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yè)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yè)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yè)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2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管理規(guī)定
1、操作前檢查
①上班必須進行交接班手續(xù),檢查機械履歷書及交接班記錄等的填寫情況及記載事項。
②操作前應松開夾軌器,按規(guī)定的方法將夾軌器固定。清除行走軌道的障礙物,檢查路軌兩端行走限位止擋離端頭不小于2~3m,并檢查道軌的平直度、坡度和兩軌道的高差,應符合塔機的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路基不得有沉陷、溜坡、裂縫等現象。
③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④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⑤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⑥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huán)、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⑦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⑧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⑨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⑩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①①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①②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人生產。
2、安全操作
①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yè)。起吊重物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②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fā)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yè)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yǎng)。
③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fā)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zhí)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④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⑤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⑥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⑦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⑧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⑨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⑩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①①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①②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①③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wěn)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①④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①⑤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①⑥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①⑦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①⑧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①⑨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yè)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m.
②⑩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yè)
*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yè)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起重機發(fā)生漏電現象。
*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
*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②①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②②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②③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②④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②⑤多機作業(yè)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yè)。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yè)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②⑥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②⑦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②⑧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②⑨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guī)定,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yè)或吊重物轉彎。
3、停機后檢查
①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后,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回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并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②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常閉或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在停止操作后,司機必須搬開手柄,松開制動,以便起重機能在大風吹動下順風向轉動。
③應將吊鉤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離不大于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時,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④必須將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電箱總閘,收拾好工具,關好操作室及配電室(柜)的門窗,拉斷其他閘箱的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
⑤在無安全防護欄桿的部位進行檢查、維修、加油、保養(yǎng)等工作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⑥作業(yè)完畢后,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填寫機械履歷書及其規(guī)定的報表。
4、附著、頂升作業(yè)
①附著式固定式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機的設計要求。
②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2/1000.
③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符合原生產廠家規(guī)定。
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塔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加強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電機的電源。
⑥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yè),作業(yè)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將塔身固定。
⑦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⑧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yè)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⑨頂升作業(yè)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yè)。頂升發(fā)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頂升。
⑩頂升到規(guī)定自由行走高度時必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xù)頂升。
①①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guī)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①②塔尖安裝完畢后,必須保證塔身平衡。嚴禁只上一側臂就下班或離開安裝作業(yè)現場。
①③塔身錨固裝置拆除后,必須隨之把塔身落到規(guī)定的位置。
①④塔機在頂升拆卸時,禁止塔身標準節(jié)未安裝接牢以前離開現場,不得在牽引平臺上停放標準節(jié)(必須停放時要捆牢)或把標準節(jié)掛在起重鉤上就離開現場。
5、安裝、拆卸和軌道鋪設
①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jié)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的塔式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guī)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huán)、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fā)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yè)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安裝過程中發(fā)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2/1000,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必須認真執(zhí)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應統一指揮、專人監(jiān)護。塔身上不得懸掛任何標語牌。
*安裝、拆卸高處作業(yè)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
②塔式起重機軌道鋪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必須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該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tài)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基礎的橫向偏差、縱向偏差、軌距偏差等項要求。
*軌道不得直接敷設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溝、人防等設施)。
*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壓實。軌道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道木之間應填滿碎石。鋼軌接頭處必須有道木支承,不得懸空。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路基不得積水。道碴層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locm);碴石粒徑為25-60mm.
