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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工作方案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83

民調工作方案

民調工作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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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特別是全省調解工作會議以來,我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全省調解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探索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有效機制,不斷拓展調解范圍,創(chuàng)新調解手段,通過努力,有效的解決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化解了社會矛盾,為建設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節(jié)做出了積極努力。1-5月份,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審結*件,其中調解結案*件,調解率*%;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審結*件,其中調解結案*件,平均調解率為*%,其中*人民法庭案件調解率為*%。我們的主要做法和體會是:

一、統(tǒng)一思想,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近年來,我們一直將調解工作擺在審判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年初在部署工作時都要強調“注重調解結案,提高社會效果”,并逐層抓干警思想認識的提高。通過學習教育,廣大干警充分認識到,調解是化解矛盾、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一種有效途徑。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重視說理,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千方百計化解矛盾。同時,還積極探索加強法院調解效果的新方法,把調解工作貫穿到訴訟全過程,努力提高調解結案率;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節(jié)約了訴訟資源,充分發(fā)揮了法院在社會矛盾解決機制中的主導作用。

二、建立全方位、立體式的調解模式

為最大限度地強化調解工作,做到“多調少判”,使得大部分民事糾紛案結事了,徹底消除了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我們建立起了全方位、立體式的調解模式,把調解工作貫穿與審判的一環(huán)一節(jié)。

一是關口前移,發(fā)揮立案庭的調解作用。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我們賦予立案庭的調解職能,即在案件受理后,向各審判庭移送前,經征求案件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不進入訴訟程序,在此進行調解的,可以對九類案件實行庭前調解,即對婚姻家庭、繼承、相鄰、勞動爭議、醫(y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贍養(yǎng)(子女長期盡贍養(yǎng)義務,因家庭糾紛突然中止贍養(yǎng)費的給付,說服疏導,即可主動履行其義務的)、損害賠償(雙方對損害事實無爭議,只就過程責任和賠償金額意見不一致的)以及其它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的民商事案件進行調解,階段性地強化調解作用,省略了后續(xù)的開庭審理等訴訟階段,縮短了辦案周期,提高了調解率。

二是將調解貫穿于案件審理的每個階段,實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次調解。庭前階段是在當事人完成了、答辯、證據交換后,及時向當事人征詢是否同意調解的意見;庭中階段是在法庭調查結束后過渡到法庭辯論前,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并達成協議,就不再進行法庭辯論;庭后階段是在庭審結束后宣判前,只要有調解的希望,當事人又同意調解的,法官仍要主持調解。這樣,在審判中的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只要當事人同意,就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不放過任何調解的機會,提高調解達成協議的幾率。

三、加強業(yè)務培訓,提高調解藝術和能力

做好調解工作,不僅需要法律知識,而且需要法官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技能和策略,調動一切可能的力量,這對法官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提高隊伍素質和能力,我們采取以會代訓、請本院的調解能手談經驗等形式加強業(yè)務培訓和指導,千方百計提高干警的業(yè)務水平,提高調解案件的能力。同時,對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及時進行調研,拿出指導性意見下發(fā),供相關業(yè)務庭和各法庭在民事審判中參考,有效地指導了民事調解工作的開展。廣大民商事審判人員也充分發(fā)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創(chuàng)造出了很多調解方法。主要有:

正面教育法。充分發(fā)揮法官的法律專業(yè)水平,給當事人講解法律知識。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民群眾的法律知識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過去的兩邊施壓哄騙的調解方法,不僅違背調解的原則,也不被當事人所接受,但同時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又較片面,因此法官就應當向當事人闡明立法的目的和本義,結合自己的審判實踐經驗,將難懂的法律條文具體化、生動化,法中寓情,情中含法,讓當事人既知法又懂法,促使其積極主動地參與調解。這樣不僅宣傳了法律,而且提高了調解的社會效果。

利用說情法。實踐中往往是案件剛進門,說情者找上門。對法官來說,這是一大禁忌,如果一味被動地躲避,不僅不利于案件的解決,還會給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反之,如果正確引導,也能變被動為主動。法官因勢利導,利用說情者做當事人的工作。一般情況下,說情者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比當事人豐富,較易接受合理的意見,其做當事人的工作也比法官方便,當事人也信賴說情者,更易說服當事人接受。通過實踐,變不利為有利,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了解真相法。訴訟證據規(guī)定出臺后,法官從庭前大量的事實調查中得以解脫,減輕了法官的壓力,但有些法官以此為由一味地坐堂問案,不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地解決。為此,我們要求法官特別是法庭的法官在遵守訴訟證據規(guī)定、不做庭前事實調查的同時,對一些婚姻、繼承、贍養(yǎng)等家庭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相鄰關系等鄰里糾紛,利用通知當事人應訴之機,深入當地群眾,了解案情,掌握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找準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把準調解的切入點,適時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算經濟賬法。在案件調解中,根據部分案件當事人急于外出打工、想早日結束爭端的訴訟心理,結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給當事人公開算一筆經濟賬,使當事人不再為一些小的利益沖突而爭執(zhí)不下,而是互讓互諒,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縮短辦案周期。

通過采取上述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和自覺履行率,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民事糾紛矛盾激化,又減輕了申請執(zhí)行的壓力,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四、加強對民調組織的培訓和指導,形成大調解格局

民調工作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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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組重視,將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

我院黨組認識到,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我國獨特的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大創(chuàng)舉,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思想,也符合我國“和為貴”的民族傳統(tǒng)。民事訴訟調解對于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具有積極作用。為此,我院黨組非常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多次在黨組會上研究調解工作,并要求各業(yè)務庭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特別是在省、市“三位一體”大調解工作現場會和全市法院司法調解工作現場會后,我院黨組更加重視司法調解工作,及時召開干警大會,把會議精神傳達貫徹到民事業(yè)務庭和每位干警,并結合實際提出了具體的調解工作要求,從而進一步加強了調解工作,增強了干警的調解意識。

