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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升降機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合資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門是電梯、升降機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升降機的安全使用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電梯、升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員要求
第六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必須經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梯、升降機知識,能正確操縱電梯、升降機和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緊急狀態(tài),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見故障。
第八條 維修人員應受過技術培訓,掌握電梯、升降機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構造與功能,能處理及排隊各種故障,能對電梯、升降機進行日常性的維修保養(yǎng)。
第四章 常規(guī)檢查
第九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分日檢、月檢、年檢和臨時性檢查四種。
第十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由裝置電梯、升降機持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jiān)督實施,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年檢,并組織單位有關部門對電梯、升降機安全情況進行抽查。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與維護人員負責具體日檢和月檢工作。
第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五章 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的維護保養(yǎng)分為: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和專業(yè)性的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由具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承擔,專業(yè)的維護保養(yǎng)應有與電梯、升降機維護保養(yǎng)資格的專業(yè)保養(yǎng)單位簽訂維護保養(yǎng)合同。 第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每次進行維護保養(yǎng)都必須有相應的記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向電梯、升降機專業(yè)維護保養(yǎng)單位索要當次維護保養(yǎng)的記錄,并進行存檔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檔案的內
容。
第十五條 日常性維護保養(yǎng)記錄有本單位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或維修人員填寫,每月底將記錄內容報送電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檔。
第十六條 電梯、升降機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內容應按照電梯、升降機產品隨機文件中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性維護保養(yǎng)按照簽訂合同的內容、周期進行。
第十七條 電梯、升降機重大項目的修理應有經資格認可的維修單位承擔,并按規(guī)定向質量技術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對在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和維護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外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嚴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檢驗
第十九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檢驗,更換電梯、升降機準運證。
第二十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升降機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二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電梯、升降機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管理檔案保存。
第七章 技術檔案整理 第二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電梯、升降機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電梯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電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 電梯、升降機開工申報單;
3、 電梯、升降機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質量技術部門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機構電梯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培訓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梯、升降機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電梯、升降機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1.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3. 電梯、升降機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電梯、升降機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
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項目: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第2篇 施工升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保障升降機的安全運行,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1、 本升降機只載運施工人員、物料上下冷卻塔,無關人員不得乘坐。
2、 操作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核發(fā)相關證件后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yè)。工作時間內不得與其他人員閑談,不應有妨礙施工升降機安全運行的行為。
3、 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應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 本升降機規(guī)定載人10人/10人,載物2000kg/2000kg,嚴禁超員、超載、嚴禁人貨混載。
5、 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6、 施工升降機嚴禁帶“病”運行。
7、 施工人員乘坐升降機時嚴禁倚靠箱體、箱門,嚴禁嬉戲、打鬧、大聲喧嘩。
8、 升降機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警戒標記、消防器材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挪用。
9、 對施工升降機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并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當需通電檢修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嚴禁在施工升降機運行中進行保養(yǎng)、維修作業(yè)。
10、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開關、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斷電源上鎖,清理場地,作好記錄。
第3篇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升降機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合資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門是電梯、升降機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升降機的安全使用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電梯、升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員要求
