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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規(guī)定1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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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針、消防安全責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2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管事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管事缺編船舶由政委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

1.3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消防演習、消防培訓、提高船員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識。

2監(jiān)督

2.1船舶應接受港口國(psc)檢查官員、船旗國(fsc)檢查官員、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員對消防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接受公司的監(jiān)督檢查。公司的安全檢查組及機海務監(jiān)督人員有權對船舶召集消防、棄船演習,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糾正權。

2.2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暫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公司,由海務部負責協(xié)助船舶消除隱患。

3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3.1船舶應按《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級社的規(guī)范要求、或船旗國的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2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yǎng)護責任分工》、《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yǎng)須知》和《機艙應急設備管理須知》的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tài)。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

3.3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guī)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公司落實解決。

3.4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qū)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

3.5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

3.6用于任何處所的滅火器至少有1只應存放在該處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

3.8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正常使用狀態(tài),禁止人為行為將其長期固定并敞開。

3.10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操縱標志明顯。

3.11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員能熟練操作。

3.13船舶應配備適量的的備用手提式滅火器,能夠自行充裝的應備有藥劑,并滿足主管機關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機應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時,此外在機艙外儲備燃油至少可供應急消防泵使用15小時。

3.15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應遵守《船舶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維護保養(yǎng)、試驗和檢查須知》。

4火災預防

4.1日常防火

4.1.1貫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fā)的消防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

4.1.2船舶應配備:“消防安全操作手冊”、“培訓手冊”,手冊內容應與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實際相符。

4.1.3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安全規(guī)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巡視路線圖并在駕駛臺張貼,每班至少按路線巡視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等禁煙場所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

4.1.6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電瓶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

4.1.7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廢棄的油漬棉紗、抹布不得亂扔,應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員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應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

4.1.9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應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

4.1.11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fā)現(xiàn)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fā)現(xiàn)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

4.2電器防火

4.2.1電機員是船舶安全用電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jiān)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或船長報告并由船長向船舶管理部門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用電安全。

4.2.2電水壺、電暖瓶(限自動恒溫型)僅限船長、政委、輪機長、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時不得離人。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封閉式電爐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動的燈具(如居室臺燈、行燈、貨燈)不在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船員攜帶電熱餐具、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

4.2.4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

4.2.5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guī)范要求。

4.2.6貨艙燈電源插座應保持水密,不用時應旋緊插座保護蓋,防止受潮、短路引發(fā)火災。

4.2.7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

4.2.8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fā)火災。

4.2.9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fā)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四周需避開易燃物。

4.2.10機艙配電板四周應配備絕緣地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業(yè)

4.3.1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應按《船舶明火作業(yè)須知》的規(guī)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險貨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須經過船檢檢驗,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只能承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的危險貨物,只能裝載在證書允許的艙室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當符合有關危險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shù)陌踩夹g規(guī)范。

4.4.2承運危險貨物船舶必須配備最新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并對其及時修正。

4.4.3船舶承運危險貨物必須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正確合理配載,嚴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對不符合國際、國內有關危險貨物包裝和安全積載規(guī)定的,船舶應當拒絕受載、承運。

4.4.4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c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主管監(jiān)督機構消防監(jiān)護。

4.4.5裝運可能釋放有毒氣體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貨物,應配備測量空氣中這類氣體或氧氣濃度的適當儀器及其使用說明。

4.4.6裝運易自燃貨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采取措施。不準裝運已發(fā)生自燃的貨物。

4.4.7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艙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4.4.8裝載危險貨物的船舶,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有關滅火和應急貨物處理的內容對船員進行培訓。

4.4.9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yè)時應當按規(guī)定顯示信號。

4.4.10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通過狹窄或擁擠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氣候、風浪比較惡劣的條件下航行、停泊、作業(yè),應當加強了望,謹慎操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事先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的危險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預防措施,掌握安全載運的相關知識。發(fā)生事故時,應遵循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行動。

4.4.12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應當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熟悉所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

4.4.13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制定保證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編制應對水上交通事故、危險貨物泄漏事故的應急預案以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消防和人員防護等設備及器材,并保證落實和有效實施。

4.4.14危險貨物的船舶辦理進、出港口申報手續(xù),申報內容應至少包括:船名、預計進出港口的時間以及所載危險貨物的正確名稱、編號、類別、數(shù)量、特性、包裝、裝載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適航、適裝、適運、防污染證書等文件。

5應急演習、訓練與培訓

5.1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應遵守《船舶消防棄船演習、訓練與培訓須知》的規(guī)定。

6記錄

6.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檢查記錄由船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

7附錄

7.1附錄1: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略)

第2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況:

防城港402號泊位碼頭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萬噸級碼頭北側,連接防城港東灣403#泊位碼頭南端,建設規(guī)模為1個20萬噸級通用散貨泊位,建設長度為353.4m。碼頭結構形式為薄壁大圓筒結構的重力式碼頭,建設內容包括共有16個大圓筒、港池調頭地、碼頭主體和前沿線50m范圍內吹填砂施工,總工期共12個月。

水上船舶分項施工的項目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出運、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伴潛駁1艘、拋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項目部為確保船舶施工及人員安全,根據(jù)施工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規(guī)定

1、施工船舶應隨時與調度室及當?shù)貧庀?、水文站等部門保持聯(lián)系,每日收聽氣象預報,并做好記錄,隨時了解和掌握天氣變化和水情動態(tài),以便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2、各種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業(yè)的交通船、運輸船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還必須持有各種有效證書,按規(guī)定配齊各類合格船員。船機、通訊、消防、救生、防污等各類設備必須安全有效,并通過當?shù)睾J戮值陌踩珯z查。

3、施工船舶要與調度室晝夜保持通訊暢通,并按規(guī)定顯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業(yè)信號。

4、施工作業(yè)前應向當?shù)睾J戮稚暾堔k妥《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許可證》。水上施工應設專用救生船,并有專人值班,各施工作業(yè)點應配備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

5、嚴格執(zhí)行船機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時維修保養(yǎng)設備,確保安全運行。發(fā)生機損等重大意外情況須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6、嚴格按核準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偏載航行,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記錄,嚴禁向江中排放和傾倒,并配備配齊消防器材。

8、嚴格執(zhí)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水上航運安全管理規(guī)定,謹慎操作,確保安全。發(fā)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應立即向項目部報告。

9、所有船舶必須按規(guī)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艙面作業(yè)時必須穿好救生衣,人員上下通道應掛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臺四周要安裝符合標準的欄桿和安全網。同時應做好防滑工作。

10、認真落實施工作業(yè)區(qū)施工平臺設施、橋樁、水底管線的安全警戒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擴大水上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施工水域)的范圍,確保作業(yè)區(qū)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實作業(yè)區(q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確保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排筏、設施不準進入施工水域內,防止本工程施工作業(yè)船舶與其他的施工船舶間發(fā)生有礙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業(yè)隊應選派有經驗、責任心強的同志負責水上作業(y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船舶、作業(yè)區(qū)、和水域環(huán)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實。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拋入水內,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加蓋的儲集容器里,并定期運至岸上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船舶、船員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shù)睾J虏块T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進出港前必須辦理簽證手續(xù)。不經常進出港口的作業(yè)船 舶應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

4、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駁船、炸礁船、整平船、拋石船、伴潛駁、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5、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6、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jù)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7、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8、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vhf高頻電話收聽和對周圍情況的觀察了解。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交通船舶必須持有符合三類航區(qū)要求的有效證件(適航證)和安全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

2、交通船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上應配有高頻電話(vhf),并備有水上作業(yè)水域圖。

4、船上應設有安全緊急通道,并將安全通道示意圖上墻。

5、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空军c和時間航行,定點靠泊。

6、船上應按核定的載人數(shù)量運送員工上下班,不得超載;超過載核人數(shù),船長有權拒絕開船。

7、交通船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lián)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船舶接放纜繩的船員必須穿好救生衣,站在適當位置,待船到位靠穩(wěn)后拴牢纜繩,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員上下船的保護,以防不測。

9 、乘坐交通船的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乘船規(guī)定,聽從船員統(tǒng)一指揮,待船靠穩(wěn)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騎坐在船頭、船尾或船幫處;嚴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駕駛人員禁止進入駕駛臺,嚴禁隨意亂動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設施;嚴禁非駕駛人員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嚴禁隨地吐痰,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區(qū)域吸煙。煙蒂、紙屑應放入垃圾箱內,自覺搞好環(huán)境保護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經分離裝置處理后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13、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交通船應停止運行,并到指定處錨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拋石船、材料運輸船舶等)必須持有符合三類海區(qū)要求的有效證書(適航證)和相關證書;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話務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

2、施工船舶上必須配有足夠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設備,并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離器等設施。

3、船舶上應配有甚高頻電話(vhf)和聯(lián)絡電話,并配有施工作業(yè)區(qū)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應按照調度室指定的航行線路、??空军c和實踐航行,定點靠泊。

5、裝載設備及材料運輸?shù)拇?必須按核定噸位裝載,不得超載和偏載;裝載的設備、料具應擺放平穩(wěn)均勻,并捆綁牢靠。

6 、船舶上應設有安全應急通道,船艙兩側通道暢通,并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時應做好冬季防凍、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嚴禁裝運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攜帶者應事先與船長聯(lián)系并進行妥善處理,嚴禁人貨混裝。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處理,禁止隨意拋擲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須分離裝置集中處理,并應有書面記錄。

9 、船長、輪機長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和維修船舶的機械設備和安全設施,確保運行安全、夜間航行應有足夠的照明和信號顯示。

10、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霧、雷雨、風暴等惡劣天氣時,禁止施工船舶進行水上作業(yè)和運行,并到海事部門指定的錨地錨泊避風。

三、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保障措施

1、項目部各施工作業(yè)隊必須把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執(zhí)行水上施工作業(yè)有關管理規(guī)定,各施工船舶及作業(yè)點均應由專人負責安全,積極配合項目部安質部門,形成二級安全管理網絡,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層層落實安全措施,強化安全管理。