二、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機制

灤縣法院成立了民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胡井泉同志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為成員。同時,我院還把調解工作納入全院的規(guī)范化管理考核內容,明確規(guī)定了調解率的目標。另外,我院各業(yè)務庭都建立了案件調解結案登記臺帳,還實行了各業(yè)務庭調解率月通報制度。嚴格按照上級法院的要求抓好民事訴訟調解,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庭前、庭中、庭后結合調解。明確了辦案人員的調解責任,要求辦案人員把調解作為主要的結案方式,堅持能調則調,不能草率判決。

三、實施調解工作的目標管理,健全了激勵機制

我院把案件調解率納入全院的規(guī)范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民事案件調解率必須達到55%以上,低于目標要求的,在考核時予以扣分處理。同時,于年終對案件調解率高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鼓勵各業(yè)務庭和干警進行案件調解。把案件調解作為考核法官司法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干警調解案件的成效作為對其進行考核和年終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依據。

四、貫徹落實調解方針,堅持正確調解原則

我院嚴格貫徹落實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工作方針,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民商事審判的全過程,努力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我院確立了四項“調解原則”。一是合法原則,即民事訴訟調解的過程和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調解;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三是效率原則,即應當及時、便捷調解,化解矛盾,減輕當事人訴累,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四是規(guī)范原則,即在制作調解書時,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范來進行制作,防止出現調解書失范問題。我院各業(yè)務庭和法官都嚴格落實了四項“調解原則”,沒有出現違法調解、強迫調解的問題,沒有出現超審限案件,也沒有出現調解書不規(guī)范的問題。

五、抓好案件調解,構建和諧社會

具體到民事審判工作中,我院堅持既不無限夸大調解的作用,杜絕了不能調強調而使案件審限過長甚至超審限問題,又不將訴訟調解制度視為可有可無,防止了在庭審中走過場,不作任何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就草率判決的現象。由于較好地落實了調解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我院的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1128件,審結804件,其中調解結案的537件,調解率達到66.8%,較去年同期提高了5.35個百分點。同時,我院還特別注重在案件調解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要求當事人當庭履行到位。今年以來,我院調解案件當庭履行到位率達到80%以上,總履行到位率達到95.8%,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和糾紛,防止了“民轉刑”案件的發(fā)生。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六、開展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抓好民調組織的指導

今年以來,我院開展了聘請調解助理員工作,從全縣12個鎮(zhèn)聘請了24名群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擔任我院的調解助理員,協助各民事業(yè)務庭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進行案件調解工作。今年以來,調解助理員已案外調解糾紛30余起,協助我院調解案件68件,協助和解執(zhí)行案件16件,在民事訴訟調解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如金某訴李某離婚一案,雙方抵觸情緒很大,被告聲稱“判了也不執(zhí)行”。對此,辦案干警及時找到被告所在村的調解助理員共同做工作,最終案件順利調解,當事人當場履行了全部12000元的法律義務。同時,我院還成立了由院黨組書記、院長楊景明任組長的指導民調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指導民調工作辦公室,抽調審判和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為成員,對人民調解工作給予了有力的指導。另外,我院還在立案庭成立了調解小組,對當事人進行息訴和立案后的調解工作,并設立了兩個巡回辦案點,開展民事審判、調解以及法律咨詢等項工作。

民調工作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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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辦發(fā)〔2012〕8號文件和辦發(fā)〔2010〕12號文件精神,與時俱進,改革創(chuàng)新,積極建立長期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為維護我縣的社會和諧穩(wěn)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活動的目標任務是:通過開展“三大一建”活動,不斷拓寬服務空間和服務領域,切實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業(yè)務素質,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民間矛盾糾紛,努力完成全縣“民轉刑”案件下降、調解成功率提高、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發(fā)生的工作目標任務。

二、活動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一)組織開展《人民調解法》的大宣傳

一是加強學習培訓。各司法所要認真組織人民調解員的學習培訓工作,使廣大人民調解員全面領會、熟練掌握和充分認識《人民調解法》的基本原則、組織建設、隊伍建設、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等方面知識,全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將人民調解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是有效利用載體。要充分利用“法律六進”活動這一宣傳平臺,使法律服務需求集中的區(qū)域和人群及時了解到法律服務資源;有效利用現有的法律宣傳工作基地,如人民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工作室、民調中心戶等宣傳陣地,送法到千家萬戶。要充分發(fā)揮地方主流媒體的作用,擴大宣傳的覆蓋面??h局將結合全市第五次人民調解工作會議,開展“十佳人民調解員、十大經典調解案例”的評選宣傳活動。

三是開展專項活動。要通過舉辦法律宣傳長廊、在商業(yè)區(qū)開展集中宣傳教育日、法制文藝晚會等活動,造大聲勢;通過在繁華地段架設懸掛宣傳欄、宣傳板,向居民發(fā)放書籍、小冊子,向過往群眾發(fā)放傳單、宣傳單等形式,擴大《人民調解法》學習宣傳的覆蓋面;要充分利用12.4法制宣傳日,集中統(tǒng)一開展大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教育活動。在這次宣傳活動中,認真組織好市局組織開展的《人民調解法》有獎競答活動。

(二)組織開展基層人民調解員的大培訓

一是組織好市局開展的首席人民調解員集中培訓及頒證儀式。培訓的內容重點是《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工作技巧、人民調解文書的制作、訴調對接工作程序等,對培訓人員由市局頒發(fā)統(tǒng)一制作的首席人民調解員聘任證書。

二是落實分級培訓制度。要加大培訓力度,統(tǒng)籌安排,采取多種形式,認真開展思想政治、法律政策和業(yè)務技能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對本轄區(qū)內所有人民調解員輪訓一次。

三是開展一次人民調解協議書質量考評活動。

(三)組織開展社會矛盾糾紛的大調解

一是加強矛盾糾紛信息分析研判工作。要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信息收集、報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及時發(fā)現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從源頭上預防減少矛盾糾紛。

