全面,每項扣0.2-0.5分; ③對自查以及公司督查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每項扣0.1-2分。 |
19 | 定期報送工作 | ①各類報表、報告、總結以及公司要求上報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上報,每次扣0.2-0.5分 ②報送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
20 | 安全事故、突發(fā)事件報告 | ①發(fā)生機組狀態(tài)轉變,未按規(guī)定時限、要求上報,每次扣1分; ②發(fā)生安全事故或突發(fā)事件,未按規(guī)定時限、要求上報,根據(jù)事件性質,每次扣1-5分; ③發(fā)生瞞報,根據(jù)事件性質,每次扣10-100分。 |
21 | 不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 ①發(fā)生不安全事件單位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每次扣1-5分; ②整改措施不落實,重復發(fā)生相同不安全事件的,根據(jù)事件性質,每次扣1-5分; ③未按時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每次扣3分。 |
22 | 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況 | 不滿足要求扣0.1-5分 |
四、其他 | ||
23 | 基層單位工作不到位,對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 根據(jù)性質不同,每次扣1-10分。 |
五、獎勵 | ||
24 | 安全管理典型經驗被公司推廣 | 每項加1-2分 |
25 | 出色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 每項加1-2分 |
26 | 單位獲得國家電網(wǎng)或省級以上級別先進安全獎項(含安全專項活動) | 每項加3-5分 |
第8篇 現(xiàn)場臨時供電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現(xiàn)場臨時供電安全管理,降低職業(yè)危害,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項目施工現(xiàn)場供電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無)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項目部是現(xiàn)場臨時供電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現(xiàn)場臨時供電的施工組織設計及供用電設施的使用維護的管理。
5.2公司項目管理部負責項目部現(xiàn)場臨時供電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批。
5.3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監(jiān)督檢查項目部對施工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的安全管理。
5.4各專業(yè)公司在項目部的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是具體實施部門。
6具體內容
6.1現(xiàn)場臨時供電施工組織設計。
6.1.1施工前,根據(jù)項目施工圖和甲方提供的電源情況,及施工現(xiàn)場用電設備配備的狀況,項目部組織人員進行組織設計,繪制施工現(xiàn)場臨時供電平面圖。
6.1.2項目部組織相關單位編制安全用電技術措施,措施中明確規(guī)定各級電源盤的漏電保護器的規(guī)格。
6.1.3公司項目管理部負責對項目部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備案。
6.1.4相關施工技術措施的管理應符合《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及執(zhí)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6.2現(xiàn)場臨時供電設施的施工。
6.2.1項目部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對臨時供用電的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控制,確保原材料符合供用電安全要求。
6.2.2項目部按分工組織相關的專業(yè)公司進行現(xiàn)場臨時供電工程的施工,并進行全過程監(jiān)控。
6.2.3施工單位在地埋電纜敷設完畢后,在地表按規(guī)定做出明顯標記,項目完工后,報請項目部組織檢查驗收,填寫現(xiàn)場臨時供電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6.2.4施工單位應繪制現(xiàn)場臨時供電竣工圖。針對隱蔽工程應詳細說明,特別是埋地電纜的位置、深度應明確記錄。
6.2.5項目部組織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辦理臨時供用電設施工序交接手續(xù),填寫“工序交接單”。并且由施工單位向使用單位的電工班組進行安全用電技術交底。
6.3現(xiàn)場臨時供電設施的運行與維護。
6.3.1項目部應組織相關單位制訂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設施運行、維護及操作規(guī)程。
6.3.2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3.3各用電單位組織本單位電工班組向施工現(xiàn)場用電人員進行安全用電自我防護技術交底和相關的手持電動工具安全使用技術交底。
6.3.4各用電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操作及記錄的安全管理。
6.3.5各相關單位對于現(xiàn)場臨時供電設施的更改,應有詳細記錄。并報項目部備案,由項目部及時在現(xiàn)場臨時供電竣工圖上標注。
6.3.6項目部應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安全檢查,對于不符合項及時以“安全隱患通知單”的形式監(jiān)督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6.4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依據(jù)“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安全檢查表”對項目部現(xiàn)場臨時供電的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7相關文件
qb 553-18-00——《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及執(zhí)行管理辦法》
8相關記錄
“現(xiàn)場臨時供用電安全檢查表”
“工序交接單”
“安全隱患通知單”
第9篇 供電安全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地面、井下供電管理,保證施工供電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減少供電事故發(fā)生,經研究決定制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地面建筑施工、照明等臨時用電
1、總則: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保障施工現(xiàn)場用電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fā)生,加快各項工程的施工進度,爭取良好的經濟效益。
2、目的和使用范圍
實現(xiàn)臨時架設電氣線路及用電設備合理配置、滿足生產用電安全需要為目的。適用于本公司所屬范圍內的地面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管理。
3、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的一切電氣線路、用電設備的配置安裝、維護、拆除必須執(zhí)行《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供電安全規(guī)范》(gb50194-93)和《施工現(xiàn)場供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4、必須由持市、地勞動安全部門核發(fā)的電工證電工上崗操作。
5、配電線路
5.1臨時用電線路必須安裝有隔離開關、總漏電開關、斷路器(或空氣開關)。
5.2架空線路、電纜必須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設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空線的最大弧垂與地面的距離不小于3.5米,跨越機動車道時不小于6米。
5.3導線的選擇
1、架空線必須采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
2、 導線中的負荷電流不大于其允許載流量;