2、保持與地方政府和海事、氣象等行政、行業(yè)管理部門及監(jiān)理、業(yè)主的定期聯(lián)系和溝通,及時獲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關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時通報施工進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應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準入—安全監(jiān)察—教育培訓—考核評估的全程監(jiān)管制度,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檔案。

①安全準入。施工船舶投入作業(yè)前,應對船舶的有效證件、適航狀況、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報請海事主管機關對施工船舶進行查驗和審核。

②安全檢查。每月對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況進行自檢,并配合相關部門、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監(jiān)察,包括安全設備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執(zhí)行情況,各類安全管理臺帳及有無違章事故記錄等。每半年申請海事部門對施工船舶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③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進行水上施工作業(yè)安全教育培訓,并根據(jù)水上施工作業(yè)實際情況,組織施工船舶單位開展現(xiàn)場經驗交流和應急預案演練。邀請海事、氣象等各方面專家,對施工船舶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④ 安全考核評估。建立安全風險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評制 度,對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獎勵,反之則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業(yè)資格。施工船舶在施工過程中如發(fā)生重大海損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隱患,則將該船泊列為重點監(jiān)管船舶。被列為重點監(jiān)管的船舶應及時進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將整改方案、實施計劃和整改結果報送監(jiān)理、業(yè)主備案。

4 、現(xiàn)場管理。施工期間應按海事主管機關要求配備警戒船,日夜維持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出巡邏艇,加強施工區(qū)域的現(xiàn)場交通指揮,維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項施工安全環(huán)保措施

防城港402號碼頭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項施工有:基槽、停泊地開挖、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基床拋石、基床夯實、基床整平和圓筒浮游安裝,為了保證分項施工順利進行,特制訂該安全環(huán)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開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開挖,共409萬m3 ,挖泥砂有242萬m3 ,炸礁量有167萬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組作業(yè),炸礁采用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作業(yè)。所需船機: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駁3艘、1000m3泥駁3艘、441kw拖輪2艘;400t駁船改裝的鉆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時要遵守有關環(huán)境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減少施工作業(yè)時對環(huán)境的不利影響。

(2)加強船舶管理,嚴格遵循《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按照《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有關管理條例進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質、數(shù)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門報告,申請傾倒廢棄物許可證,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嚴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門指定的卸泥區(qū)內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認真做好卸泥海區(qū)的情況記錄,如發(fā)現(xiàn)海面有異?,F(xiàn)象,應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6)建立廢品回收、保管及處理制度,如船上廢機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鉆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調頭地炸(清)礁工程量為167.2242萬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調頭地炸(清)礁148.8094萬m3。所需船舶24hp起錨艇2艘,30-60t火工倉庫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組長的安全管理體系,嚴格執(zhí)行《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定期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和安全教育,堅持持證上崗,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嚴格執(zhí)行火工產品領用制度,做到嚴格保管使用,確?;鸸ぎa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藥量小于2000kg,水中沖擊波對旅游人員安全距離1650m,潛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離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嚴格做好爆破危險區(qū)的清場工作,水上設警戒船巡邏,密切注視航行過往船舶,陸上設立崗哨切實做好警戒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6)炸礁區(qū)在航道東邊時,施工前甲方應與航道部門港航和公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施工通告,施工區(qū)內嚴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內行駛過往船舶要減速通過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訊號。

(7)所有施工船要嚴格按航行規(guī)范控制汽笛的鳴號,減少對周邊環(huán)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現(xiàn)場炸礁用船做火工倉庫,應及時到海事局、公安局辦理審批手續(xù),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倉庫船要嚴格遵守危險品儲存的有關安全守則,船上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志,夜間要懸掛危險紅燈,嚴禁無關船舶靠近,并加強值班看護。

3、基床拋石

本工程基床拋塊石36430.2m3。拋石所需船舶拋石開底駁4艘、平板駁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和規(guī)范規(guī)定,未風化、不成片狀、無明顯裂縫,浸水強度不低于50mpa。

(2)在拋石前須檢查基槽尺寸有無變動,有無回淤,如有顯著變動或回淤應進行處理。

(3)拋石基床應預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試夯資料確定。

(4)拋石工要常對標勤打水,基床頂面標高不得高于施工規(guī)定的標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拋完后立即測量斷面,按每5~10m一個斷面,每1~2m一個測點進行測量,若不合格立即補拋?;岔攲挷坏眯∮谠O計寬度。

4、基床夯實

基床夯實需要1艘1000噸駁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長度≥2m,夯實前對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頂面做適當整平,基床的夯實寬度按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

(2)夯實后補拋塊石的面積大于1/3圓筒底面積,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時,進行補夯處理?;岔斆嫜a拋后用夯錘夯實整平,基床頂面預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實的質量標準為:在已夯基床上碼頭墻底面積范圍內任選不少于5m一段復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預留夯實沉降量將根據(jù)試夯以及基床夯實的實際密實沉降量進行適當調整。

(5)基床夯實完成后,會同現(xiàn)場監(jiān)理工程師盡快驗收并進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積。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駁船、150t自航式鐵駁

(1)基床整平時,按設計要求設置內傾坡度,并預留沉降量。

(2)拋石基床的平面應遵守基床整平質量標準的規(guī)定,允許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進行整平時,對于大塊石間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對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層厚不應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應留有足夠的搭接長度,防止遺漏

6、圓筒浮游安裝

圓筒浮游安裝所需船舶:“防城港”號浮船塢及配套拖輪、1000噸方駁、5噸錨艇(幫助浮船塢起錨)各一艘

(1)施工前要對所有參與人員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和安全交底。要讓現(xiàn)場人員“吃”透施工技術方案。

(2)施工過程中,機械、電氣設備嚴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統(tǒng)一服從指揮口令。

(3)圓筒移運通道在移運前清除一切尖利雜物及障礙物。移運時,圓筒兩側20m范圍內設工作警戒線,警戒線內無關人員不準站立,不準進行高空起重作業(yè)。

(4)現(xiàn)場施工人員按規(guī)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業(yè)時系安全帶、臨水作業(yè)穿救生衣、操作手沖底模填砂時戴防護眼鏡。

(5)圓筒安裝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標,防止?jié)q潮淹沒圓筒,船舶進入施工場地而觸礁。

五、水上復雜施工環(huán)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臺措施

1、各施工作業(yè)隊應根據(jù)項目部防臺預案,積極做好防臺應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輔助船舶數(shù)量過多,為避免擠占同一錨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間以及與其他船舶間注意相互協(xié)調、避讓。

2、項目部及各施工作業(yè)隊均應由專人負責收聽當?shù)貧庀笈_提供的氣 象預報并做好記錄,根據(jù)預報和船舶不同的抗風能力提前作好防范準備。

3、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省中心氣象臺發(fā)布的臺風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小型施工船舶進港避風;在接到發(fā)布的緊急警報后,應及時通知大型船舶進港避風。

4、施工船舶值守人員在接到臺風預報消息后,應密切注意其行經路線,并根據(jù)本船抗風能力及預定避風地點的航行時間,確定避風的起航時間。

5 、項目部調度值班人員應通過甚高頻電話或對講機隨時檢查施工船舶避風情況,并接受局指揮部及海事主管機關的查詢。

6、施工船舶應根據(jù)預報風力、船舶抗風等級、風期長短,加固錨纜,綁扎易動物件,檢查船機及救生設備,并加強值班,顯示信號,晝夜保持通訊暢通。

7、避風船舶船員應保持晝夜值班,隨時檢查本船安全情況,并及時與項目部和有關部門保持聯(lián)系。

8、臺風警報解除后,各避風船應根據(jù)氣象臺發(fā)布的大風風力預報和項目部指令,結合本船抗風等級,決定船舶返回施工區(qū)的時間。返航前向項目部報告,按規(guī)定分批有序進入作業(yè)區(qū)。防止因無序蜂擁造成船舶間的意外事故。

(二)防霧措施

1、項目部應派專人負責收聽各地有關霧情的預報并做好記錄。

2、錨泊船舶應晝夜派員值班。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通過vhf6頻道發(fā)布本船動態(tài)報告。

3、航行船舶采用霧航措施。船長上駕駛臺,顯示相應霧中信號并發(fā)布船位報告,加強瞭望,減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視程小于500米時應擇地拋錨防霧。

(三)防礙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收集相關航行通告、收聽航行警告,掌握區(qū)域內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礙物的變化情況。

2、施工船舶船員應主動向當?shù)厝藛T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種障礙物情況。

3、施工船舶應按照指定的計劃航線航行,航行中需不斷測量實際船位,校正航線,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應按照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范圍進行船舶作業(yè),以避免發(fā)生船舶間錨鏈纏繞、碰撞等海損事故。

5、與施工作業(yè)無關的船舶嚴禁進入施工作業(yè)區(qū),嚴禁施工船舶進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業(yè)區(qū)。

6、施工船舶在航行淺灘水域時應注意,如發(fā)現(xiàn)舵向較差、船機震動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前進,待探明水深后再決定進、退避灘方案。同時在航行中加強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觸及水下障礙物。

7、施工船舶應按照項目部要求進行作業(yè),并加強值班瞭望,謹慎航行。

8、在施工前應向業(yè)主及有關部門申請設置禁航區(qū)。

9、各施工作業(yè)點要對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間懸掛規(guī)定的信號,設置規(guī)定的燈標,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應備妥堵漏器材并進行全員培訓,以防不測。

六、防范船舶間碰撞風險的對策措施

1、施工船舶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劃定的施工作業(yè)區(qū)進行施工,每天定時向項目部報告工程進展情況和安全情況,通報作業(yè)區(qū)施工船舶分布及動態(tài)情況,禁止施工船舶隨意調換作業(yè)區(qū)和隨意穿越其他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將錨位拋出作業(yè)區(qū);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計劃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業(yè)區(qū)設置警戒燈浮和警戒船守護外,還要求施工船舶按規(guī)定在明顯易見處顯示相應的信號,尤其在錨鏈入水處顯示燈光信號并用探照燈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頻道24小時值守。