二是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xiāng)、網絡健全,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面向群眾的優(yōu)勢,采取全面排查與重點排查、集中排查與經常排查相結合,組織人民調解員主動深入到困難人群多、矛盾問題多、工作難度大的地方開展排查,及時發(fā)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對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要組織力量集中化解,對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防止釀成事端。要探索建立排查調解工作獎勵制度,對排查化解重大不穩(wěn)定因素的人民調解員可以進行重獎并申報記功。

三是深入開展多種形式的專項活動。要積極利用各種活動載體,按照矛盾糾紛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在矛盾糾紛多發(fā)期、多發(fā)區(qū)和重要敏感時期,分階段開展矛盾糾紛化解“攻堅戰(zhàn)”?,F階段,要扎實組織開展好人民調解“和諧使者”大行動、“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專項攻堅活動”等專項活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不斷深入。對于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采取包案或掛牌督辦、確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問題得到妥善解決。要對專項活動工作情況及時進行總結、宣傳,形成影響和聲勢。

(四)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

一是鞏固完善原有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立完善人民調解的組織基礎和工作基礎,對于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至關重要。各地要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已經建立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鞏固、充實,確保每個村(居)都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實現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要根據需要推進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進一步發(fā)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疑難復雜糾紛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要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與人民法院以及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機制,形成調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共同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健全完善制度保障體系。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流程、調解協議書制作、人民調解登記、記錄和檔案工作、調解民間糾紛的統(tǒng)計報送工作等都納入規(guī)范化軌道,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三、活動的具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要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三大一建”活動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面加以落實。

民調工作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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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創(chuàng)新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行政調解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fā)展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二、工作范圍

行政調解是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對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包括:

(一)民政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民政部門調解的民事糾紛。

三、工作原則

(一)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四)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措施和辦法,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六)“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本局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七)行政調解優(yōu)先原則。在辦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案件過程中,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調解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調解優(yōu)先原則解決爭議。

四、工作任務

(一)組建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

縣民政局成立由任組長,各股室、下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調解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局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為工作人員,行政調解室設局接待室。

(二)強化行政調解宣傳,營造有利于行政調解的氛圍。

充分利用會議、法制講座等形式,積極組織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和掌握行政調解相關知識和技能。積極向社會宣傳行政調解知識,展示行政調解成果,培養(yǎng)公眾參與意識,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營造全社會共同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培訓專(兼)職調解人員。

擔負行政調解職能的相關股室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學習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工作程序;結合學習講座,采取案例點評、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不斷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調解工作事項,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各股室、下屬單位要對行政調解工作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明確行政調解工作事項的依據和范圍,細化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調解文書,建立健全案件登記、立案受理、調解程序、調解規(guī)則及崗位責任、重大爭議糾紛討論、檔案管理、登記統(tǒng)計等工作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guī)范進行。

(五)規(guī)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根據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行政調解工作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對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同時,備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理由、時間和爭議糾紛對象等,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行政調解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也可由本局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

(2)受理。本局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本局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已經簽訂行政調解協議,又重新申請調解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調解。開展調解工作,應當提前將調解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當事人。行政調解人員應當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本行政機關調查核實的事實,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釋法明理,開展耐心、細致的勸導協調工作,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4)結案。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本局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經調解達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給付內容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申請公證機構公證。行政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xù)調解的,由行政機關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終止行政調解的,應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

(5)歸檔。進行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文書,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行政調解結案后,應及時歸檔編號,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行政調解工作是增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分管領導和職能單位要切實擔負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親自指導協調化解重大爭議與糾紛。局黨總支將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民調工作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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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調解的一點思考

