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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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主推薦
①民主推薦方法:選拔任用干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②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匯報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jù)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后確定考察對象。
③會議投票推薦的范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為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干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shù)一般不少于應參加人數(shù)的80%。
(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疾鞈凑找韵鲁绦蜻M行:
①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
②對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征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并征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考察后根據(jù)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干部員工。
④擬繼續(xù)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
(3)討論決定
選拔任用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呈報《干部任免備案表》。
(4)聘任:實行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為2年。職能科室中層干部、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群部門干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xù)。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托護理部主任聘任。
2.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
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黨管干部;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3.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持醫(yī)院改革,有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y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身體健康。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y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省級臨床重點??频目浦魅螒斁哂姓呗毞Q,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余臨床(醫(yī)技)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5)提拔的干部年齡應在40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歲。特別優(yōu)秀者和臨床重點科室中層干部可適當放寬。
(6)提拔臨床
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后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
(7)根據(jù)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
(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
(9)管理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
4.干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盡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干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
5.降職、免職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為年滿55歲周歲,女一般為年滿52周歲者。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為男不超過58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擔任省、市級重點??频恼?、副主任的,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guī)定年齡執(zhí)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并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
②現(xiàn)任干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于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shù)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shù)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
③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測評為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
(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guī)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干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并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根據(jù)局黨委《關于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干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7.干部辭職
實行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愿辭職。即干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復。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2)引咎辭職。即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經院黨委討論后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
(3)責令辭職。即院黨委根據(jù)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由院黨委根據(jù)考察考核情況提出責令辭職意見。
8.紀律要求
(1)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不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改變院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2)嚴格按照干部選拔聘任有關程序執(zhí)行,不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間,要進一步嚴明紀律,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不準在干部考察調整期間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實則取消聘任資格。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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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yōu)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干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蛘呓M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十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tǒng)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 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shù)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zhí)行。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j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十七條 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shù)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 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jù)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jù)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崳妗蚀_、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疾烊藛T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 釀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 醞釀應當根據(jù)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xié)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xù)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xié)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會或者政協(xié)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會、政協(xié)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三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會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會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xié)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xié)商。
第四十七條 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事實依據(jù)、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 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大會未獲通過,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會上繼續(xù)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xié)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xié)商提名,按照政協(xié)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tǒng)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另行規(guī)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qū)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xù)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七條 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的規(guī)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或者政協(xié)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八條 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條 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六十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xiàn)職。