*起重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道木連接。軌道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
*塔式起重機的軌鋪應設不少于兩組接地裝置。軌道較長的每隔20m應加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路基土壤承載力必須符合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規(guī)定的要求。
*距軌道終端1.5m處必須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其高度應不小于行走輪半徑。
*冬季施工時軌道上的積雪、冰霜必須及時清除干凈。起重機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雪后應對軌道基礎進行檢查,發(fā)現不符合規(guī)定,應及時調整。
*塔機的軌道鋪設完畢,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塔機的安裝。
*塔機行走范圍內的軌道中間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第3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塔機購置
1.塔機購置必須向具備有效生產許可證的專業(yè)廠家購買,并由生產廠家提供整機合格證、高強度連接螺栓質保書、起重鋼絲繩質保書和其它通用零部件的質保書及塔機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2.租用外部塔機:①必須簽訂書面租用協議,協議中雙方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允許向私人、個體戶租用;②塔機機況必須良好,無任何私自改裝行為,安全裝置應齊全,使用期未超過五年;③出租方必須提供塔吊生產許可證、本塔機出廠合格證(原件)和使用說明書及上級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報告。
3.購置二手塔機應確定:①使用期未超過三年;②安全裝置齊全,機況良好;③整機合格證(原件)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④生產廠家未轉產或關門息業(yè)。
4.禁止購置國家已明令淘汰、技術落后的塔機(tq60、tq80塔機、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機),以及已關閉或轉產的生產廠家塔機。
二、塔機裝拆
1.塔機安裝前或拆卸后,必須進行整修保養(yǎng)(做好記錄):①由機管員、安全員組織機長、司機、機修工對塔吊各高強度連接螺栓、鋼結構焊縫、銷軸、鋼絲繩、安全裝置、頂升裝置等重要零部件逐一仔細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修(更換)消除;②檢查整修后,必須對塔機鋼結構進行除銹、防腐處理;③所有銷軸、連接螺栓進行涂油保養(yǎng),使用過的開口銷一律不準重復使用。
2.租用和新購置塔機,如由外單位進行裝拆:①必須簽訂書面裝拆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蓋雙方單位公章;②裝拆單位必須提供企業(yè)有效塔吊裝拆許可證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寫明裝拆地點,加蓋企業(yè)公章(紅印);③裝拆單位必須提供裝拆人員的上崗證原件。
3.標準節(jié)高強度連接螺栓使用:
①凡標準節(jié)每角采用一只連接螺栓的塔吊,每次安裝時,其基礎節(jié)及以上二節(jié)共12只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使用新螺栓,并刷上使用顏色,第一次刷綠色漆,第二次刷黃色漆,第三次刷紅色漆,第三次使用后報廢銷毀;
②凡新購置標準節(jié)高強度連接螺栓,都應刷上使用次數標色漆,嚴格控制,禁止超期使用。
③對現有的已確認重復使用三次以上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給予報廢銷毀;
4.在塔機安裝前,發(fā)現鋼結構(標準節(jié)、大臂、后平臂、套架)嚴重銹蝕(包括重要部位焊縫)、變形或運轉機況差,不能確保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實測檢定,嚴禁冒險安裝使用。
5.塔機裝拆必須事先編制書面方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實施。
6.塔機基礎應嚴格按照廠方施工圖要求制作,基礎預埋螺栓配置應具備材質檢測合格報告,塔吊安裝前應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砼基礎檢測合格報告。塔機壓重必須采用砼預制塊,禁止使用磚塊。對吊點已破損、砼開裂的砼壓塊應停止使用。
7.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交底教育,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業(yè)必須配戴合格的安全帶,腳穿防滑膠鞋,配備工具袋。
8.安裝作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yè)。
9.安裝作業(yè)區(qū)要設立警戒區(qū),掛牌示警,并有專人監(jiān)護。
10.安裝前機管員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特別要對液壓頂升機構進行檢查測試,確保正常使用,以及檢查各種吊索、吊具、板手、鐵錘等工具。
11.嚴格按照塔機施工說明書要求的程序進行裝拆,人員配備充足、分工要明確,要有專人負責指揮(機管員),專人(機長)負責操作液壓頂升裝置。
12.塔機頂升前,應將大臂順著安裝方向固定牢固,嚴禁轉動,及時收聽氣象預報,四級以上風必須停止頂升作業(yè)。
13.六級以上大風和雨雪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yè),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14.高空作業(yè)必須將工具放在工具包里,不準隨意亂放,禁止向下拋扔物件。
15.汽車吊業(yè)應嚴格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起重繩、制動裝置應完好有效,嚴禁超載使用。
16.吊運物件必須綁扎牢固,保持平穩(wěn),前后大臂應牽掛風繩,小、散件應采用箱籠吊運。
17.塔機各種連接螺栓、未鍍鋅的銷軸必須進行防銹保護,特別是基礎部位,應采取嚴密的防銹措施。
18.塔機安裝結束后,在自檢的基礎上,報請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檢測,合格后方能掛牌使用。
19.塔機拆卸經檢查、整修、保養(yǎng)后暫不安裝的,應妥善堆放、保管,避免浸水腐蝕。
三、塔機操作
1.塔機應有專職司機操作,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有專職指揮工持證指揮。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2.塔機作業(yè)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作業(yè)前必須對現場周圍環(huán)境、行駛道路、架空線路、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進行全面了解。
4.塔機標準節(jié)和前后大臂上禁止掛設大型宣傳標語及其他擋風材料。
5.嚴禁未經生產廠家同意,在塔機上擅自變更其材料和設施或減少塔機上任何設施。
6.維修電工應每天對塔機電器裝置及塔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保齊全完備,靈敏可靠。嚴禁使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進行停機。
7.每天作業(yè)前司機和指揮應檢查各種吊索、吊具和吊鉤保險的完好狀況,發(fā)現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禁止冒險作業(yè)。
8.塔機司機每天上、下班,都必須檢查各高強度連接螺栓(特別是基礎部位)及鋼結構焊縫、各連接銷軸(包括開口銷)、各動滑輪、鋼絲繩、起重制動裝置、安全裝置等重要部位(件),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嚴禁帶病使用。運轉記錄本中必須有每天檢查情況記載。