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作為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調解,是大調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其有機銜接,是增強大調解機制整體效能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銜接,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能夠在雙方工作層面上實現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參與。也就是說,實現雙方工作資源共享、工作相互促進、達到互利互惠目的。具體說,就是通過銜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參與民事訴訟調解,強化業(yè)務素質,提高調解業(yè)務水平。雙方各得其所,最終實現雙方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如何有效實現兩者的銜接和互動?筆者認為,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指導部門要有想法;其次,實現銜接要有辦法;再次,具體作為要有章法。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能具體落實在市、區(qū)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qū)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qū)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guī)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guī)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fā)揮人民調解的作用。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fā)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xx]65號)也規(guī)定,凡是《意見》規(guī)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guī)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qū)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yōu)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蛘咴诓槊髑闆r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xù)。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fā)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3、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間糾紛案件時,對可能變更、撤消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調解協議,應通過司法局通知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參加庭審旁聽。4、人民法院賦予經過公證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由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通過公證機關依法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zhí)行效力。債務人拒不自動履行協議的,只要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直接進入執(zhí)行程序。5、各區(qū)縣人民法院、法庭與司法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采取以會代訓方式,評析審理過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總結經驗,指出不足,提高人民調解業(yè)務水平。6、人民法院應聘請或特邀街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通過以審代訓方式,增強調解隊伍業(yè)務知識。7、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主動配合法院做好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調解工作,幫助優(yōu)化民事審判環(huán)境,關鍵是堅持依法調解原則。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一要找準雙方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二要找準雙方利益 平衡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要找準法理與情理融合點,綜合發(fā)揮法律與道德規(guī)范的雙重作用。核心是要善于引導當事人依法達成調解協議。8、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糾紛移送制度。通過對糾紛的審查,分清糾紛性質,確定采取何種調解方式。對不符合人民調解范圍或不適宜人民調解的糾紛,要在24小時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同時具備行政性質和民事性質等多重性質的糾紛,要能夠依據糾紛性質分別提出調處意見,指導并促使矛盾雙方在各自程序中依法運作。9、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引導機制。對于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要說服和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調解途徑處理矛盾糾紛,并主動向法院提供相關情況,以便糾紛及早解決。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請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援助。10、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共同調解制度。對不屬于人民調解范疇的一些糾紛,尤其是已經訴訟到法院的民事案件,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協助做好調解工作,防止矛盾糾紛激化。關于具體作為要有章法。具體作為要有章法是指:要通過建章立制,保障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銜接工作的規(guī)范有序。為保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有機銜接,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以下有關工作制度:1、聯系與會議制度:市法院與市司法局各確定一名聯系協調人,每季度召開一次聯系會議。主要是雙方適時制定階段性工作計劃,明確各自工作目標;交流工作信息,總結工作經驗,解決存在問題;討論有關指導工作的重大決策。各村(居)、街道民調組織具體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與區(qū)縣法院或當地法庭進行定期聯絡,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三級民調組織聯系網絡。2、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法院選派具有豐富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到各社區(qū)擔任人民調解指導員,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指導員負責對該社區(qū)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人民調解工作的業(yè)務指導與培訓工作。各區(qū)縣法院、法庭要確定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指導員,并將指導員的姓名、電話印發(fā)給各街鎮(zhèn)、村(居)民調組織。同時,各區(qū)縣司法局將轄區(qū)內的街鎮(zhèn)、村(居)民調組織人員姓名及其聯絡方式等信息提供給指導員,以便于加強溝通與聯系,及時做好指導工作。3、指導與培訓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民調組織的業(yè)務指導與培訓。加強對民調委員的業(yè)務指導可以采取各類方式:一是定期舉辦培訓班。培訓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統(tǒng)授課、專題講座,主要講解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等知識以及調解方法、技巧;二是包片指導方式。由法庭的審判人員具體負責一個街鎮(zhèn)的民調指導工作,時常到民調委員處了解情況,進行指導。三是以會代訓方式。法院審判人員可以定期參與各街鎮(zhèn)調組織例會進行答疑釋惑;四是以庭代訓方式。對一些典型案件,法院可以到各街鎮(zhèn)村居就近開庭,組織調解人員現場旁聽;或者各基層法庭及業(yè)務庭經常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邀請人民調解員到庭旁聽,組織調解人員到法院旁聽開庭,觀摩調解技能,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素養(yǎng),特別是提高他們識別證據、認定事實和組織調解的能力。4、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司法行政部門要督促各級民調組織建立臺帳制度,凡啟動民調程序的糾紛均需手續(xù)齊備,材料規(guī)范,結案后及時裝卷,以備檢查。對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局、法院要選派專人定期進行評閱,對不足之外及時指出,認真改正,不斷提高調解協議的制作水平。對于經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法院依法受理。對不具無效和可撤消因素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予以維持,以維護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提高社會公信力。5、人民調解訴訟前置制度:對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村居社區(qū)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法院立案庭要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特點、優(yōu)勢,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暫緩立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由村(居)社區(qū)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后一周內再次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經人民陪審員先行調解仍未達成協議或拒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法院依法開庭審理。6、信息溝通與反饋制度:法院對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案件,無論是確認還是判決變更、撤消或被確認無效,都要及時將審理信息反饋給司法行政部門及基層民調組織,以便共同做好這類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及時將法院交辦的調解案件結果和情況進行回復、報告。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成功的糾紛,及時派出審判人員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將基層調解員情況熟和法院審判人員業(yè)務精的優(yōu)勢結合起來,實現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優(yōu)勢互補。7、疑難案件會診和研討制度:人民調解組織遇有疑難復雜糾紛難以處理的,可以及時與法院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取得聯系,請求其進行疑難案件會診。法院在“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前提下,可以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咨詢,努力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的互補與協調發(fā)展。法院通過加強對民調工作的指導,參與疑難調解案件會診,盡量使群體性糾紛解決在社區(qū)中而不形成訴訟。同時選擇一些疑難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共同研討,既開拓他們的眼界,又增進其綜合分析法律與解決實際糾紛的能力。8、首席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制度:利用民調委員熟悉群眾、了解群眾心理等特點,法院可以挑選素質較高的民調主任,提請當地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案件審理及一些輔助性工作。經法院批準,人民調解員可以以見習人員身份參加一定期限的法院審判工作,旁聽開庭、調解,擔任人民陪審員等。9、跟班學習和聯調制度:各區(qū)縣司法局有計劃經常性地選派基層調解骨干到法院各業(yè)務庭室、基層法庭跟班學習,使他們親身感受和體會審判人員處理糾紛的全過程,從而提高其調解技能。法院可以嘗試民調、審判聯動新機制。對于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可以嘗試由特邀人民陪審員或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從而充分利用民調組織的人力資源,增強審判工作的民主性、公開性,接受群眾監(jiān)督,從而提高訴訟調解的社會效果。10、評比與獎勵制度:市法院及市司法局應定期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評比。對工作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法官和集體進行表彰和獎勵。及時宣傳典型案例和先進事例。總而言之,通過多種形式和制度構筑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鏈接橋梁,使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工作緊密結合、互為貫穿,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保障機制,是一種新嘗試,其前提在于市法院和市司法局在明確各自職責基礎上共同努力。寧委辦發(fā)[20xx]77號文件中對雙方在人民調解工作方面的職責規(guī)定得很清楚: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把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為一項基本職責,不斷總結經驗,深入探索研究,切實加強和改進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對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或者認為需要改進的意見,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以利于人民調解組織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和提高……。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管機關,要切實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力度,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指導的針對性。要根據新情況、新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發(fā)展的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穩(wěn)步發(fā)展。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研究,努力提高宏觀決策水平。要及時總結推廣人民調解工作的典型經驗,研究探索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要與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及時幫助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共同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積極推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fā)展,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積極的貢獻……。筆者認為,雖然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銜接工作在具體操作層面的細節(jié)還有待于進一步磋商和思考。但只要雙方胸懷社會穩(wěn)定大局,心往一處想,勁往一塊使,這項工作就一定能夠取得成效。

民調工作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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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chuàng)新思路,突出重點,有序推進民生領域檔案工作