3、對通過臨時航道的大型船舶實施護航制度,保護大型船舶通過施工作業(yè)區(qū)的安全。

4、對未按推薦航道航行擅自進入安全作業(yè)區(qū)的船舶,應立即報告有關人員及現(xiàn)場警戒船,進行及時糾正。

5、需要調整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應提前一個月向海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后發(fā)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6、發(fā)生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盡量減少人員及財產的損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詳細數(shù)據(jù),組織人員協(xié)助參與海事調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沒,則要報請有關部門打撈沉船,避免影響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礙大橋施工。如整體打撈不成功則采用解體清障打撈。

七、 防范人員墜水風險的對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須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備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業(yè)及船上流動作業(yè)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著救生衣。符合高處作業(yè)條件的,還應按高處作業(yè)的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

3、交通船必須按定員,不準超載。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船到位后,應待靠穩(wěn)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搶上搶下或船未靠穩(wěn)就跳船。

4、乘坐人員應聽從船員的指揮,自覺入艙,不得站立和坐騎在船頭、船尾和船幫上,遇有風浪時,船上乘坐人員不得來回走動。非本船駕駛人員嚴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員應開展游泳培訓,加強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員上下通道必須設安全網,跳板要固定。作業(yè)平臺應滿鋪腳手板,周邊必須有欄桿和安全網等可靠的臨邊維護。

7、作業(yè)平臺上應配置足夠數(shù)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并配備一定數(shù) 量的固定式防水燈,保證夜間足夠的照明。

8、作業(yè)平臺上應設置多條安全通道,以防不測時人員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應急措施

1、對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業(yè)及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應及時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項目部和海事部門報告。

2、對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關閉閥門,封堵甲板出水孔(縫),并投放吸油氈、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調集本項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搶險,及時運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隊伍到達現(xiàn)場,在海事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協(xié)調作戰(zhàn),以最低限度地減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準備工作。

4、對油污泄漏區(qū)域進行鋪設圍纜繩,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劑,并及時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積的擴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則應迅速控制當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時應將泄漏船舶拖至岸邊圍清,并派潛水員封關油箱管道閥門。進行善后處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備垃圾儲集容器,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袋裝。對塑料制品(包括各種合成纖維纜繩、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內。

2、對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處理的方法,將經過粉碎后粒徑小于25mm的垃圾,運至距最近陸地3公里以外投棄;對無法粉碎處理的垃圾,定期請水上垃圾運輸船進行清運至岸上指定位置傾倒。

3、在船上設置儲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艙柜,及可觀察液位的裝置,定期將儲集的生活污水運至距最近陸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將生活污水消毒處理后,運至距最近陸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3篇 船舶安全隱患事故處罰管理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絕各種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船舶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違章、玩忽職守以及發(fā)生火災、海損、機損、工傷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處罰。

二、 職能分工:安全辦負責對各類事故隱患的調查、處理和處罰,包括:火災、工傷亡以及污染事故、海損事故、機損事故。

三、 安全檢查隱患管理

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根據(jù)查出問題的性質以及對設備的影響程度,按a、b、c進行如下分類管理:

1、 a類問題--為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 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

2) 嚴重影響設備主要總成件壽命和性能的問題;

3) 容易導致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問題。

查出a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300~5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并責令設備停用,限期整改。

2、 b類問題--為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 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

2) 影響設備使用壽命的問題;

3) 導致一般總成機械事故發(fā)生的問題、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問題。

查出b類問題--每個罰責任人200~300元(視設備關鍵程度和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類問題--為一般問題,即a、b類問題之外的其它與安全及設備管理不相符的所有問題。查出c類問題--必須限期整改。

四、 事故處理:

發(fā)生事故,要按其性質進行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及一定的經濟處罰。根據(jù)事故損失大小可分為五類進行處理:

1、 小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責任者批評你教育,并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70%~80%。全年發(fā)生2次及以上,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2、 一般事故:直接損失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內者。

給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扣除半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當月工資,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

3、 大型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一萬元至五萬元以內者。

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當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除2個月工資。

4、 重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內者。取消該船的先進評選資格,其主要負責人扣除2個月工資。事故責任者扣發(fā)3個月的工資并解除勞動合同。

5、 特大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

該船舶及主要負責人、事故責任者除按重大事故處理外,主要負責人及事故責任者都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五、 船舶每季度為零事故、零違章,給予船舶600元獎勵。

六、 以前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與本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七、 本規(guī)定解釋權歸公司。

航務公司

第4篇 船舶搭設雙梯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1目的

為規(guī)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項目使用雙梯管理,確保人員在登船過程中和緊急狀態(tài)下的救援、疏散過程中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種類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裝置等必須經技術部門設計,經質量管理部門檢驗確認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項目在搭載和水下舾裝階段應搭設兩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應急逃生使用,平時關閉,但要保證應急情況可隨時暢通;船舶與船舶間的兩部連接梯子可保持暢通狀態(tài);最外檔的船舶應盡可能保持舷梯備用狀態(tài)。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應均勻無破損、甲板梯座盡量采用重塊式結構,減少焊接對甲板的損傷;若采用焊接式結構固定,吊耳焊接應可靠;固定銷應有防脫裝置,轉角空擋處的防墜落措施應可靠。兩船間的登船梯應落實防物體及人員墜落措施。

3.4登船梯應在明顯處標注最大允許負荷標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慮以下幾方面:

3.5.1周圍應相對寬敞無障礙物,方便作業(yè)人員的緊急救援、疏散;

3.5.2考慮布置在作業(yè)較集中區(qū)域,方便施工;

3.5.3考慮有可能出現(xiàn)重大危險的部位,保證出現(xiàn)緊急情況所有作業(yè)人員都能安全撤離現(xiàn)場。

3.6船與船之間的登船梯應一端固定,另一端為自由端,自由端應有滾動裝置并留有足夠的余量,保證兩船在相互移動時登船梯不脫節(jié)。

3.7連接碼頭與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須牢固可靠,保證其穩(wěn)性。

3.8登船梯與水平的夾角原則上應小于45度,特殊情況應監(jiān)護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須經相關主管人員檢查合格,并掛設安全確認標識,此標識應注明確認人及確認時間。

3.10備用登船梯在正常狀態(tài)下應禁止人員使用,在其入口、出口處設警示標志。

3.11主管部門應對登船梯進行定期巡檢和保養(yǎng)維護。

4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5篇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概述

通過對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體實施要求,旨在確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滿足海洋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使imo所倡導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得以落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機動船單航)航行全過程。

3職責權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fā)《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簽發(fā)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fā)《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4 工程部門是船舶生產調度的主管部門。

3.5 船機部門、安全部門參與船舶航行調遣方案的審核/審查工作,參與船舶航行調遣過程的監(jiān)督。

3.6項目部(組)負責施工船舶在現(xiàn)場的調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負責組織船舶出海的備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訊聯(lián)系工作,對在北緯25度以上的船舶長途航行(拖航、單航),船舶管理部必須安排24小時值班,以及時處理航行出現(xiàn)的情況。

3.8 機動船和被拖船負責實施船舶的備航、航行任務。

3.9機動船的二副根據(jù)推薦航線,在海圖上繪畫計劃航線交船長審核;拖船的船長負責編制航行計劃,負責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輪機長負責實施/監(jiān)督艙底含油污水的正確排放。

3.11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大副負責實施/監(jiān)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處理。

4 實施步驟

4.1 船舶開航前的準備工作

4.1.1 調度部門在開航前五天向相關船舶做好進場施工或拖帶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備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務指令后,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做好各項開航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a) 確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備品是否足夠;

b) 檢查船舶是否處于適航/適拖狀態(tài);

c) 檢查航線上所用的海圖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編制航行計劃,組織落實相關要求。

4.1.3 船員調配部門按要求配備足夠、合適的船員。

4.1.4 船舶和施工設備/裝載構件的封艙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5船員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由船長填寫《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報船舶管理部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提出檢查意見。

4.2 航行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4.2.1 機動船出海航行,必須制訂航行計劃,拖帶船舶出海的,必須編制拖航計劃。

4.2.2 航行計劃由機動船船長負責編制,經與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員討論后交船舶 調度部門。

4.2.3 船舶調度部門對航行/拖航計劃提出初審意見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領導審閱。

4.3 航前會組織

4.3.1船舶調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備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調度部門在船舶開航前三天內組織召開航前會/拖航會議。

4.3.2 300海里以內參加航前會的人員包括:

a) 機動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機部門代表,主管副經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領導、有關部門、機動船和被拖船員的主要船員、公司安全、工程部門代表。

4.3.5 航前會的內容:

a)明確航行任務和時間要求;

b)通報航行氣象預報情況;

c)船舶匯報備航工作和遺留問題;

d)討論航行/拖航計劃和安全技術要求;

e)各部門對封艙加固、航行計劃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f)子公司主管經理總結各項工作和安全檢查情況。

4.3. 6船長在參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會/拖航會后,組織本船船員召開航前會議,布置航次計劃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執(zhí)行拖航作業(yè)前應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核發(fā)的《適拖證書》。

4.4 航前檢查及簽署拖航令

4.4.1 航前檢查內容

4.4.1.1 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拖纜、拖纜機是否適拖,備用拖纜與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羅經誤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如有氣泡,應給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e) 包括雷達、gps等助航儀器和無線電通信設備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駕駛員對船上各種設備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號型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

4.4.1.2 非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八字纜(鏈)、三角板、卡環(huán)是否適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d) 樁架、扒桿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規(guī)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進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輪船長要求進行了調整;

g) 對構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機技術部門制訂的方案執(zhí)行;

h) 備用錨是否處于應急拋錨狀態(tài);

i) 甲板水密門、窗、艙口蓋和通風口是否密閉;

j) 無人值守的非機動船航行燈是否滿足拖航全過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落實航前會議上的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4.4. 3 船舶經過備航和安全檢查后,達到適航/適拖要求,由相關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4.4. 4 船舶在辦妥一切離港手續(xù),封艙、加固等各項工作經過檢查符合要求,天氣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啟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啟航后,船舶每天兩次向船舶管理部報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況。如遇特殊情況時,船舶須立即報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報告后,船舶管理部應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報告。