第六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第六十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zhí)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guī)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責任制。凡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七十一條 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根據(jù)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xx根據(jù)本條例的原則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全文見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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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保持我省xxx行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國家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xxx行業(yè)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總則
(一)選拔任用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
3.群眾公認、注重工作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本規(guī)定由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本規(guī)定適用于選拔任用省局(公司)黨組管理的干部及市級局(分公司)黨組管理的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二、選拔任用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踐“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能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規(guī)定,同省局(公司)黨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chuàng)新,扎實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成績突出。
3.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4.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不,不以煙謀私,在群眾中威信高。
5.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
(二)資格條件
1.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2.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由副處提任正處的,應當在副處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處的,應當在正科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縣級局(營銷部)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一級正職提任副職的,應當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學歷規(guī)定:選拔處級干部應當具有大專(全日制)以上學歷或者在職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選拔縣級局(營銷部)領導干部學歷限定在大專以上。
5.提任正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提任副處級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提任縣級局(營銷部)正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提任縣級局(營銷部)副職領導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6.提任處級干部五年內應當經過地(市)級以上黨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組織)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二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7.身體健康。
(三)選拔任用領導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上級人事(組織)部門同意。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yōu)秀年輕干部,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三、選拔任用程序
(一)組織推薦
各單位擬提拔領導干部時,應當通過民主推薦,并經黨組(黨委)討論確定擬任人選后,上報上級黨組(黨委)。上報的材料包括:
1.擬任干部的請示(3份),在請示中要說明民主推薦的情況及黨組(黨委)討論的意見。
2.干部任免呈報表(3份)。
3.推薦考察材料1份。
(二)組織考察
根據(jù)各單位的推薦材料及班子狀況,人事(組織)部門進行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并由人事(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具體程序是:
1.組成考察組,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報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2.民主推薦
(1)民主推薦由考察組主持,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2)考察領導班子時,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薦后備干部;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3)參加人員范圍
考察市級局(分公司)領導班子及個別提拔任職時,百人以下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全體干部職工(不低于90%)及所屬縣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百人以上的市級局(分公司)由本級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和所屬單位科級以上干部參加??疾炜h級局(公司)領導班子時,由縣級局(營銷部)本級全體職工(不低于90%)參加。
(4)推薦程序
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填寫推薦票。
(5)推薦票統(tǒng)計
對推薦票按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三個職務層次分別進行統(tǒng)計,縣級局(營銷部)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票記入分公司中層干部中。其中,三個層次各占三分之一,匯總后作為民主推薦結果。
(6)民主推薦結果應當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jù),原則上民主推薦票數(shù)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進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后備干部中產生,由人事(組織)部門根據(jù)領導班子考察情況和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黨組(黨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發(fā)放征求意見表
在考察領導班子和個別提拔干部時,向參加推薦大會人員發(fā)放“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表”,充分聽取群眾對干部的評價意見。
4.對確定的考察對象,依據(jù)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崗位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同時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jiān)察、審計、人事(組織)部門和機關黨委的意見。
5.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并進行反饋。個別提拔任職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考察領導班子時,向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反饋考察情況。
6.考察組形成考察材料。根據(jù)考察
情況,考察組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
(1)考察對象的自然情況及工作簡歷。
(2)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3)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點。
(4)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對領導班子全面考察時,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1)考察工作簡要情況。
(2)領導班子的政治表現(xiàn)、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團結協(xié)作、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廉政建設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
(3)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存在的主要缺點和不足。
(4)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
(5)考察組對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初步意見。
(6)考察人署名。
(三)討論決定
1.人事(組織)部門對考察組提出的擬任人選的初步意見進行研究,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意見后,提出任用建議,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提交黨組(黨委)討論。
2.在黨組(黨委)討論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組織)部門分別征求黨組成員意見。
3.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由黨組(黨委)成員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討論決定任免事項,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組(黨委)分管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領導班子考察情況、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黨組(黨委)成員進行討論。
(3)進行表決,以黨組(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4.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其中,黨組(黨委)成員少于4人的,黨組(黨委)成員應全部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
5.對有關需要征求地方組織部門意見的干部任免,應派人以書面形式及時溝通、征求意見并得到答復,然后黨組(黨委)再例會研究。如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答復的,自征求意見之日起,30天內仍未答復視為同意。
(四)任職
1.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對干部進行任職前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任人選的姓名、擬任職務、性別、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學歷、現(xiàn)任職務和主要工作簡歷。公示期為十天。
