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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如何搭建
構建完善的路橋公司安全檢查制度,首要任務是明確目標。我們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設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標準。制定過程中,需涵蓋從項目籌備到施工,再到后期維護的全過程,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明確的安全指引。
體系框架
制度框架應包含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 安全政策聲明:明確公司的安全理念和承諾。
2. 安全責任分配:規(guī)定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的安全職責。
3. 檢查程序:詳細列出日常安全檢查、定期評估和專項檢查的步驟。
4. 風險管理:識別潛在風險,制定預防和應對措施。
5. 應急預案:預先規(guī)劃可能的事故處理流程,保證快速響應。
6. 培訓與教育: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全員安全意識。
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檢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預防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財產安全。它能強化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是對外展示我們對社會責任的承擔。良好的安全記錄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增強客戶信任,從而推動業(yè)務發(fā)展。
制度格式
制度文件應采用清晰、簡潔的語言,避免專業(yè)術語過度復雜化。條款應明確、具體,易于理解和執(zhí)行。格式上,建議采用標題-子標題的方式,每一項規(guī)定前加上編號,便于查閱和執(zhí)行。制度文件應定期更新,以適應法規(guī)變化和技術進步。
路橋公司的安全檢查制度是確保運營安全、維護企業(yè)聲譽的關鍵。我們需重視制度的建立與執(zhí)行,通過持續(xù)改進,打造一個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路橋公司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第1篇 路橋公司安全檢查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生產過程中盡早發(fā)現安全隱患、盡早治理安全隱患。
二、本公司安全檢查制度責任部門
安全監(jiān)管部
三、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1、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員的配備、(項目經理、安全員實名制不許掛名)
2、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
3、查各級安全責任制的制定;
4、查勞動防護用品的發(fā)放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5、查施工現場安全標志是否齊全到位;
6、查安全設備設施是否齊全;(設備安裝、使用、維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7、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消防應急預案、食品急性中毒事故應急預案的建立及演練。
8、查教育培訓是否百分之百、
9、查生產安全隱患整改、
10、查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及持證上崗
11、查機、電、架、大模板作業(yè)是否規(guī)范
12、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地鐵暗挖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yè)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施工要有專家論證及施工專項施工方案。
四、安全生產檢查標準:
所有檢查都以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安全施工五個標準,建工集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及施工現場創(chuàng)建達標管理辦法為依據。
五、安全生產檢查的方法: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2、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
3、季節(jié)性安全生產檢查
4、特殊性安全生產檢查
六、安全生產檢查實施:
1、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分為2小時檢查、班檢查、日檢查、周檢查、月檢查、季度檢查。
(1)2小時檢查:施工現場所有從業(yè)人員如發(fā)現重大生產安全、消防隱患必須立即整改,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本項目有關人員及時檢查驗收。
(2)班檢查:班組安全員每半天對本班組安全生產巡視檢查一次。
(3)日檢查:項目安全員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填寫日檢表
(4)周檢查:每周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本項目文明施工各相關人員參加,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填寫《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5)月檢查: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每個月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填寫《建工路橋施工現場檢查表》及《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6)季度檢查: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組織,公司文明施工檢查小組成員參加,對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標驗收檢查.填寫《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紀錄表》及《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2、不定期檢查:重大社會活動、節(jié)假日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對現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填寫《建工路橋施工現場檢查表》及《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3、專業(yè)性檢查:由公司組織專業(yè)人員,對現場機、電、架進行安全防護、用電安全、機械安全、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填寫《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4、季節(jié)性安全生產聯(lián)合檢查
由主管領導組織,安全監(jiān)管部及相關部門參加。安全防護、機械安全、消防安全、臨電安全、冬季安全生產檢查、雨季安全生產檢查。填寫《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5、特殊性檢查:由各級領導帶隊,相關部門參加,在元旦、春節(jié)、“五.一”、 “十.一”等特殊節(jié)假日,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消防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填寫《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
七、檢查記錄及保存:
檢查記錄、路橋公司施工現場檢查記錄表、《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單》、《安全生產檢查隱患通知回執(zhí)單》、罰款單等存檔。
第2篇 路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懲罰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
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
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
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2、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
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
6、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消防管理協(xié)議、臨電管理協(xié)議。
8、一年內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被環(huán)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
9、一年內發(fā)生火災或冒煙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執(zhí)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
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
8、發(fā)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yè)。
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tǒng)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
5、指派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6、未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記錄。
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chuàng)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guī)定(包括集團規(guī)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
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
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
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
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
第三章 臨時用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項五線制。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
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xié)議。
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
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xié)議書。