民生檔案形成主體的多元性及其內容的廣泛性、專業(yè)性等特點.給民生檔案的建設以及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等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建好、用好民生檔案,必須開拓思路、講究方法,找到建設民生檔案的好方法、好途徑。一要調查研究。民生檔案種類多、分布情況復雜、管理水平不一,要想做好民生檔案工作,必須全面了解民生檔案的形成過程、形成規(guī)律及特點,了解民生檔案保管利用的基本情況,了解民生檔案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二要抓住重點。要切實抓好與群眾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險檔案、失業(yè)人員檔案、工資福利檔案、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檔案、婚姻檔案、房地產檔案、城市拆遷檔案、環(huán)境監(jiān)測檔案、學籍檔案和企業(yè)職工檔案等重點專業(yè)檔案的建設,明確責任,規(guī)范管理。三要通過檔案工作普查、重點抽查和開展專項執(zhí)法檢查等多種方式,促進民生檔案工作全面開展。四是加強監(jiān)督,強化服務。要使民生檔案管理工作有個良好的開端,實現健康發(fā)展,檔案及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歷史賦予的責任,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主動提供服務。在具體工作中,對應收集的民生檔案要做到建檔對象一個不漏,建檔資料齊全完整。要通過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手段,規(guī)范管好、用好民生檔案,并確保這些重要信息的長期安全、永久可靠。各基層檔案機構和檔案工作者要積極主動地為各級領導當好參謀,謀劃方案,要認真履行職責,精心指導、幫助,促使本地、本單位民生檔案工作規(guī)范有序推進。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建檔用檔氛圍

民生檔案因其產生于不同的主體,因而涉及眾多部門,如民政、勞動與社會保障、農林水、衛(wèi)生、教育、城建、房地產管理等部門都會產生大量的民生檔案,但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各部門對所涉民生檔案的重視度不等,造成管理不平衡。有的單位對所涉民生檔案實行了規(guī)范化管理,也有的單位對各部門產生的一些民生檔案認識不夠,管理混亂,甚至無序管理或失管。檔案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以建立覆蓋人民群眾的民生檔案資源體系和利用體系為抓手,集中協調各部門力量,大力加強民生檔案的規(guī)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營造出良好的建檔用檔氛圍。一方面,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及信息簡報等形式,定期通報民生檔案工作建設情況,全面、系統(tǒng)、多角度地介紹各類民生檔案內容、利用程序和方法,宣傳利用民生檔案工作的典型事例,增進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民生檔案的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通過開展規(guī)范化建檔活動,對民生檔案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切實推動民生檔案工作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三、建立協調有序、運轉有效的民生檔案監(jiān)管機制

民生檔案是在涉及人民生計各項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歷史記錄,是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原始憑征,是眾多政府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從事社會管理和內部管理活動的產物。國家檔案局要求全國各級檔案部門要把做好民生檔案工作作為檔案部門貫徹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戰(zhàn)略舉措來抓,自覺將民生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范疇.積極探索民生檔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但民生檔案面廣量大,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如何做到各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真正將民生檔案收齊、管好、有效利用,是擺在各級檔案部門面前的一項新任務。筆者認為,在建設民生檔案工作中,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發(fā)揮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作用。民生檔案的形成領域非常廣泛,內容非常豐富,較重要的有房產檔案、村建檔案、檔案、就業(yè)檔案、公證檔案、新型合作醫(yī)療檔案、社會保險與養(yǎng)老保險檔案、勞動仲裁檔案、殘疾人檔案、婚姻檔案、計劃生育檔案、農業(yè)科技檔案、出生檔案、學籍檔案、移民檔案、地籍檔案、重大項目建設檔案、藥品食品監(jiān)督檔案、企業(yè)登記檔案等,可以說涉及社會管理方方面面和諸多行政部門以及企事業(yè)單位。民生檔案形成主體如此之多,如果沒有很好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配合,就難以建設好、管理好、利用好民生檔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應起到組織、協調、牽頭的作用,以使民生檔案工作快速健康、平衡協調發(fā)展。

在組織協調工作中,要實行依法監(jiān)管與分類指導相結合。一是法規(guī)政策監(jiān)管,建立健全民生檔案管理制度體系。近年來,各地檔案部門在社會保障檔案工作、社區(qū)和家庭檔案工作、農業(yè)農村檔案工作、移民檔案工作、信用檔案工作等方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為民生檔案工作的規(guī)范發(fā)展提供了政策依據。二是業(yè)務監(jiān)督,加強民生檔案的源頭管理。各級檔案部門對民政、勞動、社保、衛(wèi)生、教育、土地、房管等涉民檔案管理部門的檔案業(yè)務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規(guī)范民生檔案管理工作,保證民生檔案齊全完整。

民調工作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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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動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和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面整合人民調解信訪問題化解各方資源,形成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我縣信訪矛盾糾紛,更好地服務迪慶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經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和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堅持發(fā)展“楓橋經驗”,著力創(chuàng)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加強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工作保障,充分發(fā)揮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基礎性作用,依法及時就地化解信訪矛盾,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平安迪慶、法治迪慶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堅持自愿平等。充分尊重信訪雙方的意見,自愿平等運用人民調解方式化解信訪問題。

堅持依法調解。認真執(zhí)行人民調解法、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調解,明法析理,推動實現案結事了。

堅持依靠群眾。強化人民主體地位,走好群眾路線,構建群眾參與的多元矛盾化解體系。

堅持公正中立。秉持人民調解“第三方”中立地位,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調解結果的權威性、公正性。

堅持防控在先。對不適合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及時導入法治軌道,對重大、群體性或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及時預警通知有關地區(qū)和部門。

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完善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體制機制,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質效。

三、工作目標

在黨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以更好服務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為出發(fā)點,以堅持和發(fā)展“楓橋經驗”為著力點,以“萬人進千村幫萬戶”法律服務助推脫貧攻堅專項行動為抓手,以在縣信訪局設立“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室”(以下簡稱“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輻射點,全面整合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等專業(yè)力量,統(tǒng)籌發(fā)揮縣、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專業(yè)性、行業(yè)性及派駐信訪部門人民調解組織作用,積極協同配合信訪部門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實現人民調解與信訪工作有效銜接,推動信訪問題在更大程度、更廣范圍、更多渠道調解化解。通過3年努力,確保適合人民調解的信訪案件實現“第一年有變化,信訪總量下降”、“第二年有成效,信訪形勢好轉”、“第三年有大改觀,信訪矛盾糾紛明顯減少”的工作目標。