2.擬提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上級審計部門負責進行審計。
3.公示及審計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經公示及審計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經黨組(黨委)復議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問題性質比較嚴重又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任用,抓緊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情況報黨組(黨委)研究是否任用。
4.對決定任免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本人談話。
5.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領導班子的考察材料歸入考察檔案。
(五)審批備案
縣級局(公司)正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經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任免手續(xù);縣級局(公司)副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備案。
各市級局(分公司)所屬的xxx科(處)、財務科(處)、業(yè)務科(處)、人事勞資科(處)、紀檢監(jiān)察科(處)科(處)長的任免需報省局(公司)人事勞資處審核,由人事勞資處分別征求分管領導和相關處的意見,同意后方可任免。
長春市局(分公司)內設機構正職(行業(yè)副處級)的任免,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
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在行業(yè)內進行。
(二)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和資格的規(guī)定。
(三)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黨組(黨委)領導下進行,并由人事(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統(tǒng)一考試確定入圍人選并進行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黨組(黨委)討論決定。
五、交流、回避
(一)實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過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等形式進行。
1.交流的對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同一職位任職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級局(分公司)領導干部年齡在50周歲以下,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xx年的,必須交流;縣級局(營銷部)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必須交流。省局(公司)直屬單位領導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8年的,應當交流;省局(公司)內設機構正職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的,應當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二)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內工作。
(三)實行領導干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六、免職、降職
(一)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xiàn)職:
1.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認定為不稱職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二)實行領導干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七、紀律和監(jiān)督
(一)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以局長(經理)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
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3.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拒不執(zhí)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5.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6.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干部的選拔任用。
7.不準在干部考察過程中進行拉票、串聯(lián)等不正當活動。
8.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9.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幫派或者打擊報復。
(二)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做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同時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做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四)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黨組(黨委)及人事(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xxx行業(yè)的廣大干部職工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八、附則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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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是有效保證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內在要求;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的迫切需要;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的必然要求。
自2002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黨委(黨組)認真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明顯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數(shù)地方和單位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和“帶病提拔”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關鍵在于嚴格責任追究。但目前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確有不少難題,主要表現(xiàn)在:“帶病提拔”中的“病”認定難,責任主體區(qū)分難,責任行為確定難,責任追究落實難。針對“帶病提拔”追究難的問題,我們部從“帶病提拔”追究難的原因、責任主體、責任內容、責任追究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深入調研,并探討針對性的對策措施,形成了本課題報告。
“帶病提拔”責任追究制的意義
當前,少數(shù)地方和單位依然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帶病提拔”的問題。其特點是權錢交易比較突出;窩案、串案比較突出;案件危害性比較突出。因此,防止和杜絕“帶病提拔”不正之風,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這是有效保證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落實,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的內在要求。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為黨的事業(yè)選準人、用好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是關鍵。加強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的有效形式就是實行責任追究制。
這是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的迫切需要。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是黨執(zhí)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礎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制,就是要把監(jiān)督的關口前移,在干部的推薦提名、考察考核、任免決定等各個工作環(huán)節(jié)上嚴格把關,明確相應責任,規(guī)范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選用干部的行為,對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追究懲戒,從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帶病提拔”的不正之風。
這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中央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監(jiān)督制度體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干部任用條例》、“5+1”法規(guī)性文件,以及《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等,各地也建立了一些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干部任用條例》中也規(guī)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p>
“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的難點與原因
一、“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的難點
1、“帶病提拔”中的“病”的認定
在干部任用實踐中,明顯的“帶病提拔”其性質不難認定。如,干部“不廉潔”顯然是“病”,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干部的“病”遠比“不廉潔”的范疇要大得多。因此,要堅決防止和有效杜絕干部“帶病提拔”問題的發(fā)生,關鍵要建立健全科學規(guī)范的干部“有病”認定機制。
2、“帶病提拔”責任主體的區(qū)分
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相互關聯(lián),環(huán)環(huán)相扣,而且各個環(huán)節(jié)又都有人的主觀意志參與其中,只要有一個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就可能導致“帶病提拔”。不同的環(huán)節(jié)牽涉到不同的主體。責任主體區(qū)分難,從而造成責任追究困難。
3、“帶病提拔”責任行為的確定
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的突出難點,是責任主體行為的確定問題。
4、“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的落實
實施追究的前提是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分清領導責任、分管責任、相關責任以及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等。從目前干部工作運作機制來看,干部任用工作中環(huán)節(jié)很多,具體區(qū)分各責任主體應承擔何種責任,確實很難,因為多數(shù)環(huán)節(jié)是以集體的名義出現(xiàn),很難追究到個體的責任。
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難的原因
1、人的因素。任何一個好的制度都要靠人來貫徹執(zhí)行,而保證貫徹執(zhí)行的關鍵是人的素質要高。從一些“帶病提拔”的案例分析來看,與少數(shù)監(jiān)督者與被監(jiān)督者特別是部分領導者的思想政治素質不高有關,這是“帶病提拔”責任追究難的一個重要原因。(1)監(jiān)督主體不敢監(jiān)督,不愿監(jiān)督。監(jiān)督主體即監(jiān)督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處于弱勢地位,認為監(jiān)督是無權的管有權的,管不了;有的出于個人升遷、利益等原因,顧慮重重,不敢監(jiān)督;有的認為干部選任工作監(jiān)督是組織部門、紀檢機關的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2)監(jiān)督客體即監(jiān)督對象,主要是掌握和行使干部選任權的組織和個人特別是“一把手”不好監(jiān)督。有的領導干部認為加強監(jiān)督是跟他過不去,是在找茬;有的陽奉陰違,想方設法逃避監(jiān)督,甚至對監(jiān)督者進行打擊報復。