第六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必須經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梯、升降機知識,能正確操縱電梯、升降機和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緊急狀態(tài),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見故障。
第八條 維修人員應受過技術培訓,掌握電梯、升降機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構造與功能,能處理及排隊各種故障,能對電梯、升降機進行日常性的維修保養(yǎng)。
第四章 常規(guī)檢查
第九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分日檢、月檢、年檢和臨時性檢查四種。
第十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由裝置電梯、升降機持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jiān)督實施,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年檢,并組織單位有關部門對電梯、升降機安全情況進行抽查。
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與維護人員負責具體日檢和月檢工作。
第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五章 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的維護保養(yǎng)分為: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和專業(yè)性的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由具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承擔,專業(yè)的維護保養(yǎng)應有與電梯、升降機維護保養(yǎng)資格的專業(yè)保養(yǎng)單位簽訂維護保養(yǎng)合同。
第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每次進行維護保養(yǎng)都必須有相應的記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向電梯、升降機專業(yè)維護保養(yǎng)單位索要當次維護保養(yǎng)的記錄,并進行存檔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檔案的內
容。
第十五條 日常性維護保養(yǎng)記錄有本單位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或維修人員填寫,每月底將記錄內容報送電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檔。
第十六條 電梯、升降機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內容應按照電梯、升降機產品隨機文件中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性維護保養(yǎng)按照簽訂合同的內容、周期進行。
第十七條 電梯、升降機重大項目的修理應有經資格認可的維修單位承擔,并按規(guī)定向質量技術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對在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和維護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外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嚴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檢驗
第十九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檢驗,更換電梯、升降機準運證。
第二十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升降機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二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電梯、升降機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管理檔案保存。
第七章 技術檔案整理 第二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電梯、升降機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電梯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電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2、 電梯、升降機開工申報單;3、 電梯、升降機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質量技術部門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機構電梯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培訓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梯、升降機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電梯、升降機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1.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3. 電梯、升降機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電梯、升降機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
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項目: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2. 軌道的安全狀況;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薪酬制度
第4篇 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1、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司機必須持有特種作業(yè)上崗證書,并負責卸料平臺防護門的開啟與關閉。
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必須有可靠準確的樓層聯絡裝置,啟動或制動前必須鳴音示意。
3、每班作業(yè)前,按規(guī)定日檢、試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定期進行保養(yǎng)。
4、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出廠時帶對重的,若拆除對重后使用,荷載減半,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施工升降機》(gb/t10054)的規(guī)定。
5、荷載在吊籠內應均勻布置,嚴格控制吊籠額定載人數量不得超過9人,吊籠內的人員不得戲嘻打鬧。運載物料的尺寸不應超過吊籠的界限。
6、吊籠上的各類安全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經過大雨、大風、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應對各安全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有效后方能使用。
7、鋼絲繩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運行時鋼絲繩不得與遮掩物或其它物件發(fā)生碰觸或摩擦。
8、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使用期間,每3個月應進行1次1.25倍額定載重量的超載試驗,確保制動器性能安全可靠。
9、工作時間內司機不得擅自離開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當有特殊情況需離開時,應將吊籠停到最底層,關閉電源并鎖好吊籠門。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吊籠返回最底層停放,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
第5篇 貨用施工升降機使用管理規(guī)定
1、貨用施工升降機司機必須持有特種作業(yè)上崗證書。
2、每班作業(yè)前,按規(guī)定日檢、試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貨用施工升降機定期進行保養(yǎng)。
3、傳動系統應設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應不低于作業(yè)時額定力矩的1.5倍。