4.5.2 船舶啟航后,機動船船長對船舶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拖輪船長對船組拖航安全負全責,即使有引航員在引領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長駕駛或管理船舶的職責。

4.5.3 大副/輪機長應按規(guī)定做好甲板部和輪機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執(zhí)行,填寫航海日志、輪機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應利用一切有效助航儀器,正確測定船位,保證船舶航行在計劃航線上。

4.5.5 船舶應按時收聽天氣預報,并作好記錄。

4.5.6 船舶航經漁場、船舶密集區(qū)、進出港等危險航段,船長應在駕駛臺親自指揮操縱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時,拖船與被拖船每2小時通高頻電話一次,通報航行情況,并作好記錄。

4.5.8 航行中,機動船高頻電話應在16頻道或當?shù)睾J虏块Tvts規(guī)定的頻道進行守聽,以便與航經附近的船舶或vts聯(lián)系。

4.5.9航行中,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記錄。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須每日兩次檢查拖纜、八字纜是否受到磨損,如有磨損應及時將情況報船長,船長應作處理或調整。

4.5.11 船舶在港內或在內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過油水分離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時,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類記錄簿》上按規(guī)定進行記載。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廢棄物,經過粉碎處理,粒徑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投棄;未經粉碎處理的,應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投棄。且不得將塑料制品投棄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記錄。

4.5.14 船舶抵達目的地后,應向調度部門報告拖航情況,并向項目部(組)報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調度部門遞交《船舶返航報告書》。

4.6 工地船舶的調遣

4.6.1工地施工范圍內的船舶調遣,由項目部(組)組織船舶備航和安全檢查工作。項目部有權根據(jù)情況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員到現(xiàn)場協(xié)助船舶的調遣。

4.6.2 船舶調離項目部或特殊調遣,屬進場時同一拖輪與被拖船舶,且船組的技術狀態(tài)沒有改變,又在基地航前會議上已作出明確安排的,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項目部將調遣船舶填寫好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和航行/拖航計劃傳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審批,并根據(jù)主管副經理簽署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執(zhí)行,否則應由工程、安全、船機等部門到現(xiàn)場組織調遣工作,并由相應主管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5 關聯(lián)關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計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負責審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計劃,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會議前審閱,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審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還須報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門、安全部門提出意見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子公司工程部門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的航前會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主持。

5.4 按規(guī)定申請ccs拖航檢驗,船舶管理部船機部門持子公司申請表,準備齊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證書、拖航計劃、拖航調試令、船舶穩(wěn)性計算書、阻力計算書、拖曳設備證書等,向ccs進行申請。

6支持性文件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及有關修訂本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交安監(jiān)字[2006]978號)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艙加固安全規(guī)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號)

6.7 公司《管理手冊》第7章。

6.8 公司《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環(huán)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記錄

調度部門應做好船舶調遣航行過程中的各種記錄的收集、歸檔、保存。

7.1調度計劃、備航通知單;

7.2《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7.3《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7.4 航行計劃、拖航計劃及審批資料;

7.5航行會議記錄;

7.6《船舶返航報告書》。

8 附錄

8.1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8.2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任務書

8.3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第6篇 防城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從事其它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環(huán)境活動的船舶、設施及相關單位、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海事局是實施本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規(guī)定對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其它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環(huán)境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船舶、設施、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五條? 進出防城港船舶報告線水域的以下船舶應當通過vhf12頻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報告:

(一)3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國籍船舶;

(三)客船;

(四)載運危險品的船舶;

(五)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船舶。

第六條? 進出港船舶報告的內容:

(一)船名、國籍(船籍港)、船舶種類、船長、吃水及載貨情況等船舶資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擬靠、離碼頭的名稱等;

(五)指揮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船舶、設施在防城港水域進行下列活動前,應當通過甚高頻向指揮中心報告:

(一)進、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內;

(二)在錨地錨泊、起錨或移動錨位;

(三)靠泊、離泊或者移泊;

(四)船長超過100米的船舶在港內調頭航行;

(五)進行油料供受作業(yè)、殘油或污油水接收作業(yè);

(六)進出船塢、試航或進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船舶報告應當使用漢語普通話或者英語。

第九條? 港口生產調度部門應當在每日1700時之前,將次日船舶進出港、靠離泊或者移泊計劃向指揮中心報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條? 在進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應當保持足夠的富裕水深,盡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條? 兩船在航道會遇或追越前應當及時進行溝通,確定在適合當時環(huán)境的安全水域避讓。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況下在航道內追越。

第十二條 船舶在港內應當以不危及他船或設施安全的航速行駛。單向通航時,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過10節(jié),在東灣航道、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速不得超過8節(jié)。雙向通航時,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過8節(jié),東灣航道、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速不得超過6節(jié)。

第十三條 在能見距離小于1海里時,下列船舶在相應的航道上實行單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噸級以上船舶;

(二)在東灣航道航行的10000噸級以上船舶;

(三)在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行的5000噸級以下船舶。

第十四條? 避讓原則

(一)不受當時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讓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進入或駛離航道的船舶避讓在航道內沿船舶總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讓正在靠、離碼頭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讓進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讓所有船舶;

(六)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按照《國際避碰規(guī)則》避讓。

第十五條? 引航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登(離)輪點登(離)輪。因氣象、海況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的地點登(離)輪時,應當及時報告指揮中心。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交通管制:

(一)裝載危險貨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進出港時;

(二)風力7級以上、能見度距離小于1海里等惡劣天氣;

(三)發(fā)生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時;

(四)發(fā)生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其他情況時。

第十七條? 船舶進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區(qū)時,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加強了望,謹慎駕駛;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動與他船溝通聯(lián)系,提前做好避讓準備。

第十八條? 船舶通過大橋時,應加強了望,謹慎駕駛,保持足夠的凈空高度。

禁止超大橋通航尺度的船舶通過橋區(qū)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條? 船舶應靠泊符合本船種類、噸位、尺度的碼頭泊位。禁止船舶超碼頭靠泊能力靠泊作業(yè)。

第二十條? 船舶停泊時,裝卸貨設備應當調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除進行供油、供水、維修、海上過駁、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業(yè)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條?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礙通航安全的水域內錨泊;船舶在錨地進行過駁作業(yè), 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三條? 船舶錨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1000噸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風、臨時待靠泊等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港池附近水域錨泊的,應當選擇37#航標與38#航標連線以北水域;或36#航標與牛頭碼頭北側連線以西水域。

(二)載運危險品船舶在b9、b10錨地錨泊。

(三)禁止船舶在橋梁等重要設施安全距離內停泊或者錨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進行水上水下活動前應當依照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后,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遇有需要對航道或助航設施、航標等進行修復等緊急情況,作業(yè)單位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水上水下活動內容、施工單位及作業(yè)水域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重新申請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能結束施工作業(yè)的,應提前20工作日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按規(guī)定需要發(fā)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動,施工單位應在活動開始前7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由海事管理機構向社會發(fā)布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建設單位應在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評估和防污染論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水上水下活動進行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作業(yè)內容、核定的水域范圍和使用核準的船舶進行作業(yè)。

需更換或增加施工作業(yè)船舶的,應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施工作業(yè)船舶應當滿足安全作業(yè)要求,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簽證。在作業(yè)期間按有關規(guī)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號燈號型。

第二十九條 施工作業(yè)船舶應當配備并有效使用vhf和計算機技術s或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航行設備。

第三十條 從事水上水下活動需要設置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準公告。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設置相關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切實落實通航安全評估中提出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和對策。

未配備警戒船和維護人員的施工單位應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簽訂水上水下活動安全維護協(xié)議,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水上水下活動的安全管理,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lián)系制度,定期報告施工船舶及船員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水上水下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通航安全報告。

經核查發(fā)現(xiàn)存在著有礙航行和作業(yè)安全隱患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暫?;蛘呦拗粕嫠こ掏度胧褂谩?/p>

第六章? 危險品運輸與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業(yè)經海事管理機構專項驗收并對外公布的碼頭、裝卸站(點)進行裝卸作業(yè)。

第三十四條? 碼頭、裝卸站(點)以及船舶修造廠應當按標準配備污染監(jiān)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裝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第7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風險,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詞解釋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體/總段成型后從船臺或船塢入水的過程(以下簡稱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臺縱向鋼珠滑道下水)、平面船臺滑道拖移下水、氣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設備吊裝下水。

4管理職責

4.1企業(yè)應高度重視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據(jù)項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揮部,指揮部負責對船舶下水施工進行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指揮,對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負責。

4.2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下水布置圖和下水計算書,制訂船舶下水過程中安全技術要求和工藝方案。船舶下水計算書應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數(shù)等基本數(shù)據(jù)及下水過程的力學分析。根據(jù)下水計算書,結合當?shù)厮蚧蚝降浪?水深、潮汐、通航等)情況、船臺(塢)及碼頭結構、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駁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訂船舶下水工藝方案,明確船舶下水施工實施步驟,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設備清單,明確技術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門根據(jù)船舶下水工藝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揮部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4.4安監(jiān)部負責施工下水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組織和準備