2、體制因素?,F(xiàn)行的體制權力高度集中,特別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種種原因,從客觀上造成了“一把手”的權力過大,用人權過于集中。與此不相適應的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體制疲軟,致使監(jiān)督乏力,這是產生“帶病提拔”責任行為糾正難的另一個重要原因?,F(xiàn)行領導體制中,監(jiān)督主客體之間的權力具有明顯的不對稱性。對主要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紀檢機關的監(jiān)督不落實,而同級黨委和同級紀委也難以有效監(jiān)督,最終導致“帶病提拔”責任行為糾正難。
3、制度因素。近年來,雖然出臺了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法規(guī)和制度,但這些制度不配套、不具體,對此執(zhí)行不力等,這是產生“帶病提拔”責任行為糾正難的又一個重要原因。(1)監(jiān)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統(tǒng)性。(2)監(jiān)督制度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
4、社會因素。我國正處在體制深刻轉換、結構深刻調整和社會深刻變革的歷史時期,制度和體制機制方面還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的條件下,一些消極腐朽思想觀念對部分黨員、干部產生了影響?!肮俦疚弧币庾R和庸俗關系網(wǎng)是導致“帶病提拔”責任追究難的社會歷史原因和現(xiàn)實原因。
“帶病提拔”責任及責任追究制
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現(xiàn)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齊下,整體推進。我們認為,從加強“帶病提拔”責任及責任追究制入手,是解決這個難題的根本之策。
一、責任追究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追究“帶病提拔”的責任,不論涉及到誰,都應受到追究,任何人不得享受超越制度規(guī)定的特權,人人平等,一視同仁,依規(guī)追究。
2、過罰相適應的原則。追究“帶病提拔”的責任,要根據(jù)行為責任人主客觀過錯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程度等,區(qū)分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責任與連帶責任、主要責任與重要責任,依照制度規(guī)定,作出相應處罰,使過罰相適應。如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能追究其責任。
3、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追究“帶病提拔”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客觀兩個條件:責任人主觀上有“帶病提拔”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的違規(guī)行為導致了“帶病提拔”的事實后果。如果缺少其中主觀或者客觀任何一方面的條件,過錯就不能成立,就不能令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
1、推薦階段:(1)領導個人推薦干部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或在討論中有包庇嚴重問題的人導致組織人事部門用人不當;在干部推薦過程中收受財物,或借推薦之機進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薦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2)單位黨組織推薦干部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推薦材料不屬實,弄虛作假,故意欺騙組織;被推薦者不是所在單位大多數(shù)群眾擁護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3)負責民主推薦的組織者在進行民主推薦干部工作時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按推薦方案和規(guī)定的程序辦事;發(fā)現(xiàn)有搞串連或其它非組織活動不采取措施的;不如實向組織匯報推薦結果,導致錯誤推薦干部,要追究組織者及有關人員的責任。(4)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干部推薦具體業(yè)務的人員,沒有按規(guī)定受理推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要追究責任;是上級領導授意或強迫的,要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5)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確定考察對象過程中,考察對象人選沒有經過推薦程序,沒有完備的推薦材料;沒有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而把民意極低、大多數(shù)群眾不擁護的人確定為考察對象;不進行集體討論,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確定考察對象的,要追究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2、考察階段:(1)派出考察組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將未按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的干部人選列為考察對象并實施考察的;抽調不具備考察資格的人員從事考察工作影響考察質量的;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給考察組定調子、設置條條框框而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不認真聽取考察組匯報、未經集體討論、未聽取或未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要視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2)考察人員違反考察紀律,借考察之機謀取私利,憑個人好惡了解和反映情況,故意夸大、縮小、歪曲事實或跑風漏氣的;不認真履行職責,對談話對象進行暗示、誘導或其它方式導致談話對象不能正確發(fā)表個人意見,造成考察失真失實的,要追究考察人員的責任。(3)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的部門,有意擴大、縮小或隱瞞考察對象的問題,或提供了虛假材料,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導致用人失誤,要視情況追究該部門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4)談話對象不實事求是地提供考察對象的有關情況,或借考察之機對考察對象進行誣陷、誹謗的,要視情況追究談話對象的責任。(5)考察對象不如實回答考察人員的詢問,或隱瞞重大問題的,要追究考察對象的責任。
3、決策階段:(1)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參加討論的成員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書記辦公會、少數(shù)人研究或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個人決定干部任免的;領導干部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親友,或指令提拔本人的秘書或身邊工作人員的;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干預原地區(qū)、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不考慮組織人事部門經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見,或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而作出用人決策,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黨委(黨組)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2)組織(人事)部門不按規(guī)定提交人事方案和相關材料;提供的材料、故意歪曲隱瞞事實真相;不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的;不認真做好任免票決制等組織工作,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責任追究方式
1、一般追究方式。根據(jù)行為責任人主客觀過錯程度、所起作用大小、危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分別予以處理。(1)組織處分:包括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免職、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2)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3)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4)刑罰處理: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必須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特殊追究方式。根據(jù)行為責任人情節(jié)予以從重、從輕或免予處理。(1)從重。在責任追究中,對“帶病提拔”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極其惡劣的責任人,應從重處理。如拒不交待,或阻擾他人檢舉、揭發(fā)、交待或抗拒組織處理的;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或營私舞弊的;在選拔任用中收受賄賂的;推卸、轉嫁責任或包庇同案人的;篡改、偽造、損毀證據(jù)或串通他人隱瞞真相的;采取行賄手段謀取職務、職級待遇的等。(2)從輕。主動交代違規(guī)事實,并積極配合消除負面影響的;主動糾正錯誤、挽回影響的;檢舉他人違規(guī)、違律、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3)免予處理。對錯誤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認錯態(tài)度好,能積極改正錯誤的,可免予追究責任。
四、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和處理程序
1、組織實施?!皫Р√岚巍钡呢熑巫肪柯毮?,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和上級黨委(黨組)紀律檢查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承擔。
2、處理程序。(1)根據(jù)掌握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責任主體的責任及違紀違規(guī)事實。(2)由組織部門牽頭,召開由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lián)席會議,依據(jù)調查結果,對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和違紀性質進行認定,并提出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的意見和建議。(3)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對責任主體進行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4)責任追究的實施應規(guī)定時限,對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組織實施責任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5)凡實行責任追究的,對責任追究有不同意見的,責任主體可以按干部管理權限逐級申訴。對受理的申訴,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申訴人作出書面答復。(6)責任追究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予以通報,具有典型警示意義的案例,可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報道。
五、責任追究的幾個相關問題
對“帶病提拔”責任主體采取的處罰措施,從具體落實上說,有以下幾方面的相關問題需要解決。
1、“帶病提拔”中的“病”的界定。(1)建立健全科學規(guī)范的干部“有病”認定機制。(2)在認識上要區(qū)分干部“有病”與缺點的差別。(3)責任追究的時間限定。