3、線路末端電壓偏移不大于額定電壓的5%;
4、 單相線路的零線截面與相線截面相同,三相四線制的工作零線和保護
零線截面不小于相線截面的50%;
5、為滿足機械強度要求,絕緣鋁線截面不小于16mm2,絕緣銅線截面不小
于10mm2;
5.4臨近高壓線時,在建工程的外側邊緣與架空現(xiàn)之間必須保持足夠安全操作距離,否則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持警告牌。
5.5職工宿舍、較潮濕場所的手提行等應使用36v電源。線路架設使用難燃管槽,嚴禁使用花線。
5.6手持電動工具負荷線不得有接頭。
6.配電箱及開關
6.1配電箱、開關箱應采用鐵板或優(yōu)質絕緣材料制作,門(蓋)必須齊全有效,安全符合要求,并保持有兩人同時工作的通道并接地
6.2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不得承受外力。嚴禁與金屬尖銳斷口和強腐蝕介質接觸。
6.3 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并作出分路標記。
6.4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專人負責。。
7、電器裝置的選擇
7.1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7.2.總配電箱應裝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總熔斷器和分路熔斷
器(或總自動開關和分路自動開關)以及漏電保護器。分級分段保護。
7.3總配電箱應裝的漏電保護開關,一般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25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2s.
7.4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7.5每臺用電設備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制,嚴禁用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及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7.6 配電箱、開關箱中導線的進線口和出線口應設在箱體的下底面,嚴禁設在箱體的上頂面,側面,后面或箱門處。
7.7移動式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進,出線必須采用橡皮絕緣電纜。
8、電纜的選擇
8.1電動建筑機械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按其容量選用無接頭
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電纜。
8.2每臺電動機械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外,還必須裝設隔離開關。
8.3電焊機械應放置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xiàn)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必須作空載檢查,運行正常后方可使用。
8.5各電動工具、井架、塔吊等與用電設備相連接的金屬外殼必須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銅芯線接地。
9、防雷與接地
9.1在施工現(xiàn)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
保護系統(tǒng)。
9.2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專用保護零線連接。專用保護零線(簡稱
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的零線或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引出
9.3潮濕或條件特別惡劣施工現(xiàn)場的電氣設備必須采用保護接零。
9.4 作防雷接地電氣設備,必須同時作重復接地。同一臺電氣設備的重復
接地與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接地體,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9.5 施工現(xiàn)場的電力系統(tǒng)嚴禁利用大地作相線或零線。
9.6保護零線不得裝設開關或熔斷器。
9.7下列電氣設備不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應做保護接零: 電機,變壓器,電器,照明器具,手持電動工具;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配電屏與控制屏的金屬框架; 起重機軌道,滑升模板金屬操作平臺等;
9.8施工現(xiàn)場內的起重機、井字架及龍門架等機械設備,則應安裝防雷裝置。
10、安全操作要求
10.1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10.2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10.3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10.4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作妥善處理后進行
二、礦井施工用電
1、各單位機電部門必須有一名機電經理分管井下、地面的供電的組織領導工作,一名電氣技術人員分管地面、井下供電的技術管理工作。沒有配備或配備不全的,罰款2000元。
2、機電部要成立井下供電防爆檢查組負責各單位井下防爆設備和供電安全保護裝置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監(jiān)管、檢查不力,出現(xiàn)失爆等機電隱患的,按相關文件給予處罰,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3、各單位電氣技術員負責設計本單位的井上下供電設計、規(guī)章制度、供電安全措施等編制及安全保護裝置整定工作,并根據(jù)生產要求及時調整供電負荷、供電線路及供電設計和整定?,F(xiàn)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和設計不符的一次罰款2000元。
4、各單位機電部門要成立防爆組負責井下供電設備和電纜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工作,檢查防爆設備的防爆性能,發(fā)放下井合格證。
5、各單位要配備數(shù)量充足的防爆員和井下電工,業(yè)務熟練,持證上崗。人員不足或沒有持證上崗的一人次罰款1000員。
三、高壓供電
1、高壓線路(地面變電所和井下變電站形成后高壓設備由機電部負責)由機電部負責,主要包括線路的巡查、巡視,掌握線路的運行狀況保證安全供電,各施工單位的高壓設備由各單位負責,要設有一名技術員專管,供電維護班、電工班,具體負責高壓設備的檢查、調整和試驗。
2、地面高壓架空線路、井上下高壓電纜、高壓配電裝置都要統(tǒng)一編號,要注明規(guī)格、長度、容量等數(shù)據(jù)。機電部要有以下圖紙。
⑴地面高壓架空輸電線路和位置圖。
⑵高壓供電系統(tǒng)圖。
⑶井下高壓電纜和高壓設備安裝位置圖。
⑷高壓供電設備牌板和臺帳。
⑸高壓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資料和檢修記錄。
3、五鳳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和施工單位的高壓供電設備,按規(guī)定檢修周期和電氣設備的檢修標準進行檢修。檢修后,要進行驗收并做好檢修記錄入檔,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不按規(guī)定試驗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并給予罰款1000元。
4、高壓保護裝置要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裝設、整定、校驗和調整,并由技術負責人簽字,不得隨意調整。檢查發(fā)現(xiàn)保護不全、整定不符的一處罰款1000元。
5、架空線路每年要進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桿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視,每年雨季前進行一次全面檢修,遇有大風暴雨和嚴重結冰等特殊情況要及時檢查。
6、井上下高壓電纜每月要進行一次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防銹、防腐處理,在電纜設施處進行其它施工時,施工單位要制訂措施,按程序審批后,由機電部現(xiàn)場核準、落實后,方可進行施工。
7、電器設備使用絕緣油,要進行定期試驗。直接啟動設備的操作開關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閘三次者,必須補加一次試驗,對試驗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和更換。