四、工作范圍和方法

以符合《人民調解法》規(guī)定,適用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信訪案件為工作范圍,重點化解涉及精準脫貧等三大攻堅戰(zhàn)中的信訪問題,推動長江經濟帶建設中的信訪問題,打造“綠色能源、綠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張牌中的信訪問題,黨政領導包案化解的信訪案件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以設在縣信訪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為載體,統(tǒng)籌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協同配合信訪部門,分級、分類、分領域進行排查化解,形成融入覆蓋全縣鄉(xiāng)村參與信訪問題化解的多元化調解體系。

(一)發(fā)揮基礎作用化解信訪問題。

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貼近基層、熟悉民情等優(yōu)勢,采取設立“信訪聯系點”等形式,及時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訪”案件。將信訪問題納入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范圍,及時發(fā)現信訪苗頭,努力實現信訪問題第一時間發(fā)現,第一時間處置,第一時間上報,確保小事不出村。

(二)發(fā)揮職能作用化解信訪問題。

充分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發(fā)揮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職能作用,收集信訪問題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參與處置信訪案件。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設立“信訪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調解和分流有關信訪案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現人民調解與鄉(xiāng)鎮(zhèn)信訪部門來訪、調處直接對接,確保大事不出鄉(xiāng)鎮(zhèn)。

(三)發(fā)揮行業(yè)專業(yè)優(yōu)勢化解信訪問題。

由設立在縣信訪局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協同信訪機構,發(fā)揮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專業(yè)優(yōu)勢,及時接收和化解涉及相關行業(yè)、專業(yè)信訪案件。在醫(yī)患糾紛、交通事故、物業(yè)管理、勞動爭議、環(huán)境保護等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中,設立“信訪事項綠色通道”,為化解信訪案件提供專業(yè)支撐和快捷服務。

(四)發(fā)揮統(tǒng)籌聚力優(yōu)勢化解信訪問題。

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采取“專家會診”,調動各方資源,集中力量攻堅。在“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統(tǒng)籌協調下,積極參與處理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和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其他人民調解組織委托移交的各類信訪案件,以及各級黨、政領導包案化解的信訪案件。

五、工作流程

(一)接談信訪群眾。

接談方式分為工作室接談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接談。認真聽取信訪人陳述,詳細閱讀信訪材料,準確了解信訪人訴求,疏導情緒,解疑釋惑,提供法律咨詢解答,并做好登記和報備審批。

(二)評析信訪案件。

對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黨委政府領導批辦、被訪單位申請?zhí)峤?、信訪當事人申請、矛盾糾紛排查等渠道獲取的案件,由“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初步評析,決定是否受理。對受理案件的辦理作出安排,對不予受理的案件,向信訪人提出建議,并及時預警,將情況通報相

關地區(qū)和部門。

(三)辦理委托手續(xù)。

與被訪單位履行信訪案件辦理委托手續(xù)。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不具體、不明確的,由各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與“人民調解工作室”辦理委托手續(xù)。

(四)辦理信訪案件。

針對信訪人的訴求,開展實地走訪、調查、勘驗,提取證言、書證、物證,指定承辦人開展政策、法規(guī)適應性分析,同時進行政策法規(guī)宣傳。需要開展司法鑒定的,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協調聯系司法鑒定機構,由信訪當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

經過案件調查,承辦人在基于政策、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向信訪當事人提出信訪案件處理意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先提交“人民調解工作室”會商后,再形成處理意見。

(六)引導解決信訪問題。

根據信訪當事人意見,對通過釋法析理,信訪當事人對解決問題(訴求)達成共識的,簽訂調解協議,作信訪了結;信訪當事人要求通過訴訟、仲裁或行政復議解決問題的,指導、引導信訪當事人依法按程序進行訴訟、仲裁或行政復議。信訪當事人需要委托律師訴訟或仲裁的,自行決定是否委托信訪案件承辦律師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師。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于以給付(財產、現金、債券、債權)為訴求的調解協議,可依法出具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文書。

(七)協調申請救助。

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引導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給予國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難或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引導其向有關部門申請其他社會救助。

(八)立卷歸檔。

信訪案件辦理結束,“人民調解工作室”及時對案件資料進行立卷歸檔,一案一卷,妥善存檔保管。

六、工作保障

(一)組織保障。

成立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司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相關業(yè)務處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統(tǒng)籌全縣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協調、研究、指導各地工作開展,決定相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監(jiān)督、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業(yè)務工作。辦公室設在司法行政機關,主任由縣信訪局分管相關業(yè)務處室主要領導擔任。

在縣信訪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叭嗣裾{解工作室”主任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兼任,成員由遴選出來的律師、人民調解員等相關法律服務人員組成,輔助人員由信訪部門負責安排?!叭嗣裾{解工作室”主要負責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接訪、受理、審查、報批、指派、指導、監(jiān)督、結案、歸檔等工作?!叭嗣裾{解工作室”的業(yè)務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由信訪部門負責。

對人民調解參與化解的信訪案件,“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建檔立卡,組建專調小組包案處置。專調小組實行經費包干,一案一組,一案一策,一案一號,掛牌督辦,包案化解,限時銷號。專調小組的組建及工作指導,由“人民

調解工作室”負責。

(二)硬件保障。

縣信訪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提供場所、設施設備(辦公桌椅、電腦、打印機)等物質條件。

(三)人員保障。

縣司法局牽頭,堅持擇優(yōu)選聘和專兼結合的原則,通過培訓、考核,在全縣擇優(yōu)選聘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及醫(yī)生、教師、專家學者等社會專業(yè)人士和退休法官、檢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關行業(yè)退休人員等,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工作室”人員及專調隊伍。

(四)經費保障。

積極協調爭取專項工作經費,按照分級負責、費隨案走、補助成本、一案一結的原則落實好經費保障,為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提供必要的成本補助。綜合考量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guī)范化程度等情況進行安排和發(fā)放。專項工作經費由縣信訪局和縣司法局共同向縣財政部門積極爭取并納入預算。