2、責任追究的定性、定量界定。(1)故意與過失的界定。(2)過錯責任的定量界定。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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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和規(guī)范我縣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促使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因崗擇人、考用一致和擇優(yōu)用人。
第三條公開選拔工作在縣委統(tǒng)一領導下,由縣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實施。開展公選時,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成立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選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管理的科級領導職位的公開選拔。公開選拔的具體職位、數(shù)量在核定的領導職數(shù)限額內由縣委確定。
第五條公開選拔領導干部應當根據(jù)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需要,有計劃地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公開選拔:
(一)為了改善領導班子結構,需集中選拔配備優(yōu)秀年輕干部;
(二)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干部;
(三)專業(yè)性較強的領導職位;
(四)其他需要公開選拔的情形。
第六條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國家安全的職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選拔的職位不列為公開選拔的范圍。
第三章基本條件和資格
第七條公開選拔應當在調查研究和分析預測的基礎上,根據(jù)選拔職位的層次、人才分布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合理確定報名人員的范圍。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人員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和《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考職位要求相當?shù)馁Y格。
對有特殊要求的職位,可附加其他條件。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公開選拔:
(一)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人員;
(二)受黨紀處分在影響期內或受行政處分尚未解除的人員;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四)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五)其他不符合選拔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公開選拔工作應當經過的基本程序為:制定公開選拔工作方案;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筆試,體檢,面試;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十條在進行公開選拔前,應當擬定公開選拔工作方案,經縣委常委會研究并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公開選拔應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擬選拔職位及職位說明、職位數(shù)量、報名資格條件、選拔程序和方法、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十二條公開選拔報名在組織摸底、個人自愿的基礎上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進行。每個報考人員只能選擇1個職位。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的,均應填寫《公開選拔領導干部報名表》,并提供報名條件所要求的有關證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由縣公選辦對報考對象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參加筆試的人員與擬選拔職位職數(shù)的比例不得低于10:1。如某職位經資格審查合格的人數(shù)達不到規(guī)定的比例,該職位不實行公開選拔,應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進行公告說明,并允許報考該職位的人員按其他職位規(guī)定條件改報其他職位。
第十四條公開選拔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yè)知識及重要政策法規(guī)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試題一般從全國領導干部考試通用題庫以及經認定合格的省級組織部門題庫中提取,統(tǒng)一時間考試,統(tǒng)一閱卷評分。試卷命題由縣公選辦制定命題方案,筆試命題、評分委托縣外有關部門負責。
評卷結束后,及時公布筆試成績。根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進入面試人數(shù)與擬選拔職位職數(shù)5:1的比例依次確定面試人員。
第十五條公開選拔體檢工作,應在做好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預先確定好檢查和復查的醫(yī)院,并參照《年中央、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如所公選職位對體檢標準另有特殊要求的,需在公告中事先明確。第一次體檢不合格的,本人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復查只進行一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按考試成績依次遞補參加體檢,但遞補體檢人數(shù)不得超過面試人數(shù)。
第十六條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和個性特質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一般采取無領導小組討論或結構式答辯的形式進行。
面試按擬選職位分組進行。每組考官一般由縣內或縣外有關方面領導、組織人事干部、專家等7人以上的單數(shù)人員組成??脊倬唧w人選由縣公選辦決定,考前嚴格保密。
面試成績應當場公布。
第十七條考察對象根據(jù)報考者筆試、面試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進入考察對象人數(shù)與擬選拔職位職數(shù)3:1的比例依次確定。綜合成績按筆試占50%、面試占50%計算。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縣委組織部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考察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
同一職位的考察對象,應由同一考察組考察。
考察的內容主要是掌握了解考察對象的年度考核情況、德才表現(xiàn)、工作經歷、個性特質以及對擬任崗位的適應性等。
考察實行量化計分,計分標準由縣公選辦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選拔職位的需求組織實施。
考察的評分結果及有關適合公開的考察情況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開。
考察對象總成績按綜合成績占70%、考察占30%計算。
第十八條縣委組織部根據(jù)考察對象考試和考察得分情況進行綜合排名,提出擬任用人選的初步意見,報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擬任人選原則上按考察后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無合適人選的,該選拔職位可以空缺。
第十九條對縣委常委會決定任用的人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15天。公示后,無影響任職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xù),并向社會公開選拔結果。
第五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在任職前進行不少于一個月的適崗能力培訓,培訓主要采取集中授課、跟班學習或掛職鍛煉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察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察不勝任的,免除現(xiàn)職,一般按任職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經過考察有一定發(fā)展?jié)摿?,但限于職位未被錄用的對象,列入后備干部進行管理、培養(yǎng),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提拔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嚴格按照公開選拔工作方案規(guī)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報考人員要自覺遵守公開選拔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不準弄虛作假、搞非組織活動;
(四)有關單位要客觀、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對象的真實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歪曲事實;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特別要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評分情況、考察情況、討論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公開選拔工作的監(jiān)督。應成立監(jiān)督小組,對公開選拔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對公開選拔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干部、群眾可以向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機關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認真核實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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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國共產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yōu)秀年輕干部。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持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反對任何、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干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程》規(guī)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
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十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tǒng)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民主推薦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shù)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zhí)行。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jù)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jù)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shù)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xié)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jù)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
(六)考察組根據(jù)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意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疾旖M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醞釀