8、井上下高壓線路和設備的安裝必須有合理的設計并經有關單位審批后,方可進行。高壓電氣設備在安裝檢修后,運行期間要根據(jù)煤礦電氣設備絕緣試驗的規(guī)定,進行定期試驗和接地電阻的測定,不合格者,要及時處理。
9、防避雷保護要按照“高壓保護規(guī)程”進行安裝,根據(jù)《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guī)定》進行試驗和測定。
10、地面變電所,出線上要裝設過流和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及采區(qū)變電所的高壓開關,要裝設過流及無壓釋放的保護裝置。上述保護要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裝設、整定、校驗和調整,每年不少于一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遇有越級跳閘、保護失靈和儀表不準等要立即進行檢修或更換,保護整定值不經過主管技術員批準,不準任意變動。
第10篇 供電安全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jié)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guī)》規(guī)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fā)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fā)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fā)。
1、工作票由簽發(fā)人簽發(fā),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fā)人簽發(fā)。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fā)權的人簽發(fā)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工作票簽發(fā)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jiān)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fā)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fā)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zhí),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xiàn)場衛(wèi)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guī)》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xù)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fā)。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guī)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tǒng)計合格率,報安監(jiān)。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guī)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xù)。
(10)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xù)。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guī)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jiān)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fā)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xù)。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jié)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xù)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11、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地計劃工作內,檢修工作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手續(xù)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12、工作票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xiàn)場衛(wèi)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13、備注欄:填寫注意事項或其他事項。
第三節(jié)電力線路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變壓器臺架或配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
(2)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重復編號。
2、科室、所(工程隊)名稱:填寫供電所和工作班組名稱,多個班組共用一張工作票時,名稱填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班組名稱。
3、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停電線路名稱(雙回路應注明雙重稱號):
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和編號。
6、工作地段:填寫線路名稱、支線路名稱、起止桿號。
7、工作任務:填寫某段范圍內的具體工作任務。
8、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停電的范圍):
(1)拉開發(fā)電站、變電站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拉開需要工作班組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可熔保險。
(3)拉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yè),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拉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需要拉開發(fā)電站或變電站內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只須填寫該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如果由線路工作人員自行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需補充“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掛標示牌或加鎖”。需要發(fā)電站、變電站合上的線路接地刀閘或在線路上掛接地線的也填入此欄。
9、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
填寫同桿架設的帶電線路或鄰近的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交叉處桿號和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有平行段的起止桿號及帶電線路名稱。
(10)應掛的地線:
指工作班組自己應掛的地線,不包括變電站掛的地線或接地刀閘。線路所掛的地線位置應明確,對同桿架設的線路,在同一桿塔上不同線路上均要求掛地線的,應分別注明線路名稱和桿塔號。
(11)計劃工作時間:填寫調度已批準的停電時間。
(12)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許可開始的命令方式,分為當面通知、電話傳達和派人傳達。
(13)工作終結的報告:終結報告的方式分為當面和電話兩種。
(14)備注欄: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和其他內容。
第二章 操作票
變電、線路操作票
第二十三條 根據(jù)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改變設備運用狀態(tài)需要進行多項作業(yè)的,都應使用操作票。
設備運用狀態(tài)分為下列幾種:
1、運 行。
2、熱備用:只有開關在斷開位置。
3、冷備用:斷路器、隔離開關、二次回路保險在斷開位置。
4、檢 修:在冷備用的基礎上,設備已接地,并布置了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操作票必須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起止時間。
2、檢查有關回路的功率、電流、電壓。