5.1.1企業(yè)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揮部,明確下水總指揮及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召開下水專題會議,研究和分析下水計算書、下水方案,明確各級人員職責和任務,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劃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項目負責人應根據(jù)船舶下水必備狀態(tài)要求,將需完工項目及完成時間落實到責任單位(部門),并跟蹤。船舶下水必備狀態(tài)包括:

a.船體總強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縫已按規(guī)定通過檢驗和密性試驗;

c.通海管系和閥件安裝到位并經過檢驗,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備的帶纜和系泊纜樁已安裝到位;

e.下水資料完整;

f.船東及企業(yè)認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項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總指揮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船舶下水進行完工狀態(tài)確認和全面安全檢查。各企業(yè)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下水安全檢查審批表。安全檢查審批表中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備完工狀態(tài)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閥門以及下水時不需通行的艙室水密門和水密艙蓋均已進行了封閉;

c.需要壓載(壓水)項目已按技術要求壓載(壓水)結束,符合要求;

d.舵葉與螺旋槳已經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備用物件、待裝零部件等可移動物件已進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藝中要求具備的其它項目已檢查確認,符合要求。

5.1.3.2障礙物

a.船臺、滑道上、船塢牽引小車軌道周邊、船塢內的障礙物和雜物均已清理干凈,不影響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腳手架、風管、電源線、電焊線、乙炔或天然氣管帶已經拆除。

5.1.3.3工器具及設備

a.下水用的牽引機構、氣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設備已經按要求進行安裝且狀態(tài)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藝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絡墩的調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裝工作;

c.按工藝要求,已用鋼絲繩將船臺滑板上或船塢建設墩上承載船舶的木墩成條或成塊栓緊,相互連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符合工藝要求;

e.牽引鋼絲繩、滑輪及隨船行走的滑板、滾珠已經檢查完好,并加注潤滑油;

f.其它需要進行檢查確認的工器具及設備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駁及拖輪

a.下水駁壓(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絞纜設備、錨機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b.下水駁與碼頭的過橋安全可靠,下水過程中有專人進行管理;

c.已經配備相應馬力的拖輪,并準備好通訊工具及信號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經安監(jiān)部審核同意;

b.氣象條件良好,風力不大于6級,能見度不小于2000米;

c.陸地施工危險區(qū)域已經進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實了專人進行全程監(jiān)護;

d.船舶艏艉已經備好帶纜鋼絲繩和防碰墊、救生設備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應取得港務監(jiān)督部門的配合,劃定禁區(qū)水域并指派人員進行監(jiān)管,禁止其它船只來往;下水船舶應設置備錨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過快而發(fā)生意外。

f.對作業(yè)期間可能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制訂了應急預案;

g.下水工藝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實到位,且狀態(tài)良好。

5.1.3.6作業(yè)人員

a.上船作業(yè)人員按要求佩戴勞保用品(含救生衣),進艙檢查人員應攜帶手電;

b.參加下水施工的作業(yè)人員已進行專項安全交底,能夠掌握施工要領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準備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當船上作業(yè)人員(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業(yè)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拆除動能設施和臨時登船梯。

b.封閉海底閥門及封艙作業(yè)時,必須按照開/關道門作業(yè)要求進行審批,慎防將人封入艙內。經檢查達到下水要求的艙室、部位、區(qū)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業(yè)。

c.施工部門必須按照下水工藝要求進行船舶壓載(壓水)施工,做好壓載過程中的水位檢測工作,確保船舶壓載數(shù)據(jù)與工藝要求一致。

d.檢查確認船舶下水靠泊碼頭區(qū)域的安全狀況,確保系/帶纜作業(yè)安全。

e.提前測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確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過程的現(xiàn)場警戒和人員疏導工作,外來參觀人員及參加下水儀式人員應在指定區(qū)域觀看船舶下水,禁止進入施工危險區(qū)域。

g.下水儀式使用的觀禮臺要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安全穩(wěn)固。

h.需要燃放鞭炮時,應經過企業(yè)消防部門的批準,確定燃放時間和地點。

i.船舶及總段下水前應考慮下水后的防臺工作,根據(jù)??看a頭纜樁情況,提前設置必要的防臺纜樁及絞車做好防臺準備。

5.1.5當水位、風力及工藝(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滿足后,總指揮下達下水或船塢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過程中總體安全要求

5.2.1參加船舶下水作業(yè)人員必須嚴守崗位、聽從指令進行操作。下水指揮部成員之間應保持通訊暢通。

5.2.2帶纜作業(yè)應由有經驗的作業(yè)人員進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獨立操作。系/帶纜作業(yè)時,站位應合理,動作前做好判斷,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操作。

5.2.3艙室人員應熟悉船舶艙室結構。進艙時,應兩人以上(含兩人),做好相互監(jiān)護。船舶進入水面后,船上人員應按分工范圍檢查各部位的安全狀況,特別對尾軸填料箱、各海底閥及所封道門滲漏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發(fā)現(xiàn)問題迅速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5.2.4部門應掌握本部門上船作業(yè)人員情況,指定專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結束后,清點人數(shù)。

5.2.5下水過程中,各受力鋼絲繩應派人全程進行監(jiān)護,作業(yè)人員禁止站在兩側或跨越通過。

5.3各種類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塢內放水(啟動塢門)前應檢查確認船塢內人員已經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間塢門的船塢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過程中應重點做好船塢兩側牽引機構的安全監(jiān)護工作。

c.拖輪禁止進入船塢內進行拖帶作業(yè)。

d.其他要求按照進出塢要求執(zhí)行

5.3.2平面船臺拖移下水

a.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逐步移動總段或整船,每個步驟開始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每項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動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總段或整船狀態(tài),當發(fā)生偏移或狀態(tài)與施工要求不符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及時進行調整,滿足施工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c.當船舶移動臨近碼頭邊緣時,要停止繼續(xù)移動;檢查下水駁和碼頭的對接狀態(tài)是否滿足施工要求,達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繼續(xù)拖移;

d.船舶從船臺開始進入下水駁時,移動速度要緩慢,當下水駁浮態(tài)發(fā)生變化后,應停止拖移,調整下水駁浮態(tài)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繼續(xù)拖移;

e.船舶從船臺進入下水駁過程中,應安排拖輪對下水駁進行輔助保護;下水駁至碼頭過橋應禁止人員上下或站在橋上;

f.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檢查牽引機構、鋼絲繩等設備和工具的安全狀況,適時對滑輪組及鋼絲繩進行潤滑;

g.當船舶移動到位后,調平下水駁,移走滑道;

h.緩慢下沉下水駁,直到指定的深度,使總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氣囊水平拖移作業(yè)時,要仔細檢查氣囊狀態(tài)和拖移場地,防止氣囊爆裂。

5.3.3船臺縱向鋼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據(jù)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選用止滑器及助推器。當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裝到位至下水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全天候值班監(jiān)控,防止他人觸碰。

b.下達下水命令后,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絡墩、固定墩及水線下砂箱,撤除順序由中間向兩側依次進行。操作人員應掌握施工要領,保持安全間距,互相協(xié)助,操作結束后立即撤離。

c.確認所有人員撤離后,方可下達撤除止滑器,啟動助推器指令。

d.船臺兩側10米范圍內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發(fā)生意外。

e.施工過程中,除操作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施工區(qū)域內。

f.船上的生產工具、材料及設備必須撤除下船,無法撤除下船的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并進行有效固定。

5.3.4總段吊裝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進行總段吊裝下水時,應根據(jù)海吊的基本參數(shù)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裝方案。吊裝作業(yè)應按照大件吊裝作業(yè)中的一級吊裝作業(yè)進行檢查和審批,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吊裝。

b.總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穩(wěn)的狀態(tài)下,方可允許上人進行操作。

c.使用吊籠乘人上下船時,必須經安監(jiān)部同意。

5.3.5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施工中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險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穩(wěn)定系纜結束后,搭設登船梯,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應盡快恢復船上的動能設施及各艙室內的臨時照明。

5.4.3船舶甲板錨泊設備、系纜樁、舷邊欄桿、艙口蓋及人孔蓋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員墜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結束后,各單位(部門)應將分段總組場地、船臺上(船塢內)的木墩、活絡墩、砂箱、滾珠箱或其它工裝、材料等,按要求進行清理、整頓。

5.4.5下水用設備及工器具使用后應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妥善保管以備下次使用。

6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8篇 船舶與海建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統(tǒng)稱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遠船務各企業(yè)船舶建造過程中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電氣作業(yè)是指配電板通電(通岸電)、船舶電氣設備初次送電及高壓(1kv—11kv)電氣作業(yè)。其它臨時接電和供配電作業(yè)按照《電氣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企業(yè)供配電安全規(guī)程》要求執(zhí)行。

3管理職責

3.1企業(yè)技術部門應制訂船舶建造電氣系統(tǒng)調試(含送電)工藝,明確電氣系統(tǒng)調試的施工條件、施工步驟和安全技術要求。

3.2企業(y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合理安排電氣作業(yè),做好施工協(xié)調,禁止不相容作業(yè)同時進行。

3.3企業(yè)應建立電氣系統(tǒng)初次送電及高壓電氣作業(yè)審批制度,明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業(yè)施工部門負責根據(jù)工藝要求進行施工,做好作業(y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業(yè)安監(jiān)部負責電氣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

4管理要求

4.1電氣作業(yè)總體安全要求

4.1.1作業(yè)人員

a.1kv以下低壓船舶電工要求: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禁忌癥,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電工作業(yè)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b.10kv以下高壓船舶電工要求:除滿足低壓電工要求外,還應取得高壓類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c.作業(yè)前,按照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具;檢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進行專項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領和安全要求。

d.作業(yè)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要求,聽從指令逐步、逐項進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劃和申報

a.電氣作業(yè)應進行必要的安全策劃,分析作業(yè)過程中的風險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確保作業(yè)安全。

b.電氣作業(yè)應在單船vscc會議上進行申報,明確施工時間和安全要求。

4.2配電板通電安全要求

4.2.1岸電電源線應妥善拉設,并進行有效防護,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4.2.2岸電電源與配電板之間應安裝空氣開關。暫時不用的開關應切斷線路或采取封閉防范措施。

4.2.3配電板裝妥送電前,應進行檢查和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電。

4.3電氣設備初次送電的檢查和確認

4.3.1需送電系統(tǒng)、設備、線路應完工,并經檢測,符合工藝要求。

4.3.2需送電設備內部、送電線路周邊的雜物和可燃物應清理干凈。

4.3.3需送電系統(tǒng)、設備、線路警示標志和警戒區(qū)應設置到位。

4.4配電板及電氣設備送電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檢查線路、設備有無異常,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進行處理。