第二十九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醞釀應當根據(jù)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xié)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xié)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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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嚴格掌握干部條件,確實把那些政治可靠、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yōu)秀干部選拔到科級干部崗位上來。
二、擬選拔任用職位
主任科員職位2名(其中局機關主任科員一名;司法所主任科員一名)。
三、任職條件與資格
(一)基本條件
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任職資格
1、競爭行政職位要求占用行政編,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在職干部。
2、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3、競爭正科非現(xiàn)職須具備副科級職務滿3年及以上的經歷。
4、年度考核連續(xù)2年優(yōu)秀或連續(xù)3年稱職以上。
5、應經過任職培訓,特殊情況未達培訓要求的,應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四、時間安排
今年12月9日—今年12月31日
五、程序步驟
1、核定職數(shù)(12月9日)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區(qū)公務員局核定職數(shù),在有空余職數(shù)的情況下制定實施方案。
2、上報方案(12月10日)
將制定的民主推薦實施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區(qū)公務員局審批。
3、資格審查(12月13日)
按照民主推薦方案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任職資格的人選列入民主推薦范圍。
4、民主推薦(12月21日)
在全體干部中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推薦。
5、確定考察對象(12月22日)
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多數(shù)群眾認可方可列為考察人選,召開黨組會議,集體研究確定進入考察的干部人選。
6、上報審核(12月22日)
將民主推薦結果報區(qū)公務員局審核。
7、組織考察(12月22日—12月23日)
考察預告,組織考察組對考察人選進行考察??疾旆秶鸀橹袑蛹耙陨项I導干部、本科室全體干部及相關科室干部代表等。
對擬提拔的干部,在提交黨組討論前,先聽取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對干部廉政情況做出文字說明。
8、討論決定(12月24日)
召開黨組會議,對擬任人選做出選拔任用決定。
9、任前公示(12月24日—12月30日)
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guī)定和黨組會意見,將確定的擬任人選在機關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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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縣在鄉(xiāng)鎮(zhèn)換屆干部人事調整中,呈現(xiàn)“過程更民主、用人更公正、風氣更清正”三大特點,搭配出了組織放心、干部安心、社會滿意、充滿活力的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
堅持“四差額”,選拔過程更民主。一是差額提名干部。干部人事調整前,鄉(xiāng)鎮(zhèn)、部門黨組織向縣委提名可提拔人選227名,比實際提拔人選多108名。二是差額推薦干部??h委書記、縣人大和政協(xié)主要領導及縣委常委全額署名推薦鄉(xiāng)鎮(zhèn)正職人選185名;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全額定向差額民主推薦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人選,黨政正職提拔人選差額比達1:3.7。三是差額考察干部??疾旖M對差額確定的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差額考察比例達1:1.4。四是差額醞釀干部??h委常委會聽取考察情況匯報,組織部擬定包括擬調整黨政正職有2名以上預備人選的干部調整初步方案,召開專題常委會逐一研究擬調整人選,改動初步方案43人次。通過充分醞釀,常委會全票通過了干部調整方案。
堅持“四注重”,選人用人更公正。一是注重實績和德才使用干部。用常規(guī)方法測評干部的同時,引入“反向測評”和“排序測評”方法,對反向測評問題較多、排位靠后的領導干部進行重點考察分析和告誡式談話。二是注重延伸觸角考察干部。主動到紀檢、綜治等部門和干部居住社區(qū)收集意見,凡出現(xiàn)德的表現(xiàn)較差、相關工作被否決的干部一律不予提拔使用。三是注重基層一線選拔干部。119名新提拔的鄉(xiāng)鎮(zhèn)領導干部中,有105名具有鄉(xiāng)鎮(zhèn)工作經歷,占提拔干部的88%,44名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全部具有鄉(xiāng)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工作經歷。四是注重關鍵崗位選用干部。大力選用、招商、維穩(wěn)工作一線干部,提拔15名從事招商、工作業(yè)績突出的干部,提拔6名優(yōu)秀干部為正科級干部。
堅持“四強化”,換屆風氣更清正。一是強化警示教育。加強換屆政策和紀律宣傳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環(huán)境。二是強化集體承諾。紀檢監(jiān)察干部、組織人事干部、考察人員、科級領導干部、科級后備干部及考察對象,分別向縣委、本單位黨組織作出嚴守換屆紀律的書面承諾。三是強化談心談話??h委書記與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人大、政協(xié)主要領導和縣委常委與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成員,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與所屬班子成員,縣紀委、組織部領導與科級后備干部,組織部長與退出領導崗位的干部,分別進行一次談心談話,引導干部正確對待“進退留轉”。四是強化監(jiān)督追責??h紀委、組織部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組織督查小組,對舉報的問題實行立項督查、限時辦結。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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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做好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工作,進一步完善和規(guī)范民主推薦、考察、醞釀的方式方法,增強識人察人的準確性,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縣(市、區(qū))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正副縣級干部,提拔擔任市直行政機關及直屬事業(y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和其他縣級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薦形式、程序、范圍及結果運用
第三條民主推薦一般采取兩種形式進行:一是會議無記名投票方式,二是個別談話方式??h(市、區(qū))換屆、市直部門提拔縣級領導職務,一般情況下均應采取會議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推薦,涉及跨地區(qū)、跨部門提拔交流或干部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等,不便以會議方式推薦的,可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推薦。
第四條會議無記名投票推薦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訂民主推薦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推薦方式、推薦時間及有關要求等。推薦由上級審批的職務,應事先征得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同意。
(二)召開民主推薦會。市委組織部門派出民主推薦工作組,按照民主推薦工作方案進行推薦。參加民主推薦人數(shù)不少于應參加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三)民主推薦工作組指派專人計票并匯總民主推薦情況。
(四)推薦由上級審批的職務,推薦結果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匯報。
(五)將民主推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反饋。由市委組織部主持民主推薦的,向推薦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反饋民主推薦情況。由推薦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持民主推薦的,向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反饋。
第五條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工作由市委組織部主持,按照領導班子職位設置進行全額定向推薦,推薦票分別按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成員及副縣級以上干部,鄉(xiāng)鎮(zhèn)(街辦)黨政正職,縣(市、區(qū))直工作部門以及其他參加人員三個層次進行分別統(tǒng)計。
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參照上述辦法進行。
第六條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領導職務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為:縣(市、區(qū))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縣(市、區(qū))委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正職,鄉(xiāng)鎮(zhèn)(街辦)黨政正職,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有派、工商聯(lián)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七條市直單位提拔或平級調整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為:本部門和本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50人以下的單位,由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參加。
第八條由上級組織部門擬跨地區(qū)、跨部門提拔任職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的可不在其所在地或單位專門進行民主推薦,以近期(一年內)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為依據(jù),交流提拔任職的對象必須是本地或本單位民主推薦中位居前列,且經組織考察確定的后備干部。
第九條在民主推薦中,因職位較少、符合任職資格的對象較多,推薦對象得贊成票率均未達到40%的,若得票接近40%的只有1人,可以進行座談推薦。若得票接近40%的人選較多,可將得贊成票較多(除領導班子全額推薦外,一般應在25%以上)的推薦對象按得票多少依次確定為第二輪推薦人選,在參加首次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中,組織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是否進行第二輪推薦,由主持民主推薦的組織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組織第二輪民主推薦,其推薦對象人選至少應比擬推薦職位多1人方可進行。若第二輪民主推薦結果仍比較分散且得贊成票率都沒有達到40%的,半年內不得再就同一職位組織民主推薦。
第十條對在民主推薦中得贊成票率未達到40%的推薦對象一般不得作為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人選。
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市直部門領導班子整體考察,現(xiàn)任領導班子成員在全額推薦中得贊成票率未達到50%的,不再作為該職位繼續(xù)提名人選。
民主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三章考察對象確定