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
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已報廢的設備。
2、未制定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多臺起重機作業(yè)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
5、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少或不靈敏。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未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
2、明知設備存在隱患仍堅持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冒煙事故。
2、發(fā)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
3、一年內被消防局或者防護火辦進行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
第十六條 發(fā)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加倍處罰。每死亡一人,加處10000元罰款;每傷一人,加處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在施建筑物內住人。
3、購買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材料。
4、施工現場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
5、未建立義務消防隊或者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未制定或者未執(zhí)行明火作業(yè)管理制度。
2、未執(zhí)行北京市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
第六章 環(huán)境保護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因環(huán)境保護管理不到位被環(huán)保局曝光,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環(huán)境保護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者清洗設施未在施工全過程使用。
3、施工現場在運輸中由于監(jiān)管不利,造成交通道路大面積遺灑污染。
4、基礎土方工程施工現場未對車輛上下基坑的坡道進行灑水降塵或覆蓋;或者施工現場存土時,未采取覆蓋或固化措施。
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或者裸露的地面未采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
6、施工現場未設密閉式垃圾站。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清洗車輛未設立沉淀池和儲水池循環(huán)使用。
2、施工現場未設專人負責環(huán)境保護工作,或者未成立5-10人的清掃小組。
3、未對場界噪聲進行監(jiān)測,不能提供相應記錄。施工場界噪聲超過控制標準,接受政府部門處罰。
4、施工現場強噪聲設備未搭設封閉式機棚。
第七章 個人遵章守紀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20-5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不帶安全帽或者未系下頜帶。
2、高處作業(yè)沒有可靠防護時不系安全帶。
3、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4、擅自拆除腳手架拉接桿件或其他防護設施。
5、擅自拆改臨時用電設施設備或器件。
6、明火作業(yè)未辦理用火證或者無看火人員或者在用火地點以外進行明火作業(yè)。
7、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yè)。
8、隨意拋灑施工垃圾或生活垃圾。
9、帶領非本工程施工作業(yè)人員進入施工區(qū)域。
10、其它違章作業(yè)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2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吸煙。
2、攀爬腳手架。
3、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
4、特種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未隨身攜帶操作證(或復印件)。
5、明火作業(yè)看火人員未攜帶滅火用具。
6、其他違反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八章 分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包單位可對分包單位負責人或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路橋公司安全生產教育管理規(guī)定》把勞務供方人員名單及時上報勞務管理部門或者臨時更換施工人員,而發(fā)生未經教育上崗的,每發(fā)現一人,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因此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責任者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單位因勞務分包方管理失誤,在一個年度內發(fā)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兩起(含兩起)以上重傷事故,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在勞務招投標時,如遇同等條件不考慮發(fā)包。
第二十七條 勞務分包方非專業(yè)架子工隊伍,未經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振興勞務審批從事腳手架搭設工作。未執(zhí)行專業(yè)架子工審批
第二十八條 工程分包單位因自身原因,發(fā)生傷亡事故,且給路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扣除合同約定價款的0.5%。
第二十九條 分包單位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施工的處以5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自帶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未在施工項目備案,或未與項目主責人員對設備進行聯(lián)合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對責任者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施工中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專業(yè)人員未進行現場監(jiān)督的。
3、不能出具相關資質證明及操作工人上崗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分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5000元罰款。
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消防管理、臨電管理協(xié)議。
2、未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將預案報總包單位備案。
3、未將經營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報總包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單位和經理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開具處罰決定書,報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對經理(不含)以下職務的個人(包括分包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時,由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開具處罰決定書,報單位經理以上的主管領導簽字后有效。罰款統(tǒng)一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由安全監(jiān)管部登記、匯總交到公司財務部。財務部必須設立單獨賬戶,罰款專用于安全獎勵,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責任人拒絕在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簽字,但有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確認,處罰決定書仍可生效。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罰則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全監(jiān)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經營班子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應在接到安全生產處罰決定書15日內,交到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
第三十九條 本罰責如與其它處罰相矛盾時,以本罰則為標準。
第四十條 本罰則自發(fā)布起施行。由公司安全監(jiān)管部負責解釋。
第3篇 部分路橋公司營運長效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路橋公司規(guī)范化、精細化、長效化管理,促進路橋公司管理水平的持續(xù)提升,努力打造“暢行高速路,溫馨在江蘇”服務品牌,奮力當好先行軍,按照權責明確、績效掛鉤、考評科學、獎罰有據的原則,在去年營運長效管理考核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蘇通大橋公司、潤揚大橋公司、泰州大橋公司、寧杭公司、寧宿徐公司、廣靖錫澄公司等六家路橋公司試行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四條成立考評小組、明查工作組、暗訪工作組。
考評小組:
組長:常青
組員:六公司主要領導、吳尚崗
明查工作組:
組長:吳尚崗
成員:六公司分管副總
暗訪工作組:
委托蘇州美蘭德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條二0一三年四月份、九月份由明查工作組各進行一次檢查(抽查面30%--40%),檢查時按千分制打分,后折算成百分制。(祥見附表)
第六條每月由蘇州美蘭德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以司乘人員的身份對公司各收費站、服務區(qū)、辦公地等進行一次暗訪,暗訪過程進行錄像、錄音。根據暗訪情況按百分制對各公司進行考核打分。1-6月的暗訪考核平均分作為上半年的暗訪考核分;7-12月的暗訪考核平均分作為下半年的暗訪考核分。
第七條7月中下旬考評小組將對明查工作組4月份的檢查考核得分及上半年的暗訪考核得分進行審核并考評(暗訪占70%、明查占30%);12月下旬考評小組將對明查工作組九月份的檢查考核得分及下半年的暗訪考核得分進行審核并考評(暗訪占70%、明查占30%);二次考評的平均分作為年終得分。大于等于96分為優(yōu)秀、大于等于90分為優(yōu)良、大于等于85分為良好。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本考核辦法屬六家路橋公司自律性約定,不影響控股公司對各路橋公司的考核體系。公司內部考核由各公司自行決定。
第九條本考核辦法自2023年開始試行,未盡事宜由考評小組負責解釋。
第4篇 路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重點是進行人的不安全行為與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的控制。
一、落實安全責任,實施責任管理