4.4.2指定專人進行值班管理,并做好運行記錄和監(jiān)控。

4.4.3各類開關應由專職人員操作,其他人員嚴禁進行操作。

4.5高壓電氣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4.5.1設備的接線

①接線前

a.斷開高壓發(fā)電機啟動按扭,關閉啟動空氣閥門,啟動按鈕及主開關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通道口設置臨時遮欄。

b.變壓器、互感器等設備應進行驗電。

c.耐壓試驗后高壓電纜應充分放電和驗電。

②接線要求

設備的接線應先接負載、再接變壓器、最后接至電源。

4.5.2設備的檢修

①先停電

a.經檢修設備電源應完全斷開,確保施工安全。

b.停電后,設備上應懸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②停電后驗電

a.驗電器的電壓等級應滿足驗電需求。

b.驗高壓電時,應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jiān)護。

③驗電后裝設接地線

a.接地線應采用截面積足夠大的多股軟銅線,并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確保接觸良好

b.安裝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拆除時順序相反。

c.裝、拆接地線時,均應使用絕緣棒和帶絕緣手套。

④檢修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應在現(xiàn)場做好安全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線。

b.檢查檢修設備,清理施工現(xiàn)場,符合要求后,施工結束。

4.5.3高壓設備的運行或試驗

①設備安全要求

a.高壓設備的附屬設施應完整。

b.高壓設備接線應完整,臨時線應拆除,外殼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

c.高壓設備進線處應處于封閉狀態(tài)。

d.配電屏前后絕緣墊應鋪設完整。

e.配電屏后隔離室的門應關上,如無門應使用不低于1.5m的柵攔。

f.高壓設備隔離室的門應加鎖。

g.高壓電纜應按要求做好警示標識。

②高壓變壓器送電操作順序應先送電源側后送負載側,斷電操作順序應先斷負載側后斷電源側,隔離開關嚴禁帶負荷進行斷送電操作。

③高壓設備隔離室門應加鎖,進出高壓室應隨手將門關鎖好。

④檢修或巡視高壓設備時應遠離帶電體。10kv以下作業(yè)人員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間嚴禁向二次回路供電或進行耐壓試驗。

5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9篇 船舶明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yè)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yè)運輸?shù)能娛麓?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 專業(yè)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yè),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yè)總公司頒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 船舶明火作業(y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jiān)督〈以下簡稱港務監(jiān)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jiān)督站實施統(tǒng)一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布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yè)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jiān)督核發(fā)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yè)許可證》,明火作業(yè)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jiān)督培訓,并取得港務監(jiān)督簽發(fā)的《船舶明火作業(yè)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作業(yè)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yè)24小時前按規(guī)定的格式向港務監(jiān)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yè)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yè),還應作業(yè)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 申請明火作業(y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yè)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 港務監(jiān)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yè)的申請后,應到現(xiàn)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yè)安全技術要求后,發(fā)給《船舶明火作業(yè)批準書》( 附件二)。船方或作業(yè)單位取得港務監(jiān)督簽發(fā)的《船舶明火作業(yè)批準書》后,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交通部發(fā)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guī)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 燃油、潤滑油艙(柜)、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yè),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guī)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并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tài)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yè),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guī)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yè)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 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yè)前和作業(yè)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qū)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 船舶明火作業(yè)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jiān)督護,并在港務監(jiān)督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yè)范圍和超過作業(yè)時限。明火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要徹底清理現(xiàn)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 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yè),港務監(jiān)督可責成作業(yè)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xiàn)場監(jiān)護,被監(jiān)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yè)。

第十四條 船舶在明火作業(yè)時發(fā)生火災,應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jiān)督和公安消防部門,并接受港務監(jiān)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船舶在明火作業(yè)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jiān)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yè)的決定,作業(yè)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船舶申請明火作業(yè),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xiàn)場監(jiān)視費,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jiān)督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明火作業(yè)”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yè)。

第壹拾玖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務監(jiān)督頒布的《船舶明火作業(y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10篇 船舶航海試驗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保證航海試驗過程中各項作業(yè)安全高效,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船舶建造航海試驗安全管理。

3 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試驗前的組織準備

3.1.1企業(yè)應在船舶航海試驗前成立航海試驗指揮部,負責航海試驗全過程的生產指揮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員工安全操作的原則,編制船舶航海試驗大綱/試驗程序。根據(jù)航海試驗大綱/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試驗計劃,對各航海試驗項目進行安全策劃,制定出試驗過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要求,經航海試驗指揮部審核、批準后,組織實施。

3.1.3根據(jù)航海試驗計劃,制定出航行計劃,指定試航海域和避風錨地,經航海試驗指揮部審核、批準后,報集團安監(jiān)部備案。

3.1.4航海試驗前,召開航海試驗準備會,在研究航海試驗計劃的同時,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參加航海試驗人員數(shù)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將滅火系統(tǒng)艙室、駕駛室、集控室等重要場所作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隨船醫(yī)生,配備足夠的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瀉、急救等類藥品和繃帶、擔架等器材;確保在應急情況下能夠進行必要的應急處置。

3.1.7企業(yè)應為試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資質證書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員要求的船長和船員。

3.1.8做好本企業(yè)員工、船東、船檢和外聘船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內容要包括航海試驗施工、生活以及應急預案中的相關安全要求,所有參加航海試驗人員名單應做好統(tǒng)計。

3.2 船舶航海試驗前的生產物資準備和狀態(tài)確認

3.2.1航海試驗配用的職工臨時休息區(qū)(集裝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員行走的區(qū)域,并采取措施將休息區(qū)(集裝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試驗備用的氧、乙炔瓶要分開妥善放置,并遠離船樓、機艙、裝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滾動物件,應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搖擺時發(fā)生碰撞、傷人。

3.2.4應急逃生口和通道、艙壁直梯(應急梯)不準堆放任何物件,保持暢通無阻。

3.2.5航海試驗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設備設施必須經檢查交工,并保證處于工作狀態(tài),船舶衛(wèi)星電話號碼應報集團安監(jiān)部和造船管理部備案。

3.2.6根據(jù)船級社有關海上安全航行的規(guī)定,結合船舶航海試驗需要配備的消防設施情況,繪制航海試驗臨時消防設施布置圖,并按照布置圖配置救生器材和滅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臨時救生設施按照參加試航人數(shù)的1.1倍進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應放置在易于人員取用的區(qū)域,并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識。

3.2.8航海試驗所采購的食品必須確保新鮮、衛(wèi)生,符合國家飲食衛(wèi)生標準和要求。

3.2.9生活區(qū)周圍應配置足夠的垃圾箱,用于存儲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應分開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編制航海試驗應急預案和應急部署表,應急預案內容中要明確各種應急情況下所要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和各級人員的職責;應急部屬表中要標明應急情況下所有人員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責任人等。應急預案和應急部屬表應張貼在生活區(qū)、機艙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離廠前要對全船的污水井進行徹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統(tǒng)暢通。

3.2.12船舶離、靠碼頭作業(yè)時的氣象條件要求:風力不超過6級(含6級),能見度要大于四倍船長。

3.2.13為確保試驗船舶航行安全,各企業(yè)航海試驗船舶開航由狹窄水域駛入開闊水域前或由開闊水域返航進入狹窄水域后,應由拖輪進行護航,例如:舟山中遠船務在經過蝦峙門水道進入外錨地前或由外錨地返航至蝦峙門水道后;廣東中遠船務在駛出珠江口航道進入外錨地前或由外錨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連中遠船務駛出三山島外錨地或由三山島外錨地返廠期間,都應由拖輪護航。

3.3 船舶航海試驗中

3.3.1參加航海試驗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航海試驗期間釣魚、捕鳥、飲酒、賭博、嬉戲打鬧;嚴禁亂摸、亂動設備、設施和開關。

3.3.2非操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進入駕駛室、集控室、主(輔)機艙室等重要部位。拋錨和帶纜等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無關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危險區(qū)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駛中或遇大風大浪時,施工人員要站好扶穩(wěn),禁止在甲板、船舷等處停留,以防發(fā)生意外。

3.3.4航海試驗期間,船上不得隨意吸煙,吸煙要到指定的吸煙點。

3.3.5生活區(qū)房間和集裝箱應設立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居住場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機艙內要保持整潔,廢油、破布、棉紗要放在專設的存放桶、垃圾箱內,不準亂丟亂放,航海試驗結束后統(tǒng)一進行處理。

3.3.7各種油漆、溶劑應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儲存區(qū)域。

3.3.8航海試驗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熱工作業(yè)項目,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熱工作業(yè)必須要嚴格進行控制。機艙、泵艙和生活區(qū)等重要部位進行熱工作業(yè)時,按一級熱工作業(yè)管理;其它區(qū)域危險性低的熱工作業(yè)按照二級熱工作業(yè)進行管理,所有熱工作業(yè)必須經航海試驗總指揮批準方可進行施工。

3.3.9主機調試過程中,應保持24小時監(jiān)護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記錄,確保航行安全。

3.3.10設備交驗前,需再次確認安全策劃中的各項安全措施,滿足施工要求后方可進行。

3.3.11航海試驗期間,如需進入密閉艙室進行試驗、檢查等,應按照危險作業(yè)許可制度進行確認和審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進艙作業(yè)。

3.3.12航海試驗期間,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處理必須要滿足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試驗中每天要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3.14冬季航海試驗如遇大雪、冰凍情況時,生活區(qū)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進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3.3.15航海試驗過程中進行救生艇/救助艇釋放作業(yè)時,應在港內、白天光線充足、風浪較小的條件下進行,并做好保護。