1.實行按案件類別經費包干制度。每化解1起一般案件按成本補助3000-5000元包干,每化解1起進京上訪突出問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省級領導包案化解信訪矛盾糾紛按成本補助10000-30000元包干。一般案件是指案情不太復雜,經過調查取證,對信訪當事人開展政策法規(guī)宣傳和教育引導后,達成調解協議的信訪案件;疑難復雜案件是指案情復雜,時間跨度大,政策界線模糊,調查取證難度大,需要對調解書作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文書,或需要通過訴訟仲裁途徑解決的信訪案件,以及

10人以上的群眾性信訪案件。辦案成本補助經費由產生信訪問題的部門、企業(yè)和單位承擔。產生信訪問題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或產生信訪問題的企業(yè)為停產、停業(yè)企業(yè),無力承擔費用的,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對以教育疏導通過訴訟、仲裁等非人民調解方式處置的案件,以及調解不成功的案件,視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的工作成本補助。

2.公證費、司法鑒定費由產生信訪問題責任(過錯)方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確,以及責任(過錯)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3.需要通過訴訟、仲裁、涉法涉訴案件申訴等方式解決信訪問題的,訴訟費、仲裁費、案件費由產生信訪問題的責任(過錯)方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責任(過錯)方為建檔立卡貧困戶的,費用按分級、屬地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4.案件承辦人需要到外地辦理案件相關事務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差補助參照行政機關的標準執(zhí)行,經費渠道按前款確定的原則執(zhí)行。

5.涉及值班的,每人每天給予200元補助,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6.參與化解信訪問題的公職人員不得領取任何辦案補助。

7.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問題化解專項經費積極爭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司法行政機關部門預算。第一年由同級財政撥入一定數額的專項經費,以后各年按上一年的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年財政預算??h司法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做到??顚S?。

七、時間步驟

(一)起步推進年(2018年)。

以化解黨政領導包案信訪案件等為重點,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職能作用和協同作用,全面整合調動公共法律服務各項資源優(yōu)勢,轉變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分散、被動、滯后的不良運轉體系,積極協同信訪部門,聯動配合,整體發(fā)力,構建綜合調解格局,便民、高效信訪問題化解,促使適合人民調解的信訪案件總量逐步下降。

(二)鞏固提升年(2019年)。

以化解一批影響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為重點,村(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專業(yè)性、行業(yè)性及派駐信訪部門人民調解組織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法律服務工作者為行動主體的資源優(yōu)勢充分體現,合力化解適合人民調解的信訪問題成效明顯,整體信訪形勢好轉。

(三)轉型升級年(2020年)。

以建章立制、形成長效機制為抓手,在行動中創(chuàng)新推動“楓橋經驗”,積極打造人民調解的升級版,實現“老娘舅式”的傳統(tǒng)調解模式向新時代人民調解模式轉型,人民調解信息化建設水平得到提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在調解中得到運用,形成“領域廣、范圍寬、程度深”的新型“城鄉(xiāng)一體、網絡覆蓋、調解高效”的人民調解機制體制,工作制度體系健全完善,努力實現適合人民調解的信訪矛盾糾紛不上交,就地得到解決。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強聯動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通過加強外部聯動、內部整合,堅持第三方中立主持調解,充分調動、積極發(fā)揮各方法律服務資源優(yōu)勢,形成工作合力,積極參與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不成的,及時導入司法途徑。在行動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法律咨詢等公共法律服務,深入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切實提高工作質量,發(fā)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性作用,以標準化建設為契機,全面統(tǒng)籌律師參與調解等資源,發(fā)揮好示范性作用,構建統(tǒng)籌協調、聯動高效的調解網絡機構。

(二)緊扣核心要求,拓展覆蓋范圍。

緊緊圍繞以人民調解為核心的行動要求,拓寬調解范圍,健全組織網絡,全面聯合人民法院、公安、信訪、衛(wèi)生計生、住建、環(huán)保、人社等部門以及工商聯、商會等社會組織,建好各類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并積極發(fā)揮職能作用,從婚姻家庭、鄰里矛盾等傳統(tǒng)矛盾糾紛向醫(yī)療衛(wèi)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yè)管理等行業(yè)、專業(yè)領域拓展,通過建立完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實現主要行業(yè)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全融入全覆蓋,構建新時代人民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助力包案化解,推動轉型升級。

以“萬人進千村幫萬戶”法律服務助推脫貧攻堅專項行動為抓手,通過“一條主干”“四張網”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助推貧困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解決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的需求與保障不平衡不充分

之間的矛盾、法律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公平正義的需求與法律服務工作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協助配合各級黨政領導包案化解信訪案件,層層傳導壓力,壓實主體責任,推動解決一批“骨頭案”“釘子案”“無頭案”,通過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加力提速人民調解轉型升級。

(四)強化教育培訓,夯實基層基礎。

以全縣司法所長赴省參加大培訓為支撐,將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民調解會議精神貫穿培訓始終,采取集中授課、交流研討、案例評析、實訓演練等靈活多樣、生動有效的形式,重點開展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yè)道德、專業(yè)知識和調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訓,樹牢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深化對人民調解參與信訪矛盾糾紛化解的思想認識,堅持發(fā)展“楓橋經驗”,抓實基層、打牢基礎,進一步夯實人民調解工作基礎和發(fā)展根基。

九、工作要求

(一)統(tǒng)一思想,明確目標。

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各部門要切實將思想統(tǒng)一到關于堅持發(fā)展“楓橋經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的精神上來,樹牢“四個意識”,確保行動開展的正確政治方向。始終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貫徹行動始終,通過人民調解和信訪工作協調聯動,有效化解信訪矛盾糾紛,為我縣經濟社會發(fā)展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良好環(huán)境。