3、拉開、合上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實際位置。
5、二次回路切換、保護回路壓板的投、退或改變定值。
6、控制回路、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及測量儀表的投入或退出。
7、停電設備驗電的具體位置。
8、裝設、拆除接地線的位置及編號。
9、和閘時同期控制開關的投、退。
10、懸掛的標示牌及其他位置,裝設的遮欄及其地點。
11、裝設絕緣護罩。
第二十五條 操作票的填寫。
1、由操作人填寫,監(jiān)護人初審,值班負責人或操作許可人簽名批準。
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清楚,不得任意涂改。非關鍵字修改每張不得超過3個字,關鍵字(如:拉、合、停、送、退、投、切,設備的名稱和編號)不得修改。
3、填寫操作票應使用規(guī)范的操作術語,不應使用方言。
4、操作票的編號一年內不能有重復。
5、操作票內一個序號對應一項設備操作內容,不能并項。檢查設備的位置狀態(tài)作一項。分相操作的設備一相作一項。
6、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欄和操作項目欄均應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7、操作票上所列人員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8、操作票順序填寫正確:
(1)線路停電操作順序:拉開斷路器--拉開線路側隔離開關--拉開母線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2)雙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負荷側斷路器--拉開電源側斷路器--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3)三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低壓側斷路器--拉開中壓側斷路器--拉開高壓側斷路器--拉開低壓側隔離開關--拉開中壓側隔離開關--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9、操作票未用完的空行,從第一行起蓋“以下空白”章。
第二十六條 執(zhí)行操作票
1、倒閘操作票必須由兩人進行,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一人監(jiān)護,另一人操作。
2、一個操作人一次只能持一份操作票操作,不能同時持幾份操作票交叉作業(yè)。
3、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對照操作票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到現(xiàn)場正式操作時,應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監(jiān)護人持票和防誤裝置的鑰匙,大聲唱票,操作人用手指操作部位,并大聲復誦無誤后才能操作。
4、必須按操作票所列項目順序依此操作,禁止倒項、添項、漏項及做與操作無關的工作。每操作完一項就打個“√”,不準全部操作完了一次打“√”。
5、重要項目(并網(wǎng)、解列、繼電保護投、退,裝、拆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的操作時間應記入操作作票。
6、操作中發(fā)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待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7、全部操作完畢,經檢查無誤后在“備注”欄蓋“已執(zhí)行章,并向調度員匯報。
第二十七條 下列工作可不用操作票:
1、事故處理。系指為了不使事故擴大而進行的緊急操作。
2、拉合斷路器的單一操作。
3、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站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第二十八條 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操作人:在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下進行操作,對所執(zhí)行的各項操作的正確負責。
2、監(jiān)護人:對擔任監(jiān)護的各項操作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3、變電值班負責人(線路工作許可人):對操作票所列操作順序的正性,操作任務是否符合現(xiàn)場條件負責。
第二十九條 操作票的考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的操作票。
(1) 無編號
(2) 無操作開始或終結時間,沒有填寫重要操作時間。
(3) 一張操作票超過一個工作任務或操作任務不明確。
(4) 操作中未按規(guī)定打“√”。
(5) 操作票有漏項、并項或順序顛倒。
(6) 未按規(guī)定審票簽名,或簽名只寫姓不寫名。
(7) 字跡不清楚,關鍵字涂改或非關鍵字涂改每張超過3個字。
(8) 未蓋“以下空白”章、“已執(zhí)行”章或“作廢”章。
(9) 使用術語不符合規(guī)范。
(10)沒用填寫設備雙重稱號。
(11)沒有寫明接地線安裝的地點或接地線編號。
(12)草稿操作票。
(13)先操作后補的票
2、操作票由運行部門逐月收集、審核、統(tǒng)計,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合格率報安監(jiān)。
3、操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合格票+不合格票+其它票) ×100%
第三十條 操作票的保管:
已執(zhí)行的操作票由運行部門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一條 操作注意事項:
1、正常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負荷時進行,如必須在交接班時進行操作,則由交班人負責操作完畢或操作到某一階段后才能交班,接班人重新填寫操作票繼續(xù)進行操作。
2、操作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3、雷電時禁止倒閘操作。
第11篇 供電安全工作票與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jié)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guī)》規(guī)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fā)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fā)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fā)。
1、工作票由簽發(fā)人簽發(fā),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fā)人簽發(fā)。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fā)權的人簽發(fā)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工作票簽發(fā)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jiān)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fā)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fā)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zhí),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xiàn)場衛(wèi)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guī)》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xù)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fā)。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guī)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tǒng)計合格率,報安監(jiān)。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guī)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xù)。