1、建立和完善以公司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承擔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2、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
3、公司經理是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是施工項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4、各級職能部門、人員,在各自業(yè)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5、全員承擔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從經理到工人的生產系統(tǒng)做到縱向到底,一環(huán)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到橫向到邊,人人有責。
二、堅持“持證上崗”制度
1、一切從事生產管理和操作人員,依照其從事的生產內容,分別通過企業(yè)、施工項目的安全審查,取得安全操作認可證,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yè)人員,除經過企業(yè)的安全審查外,還需按規(guī)定參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監(jiān)察部門核發(fā)的《安全操作合格證》,施工現場如果出現特種作業(yè)無證操作現象,施工項目經理必須承擔管理責任。
3、一切管理、操作人員均需與公司經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向公司經理做出安全保證。
4、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應認真、詳細做有記錄,作為分配、補償的原始資料之一。
第5篇 路橋公司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北京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目的
利用經濟手段體現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狀況,有效調動安全責任意識的提高,促使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面貌盡快改觀。
二 、公司獎懲的量化標準
第一條? 本罰則中的行政處罰指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在冊人員進行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是指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依照本罰則對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罰款。
第二條? 上級或者相關執(zhí)法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已經進行經濟處罰的,不再重復處罰,但可以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符合本罰則兩條以上處罰標準的可合并處罰。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建立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
2、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對本單位進行危險源辨識,形成危險源清單;制定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內發(fā)生兩起(含)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傷3人(含)以上。
5、遲報(超過2小時)或者瞞報傷亡事故。
6、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分包單位簽定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消防管理協(xié)議、臨電管理協(xié)議。
8、一年內由于環(huán)境保護問題被環(huán)保局曝光兩次(含)以上。
9、一年內發(fā)生火災或冒煙事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未執(zhí)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現場沒有管理人員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員脫崗。
2、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分包資質或者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簽定分包合同就安排進場施工。
3、施工現場沒有按照編制分部分項的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原則,編制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和臨時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未經審批和會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與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不符,未及時變更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未編制安全措施方案。
6、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禁用人員(包括:未滿18歲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員,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勞務分包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未參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訓,仍在公司內承攬工程。
8、發(fā)生未遂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因管理失誤,造成未經教育上崗作業(yè)。
2、未建立入場安全教育檔案或者未達到“三統(tǒng)一”要求。
3、未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或者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4、未組織開展班前安全講話活動記錄或記錄不全。
5、指派非特種作業(yè)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者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6、未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監(jiān)督管理記錄。
7、對檢查中存在問題和隱患未能在限期內整改,或者不能徹底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建筑面積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價在50(含)萬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創(chuàng)建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條件,因工程項目自身原因,未參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文明安全工地標準。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
第二章? 安全防護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2000-5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深基礎或者模板支撐體系施工按照有關規(guī)定(包括集團規(guī)定)應該組織專家論證,在未組織專家論證情況下進行施工。
2、使用未經建設部組織鑒定或者未取得生產、使用證或者未經當地建筑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準用證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3、使用不具備施工資質或者超過資質許可范圍的施工隊伍進行人工挖擴孔樁施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購買或者租賃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以及沒有租賃資質腳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購買或者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未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網(包括水平網、小眼網、密目網)、安全帶和安全帽。
3、購買或者租賃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護產品。
4、腳手架未經過驗收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或視情節(jié)嚴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1、腳手架搭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腳手架未架設水平安全網。
3、基坑周邊未設防護欄;未設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人員上下梯道或者馬道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4、框架結構建筑物首層未封閉;未設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設置不符合標準要求。
5、施工現場其他安全防護缺少或安全防護不到位而構成的安全防護重大隱患。
第三章? 臨時用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未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經審批。
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項五線制。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未執(zhí)行三級配電兩級漏電保護。
4、未與分包單位簽定臨時用電安全協(xié)議。
5、購買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電器設備、設施產品,或者制作配電箱體未經公司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
1、施工現場a、b級配電設施沒有隔離措施。
2、其他臨時用電缺陷構成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處以1000-2000元罰款。
1、進場機械設備未與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xié)議書。
2、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單位無資質或資質級別不符合要求。
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電動吊籃未在建委備案。
4、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及過期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
5、機械設備安裝后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