9.每星期應對塔機各標準節(jié)連接螺栓緊固一次、塔機垂直度測量一次。
10.塔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yè),必須在線路旁作業(yè)時,塔機吊鉤與架空線路的水平安全距離必須大于6米:如不能保證安全距離,必須搭設安全防護屏障或停電施工;在塔機大臂回轉范圍內,不得有外電高壓線路;禁止塔機在外電高壓線下方安裝、使用。
11.塔機使用的鋼絲繩規(guī)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塔機的要求,應以生產廠家的技術文件作使用依據。
12.卷筒上的鋼絲繩應聯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線繩直徑的20倍,并不短于0、3米,在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
14.鋼絲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最后一個卡子距繩頭不得小于0、14米。繩卡夾板應在受力的一側“u”形螺栓須在鋼絲繩尾端,不得正反交叉。卡子應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左右。繩卡固定后,待鋼絲繩受力后應再次緊固。繩卡匹配表:
15.進行塔機吊鉤升降、回轉、變幅、行走等到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16.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的塔機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指揮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操作人員可拒絕執(zhí)行。
17.作業(yè)時,重物下方不準有人員停留或通過,嚴禁用塔機吊運人員。
18.操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起重性能作業(yè),禁止開限位超負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9.嚴禁用塔機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物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塔機提升和降落速度應均勻,左右回轉動作應平穩(wěn)。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當回轉未停穩(wěn)時,不得作反向動作。
21.塔機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0~500mm停機,檢查塔機的穩(wěn)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wěn)性、綁扎的牢固性。檢查無誤后,方能繼續(xù)起吊。
22.起吊重物應綁扎牢固,保證平穩(wěn),對可能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不允許單點吊物。不準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位置或記號綁扎,綁扎吊索與物件的夾角不準小于30度。
23.吊物時,長、短料應分開,小型物料應采用箱籠。
24.在雨雪天作業(yè)時,先進行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到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機露天作業(yè)。
25.每個工作日后,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位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其名義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guī)定的長度內斷絲根數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26.作業(yè)后,塔機吊鉤升至上限位,小車收進,操縱桿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關閉駕駛室門窗。軌道式塔機應開至軌道中部停放,并用夾軌鉗夾緊在軌道上。
27.作業(yè)中途休息時,不允許物件吊在空中。
河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日
第4篇 關于加強建設工地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控重點。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等各環(huán)節(jié)中,建設、監(jiān)理、安裝(租賃)、使用、檢測等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上述單位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安全管理,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現提出加強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的八項規(guī)定。
一、安全技術管理資料的基本要求
每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包括施工企業(yè)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設備,必須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施工現場應有滿足設備安全運行的使用說明、維護管理的技術資料和各方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資料作備查。
設備檔案資料應包括:
1、制造廠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書;
2、制造廠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詳見《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 9462-1999”條文7.2.6)
3、塔吊每次啟用時間及安裝地點(含安裝檢測報告、安裝備案登記牌或準用證);
4、日常使用保養(yǎng)、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5、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二、設備租賃單位經營的基本條件
塔吊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保證出租設備的安全性能,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活動。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1、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
2、屬國家明令淘汰、規(guī)定不準再使用;
3、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
4、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
三、建立塔吊單機注冊登記制度
凡在我市建設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業(yè)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出租設備,在用設備及閑置設備),須在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內容有:核查設備技術檔案和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設置注冊登記銘牌、永久注冊登記號和廣州市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管理手冊。注冊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環(huán)境