(10)未按規(guī)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xù)。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guī)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jiān)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fā)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xù)。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jié)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jiān)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jiān)將將名單轉發(fā)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shù),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xù)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xiàn)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12篇 電氣車間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為確保系統(tǒng)檢修期間安全、規(guī)范用電,提高專業(yè)用電管理水平,根據(jù)冬季天氣凝凍、多雨、濕度大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定。
1、現(xiàn)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用電單位需編制用電方案到電氣車間辦理“用電申請單”。用電單位負責人持電氣車間簽發(fā)的“用電申請單”到班組方可辦理接線手續(xù)。
2、嚴格電氣停送電操作票證管理,嚴禁先作業(yè)后辦證或使用過期票證。
3、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4、檢修作業(yè)現(xiàn)場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每臺用電設備必須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嚴禁用一個開關箱直接控制2臺及以上用電設備。
5、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現(xiàn)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且配電箱、盤金屬外殼必須用黃綠相間專用接地線與現(xiàn)場接地支線連接,接地線截面不小于2.5mm2的絕緣多股銅線。箱門必須能牢靠的關閉上鎖,開關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yè)。
6、臨時用電纜線路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保護管應固定牢固。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綁扎。
7、放置在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等標志牌。
8、電焊機接線要規(guī)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9、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yè)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10、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guī)定,不得隨意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fā)現(xiàn)違章用電,電氣車間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11、現(xiàn)場使用小型電動工具,電纜線必須使用橡皮護套銅芯電纜,電纜中間不能有接頭,嚴禁亂拉亂扯、車輛來回碾壓。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有防雨措施,禁止隨地擺放,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
12、嚴禁現(xiàn)場臨時用電私拉、亂扯和預約送電。
13、發(fā)現(xiàn)違章、違規(guī)用電的,電氣車間人員有權制止并責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14、不按要求執(zhí)行,每違規(guī)一項處罰200元。
第13篇 防靜電安全管理辦法
1范圍
1.1本辦法規(guī)范了公司生產操作中及常用工具設備防靜電的安全技術要求。
1.2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可燃、易燃液體、粉體防靜電工作。
2職責
2.1機動設備處負責機械、動力設備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
2.2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防靜電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2.3各基層單位負責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管理辦法。
2.4電器檢修安裝隊負責防靜電管理和維護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法執(zhí)行。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 靜電引起燃爆災害的條件
3.1.1 有靜電電荷的產生。
3.1.2 有足以產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1.3 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3.1.4 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氣體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3.2 釀成靜電燃爆災害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因此,防止其災害形成,必須破壞其中的某一條件。
3.3安全要求
3.3.1 粉體的防靜電
3.3.1.1 抽送p2s5操作防靜電
a)生產添加劑所用的p2s5,在抽送整個過程中必須在足夠破壞燃燒三要素的n2或其它惰性氣體保護下進行。
b)盛裝p2s5的桶和輸送管線必須接地合格。
3.3.1.2 聚丙烯下料包裝防靜電
a)聚丙烯包裝前,臺秤要置于導地金屬板上,同時要求金屬板的接地及開關球閥墊片導電狀況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
b)成品包裝前閃蒸釜經n2置換和通空氣失活后,可燃氣濃度經采樣分析必須達到小于或等于0.2%,并符合安全規(guī)定。
c)成品包裝前必須將聚合釜的出口閥、閃蒸釜的入口閥關死,并將排空閥打開,同時在包裝口抽負壓,直至包裝完結。
d)以上各點實現(xiàn)后,方可進行放料包裝操作。
3.3.2 傳輸皮帶防靜電
3.3.2.1 在有可燃性瓦斯、油蒸氣或塵埃與空氣混合有爆炸危險的地方,一般禁止使用傳送皮帶,即使用高阻材料制成的傳送皮帶時,也要采取措施把靜電引走。
3.3.3 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3.3.3.1 易燃、可燃液體的火災危險根據(jù)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為甲、乙、丙三類。
3.3.3.2 甲、乙類液體流速的防靜電規(guī)定:
a)在有靜電接地措施的情況下,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流速不得大于1m/s,當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提高流速到3—4.5m/s。
b)甲、乙類液體經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入口管浸沒200mm后可按6m/s ,最高不得超過6m/s。
c)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m/s。
d)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參見表一。
過濾器的甲、乙類液體緩和時間不足的防靜電措施表一
進油管
緩和器(管)
尺寸(mm)
流 量(m3/h)
流速(m/s)
尺 寸(mm)
流速(m/s)
管長
(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3.3.3.3 貯運充裝易燃可燃液體的防靜電:
a)嚴禁從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b)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c)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d)在貯罐變換注入油品時,中間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量空氣中的油氣濃度,符合安全規(guī)定。