4、鋼絲繩規(guī)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gb/t5972)的規(guī)定。
5、卷揚機鋼絲繩在地面上運行區(qū)域應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拖地,不得與其他部位摩擦。
6、當鋼絲繩端部固定采用繩夾時,繩夾規(guī)格應與繩徑匹配,數量不應少于3個,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繩夾夾座應安放在長繩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
7、卷揚機應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卷筒的保護裝置。
8、物料應在吊籠內均勻分布,不應過度偏載。
9、不得裝載超出吊籠空間的超長物料,不得超載運行。
10、當發(fā)生防墜安全器制停吊籠的情況時,應查明制停原因,排除故障,并應檢查吊籠、導軌架及鋼絲繩,應確認無誤并重新調整防墜安全器后運行。
11、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吊籠返回最底層停放,控制開關應扳至零位,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第6篇 貨用施工升降機使用管理一般規(guī)定
1、貨用施工升降機司機必須持有特種作業(yè)上崗證書。
2、每班作業(yè)前,按規(guī)定日檢、試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貨用施工升降機定期進行保養(yǎng)。
3、傳動系統應設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應不低于作業(yè)時額定力矩的1.5倍。
4、鋼絲繩規(guī)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gb/t5972)的規(guī)定。
5、卷揚機鋼絲繩在地面上運行區(qū)域應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拖地,不得與其他部位摩擦。
6、當鋼絲繩端部固定采用繩夾時,繩夾規(guī)格應與繩徑匹配,數量不應少于3個,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繩夾夾座應安放在長繩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
7、卷揚機應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卷筒的保護裝置。
8、物料應在吊籠內均勻分布,不應過度偏載。
9、不得裝載超出吊籠空間的超長物料,不得超載運行。
10、當發(fā)生防墜安全器制停吊籠的情況時,應查明制停原因,排除故障,并應檢查吊籠、導軌架及鋼絲繩,應確認無誤并重新調整防墜安全器后運行。
11、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吊籠返回最底層停放,控制開關應扳至零位,并應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
第7篇 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定
1、一般規(guī)定
①電梯司機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格酒后作業(yè)。
②司機身體條件遵守本規(guī)程三十。1.②條的規(guī)定。
③司機必須熟悉所操作電梯的性能、構造、保養(yǎng)、維修知識,按規(guī)定及時填寫機械履歷書和規(guī)定的報表。
④施工電梯周圍5m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燃物品及其他雜物,不得在此范圍內挖溝、坑、槽。電梯地面進料口應搭設防護棚。
⑤梯籠維修時,若拆下零部件后,梯籠的重量低于配重時,必須將梯籠鎖在導軌架上。
⑥嚴禁利用施工電梯的井架,橫豎支撐牽拉纜繩,標語和其他與電梯無關物品。
⑦同一現場施工的塔式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應距施工電梯5m以上,并應有可靠的防撞措施。
⑧施工電梯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操作
①施工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時,必須空載及滿載運行,梯籠升離地面1m左右停車,檢查制動器靈敏性,然后繼續(xù)上行樓層平臺,檢查安全防護門、上限位、前、后門限位;確認正常方可投入運行。
②梯籠乘人、載物時必須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作業(yè)。
③電梯運行至最上患和最下層時仍應操縱按鈕,嚴禁以行程限位開關自動碰撞的方法停機。
④施工電梯啟動前必須先鳴笛示警,夜間操作應有足夠照明。
⑤雙籠電梯當一只梯籠在進行籠外保養(yǎng)或檢修時,另一只梯籠不得運行。
⑥電梯運行中,司機不準做有妨礙電梯運行的動作,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應隨時觀察電梯各部音響、溫度、氣味和外來障礙物等現象,發(fā)現反常應及時停機檢查處理,故障未排除嚴禁運行。
⑦施工電梯停止運行后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_電梯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_作業(yè)后,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箱和梯門。
_班后按規(guī)定進行清掃、保養(yǎng),并作好當班記錄。
⑧凡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停止運行
_天氣惡劣:大雨、大風(六級以上)、大霧、導軌結冰等。
_燈光不明、信號不清。
_機械發(fā)生故障未排除。
_鋼絲繩斷絲磨損超過報廢標準。
3、安裝與拆除
①安裝前,應按要求做好基礎、電源、光源、工具和電梯進場道路及堆放場地的準備工作。
②清點和檢查施工電梯的內外梯籠、配重、鋼絲繩、井架、橫豎支撐、過橋、圍欄等應齊全完好,不附合應更換或修理。
③檢查電梯井架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預埋件的強度,必須符合規(guī)定。
④在梯籠下面作業(yè)時,必須用枕木支撐牢固。
⑤安裝、拆卸必須專人統一指揮,作業(yè)區(qū)上方及地面10m范圍內設禁區(qū)并設專人監(jiān)護。
⑥電梯在重新安裝以前(轉移施工現場)必須認真檢修和調試限速器。若使用期滿1年,應重新檢修、調試。
⑦在梯籠頂部進行安裝、拆卸和檢修作業(yè)時,必須使用可移動的電鈕。
⑧在安裝拆卸時,嚴禁超過架設載荷量(即無配重時的載荷量)的規(guī)定。
⑨用起重機安裝、拆卸井架時,組裝井架不得超過四節(jié)。
⑩安裝吊桿有懸掛物時不得開動梯籠。
①①拆卸井架時,必須先吊好井架,再松下螺栓梯籠上部,導向輪必須降到應拆下井架之下。
①②橫豎支撐的安裝與拆卸,必須隨井架高度同步進行。
①③安裝時,底籠與建筑物的距離;附著支撐的間隔,前后支撐的間隔;井架懸挑高度;齒輪、齒條的間隙均應符合說明書的規(guī)定。
①④雨天、霧天及五級風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安裝與拆卸。
①⑤安裝拆卸和維修的人員在井架上作業(yè)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安全帶,不得以投擲方法傳遞工具和器件,緊固或松開螺栓時,嚴禁雙手操作,應一手扳扳手,一手握住井架桿件。
第8篇 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使用管理一般規(guī)定
1、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司機必須持有特種作業(yè)上崗證書,并負責卸料平臺防護門的開啟與關閉。
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必須有可靠準確的樓層聯絡裝置,啟動或制動前必須鳴音示意。
3、每班作業(yè)前,按規(guī)定日檢、試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定期進行保養(yǎng)。
4、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出廠時帶對重的,若拆除對重后使用,荷載減半,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施工升降機》(gb/t10054)的規(guī)定。
5、荷載在吊籠內應均勻布置,嚴格控制吊籠額定載人數量不得超過9人,吊籠內的人員不得戲嘻打鬧。運載物料的尺寸不應超過吊籠的界限。
6、吊籠上的各類安全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經過大雨、大風、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應對各安全裝置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安全有效后方能使用。
7、鋼絲繩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吊籠運行時鋼絲繩不得與遮掩物或其它物件發(fā)生碰觸或摩擦。
8、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使用期間,每3個月應進行1次1.25倍額定載重量的超載試驗,確保制動器性能安全可靠。
9、工作時間內司機不得擅自離開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當有特殊情況需離開時,應將吊籠停到最底層,關閉電源并鎖好吊籠門。作業(yè)結束后應將吊籠返回最底層停放,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吊籠門和地面防護圍欄門。