第十一條考察對象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人選中產生。確定考察對象要綜合考慮干部條件、工作需要、擬任職位對干部素質的要求、干部個人的特長等多種因素,做到好中選優(yōu),用人得當,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條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確定提拔任職的考察對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縣(市、區(qū))委書記辦公會根據(jù)上級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
(二)由縣(市、區(qū))委常委會研究提出擬考察對象建議名單;
(三)縣(市、區(qū))委將擬考察對象建議名單報市委組織部確定;
第十三條個別提拔或調整重要崗位任職的,考察對象由市委組織部確定。
第十四條確定考察對象人數(shù)應當?shù)扔诨蚨嘤跀M選拔職位數(shù)。領導班子換屆時按照考察對象多于應選拔職位數(shù),實行差額考察;個別提拔或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若民主推薦得贊成票率達到40%的對象多于選拔職位數(shù)的,實行差額確定考察對象,若民主推薦得贊成票率達到40%的對象等于選拔職位數(shù)的,實行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程序、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全面考察。重點了解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和群眾公認情況。
第十六條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考察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考察任務、對象、時間、方法步驟,考察組組成以及有關要求;
(二)同縣(市、區(qū))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
(三)考察預告??疾旖M到達縣(市、區(qū))前兩天,通過張榜公布及新聞媒體等形式將考察有關情況及要求向社會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考察時間安排,考察組成員、駐地及聯(lián)系方式等。
(四)述職。(1)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撰寫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總結本屆任職以來履行工作職責、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勤政廉政的表現(xiàn)情況。(2)召開述職大會。黨政領導班子正職在大會上述職,班子其他成員書面述職。
(五)召開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大會。民主推薦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民主測評按“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檔次進行。
(六)個別座談。談話內容包括對班子總體評價,對每個班子成員的評價,有關班子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新進班子考察對象推薦意見等。座談人員范圍參照民主推薦范圍,人數(shù)可適當少一些,一般不少于20人。
(七)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專項調查。
(八)考察期間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分別向紀檢(監(jiān)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審計局等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以及向計生、綜治、減負辦等“一票否決”單位開出現(xiàn)任領導班子成員及新進班子人選考察對象監(jiān)督單,并要求回復。
(九)由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縣(市、區(qū))委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并聽取有關班子配備的建議和意見,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意見。
(十)組織部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匯報,研究提出班子配備建議方案,提請黨委決定。
第十七條個別提拔或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擬定考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根據(jù)民主推薦情況確定的考察對象、考察時間、考察組組成及有關要求等;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地(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進行溝通,征求意見;
(三)考察預告??疾烨?,在考察對象所在地(單位)張貼考察預告。預告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考察時間,考察組成員、駐地和聯(lián)系方式等;
(四)個別談話。談話內容包括考察對象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是否同意考察對象作為擬提拔或調整擔任重要職務人選;
(五)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專項調查。其中,對個別座談反映有具體線索的問題,考察組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寫出專題材料。
(六)考察期間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向紀檢(監(jiān)察)、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審計等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以及計生、綜治、減負辦等“一票否決”單位開出考察對象監(jiān)督單,并要求回復;
(七)由考察組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領導交換意見并向考察對象本人反饋。向本人反饋的主要內容:考察對象的主要優(yōu)缺點,民主推薦、測評的情況。考察中沒有核實的情況不反饋。
(八)考察組根據(jù)考察情況,對考察對象按照“優(yōu)秀、良好、一般”確定考察等次,并提出使用意見。
(九)組織部門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組匯報,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提請黨委決定。
第十八條縣(市、區(qū))領導班子換屆,參加述職大會和民主測評的人員范圍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個別座談的人員范圍為:縣(市、區(qū))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紀委正副書記,縣(市、區(qū))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鄉(xiāng)鎮(zhèn)(街辦)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對新進班子人選考察時參加座談人員還包括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第十九條縣(市、區(qū))個別提拔及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個別座談參加人員范圍為:縣(市、區(qū))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紀委正副書記,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
第二十條市直單位個別提拔和平級調整重要崗位任職考察對象,個別座談參加人員范圍為: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座談的人員??疾鞂ο笏趩挝桓刹柯毠ぴ?0人以下的全部參加座談。
第二十一條干部考察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疾觳牧蟽热莅ǎ嚎疾鞂ο蠡厩闆r,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個別談話征求意見情況,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近五年培訓情況,個別座談的人員范圍及人數(shù)。考察組成員對考察材料署名負責。
第二十二條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派出的考察組必須由2名以上干部考察員組成??疾旖M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熟悉考察工作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把考察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jù)。
(一)考察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和平級調整擔任重要職務。
1、考察民主測評中得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率合計超過50%,或不稱職票率超過20%的;
2、考察個別座談中有50%以上的人員不贊成提拔或調整重用的;
3、考察對象受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未滿,或涉及有關問題立案在查的;
4、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或落實“一票否決”工作單位不贊成提拔或調整重用的;
5、考察中群眾反映有重大問題并初步核實,需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的;
6、考察對象近三年公務員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的;
7、經考察確定為“一般”等次的。
(二)領導班子換屆時,現(xiàn)任領導班子成員民主測評得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考察確屬不勝任現(xiàn)職的,一般應免去現(xiàn)任職務。
第五章干部醞釀工作范圍、程序及辦法
第二十四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在考察、決定以及正式呈報前進行充分醞釀。跨地區(qū)或跨部門交流任職的干部,一般事先不就具體人選征求調入單位及分管領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醞釀工作一般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負責,必要時可由本級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或黨委主要負責同志組織醞釀。醞釀一般采取口頭匯報、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會議討論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醞釀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前,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將確定的考察對象基本情況、民主推薦情況以及有關考察意見,向黨委分管干部工作負責同志和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匯報,進行溝通。
(二)組織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聽取考察匯報后,就擬任職務人選進行醞釀,并形成初步意見。
(三)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就擬任職務人選的民主推薦和考察情況與有關領導成員進行溝通,并征求意見。
(四)組織部門在充分考慮有關領導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干部任用建議方案。
(五)由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向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匯報考察、討論、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醞釀。
(六)召開黨委書記辦公會就組織部門提出的干部任用建議方案進行充分醞釀。
(七)對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備案管理的職務,在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形成醞釀意見后,由黨委分管干部工作負責同志或組織部門負責同志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就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溝通。對上級部門協(xié)管的或需要征求意見的擬任職務人選,經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負責同志同意后,由組織部征求上級有關部門意見。
(八)組織部門根據(jù)書記辦公會醞釀的意見和征求上級黨組織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向黨委常委會匯報方案。