e)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并有良好的靜電接地。
f)在油罐或其它容器中的液體表面,不宜浮有任何雜質,應盡量不采用浮動形式的水準指示器,如用此種指示器時,應使浮子沿著固定的弦桿移動,不能接近貯罐壁達到使浮子上聚集的靜電荷產生電火花放電的距離,在制造浮動水準指示器時,不允許其表面有易于造成靜電荷放電的銳利的尖角毛刺。
3.3.3.4 油品調合的防靜電:
a)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b)丙類油品的調節(jié)器,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閃點小于600c的也不準用壓縮空氣調合。
c)在丙a類油品用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0c。
3.3.3.5 油品檢尺、采樣、測溫的防靜電:
a)油品進入貯罐后,經一定的靜止時間后,方可進行檢尺、采樣和測溫操作,靜止時間見表二。
油品靜止時間表表二
儲油設備(m3)
靜止
時間
電導率
(s/m)
<10
10~50
50~500
500~1000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 10-14
10
15
120
240
b)不準使用由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制成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c)凡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接地可應用“專用磁鐵”電池夾頭、鱷式夾鉗。
d)在裝卸油品時,禁止從油罐和其它容器中取易燃易爆的液體樣品。(正在使用的油罐和中間罐、采樣口除外)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e)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的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在裝完且靜止2分鐘后進行。
f)操作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用手握一下扶手的接地體,以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g)儲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3.2.3.6 鐵路罐(槽)車和汽車罐(槽)車裝卸的防靜電:
a)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b)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8
v—油品流速(m/s) d—輸油管徑(m)
c)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不大于200mm為宜。
d)向汽車油槽車灌油的鶴管和向鐵路油槽車灌油的棧橋應接地,并使鶴管與槽車為連續(xù)的電氣通路。
e)汽車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f)裝卸油區(qū)的鐵軌要成為互通電路,要可靠地與接地裝置相連接,裝卸油區(qū)的鐵軌應與外界的鐵軌絕緣。
g)向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及油桶灌油時,使用鋁管或帶金屬管頭的所有橡膠軟管均應接地,并應將軟管內穿有的銅絲一頭扭緊或焊在油品管路的金屬部分上,另一頭焊在軟管頭金屬部分上,軟管管頭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如紫銅、鋁)制造,在灌油以前應將油槽車和油桶接地,接地線與油槽車油桶殼體的連接靠端鈕或螺釘來擰緊,并保證有可靠接觸。
h)汽車的油槽車應帶有140—200的導線拖地帶,帶的一端和油槽車的車體聯(lián)成通路,另一端與大地接觸(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聯(lián)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車體應連成電氣通路。
i)裝卸操作完畢,要經表二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后,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地線等作業(yè)。
j)汽車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vd≤0.5
3.3.3.7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的防靜電:
a)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b)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c)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d)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4)。
3.3.3.8 防止人體帶靜電的規(guī)定:
a)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生電擊或放電,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或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b)為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0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定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6左右為宜。儲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一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c)防止人體帶電、著裝規(guī)定: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和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車時,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3.2.3.9 清洗設備、器具的防靜電
a)不準使用汽油、苯等易揮發(fā)類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b)使用液體噴洗容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c)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d)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用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e)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f)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3.4防靜電接地:
3.4.1接地是防靜電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或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漏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3.4.1.1 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3.4.1.2 如接地連接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4.1.3 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的墊片。
3.4.1.4 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
3.4.1.5 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應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應立即檢修。
3.4.1.6 在能產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注意以下各點:
a) 在操作和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b) 當操作完了,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靜止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c) 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d) 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3.4.2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到靜電接地:
3.4.2.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3.4.2.2 生產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使人遭受靜電電擊時。
3.4.2.3 用于貯運易燃可燃液體的移動設備。
3.4.3 下列情況不需另做靜電接地:
3.4.3.1 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lián)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3.4.3.2 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防靜電接地。
3.4.4 靜電接地電阻
3.4.4.1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6ω,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0ω,接地裝置使用的導線只需考慮機械強度;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wǎng)共用時,接地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3.4.4.2 為了防雷、防靜電 ,一切儲存和輸送可燃性固體、液體及氣體的管線設備和壓縮可燃性氣體的壓縮機都應接地,埋在地下的金屬管線,不需進行專門的接地,為了防雷電,接地裝置流散電阻應不大于10ω。
3.4.5 靜電接地連接方法
3.4.5.1 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體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3.4.5.2 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接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緊固法聯(lián)接。
3.4.5.3 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的接地連接可按3.3.3.5 c)所述的接地方法聯(lián)接。
3.4.5.4 設備、管線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ω,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有足夠的靜電導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為防止靜電引爆,除空分塔冷箱有良好的防雷設施主冷有防靜電接地外,氧氣管道(包括液氧、液空)上的法蘭跨接電阻應小于0.03歐姆。
3.4.5.5 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磨擦和拉壓等損害。
3.4.5.6 所有單獨安裝的設備應有獨立的接地線,或用接地支線與附近的接地主線連接起來,禁止將幾個被接地部分串聯(lián)在一個接地導線上。
3.4.6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3.4.6.1不受外力傷害。
3.4.6.2便于檢查維修。
3.4.6.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3.4.6.4不妨礙操作。
3.4.6.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3.4.7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接端板的要求
3.4.7.1 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予留出的金屬表面。
3.4.7.2 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4.7.3 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_3mm,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mm。
3.4.8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3.4.8.1 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做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3.4.8.2 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4.8.3 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區(qū)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臺)的相對側面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3.4.8.4 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極共用。其間距離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3.4.8.5 孤立設備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jù)需要選擇接地體。
3.4.8.6 接地應采用專門的接地極,不可采用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極。為了節(jié)省金屬可采用有可靠接地的廠房或建筑物的金屬結構(如大梁桁架、立柱、管路),但埋于地下可燃液體和瓦斯管線不應做為接地極。
3.4.8.7 雷電引流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3.4.8.8 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的材料可按表三選擇:
靜電接地材料一覽表表三
名稱
地上(mm)
地下(mm)
室內
室外
扁鋼
25_4
40_4
40_4
圓鋼
φ8
φ10
φ13
角鋼
50_50_5
鋼管
dg50
3.4.9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3.4.9.1 “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3.4.9.2 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圓鋼或截面不小于12_4mm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少于4mm2多股銅芯電線做接地連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mm2銅芯軟膠線或橡套銅芯電纜。
3.4.9.3 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繞銅芯絞線做接地連線。
3.4.10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3.4.10.1 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做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3.4.10.2 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鋪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ω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做接地體。
3.4.10.3 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引下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3.4.10.4 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3.4.10.5 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軟銅絞線。
3.4.10.6 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線均應用金屬導管,并且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3.4.10.7 貯罐的采樣井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應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jù)風向決定風向點。
3.4.10.8 輕質燃油貯罐等內壁需涂防靜電油漆時,油漆電阻率應小于108ω/m。
3.4.11 對管網(wǎng)系統(tǒng)接地的要求:
3.4.11.1 裝置區(qū)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3.4.11.2 管網(wǎng)內的泵、過濾器、緩和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4.11.3 管網(wǎng)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每隔100m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相連。
3.4.11.4 在平行金屬管道間,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3.4.11.5 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φ11 mm),以便跨接連接。
3.4.11.6 跨接線選用多股6mm2銅芯線或25_4 mm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線選多股100mm2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3.4.11.7 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做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3.4.11.8 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區(qū)段,不應再做靜電接地。
3.4.12 裝卸棧橋的接地系統(tǒng)
3.4.12.1 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筑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3.4.12.2 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4.12.3 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4.13 在易燃易爆區(qū)、易產生粉體靜電的裝置,地面需鋪設橡膠板的,應考慮其導電性,橡膠板電阻率應在106-108ω.cm之間。
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防靜電檢測記錄(b/jzsh 09.09-2006)
第14篇 辦公場所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用電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人身觸電和火災事故,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的辦公場所包括公司管轄區(qū)域內所有辦公場所(含外租)、值班室、工作休息室等電器設備用電的安全管理。我司員工(含民工)和租用我司場地的外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3、職責
3.1技術部是公司辦公場所電器設備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器設備及線路的安全技術檢測、鑒定,參與電器設備的驗收,建立電器設備的管理臺帳,審批電器設備及線路的安裝使用,組織公司電器設備的安全技術檢查,監(jiān)督指導各用電單位及個人正確、安全地使用電器設備,處罰違章行為。
3.2安質部是公司辦公場所電器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部門,負責協(xié)助技術部開展電器設備的安全技術檢查,參與電器設備驗收工作,對違章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的行為進行處罰。
3.3物資供應站負責電器設備的采購、驗收、入庫、倉儲、發(fā)放、廢舊物資處理等工作。
3.4維修工程大隊負責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技術性能的反饋。
3.5公司各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各自范圍內電器設備的使用、檢查、清潔維護等工作,對電器設備使用的合理、正確及安全性負責。
4、管理辦法
4.1在公司管轄區(qū)域內,原則上禁止使用電爐、電飯煲、電熨斗、電水壺、電茶壺、電水煲、自動加熱開水瓶、電磁爐、微波爐、消毒柜等以及一經通電使用可產生溫度達100℃(含100℃)以上的其他電加熱設備。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技術部審批同意,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方可使用。
4.2技術部要建立公司所管轄區(qū)域內的辦公場所、候工室電器設備臺帳。
4.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動辦公場所原有的電源線路和亂拉接電源。
4.4辦公場所需要增加用電設備或用電負荷時,必須向技術部申請并經同意后方能安裝使用。
4.5技術部在審批電器設備使用時,要綜合考慮辦公場所或候工室的電源線路承載負荷能力,禁止線路超負荷使用。
4.6用電設備電源必須安裝開關并設有符合電器設備額定功率規(guī)定的熔斷器;額定功率在500w以上的電器設備,必須裝設漏電過載保護開關方可使用。
4.7新裝的電器設備,在使用前必須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掌握使用方法,方能操作。
4.8電器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huán)境衛(wèi)生,禁止在電加熱設備及功率500w以上的電器設備周圍1米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9電器設備設施發(fā)生故障或打火、嗅到焦味時,先斷開電源,報告技術部及工程維修大隊,由工程維修大隊安排持有電工上崗證人員實施修理。
4.10各辦公場所要制定各自的電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技術部門編制的統(tǒng)一表格建立電器設備臺帳,實施定人、定責、定點管理,定時檢查、維護保養(yǎng)。
4.11在節(jié)假日期間,沒人值班的辦公場所、候工室,在放假前必須切斷室內的一切電源;平時,室內無人時,斷開飲水機、空調機等功率500w以上電器設備的電源;最后離開辦公場所、候工室的人員應隨手關燈以及斷開其它電器設備的電源。
4.12禁止使用銅線、鋁線、鐵線代替保險絲,使用中的電器設備保護裝置失靈時,要及時更換或修理,嚴格按照設備使用期限使用電器設備,禁止超期限使用。
4.13技術部每月對公司管轄區(qū)域內辦公場所的電器設備設施、安全用電進行檢查,對安全隱患制定整改計劃,定責、定人、定時進行整改。
4.14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公司《現(xiàn)場生產違章記錄》辦法實施細則處理。
5、附則
5.1本辦法由技術部負責解釋。
5.2本方法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6、相關文件
《現(xiàn)場生產違章記錄》辦法實施細則
7、相關記錄
《電器設備安裝、使用審批表》
第15篇 工程施工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__院大連__所化學激光實驗樓工程施工臨時用電采用tn-s 系統(tǒng),電纜采用五芯電纜,整 個供電系統(tǒng)遵循'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現(xiàn)場用電執(zhí)行《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88)規(guī)定,并滿足《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要求。
1. 供電線路應由專業(yè)電工定期巡視檢查。
2. 配電箱由專人負責管理及維修。
3. 現(xiàn)場施工機具要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非專業(yè)施工人員不準隨便觸摸施工用電機具。
4. 現(xiàn)場施工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拖、接臨時用電線路,更不能隨意拆除接地保護線。
5. 施工前檢查供、用電設備是否正常,用電機具不允許'帶病'工作。
6. 嚴禁使用損壞的插頭、插座及絕緣老化的電纜電線。
7. 移動式臨時配電箱應距地600mm 以上。
8. 配電箱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配電箱應放置在干燥地段,并且周圍要有足夠的操作場地。
9. 照明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 米應采用36v 安全電壓,手持照明燈具應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電壓。
10. 低壓配電的操作順序如下,送電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停電順序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