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9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9462-1999)、國家質監(jiān)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對塔吊與建筑物、架空輸電線路、塔吊之間的安全距離有具體的規(guī)定。針對我市高層、超高層建筑密度大等情況,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妥善規(guī)劃塔吊的安裝位置,充分考慮塔吊工作狀態(tài)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安全環(huán)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與鄰近建(構)筑物和高壓電線應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高度超過50米的塔吊必須確保吊臂360°回轉空間;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狀態(tài)時吊臂不能隨風自由回轉的塔吊,必須在塔吊安裝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狀態(tài)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的制定應以塔吊使用說明書為依據(說明書上無載明的應由制造廠出具意見),并由兩名具備工程師資格的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提出論證意見,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jiān)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場所吊重作業(yè),特殊的作業(yè)必須對作業(yè)范圍作封鎖警戒;起吊作業(yè)時,起吊物不得經過公共場所和鄰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廣使用動臂式塔吊和內爬式塔吊。
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塔吊的規(guī)定
1、塔吊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承攬相應的安裝業(yè)務,禁止出賣資質證書和掛靠承攬安裝、拆卸設備的行為。
2、塔吊主要受力構件必須使用原廠或原廠受權制造的產品。
3、塔吊安裝前應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經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現場安裝設備。
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提交的資料包括:
(1)安裝方案(含基礎設計方案);
(2)制造廠的生產許可證和設備的產品合格證;
(3)安裝單位資質證明;
(4)安裝作業(yè)人員操作證;
(5)設備上一次安裝使用的備案登記牌或準用證;
(6)設備維修保養(yǎng)證明。
⒊ 塔吊的安裝、頂升、拆除,應按照經批準的專項方案施工,由持證人員作業(yè),現場必須有工程技術人員指揮,安全員、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護。新安裝(移裝)及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維修保養(yǎng)重新使用的塔吊,應由安裝(維修)、使用、監(jiān)理單位共同驗收后,通過專業(yè)機構的檢測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內辦理“備案登記牌”。
六、塔吊的使用與保養(yǎng)
1、塔吊使用和保養(yǎng),必須遵守《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zbj 80012)、《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等技術標準、規(guī)程,由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塔吊使用和保養(yǎng)應建立和落實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記錄:
(1)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2)設備保養(yǎng)、維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規(guī)程
(5)班前(每班運行前,由司機檢查)的重點安全項目的檢查
(6)運行記錄(含班前檢查記錄、交班記錄)
(7)定期檢查、保養(yǎng)、維修記錄
2、塔吊保養(yǎng)、維修時所更換的零部件或鋼絲繩,必須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必要時應進行質量檢驗,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頂升加節(jié)和拆除的監(jiān)督管理
1、塔吊頂升加節(jié)、拆除業(yè)務的安裝作業(yè)隊伍,必須具備安裝資質和符合相應等級,并在市建委辦理資質備案手續(xù);塔吊使用單位不得雇用無資質的隊伍作業(yè)。
2、安裝作業(yè)單位、監(jiān)理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安全責任。
3、安裝作業(yè)前應有經審批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并由監(jiān)理單位向所在建設工程安監(jiān)機構的監(jiān)督員報告。對塔吊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監(jiān)督員應根據所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對塔吊的拆除作業(yè),監(jiān)督員應到現場了解情況和核查施工單位資質和操作人員上崗資格。
4、每次的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必須有針對性地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作業(yè)單位必須指定一名相關專業(yè)的工程技術人員為現場指揮,工程項目監(jiān)理機構旁站監(jiān)督,塔吊加節(jié)后須嚴格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進行調試和驗收。
5、塔吊每次的頂升加節(jié)及拆除,應有完整的施工記錄和安裝(拆除)作業(yè)單位操作人員的簽名等見證資料。
八、對塔吊安全檢測機構的要求
1、塔吊安全檢測機構應具備政府相關部門核準的資格,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塔吊的檢測應當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檢測行為應“客觀、公正、及時”,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2、起重機械安全檢測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組成部分,檢測機構除承擔對設備的檢測責任外,應配合建設安監(jiān)機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被檢單位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應及時責令糾正,并向安監(jiān)機構報告。
3、檢驗檢測中發(fā)現起重機械的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要求被檢單位整改糾正,并立即報告監(jiān)管工地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文除第三條待另行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確定實施日期外,其余各條自發(fā)文之日實施。
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