第二十七條根據(jù)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醞釀分別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有關領導成員和相關部門中進行。
縣(市、區(qū))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縣級以上干部擬任人選,主要在市委、市政府領導成員中醞釀。其中,縣(市、區(qū))黨政正職人選在市委書記辦公會形成醞釀意見后,就醞釀的意見征求市委委員的意見。
市直行政機關、直屬事業(yè)單位領導成員和其他縣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在市委、政府有關領導成員中醞釀,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市人大各委員會領導成員、人大機關正副縣級干部擬任人選應征求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市政協(xié)各委員會領導成員及政協(xié)機關正副縣級干部擬任人選應征求市政協(xié)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醞釀中若意見分歧較大,應當進一步醞釀。通過充分醞釀,對擬任職務人選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且多數(shù)領導同志不同意的,組織部門可就擬任方案進行調整,或暫緩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對個別意見不一致的,組織部門應將不同意見一起報黨委常委會議討論。
第二十九條組織部門對干部任用醞釀情況,要進行記載,并及時存入干部文書檔案。
第六章民主推薦、干部考察及醞釀工作紀律
第三十條民主推薦、干部考察及醞釀工作,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辦事。凡不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資格、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或采取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拉票或騙取推薦結果的,推薦結果無效。
第三十一條民主推薦考察工作組成員推薦考察工作中處事不公、弄虛作假,參與干部醞釀工作人員不遵守保密紀律,將醞釀情況向外界透露,或隨意擴散醞釀情況,跑風漏氣的一經發(fā)現(xiàn)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黨委(黨組)或組織部門在討論確定、醞釀考察對象人選涉及到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有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三十三條考察組成員和參與醞釀人員借民主推薦、考察醞釀工作之機謀取私利,憑個人好惡了解和反映情況,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或者跑風漏氣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失真失實或重大失誤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失職責任,不適合從事干部工作的,要調離工作崗位或取消干部考察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提供考察對象有關情況的部門或單位,有意擴大、縮小或隱瞞考察對象的問題,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導致用人失誤,要追究部門或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考察對象任用后發(fā)現(xiàn)考察前存在嚴重問題,不夠提拔任職條件,屬考察工作失察失誤的,要追究考察組負責人和考察人員責任??疾旃ぷ魇Р焓д`是指:對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已掌握的問題因考察疏漏未聽取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意見的;考察期間,群眾已反映有具體線索,未認真核查的。
第三十六條對需追究責任的人員,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視情況的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七條確定有關方面和個人的責任,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jù)掌握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由組織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責任主體的責任及違紀事實。
干部提拔考察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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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干部選拔任免制度1.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黨管干部;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2.基本條件:(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持醫(yī)院改革,有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y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身體健康。(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y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3)省級臨床重點??频目浦魅螒斁哂姓呗毞Q,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余臨床(醫(yī)技)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5)提拔的干部年齡應在40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歲。特別優(yōu)秀者和臨床重點科室中層干部可適當放寬。(6)提拔臨床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后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7)根據(jù)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9)管理干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3.干部選拔程序(1)民主推薦①民主推薦方法:選拔任用干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②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匯報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jù)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后確定考察對象。③會議投票推薦的范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為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干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shù)一般不少于應參加人數(shù)的80%。(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疾鞈凑找韵鲁绦蜻M行:①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②對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征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并征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疾旌蟾鶕?jù)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③考察干部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干部員工。④擬繼續(xù)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3)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呈報《干部任免備案表》。(4)聘任:實行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為2年。職能科室中層干部、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群部門干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xù)。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托護理部主任聘任。4.干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盡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干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5.降職、免職(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為年滿55歲周歲,女一般為年滿52周歲者。臨床(醫(yī)技)科室中層干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為男不超過58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擔任省、市級重點??频恼⒏敝魅蔚?,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guī)定年齡執(zhí)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并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②現(xiàn)任干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于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shù)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shù)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③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測評為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guī)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干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并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根據(jù)局黨委《關于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干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7.干部辭職實行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1)自愿辭職。即干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復。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2)引咎辭職。即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經院黨委討論后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3)責令辭職。即院黨委根據(jù)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由院黨委根據(jù)考察考核情況提出責令辭職意見。8.紀律要求(1)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不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改變院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2)嚴格按照干部選拔聘任有關程序執(zhí)行,不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3)干部聘任期間,要進一步嚴明紀律,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不準在干部考察調整期間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實則取消聘任資格。(4)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5)任何干部不準不執(zhí)行黨委的聘任和調整決定,凡不執(zhí)行者一律辦理免職手續(xù)。