(二)協同配合,積極聯動。

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各部門要加強對化解信訪問題的協同配合,將人民調解地熟、人熟、情況熟的基礎性優(yōu)勢同信訪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雙方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共同協商解決好人員配置、場地設備、資金補貼等問題,整合各方資源,搭建高效運行的聯動機制,強強聯合,齊頭并進,合力將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

(三)主動作為,參與包案。

縣司法局和縣信訪局各部門要相互借鑒,共同搭臺,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主動作為,積極參與領導包案化解信訪案件工作,層層傳導壓力,壓實主體責任,推動解決一批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促進我縣信訪形勢進一步好轉。

民調工作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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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7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這次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干部職工的親切關懷,同時也是擴大國內消費需求、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嚴格執(zhí)行政策,務必于9月15日前將新增工資和離退休費發(fā)到每一位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手中。

根據國辦發(fā)〔1999〕78號文件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我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從199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調整后的新工資標準。

1.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執(zhí)行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2.新參加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分別按附表1-5執(zhí)行。

3.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的津貼(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機關工人的獎金,按原規(guī)定構成比例相應增加。重新計算的津貼(獎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發(fā)放。

4.計劃內的臨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如何調整,由各地、各部門自行確定,但增資額不得超過同條件正式工作人員調整工資標準中的增資額。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1.執(zhí)行職級工資制的離休人員先統(tǒng)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離休時的級別(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的按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比照套改的級別)比照在職人員的增資額相應增加離休費。

2.執(zhí)行其它工資制度的事業(yè)單位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含按比例計算的津貼)。

3.退休時既有行政職務,又有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事業(yè)單位退休人員,可按兩種職務中增加退休費金額較高的一種執(zhí)行,但這種辦法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費。

4.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guī)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時享受本人工資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費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執(zhí)行。

5.離休人員此次增加的離休費,列入計發(fā)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并從1999年起執(zhí)行。

6.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是指按國發(fā)〔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

三、經費來源此次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財政和地、州、市、縣級財政負擔。對于少數困難地區(qū),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審批辦法此次工作人員調整工資標準增加的工資及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需分別填造增資審批匯總表,省直各部門、中央駐昆有關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批;省直各部門所屬的其他事業(yè)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地、州、市、縣如何審批,由各地自行確定。

民調工作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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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華綜辦4號文件精神,緊緊圍繞全縣綜治工作“保市優(yōu)、保省優(yōu)、保國優(yōu)”工作目標,實行“四結合四為主”的考核辦法,即堅持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以平時考核為主;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考察工作量與工作績效相結合,以工作績效為主;基礎業(yè)務考核與考察群眾安全感相結合,以

群眾安全感為主,加強綜合治理,提升工作水平,切實切實提高民調滿意度,維護教育大局穩(wěn)定,塑造教育良好形象。

二、組織機構

成立組織負責機構,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工作目標

提高教育系統(tǒng)民調滿意度,確保民調結果進入全縣先進行列。

四、民調內容

五、民調方式

1.聽取匯報;

2.查閱資料;

3.電話調查;

4.上門暗訪。

六、民調結果運用

七、具體要求

1.各鄉(xiāng)鎮(zhèn)中學、縣直學校要成立相應的民調工作班子,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各鄉(xiāng)鎮(zhèn)中學、縣直學校要采取向學生家長發(fā)放以創(chuàng)建平安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為主題的公開信、張貼宣傳標語、懸掛條幅、印發(fā)宣傳資料、開辟宣傳窗等形式宣傳綜治民調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科學性。要正確引導廣大教師,讓每一位教師作好參與調查的準備。

民調工作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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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研課題

1、區(qū)移民后期扶持的實踐與思考

緊緊圍繞發(fā)展與穩(wěn)定大局,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促進水庫移民增收,逐步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使水庫移民共享改革發(fā)展成果,實現移民安置點的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2、區(qū)社會化養(yǎng)老的調研與思考

面對區(qū)老齡化趨勢的嚴峻形式,如何實現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樂,在70周歲以上老人生活補貼和農村五保集中供養(yǎng)全面落實的基礎上,啟動居家養(yǎng)老和農村老年星光計劃,并列入區(qū)政府實事工程,以推動老年服務工作的全面開展。

3、區(qū)造血型扶貧工作的思考與對策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救助工作的新特點,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充分發(fā)揮慈善在社會保障中的補充作用,因地制宜地開展“造血型”生產扶持活動,積極引導和幫助困難群眾脫貧致富。通過“造血型”扶持工程的全面實施,使扶持困難家庭掌握一門以上的生產技能,積累一定的生產資金,年家庭經濟收入達到農村低保標準的1倍以上,實現脫貧,并逐步致富,努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進程。

4、區(qū)和諧社區(qū)建設調研與思考

社區(qū)建設是基層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工程,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民心工程。

二、蹲點調研單位

五鎮(zhèn)兩街道及有關村(社區(qū))、企業(yè)。

三、參加調研課題的牽頭領導

1、《區(qū)移民后期扶持的實踐與思考》

牽頭領導:金德忠

2、《區(qū)社會化養(yǎng)老的調研與思考》

牽頭領導:錢正榮

3、《區(qū)造血型扶貧工作的思考與對策》

牽頭領導:金云林

4、《區(qū)和諧社區(qū)建設調研與思考》

牽頭領導:戚今才

局相關人員參與以上課題調研。

四、具體調研方案

1、根據確定的調研課題,圍繞民政工作的職能,針對群眾當前最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各鎮(zhèn)、街道及有關的村(社區(qū))、企業(yè)進行調研,找準問題,理清思路。

2、召開座談會,聽取干部群眾對民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周邊縣市學習好的經驗和方法,以指導全區(qū)的民政工作。

3、根據調研情況,召開工作會議,各鎮(zhèn)、街道和相關人員參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對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五、調研時間安排

2012年4月-8月

民調工作方案

今年以來,特別是全省調解工作會議以來,我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全省調解工作會議精神,不斷探索多元化、多途徑解決民商事糾紛的有效機制,不斷拓展調解范圍,創(chuàng)新調解手段,通過努力,有效的解決了大量的民商事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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