3.3.16航海試驗中,人員上船及下船必須經過航海試驗指揮部批準,并做好登記。人員上下船時要穿戴好救生衣,現(xiàn)場要做好監(jiān)管工作。

3.3.17航海試驗過程中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據(jù)事故/事件的類別和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置。

3.3.18航海試驗船舶要保持與公司間的信息通暢,每天定時向公司報告船舶動態(tài)。公司及試驗船舶要收集未來三天的天氣情況,以便提前做好生產安排和預防惡劣天氣的準備,確保船舶試驗過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試驗后

3.4.1船舶停靠碼頭后,臨時登船梯子或引橋必須搭設穩(wěn)妥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允許人員上下。

3.4.2航海試驗總指揮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試航人員離船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對全船進行安全防火檢查。

第11篇 船舶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水上施工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通航安全管理規(guī)定》向當?shù)睾J虏块T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

2、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

3、施工船舶的適航區(qū)域要符合航區(qū)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樁、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都應持有船檢部門簽發(fā)的有效適航證書。

4、施工船舶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則》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

5、施工船舶在航行、錨泊或作業(yè)時,除應按規(guī)定的信號外,根據(jù)不同的施工狀況,顯示不同的信號。

6、在各施工作業(yè)點,夜間應按規(guī)定顯示警戒燈標或采用燈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樁墩。在顯示燈光照明時應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響船舶人員的瞭望。

7、施工船舶應加強值班制度,船上應有夜間照明設備,設有發(fā)電設備的船只,應備有防風燈和電池燈具。

第12篇 船舶管理規(guī)定

1.船東委托我公司經營管理船舶,必須履行與我公司簽訂的安全管理協(xié)議書的責任和義務;船舶應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船員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訓。

2.委托本公司經營管理的船舶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和文書,購買船舶和船員保險。

3.船東應按《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合格船員任職務,不許聘用無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的人擔任船員。

4.船東應配合本公司加強對船員的管理、培訓,不許指示、強令船員進行違章操作。

5.船東每年應確保有足夠的資金量對船舶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yǎng),確保船舶處于適航狀態(tài)。

6.本公司擬對每艘船每年檢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船舶應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船東應配合公司的檢查,不許無故阻撓檢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應符合機器使用說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標油。

8.船員不能在船上從事非法活動。

第13篇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城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船舶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設施和人命財產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從事其它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環(huán)境活動的船舶、設施及相關單位、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海事局是實施本規(guī)定的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城港海事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規(guī)定對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其它影響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環(huán)境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在防城港水域航行、停泊、作業(yè)以及從事水上水下活動的船舶、設施、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二章 船舶報告

第五條 進出防城港船舶報告線水域的以下船舶應當通過vhf12頻道向防城港海事局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報告:

(一)3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

(二)外國籍船舶;

(三)客船;

(四)載運危險品的船舶;

(五)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船舶。

第六條 進出港船舶報告的內容:

(一)船名、國籍(船籍港)、船舶種類、船長、吃水及載貨情況等船舶資料;

(二)船位;

(三)上一港或目的港;

(四)擬靠、離碼頭的名稱等;

(五)指揮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船舶、設施在防城港水域進行下列活動前,應當通過甚高頻向指揮中心報告:

(一)進、出防城港航道、江山港港內;

(二)在錨地錨泊、起錨或移動錨位;

(三)靠泊、離泊或者移泊;

(四)船長超過100米的船舶在港內調頭航行;

(五)進行油料供受作業(yè)、殘油或污油水接收作業(yè);

(六)進出船塢、試航或進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

第八條 船舶報告應當使用漢語普通話或者英語。

第九條 港口生產調度部門應當在每日1700時之前,將次日船舶進出港、靠離泊或者移泊計劃向指揮中心報告。

第三章 船舶航行

第十條 在進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應當保持足夠的富裕水深,盡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

第十一條 兩船在航道會遇或追越前應當及時進行溝通,確定在適合當時環(huán)境的安全水域避讓。

禁止船舶在危急安全的情況下在航道內追越。

第十二條 船舶在港內應當以不危及他船或設施安全的航速行駛。單向通航時,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過10節(jié),在東灣航道、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速不得超過8節(jié)。雙向通航時,在三牙航道航速不得超過8節(jié),東灣航道、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速不得超過6節(jié)。

第十三條 在能見距離小于1海里時,下列船舶在相應的航道上實行單向通航:

(一)在三牙航道航行的20000噸級以上船舶;

(二)在東灣航道航行的10000噸級以上船舶;

(三)在西賢航道和牛頭航道航行的5000噸級以下船舶。

第十四條 避讓原則

(一)不受當時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讓受吃水限制的船舶;

(二)穿越、進入或駛離航道的船舶避讓在航道內沿船舶總流向航行的船舶;

(三)在航船舶避讓正在靠、離碼頭的船舶;

(四)其他船舶避讓進出港航行的大型船舶;

(五)高速船舶避讓所有船舶;

(六)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按照《國際避碰規(guī)則》避讓。

第十五條 引航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登(離)輪點登(離)輪。因氣象、海況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的地點登(離)輪時,應當及時報告指揮中心。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交通管制:

(一)裝載危險貨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進出港時;

(二)風力7級以上、能見度距離小于1海里等惡劣天氣;

(三)發(fā)生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時;

(四)發(fā)生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其他情況時。

第十七條 船舶進出港和航行于警戒區(qū)時,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加強了望,謹慎駕駛;

(二)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三)主動與他船溝通聯(lián)系,提前做好避讓準備。

第十八條 船舶通過大橋時,應加強了望,謹慎駕駛,保持足夠的凈空高度。

禁止超大橋通航尺度的船舶通過橋區(qū)水域。

第四章 船舶停泊

第十九條 船舶應靠泊符合本船種類、噸位、尺度的碼頭泊位。禁止船舶超碼頭靠泊能力靠泊作業(yè)。

第二十條 船舶停泊時,裝卸貨設備應當調整到正常的位置,不得影響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除進行供油、供水、維修、海上過駁、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業(yè)外,禁止它船并靠。

第二十二條 禁止船舶在航道和其他妨礙通航安全的水域內錨泊;船舶在錨地進行過駁作業(yè), 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三條 船舶錨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1000噸以下的船舶由于避風、臨時待靠泊等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港池附近水域錨泊的,應當選擇37#航標與38#航標連線以北水域;或36#航標與牛頭碼頭北側連線以西水域。

(二)載運危險品船舶在b9、b10錨地錨泊。

(三)禁止船舶在橋梁等重要設施安全距離內停泊或者錨泊。

第五章 水上水下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進行水上水下活動前應當依照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后,方可進行相應的水上水下活動。

遇有需要對航道或助航設施、航標等進行修復等緊急情況,作業(yè)單位可以邊申請邊施工。

水上水下活動內容、施工單位及作業(yè)水域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重新申請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不能結束施工作業(yè)的,應提前20工作日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按規(guī)定需要發(fā)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動,施工單位應在活動開始前7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由海事管理機構向社會發(fā)布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建設單位應在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之前完成通航安全評估和防污染論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水上水下活動進行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作業(yè)內容、核定的水域范圍和使用核準的船舶進行作業(yè)。

需更換或增加施工作業(yè)船舶的,應提前3天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施工作業(yè)船舶應當滿足安全作業(yè)要求,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簽證。在作業(yè)期間按有關規(guī)定在明顯處晝夜顯示號燈號型。

第二十九條 施工作業(yè)船舶應當配備并有效使用vhf和計算機技術s或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航行設備。

第三十條 從事水上水下活動需要設置安全作業(yè)區(qū)的,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準公告。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設置相關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切實落實通航安全評估中提出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和對策。

未配備警戒船和維護人員的施工單位應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簽訂水上水下活動安全維護協(xié)議,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進行水上水下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水上水下活動的安全管理,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聯(lián)系制度,定期報告施工船舶及船員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水上水下活動完成后,不得遺留任何妨礙航行的物體,并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通航安全報告。

經核查發(fā)現(xiàn)存在著有礙航行和作業(yè)安全隱患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暫?;蛘呦拗粕嫠こ掏度胧褂?。

第六章 危險品運輸與防治污染

第三十三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業(yè)經海事管理機構專項驗收并對外公布的碼頭、裝卸站(點)進行裝卸作業(yè)。

第三十四條 碼頭、裝卸站(點)以及船舶修造廠應當按標準配備污染監(jiān)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裝置,制定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申請,對碼頭、裝卸站(點)的安全裝卸能力、污染物處理能力和通航環(huán)境情況組織評估,并將相關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碼頭、裝卸站(點)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污染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航運企業(yè)及其他有關作業(yè)單位應當制定防治污染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六條 從事3萬載重噸以上油輪清艙、1萬噸以上散裝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以及沉船打撈、油輪拆解等高污染風險作業(yè)活動,應當委托業(yè)經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單位編制作業(yè)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專家評審。

第三十七條 在港外其他海域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yè)的船舶,須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作業(yè)海域或錨地通航安全與污染風險評審,提供該海域或錨地的掃測資料和地質勘察報告。

禁止裝載危險貨物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在港內水域進行過駁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裝載危險貨物的集裝箱進行必要性抽查時,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提供便利,負責集裝箱的開箱、貨物搬移和還原,并承擔因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未經許可,載運劇毒、爆炸、放射性貨物的船舶禁止進出防城港水域。

禁止載運煙花爆竹船舶進出防城港和在碼頭、裝卸站(點)裝卸煙花炮竹。

第四十條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船舶、設施排放以上污染物,應當由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負責接收。排放壓載水應當事先取得許可。

第四十一條 從事船舶打撈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的單位,在申請施工作業(yè)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防污染措施計劃書,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如實記錄作業(yè)情況,按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滿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艙作業(yè)單位接收處理能力要求》的規(guī)定,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并審核備案。

第四十三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并由船長簽字確認。

船舶憑污染物接收單證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物接收證明,并將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駛往境外的船舶離港前,應按規(guī)定將船上污染物進行處理,在辦理出口岸手續(xù)時出示污染物接收證明。