第9篇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升降機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單位及合資公司。
第二章 職責
第三條 生產技術部門是電梯、升降機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電梯、升降機的安全使用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電梯、升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員要求
第六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必須經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七條 電梯、升降機駕駛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電梯、升降機知識,能正確操縱電梯、升降機和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緊急狀態(tài),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見故障。
第八條 維修人員應受過技術培訓,掌握電梯、升降機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構造與功能,能處理及排隊各種故障,能對電梯、升降機進行日常性的維修保養(yǎng)。
第四章 常規(guī)檢查
第九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分日檢、月檢、年檢和臨時性檢查四種。
第十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由裝置電梯、升降機持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jiān)督實施,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申報年檢,并組織單位有關部門對電梯、升降機安全情況進行抽查。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與維護人員負責具體日檢和月檢工作。
第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常規(guī)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第五章 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的維護保養(yǎng)分為: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和專業(yè)性的維護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由具有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承擔,專業(yè)的維護保養(yǎng)應有與電梯、升降機維護保養(yǎng)資格的專業(yè)保養(yǎng)單位簽訂維護保養(yǎng)合同。 第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每次進行維護保養(yǎng)都必須有相應的記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向電梯、升降機專業(yè)維護保養(yǎng)單位索要當次維護保養(yǎng)的記錄,并進行存檔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檔案的內
容。
第十五條 日常性維護保養(yǎng)記錄有本單位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或維修人員填寫,每月底將記錄內容報送電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檔。
第十六條 電梯、升降機日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內容應按照電梯、升降機產品隨機文件中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性維護保養(yǎng)按照簽訂合同的內容、周期進行。
第十七條 電梯、升降機重大項目的修理應有經資格認可的維修單位承擔,并按規(guī)定向質量技術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對在電梯、升降機日常檢查和維護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或外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嚴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檢驗
第十九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勞動部門申請安全技術檢驗,更換電梯、升降機準運證。
第二十條 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在電梯、升降機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監(jiān)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電梯、升降機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或發(fā)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由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向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二十二條 電梯、升降機經較長時間停用,但尚未超過一年時間的,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可向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內部安全檢驗,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電梯、升降機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zhí)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電梯、升降機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電梯、升降機管理檔案保存。
第七章 技術檔案整理 第二十四條 電梯、升降機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電梯、升降機隨機出廠文件(包括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電梯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書、裝箱單、機房井道布置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電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件目錄);
2、 電梯、升降機開工申報單;
3、 電梯、升降機安裝施工記錄;
4、竣工驗收報告;
5、質量技術部門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機構電梯驗收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6、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大修、改造記錄及檢驗報告;
7、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8、事故及故障記錄;
9、電梯、升降機作業(yè)人員培訓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生產技術處負責解釋。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電梯、升降機年檢、月檢、周檢、日檢項目如下:
一、 每年對在用電梯、升降機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1. 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全面檢查。
3. 電梯、升降機遇四級以上地震或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露天作業(yè)的電梯、升降機經九級以上的風力后,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二、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 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有無損傷;
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
況;
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電梯、升降機使用前也應做上列檢查。
三、 每周應檢查下列項目:
1. 接觸器、控制器觸頭的接觸情況;
2. 制動器的調整和閘帶的磨損情況;
3. 連軸器上的鍵的聯接及螺釘堅固情況;
4. 鋼絲繩的纏繞情況是否跳槽;
5. 雙制動的起升機構,每個制動器的制動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頭,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軌道的安全狀況;
3. 鋼絲繩的安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