第四十四條 船舶進行供燃油受油作業(yè)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經同意后方可進行。供受油作業(yè)雙方應當將燃油供受單證保存3年,將燃油樣品妥善保管一年。

從事船舶燃油供受作業(yè)的單位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當與船舶污染清除單位簽訂船舶污染清除作業(yè)協(xié)議,并在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xù)或者作業(yè)申請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

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當經公布并持有《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資質證書》。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六條 碼頭、設施的所有人和經營人應當為船舶提供滿足安全作業(yè)條件的泊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所屬碼頭港池、調頭水域和航道進行測量,同時將測量數(shù)據(jù)報送海事管理機構,并采取措施保障上述水域達到設計要求。

第四十七條 航標等助航設施發(fā)生位移、損壞、滅失等異常情況,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負責管理維護的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在恢復之前,應當及時申請發(fā)布航行通(警)告。

第四十八條 禁止在航道、錨地、碼頭前沿、施工作業(yè)區(qū)及其它通航水域內從事漁業(yè)捕撈、養(yǎng)殖以及其它妨礙船舶安全航行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個人及船舶不得在航道及其附近水域進行測量、打撈等作業(yè)及從事其他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

第五十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能影響通航安全時,有關責任單位或人員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及時組織打撈清除、排除危害:

(一)船舶或者設施發(fā)生擱淺、觸礁、沉沒事故;

(二)船舶或者設施屬具、貨物落海;

(三)碼頭上的設備、設施、大件貨物落海;

(四)其他物件落海有可能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

第五十一條 沉船沉物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內打撈清除。否則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設立沉船沉物警示標志,并實施強制清除措施,發(fā)生的所有費用由其所有人、經營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航運、代理等相關單位應及時將可能影響船舶的極端天氣信息向所屬船舶進行通報,并督促船舶做好應對準備。

第五十三條 船長、設施負責人須密切關注天氣情況,若發(fā)現(xiàn)船舶、設施將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極端天氣影響,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五十四條 臺風影響期間,船舶應當加強值班,保證船舶適航狀況、通訊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并且應在臺風6級風圈到來5小時之前抵達相應防臺錨地。

第五十五條 船舶、設施在選擇避風錨地時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本船的抗風能力;

(二)吃水;

(三)錨、錨鏈及錨地底質、水流、水深、水下障礙物、周圍遮蔽條件、附近錨泊船舶密度等情況;

(四)發(fā)生走錨等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五十六條 船舶發(fā)生險情,應通過12395電話或vhf等有效措施向指揮中心報告以下內容:

(一)船名、船位、遇險時間、天氣海況;

(二)遇險人員及傷亡情況、載貨情況、遇險性質、救

助請求;

(三)本船有效聯(lián)系方式和備用聯(lián)系方式。

第五十七條 船舶發(fā)生失控、火災、爆炸或有沉沒危險等險情,應當盡可能駛離向安全避險的水域。

第五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在事故現(xiàn)場附近的船舶接到險情通報后,應當積極參與搜救行動。

第五十九條 船舶、設施發(fā)生污染事故,應當立即按照船上防污染應急程序,采取消除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

第六十條 清污過程中,確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清污單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并在事后及時提交使用情況報告。

第六十一條 船舶發(fā)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防城港水域污染的,船舶及有關作業(y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通知簽訂船舶污染清除協(xié)議的單位。

第六十二條 與船舶經營人簽訂污染清除作業(yè)協(xié)議的單位應當在發(fā)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協(xié)議及時進行污染控制和清除作業(yè)。

終止清污行動應當征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4篇 碼頭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貫徹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推行“6s”活動,規(guī)范在建船舶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產,促進船上職業(yè)衛(wèi)生安全管理,改善作業(yè)環(huán)境,保障和諧安康。

2.范圍

碼頭船舶船上的設備定置管理,職業(yè)衛(wèi)生文明生產。

3、名詞術語

3.1. 6s:指整理、整頓、清掃、清潔、素養(yǎng)、安全

4、職責

4.1. 碼頭項目組:

4.1.1.負責船舶碼頭在建期間總體規(guī)劃,對課室、勞務隊生產周期計劃,設備設施的調配使用。

4.1.2.負責船上設備設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產總體布局,指定機艙電焊、風割專區(qū)。

4.1.3.按生產量的需求,負責統(tǒng)一調配電焊機。.

4.2.課單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產工程任務時,同時對工程任務的安全工藝、技術、消防注意事項交底。

4.2.2負責督促課屬下勞務隊施工區(qū)域的文明生產,做到工完料清場地凈,并對勞務隊按“6s”內容考核。

4.2.3檢查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職業(yè)衛(wèi)生正確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種的勞保用品。.

4.2.4.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設備設施定置管理,擺放整齊,保障道路暢通;垃圾、余料分類放入斗。

4.2.5. 督促課屬下勞務隊,在機艙要到指定的有托盤墊底地點從事風割、電焊作業(yè)。

4.3.起運課:

4.3.1. 負責吊運焊機、構件、材料等上船后,擺放整齊,焊機按項目組主管指定的地點位置擺放。

4.3.2. 嚴格執(zhí)行相關《工具箱、焊機箱、氣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規(guī)定》(msc-105)的規(guī)定。

4.3.3.負責吊運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擺放;斗滿后要即時更換。

4.3.4.負責日常上船舷梯的檢查,及時進行調整;并根據(jù)潮汐及時調整船舶.纜繩的松緊。

4.4.安全員

4.4.1.嚴格執(zhí)行碼頭項目組有關定置管理總體布局,負責審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電焊機箱、氣瓶等,并跟蹤落實到位。

4.4.2.負責檢查督促施工課、勞務隊施工過程安全措施的落實;檢查指導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3. 負責對有違反職業(yè)衛(wèi)生文明生產的行為,進行教育、處理;對違反設備設施定置管理進行糾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員

4.5.1.施工人員要按課、班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藝進行施工,正確穿戴職業(yè)衛(wèi)生勞動防護用品。

4.5.2.嚴格遵守碼頭船上的相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船上動火作業(yè)規(guī)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業(yè)指導書》。

第15篇 水上作業(yè)船舶hse管理規(guī)定

一、 水上作業(yè)hse管理要求

1、 水上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應辦理作業(yè)許可證。水上作業(yè)人員必須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內的個人防護用品。

2、 臨水區(qū)域應有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設的棧橋,操作平臺應有防護欄桿和防滑措施。

3、 在易落水區(qū)域,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救生衣器材,掛置點應醒目,摘取應方便。

4、 夜間進行水上作業(yè)時,須有足夠的照明。

5、 進行登高作業(yè),必須按公司《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6、 進行熱工作業(yè),必須按公司《熱工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7、 禁止單人獨自運行水上作業(yè)。

8、 當風力超過6級時,或有影響安全施工的天氣時停止水上作業(yè)。

9、 所有水上作業(yè)人員不得向水中丟棄或傾倒任何工業(yè)廢棄物、生活垃圾以及油類、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 承包商所組織參與項目施工作業(yè)的船舶證書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船舶運輸以及相關業(yè)務的營業(yè)執(zhí)照

(2)、船舶運輸許可證

(3)、船舶財產和人員保險合同

(4)、國籍證書和船舶所有權證書

(5)、船舶檢驗證書

(6)、船員適任證書

(7)、其他證書

2、承包商所組織參與項目施工作業(yè)的船舶資料應滿足一下要求:

(1)、安全環(huán)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環(huán)境保護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業(yè)期間的環(huán)保措施及人員責任

(3)、船舶及主要設備大修后的檢驗報告

(4)消防、救生演習記錄;

(5)安全會議、安全培訓、安全檢查記錄;

(6)海事局安全檢查記錄;

(7)海事局批準的溢油應急計劃;

(8)其他證書和資料。

3、船舶應配備符合規(guī)范的消防設備以及救生設備,并確保這些設備及時得到船級社的法定檢驗,保證設備運轉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員不得超過船上救生設備的總數(shù)(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設備數(shù)量)。

(2)承包商應該為參與作業(yè)的船舶配備適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狀態(tài)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應設置垃圾箱,將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分別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資格單位處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標排放含油機艙污水,應該按海事局要求處理機艙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屬單位必須為在船上的作業(yè)人員配備足夠的勞動用品;在甲板上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負責到當?shù)睾J戮洲k理(水上水下作業(yè)許可證)、申請作業(yè)安全區(qū)和申請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海上避碰規(guī)則的要求,加強了望,注意過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業(yè)時,應密切注視船舶上各種施工設備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與船之間搬運物件作業(yè),須將兩船靠至最近距離并注意浪涌影響。

(10)交通艇必須證照齊全,乘艇人數(shù)不得超過該艇的定員標準。遇到大霧、大浪、雷雨雷暴、6級以上陣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乘船。

(11)負責運輸?shù)拇?必須按核定載荷裝載,嚴禁超載運行。

(12)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運輸、存儲和使用危險品(包括炸藥、雷管和放射性物質)必須到當?shù)毓簿洲k理相關手續(xù)。公安部門的批復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應及時報公司環(huán)保處備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許在公司接收站碼頭??俊?/p>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碼頭100米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yè),如在公司工作船碼頭明火作業(yè),必須按公司《動火作業(yè)許可管理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15)運輸船舶在其他港口進行明火作業(yè)時,應向當?shù)馗蹌毡O(jiān)督部門辦理船舶明火作業(yè)申請,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同時將批復文件抄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16)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和交通部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

(17)進入密閉罐或不通風的其他容器進行作業(yè)前,應該按規(guī)定辦理《受限空間內作業(yè)許可證》,許可證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三、安全檢查

1、船舶所屬單位或雇傭方應對船舶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報告應通過周報和月報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2、安全部將不定時地對所有船舶的hse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船舶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對檢出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船舶管理規(guī)定15篇

一、水上作業(yè)hse管理要求1、水上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應辦理作業(yè)許可證。水上作業(yè)人員必須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內的個人防護用品。2、臨水區(qū)域應有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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